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探矿权审批行政效能建设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12.19•【字号】川国土资发[2012]158号•【施行日期】2012.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川国土资发〔2012〕158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相关采矿权申请。
(二)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三)扩大矿区范围(含平面、标高、矿层、矿体)、变更开采矿种应按采矿权新立划定矿区范围的程序办理。
(四)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
大中型煤矿及大型非煤矿山应达到勘探程度;小型煤矿、中小型非煤矿山原则上也应达到勘探程度,但不得低于详查程度,达详查程度的应符合开采设计要求;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程度。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不再设探矿权,由出让机关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查明资源储量,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5.22•【字号】川国土资发〔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7〕54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我省矿产资源丰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现找矿突破,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积极的资源保障。
但由于我省重要矿产、重要成矿区带多分布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加强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为构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新格局,切实贯彻“生态保护优先”原则,按照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绿色勘查开发理念。
勘查开发工作必须时刻紧绷生态保护这根弦,认真践行“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思想,要有“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的战略定力,深刻领会“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等重要要求,遵循“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原则,以“保护生态不计其利,面向未来不计其功”的责任担当,认真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推动勘查开发方式“绿色化”。
二、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必须与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生态保护规划,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
三、从严进行矿业权审批。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大熊猫国家公园等各类保护区内(以下统称“保护区”),不得新设采矿权和商业性探矿权。
(二)已设矿业权申请变更、延续,应向登记机关提供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求保护区主管部门意见后确认的矿业权是否在保护区的书面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31•【字号】川府发[1994]186号•【施行日期】199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川府发〔1994〕186号)我省蕴藏着丰富的地矿资源,建国以来,我省地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矿业已成为重要的基础行业。
但目前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现状与快速发展的经济建设不相适应,还存在诸多矛盾与问题,矿业开发的巨大潜力尚未充分发挥出来。
为此,特就进一步调整矿产资源勘查布局,加快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布局必须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按需要与可能进行规划,按市场需求安排有效投入。
从我省实际出发,应把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为地方脱贫致富,发展和振兴民族地区经济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勘查,综合开发,充分利用”的指导思想,调整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布局。
根据市场需求,在近几年内,对地质储量丰富的钒钛磁铁矿、硫铁矿、磷矿等优势矿种主要是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对有色、贵重金属、稀有稀土、重要建材等矿种,作为地质普查与勘探的重点,按以下序列优先安排地勘工作:石油天然气、钾、铜、铅、锌、金、银、稀土、锂、锶、煤、饰面花岗石、水泥用石灰岩。
根据我省矿产资源分布与赋存状态,结合经济建设规划,按区域进行成片综合开发。
已经形成生产、加工规模的如盆地石油天然气基地,攀西铁、铜、金、锌多金属基地,川南煤、硫铁矿、磷化工原料基地,川东盐化工基地,马尔康--康定锂盐基地,重庆锶盐基地,这些矿产资源开发基地,近期内,一是除石油天然气等急需安排普查勘探外,主要是进行配套矿种勘探,使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趋向均衡;二是在采、选、冶方面,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技术、工艺水平,对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利用。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2.11•【字号】川国土资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5〕1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9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严把矿业权设置关(一)矿业权设置方案应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服从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布局优化的规划导向。
(二)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单位资质必须符合《四川省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指南》的相应要求,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资质条件。
煤炭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由具有甲级煤炭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会同具有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共同编制。
(三)编制单位必须依据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指南,科学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特定企业或个人量身定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四)矿业权设置方案必须进行专家审查,专家人选必须从全省或各市(州)国土资源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审查设置方案时,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外,应邀请发改、经信、安监、环保等部门共同参与。
二、依法依规出让矿业权(五)凡委托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集中交易的矿业权,范围、分工、流程须严格执行《四川省矿业权进入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集中交易实施方案(试行)》(川国土资发〔2014〕82号)。
凡由省国土资源厅(含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由市(州)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或土地矿权交易中心组织鉴证、公示并出具鉴证文书。
(六)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审批采取集体会签或会议方式进行。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川国土资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29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关于认真落实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要求的函》(国土资矿函[2011]53号),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保障矿产资源勘查投入,降低找矿投资风险,促进找矿突破,结合我省地质矿产勘查实际,现就我省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
