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商系统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要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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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49 号《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支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实施更加积极的政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

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发挥网络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能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提倡和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16•【字号】鲁工商法字[2008]192号•【施行日期】200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工商法字〔2008〕192号)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避免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确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过程,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并做出决定。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

第六条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按照法律适用原则,选择与违法行为主要特征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定性处罚;也可以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提高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监管效能,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3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本规范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本规范所称行政处罚,是指全国各级工商部门对我省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因存在《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适用一般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实行登记管辖和“谁列入、谁管理、谁移出”相结合的原则。

存在迁入迁出情形的,由迁入登记机关负责依据本规范办理。

第四条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全省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省工商局企业信用监管机构作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牵头机构(以下简称“失信企业管理牵头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并根据相关机构职责设定确定本部门的失信企业管理牵头机构,由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对《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业务机构和执法机构,作为本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失信企业管理机构”),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的分工,采取电子化方式,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存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省工商局或其依法委托的所辖企业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负责将其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制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制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6.17•【字号】鲁工商市字[2003]107号•【施行日期】200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制的通知(鲁工商市字〔2003〕107号)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为进一步强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的监管责任意识,促进市场监管职能到位,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工商系统实行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制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行“局所联动,以所为主,上级督导”的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制。

市场属地监管的对象是:本辖区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以及虽未登记注册但已纳入监管范围,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包括各类天天交易的专业性或综合性市场、农村集市、城市早市、夜市以及集贸市场性质的商城、商厦等。

(一)基层工商所全面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场监管工作。

要普遍成立市场巡查组织,强化市场巡查力量,全面履行市场监管职能。

要将市场管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量化分解到各市场、各环节和各岗位,按照职责权限和人员分工,逐级落实到市场巡查组织和具体巡查人员,通过分片包干、层层签订责任书等形式,实行定岗位、定人员、定责任的全方位目标管理。

工商所长是法定职权范围内属地市场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所有市场的监管工作负总责。

(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制定属地市场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统一组织指挥辖区内的联合执法行动,协调处理与有关部门的关系,为基层工商所创造内和外顺的工作环境。

同时,要加强对基层工商所市场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确定市场监管工作的总体目标和重点,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的市场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增强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级政府采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网上商城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依托互联网,实现小额通用货物、工程、服务全流程网上交易、监管的服务平台。

省级网上商城平台信息开放、资源共享,鼓励各市使用。

第四条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便捷高效、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厅是网上商城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网上商城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对省级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及当事人进行监管,协调和指导全省网上商城采购工作。

第六条山东省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中心”)是网上商城平台系统的建设运行机构。

包括建设统一共享的网上商城交易平台、制定交易规则和流程、组织管理供应商库及商品库、建立价格监测和信用评价机制、协调处理交易纠纷、督促履约等。

第七条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和限额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情况下,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一同公布实施。

第八条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落实促进节能环保、购买本国货物、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第九条网上商城平台系统开发及运维方不得向采购人、供应商以及使用网上商城平台系统的市县财政部门、采购人、集采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供应商管理第十条网上商城供应商实行准入制,省采购中心应当按照“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承诺入驻等方式产生。

省采购中心应当制定网上商城供应商管理细则。

第十一条参与网上商城入驻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的通知(2013)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的通知(2013)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2.18•【字号】鲁工商法规字[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的通知(鲁工商法规字〔2013〕1号)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省局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已经省局局务会讨论通过。

决定对《山东省建立企业“经济户口”加强属地监督管理规定》等1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现将省局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予以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附件:省局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2月18日附件:省局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一、《山东省建立企业“经济户口”加强属地监督管理规定》(鲁工商企字〔2006 〕217号)1.将第一条中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修改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等文件精神”。

2.将第十一条中的“确保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修改为“确保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将第十二条中的“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年检、谁录入,谁处理、谁录入”修改为“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年检、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内设机构和工商所应在涉及企业‘经济户口’信息的工作完结后7日内将有关情况录入企业数据库”修改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内设机构和工商所应在涉及企业‘经济户口’信息的工作完结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录入企业数据库”。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03•【字号】鲁市监质监规字〔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已经省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3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对职责范围内产品,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相关工作,适用本规范。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计量器具以及进出口等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范。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等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是指产品存在危及生态环境、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可能性及后果。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风险监控,是指以风险信息采集为基础、风险监测为手段、风险评估为支撑、风险控制为目标的工作体系。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风险监测,是指为识别风险,对产品生产过程中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及产品中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查、检测、鉴定、验证的活动。

