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诈骗罪动机产生的时间

合集下载

金融诈骗基础知识(三):诈骗手段的历史演变

金融诈骗基础知识(三):诈骗手段的历史演变

金融诈骗基础知识(三):诈骗手段的历史演变一、起源和发展金融诈骗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犯罪行为,其手段和方法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演变。

以下是金融诈骗手段的历史演变概述:1. 假冒伪劣<span style="">假冒伪劣商品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古代。

通过使用低质量的材料或伪造名牌,诈骗者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更高的利润。

</span>2. 销售木马<span style="">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诈骗者开始使用计算机病毒或恶意软件来盗取个人信息和财务数据,从而进行金融欺诈活动。

</span>3. 伪造信件<span style="">在过去,伪造信件是一种常见的诈骗手段。

诈骗者会伪造信件中的内容,以获得他人的信任,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span>4. 电话诈骗<span style="">随着电话技术的发展,诈骗者开始通过电话进行欺诈活动。

他们可能声称自己是银行员工或政府机构代表,诱使人们透露个人信息或进行不寻常的资金转移。

</span>5. 网络钓鱼<span style="">网络钓鱼是一种通过伪装成合法机构发送虚假电子邮件或建立伪造网站来诱骗个人提供敏感信息的诈骗手段。

</span>二、防范措施为了应对金融诈骗威胁,我们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1. 提高防范意识<span style="">教育大众识别金融诈骗手段,提高防范意识,和可疑行为或信息进行辨别。

</span>2. 保密个人信息<span style="">避免向陌生人透露个人信息,谨慎对待来自不可信来源的电话、邮件等。

</span>3. 谨慎选择合作伙伴<span style="">在进行金融交易、投资或购买商品时,选择可信赖的机构和交易平台。

犯罪动机形成的过程

犯罪动机形成的过程

犯罪动机形成的过程
,犯罪动机从产⽣到消失⼀般经过四个阶段。

1、意向阶段
犯罪⼈由于受到外界因素的刺激或由于内部因素的躁动,初步萌发了犯罪动机。

这⼀阶段犯罪⼈有⼀种跃跃欲试,想做点什么的冲动,⼼⾥感到不平衡或焦虑,甚⾄躁动不安。

这时候的犯罪动机刚刚萌芽,基本处于意向状态,主体不能明确,清晰地意识到它的存在。

2、明确阶段
犯罪⼈不断进⾏权衡和选择,动机逐渐明确、清晰。

主体能够意识到它的存在,犯罪⽬的确⽴。

3、决意阶段
犯罪⼈众多的需要使犯罪⼈产⽣了激烈的动机⽃争,作案不作案、何时何地作案等问题不断地困扰、影响犯罪⼈。

最后犯罪意志坚定,犯罪动机得以巩固。

稍有机会,犯罪⼈就会实施犯罪⾏为。

4、消失阶段
犯罪⼈实施了犯罪⾏为或者中⽌了犯罪⾏为,原有的犯罪动机消失。

第四章 中国诈骗史从何说起

第四章  中国诈骗史从何说起

那么,在古代诈骗从何而来呢?骗术,早在奴隶社会就已出现,而广行于社会是在秦汉以后。

大量的秦汉方土等术士,开始有意识地以宗教迷信骗术行走于江湖。

这时,儒教、道教、拂教的形成或传入,客观上为江湖骗子利用宗教迷信提供了更为适用的理论和方法。

如鲁迅先生所说:“秦汉以来,神仙之说盛行,汉末又大畅巫风,而鬼遒愈炽;会小乘佛教亦入中土,渐见流传。

凡此,皆张皇鬼神,称道灵异,故自晋迄隋,特多鬼神志怪之书。

”秦汉之后,无论是道教,佛教,还是儒教,都有一个“张望鬼神,称道灵异”的共同特征,儒教的“谶纬术”,遵教和佛教的“法术”,都是以神秘的方法解决人类生活问题的方术。

