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
器官移植伦理原则与捐献者保护机制的协调
捐献者和接受者都应在充分知情 的情况下,自主做出是否参与器 官移植的决定。
公正分配与优先顺序
公正分配
器官分配应遵循公正原则,确保所有 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都能获得平等的 机会和待遇。
优先顺序
在器官分配时,应根据医学标准和患 者需求,制定合理的优先顺序,确保 最需要的患者得到及时的救治。
风险最小化与利益最大化
器官移植伦理原则与 捐献者保护机制的协 调
目 录
• 器官移植伦理原则概述 • 捐献者保护机制现状及问题 • 伦理原则在捐献者保护中的应用 • 协调伦理原则与捐献者保护机制的策略 • 实践案例分析 • 未来展望与建议
01
器官移植伦理原则概述
尊重生命与自主决策
尊重生命
器官移植应以拯救生命为首要目 标,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权和尊 严。
完善捐献者权益保护法规,确保 捐献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同意
权、隐私权等得到充分保障。
建立严格的法律追责机制,对违 反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的行为进
行惩处。
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设立专门的器官移植监管机构 ,负责监督器官移植的全过程 ,确保各项政策得到有效执行 。
加强器官捐献、获取、分配、 移植等环节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接受社会监督。
选择自由
捐献者有权随时撤回捐献 意愿,且不受任何不良影 响。
确保捐献过程安全无风险
医学评估
对捐献者进行全面的医学 评估,确保其身体状况适 合进行器官捐献。
安全保障
采取严格的医疗措施和操 作规范,确保捐献过程安 全无虞,最大限度降低对 捐献者的健康风险。
后续关怀
为捐献者提供必要的后续 医疗关怀和心理支持,确 保其身心健康得到妥善照 顾。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7.03.31•【文号】国务院令第491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令(第491号)《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经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第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六条国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
第二章人体器官的捐献第七条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八条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
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
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了一系列指导原则,以指导人体
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
这些指导原则旨在确保移植活动符合伦理和法律要求,同时保护捐赠者和受体的权益。
以下是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的指导原则的要点:
1. 来源和获取:
- 移植物的来源应遵循道德和法律标准,确保捐赠者自愿参与
并获得充分知情同意。
- 需要确保从合法渠道获取移植物,防止人口贩卖和非法交易。
2. 捐赠者保护:
- 捐赠者应该在捐赠前获得充分的医学和伦理咨询,以确保他
们理解可能的风险、后果和后续保健措施。
- 捐赠者的个人隐私和保密权应得到尊重。
3. 受体选择:
- 受体应该根据临床需求和潜在收益进行评估和选择,而不考
虑受体的种族、性别、宗教或财务状况等因素。
- 受体的不完全匹配应该明确告知受体,并在取得知情同意后
才能进行移植手术。
4. 移植机构和移植人员:
- 移植机构和移植人员应该遵守相关的国家和国际法律、道德
和质量标准。
- 移植机构应该有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以确保良好的实践和结果。
5. 国际合作和监管:
- 各国之间应加强合作,分享最佳实践和信息,以确保跨国移植活动的安全和合法性。
- 反对任何形式的跨国移植买卖和非法移植。
总而言之,世界卫生组织的指导原则旨在确保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的安全、合法和道德性,并保护捐赠者和受体的权益。
这些指导原则为各国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提供了参考。
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
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1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序言1. 正如总干事在执委会第七十九届会议的报告中指出的那样2,人体器官移植始于20 世纪初一系列实验性研究。
该报告提请注意自1912 年因为Alexis Carrel 做出的开拓性工作而获得诺贝尔奖以来,这个领域取得的一些主要临床和科学进展。
从死者以及活体捐献人身上获取器官,通过外科移植给病人或者生命垂危患者,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开始发展起来的。
在过去50 年里,人体器官、组织和细胞的移植已成为全球的做法,它延长了成千上万人的生命,并极大提高了其生活质量。
