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制度与撤销权制度的异同
第八、九讲 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债的保全
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 允许债权人采取的维护自己债权的行为。包括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 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 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保障的方式比较 保障方式 民事责任制度 具体法律制度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等 担保物权 债的担保制度 保证、连带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 债的保全制度 债权人撤销权 防止一般责任财产的减少 保障的基础 一般责任财产 特定责任财产 扩大一般责任财产范围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 • • •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三)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 (四)债务人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必须 都具有恶意 • (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其债权为限 • (六)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否则撤销权消灭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撤销权诉讼 • (一)撤销权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 • (二)撤销权的诉讼管辖原则:
“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在人民法院管 辖(《合同法解释》第23条)
• (三)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 (四)撤销权诉讼的费用负担
债权人因提起撤销权之诉而发生的律师代理 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承担。 如(受益人和受让人)有过错,则适当分担 上述费用,具体比例由法院根据第三人的过错大 小确定。
四、代位权行使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1、注意保存行为(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 权利的行为)的问题 • 2、债权人的代位权只应代位合同之债,而 不应代位侵权之债 • 3、债权人代位权只能代位债权而不能代位 物权。对债务人在第三人处的物权完全可 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解决。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
一、代位权【相关法条】《合同法》73条《合同法解释(二)》11-20条【考点总结】1.行使条件①两个债权都合法②两个债权都到期③债务人怠于行使——专指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④损害了债权人债权⑤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自身※专属于自身的(不能代位行使的):①基于特定家庭身份关系之债:扶养、抚养、赡养、继承;②基于特定社会身份关系之债: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③基于劳动关系:工资报酬;④基于人身伤害赔偿及人寿保险。
2.代位权的行使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被告:次债务人——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无独三)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诉讼时效:2年次债务人诉讼中对债权人的抗辩:①援用自己对债务人的抗辩权;②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③援用民诉法中被告对与原告的诸程序抗辩权。
3.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费用承担诉讼费用:次债务人承担(最终由债务人承担)4.代位权成立后的履行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而非向债务人履行。
①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消灭;②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相应消灭。
二、撤销权【相关法条】《合同法》74、75条,《合同法解释(二)》19-26条【考点总结】1、1.行使条件:(1)债务人有下列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
①放弃债权(到期或未到期都构成)②放弃债权担保③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④无偿转让财产⑤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市价70%以下)○6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且被转让人明知(超市价30%)(2)损害了债权人债权2.撤销权的行使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三人:受让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的,消灭。
(1年和5年都是除斥期间)3.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1)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前为有效,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2)费用承担: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撤销权与代位权
一、撤销权属合同履行保全措施之一。
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的对外效力,这种效力集中表现在合同的保全上。
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对此作了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作为履行合同保全措施之一的还有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于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在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的债权的债权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之权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立法宗旨是同一的,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前者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权利的消极行为,后者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二者设立的目的均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在此基础上二者被统称为债的保全措施。
二、撤销权成立的要件。
为什么要在《合同法》中设立撤销权?就是因为实践中严重存在着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资产或者与第三人通谋而转移财产的行为,造成债权人“讨债难”的现象,这就是撤销权的立法基础。
撤销权是要想成立,必须具备主、客观要件,对于无偿行为,仅需满足客观要件即可成立撤销权,而对于有偿行为,撤销权的成立除具备客观要件外,还须具备一定的主观要件。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问题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前提条件和规定是什么?解答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
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针对某些纳税人长期拖欠税款,又不积极行使债权,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况,新《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权力。
《税收征管法》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一、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税务机关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即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
②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可能造成税款流失。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纳税人不依法按期足额缴纳应纳税款,履行纳税义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可能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清缴欠税的情形。
③纳税人的债权已到期。
④纳税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行使代位权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 2.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73条
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 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
,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倍。合同到期后,甲 无力还款,拍卖自己财产还款。丙以远低于市场价的 价格从甲处购买了一批货物。这期间,甲的祖父去世 ,留给甲一笔价值11万元的遗产,甲心灰意冷放弃继 承该笔遗产。后经核算,甲财产共拍卖得款6万元, 乙得知丙购买货物的情况后,要求甲收回该批货物, 重新拍卖。那么:
•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 费用应由谁承担?