包括产品风险监测和生产过程风险监测;已知项目风险监测和未知项目风险监测;常规风险监测和应急风险监测。

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涉企现场检查事项清单

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涉企现场检查事项清单

对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21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22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
23
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督
24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25
对拍卖活动的监督
26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27
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的监督抽查
28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 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1.《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七条。 2.《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十五条。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 九条。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11 月修订)第四条。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第四 十条。 6.《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地区)企业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国家工商局令第10号) 第十六条。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 正)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 他有关资料;……” 2.【部委规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45号令,2019年4月1日施行)第八条、第十一条 。 3.【部委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23号)第四条、第八条。 4.【部委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四条。 6.【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 通过,6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 正)第六十三条第四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 施现场监督。” 2.【部委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2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

强化“五项措施”扎实推进网络商品交易监管

强化“五项措施”扎实推进网络商品交易监管

二 、 化 保 障 措 施 。 进 工 作 扎 实 开 展 强 促
网络 商 品交 易监 管 具 有链 条 长 、 环节 多 、 涉及 面
广 的特点 。 强化 领 导 、 全机 制 、 健 落实 人员 对 于做好 监
“ 项 措 施 ” 实 现 了 网 络商 品交 易监 管工 作 的 良好 五 ,
四、 强化 调 查 研 究 。 强 工 作 针 对 性 增
络 商 品及 服 务 经 营者 坚 决 抵 制 和反 击 网络 失 信 经 营 行 为 。 造安 全放 心 的 网络消 费环 境 。 营
建 立 网络 工作 的基础 。 为全 面 了解 全省 网络 商 品交 易 有关 情 况 , 针 对 性 地 做 好监 管 工 作 。 有 山东 省 局 近
两 年先 后 两次 专 题 部 署 开 展 网络 经 营情 况 调查 摸底 ( 作者 单位 : 山东省 工商局) 责任编辑 : 琳 王
7 团工 0十 商管理轩宽
即“ 山东工 商 网络 商 品交 易监 管信 息 系统 ”提 供 了网 ,
络 经 营 主体搜 索 建档 、 网上巡 查 、 违法 行 为处 理 、 用 信 分 类 监 管 、 据 统 计 分 析等 功 能 , 现 了对 商 业 网站 数 实
机 关 通 过 系统 搜 索 等建 立 网络 经 营 主体 档 案 4万 余
条 , 中交 易平 台 1 1 其 9 5个 , 初步 建立 了网络 经 营 主体 经 济户 口数据 库 。 外 , 局 市场 处 主持 的《 此 省 网络商 品 交 易及 有关 服 务行 为监 管研 究 》 被列 为 全省 工 商 系统
重 点调 研课 题 。
的全 面搜 索 和对 网上 交 易行 为 的有效 监 控 。 高 了 网 提 络商 品 交易 监管 的现代 化水 平 。

山东工商系统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规范

山东工商系统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规范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现代化建设,促进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扎实深入开展,建立规范有序的网络商品交易秩序,推动全省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领导(一)保障措施。

各级工商机关要高度重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强化人员、经费、物资等保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列入对辖区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和评先树优的重要内容.(二)职责分工.各级工商机关相关机构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场管理机构(网络监管机构)负责辖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其他相关职能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指导、推进和落实;基层工商所具体负责辖区网络经营主体的建档、巡查和指导,监督落实有关管理措施,查处有关网络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三)人员配备。

各级工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应分别至少配备一名熟悉市场监管业务和信息化技术的专职或兼职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人员,并制定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

(四)工作部署。

每年度制定下发工作方案,对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进行部署.实施重点突破和典型引路,积极开展监管工作试点,培育辖区工商机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和网络经营主体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现场观摩和经验交流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全面展开。

(五)设备配置。

各级工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要分别配备至少一台性能较好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专用计算机,并开通互联网(或安装无线上网卡),同时配备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相关器材,还要适应查处网络商品交易案件的需要,根据本地条件购置相应电子证据取证设备,以保障网络经营主体搜索建档、巡查监管、执法办案等工作的高效开展。

