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原厂区土地收储事项的公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5•【字号】厦府办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补偿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5日厦门市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补偿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工作,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城市更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是指以划拨方式或出让、租赁方式取得的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
包括以工业用地地价出让(租赁)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物流用地、工业技术研发用地,以及包含上述功能的混合用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的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收储,但不适用于下列情形:(一)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应当实施征收的工业(仓储)国有用地;(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以及土地出让合同或政府用地批准文件规定须由政府收回的工业(仓储)国有用地;(三)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或政府用地批文约定,政府具有优先购买权的工业(仓储)国有用地;(四)工业用地控制线内的工业(仓储)国有用地;(五)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小于或等于8年的工业(仓储)国有用地。
第四条工业(仓储)用地协议收储具体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各区政府编制收储实施计划,明确实施收储改造的片区和具体收储地块,经市政府研究后确定。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08号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机构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根据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及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规定,从1994年起,对国有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
现对土地估价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土地估价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在弄清权属、界线和面积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土地估价技术标准进行,并按规定程序予以确认、批复。
二、对于企业过去已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帐的土地,估价后,应按确认、批复的价值调整帐面价值,并按调整后的帐面价值单独入帐,不计提折旧。
调整后的土地帐面价值高于原帐面价值部分,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三、对于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企业应按确认、批复后的价值,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同时增加国家资本公积金。
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在估价入帐后,应在固定资产中单独反映,不计提折旧。
四、以出让方式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受让价格低于所在地土地基准价的土地,估价后,在备查簿上进行反映,其土地使用权帐面原值不作调整。
五、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或入股举办国内联营、股份制企业,其土地未经评估确认或原合同确认作价明显偏低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投资人同意,可对该土地进行估价。
征地公告模版_公告_
征地公告模版征收土地公告一般怎么写?具体包含哪些内容?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征地公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征地公告范文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xx年1月23日xx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xx]5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
现公告如下: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xx市人民政府二、建设用地用途:绿地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西起唐黄路,东至川沙路以东600米。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1、xx区川沙新镇八灶村715.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06.8平方米、建设用地408.3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xx区川沙新镇八灶村第六村民小组185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43.3平方米、建设用地333.2平方米、未利用地179.5平方米。
3、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1300.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300.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八村民小组2192.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94.5平方米、建设用地999.7平方米、未利用地298.4平方米。
5、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九村民小组499.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99.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6、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十村民小组683.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84.6平方米、建设用地125.2平方米、未利用地73.4平方米。
7、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十一村民小组8822.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109.7平方米、建设用地4003.1平方米、未利用地709.7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6069.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638.4平方米、建设用地7169.9平方米、未利用地1261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xx]第042号、沪〔浦〕拟征地告[20xx]第043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新德西路100弄17-18号(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城镇建设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20〕3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土地收储工作力度,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促进我市土地收储工作顺利开展,同时保障被收储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收储补偿公平合理,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结合目前土地收储市场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统称市内四区)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土地收储活动,适用本意见。
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执行。
二、补偿原则土地收储补偿工作应遵循集体决策、程序正当、公平合理的原则,补偿标准应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三、补偿范围对被收储人的补偿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绿化树木、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等搬迁费用、因土地收储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以及其他依法应给予的补偿。
被收储人按约定期限腾退交付净地的,应给予搬迁奖励。
四、补偿方法(一)住宅类。
1.已登记住宅补偿。
对收储土地上住宅及其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28号)和《大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若干问题的规定》(大政办发〔2013〕51号)有关规定执行。
2.未登记住宅补贴。
