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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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户纳税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个体经营户纳税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个体经营户纳税标准的规定是什么个体经营户纳税标准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与个人所得税相同,均为5000元。

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体经营户纳税标准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个体经营户纳税标准是什么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与个人所得税相同,均为5000元;(2)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讲解

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讲解

三、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主要异同 相同点:
1.对所得征税(收入减扣除),以企业会计利润为基础,通过纳税调整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除个别项目外,收入和扣除的计算基本趋同
差异:
1.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企业法人

个人所得税:企业(业户)投资者,包括个体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独 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负有无限责任或无限 连带责任的机构或组织的投资者 2.部分收入项目
四、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 告简述
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学习版) 1.结构:首页、鉴证报告正文、鉴证报告说明、附送表格 2.主要内容:
对于投资者只投资兴办一个企业(业户)的,对本企业投资者的生 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作鉴证和披露 对于投资者投资兴办两个或以上企业(业户)的,对投资者汇总缴 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作鉴证和披露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03]26号)
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04]9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4号)
合伙企业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比例 确定方法包括:(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2)按照合伙人协商 决定;(三)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 算。 投资人投资兴办两个或以上企业(业户),应汇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5.税率 企业所得税:25%法定税率(部分优惠税率) 个人所得税:5%-35%超额累进税率 6.汇算清缴期限 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 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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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人经营所得税怎么算法律分析: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1、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投资者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包括: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体工商户怎么在网上报税

个体工商户怎么在网上报税
现拿广州税务为例说明:一、增值税属国税部门管理,有关增值税减免规定请向国税部门咨询了解。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及粤财法[2011]109号的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广东省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3万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二、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5号)的规定:对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和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免征堤围防பைடு நூலகம்费。三、自2014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市采用核定征收方式附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业户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本月经营收入不足3万元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确定为0。

税务局华南理工大学

税务局华南理工大学

关于转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华南工财[2004]11号)各院系、机关各部处、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文)的有关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税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华南理工大学二OO四年七月五日主题词:财务工作个人所得税通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穗地税发[2004]6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局属各单位:为规范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单位发给员工的各种通信卡等征税问题对单位发给员工的羊城通卡、有价(储值)通信卡等,由员工拥有支配使用权的,应将单位每次的充值金额或通信卡的面额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单位发给个人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除另有规定外,仍按我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给的各种补贴、节日费等征税问题。

对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给的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以外的各种补贴、节日费等,按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单位向聘用人员(包括聘用离、退休人员)支付酬金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问题单位向聘用人员(包括聘用离、退休人员)支付的酬金,凡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一)雇佣双方签定了劳动合同(离、退休人员签定协议);(二)证明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完整考勤记录。

四、关于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计税问题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委办、集团公司、总公司批准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其企业经营者(包括董事长、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等企业高层管理班子成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缴。

广州工资纳税标准

广州工资纳税标准

广州工资纳税标准广州作为中国经济发达的城市之一,吸引了大量的人才前来工作和生活。

在广州工作的人们都需要了解广州的工资纳税标准,以便正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广州的工资纳税标准。

首先,广州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累进税率,税率分为7个级别,分别为3%、10%、20%、25%、30%、35%和45%。

对于不同的收入额,适用不同的税率。

具体的收入额和税率对应关系如下:1. 年收入不超过36000元,适用3%的税率;2. 年收入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适用10%的税率;3. 年收入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适用20%的税率;4. 年收入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适用25%的税率;5. 年收入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适用30%的税率;6. 年收入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适用35%的税率;7. 年收入超过960000元,适用45%的税率。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广州还允许一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

这些专项扣除可以在计算税款时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

另外,广州还实行了年度综合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根据这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通过电子渠道或者纸质渠道向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综合所得情况,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综合所得计征,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通知纳税人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广州的非居民个人来说,其在广州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20%的税率进行计征。

非居民个人不享受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

总的来说,广州的工资纳税标准采用累进税率,并允许一定的专项扣除,同时实行年度综合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以更好地满足纳税人的需求。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广州的工资纳税标准,正确缴纳个人所得税,遵纪守法,共同建设美好的城市。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方法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方法,希望能对你有帮助!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方法一、国税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

