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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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考试案例分析陈某(3篇)

法律考试案例分析陈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陈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陈某在经营一家装修公司期间,以低价揽客、虚假宣传等手段,骗取客户签订装修合同,收取预付款后,以各种理由拖延工期,甚至人间蒸发,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被害人李某发现陈某的行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2. 陈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3. 陈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以装修公司名义,采取低价揽客、虚假宣传等手段,骗取客户签订装修合同,收取预付款后,故意拖延工期,甚至人间蒸发,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陈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 非法占有目的:陈某以装修公司名义,骗取客户签订合同,收取预付款,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客户财物,而非履行合同。

2.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陈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公司实际情况,夸大装修质量,以低价揽客,误导客户。

3.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陈某在签订合同后,收取客户预付款,却故意拖延工期,甚至人间蒸发,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4. 数额较大:陈某通过合同诈骗,骗取客户财物,数额较大,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标准。

综上所述,陈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陈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指犯罪分子在合同诈骗过程中骗取的财物总额。

本案中,陈某通过合同诈骗,骗取客户财物,其犯罪数额应包括以下几部分:1. 客户支付的预付款:陈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客户支付了预付款,这部分金额应计入犯罪数额。

2. 客户支付的装修费用:陈某在签订合同后,故意拖延工期,导致客户支付的实际装修费用与合同约定不符,这部分差额也应计入犯罪数额。

第25章之三、诈骗罪PPT课件

第25章之三、诈骗罪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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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
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惟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 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 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 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 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 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 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民事法律行为(买卖、借贷、担保等),把 自己或第三人的财物交给了行为人。这种交 付使受骗者本人或第三人丧失了对财物的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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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系一物资贸易公司的供销员,得知一大
型商场急需一批长虹彩电投放春节节日市场后, 遂主动找到该商场负责商品采购的经理,谎称 其所在公司有一批积压的长虹彩电,因该公司 急需周转资金组织新的货源,愿以优惠价格出 售给该商场。因该公司的售价的确比市场上的 长虹彩电的价格低,双方遂达成协议。结果, 该商场后来发现买回的“长虹”彩电是假冒产 品,致使该商场组织买回的这批彩电长期积压, 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
第二节 侵犯财产罪分述
三、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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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一)客体特征
(二)客观特征
1.行为人采用了欺骗手段 2.受害人发生了错误认识 3.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4.行为人获取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且数额较大
(三)主体特征

2020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诈骗罪

2020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诈骗罪

2020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诈骗罪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

(事实一)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

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

(事实二)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

(事实三)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

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

(事实四)陈某逃至外地。

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

(事实五)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

(事实六)问题: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参考答案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3.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4.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

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

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

近期社会热点法律案例(3篇)

近期社会热点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社会热点法律案例层出不穷。

本文将选取近期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法治教育的案例素材。

一、案例一:张某涉嫌强奸案【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公司职员。

2019年5月,张某与同事李某相识。

不久后,张某以帮助李某解决工作上的困难为由,将其带至家中。

在饮酒过程中,张某趁李某醉酒,实施强奸行为。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趁李某醉酒,违背其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2. 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属于情节恶劣,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李某的性权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依法严惩犯罪分子,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王某诉某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女,40岁,某公司职员。

2018年6月,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套住宅。

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首付款。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王某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遂将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王某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某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等。

对一个案件进行法律论证(2篇)

对一个案件进行法律论证(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被害人王某在网络上认识张某某,张某某自称是某知名公司的业务员,与王某洽谈合作事宜。

在双方的交往过程中,张某某以各种理由向王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借款后,张某某以各种借口推脱,拒绝归还王某的借款。

王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张某某涉嫌诈骗。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与王某通过网络认识,并谎称自己是某知名公司的业务员。

2. 张某某以各种理由向王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 借款后,张某某以各种借口推脱,拒绝归还王某的借款。

