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商品房交付管理办法
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苏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实施城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国土、规划、市政公用、房产、城管、水务、环保、园林和绿化、人防、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商品住宅建设,应当同步建设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
商品住宅分期建设的,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可以分期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分期开发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详细载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定期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实行备案和公示制度.第五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路灯、有线电视、电话通信、邮政、安全技防等配套设施或者配套工程的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工程合同,按期完成商品住宅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竣工,其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意见.第六条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其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不使用临时施工用水;(二)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三)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暂无条件的,经环保、水务部门同意后,应采取临时性措施;(四)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
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
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第一节交楼工作的组织管理第一条交楼分户验收1、合同交楼90天前,地区公司工程部组织工程技术部、营销部、管理及监察部、物业公司、装修单位及其总部管理人员等单位成立联合验收小组。
2、分户验收内容:(1)天花吊顶(含石膏线安装):表面平整度、接缝质量符合规范要求,无返锈、开裂,线条接缝光滑、顺畅。
(2)墙、地面砖(石材):平整度、接缝宽度、接缝高低差符合规范要求,确保无空鼓、无明显色差、纹理方向一致,拼缝均匀,收边收口良好。
(3)木地板:平整度、接缝质量符合规范要求,确保观感良好,无明显色差、空鼓、起灰、返潮发霉、划伤。
(4)涂饰:平整度、垂直度、阴阳角方正符合规范要求,确保无色差、砂眼、刷痕、流坠等。
(5)入户门、户内门、铝合金窗:安装是否牢固,确保门、窗的开启灵活、方向正确。
(6)裱糊与软包:观感良好,不允许出现返潮、发霉现象。
(7)银镜、橱柜、浴室柜、淋浴隔断、隐形护栏、卫浴五金安装:标高、固定方式符合设计要求,无破损、漏装情况。
(8)给排水工程(含地暖):检查给水管、水龙头、花洒、地漏、排水管等安装不堵塞不渗漏。
(9)电气及智能化工程:检查灯具、开关、插座、配电箱、可视化对讲等能否正常使用。
(10)成品保护:墙地砖(石材)、木地板、入户门、户内门、五金洁具等成品保护情况良好,不允许出现破损、污染。
(11)检查渗漏水、大小头、大面积空鼓开裂等影响使用功能的问题。
(12)检查水、电、气、暖等配套工程完成情况。
(13)检查智能化控制中心及系统、消防控制中心、水泵房、配电室、换热站、化粪池、垃圾站等配套设施及物业用房完成情况。
(14)检查批量装修与样本房的一致性。
3、分户验收组织、整改与移交(1)主管工程领导(或三线项目总经理)主持召开会议,工程部、工程技术部、营销部、地区物业公司分管维保修副总经理、物业维保修经理、管理及监察部负责人、装修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会议明确各参与验收单位成立若干验收小组。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源头上解决我市商业房地产市场售后包租等问题。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的通知》(苏建房管〔2013〕43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地产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结构布局,实现商业房地产项目供需平衡(一)规划部门应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通过完善规划选址、业态布局等,优化商业业态结构及用地布局。
(二)国土部门应根据商业地块区位、交通、周边商业体的现状存量、未来上市量和总体市场需求,制定科学合理、平衡有序的供地计划,确保商业房地产市场总量平衡、有序发展。
二、严格产权分割,规范商业房地产项目审批管理(一)商业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出让前,由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不可分割、分层分割、比例分割提出产权分割初步意见,并经市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与考核条例
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与考核第一节总则第一条营销部为交楼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二条商品房必须达到以下标准方可交付使用:1、工程部必须确保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工程竣工标准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标准;2、营销部必须备齐《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交楼通知书》;3、必须经物业公司分户验收合格。
同时物业公司必须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并已开始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节交楼工作的组织管理第三条商品房交付使用组织管理工作由地区公司营销部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地区公司每批次实际交楼前,必须报经集团交楼验收领导小组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集团验收擅自交楼的,每次给予地区公司董事长及营销部负责人降一级工资处分。
集团交楼验收领导小组由集团主管营销的副总裁任组长,组员由营销品牌中心、管理中心、物业集团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地区公司营销部必须在实际交楼30天前牵头组织成立交楼领导小组,并在成立当天召开综合协调会。
会议由地区公司董事长主持,讨论确定交楼方案(含交楼时间、进度、地点、应收费用、现场布置等内容),明确应售已售物业、应售未售物业、自营物业及应向政府移交的物业。
交楼领导小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主管工程或营销的公司领导任常务副组长,营销部经理、工程部经理、物业公司负责人任副组长,营销部、开发部、总工室、招投标部、财务部、工程部、合同管理部、物业公司各派一名负责人为组员。
实际交楼方案确定后须报集团营销品牌中心。
未按规定牵头组织成立交楼领导小组及确定交楼方案的,给予营销部经理降三级工资处分。
综合计划部考核,集团营销品牌中心、管理中心对交楼领导小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节交楼期间的维修服务第六条物业公司必须在交楼10天前组织成立交楼期间维修服务中心,由地区公司主管工程的公司领导任主任,物业公司负责人任常务副主任,工程部经理任副主任,工程部组织各相关施工单位各派一名负责人为成员。
未按规定成立维修服务中心的,给予物业公司负责人降三级工资处分。
房屋交付管理规定