一是审查矿产勘查实施方案是否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编制大纲》内容编制,编制内容是否完整;二是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审查要求》进行审查,重点突出成矿地质条件、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和手段及可操作性等;三是勘查工作阶段划分是否符合相关规程规范;四是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评审意见书》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对探矿权延续的,矿产勘查实施方案还应审查上一勘查期是否按勘查实施方案实施及主要工作量完成情况、地质勘查投入情况、找矿成果和主要存在问题等,并在专家审查意见中明确反映。
二、严格探矿权延续审查。
探矿权申请延续的,探矿权每延续一次,应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工作阶段。
专家审查时,重点审查探矿权上一勘查期间是否达到相应的勘查工作阶段要求;如勘查期间,未达规范要求相应勘查工作阶段,确需继续在同一勘查阶段申请延续的,在勘查实施方案审查时,应缩减勘查面积不得低于首次勘查许可证载明勘查面积的25%。
三、完善探矿权延续勘查投入管理。
探矿权申请延续审查时,应重点审查探矿权人上一勘查期内的勘查投入情况,探矿权人应提供地质勘查单位出具的探矿权上一勘查期内的勘查投入发票复印件,发票应明确探矿权名称(探矿权为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应提供项目计划任务书)。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外地质工作质量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13]1548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外地质工作质量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外地质工作质量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13〕1548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冶金地质勘查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各地质勘查单位:为加强我省野外地质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找矿突破,按照转变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能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野外地质工作质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野外地质工作质量的重要性地质工作质量特别是野外地质工作质量事关地质找矿效果、避免找矿投资风险和促进找矿突破的关键所在。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地勘单位主管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冶金地质勘查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各地质勘查单位、各矿业权人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地质工作质量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保证野外地质工作质量的自觉性、主动性,完善质量监控体系,切实把加强和提高野外地质工作质量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确保地质勘查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
二、切实加强野外地质工作质量监督管理野外地质工作必须遵循地质科学规律,严格执行有关规程规范,确保野外地质勘查成果、资料客观、真实,并及时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的综合整理和综合研究,指导地质找矿。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依靠各类技术专家,强化野外地质勘查项目工作质量的日常监管,严格探矿权年度检查(年检),督促项目勘查单位提高地质勘查工作质量;各地勘单位主管局要充分发挥地勘行业优势,统筹全局专业人才和技术力量,加强对所属地勘单位实施中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质量检查、监督和指导,严把质量关口,切实担负起全面提高我省地质勘查工作质量的主体责任。
[2011]15号文四川省国土资...
[2011]15号⽂四川省国⼟资...四川省国⼟资源厅关于转发《国⼟资源部关于进⼀步加强建设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国⼟资源局,各建设项⽬⽴项审批和管理机关、各项⽬建设单位、各地勘单位:为进⼀步规范建设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作,国⼟资源部下发了《国⼟资源部关于进⼀步做好建设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作的通知》(国⼟资发〔2010〕137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并认真贯彻执⾏。
⼀、严格管理范围凡是建设项⽬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省级以上国⼟资源⾏政主管部门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
凡申请办理⼟地预审或⽤地审批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否则,其⽤地申请不予受理。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已登记录⼊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矿产资源、有效采矿权内的矿产资源以及有效探矿权内经有资质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按规定权限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办理了储量评审备案和查明储量登记的矿产资源。
建设项⽬影响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建设项⽬影响区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经论证后确定的能保证建设项⽬安全且建设项⽬不会影响该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开采的范围。
建设项⽬影响区范围是空间范围,由平⾯范围和标⾼组成。
⼆、明确管理分⼯压覆⽯油、天然⽓、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达⼤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型且压覆占三分之⼀以上的,按规定报请国⼟资源部审批。
国⼟资源部负责审批以外的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资源⾏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规范建设项⽬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审批要求(⼀)申请调查建设项⽬选址和规划编制前,由建设单位向省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分别调查了解建设项⽬影响区范围内的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
提高探矿权审批行政效能为灾后重建服务 访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处长陈东辉
、
勘查投入 等进行评 优先 确 定 矿产 勘 查
适 用于
“
合理 设置 探矿权
,
努 力 为 投 资者 创 造
,
重 点勘查 区 工 作程度 高 出让
风 险 低 的矿
打分
,
、
排序
二
,
个 良好 的 勘 查 投 资 环 境
,
推动地质
带
种 或 勘 查 区 块 对 特 定 申请 人 的探 矿 权
。
项目
由该 项 目的 投 资 者 依 法 申请 取
(
记者
重 点勘 查 区
t
什 么 是 重 点 勘 查 区和 非
如 何 划定 的
。
I 在 四川 省 个 别 地 区 以 发 展
,
招 商 引资
州 ) 国 土 资源 管 理 部 门组 织 专 家 进
越权 决 定 勘 查 开 发 投 资 人 ; 搞
,
行 审 查 论 证 的意 见 及 认 定 文 件 和 承 诺
情况
,
有计划分批
以招 标
。
、
分期设置探矿
有计划地 分批
、
分 期 向社 会 公 告
。
分 重 要 的作 用
尤其 是 对 于 正 处 于 灾
如 何 全 面 贯彻 落 实 步 改变 作 风
,
权
,
并委 托 所 在 地 的 市 ( 州 ) 向 社 会
,
、
以优 选 申请 方 式 设 置 探 矿 权 的矿 产 勘 查 项 目的 找 矿 依 据
排
,
或 以往 采矿 活 动 显 示 存 在 可 供 进
,
雇
l又
用 于 重 点 规 划 勘 查 区 内风 险 高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优化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3]112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优化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优化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3〕112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切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强化问题整改,进一步减少建设用地报件材料,优化报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审批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简化报批材料(一)取消部分上报材料取消原城市(乡镇)批次建设用地报件中需要上报的建设用地项目表、土地利用现状图。