4. 王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诈骗公私财物的;(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四)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四、法律论证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谎称自己是某知名公司的业务员,以合作事宜为由向王某借款,且在借款后以各种借口推脱,拒绝归还,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 张某某的诈骗行为已达到犯罪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的定罪标准是数额较大。

本案中,张某某向王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已达到诈骗罪的犯罪数额。

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精选第一部分刑法总则一、犯罪构成的主体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

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

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

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挂倒,二死一伤。

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

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

经查,李某在逃亡的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的男少年抢劫他人财产1200元;帮助他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请对李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的乙男勾搭成奸.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

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

"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

"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

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

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三、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案例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

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

公职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公职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二、关于第二个问题,笔者认 为,被告人先后两次索要财物的行 为属性是否同一,取决于其是否从 属于同一犯罪目的,是否侵害同一 客体。
首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 于诈骗罪的法律条文采取了简单 罪状的叙事方式。 通说认为,诈骗 罪,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 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的行为。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 为 人 实 施 欺 骗 行 为 — — — 对 方 ( 受 骗 者 )产 生 错 误 认 识 — — — 对 方 基 于 错 误 认 识 处 分 财 产— ——行 为 人 或 第 三 者 取 得 财 产— ——被 害 人 遭 受 财 产损害。 ①兹如前述,本案被告人获 取相关案件的具体信息乃基于利 用工作之便而非职务之便。 但是, 本案被告人利用工作之便获取相 关案件具体信息的行为并非请托 人的诉求所在。 请托人希图被告人 帮助使涉嫌犯罪的亲友获得法院 从轻处罚的判决结果,而被告人对 此心知肚明,并未产生事实认识错 误。 被告人既无直接的职务之便以 实现请托人的诉求,也不打算利用 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以 达致请托人的诉求。 在此情况下, 被告人却谎称可以帮忙,并以需要 费用打点关系为由向请托人索要 财物。 被告人利用工作之便获取相 关案件的具体信息并告知了请托 人,从而使请托人产生被告人有能 力实现其违法诉求的错误认识,并 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向被告人交付
案。2011 年 1 月 1 日,李某某、刘某 某的亲属汪仁勇为能让李某某、刘 某某得到从轻处罚的判决结果,向 重庆市金盾保安公司的押运员周 某某求助。 周某某接到求助后,遂 致电朋友王健,询问其能否找关系 让汪仁勇的亲属李某某、刘某某在
案例
10/2012
案例 研究 065
渝北区人民法院得到从轻处罚。 被 告人王健表示可以帮忙,但需要 6 万元用于打点关系。 同时,王健还 从周某某处获知了涉案人员的姓 名等相关信息。 周某某将相关情况 反馈汪仁勇后,汪随即将 6 万元打 入周某某的银行账户。 次日,周某 某根据被告人王健的要求,在渝北 区某银行分理处通过转账和取款 付现 的 方 式 ,将 其 中 5.8 万 元 交 给 王健。 同月 3 日,被告人王健在交 巡警平台上班时,利用公安部门配 发给自己的数字证书与密码,通过 江北区分局的网站登陆重庆市公 安局八大信息资源库及综合查询 系统,获悉了李某某、刘某某涉嫌 犯罪的罪名、涉案金额等信息。 随 后,被告人王健又先后利用其警号 及掌握的密码登陆执法办案暨监 督考评信息系统、重庆市公安局刑 事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继续了解涉 案的相关信息,并将获得的信息告 诉了周某某。

犯罪构成的案例分析

犯罪构成的案例分析

犯罪构成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犯罪构成案例一:抢劫案背景:X先生在街上行走时,被一名持刀歹徒抢劫。

歹徒威胁要割破X先生的喉咙并拿走他的钱包。

犯罪构成:1.盗窃罪:歹徒明确表示要夺取X先生的钱包,这构成了盗窃罪。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减他人财物的行为。

2.敲诈勒索罪:歹徒以暴力手段要挟X先生,威胁可能割破他的喉咙,这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恐吓、要挟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