医疗技术的不断改进,尤其是有关器官和组织排异方面,导致了器官和组织需求的增加。
尽管近年来尸体器官捐献大幅度增加,同时也更多依赖活体捐献,但是需求总是超过供给。
2. 可用器官的短缺,不仅促使很多国家建立程序和体系来提高供给,同时也刺激了 人体器官的商业买卖,尤其是与器官接受人无亲属关系的活体捐献器官。
此类商业行为,加上相关人口贩运方面的证据,在最近几十年已越发明显。
而且,国际通讯和旅行的便捷,使很多患者到国外的医疗中心接受移植,这些中心利用广告宣传他们在器官移植上具备的能力,并一次性收取包含一切在内的费用,提供捐献器官。
3. WHA40.13 号决议和WHA42.5 号决议最先表达了卫生大会对器官商业交易的关切,以及制定全球移植标准的必要性。
秘书处组织了一次协商程序,在此基础上,卫生大会随后以WHA44.25 号决议批准了世卫组织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
在过去的17年里,该指导原则对世界各地的专业规范和做法以及立法,带来了很大影响。
鉴于有关器官和组织移植的做法和态度发生的变化,第五十七届卫生大会以其WHA57.18 号决议特别要求总干事“继续审查和收集全球关于同种异基因性移植的做法、安全性、质量、有效性和流行性的数据,以及伦理问题的数据,包括活体捐献,以便更新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评析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评析何悦【摘要】人体器官移植是医学科学的重大进步,已经成为拯救器官功能衰竭病人的重要手段.<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是我国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的全国性立法,标志着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体系已基本完成.但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相比,该<条例>尚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今后立法完善.【期刊名称】《科技与法律》【年(卷),期】2009(077)001【总页数】4页(P64-67)【关键词】器官移植;脑死亡;捐献人【作者】何悦【作者单位】天津大学,法学系,天津市,3000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1器官移植是指为恢复病人完全丧失功能的器官功能,将他人健康的器官移植于病人的一种医疗技术。
人体器官移植是医学科学的重大进展,已经成为拯救器官功能衰竭病人的重要手段。
国务院于2007年3月21日审议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下称《条例》),并于2007年5 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继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之后,又一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的全国性立法,标志着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体系已基本完成。
《条例》遵循了世界公认的医学伦理准则和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指导原则,借鉴了国外相关立法经验,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
《条例》对于规范人体器官移植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器官捐献人、接受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相比,《条例》尚存在不少问题,需要今后通过立法加以完善。
有关可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范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
以亚洲国家和地区为例,我国《条例》规定可移植之器官为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部分,不包括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
我国台湾地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1987年施行,分别于2002年、2003年修正)则将移植之器官范围扩大到人体组织。
即除上述器官外,还包括肠、骨骼、肢体、眼角膜、视网膜等。
科技法
一、单选( 每题参考分值2.5分)1、下列属于与科技有关的行政法规是()人体器官移植条例B.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C.上海市科技进步条例D.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错误:【A】2、下列哪项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发明类型()产品发明B.方法发明C.外观设计D.改进发明错误:【C】3、下列关于我国风险投资的主要特征理解错误的是()地域发展不平衡较为突出B.投资项目多但高成长项目匮乏C.对象集中在互联网等产业D.风险投资资本市场体系非常健全错误:【D】4、以全民公决方式通过的美国第一部州立“主动安乐死法”的是()尊严死亡法B.统一临终患者权利法C.自然死亡法D.安乐死和协助自杀法错误:【A】5、被称为澳洲史上损失最惨重的生物入侵事件的动物是()兔子B.袋鼠C.鲤鱼D.白蛾错误:【A】6、下列不属于基因歧视的是()贷款基因歧视B.保险基因歧视C.