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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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稿)

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稿)

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一条目标 (2)第二条内容 (2)第三条客户适用范围 (2)第四条业务办理依据 (2)第五条适用范围 (2)第二章部门职责 (2)第六条公司业务部 (2)第七条电子银行部 (3)第八条其他相关部门 (3)第九条各分支机构职责 (4)第三章流程管理 (5)第十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环节 (5)第十一条签订服务协议 (5)第十二条网上银行功能 (5)第十三条票据承兑 (6)第十四条票据交付/背书转让 (7)第十五条提示付款 (7)第十六条到期解付 (7)第十七条托收回款 (8)第十八条贴现/转贴现 (9)第十九条业务支持和故障排除机制 (10)第四章账户管理 (10)第二十条电子商业汇票账户 (10)第二十一条账户销户规定 (11)第五章收费管理 (11)第二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服务费 (11)第二十三条签发手续费 (12)第二十四条风险敞口承诺费 (12)第六章风险管理 (12)第二十五条协议风险 (12)第二十六条系统风险 (12)第七章系统操作管理 (13)第二十七条岗位设置和人员要求 (13)第二十八条系统操作权限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为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提高我行综合竞争力,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内容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以商业汇票综合管理系统(新平台)为核心,网上银行为前端,核心系统为账务处理中心,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背书、托收、解付、贴现和转贴现(行内)等业务.第三条客户适用范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适用于对公客户、财务公司、本银行各分(支)行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处理需求.第四条业务办理依据各分(支)机构在开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时,需根据总行制定的管理办法和相关审批、审核流程办理,除电子商业汇票特殊处理要求外,其他操作方式和依据与现行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要求相同。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银行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进行资金融通的票据。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包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法人或组织承兑。

银行办理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自愿、客户至上的原则,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并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各项规定。

2、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以电子签名和电子信息为基础的,由银行承兑或托收的汇票业务。

第二条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以电子签名和电子信息为基础的,由银行承兑或托收的汇票业务。

3、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安全性是首要考虑因素。

银行应该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包括数据加密、身份验证、访问控制等,确保商业汇票的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防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的各类风险。

在便捷性方面,银行应该提供方便快捷的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包括即时结算、快速到账等服务。

同时,银行应该优化业务流程和操作界面,提高用户体验和服务满意度。

在高效性方面,银行应该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提高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例如,银行可以采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技术手段,简化商业汇票的签发和背书手续,提高业务处理速度。

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业务处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总之,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为广大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安全的金融服务。

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者1、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者包括承兑行、托收行、持票行、保证人等。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服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我行各营业机构及通过我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客户,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我行电子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主体的不同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一级营业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客户承兑.承兑人为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的登记、流转、结清和追索等环节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七条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八条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单张票据金额不得超过10亿元。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以数据电文形式签发、流转,并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

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第十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出票人、背书人、出质人或质权人等票据当事人在出票、背书、质押或解除质押后,应将其交付给收款人、被背书人、质权人或出质人等票据行为接收方。

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进一步推动银行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减轻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对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实行集中管理,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确保小微企业信贷资金安全、有序流转。

第三条本行依法经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实行审慎经营、责任追究、风险预警和提前准备制度。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手续费第四条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包括标准保贴、再保贴和其他相关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政策依据,由本行单独规定。

第五条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实行市场化、浮动手续费,经银行总行核准,本行制定具体收费政策。

第三章客户准入与资信判断第六条本行对申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的客户实行准入制度。

第七条客户准入需符合以下条件:1. 企业年审已完成,税务及工商等主要相关部门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等基础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2. 企业业务范围和经营模式不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及监管政策;3. 风险预警等各项指标符合本行及监管要求。

第八条本行对客户资信状况实行征信和内部评级双重评定,按评级结果确定客户业务等级和限额。

第九条客户业务等级和限额分为五级,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具体评价标准由本行单独规定。