增值税按不含税销售额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比方说。

某件商品你的标价是1030,不含税销售=1030÷(1+3%)=1000元。

应交增值税=1000×3%=30元增值税由国税征收二、以下税费由地税征税:1. 按增值税额依税率计算缴纳;(税率:在城市7%;县城、建制镇的5%;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1%)。

2. 按增值税额依3%计算缴纳。

3. 按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的,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4. 对于普遍采取附征的办法,附征率一般在1%-3%之间,普遍在2%左右。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税销售额×附征率。

2014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个体户纳税税率表)核心内容:2014年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怎样的?个体户纳税税率表如何?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仅供参考。

个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2023年和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2023年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2023年和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2023年个人所得税

这篇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2023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2023年个人所得税是一篇神奇的文章,当你看到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2023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2023年个人所得税的时候,说明你的好运即将来临,为你加油!✅一、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政策2023个体户一般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

从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仍适用之前的免税政策,具体情况如下:业务为3%征收率的:今年4月起至年末免征增值税(超过500万需转为一般纳税人数桥闷)业务为5%征收率的:月度不超过15万(季度不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薯弯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3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新政策一、正面回答2023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新政策有: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减按1%的征收率征收税款;2、小规模纳税人,月开票额度15万(含15万本数),及15万以下,免征增值税;3、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所得税率仅2.5%;4、如果在税收优惠园区申请注册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税率0.6%的个税核定征收政策,综合税率仅1.66%。

二、分析详情体工商户纳税是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

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的税款;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三、个体工商户个税起征点是多少个体工商户个税的起征点一般为5000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穗地税发(2009)148号

穗地税发(2009)148号

穗地税发[2009]148号: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局属各单位:现将市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出差伙食补助费的计税问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规定,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和标准(每人每天50元)计算,为自行负担出差伙食费的员工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

对超标准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费补助,则应将超标准的部分并入员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出差期间个人未负担伙食费用的,应将出差伙食补助费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原我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第七点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关于从事货物运输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问题从2009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从事货物运输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2.5%的征收率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原我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209号)附表说明第二点同时停止执行。

三、关于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残疾人员界定问题凡申请减征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残疾人,必须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01讲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一)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35号)(以下简称“计税办法”),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课程内容修订的意义适用范围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纳税额的计算征税管理的相关规定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修订的意义(一)进一步与企业所得税规定接轨(二)全面清理税收审批事项取消了原《计税办法》设定的资产损失、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的事项。

(三)减少税收争议,完善了税法规定1、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扣除比例.2、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允许其对不超过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

3、将个体工商户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二、适用范围(一)该《计税办法》适用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注意:按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适用定期定额征税的纳税人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二)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三)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一)确认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前年度亏损1、收入总额的确定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21年12月27日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第六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计税基本规定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1.04•【字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为适应广州市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税收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以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集中度为核心的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从2001年3月1日起,实施“属地征管、一级稽查”新的税收征管体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调整我市国税征收管理机构的职能及分工(一)广州市区国税局征管范围的调整1、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三中心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负责海洋石油税收的征管、审计;对广州市石油化工总厂、南方航空公司1广州地铁总公司、广州市高速公路总公司、珠江钢琴集团、珠江啤酒集团、广州电梯集团、广州汽车集团、广州卷烟一厂、广州卷烟二厂等十大企业,以及广东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保险企业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的征收管理工程。

2、东山、荔湾、越秀、海珠、天河、白云、黄埔、芳村、开发、保税区国税局转换为本区划征收管理职能的局(名称不变),负责对在本区划内除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三中心分局经营企业外的纳税人进行属地征管。

3、各区(不包番禺、花都区,以下同)国税局经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移交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三中心分局征管。

