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版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苏州新房预售合同模板
苏州新房预售合同模板
甲方(开发商): []
住所: []
乙方(购房者): []
住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开发建设位于苏州市的房地产项目,现达成如下合同约定: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1 甲方将位于苏州市的房地产项目中的[]号楼[]层第[]号房屋(以下简称“房屋”)出售给乙方。
1.2 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产权性质为[],使用权期限为[]年。
1.3 房屋的总价为人民币[]万元整,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定金人民币[]万元整。
第二条交房及验收
2.1 甲方承诺,在乙方支付购房款全部合同款项的情况下,房屋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对乙方进行交付并办理房屋的产权证办理手续。
2.2 乙方应在交房时,对房屋进行验收。若发现质量问题或与约定不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整改或返还房款。
第三条付款方式
3.1 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房款:
(1)定金:乙方于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万元整。
(2)首付款:乙方应在收到交房通知之日起5日内支付首付款人民币[]万元整。
(3)尾款:乙方应在收到产权证书后30日内支付尾款人民币[]万元整。
3.2 乙方如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房款,须按照甲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 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时间支付房款或违反其他约定,构成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4.2 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期交付房屋,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整改。
第五条其他约定
人民法院对“让与担保”效力的认定规则
人民法院对“让与担保"效力的认定规则
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马家强
所谓让与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一定担保物的权利先行移转给担保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就该标的物受偿之非典型担保方式.通说认为,让与担保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担保物的财产所有权需要发生转移;第二,财产权转移的目的应当是为了给债务设定担保;第三,让与担保权从属于事先存在的主债权,则让与担保应以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基础。由于让与担保的发生和成立是以被担保债权的发生或成立为前提条件的,所有权转移的首要目的是为了担保债务而非真实的所有权让渡,因此,让与担保是债权合同的从合同,其所有权转移只是外观的、暂时的、可回转的。当被担保债权被清偿时,该担保权随之消灭,所有权亦必须返还。
虽然我国《物权法》并未明文规定让与担保制度,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相对于传统的质权、抵押权、留置制度而言,让与担保以其快捷便利、能够减少第三方出现的可能性、维护交易安全、扩大融资担保物等特点逐步显示出其优越性,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
作为一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高度融资需求而发展形成的一种非
典型性担保方式,让与担保司法效力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莫衷一是。在本文中,笔者结合已公开判例就“让与担保协议是否有效”的裁判规则进行概括、提炼,以飨读者。
一、认可让与担保协议约定的有效性。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的司法文书都倾向性认可“让与担保协议"的有效性,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施行后,该解释第二十四条被诸多法院确定为“以司法解释形式确立了该担保形式的合法性。”认可让与担保协议约定的有效性的典型案例如下:
陈建平与江苏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建平与江苏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
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6
【案件字号】(2021)苏09民终13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金星张晨阳谢超亮
【审理法官】张金星张晨阳谢超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建平;江苏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杨荣进;江苏平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陈建平江苏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杨荣进江苏平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建平杨荣进
【当事人-公司】江苏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平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夏敏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张璠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夏敏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张璠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夏敏张璠
【代理律所】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建平;杨荣进;江苏平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陈建平提交的证据均系复印件,且部分模糊不清,创世纪公司亦不予认可,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案中,陈建平以案外人刘某名义与平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载明“平某公司同意刘某以100万元购买御景湾花园12幢201号房屋,100万由平某公司使用3个月,如不能归还则承担每月2万元的财务成本和有关融资费用,案涉房屋产权归刘某所有”,结合平某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情况说明以及陈建平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创世纪公司付款等情形,一审认定创世纪公司与陈建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手续的目的是为1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并无不当。
王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9
【案件字号】(2021)吉02民终36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笑飞赵翠霞郝振翔
【审理法官】张笑飞赵翠霞郝振翔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某某
【当事人】王某某
【当事人-个人】王某某
【代理律师/律所】熊明哲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刘成江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张镭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熊明哲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刘成江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张镭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熊明哲刘成江张镭