• 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l款
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 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 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 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 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案例: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
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 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 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 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 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问:
•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 一、王某对毛某享有合法债权,且债权已到期,毛某履行
什么是代位权和撤销权
什么是代位权和撤销权在我国法律规定当中,任何⼀个公民都有着⾃⼰独有的权利中包括了法律规定的每⼀个公民都有的⼈⽣基本权利和公民⾃⼰所独有的权利。
所以这也使得我们在见到⼀些权利时,往往并不知道其含义以及代表着的意义,那么代位权和撤销权什么意思?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什么是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般是在债权债务中体现出来的,是指第三⼈可以直接向债务⼈的债权⼈要求履⾏。
⽐如A⽋B钱B⽋C 钱,C可以直接问A 讨要的情况。
但是代位权的取得⼀般要求两个债权都到期,B故意不向A积极讨要,C再经过向法院起诉主张在可以⾏使,不能当然的⾏使。
撤销权是债权⼈以⾃⼰名义⾏使的实体权利。
撤销权是在债务⼈放弃到期债权,⽆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利益,或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知道的情况下,债权⼈为维护⾃⾝利益⽽以⾃⼰的名义主张撤销债务⼈与第三⼈的⾏为的权利。
⽐如A⽋B钱B⽋C钱,B认为从A处要回的钱还是要付给C的⾃⼰还是没钱,就对B说我不要你还了,这样B如果没有其他财产可以还对C的⽋款时C就可以⾏使撤销权。
但是也要先起诉,并向法院提出。
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第⼀、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不⾏使债权的消极⾏为,通过⾏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的财产,⽽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为,⾏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的财产。
第⼆、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撤销权的⾏使以债务⼈实施了处分财产逃避债务为构成要件,代位权⾏使要求债务⼈必须怠于⾏使其列到期债权,且债权⼈对债务⼈的债权必须到期。
第三、两者在效果上不同。
债权⼈⾏使代位权以后,债权⼈可以直接获得财产。
债权⼈⾏使撤销权以后,只是恢复了债务⼈的履⾏能⼒,对撤消后的财产并⽆优先受偿权。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代位权还是撤销权,都是属于⼀种涉及到的债务债权关系的权利对于这些权⼒的⾏使往往也需要在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之后才可以进⾏。
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申请破产等四种特殊税款执行方式解读
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申请破产等四种特殊税款执行方式解读品税阁80篇原创内容Official Account申请行使代位权、申请行使撤销权、申请行使优先权、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是在纳税人不主动履行情况下的四种特殊执行方式。
一、申请行使代位权代位权亦称“代位求偿权”。
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1.税收执行代位权行使的适用情形:欠缴税款的被执行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局可以依照民法典第535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
2.适用条件:(1)税收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合法;(2)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税收债权人造成损害;(3)被执行人的债权已到期;(4)被执行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被执行人自身的债权。
其中“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税收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其对税收债权人的到期税收债务,又不以诉讼的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税收债权人的到期税收债权未能实现。
3.适用程序:税务人员应当进行调查取证,需要行使代位权的,经税务局局长审批后制作民事起诉状,并收集相关证据后,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岀行使代位权的申请,启动代位权诉讼程序。
4.注意事项:税务局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登记执行结果。
追缴纳税人欠缴的税款,不免除欠缴税款的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法院审判,代位权成立的,由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向税务局履行清偿义务,并负担诉讼费用;代位权不成立的,由原告即税务局负担诉讼费用。
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申请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又称“否认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的权利。
1.税收执行撤销权行使的适用情形:欠缴税款的被执行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局可以依照民法典第538、539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
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初探
、
税收、 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 的概念及理论依据
关于税收的概念 , 学界至今众说纷纭 , 主要观点有“ 国家分配说” , 认为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需要, 凭借政治权 力, 采用法律手段、 强 制、 无偿 、 固定地按照预定的标准, 对社会产 品进行分配 。“ 交换说” , 认为国家与个人是平等的主体, 人因国家行为而受益 , 个 就应 当向国 家提供 金钱 , 税收就是两者的交换 “ 保险 费说” 认 为国家像保险公 , 司一样 为国民提供生命、 财产的保 障, 税收是 国民缴纳给 国家 的相应 对价 , 当于保险费。“ 相 价格 说”认 为税收是 国家提供公共产 品或者 。 是公共服务 , 而人 民为此支付的价格费用 。 本文对税收代位权和撤销 权 的探讨是建立在税收“ 价格说” 的基础上的, 税收就是纳税 人与 国家 之 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税收代位权 , 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 国 家税收即税收债权造成损害时, 由税务机关 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 行使其债权 的权力0 税收撤销权 , 是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 人滥用财产处分权而对 国家税 收造成损害的行为 , 请求法 院予 以撤销 的权利0 。税收代位权针对是纳税人消极怠于行使权 利的行 为, 收 税 撤销权针对的是纳税人积极处分其财产的行为。二者的共同 目的是
调。