这些方术又都毫无例外地被江湖术士所利用,成为江湖骗子骗人和谋生的工具。

骗术,皆是以迷信的手段欺人骗人,也就是俗话说的“装神弄鬼”。

他们以成仙术、通神术、驱鬼术、预测术(足假托神佛之名的预测术)等江湖方术来欺世盗名、霸取钱财,上至宫廷,下至民间,都有他们活动的踪迹。

《周礼地官》,掌市者有司市、胥师等官。

司市“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胥师“掌其次之政令,而平其货贿,宪刑禁焉。

察其诈伪饰行、儥慝者,而诛罚之,听其小治小讼而断之。

如《尚书.费誓》中的“窃牛马、诱臣妾,汝者则有常刑”。

“ 盗窃牛马,诱拐男女奴仆,违者就要受到常刑的惩罚。

”后者的牛马臣妾则是指鲁国贵族或庶民的财产。

、“妾”是“役人贱者”中的女性和“臣”一样在军中从事繁重的杂役。

与牛马并列的臣妾都是像牛马一样的奴隶可以买卖、赠送也可能被诱拐。

“诱臣妾”用诈骗的方法把奴隶骗走,由于古代社会中,“臣妾”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因此将其与盗马牛者一样同等对待,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处以刑罚。

西周时期,这种发生在商品活动的诈骗行为已经写入法律。

可见当时随着民事交往诈骗活动已经萌芽,至于诈骗形式也比较简单货物以次充好,诱拐奴隶等等。

至于在人的方面,(礼记.乐记):“人化物也者灭天里而穷人欲者也。

于是有违逆诈伪之心,有淫迭作乱之事。

司考刑法:诈骗罪

司考刑法:诈骗罪

司考刑法:诈骗罪司考刑法:诈骗罪。

俗话说“得民刑者得天下”,刑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诈骗罪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刑法重点:盗窃罪司考刑法:抢夺罪司考刑法:事后抢劫司考刑法: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相关法条: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知识要点:(一)行为结构实施欺骗行为的是行为人;产生错误认识和处分财产的必须是同一人,即被骗人;取得财产的是行为人或者第三者;遭受财产损失的是被害人。

当被骗人和被害人属于同一人的时候,就是二者间的诈骗;当被骗人和被害人不属于同一人的时候,就是三角诈骗。

三角诈骗的情形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在结构上相同,区别在于被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如果被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则行为人是基于对方有瑕疵的意思取得对方的财产,成立诈骗罪(行为人直接欺骗被骗人的场合是直接正犯;利用他人作为工具欺骗被骗人的场合则是间接正犯);如果被骗人没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则行为人是完全违背对方的意志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被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被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1.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即让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

(1)行为内容:在具体状况下,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调虎离山、掉包类型的欺骗不成立诈骗罪,而是成立盗窃罪。

例1.(2000年试卷二第27题)乙女听说甲男能将10元变成100元,便将家里的2000元现金交给甲,让甲当场将2000元变成2万元。

诈骗罪的犯罪学分析

诈骗罪的犯罪学分析

诈骗罪的犯罪学分析作者:朱庆华聂怀广来源:《犯罪研究》2017年第06期一、诈骗罪的总体概述诈骗罪是实践中多发的罪名。

在刑法条文中,它属于侵财类的犯罪,罪犯以占有被害人的钱财为犯罪的目的;同时它又是智能型的犯罪,罪犯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使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从而心甘情愿地将钱财交付出去。

诈骗罪是起源古老的罪名,但又是历经岁月洗礼、与时俱进、手法翻新的新型犯罪。

现以C院三年来(2015年至2017年)办理的诈骗罪案件为样本进行实证化的犯罪学分析。

二、诈骗罪的样本分析C区位于长江入海口,由于交通条件所限,工业发展基础相对薄弱,经济长期以农业发展为主,近些年来,国家和地方加大对C区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发展机遇。

C院是地处C区的基层院,公诉部门年均办案量在500件左右,其中诈骗罪年均办案数量在10件以上,以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时间为准,2015年共移送起诉诈骗案件19件21人,2016年共移送起诉诈骗案件13件17人,2017年(截止11月)共移送起诉诈骗案件8件10人。

笔者以已判决的这40件48人诈骗案件为样本,剖析新时期诈骗罪的特征,已达到防治诈骗的目的。

(一)罪犯分析1.是否为高智商犯罪诈骗犯罪被人称为高智商犯罪。

那么可以通过考察罪犯的学历来验证一下。

笔者假设初中以上(不包括初中)学历的为相对的高学历。

在这40件48名罪犯中,以其最高学历为考察标准,文盲的有3人,小学的7人,初中的22人,技校的3人,高中的5人,职高的2人,中专的4人,大专以及本科的2人,可见初中以上(不包括初中)有16人,占比33%。