山东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山东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目录第一章企业登记管理一、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三、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四、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五、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六、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七、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八、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九、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十、冒用公司或分公司名义十一、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十二、公司未按规定备案十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公司营业执照十四、公司未按规定放置营业执照十五、企业或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十六、企业或经营单位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十七、企业或经营单位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十八、企业或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十九、企业或经营单位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二十、企业或经营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二十一、企业或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二十二、企业或经营单位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二十三、企业或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二十四、企业或经营单位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二十五、单位、个人为企业法人登记提供虚假文件、证件二十六、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十七、擅自改变企业名称二十八、擅自转让或出租企业名称二十九、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同,或者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后未备案三十、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三十一、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三十二、未依法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第二章外资登记管理三十三、外国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三十四、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三十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营利性活动三十六、外国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三十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三十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三十九、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四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未依照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第三章个体私营登记管理四十一、采取提交虚假文件等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四十二、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四十三、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四十四、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四十五、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四十六、合伙企业未按规定放置营业执照四十七、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四十八、采取提交虚假文件等欺骗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四十九、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登记名称不相符五十、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五十一、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五十二、伪造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五十三、擅自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五十四、个人独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五十五、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五十六、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五十七、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申请补领更换五十八、个人独资企业未按规定放置营业执照五十九、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六十、个体工商户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六十一、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六十二、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放置营业执照六十三、无照经营六十四、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条件六十五、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第四章市场规范管理六十六、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未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未提交真实身份信息,或具备登记注册条件而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六十七、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登记、建档并定期核实更新,或未按要求公开营业执照信息六十八、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显示六十九、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工商部门要求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七十、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对自营业务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业务进行区分和标记七十一、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或未采取有效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原始数据的真实性七十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和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积极协助工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七十三、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未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未签订服务合同,未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或未按要求备份保存有关信息七十四、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采集、调整、使用信用信息七十五、未按规定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电子链接标识七十六、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经营统计资料七十七、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七十八、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七十九、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八十、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八十一、农资经营者未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八十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履行规定责任义务八十三、擅自收购粮食八十四、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八十五、未按规定进行经纪执业人员签名、明示,或提交、明示虚假经纪执业人员材料八十六、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八十七、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八十八、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八十九、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九十、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九十一、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九十二、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九十三、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九十四、非法经营、出口野生药材九十五、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九十六、未经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九十七、受让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九十八、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义务,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游览项目九十九、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一百、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一百零一、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一百零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一百零三、商品零售场所以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未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一百零四、商品零售场所未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未索取相关证照,未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一百零五、未经审查批准发布农药广告一百零六、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一百零七、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一百零八、合法制糖企业外的企业、个人收购糖料一百零九、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一百一十、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一百一十一、农业机械销售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第五章合同监督管理一百一十二、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一百一十三、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一百一十四、委托人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一百一十五、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一百一十六、拍卖企业未按规定时间发布拍卖公告和展示拍卖标的或违反拍卖现场监督规定一百一十七、拍卖企业举行拍卖活动未按规定备案一百一十八、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一百一十九、拍卖企业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一百二十、伪造合同一百二十一、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一百二十二、虚构合同标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一百二十三、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一百二十四、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订立合同或履行合同一百二十五、没有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一百二十六、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无法履行合同一百二十七、