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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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社保缴费标准

广州社保缴费标准

广州社保缴费标准广州市是我国经济发达的城市之一,社会保障制度也相对完善,社保缴费标准是广大市民关心的问题。

下面就广州社保缴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来确定,具体分为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两个方面。

缴费基数是指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而缴费比例是指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占缴费基数的比例。

目前,广州市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缴纳8%,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分别是1139元和5695元。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同样是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来确定的。

缴费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缴纳2%,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分别是1139元和5695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广州市还对参保人员进行了分类,不同类型的参保人员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和缴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三、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标准:广州市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相似,同样是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来确定,缴费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缴纳0.5%至1%,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也分别是1139元和5695元。

四、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广州市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购买的,缴费标准也相对灵活。

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经济能力来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总的来说,广州市的社保缴费标准是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来确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都有一定的上下限。

参保人员在缴纳社保费用时,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以确保自己在享受社保待遇时能够获得相应的保障。

在参与社保缴费时,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进行缴费,不能随意减少或增加缴费金额,以免影响到自己的社保待遇。

同时,也要及时了解最新的社保政策,以便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自己的缴费标准。

综上所述,广州市的社保缴费标准是一个相对灵活和多样化的制度,参保人员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缴费标准,以确保自己在老年、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等方面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和待遇。

社会保险费征缴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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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申领业务

社会保障卡的代理银行 工行、中行、建行、农行、广发行、邮政储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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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申领业务

原医保IC卡与社保卡的过渡
原医保IC卡在2013年年底前与社保卡可并行使用,但 自持卡人激活社保卡的次月起社会保险待遇将统一发放到 社保卡上。原医保IC卡内的余额可以继续使用,在2014年 1月1日后,原医保IC卡的余额将自动转到社保卡上。
2012年12月15日后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为简化办理 流程,单位在地税部门办理社保缴费登记时,由地税部门 根据单位注册、登记的材料直接确定行业基准费率。

跨行业经营的,以注册登记材料记载的最高风险行业 确定行业基准费率。


行业发生变更等原因需要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单位 可向属地社保部门申请办理,出具《行业风险类别通知 书》,从办理变更的次月起按新的行业基准费率申报缴纳 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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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伤保险费支出率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比例
工伤保险费支出率=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
险基金实际支付给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保 险待遇的费用/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 费╳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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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伤保险费支出率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比例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比例表
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率 支出率≦10% 10%<支出率≦30% 30%<支出率≦50% 50%<支出率≦60% 60%<支出率≦90% 90%<支出率≦120% 浮动比例 70% 80% 90% 100% 110% 120% 二类费率 0.70% 0.80% 0.90% 1% 1.10% 1.20% 三类费率 1.05% 1.20% 1.35% 1.50% 1.65% 1.80%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6.15•【字号】穗地税发[2009]148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48号)局属各单位:现将市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6月15日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出差伙食补助费的计税问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规定,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和标准(每人每天50元)计算,为自行负担出差伙食费的员工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

对超标准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费补助,则应将超标准的部分并入员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出差期间个人未负担伙食费用的,应将出差伙食补助费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原我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第七点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关于从事货物运输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问题从2009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从事货物运输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2.5%的征收率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原我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209号)附表说明第二点同时停止执行。

2013年广州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广州社保,广州

2013年广州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广州社保,广州

2013年广州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广州社保,广州近日,记者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获悉,我市社会保障领域内凡涉及使用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的事项,均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执行。

2011年3月起广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63元;2011年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89元。

我市将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2012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上下限。

据市地税局介绍,从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0089元调至11289元;下限从2018元调至2258元。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根据本人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

7月1日起调整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从13623元调至14367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从2725元调至2873元。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广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即1300元。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789元。

市地税局提醒用人单位和广大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须根据参保情况在扣款账户上备足应缴费额以实现及时足额扣款和保证正常待遇享受。

如需详细了解社保费的相关政策和缴费指引,可致电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相关阅读:最新广州社保缴费基数(2012年7月1日)广州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详解编者按:为了贴近广大市民日常生活中对地方税收知识的需求,市地税局整理编印了《地方税收50问》口袋书,在“地税开放日”暨税企交流座谈会、"税事"嚟搵我纳税服务志愿者在行动”等各项活动中广泛免费派发,受到市民的热烈好评。