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在笔者调查的妨害公务罪中(样本为C院2015年至2017年三年间办理的已判决的妨害公务罪),初中以上(不包括初中)学历的占比23%,高学历的人数比例低于诈骗罪。

可见在样本中,诈骗罪为相对(相对妨害公务罪)高智商的犯罪。

2.是否为本地人犯罪有人认为诸如诈骗罪之类的智能型犯罪,其犯罪主体往往是本地人。

对协定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之探讨.doc

对协定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之探讨.doc

对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之探讨-一、“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研究合同诈骗罪的意义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又称之为“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段”、“非法占有目的形成时间”、“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范围”、“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点”。

研究“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认定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量刑轻重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合理分类根据合理的标准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分类,是研究和运用非法占有目的的需要。

所谓合理,就是具有某种法律意义。

比如:有学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阶段包括事前故意(事实行为之前)、事中故意(事实行为过程之中)、“事后故意”(事实行为过程后期)。

[1]也有学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及其产生的时间是确定合同具有诈骗性还是合法的标准”[2]上述种种有关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说法足以证实将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存在于不同阶段而进行分类是有利于深入探讨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也有利于全面发现和运用合同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特征。

(二)有利于澄清对“合同诈骗犯罪能否由间接故意构成”的争论。

所谓的“合同诈骗犯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在合同诈骗犯罪当中,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性质、后果不但认识,而且希望、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符合直接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两个特征。

(三)有利于准确定罪。

首先,在区分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与侵占罪时,研究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显得意义重大。

有的学者通过对侵占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特点之研究,提出侵占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与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同。

[3]有司法人员结合案例认为“而诈骗、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则产生于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前;侵占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往往产生于合法占有行为之后”。

[4]对“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颇有研究的陈增宝则认为,“既然侵占罪是将自己持有的他人财物转归己有,其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不可能产生在持有他人财物之前;而诈骗罪、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只能产生在持有、控制他人财物之前”。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认定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认定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认定作者:王雯汀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2期本文案例启示: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其产生时间问题越来越引起学者的关注,虽说对产生时间的认定问题属于事实范畴,但在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不同,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划分都有关键性的影响,因此对其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案例一]甲得知乙公司三月份将有大量流动资金,便产生诈骗故意,伪造证明文件后以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与乙公司签订标的75万的投资项目,取得乙公司预付款后携款潜逃。

[案例二]甲个体户与乙公司签订两年的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间甲按月支付乙公司设备租赁费,数月后由于甲经营不善无力支付租金,便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将乙公司设备占为己有拒不归还。

一、问题的提出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本质是利用合同实施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合同实施诈骗,就是利用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的活动,欺骗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财物,或者履行给付货物,进而予以非法占有的欺诈行为。

司法实践中通常存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包括签订合同时),即未取得对方财物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如案例一);一种是在签订合同并取得对方财物后才产生非法占有合同利益的目的(如案例二)。

前一种是合同诈骗罪的一般表现,而对于后一种情况是否影响到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很大争议。

我们认为,在利用签订合同这一手段取得对方财物的行为发生时。

是否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区分于侵占罪、合同经济纠纷的关键所在。

二、认定的理论误区——事后故意在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前后这个问题上,学界的称谓尚不统一,有学者将产生时间划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有的则用“行为前”、“行为时”和“行为后”的提法来进一步明确事前、事中、事后的内涵,还有的学者将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分为“事前故意”、“事中故意”和“事后故意”。

浅论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

浅论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

浅论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作者:徐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9期摘要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对于集资诈骗罪的罪与非罪,包括此罪与彼罪间的区别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通常也总是围绕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来进行争论。

当下,学术界和实务界都逐渐开始重视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研究,但对其产生时间的研究却没能被重视。

本文通过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特征及分类加以分析,旨在为司法实务工作者更加清晰准确地认定该罪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作者简介:徐帅,中共上海市虹口区委组织部。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0.227探讨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首先要以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相关研究理论为基础。

直到最近几年,才有个别学者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并逐步认识到研究这一问题的价值和意义所在。

但是,大多数的人还是将精力投入到非法占有目的的研究上,而关于其产生时间的研究一直没有大的发展,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也非常之少,导致这一问题的研究一直处于滞后状态。