对被收储人具有市内四区或高新区常住户口,房屋用于自住,屋檐高度超过 2.2米(含),结构为捣制砖混、预制砖混或砖石木瓦结构的未登记住宅,按下列标准给予货币化补贴:(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批准手续,并按照其规定建成,但未办理登记的,按照已登记住宅补偿标准的95%给予补贴;(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成的,按照已登记住宅补偿标准的90%给予补贴;(3)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建成的,按照已登记住宅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贴;(4)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后建成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贴,评估的房屋重置价格低于2000元/平方米的,按照20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5)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已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已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上不予补贴。
福建长汀:企业涉嫌违法占地 被征地村民财产受损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不能强行征地。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 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 拆迁。村民反映在金龙稀土有限公司周围村庄,存在一些强拆现象,此次拆迁是给金龙稀土有限公司厂房扩建"让路"。长汀县如此强拆,是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 法进行?对此记者展开了调查。
同时,刘主任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陈坊村乌石下村民组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合同,从该合同里记者发现,该被拆迁户房前屋后的土地及地面附属物都在补偿范围之内。
文章中反映村民财产损失补偿问题,长汀县宣传部的书面解释是:我们严格按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因村民不配合暂无法确权的,请公证机关、有 权机关及镇、村干部在场的情况下,对财产进行逐一依法登记、证据保全及价值评估,并拍照,待确权后再进行补偿。长汀县土地收储中心是征迁的实施单位,而开 发区管委会是配合单位之一。县国土局副局长曹秋林介绍:民房周边的鱼塘已经被政府征收,只是农民不愿意领取补偿款。在民房周边种植的树木、竹林等,原则上 谁种谁有,待确权后再进行补偿。
据被拆迁村民赖天祥介绍:"开始征地时要拆迁16户,直到现在还剩下5户。2013年5月3日上午8点30分左右,长汀县政府兰副县长带领几百 人,断了我家的路和电。在这个过程中,执法大队的十几人将我老婆胡伟英打伤,我女儿(赖二娣)过去和他们争论,被在场的公安人员按倒在地,被拘留了5天。 我爱人至今还在汀州医院, 至今仍没有政府人员出面处理此事。"
5月15日上午,记者接到长汀县委宣传部外宣办李主任电话。李主任说:"关于长汀县金龙稀土公司的占地情况,经相关部门再次核实,并不像他们公司网站上所宣称的占地450亩,相差115.4亩那么多,经查,金龙稀土公司只多占用土地25亩。"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返还问题的通知-京政发[1995]3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返还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返还问题的通知(1995年12月1日京政发(1995)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及《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及时收缴的同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返还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市房屋土地管理及综合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和管理。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土地收入)的返还,必须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部交齐之后返还,未交齐的不办理返还手续。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收入返还是指土地出让金部分,不含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和土地开发及其他费用。
在本通知下发之前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凡在合同中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扣除集中上缴中央财政和土地管理部门的业务费)的60%返还;凡在合同中按地价款收缴的,其地价款的40%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60%(即地价款的24%)返还。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按地价评估主管部门所确定的土地收入,分别列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以及土地开发等其他费用;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财政部门不办理返还手续。
三、土地出让金返还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属各局、总公司所属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单位)利用原自己取得的划拨土地进行开发经营,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60%返还单位。
土地征用公告范文(共4篇)
土地征用公告范文第1篇经xx省人民政府《关于宿州市第3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528号)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金海街道办事处五里村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公顷)转为建设用地用于城市建设。
现将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宿州市20第3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地块位于金海街道办事处五里村,东至金海街道办事处五里村集体土地和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至外环三路;西至金海街道办事处五里村集体土地和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至金海街道办事处五里村集体土地。
详见已依法批准的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征收金海街道办事处五里村集体土地公顷。
以上土地以实际丈量为准。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物补偿费标准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_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补偿标准和本通告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补偿费农用地补偿标准为237600元/公顷,安置补助费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22400元/公顷。
2、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房屋及附着物按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农业人员的安置采用货币安置。
对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口,依据市政府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七、凡自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xuexilaxxxx年xx月xx日土地征用公告范文第2篇经xx省人民政府《关于宿州市20xx年第3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xx]528号)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金海街道办事处五里村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公顷)转为建设用地用于城市建设。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收储整备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办〔2020〕1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收储整备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收储整备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办〔2020〕1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切实拓展与优化城市发展空间,全力打造“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全面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强土地收储整备市级统筹和规划引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化改革,构建土地收储整备新格局(一)总体目标加强政府土地收储整备,是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的重要路径,是优化重构资源布局的有力支撑。
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全面推进的背景下,为支撑我市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必须加大市级统筹力度,强化规划引领作用,规范补偿和利益共享,逐步解决资源配置权和规划权分散下沉的现状制约,构建市级主导、规划引领、多管齐下、利益共享、综合保障的土地收储整备新格局。
(二)总体思路1.市级主导,全力推进。