第四章业务操作流程与风险预警第十条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业务操作流程分为六步:1. 企业申请业务,本行收取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并进行资信审查;2. 企业填写《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申请表》,并与本行签订保贴合同;3. 已开立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企业转让至本行,并签订转让协议;4. 经由本行审核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确认后由本行保贴,将款项划转至企业账户;5. 企业存入保证金;6. 到期时,企业还款并领取原始汇票。

第十一条本行对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实行风险评估,设置预警指标,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操作流程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操作流程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操作流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指企业通过银行的电子银行系统进行承兑汇票的操作。

相比传统纸质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操作便捷、流转快速、安全可靠等特点。

下面将详细介绍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操作流程。

首先,企业需要登录银行的电子银行系统,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身份验证。

在成功登录后,选择“承兑汇票”功能模块,进入承兑汇票操作界面。

其次,填写承兑汇票的基本信息。

包括汇票金额、出票日期、到期日期、收款人信息等。

在填写完毕后,系统会自动生成承兑汇票的编号和条形码,方便后续的管理和查询。

接着,选择承兑汇票的付款账户和收款账户。

企业需要在系统中选择付款账户,并确认账户余额是否充足以支付承兑汇票金额。

同时,选择收款账户,确保资金能够及时到账。

然后,确认并提交承兑汇票信息。

在填写完毕后,企业需要仔细核对承兑汇票的各项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系统将自动生成承兑汇票的电子凭证。

接下来,进行密码验证。

在提交承兑汇票信息后,系统会要求企业输入支付密码或者进行动态验证码验证,以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最后,完成承兑汇票的操作。

当企业完成密码验证后,系统会生成承兑汇票的电子凭证并发送至收款人账户。

同时,企业也可以在电子银行系统中查询和管理已经操作的承兑汇票,包括查看承兑汇票的状态、到期情况等。

总的来说,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操作流程相对传统汇票更加便捷高效,不仅可以节省时间成本,还能够提高资金的流转速度和安全性。

企业在操作时需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账户信息和支付密码,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x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商票”)保贴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票保贴业务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特定承兑人承兑的电子商票,本行承诺在核定的贴现额度内以商定的贴现利率予以贴现的业务。

电子商票持票人持本行保贴的电子商票向本行申请贴现时,仅占用承兑人的单方授信额度,即可获得贴现资金。

第三条电子商票保贴业务包括电子商票保贴额度授信和保贴额度项下电子商票贴现两部分。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相关概念及术语(一)电子商票,是指出票人依托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商票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承兑人,即保贴额度申请人,是指在电子商票上承诺并记载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

(三)持票人,是指电子商票的收款人和贴现申请人。

(四)商票保贴额度,是指本行承诺对符合条件的特定承兑人承兑的电子商票在一定额度内予以保证贴现的融资授信。

商票保贴额度纳入承兑人综合授信额度进行管理。

(五)主办行,是指承兑人申请电子商票保贴额度的受理行,负责承兑人保贴额度的申请受理、申报、使用、登记管理。

承兑人在xx区内的本行分支机构申请电子商票保贴额度的,持票人在xx区内办理电子商票贴现业务,原则上只能选择主办行。

承兑人在xx区外的本行分支机构申请电子商票保贴额度的,持票人在xx区外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电子商票贴现业务,原则上只能选择主办行。

(六)协办行,是指经主办行同意后可以办理电子商票贴现业务的本行其他分支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第五条各分支机构负责电子商票保贴业务的市场营销工作,挖掘并培育业务所需的核心客户,并及时向总行公司业务部推荐、备案。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一、总则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为规范其使用和管理,保障企业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内部涉及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各项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承兑、贴现、背书转让、托收等。

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定义和特点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由银行承兑后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其特点包括:电子化操作,降低了纸质票据的风险和成本;具有较高的信用度,由银行承兑保障了付款的可靠性;流通性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便捷地流转。

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办理流程(一)申请与审批企业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填写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单,注明汇票金额、承兑期限、收款人等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复核,包括审查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等。