XXX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交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合理安排房屋交付工作,使房屋交付工作有序进行,规范房屋交付操作流程,加强客户的交付体验,提高客户对房屋产品的满意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术语及定义第一条房屋交付房屋交付是指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将经竣H验收备案的住宅商品房(物业)交付给业主,并验收房屋和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过程。
本规定文件中的房屋交付特指集中交付期的房屋交付工作。
第二条查验整改率查验整改率的计算公式为:截止至交付前5日,查验已整改房屋质量问题总数/查验需整改房屋质量问题总数*100%。
即查验后,相关部门对房屋质量问题的整改率。
第三条户均问题数户均问题数的计算公式为:在一定时期内项目房屋交付后业主报修质量问题总数/项目同期交付房屋户数。
即每户房屋客户平均报修问题数量。
第四条一次性交楼率一次性交楼率的计算公式为:集中交付日后一个月内实际交付户数/集中交付日应交付户数*100%。
即实际交付户数占应交付户数的比重。
第五条房屋交付服务满意率房屋交付服务满意率的计算公式为:集中交付期间客户对交付服务满意户数/集中交付期间到场户数*100%。
即实际交付满意户数占实际到场户数的比重。
第六条房屋交付异议指客户在办理交付手续时因规划设计、房屋质量、销售等原因提出异议并且拒绝签署《住宅商品房交付验收记录表》的情况。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一节集团客户管理部第七条每年初进行年度房屋交付计划统计。
第八条对区域公司房屋交付工作进行评估与考核。
第九条形成XX地产房屋交付报告(年度卜第二节区域公司客服部第十条统筹区域房屋交付工作。
第十一条负责房屋交付前材料准备等工作的安排落实。
第十二条负责交付通知书的寄发。
第十三条负责房屋交付活动的统筹安排及后续工作跟进。
第三节区域物业公司第十四条组织房屋交付前的开荒。
第十五条协助交付前查验,房屋交付活动的准备,提供人力资源支持。
第十六条负责客户入住手续的办理。
第十七条负责房屋交付后的客户报修对接,数据记录和传递,协助房屋保修管理。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4•【字号】苏府[2005]6号•【施行日期】2005.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2月9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苏州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网上管理。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是指房产管理部门通过网络操作系统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和商品房现售前备案,公开商品房房源和销售信息,实现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具体负责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应当持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材料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网上管理用户认证手续。
第六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并填报相关信息。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4]9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4〕9号)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工作的部署要求,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的,开发建设工程的进度应达到规定要求,且所申请项目无重大违法违规销售或变相违规销售行为。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实行差别化管理。
对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预售申请项目,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管理,具体标准:1.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企业。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企业。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且地上6层(含6层)以下的低层或多层建筑,不低于±0基础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地上7层(含7层)以上的中高层或高层建筑,不低于完成地上、地下建筑设计总层数五分之一的结构工程。
3.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企业。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且地上6层(含6层)以下的低层或多层建筑,达到地上建筑设计总层数三分之一以上;地上7层(含7层)以上的中高层或高层建筑,达到地上建筑设计总层数四分之一以上的结构工程。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1•【字号】苏府[2006]152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2006〕15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市房管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若干规定》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一日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若干规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和江苏省建设厅等部门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苏建发〔2006〕362号)文件精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稳定住房价格,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商品房销售管理,加强商品房销售活动动态监管(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管理和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有关规定。
未经预售许可、现售前备案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销售、收取房价款(包括预收款),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预约等)或俱乐部会员制等任何名义变相进行销售、收取预定款性质的任何费用(包括定金、订金、保证金、诚意金、会员费等)或要求定向存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上述行为的,房产管理部门按违法预售或违规现售查处。
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
《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 - 苏州政府法制网
《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 苏州政府法制网(修改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附件:1、关于《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2、《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1关于《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国务院已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房屋征收条例),我市也按照房屋征收条例的精神拟定了《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于3月18日由市政府公布实施。