取消原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报件中需要上报的建设项目位置示意图和平面布置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建设用地单位用地申请表。
取消原报件中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请示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说明。
(二)规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并自行存档的材料原城市(乡镇)批次建设用地报件材料中的征收土地情况调查汇总表、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林业部门颁发的林地审核同意书、耕地占补平衡验收证、征收土地告知书、征收土地调查结果确认书、听证告知相关材料等7件材料,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的要求负责逐项审查和存档,并将相关审查情况在向省人民政府的请示中予以明确。
原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报件材料中的征收土地情况调查汇总表、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林业部门颁发的林地审核同意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或说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登记表、征收土地告知书、征收土地调查结果确认书、听证告知相关材料、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核文件等10件材料,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的要求负责逐项审查和存档,并将相关审查情况在向省人民政府的请示中予以明确。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10.14•【字号】川自然资发〔2019〕61号•【施行日期】201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川自然资发〔2019〕61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执法监管工作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行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监管职责的重要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对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和群众权益,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具有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坚决贯彻部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厅党组深入推进自然资源系统法治建设的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执法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执法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作为做好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
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谋划推进“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的治蜀兴川战略部署。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监管,维护群众利益,建立健全执法监管工作常态化、立体化、制度化的机制模式;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工作格局,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自然资源;按照好干部标准打造执法监管队伍,持续提升履职尽责的能力素质,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的良好秩序。
坚持严格执法监管。
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依法、规范、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坚持法律底线,勇于担当执法,敢于重典问责。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函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川国土资函[2011]793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函(川国土资函(2011)793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冶金地质勘查局、省化工地质勘查院: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我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通过省项目办公室、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特别是各地质勘查主管局及其各项目承担单位近一年半的辛勤劳动,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工作进度与部要求有较大差距。
目前,整个工作已进入到成果评审、验收和成果汇总上报的决定性阶段。
为加快工作进度,提高成果质量,按期完成任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并请贵局、院加强领导,指导、督促、帮助其所属项目承担单位全力做好我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
一、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项目总体情况与存在问题截止5月25日,一方面,全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单矿区核查,共提交成果数据库924个,占总数的94.96%,预审通过918个,占提交数的99.35%;提交项目成果报告918个,占总数的94.34%。
但另一方面,初步审查并交换初审意见868个,返回修改后的成果报告仅492个,合格的仅133个;已审查按成果报告评审意见修改后的成果数据库仅113个,合格的仅70个。
其中,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所属18个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的363个核查矿区,尚有14个矿区成果报告没有提交初审,306个成果报告没有通过初审,322个成果数据库没有通过初审;省煤田地质局所属5个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的171个核查矿区,尚有5个矿区成果报告没有提交初审,113个成果报告没有通过初审,156个成果数据库没有通过初审;省冶金地质勘查局所属8个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的153个核查矿区,尚有4个矿区成果报告没有提交初审,151个成果报告没有通过初审,152个成果数据库没有通过初审;省核工业地质局所属5个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的140个核查矿区,尚有13个矿区成果报告没有提交初审,135个成果报告没有通过初审,137个成果数据库没有通过初审。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川自然资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7号省地质局、省地调院、省自然资源投资集团,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第45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2月30日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任务第三章项目申报、立项及政府采购第四章项目实施及管理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省本级财政全额投资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省级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项目。
省本级财政全额投资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工作阶段原则上为普查阶段。
《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中的战略性矿产及放射性矿产,经专家论证有重大找矿潜力的,可开展详查或勘探工作。
普查阶段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有重大进展、成果的项目,时间可以适当延长;详查和勘探阶段工作时间根据任务需求和地质认识确定。
省级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项目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具体时间根据任务需求和地质认识确定。