性别基因歧视D.就业基因歧视错误:【C】7、世界第一部在动物保护史上具有里程碑式作用的动物保护立法是()动物福利法B.动物科研程序法C.禁止虐待家畜法D.实验动物照护及使用指南错误:【C】8、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另一方单独申请后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不能实施该专利B.可以付费实施该专利C.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D.以上三种说法都不对错误:【C】9、通过豌豆杂交实验发现遗传因子的科学家是()沃森B.克里克C.古隆D.孟德尔错误:【D】10、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源是()水能B.地热能C.太阳能D.生物质能错误:【D】11、英国人体器官移植的基本法是()角膜移植法B.人体器官移植法C.人体组织法D.解剖法错误:【C】12、新西兰制定的世界范围内第一部系统保护本地物种及生态系统免受外来物种侵害的综合性立法是()生物安全法B.生物安全战略C.生物多样性战略D.有害物质和新生物体法错误:【A】13、以下不属于技术转让合同范畴的是()专利权转让合同B.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C.技术培训合同D.技术秘密转让合同错误:【C】14、下列对我国脑死亡立法理解错误的是()并非完全为了器官移植B.判定标准已获普遍接受C.可节约有限的医疗资源D.可提高尸体器官捐献率错误:【B】15、被称为科技领域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是()科技进步法B.技术合同法C.知识产权法D.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错误:【A】16、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期限是自申请日起()1年内B.2年内C.3年内D.4年内错误:【C】17、第一次明确了动物区别于其他货物和财产的重要理念,表明欧盟致力于执行实验动物福利的最高标准的立法是()欧洲公约B.用于科研目的的动物保护的2010/63/EU指令C.欧洲化妆品条例D.实验动物法错误:【B】18、我国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第一个十年的行动纲领是()中国制造2015B.中国制造2025C.中国制造2035D.中国制造2045错误:【B】19、世界第一个为安乐死立法国家是()瑞士B.卢森堡C.荷兰D.比利时错误:【C】20、下列属于国际移植学会发布的人体器官移植的文件是()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B.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C.尸体器官分配准则D.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错误:【C】21、下列不属于美国有关可再生能源的立法是(B)清洁空气法B.可再生交通燃料义务法令C.能源独立和安全法D.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错误:【B】22、下列哪项不属于技术秘密的法律特征()秘密性B.经济性C.显著性D.实用性错误:【C】23、下列不属于美国风险投资相关立法的是()小企业投资法B.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C.股票选择权促进法D.新事业创出促进法错误:【D】24、全世界器官捐献率最高的国家是()西班牙B.英国C.美国D.德国错误:【A】25、下列哪项不属于专利权的客体()科学发现B.发明C.实用新型D.外观设计错误:【A】26、现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起源于“二战”后的()法国B.日本C.美国D.德国错误:【C】27、全美第一部有关脑死亡判定标准的州立法是()统一脑死亡法B.成人脑死亡确认临床标准C.统一死亡判定法案D.死亡和死亡定义法错误:【D】28、下列属于我国可再生能源基本法的是()电力法B.可再生能源法C.节约能源法D.大气污染治理法错误:【B】29、德国首部通过风电市场化商业运营,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立法是()电力输送法B.可再生能源购电法C.可再生能源法D.可再生能源优先法错误:【A】30、当事人一方发现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的情形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人体器官和组织移植
第五十七届世界卫生大会WHA57.18 议程项目 12.14 2004年5月22日人体器官和组织移植第五十七届世界卫生大会,忆及关于器官获取和移植的WHA40.13、WHA42.5和WHA44.25号决议;审议了关于人体器官和组织移植的报告;注意到全球在同种异基因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方面的增加;关注可用于移植以满足病人需求的人体材料日益不足;意识到在同种异基因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方面产生的伦理和安全风险,以及有必要特别注意器官贩运的风险;认识到活体异种细胞、组织或器官以及已与这些活体异种材料发生体外接触的身体体液、细胞、组织或器官在不能获得合适的人体材料时有可能用于人类;注意到与异种移植有关的将已知或尚未认识的异种传染因子从动物传播给人类及从异种移植接受者传播给其接触者和一般大众的风险;认识到移植不仅包括医疗方面,而且包括法律和论理方面,并涉及经济和心理问题,WHA57.182I同种异基因移植1.