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笔记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五章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2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又称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在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时间逃匿不能归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案件中的涉案财产予以处理的一种特别程序。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来看,这一程序具有以下几方面特性:(1)在性质上,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只是处理特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财产问题,不涉及刑事责任。
(2)适用对象特殊。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逃匿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财产的处理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贯彻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符合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4)监督救济机制完善,兼顾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2.意义(1)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追缴流入境外的财产。
(2)有利于预防、遏制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
(3)有利于挽回国家财政经济损失,维护涉案财产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内容1.适用案件的范围和条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有两种情形:(1)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2.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依据刑诉法第280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正式启动主体,具体而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处理①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符合刑诉法第280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查明全部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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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二)第四章管辖第一节管辖概述一、概述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上的权限划分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须要解决的两个问题:(1) 解决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时的权限划分(2) 解决人民法院内部受理刑事案件时的权限划分二、管辖的意义:1.通过明确各自职责有助于三机关在受理和审判刑事案件上分工清楚, 责任明确, 其实迅速的解决刑事案件2.有助于发挥三机关的积极积极性,增强责任感3.方便有关群众单位控告检举犯罪事实和犯罪人,调动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防止出现告状无门的现象,同时便于他们参与诉讼并受到法治教育。
三、管辖的原则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和审结案件, 保证办案的质量2.适应三机关职权分工, 充足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3.方便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4.坚持原则和灵活性相结合四、管辖的分类(一) 备案管辖级别普通管辖地区(二)审判管辖指定专门管辖第二节备案管辖一、概念和拟定备案管辖应当考虑的因素1.概念: 又称部门管辖或职能管辖, 指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2.因素:(1)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分工(3) 案件的复杂限度二、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范围刑事诉讼法18条第一款: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法律另有规定的”:1.实体法规定为犯罪的, 但程序上不需侦查即可直接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2.法律规定由其它国家机关备案侦查的刑事案件:(1) 检察院(刑事诉讼法18条2款)(2)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备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3) 军队保卫部门依法备案侦查的发生在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4) 监狱中罪犯在监狱中发生的案件由监狱备案侦查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权实行的犯罪1.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职权实行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1) 非法拘禁(2) 刑讯逼供(3) 报复陷害(4) 非法搜查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职权实行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5.须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的其它重大案件四、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18条3款: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种类:1.告诉才解决(1) 欺侮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 虐待罪(4) 侵占别人财物罪2.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 故意伤害罪(2) 重婚案(3) 遗弃案(4) 妨害通信自由案(5) 非法侵入别人住宅案(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 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 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它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上述8类案件, 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证据局限性的, 可由公安机关受理, 或认为对被告人可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应移送公安机关备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 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刑事诉讼法笔记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一)诉讼的概念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而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二)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步骤,解决和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一)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刑事案件的专门活动,是实现国家司法权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司法机关为主导进行。
(三)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四)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刑法规定的罪名和刑诉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方法、步骤进行的活动过程。
(五)、刑事诉讼只有通过控、辩、审三大职能的共同运作,才能真正完成。