案例二:毒品贩卖案背景:Y女士被警方发现在自家房屋中贩卖毒品。

警方对其进行搜查,发现大量的毒品制造工具和吸食工具。

犯罪构成:1.毒品犯罪:Y女士在家中贩卖毒品,持有大量毒品制造工具,这构成了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是指非法持有、制造、贩卖或者运输毒品的行为。

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Y女士贩卖毒品,使得社会治安受到威胁,这构成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公共活动中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案例三:诈骗案背景:Z先生在网上购买了一台二手电脑,但是对方收到款项后却未发货。

经调查,对方没有出售电脑的意愿,而是以欺诈手段骗取了Z先生的钱财。

犯罪构成:1.诈骗罪:对方通过网上虚构交易,骗取Z先生的钱财,这构成了诈骗罪。

诈骗是指为了牟利,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的行为。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方获取了Z先生的个人信息,这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

结论:犯罪构成依据法律规定,根据案例中涉及的具体事实情况来判断。

在上述案例中,抢劫、盗窃、敲诈勒索、毒品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诈骗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罪名是最为适用的。

这些案例反映了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和危害性,同时也呼吁加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以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方鹏刑法分论讲义12_05-04诈骗罪

方鹏刑法分论讲义12_05-04诈骗罪

四、着手、既未遂标准
1、着手:欺诈行为 2、既遂:得财 3、诈骗未遂的处理 4、共同诈骗、多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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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条竞合
1、与其它诈骗犯罪 2、制售伪劣产品等犯罪中的诈骗行为 3、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4、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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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8+1+2+1
第192条
第193条
集资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招摇撞骗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罪 诈骗罪
自然人
自然人、单位 自然人、单位 自然人 自然人
无期
十五年 无期 十年 十年 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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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此罪彼罪
(一)与盗窃罪:“诈骗型的盗窃” (1)取财的关键行为为何? (2)对方(被害人)有无处分财产?(特别需要考虑“意思 处分说”)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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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17. 关于侵犯财产罪及相关犯罪,下列哪一选甲用假币到电器商场购买手机,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B.乙受王某之托将价值5万元的手表送给10公里外的朱某, 乙在路上让许某捆绑自己,伪造了抢劫现场,将表据为己有。 报案后,乙向警方说自己被抢。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丙假冒某部委名义,以组织某高层论坛为名发布广告、 寄送材料,要求参会人员每人先邮寄会务费1万元。丙收款 50万元后潜逃。丙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 D.丁为孩子升学,买了一辆假冒某名牌的摩托车送给教育 局长何某。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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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法条
1.《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6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

诈骗罪定罪的三个要件是什么呢

诈骗罪定罪的三个要件是什么呢

诈骗罪定罪的三个要件是什么呢一、认定诈骗罪的五个条件是什么?一、认定诈骗罪的五个条件是什么(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二)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三)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五)《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如何定性(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2、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

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认定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认定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认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诈骗二字相信大家在生活中也听说过不少,所谓诈骗罪就是通过欺骗、隐瞒事实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的财财物等。

诈骗罪一定要是行为人故意而为之的,那么下面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认定吧。

▲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诈骗罪应当如何认定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辩论赛一辩稿件(1)

辩论赛一辩稿件(1)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各位观众大家晚上好。

我是反方一辩刘蔚宽,下面就由我从四个方面来阐述我方观点:杨亮与周芳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第一,正如对方辩友所说,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要求必须满足犯罪主观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但是大家请注意,在此案中,杨亮与周芳的行为并不是非法的。

杨亮与周芳的离婚是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进行的,所以其离婚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中既没有关于离婚目的的规定,也未规定离婚目的对离婚效力的影响。

所以离婚就根本没有真假之分,只要有民政机关颁发的离婚证,我们就应当承认其具有的法律效应。

因此,我们就必须认定杨亮与周芳并不是所谓的“非法”,而是完全合法的。

第二,我要纠正对方辩友,此案不符合诈骗罪中所规定的“犯罪对象限于公私财物”这么一个构成要件。

纵观此案,当事人辗转多次,其目的只是为获得一个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作为一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并不能在市场任意流通,不能也无法将其与商品房之间的利益差直接认定为诈骗数额。