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来源于 民法上的债权代位权和撤销权 。民 法上设立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的理 由是随着 市场经济的一体化 发展, 债的关系具有 了较强的外部性, 即在经济生活的实践中, 市场 主
保 证 国家 税 收 的 足额 、 时入 库 。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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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税法对这一制度 的引进, 在我国税法上进一步 明确了税收 的 公法之债的属性, 肯定了征税主体和纳税人之间法律地位 的平等 , 具 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明了我 国整个税收法律制度 的改革方 向。 指 而我 国传统税法 , 强调税法是“ 强制地” “ 、无偿地” 取得税收收入之法 , 其主 要功能在于敛财 , 强调 公民的纳税义务, 只 而对纳税人权利之保护却 置于次要地位, 对税法 的基本内容 , 如关于国家权力的制约、 纳税人权 利等则少有规 定。 这无疑不符合现代 国家为民服 务的职 能定位 , 违背 市场经济 、 依法治国理念, 也容易使纳税人产生抗拒心理 , 不利于保证 国家财政收入 。 收代位权 、 税 撤销权制度的引进在理论上进一步确认 了税收公法之债 的属性 。强调征税主体和纳税 人之 间法律地位的平 等性, 有利 于税法制度构建时不仅考虑保障国家税收 , 也将保护纳税 人和第三人 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内容 。 同时, 税收代位权撤销权第一次在税法 中考虑除征税主体和纳税 主体外的第三人 的利益 , 符合现代 经济立法社会化 的倾 向, 即税法不 应当是 国家本位 , 只考虑国家利益, 而是应是社会本位 , 将国家利益 同 其他主体利益 、 社会整体利益联系起来 , 多种利益统筹兼顾, 相互协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异同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异同代位权与撤销权在法律的规定中有相同的地⽅,但是同样存在这不⼀样之处。
不过都是为了防⽌债务⼈的财产责任,才能防⽌债权⼈在这⽅⾯受到经济的损失。
那么,这两个权利之间的异同点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异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五条【债权⼈代位权】因债务⼈怠于⾏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对相对⼈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的除外。
代位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相对⼈对债务⼈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主张。
⼀、相同点(⼀)债务⼈的⾏为(作为或不作为)对债权造成了损害;(⼆)债权⼈需要以⾃⼰的名义向⼈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债权⼈⾏使权利时须以其债权为限;(四)债权⼈⾏使权利所需的必要费⽤,须由债务⼈负担。
⼆、不同点(⼀)⽬的不同。
代位权的⾏使是为了防⽌以消极⾏为不增加其应有债权;⽽撤销权的⾏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以积极⾏为减少责任财产。
(⼆)构成要件不同客观要件: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与债务⼈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且要求债务⼈与他的债务⼈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与债务⼈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与第三⼈之间有⽆到期债权存在则不影响其⾏使(但债权必须先于债务⼈处分其财产之前)。
主观要件:代位权中的“怠于⾏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主观上有⽆过错则不影响代位权的⾏使;⽽撤销权成⽴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与他⼈⾏为时具有恶意,明知⾃⼰的⾏为有害于债权⼈的债权⽽仍为之。
在债务⼈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要⾏使撤销权要求受益⼈受益时知道债务⼈的⾏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也要有恶意。
(三)债权⼈债权的内容不同。
我国代位权制度要求到期债权仅以⾦钱给付为内容的;⽽撤销权制度要求债权⼈到期债权以财产给付为内容,不限于⾦钱。
浅析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
浅析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1. 引言代位权和撤销权是民事法律中两个比较重要的概念,它们都与委托关系密切相关。
本文将从定义、适用范围、行使条件和效力等方面来比较和分析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
2. 代位权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代位权是指在委托关系中,当委托人无法行使权利或解除委托关系时,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况。
代位权适用于合同法、权利法和其他法律中的委托关系。
3. 撤销权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撤销权是指在委托关系中,委托人对委托事项的决定权可以随时收回或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适用于合同法、权利法和其他有关委托关系的法律。
4. 行使条件比较4.1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代位权的行使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委托人无法行使权利或解除委托关系;•第三人同意接受代位权;•委托人对第三人的选择应当合理。
4.2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撤销权的行使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委托人仍然具有决定权;•委托人决定收回或撤销委托事项;•撤销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或对他人造成损害。
5. 效力比较5.1 代位权的效力代位权的效力体现在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具有与委托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经代位权的行使并不会受到影响。
5.2 撤销权的效力撤销权的效力体现在委托人可以随时收回或撤销委托事项的决定。
一旦委托人行使撤销权,委托关系将立即终止,并且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将随之终止。
6. 异同总结通过上述比较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代位权和撤销权都与委托关系密切相关,但代位权更多用于委托人无法行使权利时的情况,而撤销权则强调委托人收回或撤销委托决定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需要第三人的同意,而撤销权的行使则只需要委托人自行决定收回或撤销;•代位权的行使不会影响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撤销权的行使会导致委托关系和合同关系立即终止。
7. 结论代位权和撤销权作为民事法律中的重要概念,在委托关系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和效力。
《税收相关法律》学习之债的保全:代位权与撤销权比较
(3)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
(4)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2.主观要件
对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要求行使撤销权以受让人知情为要件。
诉讼地位
债权人是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以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不能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次债务人所负债务额。
