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诈骗罪动机产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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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前言

在单位实习的这段时间接触到一个案子,偶然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与民事经济纠纷很容易被混淆。司法工作人员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过于依赖,没有从本质上、整体上去把握和分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内在构成要件,忽略了非法占有产生的时间,忽视了隐藏性条件,我想在这里浅谈下。研究“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认定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量刑轻重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首先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分类

把合同签订的时间、财物的交付的时间作为区分标准,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分类,非法占有目的的类型包括事前故意(事实行为之前)、事中故意(事实行为过程中)、“事后故意”(事实行为过程后)。

二、其次有助于准确地定罪。

在区分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与民事经济纠纷时,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显得尤其重要。⑥[1]有司法实践人员认为“诈骗、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往往在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前;侵占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往往在其合法占有行为之后”。⑦[2]陈增宝认为,“侵占罪是将自己持有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其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不可能在持有他人财物之前;而诈骗罪、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只能在占有他人财物之前”。

三、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非法占有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犯罪。但是有些行为却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我国没有“侵犯债权罪”,有些行为人在占有他人的财物后才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这时只能按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来处理。

四、再次有利于合理量刑

⑥刘志伟:《侵占犯罪的理论与司法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122——126页。

⑦陈增宝:《共同占有者私自拿走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11月10日第四版。

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而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是量刑的根据之一。就同一类犯罪而言,如在合同诈骗罪中,对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行为的处罚比在签订合同之后、履行合同过程中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行为处罚重些,因为第一种情况是有事先预谋的,行为人主观恶性大,而且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更大。

正文

一、对非法占有目的按时间标准分类

我国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通说认为,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通常表现为一特定的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须具有“以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反映了合同诈骗罪犯罪分子的主观方面,也是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经济纠纷的一个重要标准,但是刑法没有规定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与“财物交付或处分”的关系非常密切,如果把合同签订的时间、财物的交付的时间作为"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分类标准可以更好区分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并将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过程中产生的阶段分为事前阶段和事中阶段。

(一)、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签订合同之前(包括签订合同时)

通常的合同诈骗,在签订合同之前或签订合同时行为人就已经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经过事先预谋,以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诱使对方签订、履行合同,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比如:行为人在虚构订立合同的主体、使用虚假的担保或者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以履行合同名义让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并取得财物后,之后也无任何履约行为,大致可以推定行为人一开始就存在着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属于事前故意。对于这种产生于签订合同之前或签订合同时就已经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诈骗行为属于典型的合同诈骗。

(二)、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合同签订之后至财物交付(处分)时

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在合同签订之前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在合同签订之后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对方交付财物这段时间产生非法占有的意图,即“事中故意”。根据刑法第224条之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由此说明,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产生于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三)、合同诈骗犯罪没有“事后故意”

所谓“事后故意”,是指行为人完成了某一行为并且发生某一结果后,才开始产生非法占有的犯罪意图。对“事后故意”是否构成合同诈骗,有肯定说与否定说。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 “事后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起初并没有犯罪的故意,而是在某种事实发生以后,才萌生犯罪的故意。例如医生为一病人作手术,在手术的过程中发现病人乃其仇人,遂放任不管,致甲死亡。这是属于事后的故意,这种事后的故意不影响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⑧[3]同理:有学者认为,“行为人在合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前并没有诈骗故意,也没有采取欺骗手段,但占有他人财产之后其主观意志发生了变化,意图非法拥有他人财物,并采用欺骗手段不归还原来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该行为人采用了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了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诈骗罪。”⑨[4]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所谓“事后故意”,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足以发生一定结果的行为后,才产生犯意,并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心理。行为人在合同诈骗犯罪过程中,在签订合同之后,先履行了部分合同,收受对方的定金、货款、预付款后,为了避免损失或觉得有机可乘,便产生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目的,然后编造虚假事实不履行合同或不继续履行合同,骗取对方财物。其实这是一种逃避债务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和罪刑法定的原则,不宜将这样的行为规定为合同诈骗罪。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作为合同诈骗罪罪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只能是合同签订之前或财物交付之前产生,而不可能于行为之后产生。从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过程来分析,犯意产生于行为之前,行为人才能在主观犯意的支配下实施诈骗行为,从而主客观统一而构成合同诈骗罪。如同一个想要盗窃钱财的小偷却盗得一枪支,小偷虽然客观上

⑧马克昌著:《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6页。

⑨赵秉志著:《海峡两岸刑法各论比较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8——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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