【代理律所】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安华置业与王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安华置业与王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由于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非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间办理产权证书的,出卖人不承担延期办理产权证的责任。”王某某主张该条款系与王某某具有重大利益的条款,安华置业应对其履行提示或告知的义务,否则该条款无效。该条款按照通常理解应不会产生歧义,而且也不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安华置业责任、限制王某某主要权利的情形,故安华置业无须对王某某履行提示或告知的义务,王某某关于政府原因在本案中不能成为安华置业的免责条款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安华置业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未在约定的期间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系非安华置业的原因,符合双方约定的情形,故安华置业不承担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房地产销售法规
房地产销售法规
房地产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人们居住的基本需求,也是一项重要的投资渠道。由于房地产市场的复杂性和巨大的经济利益,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销售法规,以保护购房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本文将对我国现行房地产销售法规进行综述,详细介绍其中的几个重要法规。
一、《不动产登记规定》(2019修订)
不动产登记是房地产交易的前提和保障,不仅有利于确权,还能提高市场透明度。《不动产登记规定》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与要求,明确了登记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并规定了登记的效力和法律效果。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和审批方式,方便了购房者的办理流程,提高了登记的效率。
二、《房屋租赁合同》(2019修订)
作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屋租赁合同起到了保障租赁双方权益的作用。《房屋租赁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了租金支付等事项的具体条款,为租赁双方提供了法律保护。此外,该法规还增加了对房屋租赁中特殊情况的处理,如退租违约等,进一步加强了法律的约束力。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2016修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重要约定,直接关系到购房者的权益保护。《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了商品房交易的主要内
容和方式,明确了交房和验房程序,规定了交付时间、合同解除及赔
偿等问题。此外,该法规还对价格标示、退房违约等问题做出了具体
规定,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2017修订)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是保障购房者权益的重要因素。《房地产
二手房过户流程2016
二手房过户流程2016
在购买二手房时,过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过户流程的繁
琐和复杂性常常让很多人望而却步。因此,了解二手房过户流程是
至关重要的。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2016年的二手房过户流程。
首先,购房双方需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签订合同
时支付一定的定金。合同中应包括房屋的面积、价格、交付日期、
过户日期等重要信息。双方签订合同后,购房者需要向卖方支付首
付款,一般首付款比例为房款的30%至50%不等。
接下来,购房者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
结婚证(如有)、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房屋不动产权证明等。
同时,购房者还需要向当地税务局申请缴纳契税。购房者需要在购
房合同签订后30天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办理契税。契税的税率为1%至3%不等,具体税率根据当地政策而定。
在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后,购房者需要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屋过
户手续。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购房者需要向房管局提交上述准备的
相关材料,并填写过户申请表。过户申请表中需要填写房屋买卖双
方的基本信息、房屋的基本信息、过户日期等。
房管局在收到购房者提交的过户申请材料后,会对房屋进行核验,确保房屋的产权证明真实有效。经过核验无误后,房管局会安排双方当事人到场办理过户手续。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购房者需要向房管局支付过户费用,过户费用一般为房款的1%不等。
最后,购房者需要及时到银行办理贷款结清手续,确保房屋贷款顺利结清。同时,购房者还需要向物业管理处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确保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及时完成。
总的来说,2016年的二手房过户流程相对来说比较繁琐,但只要购房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办理,就能够顺利完成过户手续。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购房者更好地了解二手房过户流程,为购房过程提供参考。
2015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预售)
编号:GF-2015—0171
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
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
目录
说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五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其他事项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赶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调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苏州吴中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佟若彤、杜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吴中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佟若彤、杜宏商品房预售
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30
【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30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稚群郑雄黄学辉
【审理法官】王稚群郑雄黄学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苏州吴中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佟若彤;杜宏
【当事人】苏州吴中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佟若彤杜宏
【当事人-个人】佟若彤杜宏
【当事人-公司】苏州吴中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沈庆国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王慧玲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沈庆国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王慧玲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沈庆国王慧玲
【代理律所】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苏州吴中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佟若彤;杜宏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质证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0161元,由佟若彤、杜宏负担800元,苏州吴中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36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61元,由佟若彤、杜宏负担800元,苏州吴中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36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7:19:47