根据市政府的意见,我们在《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暂行办法》(苏府〔2003〕135号文)的基础上起草了《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政府梅正荣副市长在5月6日召集相关部门,对办法进行了研究,各部门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我们根据这次会议的精神,对该办法再次进行了修改。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办法起草的原则办法共分总则、定销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定销商品房的销售管理、责任和义务以及附则等五章二十六条。
在办法的起草过程中我们把握了两条原则:(一)适应房屋征收条例的要求实行定销商品房安置是苏州市区在2002年,为有效、有序推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
经过八年多来的不断探索、完善,这项制度已被广大动迁居民所接受。
实践证明,实行定销商品房安置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城市拆迁户与“居者有其屋”的矛盾,较好地维护和保护了动迁居民的合法权益,改善了部分动迁居民的居住条件,促进了社会稳定,保障了城市建设的顺利推进。
同时,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又较好地解决了市区房地产市场的结构性矛盾,促进了市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在新的形势下,这一政策要继续延续下去。
但是,2004年市政府36号文件《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市政府确定实施的城市建设工程和招拍挂地块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公房承租人,可以选择以原区位基准价和房屋重置价为主要依据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并由拆迁人提供定销商品房指标的补偿方式”。
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经信、教育、国土、规划、房管、园林、城管、体育、民防、邮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土地出让文件和有关规定开发建设、交付商品房,并同步交付配套的基础设施和主要配套公建设施。
分期建设的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基本条件的,可以分期交付。
第五条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照明、信息、有线电视等配套基础设施工程的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按期完成建设,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意见。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行政管理、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停车设施等主要配套公建设施。
第七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已完成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二)按照规定建设供水设施,向供水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办理正式用水手续并完成装表计量,不得以施工水源或临时水源供水;(三)按照规定建设供配电设施,向供电部门办理正式用电手续并完成装表供电,不得以施工临时电源或外部转供电源供电;(四)雨水、污水实行分流,按照规划要求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五)信息基础设施按照规定建设到位;(六)绿化工程按照审查通过的绿化设计方案建设完毕。
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相应范围内的绿化建设;(七)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主要配套公建设施建设,并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单位管理使用。
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规定
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规定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物业公司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编制日期:年月日施行日期:年月日目录第一章编制依据........................................................ (3)第二章交付标准 (4)第三章单项工程验收标准 (6)第一部分主体结构工程验收 (6)第二部分住宅分户质量和功能检查标准 (7)第三部分单元(单体)公共部分 (13)第四部分单体公共部分 (15)第五部分公建配套工程 (15)5-1 室外排水工程 (15)5-2 行车道路和停车位 (15)5-3 小区景观 (16)5-4 绿化 (16)5-5 水泵房 (17)5-6 电梯 (18)5-7 消防设备 (19)5-8 弱电系统(有限电线、电话、网络) (20)5-9 分质供水 .................................................................. (20)5-10 游泳设备 (21)5-11 弱电智能化………………………………………………. .215-12 小区交通标识、标牌、指示系统 (23)5-13 路灯 (23)第四章检查表 (23)第五章使用管理办法 (38)第一章编制依据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第89号发布)4、《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8月29日建设部第101号发布)5、《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393号发布)6、《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7、《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第二章交付标准(一)、所有建设项目均按规划和专业设计要求建成,合格并通过验收。
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最新】
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最新】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管理,保护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住房总体质量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的、用于房地产出售出租的房屋。
第四条州级住建部门负责全州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指导。
各县市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受理、核验等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园林、环保、邮政、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好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网等配套设施或者配套工程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要求的事项,按期完成商品住宅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或投入使用意见。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土地出让文件和有关规定开发建设、交付商品房。
按规划部门确定的分期实施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符合交付使用基本条件的,可以分期交付。
