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律法规_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_2011年版
3、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等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
第三条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公司会员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三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四相关业务人员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五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从业资格期货法律法规(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
期货从业资格期货法律法规(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判断是非题 4.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在每题给出的备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
1.期货公司会员单位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时应遵循的原则是( )。
A.利润最大化B.买卖自负C.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D.外控合规正确答案:C解析:《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第二条规定,会员单位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知识模块: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2.根据《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期货公司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 )制度,以明确相关期货从业者的责任。
A.风险规避B.证券经纪业务管理C.期货经纪业务管理D.客户开发责任追究正确答案:D解析:《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第六条规定,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客户开发人员、审核人员、服务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期货从业人员的责任。
知识模块: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3.根据《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会员单位应当要求本单位从业人员自觉遵守__________,严格执行________。
( )A.期货从业人员行为准则;投资者适当性制度B.期货从业人员行为准则;期货从业人员适当性制度C.投资者行为准则;期货从业人员行为制度D.投资者行为准则;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正确答案:A解析:参见《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第七条规定。
知识模块: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4.期货公司会员单位应当完善客户纠纷( ),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诉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中金所办字[XXXX]15号)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中金所办字[XXXX]15号)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2010-2-8中金所办字[2010]15号《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等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
第三条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公司会员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
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近年来,证券期货市场不断发展壮大,投资者群体也日益庞大,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运行,我国证券期货管理机构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和规定。
其中,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是保障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对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适当性管理的背景和意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核心目标在于确保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适当性和合规性,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台与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深入推进密切相关。
随着证券期货市场逐渐开放,越来越多的普通投资者加入交易行列,但并非所有投资者都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投资能力。
因此,加强对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能够减少投资者的风险,防范金融乱象。
适当性管理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通过对投资者资质的要求和交易限制的设定,可以降低市场风险,减少不合理交易的发生,有效维护市场秩序。
同时,通过适当性管理,也可以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促进市场的长期稳定。
二、适当性管理的主要内容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 适当性评估适当性评估是判断投资者是否具备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能力和条件的重要环节。
根据相关规定,证券期货公司在接受投资者开户申请时,必须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
适当性评估包括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经验评估和金融产品知识评估等内容。
评估结果将作为投资者是否适合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重要参考依据。
2. 投资者分类管理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将投资者划分为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等不同类别,并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普通投资者通常具备较低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因此需要进行更为严格的适当性管理。
专业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则相对具备更高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可以享受更自由的投资交易权限。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7.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做好《期货和衍生品法》配套规则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协会自律规则体系,协会对《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适当性细则》)。
《适当性细则》已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2024年7月15日附件1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督促期货行业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经营机构”)向交易者公开销售或者非公开转让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交易者提供证券期货和衍生品等相关业务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经营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向交易者销售适当的产品或者提供适当的服务。
第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办法》、本细则及其他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交易者分类第五条经营机构向交易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交易者信息,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查询、收集交易者资料;(二)问卷调查;(三)知识测试;(四)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等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
第三条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二)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三)具有累计10 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 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公司会员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 万元;(二)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三)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四)相关业务人员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五)具有累计10 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 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作者:————————————————————————————————日期: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期货公司业务操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开户申请资料,全面履行测试、评估职责,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二章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第一节可用资金要求第四条期货公司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五条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节知识测试要求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第七条自然人投资者及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等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第八条公司市场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第九条期货公司和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下发至期货公司。
交易所定期或者不定期更新测试试卷,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第十条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
负责测试的开户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不得为评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股指期货对投资者适当性