三、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一)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行使侦查权的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侦查部门。
1、人民法院(1)性质和职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法院的职权具体包括:第一、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第二、强制措施权:第三、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四、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被告人财产等保全措施。
第五、收缴、处理赃款、赃物及孳息。
第六、执行权:第七、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的权利。
2、人民检察院1)性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监督权。
2)职权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是检察权,包括:第一、自行侦查权:对三类案件行使侦查权: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
第二、提起公诉权:唯一的公诉机关。
第三、法律监督权:(1)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依法实行监督,并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一、引言本文旨在总结和梳理刑事诉讼法的研究要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
以下是对刑事诉讼法研究的一些重要笔记和要素。
二、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程序取得证据和裁判的过程,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法性原则: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公正原则:法官、检察官和辩护人要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维护案件的公正性。
公正原则:法官、检察官和辩护人要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维护案件的公正性。
3. 公开原则:刑事诉讼程序应公开进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公开原则:刑事诉讼程序应公开进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 速决原则:尽快审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速决原则:尽快审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5. 主体权利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其进行辩护和申辩的权利。
主体权利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其进行辩护和申辩的权利。
6. 调查取证相对原则: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根据舆情导向和有关线索相对地展开调查。
调查取证相对原则: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根据舆情导向和有关线索相对地展开调查。
三、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环节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立案:指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活动。
立案:指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活动。
2. 侦查:指公安机关依法采取调查措施,收集并固定犯罪证据的活动。
侦查:指公安机关依法采取调查措施,收集并固定犯罪证据的活动。
3. 审查起诉: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审查起诉: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4. 开庭审理:指法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就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开庭审理:指法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就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笔记【范本模板】
刑事诉讼法总论第一章概论一、概念1。
刑事诉讼: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的法律.3。
控审分离: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行使控诉权的机关和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
4.控诉:指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罪行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处罚。
二、其他1.我国刑事诉讼的阶段: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执行(特殊: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3.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3)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4)追求诉讼效率4。
制定的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第四章诉讼参与人一、概述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①被害人①法定代理人②自诉人②诉讼代理人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③辩护人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④证人⑤鉴定人、翻译人二、基本概念1。
当事人: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2。
被害人:指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3。
自诉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相当于原告,执行控诉职能)4.法定代理人: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5.诉讼代理人: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6.辩护人:指接受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关指派,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重点]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1、刑事诉讼的价值就是自由、安全、秩序。
2、对刑事案件的侦察、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法院只有建议补充侦查的权利。
3、我国只有6个部门享有侦查权,即:公安、国安、军队、监狱、检察、缉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权力机关可以)。
5、我国的法官独立,是指某一个法院独立。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的关系。
我国的检察官独立,是指一个系统的独立。
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6、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体现在四个方面:立案监督(要求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15日内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
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执行监督(死刑、减刑、假释等)7、所有提供翻译均是应当。
外国人如放弃法院为其提供反映的权利需要书面声明,费用自担。
8、公诉案件辩护人最早进入诉讼的时间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自诉案件的辩护人随时可以进入诉讼。
9、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0、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证据不足,可以有两次补充侦查,每次一个月。
第一次补充侦查如仍证据不足,可选择再次补充侦查,也可以不起诉;如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则应当不起诉。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侦查阶段,用决定),或者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用决定),或者终止审理(审判阶段,用裁定),或者宣告无罪(审判阶段。