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一百二十八、利用合同提供虚假担保一百二十九、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一百三十、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一百三十一、利用合同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一百三十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一百三十三、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合同违法行为提便利条件一百三十四、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一百三十五、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责任一百三十六、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一百三十七、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一百三十八、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就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方面加重消费者责任一百三十九、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就经营风险责任方面加重消费者责任一百四十、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一百四十一、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一百四十二、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一百四十三、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一百四十四、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第六章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百四十五、篡改商品生产日期一百四十六、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一百四十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一百四十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百四十九、非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一百五十、提供的消费场所或者经营的惊险性娱乐项目存在安全隐患,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一百五十一、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措施一百五十二、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者附加条件一百五十三、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一百五十四、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一百五十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一百五十六、销售失效变质产品一百五十七、伪造商品产地,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一百五十八、产品标识违法一百五十九、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一百六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法律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一百六十一、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一百六十二、伪造、篡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以及其他质量证明一百六十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票据、账号、虚假证明或者代签合同等便利条件一百六十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场地制作、销售或者提供标识、包装物等便利条件一百六十五、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一百六十六、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一百六十七、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并进行销售第七章商标监督管理一百六十八、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上销售一百六十九、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或者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一百七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百七十一、商标代理机构违法从事代理业务一百七十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一百七十三、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但未表明许可备案号一百七十四、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一百七十五、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未申请变更一百七十六、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但未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一百七十七、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一百七十八、证明商标注册人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使用人办理手续一百七十九、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一百八十、商标印制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一百八十一、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文字图形一百八十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一百八十三、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一百八十四、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一百八十五、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一百八十六、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第八章广告监督管理一百八十七、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一百八十八、广告内容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一百八十九、广告内容违反清楚、明白、准确、真实的规定一百九十、广告中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一百九十一、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一百九十二、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或者违反广告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一百九十三、违反规定在大众媒介和禁止的地点发布烟草广告一百九十四、未经审查发布广告一百九十五、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一百九十六、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一百九十七、刊播、设置、张贴含有禁止内容的广告一百九十八、广告经营者未审查广告内容刊播、设置、张贴广告一百九十九、国内企业在境外发布广告,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在境内承揽和发布广告,未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二百、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二百零一、未按规定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二百零二、未按规定放置广告经营许可证二百零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二百零四、发布违法医疗广告二百零五、发布内容违法的食品广告二百零六、发布内容违法的烟草广告二百零七、发布内容违法的房地产广告二百零八、发布内容违法的印刷品广告二百零九、擅自发布户外广告二百一十、采取提交虚假文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二百一十一、擅自改变规格或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内容发布户外广告二百一十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二百一十三、擅自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二百一十四、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二百一十五、广告语言文字不符合规定第九章公平交易执法二百一十六、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二百一十七、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二百一十八、公用企业限制竞争二百一十九、公用企业指定的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二百二十、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二百二十一、侵犯商业秘密二百二十二、违法有奖销售二百二十三、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二百二十四、经营者擅自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二百二十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定的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二百二十六、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生产销售中对商品质量作诱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百二十七、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二百二十八、胁迫交易二百二十九、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同类商品作对比宣传,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二百三十、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二百三十一、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百三十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二百三十三、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二百三十四、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二百三十五、违反零售商促销管理二百三十六、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二百三十七、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二百三十八、直销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依照规定程序报批。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4•【字号】鲁政办发[2012]56号•【施行日期】2012.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5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称国发38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下称国办发37号文件)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38号文件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2〕11号,以下简称鲁政发1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措施和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清理整顿范围按照国发38号文件、国办发37号文件和鲁政发11号文件要求,遵循规范有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原则,进一步界定清理整顿范围,突出重点,增强清理整顿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主要包括: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以下简称各类交易场所),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各类交易场所在山东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其中,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以大宗商品的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其他标准化合约,包括以有价证券、利率、汇率、指数、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为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正文:----------------------------------------------------------------------------------------------------------------------------------------------------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