区分市镇收储整备重点区域,划定市土地储备中心重点收储整备地块,简化镇街主导项目的审批程序,鼓励市镇联合收储实现市镇共赢,全面加大政府收储整备土地力度。
2.规划引领,统筹管控。
加强规划宏观管控,集中重点地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权限,高质量整合连片用地优先布局公共设施和产业项目,优先保障政府收储整备地块的指标规模和规划需求。
3.分类收储,多管齐下。
鼓励大片区连片收储,针对司法拍卖处置地、低效闲置用地、政府主导城市更新项目等用地类型分类实施整备措施。
4.利益平衡,共享发展。
明确“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补偿和利益共享思路,规范收储整备补偿和利益共享标准,统筹平衡区域补偿价值差异,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收储工作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收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03•【字号】黄政办函〔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收储工作的通知黄政办函〔2021〕32号各城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市级平台公司: 为落实《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收储工作,依据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63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明确土地收储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明确收储范围。
市级实施收储的范围为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及开发区·铁山区的大冶湖核心区。
开发区·铁山区内大冶湖核心区以外由开发区·铁山区自行收储。
二、实行收储计划管理。
实施储备的项目,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年度土地收储计划,对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实施。
如需调整收储项目或实施主体,需经市人民政府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调整。
市土地储备中心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城区人民政府、平台公司配合做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工作。
三、委托实施及入库管理。
年度土地收储计划确定城区政府或平台公司作为实施主体的,在开展收储工作前,城区人民政府、平台公司需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委托实施申请,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后方可实施。
委托实施收储项目完成后及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入库,纳入市级土地储备库。
四、收储方案审查管理。
各城区人民政府、平台公司要加强土地收储价格管控,确保土地收储价格合理,确保地块资金平衡。
城区人民政府、平台公司实施收储的项目,收储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收储方案需经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财政局联合审查,由城区人民政府、平台公司按程序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定;收储资金1亿元以下的,收储方案由实施单位审定。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征收储备工作实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征收储备工作实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24•【字号】长政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征收储备工作实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的通知长政发〔2018〕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征收储备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实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环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土地征收管理(一)严格土地征收规划计划管控。
市区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不符合规划和计划不得实施土地征收。
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严把规划和计划关口,同时不断改进服务,提高效率,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土地征收报批程序。
城、郊区范围需征收报批的土地,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申报规划审核,审核报件资料和征收补偿方案,组织报件审批;市规划局负责出具规划审核意见;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征地补偿、占补平衡和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市人社局负责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保审核意见;城、郊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负责土地征收的组件和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工作。
具体工作程序如下:1.出具规划审核意见。
凡由市、区确定的土地征收项目,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规划局函询规划审核意见,市规划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函复。
2.下达征收任务。
市国土资源局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向区政府下达征收任务,同时抄送国土、规划、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
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按土地征收职责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各自任务。
3.制定“一书三方案”,落实占补平衡和社保资金。
征用土地公告范文(范本)
征用土地公告范文征用土地公告范文征用土地公告范文x政公〔201X〕12号登记号:rdr-201X-00015201X 年1月28日,xx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201X)政国土挂字第2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6.1167公顷。
现将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xx县201X年增减挂钩一期建新区用地项目。
二、被征地村及面积xx县xx镇xx村村委会5.9421公顷;xx镇xx村村委会0.1746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x x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xx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x政发〔201X〕3号)和《xx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x政发〔201X〕5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采用货币安置等办法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汝城县国土资源局调查结果为准。
xx县人民政府201X年2月13日征用土地公告范文 *国土〔201X〕62号签发人:*****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县201X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的请示**县人民政府:**县201X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于201X年12月31日经**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1X〕1354号文件批复批准。
国资资产处置公示公告
国资资产处置公示公告尊敬的社会各界人士: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有关国资资产处置情况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一、资产处置的背景和目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或失去使用价值,需要进行合理的处置。
本次资产处置旨在优化国有资产结构,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拟处置资产的基本情况本次拟处置的国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1、房屋建筑物:位于具体地址 1的一栋办公楼,建筑面积约X平方米,建成于具体年份 1,由于城市规划调整和办公布局优化,该办公楼已闲置多年。
2、机器设备:一批生产线上的老旧设备,包括设备名称 1、设备名称 2等,这些设备技术落后,维修成本高,且无法满足当前生产需求。
3、交通运输工具:车辆品牌及型号 1轿车一辆、车辆品牌及型号2客车两辆,因使用年限较长,车况不佳,维修费用过高。
以上资产的详细信息,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账面价值等,可在相关部门查询。
三、资产处置的方式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本次资产处置将采取以下方式:1、公开拍卖:对于具有一定市场价值的资产,如房屋建筑物、部分机器设备等,将委托专业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