笔者试图查阅以往我国学者有关于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相关论述,发现几乎没有以此为主题的文章,更多的只是在论述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概念本身是几笔带过。

然而,资料查找并非一无所获,笔者欣喜发现不少新生代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已经将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作为专门研究对象,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

虽然这些研究包含的信息量较少,也并未就集资诈骗罪这一具体罪名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进行研究但是不影响其作为本文研究的重要参考理论。

一、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概念内涵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的定义,不同学者有着略有差异的表述,笔者认为较为确切的定义是,“行为人意图以犯罪方法所有他人财物的决意的时间点或者该时间点所处的时间段落”。

这个定义基本是符合其内涵的,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势必有其从无到有的产生过程,这个过程在时间上的反应就是其产生时间。

科学史上的诈骗事件

科学史上的诈骗事件

科学史上的诈骗事件动物磁力治病1778年,巴黎开了一家奇怪的诊疗所。

所长名叫弗朗茨·安东·梅斯梅尔(1734~1815年),是一位出生于维也纳的经验丰富的医生。

这个诊疗所既不动手术也不下药。

在治疗室里有一个很大的椭圆形木箱,木箱盖上有几个孔,铁棍从孔里伸出来。

在木箱里摆着几个玻璃瓶(铁棍插在瓶子里),周围洒满铁屑、玻璃渣和水。

治疗室里微暗。

被领进去的病人坐在木箱四周,用手握住铁棍,对准患部。

屋里回荡着轻音乐,香烟缭绕,充满神秘气氛。

不一会,穿着长长的丝绸礼服、手持铁杖的梅斯梅尔便走进屋来,在每个人的前面稍站一会,询问哪儿不舒服,然后用铁杖触一触患部。

病人的身体立刻麻木,发生严重痉挛,也有的人一时昏迷过去。

治疗就此结束。

很多人认为这种治疗法能治好玻这种治疗法立刻在巴黎的贵族、富翁,特别是上流妇女中流行开来,梅斯梅尔大赚了一笔钱。

梅斯梅尔宣扬动物磁力的理论,作为自己的治疗方法的根据。

就是说,所有动物的体内都具有磁力。

由于磁力不足而患病,所以,从外部补充磁力,病就治好了。

手握木箱里的铁棍,或梅斯梅尔用铁杖接触患部,都是为了让磁力进入体内。

但是,随着梅斯梅尔的诊疗所的兴盛,也有的医生谴责他的疗法没有效果,是骗人把戏。

支持梅斯梅尔的一方和反对梅斯梅尔的一方之间的争论逐渐激烈起来。

梅斯梅尔的弟子夏尔·德斯隆要求法国国王正式批准这种治疗方法。

国王路易十六于1784年命令4名医生和包括拉瓦锡、富兰克林在内的5名科学家调查梅斯梅尔的治疗方法是否真正有效。

半年后报告了调查结果。

结论是:“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动物磁力”,“梅斯梅尔的治疗无效”,“接受治疗的病人所以产生反应,是由于病人本人的想象和兴奋所致”,总之,调查者认为梅斯梅尔的方法是错误的,是没有价值的。

