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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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根据GB95-200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报废规定

一、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1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2 干粉灭火器——10 年;

3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4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二、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手提式1211灭火器(卤代烷类)——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M代表灭火器Q代表强化水

F代表干粉S大部水系

Z代表贮压式

L代表ABC (磷酸铵盐)

T代表推车式

P代表泡沫

三、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1 筒体、器头按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2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

合格的;

3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

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

严重锈蚀的;

4 筒体严重变形的;

5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6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7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8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9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10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11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12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

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13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14 按GA 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15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16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四、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

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

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201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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