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
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
D.乙行使撤销权后,取回的摩托车归乙所有直接抵债
【答案】ABC。解析: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自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之日起,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受益人应返还自债务人处受领的财产。所以,ABC选项正确,乙行使撤销权后,摩托车所有权仍然归甲,D选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BC。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
近几年事业单位考试中,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逐渐渗透在考题中,给考生备考带来一定的困难。为了更好地掌握知识点,接下来,为大家梳理下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相关考点。
一、代位权
(一)概念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行使的效果
1.费用承担: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其他必要费用(如差旅费),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第73条)。
2.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
一、代位权【相关法条】《合同法》73条《合同法解释(二)》11-20条【考点总结】1.行使条件①两个债权都合法②两个债权都到期③债务人怠于行使——专指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④损害了债权人债权⑤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自身※专属于自身的(不能代位行使的):①基于特定家庭身份关系之债:扶养、抚养、赡养、继承;②基于特定社会身份关系之债: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③基于劳动关系:工资报酬;④基于人身伤害赔偿及人寿保险。
2.代位权的行使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被告:次债务人——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无独三)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诉讼时效:2年次债务人诉讼中对债权人的抗辩:①援用自己对债务人的抗辩权;②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③援用民诉法中被告对与原告的诸程序抗辩权。
3.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费用承担诉讼费用:次债务人承担(最终由债务人承担)4.代位权成立后的履行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而非向债务人履行。
①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消灭;②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相应消灭。
二、撤销权【相关法条】《合同法》74、75条,《合同法解释(二)》19-26条【考点总结】1、1.行使条件:(1)债务人有下列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
①放弃债权(到期或未到期都构成)②放弃债权担保③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④无偿转让财产⑤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市价70%以下)○6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且被转让人明知(超市价30%)(2)损害了债权人债权2.撤销权的行使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三人:受让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的,消灭。
(1年和5年都是除斥期间)3.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1)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前为有效,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2)费用承担: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
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申请保全是对债权⼈利益⾮常好的保护,申请保全满⾜⼀定条件的同,提供担保是最为重要的条件之⼀,那么,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1、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相同之处:(1)两者都是因债务⼈的⾏为损害债权⼈的利益。
(2)两者都要通过向⼈民法院请求⾏使。
2、代位权和撤销权的不同之处:(1)代位权是针对债务⼈的消极⾏为;撤销权是针对债务⼈的积极⾏为。
(2)代位权都限制为⾦钱之债;撤销权没有⾦钱的限制。
(3)代位权是以次债务⼈为被告;撤销权是以债务⼈为被告。
(4)代位权的⾏使仅涉及到双⽅当事⼈;撤销权的⾏使涉及到第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五条规定:因债务⼈怠于⾏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对相对⼈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的除外。
代位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相对⼈对债务⼈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主张。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条规定:债务⼈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偿转让财产等⽅式⽆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期限,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九条规定: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受让他⼈财产或者为他⼈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债务⼈的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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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与代位权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
第三人:受让人或受益人。
诉讼中止与诉讼合并
《合同法解释(一)》第15、22条
《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
行使效果
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撤销权成立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费用负担
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负担,但要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相同点
行使前提
债权均到期,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
权利性质
形成权(形成诉权)
行使方式
通过人民法院行使
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
债务人债权的性质限制
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代位权
撤销权
不同点
适用情形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2)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
行使的时间限制
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1年、5年的限制
管辖法院
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被告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当事人诉讼地位
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
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 2.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73条
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 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
,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倍。合同到期后,甲 无力还款,拍卖自己财产还款。丙以远低于市场价的 价格从甲处购买了一批货物。这期间,甲的祖父去世 ,留给甲一笔价值11万元的遗产,甲心灰意冷放弃继 承该笔遗产。后经核算,甲财产共拍卖得款6万元, 乙得知丙购买货物的情况后,要求甲收回该批货物, 重新拍卖。那么:
•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 费用应由谁承担?