4、开发区、保税区国税局的征管范围按原规定维持不变。

(二)建立广州市国税系统的一级稽查体系1、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对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三中心分局经管的纳税人(海洋石油业户除外)进行稽查,并对全市国税系统经管业户中违法的大案,要案查处的协调、指导、监督,同时对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国税局经管业户中违法的大案、要案进行稽查。

2、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一、第二中心分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对外税务中心分局转换职能为稽查分局,分别对口若干行政区划内的纳税人进行稽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等3份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等3份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等3份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穗国税函[2007]57号•【施行日期】200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等3份文件的通知(穗国税函[2007]57号2007年3月28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17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等3份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两个办法”的学习宣传。

一方面,要组织干部,特别是税收管理员深入学习“两个办法”,切实了解新办法的具体内容,理解新旧办法的差异,按照新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税收的管理工作。

另一方面,要大力做好贯彻“两个办法”的对外宣传辅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载体积极开展对广大纳税人的宣传工作,以推动“两个办法”的顺利实施。

为便于各单位开展学习宣传工作,市局制作了学习和宣传“两个办法”的辅导材料供各单位参考使用(具体内容见附件一)去。

二、各单位要严格定额终审的管理。

定额终审权(包括征管软件和内部文书的审批)可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下属税务分局局长行使;对外文书必须加盖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公章或税收业务专用章后方能发出。

三、各单位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尤其是对经营规模较大、经营额较高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运用行政手段加强管理,按照规定要求其设置账簿、正确核算,实行查账征收。

各单位办税服务厅对个体工商户建账备案申请要当即办结(文书样式见附件二),办结后的有关文书转送税收管理员阅后作征管资料存档。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规定_财税[2000]91号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规定_财税[2000]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予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各项工作,掌握这项政策调整给征管和收入带来变化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其中产生的有关问题,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

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所得税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应认真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从事所得税工作的人员要首先学习和理解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意义,领会规定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向广大个人投资者广泛宣传国务院通知对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办企业的重要意义、所得税政策调整的具体规定和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准确掌握个人投资者情况和税源状况。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与工商管理部门联系,尽快摸清现有独资、合伙性质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建立经常联系渠道,随时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登记情况;要对已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限定时间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做好内部的管理衔接工作,建立个人投资者档案,对查帐征收、核定征收、税源大户和一般户的个人投资者,要区分情况分类管理;对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后,原则上应保持原所得税定额水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1999年10月18日)各市地方税务局:对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各地做法不一,要求省局给予明确。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计算公式如下: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附件: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举例举例:某单位干部陈某10月份领取了7月至9月的补发工资360元,每月120元,陈某7月至9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别为1100元、1800元和2200元,已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15元、75元和115元,陈某领取的7月至9月的补发工资应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1)7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 [(120+1100)-800 ]×5%-15=6(元)(2)8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 [(120+1800)-800 ]×10%-25-75=12(元)(3)9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 [(120+2200)-800 ]×10%-25-115=12(元)陈某领取7至9月的补发工资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0元。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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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
得税带征率的通知
【标 签】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所得税带征率
【颁布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穗地税发﹝2004﹞209号
【发文日期】2004-09-30
【实施时间】2005-01-0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注释:全文失效。

参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穗地税发﹝2011﹞144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7﹞101号)和广东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81号)等规定,为了公平税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适应全省税收管理信息化大集中的需要,市局决定对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见附表)随文下发给你们,并明确如下问题,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后的《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及虽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业户(以下简称业户)。

个人独资和合伙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个人所得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带征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当月营业额(或销售额)达到或超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带征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的通知》(穗地税
函﹝2003﹞85号)规定征收起点的,应全额依率带征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当月营业额(
或销售额)指流转税的应税营业额(或销售额)。

三、对业户经营多业的,均应按其上一核定期的主营业务(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本期适用带征率。

新开办的业户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业户实际经营情况确定适用带征率。

四、个人(不包括港、澳、台及外籍人员)无证无固定经营场所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一律按应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带征4%个人所得税。

五、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增城市、从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本规定执行,业户的起征点和带征率可视当地实际另行确定,并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备案。

六、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执行,《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92号)同时停止执行。

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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