因为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的只是有限产权。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这种居住权不能流通、交易,并不能等同于现实的财产性利益。

购房人要想取得完全产权,必须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项。

由此也可知,其行为所侵占的"利益"的量化并不具备多强的司法操作性。

这种行为只是挤占了他人的公共福利,只是影响了经济适用房的分配秩序,不符合其诈骗罪关于犯罪对象的构成要件,最多也只能在道德层面给予谴责,不能用法律进行约束,更不能对其使用刑法。

诈骗罪构成及立案标准

诈骗罪构成及立案标准

诈骗罪构成及立案标准诈骗罪构成及立案标准法律对诈骗罪的认定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吉德仁案件的法律评析(3篇)

吉德仁案件的法律评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案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吉德仁案件便是其中之一。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法律适用、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等方面对吉德仁案件进行法律评析,以期对我国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二、案件背景吉德仁,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原系某市某县某村村民。

2012年,吉德仁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吉德仁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吉德仁案件进行了再审,并于2017年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三、法律适用1.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方面: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客观方面: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证据认定在吉德仁案件中,原审判决认定吉德仁故意杀人罪的主要证据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等。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人证言存在矛盾。

部分证人证言相互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被害人陈述存在疑点。

被害人陈述存在自相矛盾之处,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

(3)现场勘验笔录存在瑕疵。

现场勘验笔录未详细记载现场情况,无法为案件事实提供有力证明。

四、司法公正1.程序公正在吉德仁案件中,程序公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程序。

(2)保障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

(3)确保审判公开、公平、公正。

典型法律犯罪案例及分析(3篇)

典型法律犯罪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某,男,45岁,原系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6年至2019年期间,李某某利用其在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发布虚假广告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涉及金额达人民币2亿元,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二、案件经过1. 非法集资的开始:2016年,李某某开始以公司名义向投资者宣传公司业务,承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投资。

初期,由于回报较高,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2. 集资规模的扩大:随着集资规模的扩大,李某某将非法集资的范围扩大到全国多个省市,通过设立分公司、招募业务员等方式,进一步扩大了非法集资的规模。

3. 资金链断裂:由于投资回报承诺过高,公司实际盈利无法满足投资者回报需求,李某某开始挪用其他投资者的资金来支付部分投资者的回报。

随着资金链的断裂,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要求兑付本金和回报。

4. 案件曝光:2019年,部分投资者因无法兑付而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被曝光。

三、案件处理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李某某及其公司进行侦查,查封、冻结涉案资金。

2. 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集资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四、案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特点:- 承诺高额回报:这是非法集资的核心特征,通过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

- 虚构投资项目:李某某虚构公司业务,以虚假项目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

- 广泛宣传:通过口口相传、发布虚假广告等方式,扩大非法集资的范围。

2. 非法集资的危害:- 扰乱金融秩序:非法集资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损害了金融机构的信誉。

- 损害投资者利益:大量投资者被骗,导致巨额资金损失。

- 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引发的社会问题,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

3. 防范措施:-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增强防范意识。

浅析诈骗罪

浅析诈骗罪

浅析诈骗罪论文摘要:诈骗罪是近年来较为高发的侵犯公民财产的犯罪,由于法律对于诈骗罪概念的规定较为简单,而实际案例中有存在复杂多样的介入因素等情形,因此在以何种罪名进行评价时存在较多的争议。

本文围绕诈骗罪犯罪构成进行了分析,并对司法实践中诈骗罪与虚构借款理由的民间借贷等界限进行了区分,以期为读者们增加些讨论观点。

论文关键词诈骗罪犯罪构成虚构理由民间借贷一、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物,行为人取得了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在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仅表述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而在实践中常因概念的定义等容易发生争议,本文就诈骗罪犯罪的构成要件中一些常见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而单位不属于普通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单位可以构成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