财务状况评估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从投资者本人的金融类资产 或者年收入等方面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分值上限为50分。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同时提供本人金融类资产、年收入 材料作为财务状况证明的,期货公司应当在分别评分后,取 其最高评分作为投资者财务状况评估得分,各项评分不得累 加。
投资经历评估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投资经历包括商品期货交易经历与证 券交易经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20分与10分,两 项评分较高者为投资经历得分。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交易和风控等情 况对其投资经历进行评分。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应当提供近期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 专用章的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商品期货交易经历证明。
第九条 自然人投资者及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 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等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 代。
第十条 公司市场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和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 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 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 下发至期货公司。
期货公司为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的,参照本条执行。
第六条 期货公司只能为获得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 准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 易编码。
第七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适当性标 准进行调整。
实施办法对投资者知识测试的要求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 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二)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三)具有至少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 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商品期货交易 成交记录; (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 的情形。
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知识
中间介绍、交易结算、全面结算业务的净资本标准
• 期货公司委托其他机构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 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 从事交易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 低于人民币4500万元。
• 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 低于以下标准: (一)人民币9000万元; (二)客户权益总 额与其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权益或者非结 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的6%。(19、20、21)
➢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 期货市场法律法规——公司篇
一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二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三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四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2.1 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人员篇
五Leabharlann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首席风险官发现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 行为或者可能发生风险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 期货公司拟解聘首席风险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的,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更换。
提高对期货经纪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
• 在第53、54、60、66、67条中有具体要求。 • 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的风
编制与披露
•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董事提交书 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 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 代表人签字确认。
•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交书 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 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全体董事签字 确认,并应当取得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28)
《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
《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新增《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期货公司投资者适宜性制度实施管理细则(试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宜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宜性制度运行指引》(试行)《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自2021年2月9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维护股指期货市场稳定、规范、健康运行,督促期货公司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单位)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会员单位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三条会员单位应当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将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贯穿于开户流程管理的各个环节,理性选择客户,不得为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四条会员单位开户时,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股指期货的风险,全面、客观地介绍股指期货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点,测试投资者对股指期货的基本知识,认真审阅投资者的开户申请材料,认真评估投资者的诚信和风险承受能力。
不得以虚假申报的方式协助投资者规避投资者正当权益性标准要求。
第五条会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期货经纪业务的管理,加强对投资者交易行为合法合规性的管理,督促投资者遵守与股指期货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易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
第六条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客户开发人员、审核人员、服务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期货从业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会员单位应当要求本单位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期货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等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
第三条投资者应当根据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四条期货公司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三)具有至少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公司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诚信状况和相关投资经历等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五条期货公司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三)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四)相关业务人员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五)具有至少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章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操作要求
2015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期货法律法规第二十章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知识点: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操作要求● 定义:第二十一条到第四十五条为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操作要求● 详细描述: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本公司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填写《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见附件),期货公司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授权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评估复核人、开户经办人、客户开发责任人和投资者应当在综合评估表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综合评估满分为100 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 分、20 分、50 分、15 分。
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情况在该投资者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的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
第二十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要求投资者对综合评估各项指标提供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项目评分为零。