用判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人大常委会作出)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刑事诉讼法必考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必考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刑事诉讼法必考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刑事案件怎么打官司的一些规则、程序的法律。
比如哪些机关能管这个案子、案子要经过哪些阶段这些事儿。
②重要程度:在法学学科里就像人体的骨架一样重要。
是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合法运行的依据,如果没有它,刑事诉讼就乱套了。
比如抓犯人、审犯人、判犯人都没个章程,那肯定不行啊。
③前置知识:得知道一点刑法的基础知识,因为刑事诉讼法是操作刑法规定犯罪怎么处理的程序法。
像知道什么是犯罪行为这些基础的,不然都不知道这个诉讼是为啥开始的。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生活中,如果自己或者身边的人卷入刑事案件,就能知道权利义务,比如被警察询问时自己有什么权利。
司法人员也得按照这来进行工作,不然就是违法办案。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刑事诉讼法在法学里处于程序法这个大板块里,与刑法、行政法等平行,但又和刑法紧密相连,是实施刑法规定的工具。
②关联知识:和证据法关系密切,毕竟刑事诉讼离不了证据。
还和司法制度相关,像法院、检察院的职能运作等,因为都是在刑事诉讼这个流程里发挥作用的。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有点难,程序很繁琐,概念也多。
比如不同案件的管辖法院就有好多条规定。
关键点就是程序的顺序和每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搞清楚。
就像走路,先迈哪条腿很关键。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非常高,这是法学专业必考内容,占比还不小呢。
- 考查方式:选择题考概念理解,简答题考程序步骤流程,论述题可能让分析某个程序或者制度的合理性等。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管辖的概念:就是规定这个刑事案件由谁来管,哪个地方或者哪个级别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有这个权力。
像我有个朋友在网上被外省的人骗钱了,这里就涉及到管辖,到底是本地管还是骗子所在地管呢?这就是刑事诉讼法要解决的。
- 辩护权: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利请人或者自己为自己说话,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
这就好比一个人被冤枉了,有权力大声喊冤给自己辩护。
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
一、刑事诉讼的性质和基本原则
1. 刑事诉讼是国家依法保护社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法律手段。
2.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原则、责任原则、程序正义原则等。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和进程
1. 刑事案件的立案分为侦查立案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
2. 侦查立案包括案件受理、立案审查、案件通知等步骤。
3. 审查起诉包括案情证据审查、立案决定、告知被害人诉权等程序。
4. 刑事案件的审判分为一审、二审和再审。
三、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
1. 刑事诉讼的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文件等。
2.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必须经过合法的获取和保全。
四、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和诉讼参与权
1.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并可以自行辩护。
2. 被告人有权知悉案件事实、证据和其它相关信息,并提出质证和辩论。
3.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权参与诉讼,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申请。
五、刑事判决的执行和上诉
1. 刑事判决生效后,判决书应当送达被告人并告知被害人。
2. 被告人应当按照刑事判决的规定执行刑罚或采取其它刑事强制措施。
3. 当事人对刑事判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
六、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和规定
1. 刑事诉讼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需依照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殊规定处理。
2. 刑事诉讼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需依照国家秘密法的相应规定处理。
以上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点,请读者仅作参考,具体情况还需参阅相关法律条文。
法考重点难点刑事诉讼法笔记
法考重点难点刑事诉讼法笔记法考,提到这个词,估计每个考生都会咬牙切齿,心情复杂——既有对未来职业的期许,也有对考试的紧张。
尤其是刑事诉讼法这块,简直让人觉得头大。
你要是觉得它很枯燥,那就真的是错了!其实啊,刑事诉讼法说白了就是一套“看得见的规则”,告诉我们:咱们生活中发生的那些看似复杂的刑事案件,怎么能在法庭上走得通,怎么才算公平公正。
别看它名字严肃,内容背后可是有很多戏剧性的小细节的。
你要是真学好了,说不定还能成为“民间解说员”,给朋友们讲案子的时候,指哪儿打哪儿,懂得不只是案例,更懂得其中的道理。
说到重点,刑事诉讼法的难点,其实就是那些看起来不太显眼,但一旦碰到就会让你很懵的地方。
比如,所谓的“管辖权”。
这个就很有意思。
你看,大家听到“管辖”,脑袋里第一反应是不是就是法院?是的!但你要知道,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法院来管。
小事小判,大事大判,地界分得清清楚楚的。
有人可能会想,咋这么复杂?其实也没那么复杂,明白了它的规则,咱们就是照着办。
再来就是“侦查阶段”这一块。
这可不是大家想象的那种“警察抓人”,这只是个过程,简单来说,就是要搞清楚一个人是不是涉嫌犯罪。
这里面有个“举证”的问题,举证的责任到底是谁的?是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要是被告人啥都不说,检察院就得拿出足够的证据来。
像侦查人员有时候就会站在“没证据也能抓你”的心态上,结果搞得自己乱七八糟,结果最后又让当事人“清白无辜”。
这其中的博弈,实在是让人想笑又想哭。
再往下说到“审判阶段”。
这个阶段是一个案件最终能否得到公正判决的关键。
审判阶段,法院得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法律进行判决,但有些证据可能并不完美。
比如证人证言,这就像小孩讲故事,总是能带着点儿“想象”。
而证人的证言往往成了关键证据之一,所以大家不禁要想:一个证言是不是能完全反映真相呢?别忘了,司法上可是有个“疑罪从无”的原则。
说白了,就是如果证据不够强,那就不能随便判人有罪。
一个小小的错误,可能就要把一个人给判错了。
刑诉法条串讲班讲义重点复习笔记
刑诉法条串讲班讲义重点复习笔记总则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2、广义的刑事诉讼法3、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其它有关法律;有关解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地方性立法;有关国际条约)4、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工具价值;独立价值)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1、2条)三、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1)保障人权:A、保障社会大众的人权;B、保障其他诉讼人和参与人的权利;C、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2)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关系:二者并重2、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过程公正与结果公正)程序价值:工具价值,查清事实,保障实体法的正确实施。
独立价值,如控制权力,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3、诉讼效率注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四、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目的;价值;主体;结构;职能;阶段)诉讼主体: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三个基本职能:审判、控诉、辩护第二章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第3条)1、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3、法院:审判权注意:1)权力具有专属性(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行使);2)三机关分别行使;3)依法行使。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5条)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没有权力机关)1)法院独立(外部独立;内部独立——整体独立)2)检察独立(外部独立)2、依法行使。
