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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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业务衔接的通告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劳社通告[2009]7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9.21

【实施日期】2009.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业务

衔接的通告

(穗劳社通告〔2009〕7号)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广东省地税局《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粤劳社函〔2008〕1789号)有关规定,现将广州市(不含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业务衔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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