(二)主观故意本罪的行为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

在实践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往往难以断定,不能仅凭行为人主观上肯定或者否定直接确定,需要综合行为时或行为后的其他客观因素加以断定。

(三)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通常认为侵害了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占有人的经济利益,即构成诈骗。

有些犯罪,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此罪所侵犯的是物的所有权,而并非物的占有权。

或者因无因管理等发现的遗失物、埋藏物的人而言,虽然是合法占有,但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财产,如果此时所有权人采取诈骗的手段从占有人处取得了财物,并没有侵犯占有人的经济利益,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论合同诈骗罪

论合同诈骗罪

论合同诈骗罪摘要: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态。

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诈骗假借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合同诈骗目的,具有隐蔽性和及大的危害性。

本文将对合同诈骗罪进行分析,以提高对该种犯罪形式的警惕性和处理能力。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犯罪构成一、合同诈骗罪概述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1.合同诈骗罪犯罪主体。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亦能成为合同诈骗罪主体。

合同诈骗罪是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2.合同诈骗罪犯罪主观方面。

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上述诈骗故意,而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间既可能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最初,也可能产生在其他合法行为进行的过程中。

诈骗罪量刑标准及立案标准

诈骗罪量刑标准及立案标准

Why don't you work hard and want everything.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诈骗罪量刑标准及立案标准导读:诈骗罪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

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论现行诈骗犯罪的现状及成因和对策

论现行诈骗犯罪的现状及成因和对策

论现行诈骗犯罪的现状及成因和对策作者:汪成玉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6年第7期汪成玉(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西藏拉萨850000)摘要:诈骗罪作为《刑法》规定的一项犯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即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犯罪具有追利性、复杂性、非暴力、共犯性、不定性等特点,就诈骗犯罪成因而言,主要有犯罪嫌疑人、受害人、社会、政府职能缺位等方面的原因,就如何防范诈骗犯罪,文章从个人、社会、及国家角度提出对策建议。

即个人要提高防骗技能和防骗意识;新闻媒体要加强防骗宣传,学校要加强教育;立法机关要加强完善《刑法》及其解释,使《刑法》适应打击诈骗犯罪需要,司法机关加强审判和教育,公安机关要加强日常法制宣传并提醒广大民众谨防诈骗,国家要建立民众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财富分配机制。

关键词:诈骗;诈骗犯罪;启示中图分类号:D9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6)19-0200-02收稿日期:2016-06-20作者简介:汪成玉(1986-),男,汉族,安徽宿松县人,西藏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诈骗罪作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一条犯罪,是国家为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委托委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依法制定的一条法律。

由于近年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财类诈骗案件频发,各类诈骗活动猖獗,犯罪嫌疑人甚是嚣张,加上被害人的防骗意识薄弱等原因,行为人实施诈骗犯罪给人民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从某种程度上讲,诈骗犯罪也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谐。

因此,研究诈骗犯罪特点及成因,对于如何预防被骗,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一、诈骗与诈骗犯罪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并不一定构成诈骗犯罪。

诈骗包括诈骗治安违法行为,诈骗刑事犯罪行为。

要使诈骗行为达到诈骗罪的法定定罪标准还需具备一定条件。

下文就诈骗与诈骗犯罪的定义及构成体系做一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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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三角诈骗问题研究
廖兵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财产型犯罪变化尤为大。

诈骗罪作为其中的一员,也在经历着认知程度的变更,而且只要是思想,一旦落笔它就不再新颖,同样,法律条文也不例外,对比于时时刻刻在剧变地社会关系明显具有滞后性,那么法律条文不能满足司法实践需求,甚至相互有冲突也是可以预见的。