江苏创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汉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创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汉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3
【案件字号】(2021)苏08民终9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江东新马玉宝陶锐
【审理法官】江东新马玉宝陶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江苏创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汉喜
【当事人】江苏创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汉喜
【当事人-个人】王汉喜
【当事人-公司】江苏创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咸进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王立法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咸进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王立法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咸进王立法
【代理律所】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创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王汉喜
【本院观点】创一公司与王汉喜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承诺书内容看,涉案合同系用于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无真实的买卖合意,而诉争双方是否实际完成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不影响本案合同无效的认定。【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代理违约金返还财产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创一公司与王汉喜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承诺书内容看,涉案合同系用于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无真实的买卖合意,而诉争双方是否实际完成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不影响本案合同无效的认定。在涉案房屋未能办理按揭贷款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当事人又形成了买卖房屋或是以房抵工程款的合意,上诉人所提涉案合同合法有效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上诉人所提工程款纠纷、房屋查封引发的纠纷等,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理涉。综上所述,创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购房合同(推荐13篇)
解除购房合同(推荐13篇)
解除购房合同(1)
卖方(下称甲方):
身份证:
买方(下称乙方):
身份证:
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于房屋壹套,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房屋,该房屋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办法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
1、乙方已缴付楼款/元(不包含交予中介定金)。
2、乙方已缴款项自动转为甲方借款,以双方商定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息,不计复利。
3、甲方还款事宜另行约定。
四、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理解除按揭贷款协议、解除买卖合同、注销抵押登记等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配合甲方办妥上述事宜,若乙方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绝配合办理的,甲方有权暂缓推还乙方所有款项。
五、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权利。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20xx年xx月xx 日20xx年xx月xx日
解除购房合同(2)
出卖人(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登记号:,下称“购房合同”)及相关文件,乙方购买甲方号商品房(以下简称为该商铺),现经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一致,就解除该购房合同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房地产销售定金缴纳承诺函(范本)
承诺函
2016年2月1日,我与贵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定协议书》,随后我交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20万元,准备购买贵司开发的。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我应在《商品房预定协议书》签订之日起5日内,即于2016年2月6日前,到展示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若我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无权要求贵司返还已收取的定金,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2016年2月5日,我交付首付人民币元(其中万元系由之前的定金直接转化成首付款)后,贵司于2016年2月6日在展示厅将我已经审阅且无异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输入合同备案软件,至此《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网签。当日,条款输入上报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成功后,贵司将合同打印出来进行双方签字时,由于我拒绝签字,导致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经数次协商,均未有果。2016年4月18日贵司向我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欲没收定金并起诉撤销网签备案合同,经我再三请求,贵司同意与我继续履行合同。
本人在此郑重承诺:
1、本人同意贵司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所有附件和
改造委托书,合同编号:)中的所有条款系合理条款,没
有任何异议。
2、本人同意本合同附件八中第八条关于广告效力的6个条
款。其中,对于电梯的前期宣传没有指出具体明确的品
牌,因此不视为对客户的承诺。本人同意贵司所用“奥
迪斯”品牌的电梯,没有任何异议。
3、本人签署该合同及所有附件和改造委托书的意思真实有
效。
4、若本人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对本合同(含附
件和改造委托书)有任何异议,则贵司可随时解除《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无效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效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摘要
格式条款,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可知,是指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从中我们可以推出格式条款的特征,即条款定型化、预先拟定、⽆协商⾃由。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应当从以上三个特征来认定分析,其中⽆协商⾃由为格式条款最本质特征。
受制于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政策信息、法律储备等诸多因素影响,各类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普遍存在开发商预设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存在导致弱势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往往处于不利境地。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可知,格式条款提供⽅即开发商负有三项法定义务,即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对于免责或限责条款采取合理的⽅式提⽰对⽅注意以及依对⽅的要求给予说明的义务。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格式条款效⼒认定,虽然《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没有另⽂详定,但《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当事⼈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效。”该条司法解释明确了合同中格式条款⽆效的法定情形,故亦确⽴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格式条款⽆效的认定规则。