项目工作时间均从项目任务书下达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项目实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遵循地质工作规律、注重地质找矿效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坚持绿色勘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4.29•【字号】川自然资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4〕2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9号)精神,持续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一)矿业权依据矿种划分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的14种矿产矿业权外,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炭等26种矿产矿业权出让登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砂岩等12种矿产出让登记;《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其余矿种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详见附件1)。
自然资源厅负责省本级出让登记矿业权(含部委托)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其他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分级负责。
(二)勘查开采多个矿种的,按主矿种确定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
涉及多个共生矿种的,由矿种位阶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
变更主矿种、增列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或增列后的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
已设矿业权需办理变更、延续、保留等有关登记事项的,根据上述出让登记权限办理。
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登记权限由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0]2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二000年六月十二日川府发〔2000〕29号)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解决建设项目立项论证工作中存在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把关不严、脱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址(立项)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法定程序,是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和立项的重要依据。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政策等对建设项目有关土地利用方面的事项进行审查。
在四川省范围内兴建的一切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项目立项前,都必须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
凡未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决策水平,在项目可研论证阶段,坚决杜绝脱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址,建设规模超用地指标和定额,土地补偿费用和耕地开垦费不足额列入工程总投资等情况的出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为《基本建设程序》增添了新的内容,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
二、预审程序及其内容。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项目建议书编制阶段,向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预审权限,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及时出具书面预审意见。
对于用地规模大、用地情况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评估报告,出具书面预审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确定矿业权评估和价款征收相关规定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14]119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确定矿业权评估和价款征收相关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确定矿业权评估和价款征收相关规定的通知
(川国土资函[2014]119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勘单位,各储量评审机构,各矿业权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储量评审及矿业权评估的监督和管理,更好地维护国家权益,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40号)等通知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矿业权评估和价款征收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四川省储量评审和矿业权评估事项作进一步规定和明确:矿业权人依法新做的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核实的资源储量较其以往最近一次处置价款时核实的资源储量有增加的,一律应当对新增的资源储量进行价款评估并缴纳价款。
2014年1月13日
——结束——。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4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的编制。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应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编制大纲》进行编制,确保所采用的工作手段、方法符合地质规律、勘查区实际和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及标准,特别是要科学部署和设计坑探、槽探工作,对地质依据不足的,不予设计,避免盲目投入和生态环境破坏;对深部矿体的揭露,要优先考虑钻探工程,包括浅钻;地表槽探工程,要根据实地覆盖物情况,尽量部署在覆盖物少,岩石出露良好的地段,避免长、大通槽。
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审查。
为提高审查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降低找矿投资风险,促进找矿突破,根据四川的实际情况,对申请新立、延续、变更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省厅委托相关部门或单位按以下分工组织相应专业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家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审查要求》进行审查:(一)国家投资的矿产勘查项目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二)省内国有地勘单位申请登记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由其主管局(单位)组织专家审查;化工、盐业、建材等省内国有地勘单位,由省内其它国有地勘单位的主管局(单位)组织专家审查;(三)其它申请人申请登记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
三、加强探矿权变更、扩大范围和矿山延伸勘查管理。
高风险类矿种或低风险类矿种勘查不得申请变更(增加)为煤炭矿种勘查,申请变更(增加)为其它低风险类矿种勘查的,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系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的,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局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应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局向社会公示后给申请人出具专家审查论证意见及组织审查单位认定意见;除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探矿权的外,申请人应缴纳变更(增加)矿种勘查探矿权价款或作出缴纳探矿权价款承诺。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探矿权审批行政效能建设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探矿权审批行政效能建设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国土资发[2008]8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8.11.30
【实施日期】2008.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探矿权审批行政效能建设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08]88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人:
为了适应我省“灾后重建”的需要,增强探矿权审批的科学性、合理性,提高探矿权审批行政效能,现就探矿权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探矿权申请登记电子申报和网上审批制度
电子申报和网上审批是现代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探矿权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推进政务公开的必要手段。
从2008年12月1日起我省探矿权审批实行探矿权申请登记电子申报和网上审批制度,申请人申请探矿权审批登记(包括新立、转让、变更、延续、保留、注销),应严格按照《探矿权申请资料电子文档制作技术要求》的内
容和具体要求进行申报;探矿权审批机关实行网上审批,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完善探矿权申报资料。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收件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函[2009]89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收件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收件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函[2009]89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2009年第25次厅务会决定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政务服务窗口建设,依靠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政效能建设。
从2010年1月4日起,经省政府批准保留的14项行政审批事项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全部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受理,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国土资源政务服务窗口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9]63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件,省厅委托窗口受理。
省国土资源厅已授权厅办公室副主任吕建平同志为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首席代表,从2010年1月1日起行使首席代表职责。
特此通知。
附件:省国土资源厅政务服务窗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省国土资源厅政务服务窗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3.土地开发审批(含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核)4.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含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具体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审批5.采矿权审批(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变更、转让、注销、延续)6.探矿权审批(含申请、变更、转让、注销、延续、保留)7.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认定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认定9.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10.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11.集体土地占用审核12.改变土地用途审核1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14.划拨土地转让出让审核15.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公共服务)16.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核——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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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
探矿权审批行政效能建设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08]88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人:
为了适应我省“灾后重建”的需要,增强探矿权审批的科学性、合理性,提高探矿权审批行政效能,现就探矿权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探矿权申请登记电子申报和网上审批制度
电子申报和网上审批是现代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探矿权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推进政务公开的必要手段。
从2008年12月1日起我省探矿权审批实行探矿权申请登记电子申报和网上审批制度,申请人申请探矿权审批登记(包括新立、转让、变更、延续、保留、注销),应严格按照《探矿权申请资料电子文档制作技术要求》的内容和具体要求进行申报;探矿权审批机关实行网上审批,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完善探矿权申报资料申请新立、扩大探矿权范围和矿山延深勘查的,应提交市(州)、县(市、区)级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四川省探矿权设置情况调查意见表》;
勘查范围在限制勘查区的,应提供勘查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备案表;
申请扩大探矿权范围或申请矿山延深勘查的,应提供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的意见及认定文件和承诺书(承诺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后,应进行扩大探矿权范围或矿山延深勘查范围内所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探矿权评估并缴纳探矿权价款。
否则自行放弃所申请登记的探矿权)。
三、加强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和矿山延深勘查的技术论证和审查认定
探矿权扩大范围是指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通过已有工程揭露、地质编录、采样及分析结果等,发现矿体延伸出探矿权登记范围并在矿体的延伸方向或同一构造层位上而提出的扩大勘查范围。
矿山延深勘查是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通过工程揭露、地质编录、采样及分析结果等,发现已采矿体延伸出采矿权范围并在其延深方向上提出的深部勘查。
探矿权人申请扩大探矿权范围必须根据地质勘查成果及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地质勘查
报告及相关地质资料,采矿权人申请矿山延深勘查必须根据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储量核实报告及相关地质资料,向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组织专家对已发现矿体是否延伸出探矿权范围或已采矿体是否延深出采矿权范围进行论证和审查认定。
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做出是否同意的认定并以正式函件明确回复探矿权扩大范围或矿山延深勘查的申请人。
四、规范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周边的探矿权设置
为了减少因探矿权设置不合理引发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纠纷,促进矿产资源的整体勘查开发,对已设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外(周边)勘查面积小于3平方公里的空白区和已设探矿权与探矿权之间或已设探矿权与采矿权之间间距小于500米的空白区,除符合规定条件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可以申请探矿权扩大范围和矿山延深勘查外,不予批准新设置探矿权。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地质勘查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改变工作作风,加强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的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和延伸勘查的探矿权的科学论证,确保矿产勘查符合地质规律,努力为投资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勘查投资环境,推动地质找矿实现重大突破,为我省的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川国土资发[2007]36号、川国土资发[2007]98号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探矿权申请资料电子文档制作技术要求(略)
2、四川省探矿权设置情况调查意见表(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二00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