敦促会员国:(1)对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的获取、处理和移植实施有效的国家监督,包括确保用于移植的人体材料的责任制及其可追踪性;(2)在制定建议和准则方面开展合作,以统一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获取、处理和移植方面的全球规范,包括对组织和细胞捐献者的适宜性制定最低标准;(3)考虑建立伦理委员会以确保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的道德规范;(4)除尸体捐赠外,在可能时扩大使用活体肾捐赠;(5)采取措施保护最贫穷和最脆弱的群体避免“移植旅游”及出售组织和器官,包括注意更广泛的国际人体组织和器官贩运问题;2.要求总干事:(1)继续审查和收集关于同种异基因移植做法、安全性、质量、有效性和流行病学以及包括活体捐献在内的伦理问题的全球数据,以便修订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1;(2)促进国际合作,使公民增加获得这些治疗方法;(3)作为对会员国要求的反应,特别通过促进国际合作,提供技术支持以发展细胞、组织或器官的适当移植;(4)对会员国努力防止器官贩运提供支持,包括制定准则以保护最贫穷和最脆弱群体避免成为器官贩运的受害者;1文件WHA44/1991/REC/1,附件6。
捐赠者和受体的伦理权益保护与器官移植
在器官分配过程中,应反对任何形 式的歧视,如种族、性别、年龄、 社会地位等,确保每个患者都受到 平等对待。
移植手术安全性与风险性
手术安全
移植手术应在专业医生的指导下 进行,确保手术过程的安全性和
可靠性,降低手术风险。
知情同意
患者应充分了解移植手术的风险 、后果及注意事项,并在自愿的
基础上签署知情同意书。
03 受体伦理权益保 护
受体知情同意权
受体应被告知所有与移植手术 相关的信息,包括手术风险、 预期效果、术后注意事项等。
受体有权在充分了解所有信息 后,自主决定是否接受移植手 术。
受体有权随时撤回知情同意, 并应得到相应的尊重和支持。
受体隐私权保护
受体的个人信息和医疗记录应得 到严格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
分类
根据供体与受体之间的遗传关系,器官移植可分为同种移植 、异种移植和自体移植。同种移植供体和受体属同一种,遗 传差异小,移植排斥反应较弱,是目前临床最为常见的移植 类型。
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
国内现状
我国器官移植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移植体系。 目前,我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器官移植国家,肾移植、肝移植、心脏移植等手术 数量和质量均居世界前列。
医疗机构内部管理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器官移植工作流程,确保 捐赠者和受体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医务人员培训与考核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伦理意识和专业素养,确保在 器官移植过程中严格遵守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
06 完善捐赠者和受 体伦理权益保护 的措施与建议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
长期存活和功能。
03
生命伦理与尊严维护
人力资源管理
一、单选( 每题参考分值2.5分)1、下列不属于基因歧视的是()贷款基因歧视B.保险基因歧视C.性别基因歧视D.就业基因歧视错误:【C】2、美国以法院判决的方式允许“主动安乐死”的州是()佛蒙特州B.俄勒冈州C.华盛顿州D.蒙大拿州错误:【D】3、下列属于世界卫生组织批准通过的人体器官移植国际法律文件是()活体捐献肾脏准则B.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C.尸体器官分配准则D.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错误:【B】4、《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在“十三五”期间建设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的目标是()50个B.100个C.150个D.200个错误:【B】5、以全民公决方式通过的美国第一部州立“主动安乐死法”的地区是()加利福利亚州B.俄勒冈州C.华盛顿州D.蒙大拿州错误:【B】6、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期限是自申请日起()1年内B.2年内C.3年内D.4年内错误:【C】7、1976年,美国通过第一部州立“被动安乐死法”的地区是()加利福利亚州B.俄勒冈州C.华盛顿州D.蒙大拿州错误:【A】8、美国第一部州立“被动安乐死法”的名称是()尊严死亡法B.统一临终患者权利法C.自然死亡法D.安乐死和协助自杀法错误:【C】9、《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将实验动物分为四级,其中三级是指()普通动物B.无特定病原体动物C.清洁动物D.无菌动物错误:【B】10、强制分布法考核绩效的前提条件是()员工的业绩水平遵从正态分布B.实施评价时采用强制将具体人员列入其中的某个等级C.把员工分为有限的几类D.不同部门之间实力相当错误:【A】11、日本负责药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审批和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机构是()通产省B.厚生劳动省C.农林水产省D.科学技术厅错误:【B】12、美国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模式的特点有()组织以企业为单位的工会,结成“命运共同体”B.