⼀、相关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39条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式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016二手房买卖合同(完整版)
[文档标题] 2016年二手房买卖合同(完整版)
[文档正文]
【买卖双方】
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房屋基本情况】房屋坐落:
房屋面积:
建筑年代:
所在楼层:
产权性质:
房屋用途:
装修情况:
【交易价格及方式】房屋总价:
首付款金额:
贷款金额:
贷款机构:
过户时间:
【交易附条件及注意事项】
1. 交易附条件如下:
2. 注意事项如下:
【房屋权属和转让】
1. 房屋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系其合法、有效之物权;
2. 甲方经合法程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无他人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抵押权、查封权、强制转移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浸润权;
3. 房屋的转让是完全合法的,乙方接受甲方上述之房屋所有权,并认可其权利关系;
4. 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房屋状况、使用及维修】
1. 乙方在购买房屋后,有权进入房屋进行查验,并应当自行承担鉴定费用;
2. 房屋的状态符合乙方的购买要求,甲方已经就房屋的状况、权利、使用及维修等向乙方作出了如下保证:
(1)该房屋不存在重大缺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可正常使用;
(2)房屋内部装修和设施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 在乙方取得房屋使用权之日起,甲方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任何维修责任。
【房屋税费及其他费用】
1. 房屋交易过户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2. 甲方已缴纳至买卖日期为止的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等费用;
3. 乙方须于交付房屋的同时清偿上述费用。
【保密协议】
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时,无论是现在或将来,都不会透露、泄露或公开有关交易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与该交易有关的文件、法律文件或相关数据。
开发商销售合同和房产证不符
一、案情简介
原告:张先生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开发商销售合同与房产证不符纠纷
案情概述:原告张先生于2016年购买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屋,双方签订
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款为100万元。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约支付了购房款。2017年,张先生取得房产证,但发现房产
证登记的房屋面积为90平方米。张先生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
并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
1. 开发商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2. 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三、法院判决
1. 关于开发商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法院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本案中,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明知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仍与原告签订合同,存在欺诈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
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中,开发商的欺诈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关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原告的购房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吴坚等与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规划行政批准纠纷上诉案
吴坚等与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规划行政批准
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9
【案件字号】(2020)苏05行终5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芝颖姜雨昊赵芬
【审理法官】陈芝颖姜雨昊赵芬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吴坚;卞冬明;熊启华;张凤美;乔浪;任银孟;孙爱标;沈若谷;苏州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事人】吴坚卞冬明熊启华张凤美乔浪任银孟孙爱标沈若谷苏州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事人-个人】吴坚卞冬明熊启华张凤美乔浪任银孟孙爱标沈若谷
【当事人-公司】苏州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代理律师/律所】芦涛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颜国庆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孙以乔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芦涛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颜国庆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孙以乔江苏
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芦涛颜国庆孙以乔
【代理律所】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吴坚;卞冬明;熊启华;张凤美;乔浪;任银孟;孙爱标;沈若谷;苏州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观点】《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及《关于加强非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通知》(苏建开[2009]6号)第四条、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时,除《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房产测绘实测成果报告。
16年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文4篇
16年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文4篇
篇1
16年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文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下列项目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房屋基本情况
1. 房屋名称:__________
2. 房屋用途:住宅
3. 房屋地址:__________
4. 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5. 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_,尚未颁发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1. 卖方权利和义务
(1)卖方应当依法合法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并将其交付给买方;
(2)卖方应当保持该房屋的完好状态,在交付之日起至买方验收之日,如发生任何损坏,卖方应当负责修缮;
(3)卖方应当为买方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并协助买方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
(4)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该房屋交付给买方并完成过户手续。