复核通过后,按照企业内部授权审批制度,报经相关领导审批。

(二)承兑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银行发起承兑申请。

银行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和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承兑。

(三)出票银行承兑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成功。

出票信息包括汇票号码、出票日期、汇票到期日、出票人、收款人、承兑银行等。

(四)交付与签收出票成功后,企业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收款人。

收款人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签收确认。

四、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保管(一)专人负责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保管工作,保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和责任心。

(二)系统保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并设置严格的用户权限和密码管理,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进行操作。

(三)定期盘点财务部门应定期对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盘点,核对系统中的汇票信息与实际持有情况是否一致,发现差异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

五、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一)背书申请企业在转让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时,由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填写背书申请,注明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等信息。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制度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制度

銀行承兌匯票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範銀行承兌匯票的管理,保障集團公司利益,維護集團經濟秩序,保證資金安全,控制資金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內部,下屬各煤業公司請參照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銀行承兌匯票包括紙質銀行承兌匯票和電子銀行承兌匯票。

第二章票據要求第四條下列金融機構作為承兌人的銀行承兌匯票可以接受:(一)國有商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等。

(二)股份制及其他銀行:交通銀行、中信銀行、平安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民生銀行、招商業銀行、華夏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興業銀行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等。

第五條地方商業銀行及信用合作社開出的銀行承兌匯票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取,拒絕接受商業承兌匯票及財務公司承兌匯票。

·收取銀行承兌匯票時,必須認真鑒定銀行承兌匯票的真實性,並對銀行承兌匯票記載的各要素進行嚴格審查,對要素齊全、符合要求的銀行承兌匯票,應給交票單位開具收款收據及銀行承兌匯票交接單。

對不能辨別真偽,記載要素不全、不符合要求的銀行承兌匯票一律不得收取。

查看票據時,應重點查看票面及全部粘單是否整潔,有無汙損或塗改現象,如有汙損或塗改,應拒收;金額大小寫是否一致,如不一致的為無效票據,應拒收;票據上貼有粘單的,每張粘單的第一背書人應在粘口處加蓋清晰的與該背書人一致的騎縫章,騎縫章不規範或不清晰的,應要求交票單位出具證明。

第七條收取的承兌匯票時,其直接前手(即客戶單位)必須在承兌匯票上背書,必須保證票據背書的一致性,如下圖所示。

第八條交納承兌匯票的單位,必須保證交納承兌匯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必須保證承兌匯票能夠貼現和到期承付。

第三章承兌收取第八條收票人收取銀行承兌匯票(包括紙質和電子)時,需要填寫《**集團承兌匯票交接單》(交接單一式四份,一份交給客戶,一份交由財務中心核算人員記帳,一份由收票人留存,一份由匯票管理人留存)。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电子商业汇票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结算工具,在我国商业交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它具有高效、便捷、安全等优点,能够有效降低票据交易成本,提高资金周转效率,防范票据风险。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对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追索等业务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出票环节,出票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电子商业汇票,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给收款人。

出票人应当保证所填写的票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必须在收到提示承兑申请后的规定时间内作出承兑或者拒绝承兑的应答。

承兑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

背书应当连续,背书人应当在背书栏内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背书日期等信息。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

保证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出保证的记载,并承担保证责任。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请求付款的行为。

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付款人应当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后的规定时间内作出应答。

追索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票据权利。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还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管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 -10-16 生效日期: -10-16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 ]第2号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经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经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它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它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汇票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结算工具,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电子汇票业务的操作流程,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电子汇票的定义和分类电子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二、电子汇票业务的参与主体电子汇票业务的参与主体包括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持票人、票据交换所等。

出票人是指签发电子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企业或个人。

收款人是指电子汇票上记载的收取票款的企业或个人。

承兑人是指在电子汇票上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企业或个人。

背书人是指在电子汇票背面签章并将汇票转让给他人的企业或个人。

被背书人是指接受背书转让汇票的企业或个人。

保证人是指为电子汇票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业或个人。

持票人是指持有电子汇票的企业或个人。

票据交换所是指负责电子汇票的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等业务的机构。

三、电子汇票的出票(一)出票人的资格出票人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稳定的经营状况,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注册登记。