• 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l款
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 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 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 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 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案例: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
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 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 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 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 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问:
•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 一、王某对毛某享有合法债权,且债权已到期,毛某履行
什么是代位权和撤销权
什么是代位权和撤销权在我国法律规定当中,任何⼀个公民都有着⾃⼰独有的权利中包括了法律规定的每⼀个公民都有的⼈⽣基本权利和公民⾃⼰所独有的权利。
所以这也使得我们在见到⼀些权利时,往往并不知道其含义以及代表着的意义,那么代位权和撤销权什么意思?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什么是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般是在债权债务中体现出来的,是指第三⼈可以直接向债务⼈的债权⼈要求履⾏。
⽐如A⽋B钱B⽋C 钱,C可以直接问A 讨要的情况。
但是代位权的取得⼀般要求两个债权都到期,B故意不向A积极讨要,C再经过向法院起诉主张在可以⾏使,不能当然的⾏使。
撤销权是债权⼈以⾃⼰名义⾏使的实体权利。
撤销权是在债务⼈放弃到期债权,⽆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利益,或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知道的情况下,债权⼈为维护⾃⾝利益⽽以⾃⼰的名义主张撤销债务⼈与第三⼈的⾏为的权利。
⽐如A⽋B钱B⽋C钱,B认为从A处要回的钱还是要付给C的⾃⼰还是没钱,就对B说我不要你还了,这样B如果没有其他财产可以还对C的⽋款时C就可以⾏使撤销权。
但是也要先起诉,并向法院提出。
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第⼀、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不⾏使债权的消极⾏为,通过⾏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的财产,⽽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为,⾏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的财产。
第⼆、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撤销权的⾏使以债务⼈实施了处分财产逃避债务为构成要件,代位权⾏使要求债务⼈必须怠于⾏使其列到期债权,且债权⼈对债务⼈的债权必须到期。
第三、两者在效果上不同。
债权⼈⾏使代位权以后,债权⼈可以直接获得财产。
债权⼈⾏使撤销权以后,只是恢复了债务⼈的履⾏能⼒,对撤消后的财产并⽆优先受偿权。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代位权还是撤销权,都是属于⼀种涉及到的债务债权关系的权利对于这些权⼒的⾏使往往也需要在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之后才可以进⾏。
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申请破产等四种特殊税款执行方式解读
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申请破产等四种特殊税款执行方式解读品税阁80篇原创内容Official Account申请行使代位权、申请行使撤销权、申请行使优先权、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是在纳税人不主动履行情况下的四种特殊执行方式。
一、申请行使代位权代位权亦称“代位求偿权”。
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1.税收执行代位权行使的适用情形:欠缴税款的被执行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局可以依照民法典第535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
2.适用条件:(1)税收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合法;(2)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税收债权人造成损害;(3)被执行人的债权已到期;(4)被执行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被执行人自身的债权。
其中“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税收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其对税收债权人的到期税收债务,又不以诉讼的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税收债权人的到期税收债权未能实现。
3.适用程序:税务人员应当进行调查取证,需要行使代位权的,经税务局局长审批后制作民事起诉状,并收集相关证据后,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岀行使代位权的申请,启动代位权诉讼程序。
4.注意事项:税务局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登记执行结果。
追缴纳税人欠缴的税款,不免除欠缴税款的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法院审判,代位权成立的,由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向税务局履行清偿义务,并负担诉讼费用;代位权不成立的,由原告即税务局负担诉讼费用。
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申请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又称“否认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的权利。
1.税收执行撤销权行使的适用情形:欠缴税款的被执行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局可以依照民法典第538、539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代位权、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代位权、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知识点】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1】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因此,如果债务人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催促次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没有就此“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仍然构成懈怠。
(2017年新增)【解释2】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解释3】“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限制。
(3)如果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代位权诉讼的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知识点】代位权【例题·单选题】甲对乙的债务清偿期已届满却未履行,乙欲就甲对他人享有的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享有的下列债权中,乙可代位行使的是( )。
A.抚恤金请求权B.劳动报酬请求权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D.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答案】D【例题·多选题】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
保全债权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一、撤销权属合同履行保全措施之一。
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的对外效力,这种效力集中表现在合同的保全上。
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对此作了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作为履行合同保全措施之一的还有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于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在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的债权的债权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之权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立法宗旨是同一的,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前者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权利的消极行为,后者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二者设立的目的均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在此基础上二者被统称为债的保全措施。
二、撤销权成立的要件。
为什么要在《合同法》中设立撤销权?就是因为实践中严重存在着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资产或者与第三人通谋而转移财产的行为,造成债权人“讨债难”的现象,这就是撤销权的立法基础。
撤销权是要想成立,必须具备主、客观要件,对于无偿行为,仅需满足客观要件即可成立撤销权,而对于有偿行为,撤销权的成立除具备客观要件外,还须具备一定的主观要件。
合同保全的措施
We must see through the worldly human relationships, and we must not lose our innocenc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合同保全的措施它包括了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一)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二)撤销权。
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行为。
合同保全的措施包括了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一)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二)撤销权。