本文的着眼点以普通诈骗罪的经典诈骗模式为贯穿第一部分主线,对此模式的疑难问题进行有侧重的探讨,同时在此基础上引出第二部分的主线三角诈骗以及第三部分主线诉讼欺诈,结合理论和司法实践,剖析两者之间的异同点,深入阐述诉讼欺诈单独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诈骗罪;诈骗模式;三角诈骗;诉讼欺诈
一、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开宗明义,首先透彻认识诈骗罪的概念,刑法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是一个简单罪状,用自己的更便于理解的阐述就是行为人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使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了被害人的财产,行为人或者其他人因此获得财产,受骗人处分财产的意图达到的目的没有实现的情况。

在学理上,有一个学界普遍认
同的诈骗模式: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对方(受骗者)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1此行为模式理论舶来于日本刑法,他们对于诈骗行为的定义通常是:通过欺罔他人而取得财物,为此,将他人陷入错误认识、使他人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做出财产性处分、取得财物这一客观的因果关系经过及其主观的认识(故意)是必要的。

2
分析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本人不常用传统地“四要件理论”,而是习惯用不太成熟的“二阶层理论”,即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要满足主客观方面的一致,第一个是不法层次,此层次判断对象是行为,本人也会着重阐述诈骗罪的客观行为,第二个是有责层次,此层次判断对象是个别的行为人,此罪中较之客观行为,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那么复杂,就不深入讨论。

不法层次中,我们要借助某种标准来判断分析其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中评价的坏事儿,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内容非常繁杂,也有很多的争议点,那么本人就以前面经典地诈骗模式为线索,从不同的视角探讨这些行为和争议点。

(一)行为人的欺诈行为
各种书籍著作中对此通俗易懂的描述就是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不论是语言的,还是文字的抑或行为的,要么积极地捏造不可能或者不存在的事实,称之为虚构事实,比如甲根本不会医术,谎称能替乙医好癌症,乙信以为真,支付了高昂地医疗费;要么消极地隐瞒事情客观真相,称之为隐瞒真相,比如甲商家按合同送货给了乙商家,后
者已收到货的情况下否认,要前者履行交货义务。

在此环节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欺诈行为的程度,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在何种情态下能让受骗者陷入或者保持错误处分被害人的财产,这种让受骗者陷入或者保持错误认识可能性,需要合理的评判。

“客观说”认为,欺诈行为能否让受骗者产生或者或者错误认识应该以一般人的判断能力作为标准,换而言之,同个社会历史条件下,如果该行为不能让正常的一般人受骗的话,就未到达刑法上欺诈的程度。

比如某人说给他多少钱,他能让你移居外星球。

此观点的缺陷在于,行为人所施行的诈骗行为本身千奇百怪,有巨大的迷惑性,很多看起来匪夷所思的花样也能得逞,那么“一视同仁”的话就不合适了。

“主观说”认为,能否让人陷入或者保持错误认识,主要根据具体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而定。

比如某人对职业为医生的甲说他有长生不老药,对务农的乙也说同样的话,甲对此嗤之以鼻,乙确信以为真。

从上面的案例中,不难看出这个观点的致命缺陷就是诈骗行为针对的对象的判断认知能力的个体差异,假如真以此标准来衡量的话,某人对甲不构成诈骗罪?对乙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得出这个结论明显是荒谬而站不住脚的。

本人认为诈骗程度的判断标准应该主观说与客观说兼收并蓄,去其糟粕,存其精华,以客观说为首要判断标准,适当地辅之以主观说,即以正常的一般人的维度来首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欺诈程度,并补充性地考虑受骗者当时的主观情态来确认。

(二)受骗者陷入错误认识
这里的错误认识必须是要让受骗者处分财产,假如行为人的诈骗
行为并没有让受骗者陷入或者保持错误认识,且基于此错误认识处分被害人的财产,那么此诈骗行为不能称之为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比如甲夸大乙说自己身背巨债,要借钱还债,但是乙早就通过另外的渠道知道真相,甲并没有欠的那么多钱,可是乙仍然出于怜悯借钱给甲。

此案例中,甲确实实施了诈骗行为,结果也达到了预期目的,但是乙出身财产并非甲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而成功的,而是因乙的恻隐之心获得的。

