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V1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V1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是江苏省教育部门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发布的一项规定。
它为广大学生、家长和学校提供了一个统一的管理依据,确保了学籍管理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一、现场核查
江苏省规定,每学期结束前,学校需要对学籍进行现场核查,以确保每名学生的学籍记录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现场核查时,学校需要仔细核对每名学生的个人信息、家庭背景和学业成绩等信息,确保学籍记录与实际情况一致。
二、学籍异动
江苏省规定,学生的学籍异动需要得到家长的同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籍管理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手续。
学籍异动包括转学、休学、退学等,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确保学生权益得到维护。
三、出具证明
江苏省规定,学校需要及时出具学生的学籍证明和转学证明,以便学生在接下来的入学和就业中都能够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
学籍证明和转学证明需要准确无误,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便于学生和家长的使用。
四、返还档案
江苏省规定,学生离校后,学校需要及时返还其学籍档案,交由学籍
管理机构妥善保管。
学籍档案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记录,需要得到妥善保管。
同时,学校还需要确保学籍档案的无遗漏,且不能被随意修改。
以上是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这项规定的出台,为学生、家长和学校提供了一个相对统一的管理依据,能够保障学籍管理的公正性和规范性,让学生可以在平等、公平、公正的环境中学习和成长。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教学常规管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体制(一)小学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小学生学籍按属地管理原则,主要由乡镇教育管理中心管理,并上报县教育局备案。
(二)初中阶段学校(独立初中、九年制学校、完全中学,含民办学校)初中学生学籍由县教育局管理。
二、新生入学(一)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严格执行《入学通知书》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送达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籍号登记造册,上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即取得学籍,学籍档案建立后需更名的,应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能更改。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到外地就读,由学生户籍地学校填写义务教育内交外登记表,与本校就读学生一起上报,并出具何时到何地何学校就读的证明。
(二)各中小学校招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并按《毕节市教育____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____》(毕教通【____】____号)要求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三、转学(一)初中转学1、县内转学。
因父母亲工作调动、进城务工、住所变迁需转学的学生,须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接收学校持相关证明、学籍档案到县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3、原则上县域内初三(九年级)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4、学校不得接收转学手续不完善的学生。
(二)小学转学1、乡镇内原则上不准转学,如特殊情况需转学,由学生父母提出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办理转学手续。
跨乡镇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定期(每年春季学期于____月____日前,秋季学期于____月____日前)报县教育局备案。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V1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V1近日,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文将全文解读这两个规定,以帮助广大家长和学生更好地了解学籍管理相关政策,助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该规定共分为十个章节,主要涉及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的法律依据、学籍管理要求、考核评价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该章节主要介绍了该规定的制定背景和目的以及适用范围,旨在确保学籍管理公平、公正、规范。
第二章:学籍管理与维护该章节主要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职责、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保有效期等相关要求。
第三章:学籍入学该章节主要规定学校对入学者必须审核的内容、学籍查询及核对、学籍录取程序等方面。
第四章:学籍变更该章节主要规定学籍变更的种类、变更申请审核流程、学籍变更的记录和查询等。
第五章:学籍核查该章节主要规定学籍核查的目的、方式及程序。
第六章:学籍注销该章节主要规定学籍注销的种类、注销审核、注销程序、注销后处理等方面。
第七章: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该章节主要规定学籍管理信息化的应用范围、信息采集与存储、信息传输安全等方面。
第八章:学籍管理制度建设该章节主要规定各级学籍管理机构应制订学籍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学籍管理流程等方面。
第九章:学生考核评价管理该章节主要规定学生考核评价的种类、考核评价程序、不同等级学生的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
第十章:法律责任该章节主要规定学籍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和处罚罚则等。
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该规定共分为十个章节,主要涉及普通高中阶段学籍管理的法律依据、学籍管理要求、考核评价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该章节主要介绍了该规定的制定背景和目的以及适用范围,旨在确保学籍管理公平、公正、规范。
第二章:学籍管理与维护该章节主要规定普通高中阶段学籍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职责、普通高中阶段学籍保有效期等相关要求。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7篇)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加强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根据省、市、区教育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一、招收年满____周岁的儿童入学,实行秋季招生。
每学期开学时,各年级在校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注册,因故不能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二、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医疗单位的证明),请假超过三天者,须持医院请假单和学生请假条向教导处汇报;学生请假超过三个月要求休学,必须由家长提出申请,附医疗单位证明,并由班主任证明,报教导处查验后交教育局普教处审验批准,方可准其休学。
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实际学力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三、小学生必须受完六年义务教育。
发现学生辍学,就依法使其复学。
因户籍变更要求转出本校的学生,须持班主任证明,到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
未办理转学手续的,班主任应及时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否则追究班主任的责任。
因户籍变更须转入本校的学生,学校不得无故拒收。
四、本校取消留级制度。
学生和任课教师要努力做好差生的转化工作。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以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以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五、学校应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