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行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条文,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3、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合同的签订保障了合同双方的权益,合同保全制度则为保障合同的行使和实现而生,合同保全制度十分重要,对于合同保全制度您了解多少呢?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呢?今天我为您整理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合同保全包括代位权与撤销权。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1、代位权的成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
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的债权,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或者被宣告无效、被撤消、已过诉讼时效等,代位权则无从谈起。
同样,债务人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危害。
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要件,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若债务人客观上不能行使,则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
例如,债务人已受破产宣告,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有清算人行使,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债权已到履行期,二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已到期,这两个债权中任何一个未界履行期,代位权都不的行使。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劳动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的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这些权利是与债务人的人身权相关的权利,不是代位权行使的对象。
2、代位权的行使我国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并以诉讼方式为之。
因此,代位权的行使集中表现在代位权诉讼上。
(1)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为债权人(诉讼中的原告)次债务人(诉讼中的被告)债务人(诉讼中的第三人)。
(2)代位权诉讼的管辖,由被告(即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3)代位权请求的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诉讼的标的仅以金钱为限。
浅析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
浅析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1. 引言代位权和撤销权是民事法律中两个比较重要的概念,它们都与委托关系密切相关。
本文将从定义、适用范围、行使条件和效力等方面来比较和分析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
2. 代位权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代位权是指在委托关系中,当委托人无法行使权利或解除委托关系时,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况。
代位权适用于合同法、权利法和其他法律中的委托关系。
3. 撤销权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撤销权是指在委托关系中,委托人对委托事项的决定权可以随时收回或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适用于合同法、权利法和其他有关委托关系的法律。
4. 行使条件比较4.1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代位权的行使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委托人无法行使权利或解除委托关系;•第三人同意接受代位权;•委托人对第三人的选择应当合理。
4.2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撤销权的行使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委托人仍然具有决定权;•委托人决定收回或撤销委托事项;•撤销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或对他人造成损害。
5. 效力比较5.1 代位权的效力代位权的效力体现在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具有与委托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经代位权的行使并不会受到影响。
5.2 撤销权的效力撤销权的效力体现在委托人可以随时收回或撤销委托事项的决定。
一旦委托人行使撤销权,委托关系将立即终止,并且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将随之终止。
6. 异同总结通过上述比较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代位权和撤销权都与委托关系密切相关,但代位权更多用于委托人无法行使权利时的情况,而撤销权则强调委托人收回或撤销委托决定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需要第三人的同意,而撤销权的行使则只需要委托人自行决定收回或撤销;•代位权的行使不会影响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撤销权的行使会导致委托关系和合同关系立即终止。
7. 结论代位权和撤销权作为民事法律中的重要概念,在委托关系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和效力。
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的区别和联系
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的区别和联系
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分别是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
从保全责任财产的角度,财产保全属于一般担保的手段。
保全责任财产,最终目的是使债权得以保障。
债务人以其财产承担债务责任为一般担保,作为一般担保的债务人的财产亦称为责任财产,责任财产的增减与一般债权能否实现攸关。
虽然债权人不能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倘若债务人任意处分财产,自由地减少责任财产,就会害及一般债权,故法律赋予债权人干预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当债务人消极地怠于行使权利听任责任财产减少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维持责任财产。
当债务人积极地减少责任财产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恢复责任财产。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可以有效防止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使债权得以保全。
每年必考的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考点
每年必考的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考点一、命题规律债的保全包括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两部分。
从历年考查情况来看,考生应从以下方面重点掌握:1.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成立。
考生应当重点掌握代位权与撤销权各自的构成要件及适用情形,这是法考历来的高频考点。
2.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
考生应熟记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诉讼程序的规定。
本部分每年必考,必须掌握。
二、代位权(一)含义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并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债务人的名义)直接起诉次债务人等相对人,故不同于代理权。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而非债务人不当减少自身财产的积极行为,故不同于撤销权。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只有一种,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又称为代位之诉。
(二)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原则: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例外:即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若债权人确有“保存”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必要,可行使代位权(《民法典》第536条)。
2.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此处的相对人既包括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也包括其担保人等从债务人。
3.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不具有人身性。
人身性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4.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
此处的“怠于行使”,专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5.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经影响到(而不是现实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
也即债务人没有其余的财产可供清偿债务。
(三)代位权的行使原告胜诉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司考必备——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下)
司考必备——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下)二、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它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以保全债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一)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注意】无须到期。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成立于债务人处分行为之前;债权人对享有提供劳务之债权,则债权人无撤销权。