换而言之,甲的欺诈行为与乙的处分财产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甲的行为并不构成既遂诈骗罪,而是未遂。

要符合诈骗罪的特征,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与受骗者处分财产之间有刑法的因果关系是毋庸置疑的,那么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和受骗者陷入或者保持错误认识这对因果关系呢?是否也具有刑法的因果关系,在我看来必然有的,不过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是积极让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还是消极地让对方保持这种错误认识,究极目的都是为了让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三者之间形成了牢不可破的因果锁链,如果某一环节断开了,那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被阻断了,不构成诈骗罪。

(三)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受骗者陷入错误认识之后,基于此按照行为人的意思把财产处分给了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这是诈骗罪区分彼罪的最核心点,具有决定性意义。

肯定处分行为在诈骗罪的地位,实践对于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有重大意义,诈骗罪中受骗者处分财产既有处分的意思,即占有转移不违反占有者的意思,也有处分行为,即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为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占有。

而盗窃罪中根本没有处分行为,即被害人与财
产失去占有控制,并非基于“自愿”,而是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割断了这种控制占有。

例如甲约乙到餐厅吃饭,期间称要借乙的手机打电话,乙将手机递给甲之后。

甲假装拨打电话,并谎称信号差,一边佯装拨号,一边往餐厅外走,然后乘机逃走。

甲构成的是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关键在于此处乙没有处分意思和行为。

由此可见处分财产行为在诈骗罪中不可取代的地位,本人坚定站在必要说的立场,把之作为诈骗罪构成要件极重要因素,正如日本林干人教授从诈骗罪本质出发,也将诈骗罪理解为是通过确保公正的交易来保护财产的犯罪,因此,对于诈骗罪的成立,基于受骗者的意思决定的处分行为就是必要的8。

(四)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
首先是这里的财产的概念,其应该是包含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并且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分为积极的方式和消极的方式,积极的增加例如,受骗者将占有财物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人;消极的增加例如,受骗者免除行为人或者第三人的债务等等。

取得财物的最低标准即是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对财物的事实占有支配,但对于财产性利益而言,取得财物也即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获得了财产性利益。

实践中,经济社会的日新月异发展,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内涵也越来也广泛,譬如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一种观点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虚拟财产自身并不具备价值和使用价值,仅是一种计算机符号,最重要的是,即使承认其有价值,但是现实中没有统一标准来评估。

另一种观点肯定其财产属性,认为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有
一定程度上的联系,虚拟财产在网络世界中也具有使用价值,由于在现实中存在需求关系,虚拟财产已经成为可以交易的商品,自然就具有了财产属性。

11一个很能说明问题的例子,现实货币与虚拟财产通过中介的兑换。

本人比较倾向后者,网络世界可以说是人类的现实社会之外的另一个虚拟社会,很多现实问题在网络世界也有反映,一种事物是否具有价值或者使用价值,看其是否付出了劳动,诚然虚拟财产不是有形可见的,但是其中蕴含的劳动成果无法否认,在虚拟世界也有独特的一套评估体系,和现实中一样能够自由的交易,显然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彰显一定的财产关系,理应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

(五)受骗者或者第三人遭受财产损失
受骗者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导致受骗者或者第三人损失财产,也是欺诈行为的危害结果和目地。

这里出现了中外学界争议点,到底财产损失能否成为诈骗罪的必要构成要件?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诈骗罪侵害了诚实信用,经济秩序,自身的欺诈行为就有很强的危害性,绝非要有财产损失发生才行。

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诈骗罪是侵犯公民财产的犯罪,如果结果中并无财产损失,就不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我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准确,诈骗罪作为财产性犯罪的一员,刑法保护的客体实质是财产权利,当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不足以威胁财产权利的安全,那么不应以刑法上的诈骗罪来规制。

我国刑法中要构成诈骗罪,要获得较大数额的财物,虽然没有直接的规定要给受骗者或者第三人带来财产损失,但是也是间接的佐证了诈骗罪的成立财产损失也必不可少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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