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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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网络商品交易,是当今世界社会发展的一种新型交易模式,其特点是低成本、快捷、便利等,因此日益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同和使用。然而,网络商品交易的迅猛发展也暴露出一些在传统监管下无法处理的问题和难点。因此,在现有的条件下,找到一条适合监管部门能够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的对策是一个现实的课题。本文将介绍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现状,分析我国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最后通过参考国外监管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对策。通过本文的探讨,旨在帮助监管部门找准问题,探索出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以促进网络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对策

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涵义

网络商品交易是互联网商业化带来的产物。然而因网络商品交易不同于传统的营销方式,其特点是虚拟性、跨地域性和网上产品、服务的数字化流转,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支付方式等,由此带来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在实施上会出现无法处理的问题和难点。

网络商品交易是传统商品交易在互联网上的延伸,指企

业之间(B2B)、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2C)、个人之间(C2C)、政府和企业之间(G2B)通过网络通信手段进行的商品和服

务交易。从宏观上看,无论那一种模式的电子商务都是基于

互联网、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手段、以客户数

据为依托,建立起来的全新的商品交易经营模式。2008年7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国务院批准的新“三定”方案中指明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十五项具体职责,其中第

三项的内容是“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

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

的行为”国家工商总局首次将网络商品交易纳入监管职责范

围之下。另外,国家工商总局还出台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

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中更加详尽地规定了工商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网络

商品交易应当遵守的规则原则以及商品营业者与平台提供

者的权利与义务等,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模式的框架加以搭

建。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模式主要为:对网络商品流通领域

进行监督管理的监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网络商品交

易中的经营行为和经营主体进行的全面的监督管理。

二、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现状及困境

1.网络交易监管的现状

网络商品交易自改革开放以来已经成为加速经济发展

的新型商业态,使商务活动的物流、资本流凭借经济化的创

造性,更加全面地覆盖了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使得社会经

济得到了持续有效的提升,但是仍未建立健全如发达国家那

样的经济监管体系。网络商品交易在目前仍是一种新兴事物,法律法规规定地不够全面和完善,同时由于我国没有形成完

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这三大主要问题大大增加了监管部门工

作的难度。目前我国对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主要监管机构除

了工商、公安等部门外,其他大部分部门的工作职责都集中

在审批经营者的市场准入资格、颁发许可执照等方面,而对

网络商品交易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并没有专门的机构或者明

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进行及时有效地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

的相关法制建设尚不健全,政府监管能力不足。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网络交易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的精神在于提高全国各地各行政

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现状的重视,让网络商品交易对我国经

济发展有更进一步的推动作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相应的监管政策,为网络商品交易的发展创造基本条件。

2008年,颁布的“三定方案”明确赋予了工商管理部门监管

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的职能。2009年,网络交易的发展迅速被国家纳入到新兴产业的扶持范围,可见国家对其的高度重视。虽然直至目前,已经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监管范围扩大,

囊括了网络商品交易的范畴,但如若缺乏与之相关的网络商

品交易的管理法规,地方上制定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办法又

不能在全国进行适用,各地的工商部门没有形成合力,加大

了监管的难度。虽然网络商品交易显现突飞猛进的态势,经

营形式推陈出新,但是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仍然处于初级

阶段。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施行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只有概念性的规定,欠缺具体的

实施细则,因此没有完全解决实际中网络商洛交易发展过程

中遇到的问题。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根据网络交易发展的现状实际,在《暂行

办法》条文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和细化规定。新办法以规范秩

序、强化监管、明确责任、维护权益为核心,细化了保护消

费者权益的措施,扩大了监管范围,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

了具体的规定。但是总的来说,《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仍是

一个概括性的管理条例,并没有清晰地划分监管部门权力范

围,因而缺乏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和行政效力。

概括地说,网上拍卖、网上支付、网上合同保护的司法

管辖、消费者者的隐私侵权保护、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承

担、对网上欺诈的处罚,以及网络商品交易中消费者的退换

货品权利的履行等方面仍然有很多的法律空白。同时,我国

各地监管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的

不同存在明显的差异。就管理力度和效果而言,网络商品交

易发达的东部和南部较强,而广大中西部地区的监管工作由

于基础设施相对陈旧、人民生活水平相对落后、网络商品交

易意识等相对欠缺,所以还未实质性展开。

2.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存在的问题

(1)现行法律法规难以满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需要

网络商品交易作为一个新的商业模式和营销手段,使得

在传统交易方式下形成的经济管理法律法规难以在新环境

下完全适应。目前,全国人大颁布的对网络商品交易进行管

理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公司法》、《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大法律。但这些法律并没有对网络商品交易这一新兴事物作出明确

的认定,而且法律调节的对象不是清晰的。国务院、国家信

息产业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针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现状问题,

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宗旨是为了加强网络商品

交易管理、维护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的秩序,但由于法律具有

滞后性,一来此类法律法规可被监管部门用来执法的细则条

款较少,二来如今出台的法律法规条文对日新月异的网络商

品交易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完全的涉及适用,导致监管

部门缺乏法律依据,一些网络商品交易者利用法律空白和漏

洞从事网上违法行为的问题比较突出。(2)市场准入门槛过低

我国目前在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准入方面尚缺乏明确的

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和限制,市场准入门槛过于宽松,任何人

都有条件可以设立网站(主页)、在线商店、专卖店销售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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