2、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的财产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如下列行为之一:•放弃到期债权,债务免除;•无偿转让财产,赠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恶意;•恶意串通的事后抵押;放弃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注意】对于债务人毁损、抛弃财产的行为,债权人没有撤销权行使的可能,当然无法行使其撤销权。
3、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经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4、若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需要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具有恶意。
(二)撤销权的行使方法(1)行使方式: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2)诉讼主体: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债务人;无独三:可以追加受益人或受让人为无独三;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3)行使期间: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4)范围:债权人依照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5)合并审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三)法律效果1、自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之日起,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2、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或受让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并有义务将所受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入库规则),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责任财产(无优先受偿权)。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受益人、受让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
【司考】考点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星考点)
基本概念1.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2.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它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以保全债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重点考点详解债的保全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部分。
一、代位权(一)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但不能过了诉讼时效(1)债务人已陷入履行迟延。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没有代位权成立的可能。
债务定有履行期的,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即构成迟延;债务未定履行期的,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才构成迟延。
然而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申请登记、申报破产债权等,可以不必等债务人履行迟延时即可行使。
(2)非法债权无代位权,除非非法债权背后存有合法债权,该合法债权有代位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注意】仅限于金钱债权,非金钱债权,如返还原物请求权等,无权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怠于(未进行诉讼或仲裁)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判断怠于行使的标准:(1)在债务到期以后,债务人不存在行使权利的障碍。
(2)必须是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及时主张权利。
(3)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怠于行使权利无正当理由。
【注意】即使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债权人仍可使用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4.代位权的客体必须适当。
(1)代位权的客体是债权,而不是所有权。
(2)作为代位权客体的债权,必须合法。
(3)作为代位权客体的债权,主要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 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
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倍。合同到期后,甲无 力还款,拍卖自己财产还款。丙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 格从甲处购买了一批货物。这期间,甲的祖父去世, 留给甲一笔价值11万元的遗产,甲心灰意冷放弃继承 该笔遗产。后经核算,甲财产共拍卖得款6万元,乙 得知丙购买货物的情况后,要求甲收回该批货物,重 新拍卖。那么:
•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王某可向法院请求直接以自己 的名义代位行使毛某对方某的债权。此方式正好可解除王某、毛 某和方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枷锁,亦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利益。
• 2.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l款
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 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 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 行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 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1)乙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和丙之间的买卖合 同?
• (2)乙能否主张对甲放弃继承权的行为进行撤销?
• (1)乙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和丙的买卖合同。乙行使的
是撤销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 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 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对于以上案例,应该怎么处理?
• 案例:毛某为与他人合伙经营地板生意,向王某借
款2.1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利息的1.5倍, 到期本息一起付清。毛某为王某出具了欠条。毛某用 此款与他人合伙倒卖劣质地板,被相关部门查获,将 劣质地板全部没收,并每人罚款1万元。毛某为翻本, 竭尽所有财产再次经营地板生意,又亏损,至还款期 届满,已无支付能力。王某多次催要,毛某无法清偿 欠款。某日,王某又向毛某催债,恰有方某找毛某还 款,毛某将话题扯开,进行掩饰。王某经了解,原来 毛某数年前曾借给方某1.5万元作经营资金,现本息 已达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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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同
比较点
代位权
撤销权
相同点
法律制度
属于债的保全措施之一
属于债的保全措施之一
作用
保全债权
保存债权
行使方式
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以谁的名义起诉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法》第73条第2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①被告:债务人;②《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第2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③《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2款:和《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在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①被告:次债务人;②《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2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③《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2款:“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原告
债权人
债权人
不同点
目的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
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构成要件不同
只需具备客观要件:①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③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④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2)须为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⑶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主观要件:债务人与受益人(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即受益人(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除斥期间:《合同法》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诉讼费用的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合同法》第74条第2款:“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费用的负担
《合同法》第73条第2款:“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74条第2款:“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