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告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告
【标 签】社会保险费申报办法,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颁布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6-06-12
【实施时间】2016-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本市用人单位应每月按时足额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地税机关对用人单位不再实行批量批扣社会保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自行申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
二、申报期限和方式。申报期限为每月1-25日,申报方式为网络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
三、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原则上一年不变。新开办单位的从业人员、重新参加再就业人员、新参加工作人员,以起薪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法律责任。对未按时申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如有疑问,请咨询12366-2或查询广州地税网站()
特此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