社会伙伴思想广泛存在C.注重市场调节D.注重个人能力的晋升制度错误:【D】13、英国人体器官移植的基本法是()角膜移植法B.人体器官移植法C.人体组织法D.解剖法错误:【C】14、下列关于基因信息说法错误的是()基因信息具有对应性B.基因信息具有永久性C.基因信息具有家族相关性D.基因信息具有变异性错误:【D】15、基于岗位的薪酬体系中内部薪酬结构的差异是基于()A人们所从事岗位的相对价值的不同B.B人们具有的与所从事的工作相关的技能或能力的不同C.C人们做工作的业绩表现和成果贡献的不同D.D人们工作累计年限的不同错误:【A】16、以全民公决方式通过的美国第一部州立“主动安乐死法”的是()尊严死亡法B.统一临终患者权利法C.自然死亡法D.安乐死和协助自杀法错误:【A】17、通过豌豆杂交实验发现遗传因子的科学家是()沃森B.克里克C.古隆D.孟德尔错误:【D】18、关于劳动报酬表述正确的是()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按300%支付工资,或以“补休”方式补偿B.不能用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付工资C.支付的周期至少每月支付一次D.克扣工资除企业补发劳动者的工资克扣额以外,还必须按规定支付赔偿金错误:【B】19、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30%B.40%C.50%D.60%错误:【C】20、“根据过往的经验,销售额每增加1万元,需增加1名推销员”,这种预测方法称之为()A回归分析法B.B短期预测法C.C比率分析法D.D经验分析法错误:【C】21、下列不属于《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的基本原则是()基因歧视原则B.知情同意原则C.保密原则D.赔偿原则错误:【A】22、德国首次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收购价格政策,强制要求公用电力公司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立法是()电力输送法B.可再生能源购电法C.可再生能源法D.可再生能源优先法错误:【B】23、甲研究所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刘某为甲研究所开发一套软件。
解答《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解答《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大家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了解多少呢?那么,下面是 CN 人才公文 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解答《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供大家阅读参考。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制定这个条例经过了什么过程? 答: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 肝脏、 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 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 器官的过程。
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 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 不属于人体器官移植, 不适用本条例。
器官移植事关人体健康,涉及器官的捐献、摘取、植入过程中有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
因此,需要通过制定专门条例, 以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活动, 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保证医疗质量, 保障人体健康。
同时,制定这个条例,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 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卫生部对世界卫生组织人体器官移 植指导原则和 11 个国家、地区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研究,并总结 我国 8 个地方实施遗体(器官)捐献法规的经验, 先后 4 次征求有关部门和地 方政府的意见 ,多次听取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人权等方面专家的意见,还专门 征求了世界卫生组织的意见。
应该说,这个条例的制定过程遵循了公开、透明的 原则,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
问:制定条例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四点:一是, 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人体 器官移植指导原则, 尊重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意愿, 严禁人体器官买卖, 按照公正、 公平、 公开的要求确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 做到与国际通行做法 保持一致。