3、与党、与人大的关系。
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7条)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1.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在7天内说明理由,若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15天内立案。
)(第87条、六机关《规定》第7条)2.侦查监督。
(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3.审判监督。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期间的计算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期间的计算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期间的计算。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新鲜出炉,小伙伴们是否还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路上依然坚定着当初的梦想呢?我们小编整理了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的相关复习资料,祝愿各位小伙伴们复习路上有的放矢,终获成功!期间的计算1.期间的计算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据此,期间的计算单位有时、日、月三个。
2.期间的计算方法。
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时数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
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完了为止。
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65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
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
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
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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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使他人死亡除外)
④虐待家庭成员罪(重伤和死亡除外)
⑤侵占罪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6章管辖
1、概述
1.管辖: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2.依据的原则:
(1)促进司法公正
二、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①被害人①法定代理人
②自诉人②诉讼代理人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③辩护人
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④证人
⑤鉴定人、翻译人
二、基本概念
1.当事人: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
参与人。
2.被害人:指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4.控诉:指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罪行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处罚。
二、其他
1.我国刑事诉讼的阶段:
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执行
(特殊: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
3.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诉为辅)
(二)控审分离原则
1.刑事追诉权和裁判权分别由警察、检察机关和法院各自独立行使
2.法院的审判必须在检察机关提起合法起诉的前提下才能启动。“不告不理”
3.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和范围必须仅限于检察官的起诉书所明确记载的对象和范
围,而不得审理任何未经起诉的被告人和行为。
(三)无罪推定原则
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
总论
第一章概论
一、概念
1.刑事诉讼: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的法律。
3.控审分离: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行使控诉权的机关和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
6.辩护人:指接受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关指派,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三、其他
1.基本权利归纳(见手写)
第5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
(一)国家追诉原则
根据国家追诉原则,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
人的刑事责任;检察官是否提起公诉,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我国以公诉为主,自
《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审判阶段的三项要求:
1.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
的义务。
2.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
3.疑罪从无。
(4)公正审判原则
参与、中立、对等、理性、及时、终结
3.自诉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相当于原告,执行控诉职能)
4.法定代理人: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5.诉讼代理人: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十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十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十三)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①侮辱罪
(八)各民族公民有权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九)审判公开
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例外: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3.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依靠群众
(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五)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1)贪污犯罪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
(3)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
(4)追求诉讼效率
4.制定的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
一、概述
诉讼参与人
(2)准确及时
(3)便利诉讼
(4)维护合法权益
(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3.分类
(1)立案管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
(2)审判管辖: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
2、立案管辖
1.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禁止强迫自证其罪人
2.核心是“非强制性”
3.有一系列的法律保障:比如建立权利告知制度,使被告人知悉该权利;赋予被告人
沉默权、律师帮助权;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6)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英美法系)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起诉、审判和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