第七条商品房项目配套的教育、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物业服务、垃圾收集、公厕、消防站、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商品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已完成房屋建筑工程并竣工验收备案;(二)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分户装表供水;(三)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分户装表供电;(四)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并通气到户;(五)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通过消防验收;(六)项目内部场清地平,道路符合建设要求和通行条件;(七)路灯安装完毕,符合城市照明专业设计要求;(八)通信、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住宅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九)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及物业服务管理用房已落实,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十)安全防范工程符合智慧小区设计标准和专业技术要求;(十一)电梯安全检验合格,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十二)环境保护符合标准要求;(十三)按照公建配套立项、规划设计条件等要求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在本期项目内的,应当提交过渡使用方案,满足基本使用条件;(十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与考核
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与考核第一节总则第一条营销部为交楼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二条商品房必须达到以下标准方可交付使用:1、工程部必须确保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工程竣工标准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标准;2、营销部必须备齐《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交楼通知书》;3、必须经物业公司分户验收合格。
同时物业公司必须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并已开始实施物业管理。
4、必须经集团工程建设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第二节交楼工作的组织管理第三条商品房交付使用组织管理工作由地区公司营销部全面负责。
第四条集团交楼领导小组由集团直管营销的副总裁任组长,组员由营销中心、管理及监察中心、物业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地区公司交楼流程1、实际交楼30天前,营销部牵头组织成立地区交楼领导小组,并在成立当天召开综合协调会。
会议由地区公司董事长主持,讨论确定交楼方案(含交楼时间、进度、地点、应收费用、现场布置、应急预案、甲供材料的备用情况等内容),明确应售已售物业、应售未售物业、自营物业及应向政府移交的物业。
交楼领导小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主管工程或营销的领导任常务副组长,营销部经理、售后服务部经理、工程部经理、物业公司负责人任副组长,营销部、售后服务部、开发部、总工室、招投标部、财务部、工程部、合同管理部、物业公司各派一名负责人为组员。
实际交楼方案确定后须报集团营销中心。
未按规定牵头组织成立地区交楼领导小组及确定交楼方案的,给予营销部经理降三级工资的处分。
综合计划部考核。
2、实际交楼20天前,地区公司必须完成分户验收工作,由工程部召集物业公司、营销部、管理及监察部及施工单位进行。
未按规定组织并完成分户验收的,给予工程部经理降三级工资的处分。
综合计划部考核。
3、地区物业公司接收钥匙后、实际交楼前,必须进行精开荒,达到五星级标准。
卫生标准未达五星级标准的,给予工程部、物业公司负责人降三级工资处分。
综合计划部考核。
2024苏州商品房买卖协议规范化文本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苏州商品房买卖协议规范化文本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卖人信息1.2 买受人信息1.3 商品房定义第二条:商品房基本情况2.1 商品房坐落2.2 商品房结构2.3 商品房面积2.4 商品房用途第三条:价格及支付方式3.1 商品房总价3.2 付款方式3.3 付款时间3.4 贷款事宜第四条:交付及验收4.1 交付时间4.2 交付条件4.3 验收程序4.4 质量问题处理第五条:产权及过户5.1 产权归属5.2 产权证办理5.3 过户手续5.4 过户费用第六条:售后服务6.1 物业服务6.2 维修基金6.3 质量保证6.4 售后响应时间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7.1 变更条件7.2 解除条件7.3 变更和解除的程序第八条:违约责任8.1 出卖人违约8.2 买受人违约8.3 违约赔偿方式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仲裁机构9.3 诉讼管辖第十条:其他约定10.1 配套设施10.2 公共部位10.3 相邻关系10.4 遵守法律法规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11.1 生效条件11.2 生效时间11.3 生效后合同的保管第十二条:合同附件12.1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商品房基本情况说明书12.2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二:付款凭证12.3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交付验收单12.4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产权证办理授权委托书第十三条:合同的修订13.1 修订条件13.2 修订程序13.3 修订后的合同生效第十四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事宜14.1 解除或终止后的权益处理14.2 解除或终止后的责任承担14.3 解除或终止后的合同归档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卖人信息出卖人全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地址:苏州市区路号联系人:X联系电话:X1.2 买受人信息买受人全称:X身份证号:地址:苏州市区路号联系人:X联系电话:X1.3 商品房定义本合同所指的商品房是指出卖人开发的位于苏州市区路号的住宅小区内的房屋,该房屋的坐落、结构、面积、用途等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商品房基本情况说明书。
苏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质量管理规范商品房竣工交付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质量管理规范商品房竣工交付行为的通知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市商品房屋新开工面积、竣工面积的快速大幅增长,商品房质量问题也逐渐成为消费市场的投诉热点。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质量管理,规范商品房竣工交付行为,切实提高我市商品房工程质量水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对已竣工交付使用在保修期内的商品房屋质量问题,要加大查处,限期整改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商品房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屋质量全面负责。
保修期内发生商品房的质量投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责任方现场查实问题,明确责任,解决质量问题。