二是,主要对涉及人体器官移植过程的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 ;涉及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事项,适用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的相关 规定。
三是, 着重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人体器官摘取、 植入等环节的行为, 维护人体器官捐献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人体器官移植的临床疗效, 保障人体器官移植接受人的安全。
比较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与WHO《指导原则》的差异
比较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与WHO《指导原则》的差异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目前,我国己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器官移植国家。
然而,器官移植迅速发展的同时,矛盾也逐渐显现。
一是器官移植应用范围的扩展和移植供体不足的矛盾;二是器官捐献的无偿自愿性与市场趋利行为导致器官黑市交易的矛盾,由此产生了一系列诸如移植中的伦理问题、权益保护等法律问题。
为规范器官移植发展,各个国家及地区根据本国实际情况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世界卫生组织也有相关原则予以指导。
本文对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世界卫生组织2008年制定的《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指导原则》进行差异比较,以期对我国器官移植的相关立法有所裨益。
《捐献条例》,之后,于1987年9月和1988年3月先后颁布了《死亡判定步骤》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实施细则》。
至此,台湾地区己经具备了比较完整的器官移植法律体系,对其器官移植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香港于1995年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澳门则于1996年颁布了《规范人体器官及组织之捐赠、摘取及移植》以及要求进行捐赠记录的相关制度。
上述这些条例,都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家制定器官移植法律法规奠定了基础并提供了一定值得借鉴的实践。
2006年,卫生部颁布了我国首部全国性的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并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器官移植进入了国家立法模式中。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于2007年3月21日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一、我国器官移植立法概况我国的器官移植立法肇始于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于2001年制定实施的《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是我国首部器官移植法律。
医学伦理与人体器官移植
医学伦理与人体器官移植在现代医学中,人体器官移植已经成为拯救生命、改善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施器官移植时,必须面对一系列伦理问题和道德挑战。
医学伦理从多个角度考虑了这些问题,并提供了指导原则,以确保在进行器官移植时能够最大限度地尊重病人的权益和利益。
一、伦理原则与人体器官移植的决策1.1 尊重个体自主权的原则每个人都有权力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或放弃器官移植手术。
医生必须充分尊重病人的选择,给予他们充分的信息、知情同意和隐私保护。
只有在完全得到病人本人或合法代理人的同意下,才可以进行器官移植。
此外,在决策过程中,还需要考虑个体自主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平衡。
某些情况下,病员自身无法做出明智决策(例如失去意识),此时可以依靠家属或特别指定的代理人来做决策。
1.2 公正和公平原则在人体器官移植中,公正和公平至关重要。
由于供体器官数量有限,分配应该遵循公平的指导原则。
一种常用的方法是依据客观标准如病情严重程度及急迫性等进行排序。
此外,也需要考虑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以确保资源的最大效益。
1.3 不造成伤害原则医生必须确保实施器官移植手术不会对供体或受者造成过大风险或伤害。
在选择或评估捐献者时,必须尽力获取相关医学信息,并排除可能存在的感染、遗传性疾病等隐患。
二、捐赠与器官来源2.1 自愿捐献原则自愿无偿地捐赠器官是人体器官移植中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之一。
这意味着捐赠者不应收取任何经济利益或其他非物质回报。
只有充分尊重个人意愿并为之提供充足之解释后得到明确同意,方可进行器官捐献。
为了避免滥用、利益输送等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明确的立法措施和管理机构来监管器官捐献事务,并建立透明的捐赠程序。
2.2 器官交易与商业化禁止原则医学伦理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器官买卖或商业化行为。
人体器官是社会资源而非商品,应该以公益为导向进行分配,而不是通过货币交换手段来获取。