2.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如果仅针对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的代位诉讼来说,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但是最终还是由债务人承担,这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债务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所要承担的后果。比如债务人欠债权人400万,次债务人欠债务人400万,诉讼费用有10万,那次债务人还债权人是400万,这其中有10万是诉讼费用,债权人实际受偿390万。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了,剩下的10万,由债权人向债务人要。)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应行使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债权人有保全自己债权的必要。
判断标准是客观的,只需证明两个债权均已到期,且债务人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即可。
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即可;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1.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
可以被撤销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①债务人放弃已到期债权;
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③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为恶意;
④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
⑤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
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的区别和联系
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的区别和联系
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分别是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
从保全责任财产的角度,财产保全属于一般担保的手段。
保全责任财产,最终目的是使债权得以保障。
债务人以其财产承担债务责任为一般担保,作为一般担保的债务人的财产亦称为责任财产,责任财产的增减与一般债权能否实现攸关。
虽然债权人不能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倘若债务人任意处分财产,自由地减少责任财产,就会害及一般债权,故法律赋予债权人干预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当债务人消极地怠于行使权利听任责任财产减少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维持责任财产。
当债务人积极地减少责任财产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恢复责任财产。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可以有效防止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使债权得以保全。
论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论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一、合同保全概述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⑴合同保全主要包括两项制度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概述(1)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⑵代位权是一项实体法上的权利,它是依赖债务人的权利而行使,而不是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形成法律上的效力。
从理念上应确立的概念是: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它。
⑶(2)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或行使条件是:<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⑷在此特别提出,第(4)项条件,属于限缩性条款,即得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大约包括以下几种请求权:(a)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b)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的请求权。
(c)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以上所列三种,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3)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且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方可达到债权保全之目的。
一方面存在着因诉讼时效中断,因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必须经过诉讼程序而对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加以确立。
同时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保证某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防止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或将债务人的权利充抵自己的债权,同时也能有效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发生的纠纷。
【司考】考点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星考点)
基本概念1.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2.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它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以保全债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重点考点详解债的保全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部分。
一、代位权(一)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但不能过了诉讼时效(1)债务人已陷入履行迟延。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没有代位权成立的可能。
债务定有履行期的,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即构成迟延;债务未定履行期的,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才构成迟延。
然而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申请登记、申报破产债权等,可以不必等债务人履行迟延时即可行使。
(2)非法债权无代位权,除非非法债权背后存有合法债权,该合法债权有代位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注意】仅限于金钱债权,非金钱债权,如返还原物请求权等,无权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怠于(未进行诉讼或仲裁)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判断怠于行使的标准:(1)在债务到期以后,债务人不存在行使权利的障碍。
(2)必须是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及时主张权利。
(3)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怠于行使权利无正当理由。
【注意】即使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债权人仍可使用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4.代位权的客体必须适当。
(1)代位权的客体是债权,而不是所有权。
(2)作为代位权客体的债权,必须合法。