第二章网络交易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电子商务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电子商务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电子商务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一、概述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电子商务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办法旨在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加强监管,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二、交易主体监管1. 企业主体企业主体在从事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前,应依法进行企业注册,并明确经营范围。

企业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税务、商务等相关登记手续,并遵守相关的行业准入规定。

2. 个人主体个人主体从事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前,应进行个体工商户注册,并遵守税务、商务等相关登记手续。

同时,个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需遵守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交易平台监管1. 平台准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照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注册和准入。

平台应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用户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2. 信息披露交易平台应向用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和交易流程信息,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平台应明确商品的价格、规格、售后服务等信息,并提供交易纠纷解决机制。

3. 监督管理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平台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促进交易争议的解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交易过程监管1. 信息收集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企业主体和个人主体应收集用户信息的合法、正当用途,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用户信息进行保护。

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将用户信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2. 交易合同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应签订电子合同,并明确交易的商品、数量、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方式等具体条款。

交易合同应符合电子合同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法律效力。

3. 交易支付交易双方应选择安全可靠的支付方式进行交易支付,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

平台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供用户选择,并加强支付环境的安全保障。

五、违规处罚1. 处罚程序对于涉嫌违规的企业主体和个人主体,电子商务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应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惩处。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18•【字号】鲁工商法规字〔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工商法规字〔2015〕2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5月18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保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面、准确、及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公示的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第三条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

企业信用信息监管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并负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改变标注和行政处罚信息更正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信息中心负责按照规定及时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方式,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行政处罚信息,加快完善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提供统一、规范的电子化管理工具。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网络商品交易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商业主体、消费者及其他相关方。

三、网络商品交易活动的基本要求1、商业主体应当依法注册,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商业主体应当尊重消费者权益,遵循公平交易原则,禁止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等违法行为。

3、商业主体应当确保所售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承担商品质量责任,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提供售后服务。

4、商业主体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使用、泄露或转让其个人信息。

5、商业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商品信息和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确保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6、商业主体应当依法缴纳税收,不得逃税、偷税等行为。

四、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1、消费者有权获得真实、有效的商品信息,并保证购买的商品质量和数量与所宣传的一致。

2、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商品和商家,并享受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受歧视或不合理限制。

3、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提供售后服务,包括退货、换货、维修等。

4、消费者应当认真阅读商品详情和交易规则,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按照规定完成交易支付等手续。

5、消费者应当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得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网络商品交易争议解决机制1、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争议首先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如不能协商解决,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2、网络商品交易争议的仲裁机构和法院应当尽快受理,并依法公正处理。

3、商家在仲裁或诉讼中败诉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六、监管措施1、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2、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公布违法违规的商家和个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提高消费者的监督意识和维权意识。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水平。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青政办字[2014]49号•【施行日期】201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字〔2014〕4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9日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意见》(青办发〔2013〕12号),设立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1.承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登记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2.承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放的烟草广告审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3.增加构建完善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机制职责。

4.增加依法监督管理网络交易,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1.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规定需要取消、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1.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市场主体登记准入门槛,优化登记注册流程,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构建便捷高效、宽松平等、规范统一的准入环境。

2.强化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机制和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建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关社会组织 的党 建工作 。
( 四)负 责依 法规 范和 维护 各类 商 品
交 易市 场经营秩序 ,监督管理商 品市场交 易行 为和 网络商 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 为 。
( 十三 )负责 协助 管理 设 区 的市工 商 行政管理部 门领导 干部 。
( 五)负责 流通 领域 商 品质量 监 督 管
山东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 山东省工商行政 管理 局 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
鲁政 办发 C 2 0 1 6 3 7 2号
各 市人 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 门、各直属机构 ,各 大企业 ,各高等 院校 : 按照省委 、省政 府推 进 简政放 权 、转 变 政府 职 能 的部署要 求 ,省编 委对 省 工商 局
的单位 、个人 以及外 国 ( 地 区)企业 常驻 代表 机构等 市场 主体 的登记 并 监督 管 理 ,
( 十 )负责 商标 管 理工 作 ,保 护商 标 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 及其他商标违法行 为 ;组织实施 商标 品牌战略 ;审查 、转报 驰名商标认定 申请 ,加强 省内著名商标认 定 和保护工作 ;负责特殊标 志 、官方标志
查 ,管理和使用 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
统 ( 山东 ) ,促进 信 息共 享 归集 和信 用 约 束 ,推进 工商 ( 市场 )监管大数 据发展应 用 ,组织指导市场 主体信用分类 管理和风
险分类监管 。
工作 ,承担推动全省 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
作。
( t- - )配合 推进 小 微企 业 、个 体工 商户 、专业 市场的党建工作 ,协 同推进有
的保 护 。 ( 十一)负 责推 进指 导小 微企 业 发展 和个体 工商户 、私营企业经 营行为 的服务

山东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化市场环境的意见-鲁工商企规字[2013]3号

山东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化市场环境的意见-鲁工商企规字[2013]3号

山东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化市场环境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化市场环境的意见(鲁工商企规字〔2013〕3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造国内领先的营商环境”的战略部署,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优化我省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降低门槛,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1.放宽企业名称使用限制。