由于这个调查结果,梅斯梅尔的声誉扫地,病人不再来了。

但是,梅斯梅尔的方法并非完全错误。

在其治疗效果中,包含着催眠作用。

后来学者们采纳了这一点,加以发展,成为产生目前的催眠术的基矗化石是神刻的石雕十六、七世纪时,欧洲兴起一股大搞土木建筑和开凿运河风。

5犯罪动机的形成——唐智强

5犯罪动机的形成——唐智强

犯罪动机的形成,固然有外部环境因素 的作用,但也离不开个体特有的心理特征(一 部分人巳形成的消极心理品质),犯罪动机是 作为个体的消极心理特征的总和并通过它来 折射外部环境作用而表现出来的。犯罪动机 的产生,体现了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辩证 统一。
第二节 犯罪动机的形成模式
犯罪动机的形成是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交互 作用的结果,但犯罪人的内在因素(如需要、 人格缺陷等)与外在犯罪诱因(如环境)在 各种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 犯罪人的需要促使形成犯罪动机 犯罪诱因引起犯罪动机 需要与诱因共同作用形成犯罪动机
三、辩证唯物主义心理学对犯罪动机的科学 解释。 犯罪动机的本能说和行为主义学说,看 起来是水火不相客的两种观点,而灾其根本, 实质上都是脱离了人的本质,错误地解释了 人的心理活动及其特征。本能说和行为主义 学说,从两个极端出发,殊途而同归,歪曲 了犯罪动机的形成原理。
犯罪动机是人的一种特殊的、具体 的心理活动。而人的心理,从本质 上区别于动物,是人的大脑及其心 理器官对客观世界能动地反映。这 种反映是人在实践活动中实现的。
内在需要引起的犯罪动机
很多犯罪动机是犯罪人需要的直接体现,犯 罪人的需要是引起这部分犯罪动机的直接原 因。 犯罪动机就是引起犯罪人进行某种犯罪活动、 指引这种活动满足犯罪人需要的愿望。 只有在犯罪人的需要不断增强并转化为犯罪 愿望,促使其进行犯罪行为时,犯罪人的需 要才能转化为犯罪动机。
二、行为主义的学说。 这是一种与本能学说相反的观点。行为 主义心理学的创始人美国心理学家华生,认 为心理学不应该研究不可捉摸和不可接近的 意识,而只应该研究行为。他把行为的研究 归结于揭示刺激与反应之间的规律性联系, 用“刺激——反应” (S——R)作为行为的基 本构成要素。

论诈骗犯罪主观目的的认定

论诈骗犯罪主观目的的认定

论诈骗犯罪主观目的的认定高铭暄孙道萃2012-09-06 16:49:26 来源:《法治研究》2012年第2期【摘要】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难点和疑点之一便是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之认定。

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应通过客观事实来直接认定和间接佐证,主客观相统一是基本原则,刑事推定或推断制度是基本方法,而问题的解决关键是法官、检察官的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把握。

【关键词】主观目的;非法占有;客观事实;主客观相统一;刑事推定一、问题界定与研究路径诈骗犯罪是国民身边最常见的犯罪之一,亦是一种发展变化十分迅速的犯罪类型。

在我国,诈骗犯罪是一个罪名的集合体,最为通俗的说法是指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但就范围而言,除了普通的财产型诈骗罪(《刑法》第266条)以外,还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金融诈骗罪(《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和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一般认为,金融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的关系,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也依此通用。

[1]从历史溯源看,受经济体制和金融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1979年《刑法》只在第151和152条中规定了诈骗罪,并未规定金融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增设专门规定金融类的诈骗罪很有必要。

为此,1995年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简称《决定》,下同),将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六种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

1997年修订刑法采纳了上述《决定》的意见,还增设了金融凭证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并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独立为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2]合同诈骗罪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1979年《刑法》虽没有规定合同诈骗罪,但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区分其与合同纠纷的界限,在1985年颁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规定:个人、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合同的方式骗取财物,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论金融诈骗犯罪形成的原因及其防范

论金融诈骗犯罪形成的原因及其防范

论金融诈骗犯罪形成的原因及其防范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通过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金融诈骗犯罪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

而且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并趋于智能化,诈骗金额也越来越大,犯罪分子由原来个人作案逐渐发展到内外勾结团伙作案,犯罪逐渐趋于国际化。

金融诈骗不仅侵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而且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直接威胁到国家金融安全。

这类案件的发生除了诈骗分子手法隐蔽难以识别,或与银行内部人员相互勾结外,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处于发展中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供求矛盾还会长期存在,各方面的短缺现象尤其是资金短缺还很严重。

在资金短缺,通过正常的渠道不能获得资金的状况下,一部分人就想方设法采取非法的手段获取资金,加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模式的不完善,原有的社会控制机制不断松懈、变异和废弃,新的金融内控机制还不完善,给金融诈骗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由于金融诈骗产生的原因是多样的复杂的,对于金融诈骗犯罪的防范和控制也不能是单一的,而应是多元的,不仅要从法律方面大力加强控制机制建设和防范力度,还应从社会预防对金融诈骗犯罪进行有效的、全方位的监控。

关键词:金融诈骗犯罪手段犯罪数额法律对策社会防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金融诈骗犯罪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

金融诈骗不仅侵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而且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危害国家的经济安全。

因此,打击金融诈骗活动,有效防范和遏制金融诈骗犯罪的产生和蔓延,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金融诈骗犯罪的概念对于什么是金融诈骗犯罪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我国刑法中虽然有金融诈骗罪这一概念,但其范围实是难以确定。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人认为:1、通俗地讲,金融诈骗犯罪即指为了骗取财产或银行信用而恶意利用来自被害人自身的弱点,使金融机构或开户单位、个人陷于错误认识,自动向骗犯交付财产或提供银行信用的行为。