2、报废处理:对于无法继续使用或已无市场价值的资产,如老旧的机器设备、报废的交通运输工具等,将按照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四、资产处置的程序1、资产评估: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的价值。
2、处置方案审批: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信息公示: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发布资产处置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具体天数天。
4、组织交易:在公示期结束后,按照预定的处置方式组织交易。
5、资金收缴和资产移交:交易完成后,及时收缴处置资金,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五、监督与投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我们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处置程序合法、公正、透明。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涉及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继续保留划拨性质的批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涉及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继续保留划拨性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2.23
•【字号】绵府批复〔2022〕28号
•【施行日期】2022.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涉及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继续保留划拨性质的批复
绵府批复〔2022〕28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绵阳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涉及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继续保留划拨性质的请示》(绵自然资规土〔2022〕5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同意绵阳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涉及企业改制的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13宗土地性质仍保留划拨土地性质,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此复。
附件:绵阳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涉及企业改制保留划拨土地性质宗地名细表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3日。
关于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过程中的税收政策(仅供参考)
关于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过程中的税收政策一、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概念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规定,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收购的土地;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综上所述,房屋征收是指人民政府依据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行为;土地收储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征用、收购、收回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二、税收政策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行为是一种有偿处置资产行为,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
现行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如下:(一)增值税1、营改增前,国税函[2007]969号《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规定,政府拆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
2、2016年4月营改增后,财税[2016]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但没有对房屋拆迁补偿是否该交增值税予以界定。
信宜市土地储备公示公告松香厂招标
信宜市土地储备公示公告松香厂招标
根据信宜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我市拟对松香厂土地进行储备公示和招标。
具体公告如下:
一、公示范围:松香厂位于信宜市某区域,总占地面积约
XXX亩。
二、公示内容:
1. 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2. 土地面积和使用要求:信宜市松香厂土地总面积约XXX亩,将用于建设松香加工厂及相关设施。
3. 拟出让方式:招标出让。
4. 土地出让条件:具体条件将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
5. 公示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持续公示XX天。
三、招标程序和时间:
1. 招标文件获取:有意参与竞标的单位可于公示期限内到信宜市土地储备管理办公室领取招标文件,并缴纳一定的招标保证金。
2. 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具体时间和地点将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3. 开标时间和地点:经评标委员会确定后,将在招标文件中公示开标时间和地点。
四、其他事项:
1. 参与竞标的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 招标文件有关土地出让条件、开标规则等具体事项,请有意参与竞标的单位详细阅读。
3. 招标结果将在评标委员会确认后公示,并有关单位将获得通知。
特此公告。
信宜市土地储备管理办公室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2024年土地收储合同协议
2024年土地收储合同协议土地收储合同协议书甲方:(出让方)地址:电话:乙方:(收储方)地址:电话:鉴于甲方拟出让其持有的土地,乙方有意收购土地用于开发建设项目,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土地信息1. 甲方拟出让的土地位于(具体位置),总面积为(具体面积)平方米。
2. 土地用途为(具体用途),四至界线为(具体四至界线)。
3. 土地规划指标为(具体规划指标),土地权属清晰,无产权纠纷。
4. 土地出让标准为(具体标准),总价款为(具体金额)万元。
二、收储交易1. 乙方同意按照上述土地信息,以出让总价款支付给甲方,双方签订正式的土地收储合同。
2. 支付方式为:(具体支付方式),并按约定时间支付给甲方。
3. 支付日期为(具体日期),如有违约情况,按双方约定违约金处理。
三、权责义务1. 乙方应按照土地规划指标进行土地开发建设,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
2. 甲乙双方应履行合同义务,如有违约现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其他双方约定事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在合同生效后生效。
4.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四、保密协议1.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内容以及相关商业机密应保密,未经授权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2. 泄露商业机密的一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五、争议解决1. 双方如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六、其他事项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收款完成之日止。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日期:日期:以上为《土地收储合同协议书》,甲乙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生效。
厂房征收公告通知模板
尊敬的各位厂房业主、租户及相关单位: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公共利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位于(具体地址)的厂房进行征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征收范围为(具体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1. (具体建筑物名称);2. (具体建筑物名称);3. (具体建筑物名称);4. 其他附属设施等。
二、征收目的本次征收旨在:1.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2. 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质;3. 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4. 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补偿方案1. 补偿方式本次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下任一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按照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货币补偿。
(2)实物补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供同等面积、同等结构的房屋作为实物补偿。
2. 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按照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房屋补偿。