(3)作为代位权客体的债权,主要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 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
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倍。合同到期后,甲无 力还款,拍卖自己财产还款。丙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 格从甲处购买了一批货物。这期间,甲的祖父去世, 留给甲一笔价值11万元的遗产,甲心灰意冷放弃继承 该笔遗产。后经核算,甲财产共拍卖得款6万元,乙 得知丙购买货物的情况后,要求甲收回该批货物,重 新拍卖。那么:
•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王某可向法院请求直接以自己 的名义代位行使毛某对方某的债权。此方式正好可解除王某、毛 某和方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枷锁,亦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利益。
• 2.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l款
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 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 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 行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 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1)乙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和丙之间的买卖合 同?
• (2)乙能否主张对甲放弃继承权的行为进行撤销?
• (1)乙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和丙的买卖合同。乙行使的
是撤销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 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 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对于以上案例,应该怎么处理?
• 案例:毛某为与他人合伙经营地板生意,向王某借
款2.1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利息的1.5倍, 到期本息一起付清。毛某为王某出具了欠条。毛某用 此款与他人合伙倒卖劣质地板,被相关部门查获,将 劣质地板全部没收,并每人罚款1万元。毛某为翻本, 竭尽所有财产再次经营地板生意,又亏损,至还款期 届满,已无支付能力。王某多次催要,毛某无法清偿 欠款。某日,王某又向毛某催债,恰有方某找毛某还 款,毛某将话题扯开,进行掩饰。王某经了解,原来 毛某数年前曾借给方某1.5万元作经营资金,现本息 已达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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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代位权属于一种债权保全方式,是指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3条首次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对代位权诉讼的具体运作作出了司法解释。
我国代位权制度设立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但能否真正提高司法效率,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笔者表示怀疑。
首先,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债权。
我国现行代位权行使的后果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消灭,而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重新建立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有可能真正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逃脱干系,从而导致债权人利益面临更大的风险。
其次,违背债的保全制度的基本价值。
代位权的立法目的在于强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现行代位权制度在注重效率的同时,忽略了代位权制度的根本价值所在。
故而笔者认为,我国代位权制度的构造仍应遵循传统的代位权理论。
[关键词] 代位权制度规定缺点一、代位权制度沿革及特点依据债的一般理论,债是一种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对人权、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有义务。
债的效力原则上不能追及其他任何第三人的。
但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就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其债权的危害。
这一制度就称为债的保全或债权的保全。
学术上也称其为债的对外效力。
代位权就属于一种债权保全方式。
所谓代位权,指的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即产生代位权诉讼①。
早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就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及代位诉权,并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后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都对代位权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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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异同
法学院1003储继波20100138 债权人代为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同属合同保全制度,是法律为了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给债权人带来损害而设置的制度。
下面对这两种制度的相同之处和差异做出分析。
一、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的相同点
(一)债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债权造成了损害;
(二)债权人需要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债权人行使权利时须以其债权为限;
(四)债权人行使权利所需的必要费用,须由债务人负担。
二、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的不同点
(一)目的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以消极行为不增加其应有债权;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以积极行为减少责任财产。
(二)构成要件不同
1客观要件: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则不影响其行使(但债权必须先于债务人处分其财产之前)。
2主观要件: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则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
在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
(三)债权人债权的内容不同。
我国代位权制度要求到期债权仅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3条);而撤销权制度要求债权人到期债权以财产给付为内容,不限于金钱。
(四)诉讼当事人不同。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将次债务人作为被告人,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第2款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将债务人作为被告人,将受益人或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
(五)诉讼时效不同。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