企业名称只要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涉及法律法规禁用条款,均允许使用。

凡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均可冠以“山东”行政区划名称。

2.放宽企业住所使用证明限制。

以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的,可以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住所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3.放宽企业经营范围核定条件。

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企业均可生产经营。

引导和支持私营企业以独资、合资、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经营交通运输、能源、基础设施、水利工程建设、土地整治等项目。

对不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申报的内容核定经营范围。

4.放宽公司股东(发起人)资格。

允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作为投资主体,设立公司制企业。

5.放宽省级企业集团登记条件。

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子公司数量达到3个、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可申请设立冠以“山东”行政区划的企业集团。

6.放宽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境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申请设立公司时已经提交了主体资格(身份)证明公证、认证材料原件的,在我省申请新设立公司或受让股权等变更登记时,可不再提交公证、认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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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现代化建设,促进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扎实深入开展,建立规范有序的网络商品交易秩序,推动全省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十)消费教育。积极向消费者普及网络购物和网络交易安全知识,并根据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和受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布消费警示,提高网络消费维权意识,引导科学安全网购,促进网络交易发展,保障网络易监管工作人员应详细掌握“山东工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网”和“山东工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网一平台”)的各个组成模块及其功能,并能够熟练操作使用“一网一平台”开展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数据导入、搜索、建档、巡查、办案和信息报送审核、邮件通知收发等工作,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手段实现“以网管网”,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三)人员配备。各级工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应分别至少配备一名熟悉市场监管业务和信息化技术的专职或兼职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人员,并制定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
(四)工作部署。每年度制定下发工作方案,对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进行部署。实施重点突破和典型引路,积极开展监管工作试点,培育辖区工商机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和网络经营主体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现场观摩和经验交流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全面展开。
(十九)统计分析。网络监管人员在每个月末对辖区各单位网络经营主体搜索、巡查、建档、营业执照信息公示、自然人经营者身份信息标记、网络违法案件等指标进行统计分析,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通过监管系统向基层通报。
(二十)信息发布。各地要主动、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包括图片信息、工作动态、典型案例、警示信息、行业资讯、监管信息、工作交流等各类信息),上报的信息应具有实质性内容,用语准确,格式规范,并经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负责人审核把关。各级“一网一平台”操作人员对下级机关上报的信息要及时审核处理,符合要求的及时逐级上报省局,省局操作人员要及时审核,符合要求的及时发布。
(六)督促检查。各级工商机关要经常基层一线,对辖区单位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开展深入调研,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七)部门协作。各级工商机要加强与辖区公安、通信管理、联通、移动、电信、铁通、网络技术服务企业等部门、单位的联系和协作,及时沟通相关信息,积极争取支持配合,提高监管效能。
(二十四)巡查内容。重点检查网络商品交易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行为以及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履行《办法》赋予义务的有关情况,具体包括: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是否擅自改变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已登记网络经营主体是否按照规定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或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是否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身份进行审查,并加载真实合法身份信息证明标记,是否制定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有关规章制度等;经营者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商品或提供禁止性服务等违法违章行为;经营者提供的电子格式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
(十六)主体建档。基层工商机关要将通过上述途径收集的辖区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它经营主体(具体包括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提供商、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电子支付、虚拟空间租用、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等)全部在系统中建立经济户口档案(包括官网、平台、网页、网店等类型),准确、全面记录网站名称、网址、类型、IP地址、ICP/ISP许可证号、主办者、经营范围、服务器机房地址、经营地址(住所)、接入服务提供商、开办日期、联系方式、电子邮箱等数据信息,同时建立辖区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和企业官方网站的分类管理书式登记台帐。