近期,市地税局联合邮政局等单位,借助“广州第九届中小学生书信节暨邮政投递”活动,将10万份口袋书依托邮政资源直投进入10万户家庭,有的市民喜称:“广州地税税收知识口袋书"飞"入了寻常百姓家!”为了满足市民更大范围的需求,进一步增进纳税人对税收知识的了解,即日起在市地税局与我报合作开辟的《地税之窗》栏目连载《地方税收50问》。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金库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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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印发《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标 签】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营改增【颁布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财政局【文 号】穗财法﹝2013﹞47号【发文日期】2013-06-26【实施时间】2012-1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国家金库增城市、从化市支库,广州市各代理支库: 现将《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预〔2012〕28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2〕1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粤财法〔2013〕9号)和《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我市范围内的财政扶持资金设立、申请、受理、审核、拨付、清缴和检查,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人是指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在每一纳税年度内,按照现行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月平均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我市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在一个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使该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05•【文号】国税发[2006]140号•【施行日期】2006.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40号)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以来,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与当地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要求,不断加大欠费管理和清缴的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效果。

但由于社会保险费欠费成因复杂,欠费管理不规范、清缴欠费难的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的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依法足额、按时征收社会保险费入库,是税务机关履行这一职责的体现,也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基本要求。

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是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欠费及其管理、清缴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因此,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的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对更好地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提升税务机关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开展欠费清查,建立欠费人档案缴费人超过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缴费期限,或者缴费人超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缴费期限(以下简称缴费期限)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费款,应作为欠费进行管理和清缴。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业务衔接的通告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业务衔接的通告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业务衔接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9.21•【字号】穗劳社通告[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业务衔接的通告(穗劳社通告〔2009〕7号)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广东省地税局《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粤劳社函〔2008〕1789号)有关规定,现将广州市(不含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业务衔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9年10月起,参保单位、参保人涉及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退费、追欠、补缴、稽核、查处,及相关的行政复议、信访、投诉、咨询等相关业务请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已经参保的单位、参保人2009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缴纳。

二、为确保该项业务顺利、平稳移交,本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2009年9月26日至30日停止办理所有社会保险业务,地方税务机关在9月25日至30日停止受理所有缴费申请。

三、参保单位、参保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手续不变。

凡需在10月份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或失业保险待遇、且未在9月26日之前办理停保手续的参保人,须在11月15日之前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停保手续后,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待遇手续。

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和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

在进行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电脑系统切换及业务移交过程中,可能会给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暂时带来一定程度的不便,请予谅解和支持。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费具体事项通告-穗地税发[2000]39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费具体事项通告-穗地税发[2000]39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费具体事项通告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01.18施行日期2000.01.18文号穗地税发[2000]39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费具体事项通告(穗地税发[2000]39号2000年1月18日)省政府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资料、数据征收社会保险费。

现将我局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对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具体事项通告如下:一、征收工作划分1中央、省属单位由越秀区征收分局征收。

2市属单位按缴费单位开户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和建行、其他银行)划分为四部分,分别由东山、海珠、荔湾和白云等四个征收分局负责征收。

3区属单位由所在区的征收分局征收。

4自由职业者由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地)所属征收分局征收。

二、缴费方式为了方便缴费,决定采用两种缴费方式: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使用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社会保险费专用委托收款凭证》,委托银行从缴费单位的存款帐户口划缴。

2自由职业者或因各种原因暂不能在开户银行帐户划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直接到地税征收分局交费(交现金或转帐支票)。

各征收分局将填发《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征收社会保险费。

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社会保险的申报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缴费审核等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因此,采用直接交费方式的缴费单位、个人应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资料后,依期到相应的地税机关交费。

——结束——。

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通告

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通告
敬请广大参保人理解、支持、配合我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工作。详情可拨打广州市地方 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或登录市地税局网站()查询。
特此通告。 二○○九年九月九日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2019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明 确提出到2020年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2019年党的十七大报 告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顺应时代发展和改革 要求,2019年底广东省政府提出要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加快推进基 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随之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税局 联合发文明确在全省推行社保费地税部门全责征收。广州市按照上级 工作部署,将于今年10月实行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
五、全责征收后,每年7月缴费单位应以所属参保人上年度(1月-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 项月平均数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社会保险费,并于当月1-15日内向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如不申报, 地方税务机关将暂按缴费单位当年6月份应缴数额110%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基数原则上一个社保缴费 年度内不变(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社会保险缴费年度)。 六、为维护广大参保人权益,确保业务顺利衔接,各缴费单位必须于10月9-25日内申报当月人员参 保情况及应缴数额,可采用网上申报或门前申报方式。灵活就业人员无须申报。缴费人应及时核对 缴费情况,保证正常享受待遇。
914 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话你知”
◆何谓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
从目前实际运行效果来看,三种模式各具优势。但就总体情况而 言,借助税务机关熟悉企业情况、服务网络齐全、管理力量强等资源, 有效规范社保费征管,提高征缴效率,是改革发展趋势。据统计, 2019年全国社保费收入为13808亿元,其中税务机关征缴社保费5145亿 元,首次突破5000亿元。全责征收将进一步完善征收模式,落实社保 费随税同征、随税同管、随税同查,有力促进征收管理规范化、科学 化,增强征收的法律刚性和征缴力度。以厦门市为例, 2019年实行社 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之后,社保基金以年均40%的速度快速增长,比全 国年均增速高出15个百分点。