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 分以下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10 分与5分,两项评分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
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实名制开户的要求核实投资者身份和年龄。
投资者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提供的学历或者学位证明应当为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等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投资经历包括商品期货交易经历与证券交易经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20 分与10 分,两项评分较高者为投资经历得分。
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情况对其投资经历进行评分。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督促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建立并完善以了解客户和分类治理为核心的客户治理和服务制度,爱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依照《期货交易治理条例》、《期货交易所治理方法》及《期货公司治理方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依照股指期货的产品特点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担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监管局(以下统称各派出机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合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本规定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中金所、中期协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形进行自律治理。
监控中心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形进行核查验证。
第五条中金所应当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股指期货产品认知能力、投资经历等方面,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期货公司应当依照中金所制定的标准和指引,制定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实施方案,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治理制度和开户审核工作制度,完善业务流程与内部分工,加强责任追究。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报中金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条期货公司应当深化客户服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点,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不得为不符合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当性管理基本原则第二条证券期货市场参与者应遵守以下适当性管理基本原则:1. 公正合理原则:依法公正、公平、合理处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事务,不歧视任何投资者;2. 信息充分原则:在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时,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投资期限等特点,向其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并告知相应风险;3. 适当性原则:根据投资者的个体差异,合理判断投资者的适当性,确保投资者与所投资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相匹配;4. 诚信原则:秉持诚信原则,不得误导、欺骗投资者,不得违规销售、推介产品;5. 操作流程合理原则:确保适当性管理工作的操作流程简化、合理,方便投资者参与。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第三条证券期货公司应当在开展业务前,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包括但不限于:1.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根据投资者的资产、收入、风险偏好等情况,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确保投资者可以承受相应的投资风险;2. 投资者投资目标评估: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标,包括投资周期、资金用途等,推荐适合的投资产品;3. 投资者适用性评估:综合考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因素,判断投资者适用的投资产品范围;4. 信息充分披露: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书等,确保投资者清楚了解投资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第四章适当性管理责任第四条证券期货公司负有适当性管理责任,应确保以下事项:1. 设立健全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操作流程;2. 培训员工,提高适当性管理能力;3. 建立完善的投资者档案,记录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信息,并定期更新;4. 定期评估投资者的适当性,合理判断投资者是否适合特定的投资产品;5. 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理财能力。
期货法律法规考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期货法律法规考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期货市场中的一个重要法律法规考点。
这个制度旨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期货公司和期货市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管理机制。
本文将从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适当性制度的内容、适当性制度的实施情况及其重要性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期货公司在接受客户委托的过程中,对客户的适当性进行评估和检查,以确定客户是否符合投资期货的条件,从而有效降低交易风险。
适当性制度旨在保护投资者,避免他们因信息不足或投资过度而造成的亏损。
同期货市场中的其他制度一样,适当性制度也是由中国期货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颁布的。
二、适当性制度的内容适当性制度包括客户分类、适当性检查和信息披露三个方面。
1.客户分类期货公司将客户分为普通客户、专业客户、合格投资者等三种类型。
普通客户是指不具备期货市场交易经验、资金相对较少的投资者。
专业客户是指具备一定的期货市场交易经验和专业知识、并掌握相关信息的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是指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投资者。
2.适当性检查期货公司在接受客户委托前需要进行适当性检查,以确定客户是否符合投资期货的条件。
适当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客户的收入水平、家庭资产、家庭负债、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
3.信息披露期货公司需要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信息,让客户了解期货市场的基本规则、风险和投资策略等。
同时,期货公司也需要告知客户有关适当性检查的内容和结果。
三、适当性制度的实施情况及其重要性目前,我国期货市场适当性制度已经逐步完善。
期货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适当性检查机制,客户分类、适当性检查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工作得到了较好的落实。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实施对期货市场中的所有参与者都极其重要。
对于投资者来说,适当性制度的实施能够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期货市场的风险和规则,从而更加理性地作出投资决策。
对于期货公司来说,适当性制度的实施能够改进其客户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同时也能够减小公司的投资风险。
期货法律法规考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期货法律法规考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引言随着中国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成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考点。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建立业务关系时,期货公司需要对投资者的身份、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保投资者符合进行投资活动的适当性要求。
本文将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内涵、适用范围、具体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内涵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期货市场监管机构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确保投资者在期货市场进行投资活动时具备相应的适当性要求,规定了期货公司应遵循的原则和规定。
其核心原则包括合法、公平、诚信、标准和适当性等。
•合法原则: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应基于法律法规,确保所有的投资者评估和适当性要求都是合法的。
•公平原则: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应确保所有投资者在评估和适当性要求上受到平等对待,没有任何形式的歧视。
•诚信原则: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期货公司在进行投资者评估的过程中,必须保持诚信,不得故意隐藏或歪曲事实。
•标准原则: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期货公司在评估和适当性要求上使用一致的标准,确保评估和要求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适当性原则: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期货公司对投资者的身份、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保投资者具备进行投资活动的适当性要求。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适用范围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适用于期货市场中的各类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具体适用范围如下:1.个人投资者:指自然人身份的投资者,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和其他具有投资能力的自然人。
2.机构投资者:指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身份的投资者,包括公司、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等。
无论是个人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在进入期货市场进行投资活动之前,都需要经过投资者适当性评估。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要求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期货公司在评估投资者适当性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身份评估:期货公司应对投资者的身份进行评估,核实其身份证明文件,并确保投资者的身份真实可信。