(九)社会宣传。各级工商机关要通过发放宣传单、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向辖区内网络商品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广泛宣传《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使其了解网络经营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引导其自觉诚信守法经营。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有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报道本地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动态和成效,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十三)信用监管。积极探索实施网络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定完善信用指标体系,全面归集各类信用信息。根据守法诚信情况,将网络经营主体划分为A级守信主体、B级警示主体、C级失信主体、D级严重失信主体。建立健全信用激励、信用预警、失信惩戒、严重失信淘汰机制,根据网络经营主体信用度和行业风险度以及监管工作实际,合理确定巡查频率,制定分类监管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巡查,实现科学有效监管。
二、学习宣传
(八)业务学习。采取集中授课、以会代训、以案说法、集体讨论、经验交流、实地观摩等多种形式,以电子商务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网络商品交易执法办案、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系统操作应用等为主要内容,对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切实提升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能力和水平。将总局《办法》纳入年度学法普法计划,组织开展全员学习,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带头学。
(二十八)培育扶持。与辖区内重点网站建立定期联络制度,经常上门走访,了解网站经营情况,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同时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建言献策,整合各方资源,提供帮扶建议,引导支持发展电子商务,积极培育行业门户网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网络创业,鼓励行业自律,促进辖区网络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做大做强。
五、执法办案
(三十一)执法方式。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要注重社会效果,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预防与惩戒相结合、整顿与规范并重,对轻微违法行为,采取提示、告诫、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督促改正违法违规行为;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网站,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通信管理部门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接入服务,直至关闭该违法网站。
(十四)数据导入。各市局应及时将本地经济户口数据库中的新增和变更数据导入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信息系统,原则上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导入数据要准确、全面。辖区各单位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及时完成本地经济户口数据的认领排查和搜索建档工作。
(十五)搜索监测。县级工商局或工商所网络监管人员要运用系统提供的搜索引擎对导入的经济户口数据进行搜索监测,至少每两个月对新导入经济户口数据全部搜索一次,每年3月底前对以往导入的经营主体全部搜索一次。各工商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搜索监测数据及时进行认领排查和录入建库。同时,要结合登记注册、日常巡查、年检验照、申诉受理、案件查办、实地走访、部门提供等途径,全面摸清辖区内网络经营主体的数量、类别、规模等情况。
(二十九)执法重点。及时发现和查处辖区网络经营主体存在的虚假宣传、商标侵权、违法广告、无照经营、欺诈交易、不正当竞争、销售劣质和违禁商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传销以及未公示营业执照登载信息等不履行《办法》规定义务的违法违章行为,有效净化网络市场环境,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三十)执法规范。依法办理网络商品交易案件,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相关要求,做好相关证据特别是电子证据的采集工作(包括检查、保全、固定、提取、确认和保存、运输等),做到程序严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措施得当,案卷资料规范,并按照规定发布有关案件信息。对按规定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其他地区工商机关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查处。
一、组织领导
(一)保障措施。各级工商机关要高度重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强化人员、经费、物资等保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列入对辖区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和评先树优的重要内容。
(二)职责分工。各级工商机关相关机构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场管理机构(网络监管机构)负责辖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其他相关职能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指导、推进和落实;基层工商所具体负责辖区网络经营主体的建档、巡查和指导,监督落实有关管理措施,查处有关网络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五)设备配置。各级工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要分别配备至少一台性能较好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专用计算机,并开通互联网(或安装无线上网卡),同时配备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相关器材,还要适应查处网络商品交易案件的需要,根据本地条件购置相应电子证据取证设备,以保障网络经营主体搜索建档、巡查监管、执法办案等工作的高效开展。
四、日常巡查
(二十一)巡查方式。采用网上巡查与实地巡查相结合、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巡查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定向巡查与非定向巡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网页浏览、关键词搜索、现场检查、经济户口信息比对等途径,对辖区网络经营主体开展全面巡查,实施动态监管。
(二十二)巡查重点。网络巡查监管的重点对象是辖区网络经营主体开设的交易型网站(B2B、B2C、C2C等网络交易平台)、重点商品信息发布网站(特别是提供医疗、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化工产品、品牌服饰、电子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的商品信息服务的专业广告网站)、发布商务信息较多的综合性信息网站以及其他需重点监管的商品经营主体的网站(网页)。
(二十五)巡查记录。网络商品交易巡查工作结束后,要在监管信息系统中如实、全面地记录本次巡查的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公示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是否存在违法违章行为以及处理措施等,以随时更新完善网络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必要时应截取有关页面制作成图片文件,作为巡查结果附件上传。
(二十六)结果处理。对巡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章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网络经营主体相应做出提示、警告、告诫、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置措施,并加强后续跟踪回访检查,确保监管规范到位。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做好相关证据的采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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