论合同诈骗罪主观目的形成时间

论合同诈骗罪主观目的形成时间

On the Time that Subjective Purpose of Crime of Swindling by Contract Comes intoBeing 作者: 孙国祥[1]
作者机构: [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出版物刊名: 法学论坛
页码: 69-72页
主题词: 非法占有;合同诈骗;诈骗罪
摘要: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难点.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分析,应注意非法占有目的形成时间的多样性.非法占有目的不仅可以形成于签订合同前或者签订合同时,而且可以形成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在依据合同先行取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况下,不履行合同能否认定合同诈骗,应具体分析,如果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施了使对方当事人债权灭失的行为,也应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构成合同诈骗罪.。

以案说法—“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诈骗罪认定的影响

以案说法—“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诈骗罪认定的影响

以案说法—“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诈骗罪认定的影响案例:甲系某国有单位职工,2012年7月份,甲对其朋友乙谎称有三套内部集资房指标,并愿意卖给他一套,双方达成房屋购买意向,乙在2012年7月份至2014年7月份之间,陆续付款100余万用以购买该房。

实际上,甲仅有一套集资房指标,并且在2013年10月份将该套集资房的指标另卖给他人,之后还继续收受乙的购房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但其在2013年10月份之前收受的乙的购房款都直接用于购房,2014年,案发,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将甲刑事拘留。

观点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甲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欺骗的方法使受害人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并遭受巨额损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诈骗罪,诈骗数额为100万。

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甲跟乙在开始进行房屋指标交易之初,的确拥有一套集资房指标,并且在2012年7月、10月,乙打了2次房款给甲,甲也在同一时间将该笔款项汇至单位集资购房的账户,共计40万。

这表明甲在刚开始时并没有非法占有乙购房款的目的,后来因为个人经济原因,迫不得已才将指标房转手卖出,并继续收受乙的购房款。

因此,对于甲诈骗行为的认定,应当从其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之时开始认定,即转卖指标房之后继续收受乙某购房款时,诈骗数额应为60余万。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本案中,行为人甲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成为认定诈骗罪的关键之所在。

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的概念、特征、认定,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当中一直存在颇多争议,有学者认为:“所谓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是指行为人意图以犯罪方法所有他人财物的决意之时间点或者该时间点所处的时间段落。

”关于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理论上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产生在诈骗行为开始前、开始时或进行中;第二种观点则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只能发生于诈骗行为开始之前;第三种观点认为,一般情况下,本罪的直接故意产生于实施诈骗行为之前或实施某项合法行为之中,但也不排除在获取他人财物之后,产生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意图,而实施诈骗行为的。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司法认定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司法认定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On The Crime Of Contract Fraud "Purpose Of Illegal Possession" Generated
Time
作者: 邓忠
作者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上海200042
出版物刊名: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页码: 102-105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6期
主题词: 合同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侵占罪 诈骗罪
摘要: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于案件的定性具有重大影响,理论界及实务界对此也有多种观点,莫衷一是。

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只能产生于签订合同前(包括合同签订时),行为人签订合同前(包括合同签订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签订合同后、财物交付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行为人签订合同及财物交付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为侵占罪。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司法认定——以郑某一房二卖合同诈骗案为例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司法认定——以郑某一房二卖合同诈骗案为例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司法认定——以郑某一
房二卖合同诈骗案为例
叶德育
【期刊名称】《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2()6
【摘要】司法实务和理论界均未对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是否会影响犯合同诈骗
罪成立以及非法目的产生时间的具体司法认定标准形成统一认识。

取合同签订、取得财物两个时间点为参照,按照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不同阶段进
行分类,能够更加清晰、准确地分析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对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影响,明确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线,对于研究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具有重大意义。

【总页数】5页(P90-94)
【作者】叶德育
【作者单位】云南警官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7.6
【相关文献】
1.论合同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
2.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司法认定
3.论合同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
4.合同诈骗罪“非
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司法认定5.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司
法认定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集资诈骗罪的研究