(二)出票的流程1、出票人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填写汇票的相关信息,包括汇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到期日期等。

2、出票人确认汇票信息无误后,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处理。

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出票人的身份和汇票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生成电子汇票并发送给出票人。

四、电子汇票的承兑(一)承兑人的资格承兑人应具备足够的支付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注册登记。

(二)承兑的流程1、承兑人收到出票人提交的电子汇票后,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汇票的信息进行审核。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办法及权限管理1.申请开通电子银票系统需填写《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系统开通申请表》,并经销售部门初审后,提交财务部门审批。

2.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系统管理机构申请开通权限。

3.电子银票系统权限分为操作权限和审核权限,不同职责部门的权限需经过严格审批和授权,并在电子银票系统中进行权限设置和管理。

4.操作人员需定期接受电子银票系统操作培训,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权限管理制度。

第四章电子银票使用管理第八条电子银票使用管理1.电子银票应按照《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

2.电子银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期,逾期未支付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电子银票的转让、背书、贴现和托收等业务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

4.对于电子银票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和证据。

第九条电子银票使用风险管理1.加强对电子银票操作风险的识别和防范,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

2.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3.对于电子银票使用中出现的风险事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和处理。

第十条附则1.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办法》。

2.本办法解释权归XXX财务部门所有。

为了满足业务需求,子公司需要通过网上银行开通电子银票系统。

开通申请报告需要明确办理银行,并与银行签订《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

在开通电子银票业务时,需要协调银行免除相关费用,并且不得开通网银系统中的其他功能。

开通审批流程包括“子公司财务处提出申请→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审签→区域管理委员会审签→股份财务部审签→股份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子公司财务处开通”。

电子银票系统权限管理中,电子银票业务操作员权限至少由经办会计、出纳和财务负责人三人组成。

新增或调整电子银票业务操作员权限需要由子公司财务处提出申请,并经过股份财务部的审批后才能进行实务操作。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有效防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风险,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流程,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资金归集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包括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及提示付款等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公司所办理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经集团公司授权,财务公司办理成员单位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在财务公司不能满足成员单位需求时,由财务公司统筹安排其它银行办理。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章办理条件第五条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办理承兑业务须在财务公司已开立存款账户;办理贴现业务可以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

(二)在财务公司取得信用评级并获得授信额度,如需担保则严格按照授信条件要求落实担保措施。

(三)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无不良信用记录;(五)财务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三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未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原件,财务公司审查后留取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二)根据电子票据业务类型,提供相应的申请书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三)财务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最新]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最新]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银票”)的管理,防范电子银票操作风险,提高电子银票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银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股份公司”和“子公司”。

合资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销售部门职责1.销售部门在定价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资金成本,树立“现金流”意识,电子银票要视同纸质银票实行差别定价。

2.负责向客户推广和宣传电子银票,重点向纸质银票收取比例较高的(“一对一”推广和宣传)客户介绍电子银票收取原则,合理收取电子银票。

3.驻外市场部(包括统销及地销市场部)负责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审核签收客户电子银票,与财务部门核实电子银票金额,并做好书面交接签字。

4.负责客户退(转)款以电子银票(或银票)方式的审核办理,要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已办妥手续送交至财务部门。

5.负责协助处理电子银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供应、装备、机电保全等业务部门职责1.充分考虑资金成本,鼓励对外付款时使用电子银票,积极引导供应商开通电子银票系统,提高票据变现能力,增加资金的流动性。

2.以电子银票方式付款的,业务部门要提前两个工作日办妥申请汇款手续至财务部门,并确定电子银票支付金额,电子银票支付前,要与财务部门做好书面签字确认,并负责联系供应商签收。