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汇南小学教导处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二)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统一实施学籍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现就作如下规定:一、全面落实工作责任。
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学籍管理工作责任,校长要强化对学籍工作的领导,学校校长为学籍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务主任和学籍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
学校因违反学籍管理规定或疏于学籍管理而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或学生合法权益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办法,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注册学籍1、学籍是学生入学后建立的识别学生就学身份、所在学校、年级等信息的一种重要档案,全国联网,一人一号,全国唯一,终生不变。
相当于人的户籍、身份证,十分重要。
在今后的考试、升学、就业中均要使用。
要向对待户口户籍、身份证一样对待学籍。
所以,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注册电子学籍,并由学校负责管理,在管理中必须人籍一致,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2、学籍所用姓名等信息和户口必须保持一致。
将来考试、升学等都要同时使用户口本姓名信息和学籍姓名信息,不一致,将影响考试、升学,还将影响其他重要事情。
二、学籍信息修改修改学籍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民族等重要信息,符合规定的,学生家长持学生户口页原件及复印件、信息更改申请表并签字后,交学校学籍管理员办理。
三、转学1、学生到别的学校或其它省、地市上学,不可以重新注册学籍。
因为现在每个学生的学籍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已经注册,一人一号,一生一箱。
2、滕州市内办理转学(1)家长到欲转入学校,申请并开同意接收证明;(2)持接收证明,到转出学校办理转学证,盖学校章;(3)将转学证交转入学校,办理网上学籍转接;(4)将回执交转出学校,办理网上学籍转接。
3、滕州市外办理转学:(1)到欲转入学校,申请并开同意接收证明;(2)持接收证明,到转出学校办理转学证,盖学校章;(3)到转出学校教育局,盖学籍管理章;(4)到转入学校,盖学校章;(5)到转入学校教育局,盖学籍管理章;(6)将回执交转出学校,办理网上转出手续;(7)将转入证明交转入学校,办理网上转入手续。
四、跳级、休学和复学1、根据有关规定,中小学学生自然升入高一年级,不允许跳级或留级等情况。
到任何地方去,都需要转学籍,按原年级上学。
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小学生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入学注册1、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依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范围,接收适龄儿童入学。
2、新生入学时,家长或监护人应按照学校要求,提供户口簿、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学校审核学生的入学资格。
3、学校在开学后一个月内为新生建立学籍档案,采集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监护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4、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二、学籍变动1、转学(1)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化、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由家长或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并开具转学证明。
(2)家长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3)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转学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学生学籍档案将转至转入学校。
2、休学与复学(1)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需要休学的,应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等。
(2)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学籍系统中办理休学手续,并注明休学起止时间。
(3)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学籍系统中办理复学手续。
3、退学(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得退学。
(2)学生因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违法犯罪等原因,学校认为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三、学籍信息变更1、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家长或监护人应及时向学校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审核无误后,在学籍系统中进行变更操作。
四、毕业与结业1、小学六年级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教育部对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该规定中的内容:1. 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同等对待、保密。
2. 学籍管理的主体:教育部、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专项管理机构。
3. 学籍管理的内容:包括录取、注册、学籍档案管理、学籍变动、学籍证明等方面的规定。
4. 学籍管理的程序:学生的录取、休学、复学、转学等过程中需要遵守的程序和规定。
5. 学籍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学籍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6. 学籍管理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学生和家长都有学籍管理的责任,各方应积极配合,完成学籍管理工作。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学生的教育权益,规范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学籍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具体的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以上仅为一般性描述。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____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一、管理权限与职责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
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二、新生入学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
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
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
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
第八条新生入学的办理1、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
由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2、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
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3、农村乡(镇)公办初中新生入学。
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3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1、新生入学,原则上小学一年级学生年龄要达到____周,家长或者监护人提供户口本,学校要采集好学生的一切信息,填写好新生导入模版,没户口的学生要把家长或者监护人的信息填写仔细。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____月____日前把填好的导入模板及采集的电子照片一并报中心校办理电子学籍。
3、新生入学后,中心校收集好辖区的小学新生信息后及时进行网上操作并纸质材料报教育局审批。
二、转学与借读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县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