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通告-PPT文档资料

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通告-PPT文档资料

914 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话你知”
◆何谓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 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 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征收”。社保费征收“双主体”并立,致使目前我国社保费征收存在 三种模式:一是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体,负责社保费征收、管 理和发放全过程;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社会保 险费。2019年以来,全国已陆续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了 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三是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如我省目前正 在推行的改革。就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等 职责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地税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 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划解财政专户等相 关工作。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地税机关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参保登记、 记账和待遇核发。
914 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话你知”
◆何谓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
从目前实际运行效果来看,三种模式各具优势。但就总体情况而 言,借助税务机关熟悉企业情况、服务网络齐全、管理力量强等资源, 有效规范社保费征管,提高征缴效率,是改革发展趋势。据统计, 2019年全国社保费收入为13808亿元,其中税务机关征缴社保费5145亿 元,首次突破5000亿元。全责征收将进一步完善征收模式,落实社保 费随税同征、随税同管、随税同查,有力促进征收管理规范化、科学 化,增强征收的法律刚性和征缴力度。以厦门市为以年均40%的速度快速增长,比全 国年均增速高出15个百分点。
914 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话你知”
◆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意义何在?
——有利于提高社保基金统筹层次 一段时间以来,无法“全国漫游”的社保基金,成了劳动者跨地 区就业之痛,一旦劳动者异地就业,则直接导致其养老保险权益丧失, 近年来个别经济发达地区出现退保潮,主要根源是我国社会保险基金 统筹层次较低,社保基金不能“全国漫游”。目前全国部分省市已实 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但其他险种,如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普遍仍实行市县级统筹。 为进一步实现更高层次、更广范围的互助同济,推进市场竞争的公 平与劳动力市场的统一,全国人大第十一届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 告》中明确提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开展做实个人账户 试点,全面推进省级统筹”。2009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正式推行养老保险省级 统筹。省级相关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推行社保费地税部门全责征收, 改变了以前市级征收后统筹划拨的做法,实现在地税部门社保费征收 环节中根据不同统筹级次直接划缴,将有效促进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 筹。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12.11•【字号】穗地税发[2001]327号•【施行日期】2001.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2001〕327号)局属各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公布并转发后,各基层单位反映对该文第一大点“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当中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由于缺乏具体的数据指标,实际操作难以把握。

为了更好地执行文件精神,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此问题明确如下:一、市局根据广州市统计局公布的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以下简称“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免税收入额。

从2002年1月起,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暂定为6万元,即凡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超过6万元的,只对超出部分按照我市《转发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246号)有关计征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后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请各单位严格执行,及时反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广州市物价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的通知-穗价[2006]171号

广州市物价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的通知-穗价[2006]171号

广州市物价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的通知(穗价〔2006〕171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税务代理机构:为加强我市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税务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税务代理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税务代理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

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税务代理的范围包括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

(一)涉税服务业务包括:1.代办税务登记;2.代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3.代办建账记账;4.代办纳税和退税;5.代办减免税申报;6.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代为制作涉税文书;8.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9.其他有关涉税服务项目。

(二)涉税鉴证业务包括:1.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3.企业变更、停歇业税款清算的鉴证;4.出口退税申报前的鉴证;5.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三、税务代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

(一)税务代理机构提供以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1):1.代办税务登记;2.代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3.代办纳税和退税;4.代办减免税申报;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涉税鉴证。

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08(000)010
【摘要】&lt;正&gt;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2008]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总页数】7页(P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
【相关文献】
1.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州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2.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J],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鼓励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创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J],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的若干试行规定的通知 [J],
5.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鼓励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创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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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待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实行综合征缴。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社会保险费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社会保险费由缴费个人和缴费单位按规定比例,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一并申报缴纳。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征缴管理第六条缴费个人按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由工资、薪金所得人及其所在单位(含个体户)按有关规定分别负担。

第八条缴费单位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

缴费单位在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时,缴费个人不得拒绝。

缴费个人拒绝的,缴费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第九条社会保险费按月计征,由缴费单位于次月7日前申报缴纳。

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电子申报或磁盘软件申报。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