集资诈骗罪的研究

集资诈骗罪的研究第一章绪论1.1研究背景在我国古代,便已经有了关于金融犯罪中的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诈骗罪,起始于奴隶制时期,在秦朝中最早有史书的记载,随后在历朝历代逐渐完善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近代,我国法律起步同欧美国家比较相对于晚一些,但也处于缓慢发展状态。

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我国当时的国家政策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对于金融犯罪方面的刑事立法规定,寥寥无几。

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力的强盛,人民生活的富裕,经济的繁荣,随之而来的也就出现了经济方面犯罪的问题,其中就包括出现了集资诈骗的现象,且集资诈骗的案件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的越来越多,也越来越频繁,但我国对于集资诈骗并无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

于是,为了解决社会出现的新的经济问题,针对此种状况,在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里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这便是对集资诈骗罪的第一次刑事立法规定。

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192条,我国明确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具体刑法规定。

随后,我国关于集资诈骗罪的刑事法律规定不断发展完善。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发展面对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经济犯罪的案件也日渐突出,集资诈骗的形式也变得更加多种多样,对社会有着极大的危害性。

面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对集资诈骗罪进行研究探讨,在此浅谈笔者观点。

1.2研究目的与意义因我国当前的理论界与实践界对集资诈骗罪的本罪与其他罪名的相关界限、罪的构成等都存在相关的较大争议,故本文希望能够通过集资诈骗罪的相关详细的阐述,对司法实践所存在的困惑起到一丝解疑之效,希望能够对促进经济和谐发展,社会和谐稳定能起到一丝作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前言在单位实习的这段时间接触到一个案子,偶然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与民事经济纠纷很容易被混淆。

司法工作人员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过于依赖,没有从本质上、整体上去把握和分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内在构成要件,忽略了非法占有产生的时间,忽视了隐藏性条件,我想在这里浅谈下。

研究“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认定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量刑轻重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首先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分类把合同签订的时间、财物的交付的时间作为区分标准,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分类,非法占有目的的类型包括事前故意(事实行为之前)、事中故意(事实行为过程中)、“事后故意”(事实行为过程后)。

二、其次有助于准确地定罪。

在区分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与民事经济纠纷时,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显得尤其重要。

⑥[1]有司法实践人员认为“诈骗、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往往在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前;侵占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往往在其合法占有行为之后”。

⑦[2]陈增宝认为,“侵占罪是将自己持有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其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不可能在持有他人财物之前;而诈骗罪、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只能在占有他人财物之前”。

三、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非法占有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但是有些行为却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我国没有“侵犯债权罪”,有些行为人在占有他人的财物后才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这时只能按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来处理。

四、再次有利于合理量刑⑥刘志伟:《侵占犯罪的理论与司法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122——126页。

⑦陈增宝:《共同占有者私自拿走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11月10日第四版。

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而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是量刑的根据之一。

就同一类犯罪而言,如在合同诈骗罪中,对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行为的处罚比在签订合同之后、履行合同过程中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行为处罚重些,因为第一种情况是有事先预谋的,行为人主观恶性大,而且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更大。

正文一、对非法占有目的按时间标准分类我国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通说认为,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通常表现为一特定的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须具有“以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反映了合同诈骗罪犯罪分子的主观方面,也是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经济纠纷的一个重要标准,但是刑法没有规定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

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与“财物交付或处分”的关系非常密切,如果把合同签订的时间、财物的交付的时间作为"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分类标准可以更好区分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并将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过程中产生的阶段分为事前阶段和事中阶段。

(一)、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签订合同之前(包括签订合同时)通常的合同诈骗,在签订合同之前或签订合同时行为人就已经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经过事先预谋,以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诱使对方签订、履行合同,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比如:行为人在虚构订立合同的主体、使用虚假的担保或者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以履行合同名义让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并取得财物后,之后也无任何履约行为,大致可以推定行为人一开始就存在着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属于事前故意。

对于这种产生于签订合同之前或签订合同时就已经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诈骗行为属于典型的合同诈骗。

(二)、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合同签订之后至财物交付(处分)时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在合同签订之前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在合同签订之后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对方交付财物这段时间产生非法占有的意图,即“事中故意”。

根据刑法第224条之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由此说明,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产生于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三)、合同诈骗犯罪没有“事后故意”所谓“事后故意”,是指行为人完成了某一行为并且发生某一结果后,才开始产生非法占有的犯罪意图。