3.负责协助处理电子银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财务部门职责1.负责对电子银票进行审核签收,对不符合收取原则的电子银票应予以拒收。

2.负责电子银票日常登记、保管、月末盘点工作,做好电子银票的背书转让、贴现及托收等事宜。

3.负责协调处理电子银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一、承兑管理办法1.承兑方式:银行可以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承兑汇票,书面承兑应包括承兑字样、签名、常用印章等;电子承兑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承兑限额:银行根据客户信用等级、交易金额等因素,设定承兑限额,超过限额的汇票需要进行评审、审批程序。

3.承兑期限:银行承兑的汇票应明确约定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年。

银行也可以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提供不同期限的承兑服务。

4.验真与审查:银行在承兑前,应对汇票的真实性、真实性和汇票像背书转让、汇票金额、签发人身份等进行审查,确保汇票的合法性。

5.不承兑事由:银行有权拒绝承兑汇票,例如汇票金额超过限额、汇票背书有问题等。

银行要及时向持票人说明不承兑的事由,并保管好汇票。

6.通知背书人:银行在承兑后应及时向背书人通知承兑事实,保证背书人知晓,同时要求持票人确认承兑通知的真实性。

7.不得修正和转让:银行承兑后的汇票,不得由银行修正和转让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也不得在未达到承兑期限前,随意撤销承兑。

8.逾期不付:如果银行在汇票到期时没有支付汇票款项,需按照法律法规承担逾期不付的责任,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二、操作规程2.审批程序:银行应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对超过承兑限额的汇票进行评审、审批,确保承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3.承兑通知:银行应将承兑事实及时通知背书人,并要求持票人确认通知。

通知书应包括承兑的事实、承兑金额、承兑期限等相关信息。

4.存档管理:银行应做好承兑汇票相关材料的存档管理工作,确保文件完整、可查。

存档材料应包括汇票、承兑通知书、客户资料等。

5.期限管理:银行应设置专门的系统和提醒机制,确保承兑汇票的期限管理,避免逾期不付给银行带来损失。

6.风险防范:银行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承兑汇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防范,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7.业务培训:银行应加强员工的培训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操作能力,确保承兑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模版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提高服务品质,保护客户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1.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客户利用银行电子银行平台发起的,由银行代为承兑的汇票。

2. 客户在银行电子银行平台上填写汇票相关信息,包括汇票金额、受票人、出票人、汇票到期日等,银行审核通过后,发起承兑操作。

3. 银行应当及时审核客户提交的汇票信息,并在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代为承兑。

4. 银行应当按照客户要求,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出具的凭证,发送给客户。

5. 如客户要求将承兑汇票转为纸质汇票,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规定,对纸质汇票进行背书、保管等操作。

6. 过期未兑付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规定进行催收、处理,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客户。

四、业务流程1. 客户登录银行电子银行平台,填写汇票相关信息。

2. 银行审核通过客户提交的汇票信息,进行承兑操作。

3. 银行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出具的凭证发送给客户。

4. 如客户要求将承兑汇票转为纸质汇票,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规定,对纸质汇票进行背书、保管等操作。

5. 过期未兑付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规定进行催收、处理。

五、风险控制1. 银行应当加强对客户身份、资信等信息的核查,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对于客户提交的汇票信息,银行应当进行及时、准确的审核,保证承兑操作的合法、有效。

3. 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措施。

4. 如遇到汇票纠纷等问题,银行应当及时解决,并向客户提供合法、有效的解决方案。

六、违规处罚1.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如银行未经审核擅自承兑汇票,将给银行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将由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2. 银行对于未按规定审核、未按规定反馈汇票信息等违规行为,将依据银行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银票”)的管理,防范电子银票操作风险,提高电子银票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银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股份公司”和“子公司”。

合资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销售部门职责1.销售部门在定价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资金成本,树立“现金流”意识,电子银票要视同纸质银票实行差别定价。