(2)附属设施补偿:对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进行评估,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附属设施补偿。
(3)搬迁费用:根据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搬迁费用。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被征收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给予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征收程序1. 征收公告发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厂房将正式进入征收程序。
2. 征收调查登记:征收部门将对征收范围内的厂房进行调查登记,了解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
3. 征收评估:征收部门将组织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4.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征收部门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征收补偿方案。
5. 征收决定:征收部门将依法作出征收决定。
6. 补偿安置: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安置。
五、征收时间本次征收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至(具体时间)结束。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澄迈县金马现代物流园区一期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澄迈县金马现代物流园区一期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正文:----------------------------------------------------------------------------------------------------------------------------------------------------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澄迈县金马现代物流园区一期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澄迈县金马现代物流园区一期项目位于澄迈县金马物流园区范围内,拟使用土地面积为32.6126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0.5288公顷),,该项目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已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琼自然资函〔2018〕46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澄迈县金马现代物流园区一期项目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项目名称澄迈县金马现代物流园区一期项目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澄迈县金马现代物流园区一期项目位于澄迈县金马物流园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面积0.5288公顷,具体四至范围面积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根据调查被征收的集体土地权属涉及老城镇大亭村委会孟乐村民小组。
四、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的规定执行;土地权属确认无异议并签订协议后,将征收土地补偿款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五、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的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企业土地收储申请书
我单位[企业名称],注册地为[注册地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鉴于我国土地资源宝贵,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企业发展,现将我单位申请土地收储的相关事宜报告如下: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成立于[成立时间],是一家专注于[主营业务范围]的企业。
公司秉承“创新、务实、共赢”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
近年来,我单位业务发展迅速,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但受限于现有土地资源,企业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二、土地收储申请原因1. 现有土地资源无法满足企业扩大生产的需求。
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单位现有的土地资源已无法满足生产需求,导致企业生产效率低下,影响企业长远发展。
2. 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现有土地资源利用率不高,存在闲置和低效用地现象,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3. 企业转型升级需要。
为适应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我单位计划进行转型升级,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附加值。
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重新规划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土地收储申请范围及用途1. 申请收储土地面积:[申请收储土地面积]亩。
2. 土地用途:[具体用途,如: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等]。
3. 收储土地位置:[具体位置描述,如:位于[区/县]XX街道XX路XX号]。
四、土地收储申请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 符合土地收储相关规定,土地权属清晰。
3. 土地收储后,企业将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 企业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较强的经济实力。
五、预期效益1.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2. 优化企业生产布局,提高生产效率。
3. 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高产品附加值。
4. 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特此申请,恳请[政府部门名称]予以审批。
如有需要,我单位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后续工作。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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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康恩贝证券代码:600572 编号:临2008-019 关于公司原厂区土地收储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7年2月12日,本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公司土地资产处置的议案》,同意根据兰溪市政府有关规定在2007年处置公司位于浙江省兰溪市丹溪大道151号原厂区面积为56739.35平方米的土地资产,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有关处置事宜。
2008年6月25日,兰溪市土地储备中心(甲方)与本公司(乙方)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以下简称“《收购合同》”)。
有关事项公告如此下:
一、《收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1、甲方以现状收购乙方的宗地位于兰溪市兰江街道排岭村,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6739.35平方米。
附属房产建筑面积28714.07平方米。
该土地使用类型:出让,土地证号:兰国用(2001)字第101—2089号;兰国用(2001)字第101—2144号;兰国用(2003)字第101—5174号,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2、由兰溪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划设计标准和商住用地评估价进行收储,评估价7915.1393万元。
其他补偿按兰溪市市府(2004)3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执行。
3、土地收购补偿费待土地出让后,按出让金到位情况分期支付。
4、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收购合同》后,将原土地、房产权证交给甲方,在土地出让前办理注销手续。
在国有土地出让公告前一个月将地块腾空,将收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原装交付甲方。
二、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上述原厂区土地资产处置是按照兰溪市政府规划和“退城进园”政策要求进行的。
公司位于兰溪市江南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的新厂区——康恩贝(兰溪)现代植物药产业园项目一期工程已在2006年12月建成投产,二期工程已完工正
在办理GMP认证手续,老厂区的整体搬迁工作在逐步进行。
经测算,预计公司上述土地资产的收储收入(不含上述收储价以外的补偿费)扣除有关资产成本与清理损失和税费后的净收益约2500万元。
上述土地收购价7915.1393万元收购价以外的补偿费,公司尚在与兰溪市政府有关方面商议,待签订有关合同后按规定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