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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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告

【标 签】社会保险费申报办法,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颁布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6-06-12

【实施时间】2016-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本市用人单位应每月按时足额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地税机关对用人单位不再实行批量批扣社会保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自行申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

二、申报期限和方式。申报期限为每月1-25日,申报方式为网络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

三、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原则上一年不变。新开办单位的从业人员、重新参加再就业人员、新参加工作人员,以起薪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法律责任。对未按时申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如有疑问,请咨询12366-2或查询广州地税网站()

特此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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