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先行解决质量问题。
经管理部门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拒不承担责任的,管理部门应停办其在建或其它开发项目手续,并告知有关部门不得参与取得土地,直至吊销资质; 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拒不配合的,管理部门应将其行为纳入不良记录直至停止参与其它工程投标,清出建筑市场;管理部门查处不力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屋质量问题,要明确责任,加强管理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加强质量管理机构和工程技术人员的配备,加强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在房屋销售合同中应明确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所产生的退房和保修的具体内容以及保修赔偿方式等相关条款。
2.设计单位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取控制质量通病的相应设计措施,并将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交底。
3.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图施工,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
结合工程实际,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4.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行巡查和旁站,把好施工报验和竣工初验关。
《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苏州政府法制网
关于《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为保障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我市拟制定《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
由于该《办法》涉及面较广,为集思广益,科学民主制定该《办法》,现将市土地储备中心修改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一并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如有修改意见,请于6月9日前附件:1、关于《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2、《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1关于《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国务院已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房屋征收条例),我市也按照房屋征收条例的精神拟定了《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于3月18日由市政府公布实施。
根据市政府的意见,我们在《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暂行办法》(苏府〔2003〕135号文)的基础上起草了《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政府梅正荣副市长在5月6日召集相关部门,对办法进行了研究,各部门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我们根据这次会议的精神,对该办法再次进行了修改。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办法起草的原则办法共分总则、定销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定销商品房的销售管理、责任和义务以及附则等五章二十六条。
在办法的起草过程中我们把握了两条原则:(一)适应房屋征收条例的要求实行定销商品房安置是苏州市区在2002年,为有效、有序推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
经过八年多来的不断探索、完善,这项制度已被广大动迁居民所接受。
实践证明,实行定销商品房安置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城市拆迁户与“居者有其屋”的矛盾,较好地维护和保护了动迁居民的合法权益,改善了部分动迁居民的居住条件,促进了社会稳定,保障了城市建设的顺利推进。
商品房交付有关法律法规
参考法律法规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下面有规章说明什么是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行政法规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宅交房管理办法
目录一、目的 (3)二、术语定义 (3)三、适用范围 (3)四、职责 (3)五、工作程序 (3)1.物业交接验收 (3)2.交房前期的准备工作 (4)3.交房现场工作 (6)4.投诉处理与保修 (6)5.交房总结 (7)六、相关表单/模板 (7)1.《交房工作计划》 (8)2.《入住通知书》 (11)3.《交付风险检查表》 (13)4.《交接验收记录表》 (14)5.《交房日报》 (15)一、目的合理安排交房工作,确保交房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
二、术语定义1)商品房交付:指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经竣工验收备案的商品房交付给业主,业主接收房屋并办理交付手续的过程。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各项目产品交付过程的控制和管理,主要包含物业移交验收、商品房交付环节控制。
四、职责五、工作程序1.物业交接验收1.1.房屋交付前三个月,客户服务中心组织物业公司进行室内验收。
1.2.房屋交付前二个月,客户服务中心组织物业公司进行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设备交接验收。
1.3.资料准备:交房标准、一户一图、公共设施设备项目竣工资料及记录表格等。
1.4.验收人员:一般包括物业公司、项目部、监理及总包人员。
1.5.检查范围:室内核查、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设备。
1.6.验收问题的跟进和处理1)物业公司细部验收采用《分户验收表》、《公共部位及室外抽查表》。
2)验收人员将发现的问题记录于《整改通知单》并发放施工单位,同时抄送项目部、客户服务中心。
项目部根据《整改通知单》的内容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客户服务中心根据《整改通知单》的内容进行跟进。
3)问题整改完毕,项目部填写整改完成情况并发送客户服务中心。
4)客户服务中心发布物业移交验收及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设备问题处理情况通报。
5)交付前1个月仍未整改完成的问题,项目部需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确保验收问题整改率。
6)整改完毕需由客户服务中心组织物业公司、项目部进行复验,复验不合格责继续由项目部督促施工单位二次整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吴建开〔2009〕97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苏州市商品住宅
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以来,对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行为、完善商品住宅建设配套、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了有效的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力度不够:如分期开发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不明确,与商品住宅配套建设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的交付不同步,《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规范等,甚至还存在未经交付使用备案或不合格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现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我市商品住宅交付管理,进一步强调以下几方面要求:
一、未经交付使用备案(含分期备案)或备案不合格的商品住宅房,不得交付使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实行备案和公示制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分期开发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详细载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定期报市建设局备案;
三、与商品住宅配套建设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应与同期建设的住宅一起交付;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明确交付使用备案作为房屋交付使用条件,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网上备案(2009年9月1日后取得预销售许可证的必须网上备案);
六、住宅与非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及通知书统一文本。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房地产商品住宅交付办法通知
吴江市建设局党政办公室 2009年8月21日印发
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苏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实施城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国土、规划、市政公用、房产、城管、水务、环保、园林和绿化、人防、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商品住宅建设,应当同步建设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
商品住宅分期建设的,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可以分期交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分期开发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详细载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定期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实行备案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路灯、有线电视、电话通信、邮政、安全技防等配套设施或者配套工程的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工程合同,按期完成商品住宅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
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竣工,其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意见。
第六条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其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不使用临时施工用水;
(二)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三)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暂无条件的,经环保、水务部门同意后,应采取临时性措施;
(四)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
暂无条件的,应当完成室内燃气管道敷设并落实燃气供应渠道;
(五)电话通信、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
(六)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
确因分期建设暂时无法建设的,应采取临时照明措施,临时照明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七)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
(八)绿化工程应当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规划要求。
确因季节原因暂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承诺书,自交付使用备案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九)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应当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十)住宅小区与外围有效隔离,与城市道路之间有直达道路相联。
小区内部场清地平,道路符合通行条件。
分期建设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应当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小区内部道路;
(十一)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车库、商业、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
分期建设的,其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
(十二)前期物业管理单位落实,物业管理用房符合规定,权属明晰。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交付使用备案,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商品住宅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二)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或者投入
使用意见;
(三)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以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用房落实的证明文件;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交付使用备案文件之日起十日内组织现场踏勘。
符合条件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通知书》。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备案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整改。
第九条通过交付使用备案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条商品住宅的质量保修期,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宅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反本办法不良行为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记入信用档案。
信用档案中的信用信息作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定企业资质等级、年度综合考评以及表彰评先的监督管理依据。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暂扣、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未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交付使用备案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 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