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7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全日制公办、民办中小学。
第二条(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第一款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就近免试入学,新生(小学一年级、初中六年级)入学的依据依次为:1、按户籍就近免试入学学生户籍与其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的,按户籍地址就近安排。
2、按住址就近免试入学户籍地址与住址分离的本市户籍学生,需待区域内按户籍入学新生安排后,视各校招生情况,再按房产证(产权人是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地址,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3、其他特殊情况的入学市政动迁户子女、移民子女、转业干部子女、市政府协作办审批的大型企业职工子女、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本地常住户口而学生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本市蓝印户口(学生本人)或持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根据蓝印户口或居住证注明的地址,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就近统筹安排入学。
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参照沪教委基[____]______件执行。
港、澳、台、外籍人员子女,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每年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由教育局普教科根据市教委的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制订,入学依据若有调整,以当年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为准。
少体校、特殊学校的招生工作与其他中小学同步。
第二款由教育局普教科制定有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事业规划和入学工作的政策和文件,根据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分布和生源情况,对学区进行统一规划或适当调整,并于招生工作开展之前向社会公示有关政策、文件和学区安排。
第三款学校根据区教育局的招生文件要求,进行新生报名、注册、分班,并将新生信息报送区教育考试中心,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导入学籍管理系统后生存学生学籍号。
第四款本市户籍、在本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小学生免学、缓学申请表》,学校于____月底前报送区教育考试中心,由考试中心汇总后报教育局普教科核准备案。
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全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学校具体实施。
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学籍由县级教育部门独立操作管理。
全省义务教育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
二、新生入学第四条义务教育学校新生均实行秋季入学。
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办学规模合理划定各公办学校的施教区范围,并至少在每年招生工作开始前15天向社会公布。
公办学校以接收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为主,不得跨施教区组织招生。
第六条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在居住地接受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相应的身份证明、就业或者居住证明,向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读申请。
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升(留)级、奖励、处分、毕业、结业及其学籍档案资料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当年招生规定办理。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学籍注册,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核对学生户籍、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如发现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及时更正,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转学、休学、复学第八条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要转学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条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保留,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需复学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章升级、留级第十二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可正常升级。
第十三条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留级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留级手续。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品德、体育等方面表现优秀,可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可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奖励与处分应公平、公正、公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毕业、结业第十七条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可申请毕业。
第十八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毕业的,可申请结业。
第十九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由学校颁发,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学籍档案管理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妥善保管学籍档案资料。
中小学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中小学学生,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人员职责,加强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学籍管理水平。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需提供以下材料:1. 学生的身份证件;2. 学生家长的身份证件;3. 学生入学通知书;4. 学生近期免冠照片;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学校应在收到学生注册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八条学生学籍注册信息应准确无误,如有错误,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九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十条学生转学,需符合以下条件:1. 学生本人及家长同意;2. 转入学校有空余学位;3. 转入学校与原学校教育质量相当。
第十一条学生转学,需提供以下材料:1. 学生本人及家长申请;2. 转入学校的入学通知书;3. 学生原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4. 学生近期免冠照片。
第十二条学校应在收到学生转学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需符合以下条件:1. 学生本人及家长同意;2. 学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需提供以下材料:1. 学生本人及家长申请;2. 学生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3. 学生近期免冠照片。
第十五条学校应在收到学生休学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复学,需符合以下条件:1. 学生休学期满;2. 学生本人及家长同意。
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学籍管理制度
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学籍管理制度一、学籍管理的目标初中学籍管理的目标主要包括:1.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
通过学籍管理,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够接受合适的教育,获得良好的教育资源和学习环境,促进学生成长发展。