2.负责向客户推广和宣传电子银票,重点向纸质银票收取比例较高的(“一对一”推广和宣传)客户介绍电子银票收取原则,合理收取电子银票。

3.驻外市场部(包括统销及地销市场部)负责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审核签收客户电子银票,与财务部门核实电子银票金额,并做好书面交接签字。

4.负责客户退(转)款以电子银票(或银票)方式的审核办理,要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已办妥手续送交至财务部门。

5.负责协助处理电子银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供应、装备、机电保全等业务部门职责1.充分考虑资金成本,鼓励对外付款时使用电子银票,积极引导供应商开通电子银票系统,提高票据变现能力,增加资金的流动性。

2.以电子银票方式付款的,业务部门要提前两个工作日办妥申请汇款手续至财务部门,并确定电子银票支付金额,电子银票支付前,要与财务部门做好书面签字确认,并负责联系供应商签收。

3.负责协助处理电子银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财务部门职责1.负责对电子银票进行审核签收,对不符合收取原则的电子银票应予以拒收。

2.负责电子银票日常登记、保管、月末盘点工作,做好电子银票的背书转让、贴现及托收等事宜。

3.负责协调处理电子银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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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9-10-16 生效日期: 2009-10-16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第十条接入机构应按规定向客户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保证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存储的相关信息相符。

第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所需的认证服务应由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

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客户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接入机构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或作为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第十七条接入机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者,应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者的身份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接入机构应对通过其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的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应对接入机构的身份真实性和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的接入机构实时发送该信息;接入机构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实时发送该信息。

第二十条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时,应将其交付收款人。

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背书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被背书人。

电子商业汇票质押解除,质权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出质人。

交付是指票据当事人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受让人,且受让人签收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签收是指票据当事人同意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

驳回是指票据当事人拒绝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

收款人、被背书人可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委托接入机构代为签收或驳回行为申请,并代理签章。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下,由接入机构代为签收或驳回提示付款指令,并代理签章。

第二十二条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第二十三条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

第二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是指出票人记载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出票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的拒绝付款日是指驳回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追索行为的发生日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承兑、背书、保证、质押解除、付款和追索清偿等行为的发生日是指相应的签收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不得撤销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接入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接入机构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应按规定由其他接入机构承接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

第三章票据行为第一节出票第二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

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第二十八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在承兑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第二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出票人名称;(五)付款人名称;(六)收款人名称;(七)出票日期;(八)票据到期日;(九)出票人签章。

第三十条出票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

第二节承兑第三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应由付款人承兑。

第三十三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交由金融机构承兑。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与收款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三十四条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有以下几种方式:(一)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承兑;(二)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交由第三人承兑;(三)第三人签发,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四)收款人签发,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

第三十五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向承兑金融机构提交真实、有效、用以证实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承兑金融机构应负责审核。

第三十六条承兑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承兑电子商业汇票。

第三十七条承兑人承兑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承兑”的字样;(二)承兑日期;(三)承兑人签章。

第三十八条承兑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

第三节转让背书第三十九条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

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第四十条转让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

第四十一条转让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背书人名称;(二)被背书人名称;(三)背书日期;(四)背书人签章。

第四节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第四十二条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再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第四十三条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

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出人,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入人。

第四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

赎回开放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起始日期。

赎回截止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早于票据到期日。

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为赎回开放期。

第四十五条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为外的其他票据行为。

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的原贴出人、原贴入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在赎回开放期赎回票据。

在赎回开放期未赎回票据的,原贴入人在赎回截止日后只可将票据背书给他人或行使票据权利,除票据关系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议约定。

第四十六条持票人申请贴现时,应向贴入人提供用以证明其与直接前手间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发票等其他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贴入人应负责审查。

第四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贴出人名称;(二)贴入人名称;(三)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日期;(四)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类型;(五)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利率;(六)实付金额;(七)贴出人签章。

实付金额为贴入人实际支付给贴出人的金额。

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还应记载赎回开放日和赎回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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