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缴费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检查分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广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政策指南

广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政策指南

广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政策指南
时间:2019-01-29
一、总体概况
我市社会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粤府〔2000〕57号)、《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粤地税发〔2001〕117号)、《关于确定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函》(穗人社函[2013]204号)的规定,职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计算确定,职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超过上年度本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本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以广州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缴纳)。

缴费基数原则上同一社保年度(当年7月至次年6月)不变。

相关政策如下表: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粤地税2014年第2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

粤地税2014年第2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3月5日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维护广大参保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欠缴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欠费),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用人单位(不含灵活就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依法缴纳或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职工生育保险费(统称社保费)的费款和滞纳金。

第二章欠费产生第三条欠费的产生,有如下三方面:(一)用人单位已自行申报但逾期未缴纳的社保费。

(二)用人单位已办理社保登记、申报,但未依法按时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社保费。

(三)社保经办机构依法核定,并传递地税机关征收的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的社保费。

第四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情形,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依法在申报缴款期限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确定其应征社保费。

第三章欠费管理第五条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次月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电话、直接送达、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报催缴,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决定)书》(附件1),责令其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

对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决定)书》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第六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自用人单位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欠费之日在2011年7月1日前的,滞纳金分段处理。

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前的欠费,用人单位主动补缴或经责令按时补缴的,不应核定滞纳金;用人单位经地税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由地税机关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广州市地方

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广州市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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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标 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颁布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财政局
【文 号】穗财法[2009]16号
【发文日期】2009-03-12
【实施时间】2009-03-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9]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办税指南社保费缴费方式

办税指南社保费缴费方式

社保费缴费方式
目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对社保费的征缴方式有三种:银行划缴、
储费扣缴、前台征收。

1.银行划缴适用于国家机关、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对公账号的其他单位,采取委托银行收
款方式划缴社保费。

缴费单位可在工、农、中、建、广州市商业
银行、农信社和广发行(以下简称七间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并
与地方税务局签订一份《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缴纳社会保险费
授权书》,地方税务局将按月委托银行在缴费单位账户中扣缴当
月的社保费,社保费征缴系统通过网上实时划缴当月的社保费
(划缴不成功,可多次发出委托银行划缴信息)。

对在其他银行(指除七间金融机构以外)开设缴费账户的缴费单位,可通过广
州电子资金转账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结算方式,定期委托银行从缴
费单位的开户账户中划缴。

2.储费扣缴适用于个体户或
自由职业者采用通存通兑储蓄存折扣缴社会保险费。

个体户或自
由职业者可在七间金融机构开设通存通兑储蓄存折,然后由缴费人、地方税务局、银行三方联合签订一份《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
款缴纳社会保险费授权书》,地方税务局按月委托银行在缴费人
的通存通兑储蓄存折扣缴当月的社保费。

3.前台征收(1)刷卡缴费。

因各种原因未能通过委托银行划款成功的缴费单位(人),可持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设有密码的储蓄卡、信
用卡或借记卡)直接到缴费单位(人)所属的区地方税务局服务
大厅刷卡缴费。

(2)银行缴费。

个别缴费单位(人)因各种
原因暂不能(或不便)在开户银行账户划缴社保费的,可在缴费单
位(人)所属区的地方税务局服务大厅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到指定的建设银行营业网点转账缴费。

广州社保个人缴费标准

广州社保个人缴费标准

广州社保个人缴费标准广州市社会保险是指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广州市的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和福利。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其中,个人缴费是参保人员的一项义务,也是保障个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广州社保个人缴费的对象。

广州市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和城乡居民。

不同的参保对象对应着不同的缴费标准和政策,具体的缴费标准需要根据参保人员的身份和所在单位进行详细了解。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广州社保个人缴费的标准。

广州市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是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个人缴费的基数是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缴费比例则根据参保人员的身份和社会保险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例如,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8%,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2%,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0.5%。

而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和城乡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则相对灵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再次,我们来了解一下广州社保个人缴费的方式。

广州市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方式一般分为月缴和季缴两种方式。

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最后,我们来总结一下广州社保个人缴费标准。

广州市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是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来确定的,缴费比例根据参保人员的身份和社会保险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参保人员需要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确保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

总的来说,广州市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是合理的,可以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和福利。

参保人员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确保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

希望本文能够对广州社保个人缴费标准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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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业务衔接的通告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劳社通告[2009]7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9.21
【实施日期】2009.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业务
衔接的通告
(穗劳社通告〔2009〕7号)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广东省地税局《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粤劳社函〔2008〕1789号)有关规定,现将广州市(不含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业务衔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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