对“事后故意”是否构成合同诈骗,有肯定说与否定说。

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 “事后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起初并没有犯罪的故意,而是在某种事实发生以后,才萌生犯罪的故意。

例如医生为一病人作手术,在手术的过程中发现病人乃其仇人,遂放任不管,致甲死亡。

这是属于事后的故意,这种事后的故意不影响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⑧[3]同理:有学者认为,“行为人在合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前并没有诈骗故意,也没有采取欺骗手段,但占有他人财产之后其主观意志发生了变化,意图非法拥有他人财物,并采用欺骗手段不归还原来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该行为人采用了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了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诈骗罪。

”⑨[4]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所谓“事后故意”,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足以发生一定结果的行为后,才产生犯意,并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心理。

行为人在合同诈骗犯罪过程中,在签订合同之后,先履行了部分合同,收受对方的定金、货款、预付款后,为了避免损失或觉得有机可乘,便产生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目的,然后编造虚假事实不履行合同或不继续履行合同,骗取对方财物。

其实这是一种逃避债务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和罪刑法定的原则,不宜将这样的行为规定为合同诈骗罪。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理由如下:作为合同诈骗罪罪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只能是合同签订之前或财物交付之前产生,而不可能于行为之后产生。

从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过程来分析,犯意产生于行为之前,行为人才能在主观犯意的支配下实施诈骗行为,从而主客观统一而构成合同诈骗罪。

如同一个想要盗窃钱财的小偷却盗得一枪支,小偷虽然客观上⑧马克昌著:《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6页。

⑨赵秉志著:《海峡两岸刑法各论比较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8——129页。

有盗窃枪支的行为,但主观上并五盗窃枪支的故意,从而主客观不统一而不构成盗窃枪支罪。

行为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意图而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实际上是一侵害债权的行为。

由于我国的刑法目前没有“逃避债务罪”,除了在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物”拒不交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认定为侵占罪,其它情况则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就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处刑,而只能作为合同经济纠纷来处理。

二、以下是实习阶段的一个案件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小勤,女,年龄22岁,家住湖北,原为武汉市阳光电脑公司员工;被害人小文,男,年龄44岁,江西井冈山市一家销售电脑店老板。

2011年6月29日,小勤被武汉市阳光电脑公司开除。

2011年7月14日,小文通过网络向武汉市阳关电脑公司订购一台联想电脑(以前有过生意往来,小勤经手),小勤仍然冒充武汉阳光电脑公司的员工与小文商谈(通过QQ)。

小文询问小勤要订购一款联想电脑,小勤于是在网上问供货商有无这款电脑,供货商回答有。

于是小勤向小文回复说有这款电脑,然后小文汇货款5300元给小勤。

当小勤再次联系供货商发货时,结果供货商回复说无货,之后小勤没给小文发货。

2011年7月15日,小文再次向小勤订购九台联想电脑,小勤网上询问供货商有无电脑,供货商回复小勤说有,然后小勤告诉小文有货。

当天小文汇了一半货款13000元给小勤。

当小勤再次向供货商要九台此款联想电脑时,结果供货商回复没有这么多货,于是小勤当天没有给小文发货。

2011年7月18日,小勤再次与一家供货商联系,但是仍然没有找到货源,此后就再没有去找过货源,接着小勤把小文的QQ拖入黑名单,把电话关机,不与小文联系,将货款挥霍。

当天,小文见与小勤联系不上速报案。

公安局以小勤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小勤提请逮捕。

分析:本案的焦点是小勤非法占有货款的意图是什么时候产生的。

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公安局的观点:小勤冒用公司的名义与小文谈生意,拿到货款之后不与小文联系,将货款占为己有,挥霍货款,根据上述最高院的规定,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构成要件,建议以合同诈骗罪起诉。

笔者认为不能生搬硬套最高院的规定,特殊情况特殊分析。

小勤占有货款的故意是典型的时候故意。

小勤一开始是有和小文做生意的意图的, 7月18日之前是有联系过货源的,但是由于客观原因小勤一直联系不到货源。

加之小勤与小文都是在网上联系,小勤就以为小文不知道自己的真实身份,于是产生占有货款不履行合同的想法,停止与小文联系,小勤非法占有货款的想法是在收到货款找不到货源之后才产生的,非法占有货款的目的明显产生于合同签订之后,而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须为事前故意,所以笔者认为此案小勤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