唯一例外是合法的有偿回报计划,如补偿用于器官移植的费用和后期护理费用。
人体器官移植法律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法律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第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艮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艮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六条国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 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
第二章人体器官的捐献第七条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口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八条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以撤销。
公艮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1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序言1. 正如总干事在执委会第七十九届会议的报告中指出的那样2,人体器官移植始于20 世纪初一系列实验性研究。
该报告提请注意自1912 年因为Alexis Carrel 做出的开拓性工作而获得诺贝尔奖以来,这个领域取得的一些主要临床和科学进展。
从死者以及活体捐献人身上获取器官,通过外科移植给病人或者生命垂危患者,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开始发展起来的。
在过去50 年里,人体器官、组织和细胞的移植已成为全球的做法,它延长了成千上万人的生命,并极大提高了其生活质量。
医疗技术的不断改进,尤其是有关器官和组织排异方面,导致了器官和组织需求的增加。
尽管近年来尸体器官捐献大幅度增加,同时也更多依赖活体捐献,但是需求总是超过供给。
2. 可用器官的短缺,不仅促使很多国家建立程序和体系来提高供给,同时也刺激了 人体器官的商业买卖,尤其是与器官接受人无亲属关系的活体捐献器官。
此类商业行为,加上相关人口贩运方面的证据,在最近几十年已越发明显。
而且,国际通讯和旅行的便捷,使很多患者到国外的医疗中心接受移植,这些中心利用广告宣传他们在器官移植上具备的能力,并一次性收取包含一切在内的费用,提供捐献器官。
3. WHA40.13 号决议和WHA42.5 号决议最先表达了卫生大会对器官商业交易的关切,以及制定全球移植标准的必要性。
秘书处组织了一次协商程序,在此基础上,卫生大会随后以WHA44.25 号决议批准了世卫组织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
在过去的17年里,该指导原则对世界各地的专业规范和做法以及立法,带来了很大影响。
鉴于有关器官和组织移植的做法和态度发生的变化,第五十七届卫生大会以其WHA57.18 号决议特别要求总干事“继续审查和收集全球关于同种异基因性移植的做法、安全性、质量、有效性和流行性的数据,以及伦理问题的数据,包括活体捐献,以便更新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
”4. 下列指导原则意在为以治疗为目的的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的获得和移植,提供 一个有序、符合伦理标准并且可接受的框架。
每个司法管辖部门可决定其执行指导原则的方法。
这些原则保留了1991 年版本的要点,同时加入新的条款,以应对当1 2010年5月召开的第63届世界卫生大会第63.22号决议批准了这一指导原则。
前的移植趋势,尤其是活体捐献器官的移植,以及人体细胞和组织的日益广泛使用。
指导原则不适用于以生殖为目的的配子、卵巢或者睾丸组织,或者胚胎移植;或者以输血为目的采集的血液或者血液成分。
只有在符合下列指导原则的情况下,才可以以移植为目的,从死者或者活体身上摘取细胞、组织和器官。
指导原则1细胞、组织和器官可以从死亡或者活体身上摘取用于移植,如果:(a) 已得到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同意意见,以及(b) 没有理由相信死者生前反对这种摘取。
对指导原则1 的注解获得同意是所有医学干预措施的伦理基石。
国家当局负责定义根据国际伦理标准 获得和记录细胞、组织和器官捐献的同意意见的程序、本国器官获得的组织方式,以及同意在防止滥用和违反安全规定中的实际作用。
从死者身上获得器官和组织的同意意见是属于“明确的”还是“推测的”,取决于每个 国家的社会、医学和文化传统,包括通常情况下对卫生保健做出决定时家庭成员的参与方式。
在两种情况下,有任何迹象表明死者反对死后摘取其细胞、组织或者器官,就要防止这种摘取行动。
在要求获得明确同意意见的体制中(有时称为“选择加入”),只有死者在他或者她的生命存在阶段表达过同意摘取其细胞、组织或者器官的情况下,才可以从他们身上摘取;取决于各国本国法律,这种同意意见可以是口头表达的,或者记录在捐献卡、驾驶执照、身份证件上或者医疗记录或捐献者登记册中的。
当死者对器官摘取既没有表示过同意意见,也没有清晰表示过反对的情况下,应征得法律规定特定代理人的同意,这通常为一位家庭成员。
而推测同意体系(称为“选择退出”)则允许从死者身上摘取材料用于移植,还有 一些国家允许用于解剖学习或者研究,除非死者生前在某经过确认的办事处记录过他或者她的反对意见,或者一知情方报告说,死者曾明确表达过反对捐献。
表示同意在伦理上极其重要,因此这种体系应保证人们充分了解这项政策,并有简单易行方法选择退出,即表示不同意捐献。
尽管在“选择退出”体系中,如果死者生前没有表达过反对意见,不要求在摘取其细胞、组织和器官前有明确表达的同意意见,但如果其亲属个人反对捐献,器官获得计划可能会难以进行;同样,在“选择加入”的体系中,即使死者生前同意,摘取计.通常还是要征得家属的同意。