股指期货期货从业考试
《期货法律法规考试辅导习题集》补充习题(一)单选题在以下各题所给出的4 个选项中,只有1 个选项最符合题意,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
1.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cA. 收益特性,风险承受能力B. 收益特性,收益预测能力C. 风险特性,风险承受能力D. 风险特性,收益预测能力2. (b )负责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
A. 中国证监会B.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C. 中国期货业协会D. 期货公司3.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中金所、中期协应当根据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对其进行( d)。
A. 刑事制裁B. 行政处罚C. 行政处分D. 纪律处分4.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进行的评价,(d )。
A. 构成投资建议和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B. 构成投资建议,但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C. 不构成投资建议,但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D. 不构成投资建议,也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5.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以了解客户和(b )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将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贯穿于()管理的各个环节,理性选择客户。
A. 分类管理,开户流程B. 分类管理,交易流程C. 统一管理,开户流程D. 统一管理,交易流程6. 期货公司对投资者进行测试的试卷由(c )。
A. 中国证监会统一编制B. 中国期货业协会资格考试与认证部统一编制C.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统一编制D. 期货公司编制7. 下列关于股指期货投资者开户知识测试要求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A. 期货公司客户开发人员和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应为同一人B. 测试完成后,由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C. 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D. 期货公司只能为测试得分80 分以上(含`80 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8. 对于未能通过开户知识测试的投资者,(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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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期货公司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的自然人投资者,应符合的条件有()。
A:申请开户时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资产总额≠可用资金)
B:具备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C: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平均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D: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E:
答案:C,D
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2、在期货公司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的一般法人投资者,应符合的条件有()。
A: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100W)
B: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50W)
C: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
D: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平均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E:
答案:C,D
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三)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四)相关业务人员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五)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3、对存在或可能存在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行为的期货公司,交易所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
A:约见谈话
B:责令参加培训
C:口头警示
D:暂停办理业务
E:
答案:A,B,C,D
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行为的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责令参加培训、增加内控合规自查次数、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责令处分责任人员、限期说明情况、专项调查和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
4、期货公司对投资者进行测试的试卷由()。
A:中国证监会统一编制
B:中国期货业协会资格考试与认证部统一编制
C: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统一编制
D:期货公司编制
E:
答案:C
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第八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下发至期货公司会员。
5、下列关于股指期货投资者开户知识测试要求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期货公司客户开发人员和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应为同一人
B:测试完成后,由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
C: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
D:期货公司只能为测试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答案:A
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第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第十条规定,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
第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测试得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6、对于未能通过开户知识测试的投资者,()。
A:期货公司在5年内不允许其再次参加测试和期货交易
B: 期货公司永久不允许其再次参加测试和期货交易
C: 期货公司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
D:如有其它证据表明其具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可以为其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答案:C
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第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
7、期货公司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投资者通过知识测试的时间不得()。
A:少于1个月
B:少于2个月
C:超过1个月
D:超过2个月
答案:D
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第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投资者通过知识测试的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
8、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0W),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申请开户日期不超过(3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
A:100万元,3个月
B:500万元,6个月
C:1,000万元,12个月
D:1亿元,1个月
答案:A
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第十七条规定,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申请开户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
9、下列关于股指期货投资者综合评估中基本情况评估的说法,正确的是()。
A:投资者年龄评估分值上限为5分,学历评估分值上限为5分
B:投资者年龄评估分值上限为10分,学历评估分值上限为10分
C:投资者年龄评估分值上限为5分,学历评估分值上限为10分
D:投资者年龄评估分值上限为10分,学历评估分值上限为5分
答案:D
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10分与5分,两项评分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
10、列人员需要参加股指期货投资者开户知识测试的有()。
A: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
B:一般法人投资者的结算单确认人
C: 一般法人投资者的资金调拨人
D:自然人投资者本人
E:
答案:A,B,C,D
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第七条规定,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及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11、在对股指期货投资者投资经历进行评估时,投资者应当提供平均近5年内的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
答案:False
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第三十条规定,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昀近三年内的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商品期货交易经历证明。
12、期货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对综合评估各项指标提供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项目评分的平均高分为该项分值上限的50%。
答案:False
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第二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对综合评估各项指标提供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项目评分为零。
13、期货公司不得将投资者开户资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向交易所泄露。
答案:False
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交易所对期货公司会员
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时,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