2. 买方权利和义务
(1)买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价格支付房屋的购买款,如有分期付款约定,应当在约定时间内按照约定金额支付;
(2)买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验收该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将问题及时通知卖方;
(3)买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
(4)买方应当遵守合同条款,不得擅自变更或转让房屋所有权。
三、支付方式
1. 商品房的总价款为__________万元,买方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__________万元,余款支付方式为:
____________(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方式)
四、房屋交付和过户
1. 商品房的交付时间为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_个月内,具体时间由双方商定;
2. 房屋过户时间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当在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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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备案号:05000900420160818
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苏房商X合同XXXXXXXXXXXX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制
二〇一六版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示范文本,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适用于苏州市新建商品房买卖。
二、本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单元首次登记信息表、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屋初始登记证明)。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销售(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买受人可向有关部门进行查阅。
三、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条款的形式进行调整。
四、商品房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本合同示范文本可在苏州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查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合同条款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必要时可向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专业机构咨询。合同签订并网上备案后,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应该向房屋所属区域房产登记部门申请预告登记。
五、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选定的内容显示“【X X X X X X】”或“〖X X X X X X〗”,未被选定的内容显示“【X X X X X X】”或“〖X X X X X X〗”以示删除。合同要体现平等原则,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额应当公平对等。
六、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或已建成但未经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屋,该商品房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约前,应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了解。
七、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对本合同每份原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八、出卖人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九、出卖人在出售商品房时,有义务告知买受人顶层有可能安装无线基站等事项。
十、本合同网签密码分为草稿密码和合同密码,草稿密码和合同密码均由买受人设置,由大小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单一或交替组成,密码字符7-20个,密码中间不得出现空格或其他符号。
买受人设置草稿密码,表示买卖双方对草稿合同全部内容的认同,如有错误可以修正。买受人设置合同密码,表示买卖双方对电子合同全部内容的认同。合同密码一经设置,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自动禁止对电子合同内容进行任何更改。
十一、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经备案后,可利用合同编号及当事人持有的密码,在苏州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查询合同的真实性及备案情况。
十二、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本合同电子模板中空白部分预先拟定的条款,以及合同附件预先拟定的补充条款内容向房屋所属区域的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主管部门提示: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买受人应仔细阅读本合同封面之《特别告知》!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国内其他有关城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先进理念,结合我市实际,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
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主体
出卖人: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销售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代理机构备案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出生日期:国籍/地区:【身份】【机构】证照名称: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签订合同时】【产权登记时】约定共有方式
合同约定共有方式:【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份额:
法定代理人(一):国籍:【身份】【机构】证照名称: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理人(二):国籍:【身份】【机构】证照名称: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机构):
【身份】【机构】证照名称:证照号:
联系(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买受人若为成年人,填写以下信息:)
配偶:【有】【无】
姓名: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证照号:
未成年子女:【有】【无】
姓名: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证照号:
姓名: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证照号:
姓名: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证照号:(买受人若为未成年人,填写以下信息:)
父亲:【有】【无】
姓名: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证照号:
母亲:【有】【无】
姓名: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证照号:
未成年兄弟姐妹:【有】【无】
姓名: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证照号:
姓名: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证照号:
姓名: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证照号: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出生日期:国籍/地区:【身份】【机构】证照名称: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签订合同时】【产权登记时】约定共有方式
合同约定共有方式:【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份额:
法定代理人(一):国籍:【身份】【机构】证照名称: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