2.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籍管理应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鼓励多样化的学习方式和方法,培养学生的兴趣和特长,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3.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
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基础,通过对学生学籍信息的管理,实现对学生教育过程的全面监督,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
二、学籍管理的内容1.学生报名注册。
学生入学时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填写报名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完成入学注册手续,学校按照规定对学生信息进行审核。
2.学生档案管理。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对学生个人信息进行记录、归档,包括基本信息、成绩记录、奖惩记录等。
3.学生评价与反馈。
学籍管理应注重对学生的评价和反馈,通过定期考试、平时测试、综合素质评价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全面评价,及时反馈学习成绩和优缺点。
4.学籍异动管理。
学籍管理应对学生的异动情况进行管理,包括学生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学籍使用管理。
学生学籍是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凭证,学校应妥善管理学籍,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学籍信息,确保学籍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三、学籍管理的相关制度1.学生注册管理制度。
明确学生报名入学的时间、地点、要求和程序,并规定报名所需材料,并建立完善的报名审批流程。
2.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明确学校对学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使用和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建立档案管理的责任制。
3.学生评价与反馈制度。
建立学生评价的指标体系,制定评价方法和标准,并及时向学生和家长反馈评价结果,并与家长沟通学生学习情况。
4.学籍异动管理制度。
规定学生异动的程序和办理手续,明确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异动情况的申请和审批要求。
5.学籍使用管理制度。
围绕学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规定学校教职员工对学籍的使用权限和保密责任,防止学籍信息被滥用或外泄。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V1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V1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一、总则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任务学籍管理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工作之一。
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当经过各方面的统筹、协调,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应当深入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学籍管理体制建设,切实履行教育教学的职责。
三、学籍管理的组织机构学校应当设立学籍管理工作机构,为学籍管理提供有力的组织、协调和服务。
学籍管理工作机构是学校学籍管理的选派单位。
四、学籍注册和档案管理1、学籍注册学校应当定期对新入学的学生进行注册,确认学生的身份和学籍信息,并为学生开立学籍档案。
2、档案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和档案的管理体制,保证学籍和档案的完整、准确、及时和安全性。
学生学籍和档案必须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五、学籍异动管理学校应当及时准确处理学生的学籍异动,包括学籍转入转出、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并做好相关书面登记、撤销手续。
同时,对于不再在该校就读的学生,应当归档保管学籍和档案,并对学籍作出相应标记。
六、学籍评价管理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开展学籍评价工作,对学生的表现、学习成绩、综合素质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和家长。
七、家长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家长和学生有权按教育法规的规定参与学籍管理。
家长和学生应当根据学籍管理的规定,履行学生的义务,支持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八、学籍管理的监督和考核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学籍管理各项工作规范落实。
学校定期进行学籍管理工作自查,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学籍管理进行考核。
综上所述,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于推动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中小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中小学(包括小学、初中、高中)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教育与育人相结合原则;(三)学生主体地位原则;(四)分类管理原则。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职责,加强学籍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学籍管理水平。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籍注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学生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二)入学考试成绩;(三)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信息;(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信息。
第七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第八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应当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九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十条学生转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因家庭搬迁、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转学的;(二)学生本人有特殊原因,经学校同意转学的。
第十一条学生转学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三)转出、转入学校应当相互确认学生学籍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学籍变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应手续;(三)学校应当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告知家长或监护人。
第四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明确学籍管理职责,具体如下:(一)负责学生学籍注册、变更、注销等工作;(二)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三)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四)负责处理学生学籍管理中的各类问题。
青岛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要求
青岛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要求一、总则1. 本学籍管理要求旨在规范青岛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二、学生学籍的建立和管理1. 学生学籍的建立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的规定执行,包括学生报到、录取、注册等程序。
2. 学生学籍管理应当采用电子化系统,确保学生信息的录入、更新和查询便捷,以减少繁琐的手工操作。
3. 学生学籍管理应当严格遵循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原则,保护学生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和滥用。
三、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1. 学校应当及时更新学生学籍信息,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学生个人信息变更时,学校应当及时更新学籍信息,并及时告知学生和家长。