只有当公众对捐献细胞、组织和器官程序的理解和接受程度根深蒂固并且毫不含糊时,器官捐献计划才更能够依赖于死者表示的明确同意或者推测同意意见,而无需再征得家属的同意。
即使不征得亲属的同意,捐献计划需要与了解他或者她的家庭成员审核死者的医疗和行为历史,因为掌握了准确的捐献人信息,会有助于提高移植的安全性。
关于人体组织的捐献,因其对时间紧迫性的要求相对不太大,建议总要征得最近亲属的同意。
需要重点关注,尸体组织被摘取后,死者尸体外貌得以恢复的方式。
指导原则2确定潜在捐献人死亡的医生,不应直接参与从捐献人身上摘取细胞、组织或器 官,或参与随后的移植步骤;这些医生也不应负责照料此捐献人的细胞、组织和器官的任何预期接受人。
对指导原则2 的注解制定本原则是为了避免如下情况可能引起的利益冲突,即确定潜在捐献人死亡的 医生或医生们还负责照料其福利取决于从捐献人身上移植的细胞、组织和器官的其他病人。
国家当局将制定确定死亡发生的法律标准,并具体规定如何制定和实施确定死亡的标准和过程。
指导原则3死者的捐献应显现出其最大的治疗潜力,但成年活人可在国内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捐献器官。
活体捐献人一般应与接受人在基因、法律或情感上有关系。
活体捐献在以下情况下才可接受:捐献人知情并获得其自愿同意,已保证对捐献 人的专业照料和完善组织后续步骤,并已审慎执行和监督捐献人选择标准。
应以完整和可理解的方式告知活体捐献人,其捐献可能存在的危险、捐献的益处和后果;捐献人应在法律上有资格和能力权衡这些信息;捐献人应自愿行动,不受任何不正当的影响或强迫。
该原则强调尚没有制定死亡捐献人计划的地方在制定计划时采取法定的和符合逻辑的步骤的重要性,以及尽可能提高现有计划效率和效益的重要性。
在支持制定最为全面的、避免对活体捐献人造成内在风险的移植计划的同时,该原则也规定了活体捐献的基本条件。
捐献人和接受人之间的遗传关系会更有利于治 疗,并能保证捐献人是出于对接受人的真正关切而产生的捐献动机,而法定关系(如配偶间的捐献)也是这样。
许多无私捐献也源于有感情关系的捐献人,尽管所声称关系的强度很难评估。
不存在关系的捐献人的捐献一直是关切的一个问题,尽管其中一些情况是很常见的,比如在造血干细胞移植中(从治疗角度,最好有广大的捐献人库)或因捐献人与关联的接受人之间免疫学匹配状况不好而进行的肾脏交换。
关于活体捐献,特别是没有关系的捐献人,需要进行社会心理学评估来保护捐献人免受强迫或原则5 所禁止的商业行为的影响。
国家卫生当局应保证此评估由具备适当资格的、独立的一方执行。
通过评估捐献人动机以及捐献人和接收者对效果的期望,此类评估还可帮助确认和防止受强迫的捐献或实际上的支付交易。
该原则强调了真实和充分知情抉择的必要性,这样的抉择需要全面、客观和与当 地相关的信息,并把没有能力满足同意捐献的自愿和充分知情要求的弱者排除。
自愿同意也意味着要有充分规定,直至对接受人实施的医疗干预已达到了如果不进行移植将使接受人陷入紧急危险的时间点之前,捐献人都可收回捐献意愿。
在捐献人同意捐献时应传达此信息。
最后,该原则强调在选择、捐献和必要的后期保健过程中保护活体捐献人的重要 性,这是为保证捐献的潜在不利后果不至于损害捐献人今后的生活。
捐献人的保健应与接受人的保健相匹配,且卫生当局对两者的福利负有同等责任。
指导原则4除了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少变通例外情况,不可出于移植目的从未成年活人 身上摘取任何细胞、组织或器官。
应当具备保护未成年人的具体措施,在任何可能情况下都应在捐献前获得未成年人的同意。
对未成年人适用的内容也同样适用于没有法定能力者。
该原则规定整体上禁止以移植为目的摘取法定未成年人的细胞、组织或器官。
能 许可的主要例外是家庭成员间捐献可再生细胞(在不能找到具有相同治疗效果的成人捐献人情况下)和同卵双胞胎之间的肾脏移植(当避免免疫遏抑可对接受人有足够的好处,而且没有可在未来对捐献人产生不利影响的遗传病时,方可作为例外)。
父母一方(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允许摘取器官,在通常情况下就够了,但如果他 们负责预期接受人的福利则可能产生利益冲突。
在此类情况下,应要求获得独立方如法院或其它主管当局的检查和许可。
在任何情况下,未成年人对做捐献的反对将压倒其他任何一方的许可。
出于评估并在需要时解决捐献决定中的任何压力的目的而为潜在的活体捐献人提供的专业咨询,对未成年人尤其重要。
指导原则5细胞、组织和器官应仅可自由捐献,不得伴有任何金钱支付或其它货币价值的报酬。
购买或提出购买供移植的细胞、组织或器官,或者由活人或死者近亲出售,都应予以禁止。
禁止出售或购买细胞、组织和器官不排除补偿捐献人产生的合理和可证实的费用,包括收入损失,或支付获取、处理、保存和提供用于移植的人体细胞、组织或器官的费用。
对指导原则5 的注解为细胞、组织和器官付款很可能会不公平地利用最贫穷的和最脆弱的群体,破坏无私捐献,并导致牟取暴利和贩卖人口。
此类付款表达的理念是有些人缺乏尊严,并只是被人利用的对象。
阻止人体材料交易的同时,该原则旨在肯定捐献人体材料以拯救和增强生命的特 殊意义。
尽管如此,该原则允许按惯例象征性地向捐献人表示感谢的情况,这种情况不能用货币价值衡量。
国家法律应保证任何赠予或奖励均不是实际意义上对所捐献细胞、组织或器官变相的付款行为。
可以转让给第三方且具有货币价值以“奖励”形式给与的激励,与货币支付并无不同。
虽然对活体器官捐献人造成的影响最恶劣,但当对死者近亲、卖主或中间人、或负责尸体的机构(如太平间)为细胞、组织和器官付款时,危险也会发生。
对上述各方的金钱回报应予以禁止。
该原则允许补偿捐献费用(包括医疗支出和活体捐献人的收入损失),以免打击捐 献的积极性。
只要人体及其部件不成为财务收益的来源,支付获取供移植的人体细胞、组织产品和器官并保证其安全、质量和功效的合法费用也得到接受。
包含捐献人除此之外无法负担的基本项目如医疗保健或健康保险金的激励措施则引起关切。
获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是一项基本权利,而非通过提供身体部件来购买的。
但是,与捐献相关的免费定期医疗评估和对捐献引起死亡或并发症的保险,都可合法地提供给活体捐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