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经济法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7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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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7含答案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5月A产品销售收入为8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销售A产品时取得的运输收入为8万元。
为了促销,以折扣方式销售B产品的销售额为200万元(不含增值税),折扣额20万元向购买方另开发票。
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购买方退货18万元,但尚未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还。
当月用于职工福利的产品10万元、用于翻修办公楼的产品12万元。
当月购进原材料16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27.2万元,货款已经全部支付,但当月验收入库的原材料价款130万元。
当月还购进了25万元的建筑材料用于翻修办公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4.25万元。
该企业购销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计算5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是:(80十200—20—18)x17%—(160+25)x17%=9.69(万元);当月还需缴纳营业税8x 5%=0.4(万元)
请问该企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否正确,有哪些做法不符合税收法律制度的要求,并予以更正。
[案例题答案]
(1)该企业销售并运输A产品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运输收入应当一并计征增值税,而不能单独缴纳营业税。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2)销售B产品的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冲减。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不得冲减销售额。
(3)B产品销售退货18万元不得扣减销项税额。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能以退货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4)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
因此,该企业将用于职工福利的产品10万元、用于翻修办公楼的产品12万元,应并人应税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
(5)购进原材料160万元的进项税额不得全部在当期抵扣。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工业生产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应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尚未验收入库的货
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的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6)企业购进的25万元建筑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综上所述,该企业2001年5月份应纳的增值税税额是:
(80+8十200+10十12)x17%一130x17%=30.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