3. 学生转学时,原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学籍转出手续,新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学籍转入手续。
四、学生学籍的使用和管理1.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学生管理和服务工作,并确保学生享有平等、公正的待遇。
2. 学生学籍信息应当应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中,为学生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教育服务。
五、监督和检查1. 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学籍管理中的问题。
2. 学校应当配合相关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相关的学生学籍信息和资料。
六、处罚规定1.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学籍管理要求,给学生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依法给予处罚。
2. 学生因故意提供虚假学籍信息或伪造学籍材料,或利用他人学籍信息骗取收益的,学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七、附则1. 本学籍管理要求的解释权归青岛市教育局所有。
2. 本学籍管理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青岛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要求》的内容。
根据这一要求,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小学学籍管理条例
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适龄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我校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升级、考勤、奖惩、毕业、结业等有关学籍管理事项,均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入学第三条新生入学。
已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有关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老生入学。
每学期开学初,由班主任检查《学生手册》和寒(暑)假作业,班级收齐学生证后,统一到教务处注册,凡不按时报到注册又未向学校请假的学生均视为自动退学,并注消学籍,报市教育局中小教育处备案。
第五条全校学生注册完毕,学生处整理进、出学生名单,在一个月内,编制、打印、发放新的学生名单供全校各部门使用。
第三章学籍第六条对已经入学的初一年级新生,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并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发给统一印制的学生证。
第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档案及学校资料包括:(一)《学生学籍表》(二)《学生情况登记表(可供计算机录入用)》(三)《在校学生名册》(四)《流动学生名册》(五)《毕业生情况登记表》(六)《毕业生名册》(七)《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供计算机录入用)》除《学生情况登记表》、《毕业生情况登记表》为学校印制外,其余表册均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
第八条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号、统编号(计算机自动生成)。
每位学生的统编号一经编定,前20位不作变更,直至该学段结束;学号与学生所在班级编号保持一致;各类表册均已统编号为序。
第九条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不得做任意改换;确需改换,须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向学校申请,学校统一在学期初到市教育局办理。
第四章转学第十条外校学生转入,一般在寒、暑假进行。
先由教务处负责审查有关户口和学习成绩证明,再参加我校组织的插班生考试,根据该学生的成绩及我校班级的容量,经教务处审批、教务主任同意后,到学生处填写《学生情况登记表》进行统一编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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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某某矿务集团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为强化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管理,根据《某某省义务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入学
1、小学实行6周岁入学,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2、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测试和选拔。
初中新生凭《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修业证书》报名入学。
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一律建在户口所在地。
对于长期居住在矿区而户籍在非施教区的矿工子女,新生入学时可以建立学籍,并在学生电子档案生源中注明“流动人口”。
4、新生(含转入学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核对该生户籍姓名。
在小学、初中段,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必须使用同一姓名,中途不得更改,确需更名的,应在新生入学一月内依法办理更名手续。
在确认各项内容无误,
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
本省内转学、借读等均不改变学籍号。
二、转学
1、转学条件:(1)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
(2)在本市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跨区迁移。
(3)集团公司职工因工作、生活变动等原因其子女需转学的。
(4)集团公司或办学单位招聘的职工子女以及在矿区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2、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住址迁移证明、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或经商、务工证明,到迁入学校和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同意接收证明。
(2)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住址、迁移或工作调动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签章,出具转学证明及学生电子档案,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
(3)报教育中心审批。
(4)学生持转学证明及电子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3、转学时间:每学期初、末前后一周内由学校统一办理,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4、转学材料自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三、借读
1、借读条件:(1)监护人出国、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边、现役军人,其子女需投靠亲属的。
(2)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借读的。
2、借读手续:(1)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
(2)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审核签章,并将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
(3)报教育中心审批。
3、办理时间:学期初、末一周内办理借读手续。
4、借读管理:(1)学籍: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借读学校。
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保留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原校。
(2)考核: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3)收费:借读学校按照省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借读学生收取有关费用。
(4)对借读生实行严格控制,任何人不得因学生成绩差而迫使或变相迫使学生外出借读。
四、休学和复学
1、休学条件:学生因伤病和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一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
【1】【2】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