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工作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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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和供养
亲属待遇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云人社发[2009]33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9.12.21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
(云人社发〔2009〕334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04号)精神,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现将调整工伤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0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调整范围
(一)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原称伤残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不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二)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三)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并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
(人社厅函〔2010〕51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有关口径的请示》(沪人社综字〔2009〕109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将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收入纳入工资管理,有利于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推进职工收入工资化、货币化、透明化。

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不作为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基数。

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10年0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01月23日(中央法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
径问题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0.01.23
•【文号】人社厅函[2010]51号
•【施行日期】2010.01.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
的函
(人社厅函〔2010〕51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有关口径的请示》(沪人社综字〔2009〕109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将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收入纳入工资管理,有利于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推进职工收入工资化、货币化、透明化。

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不作为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基数。

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

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
二 、 一 步 明确 工 伤 保 险 市 级 统 筹 工 作 的 重 点 进
请 各地按 照此 函精 神 .加强 对企业工 资分配 的宏观调 控 . 会
同有关部 门加强对 国有企业 工资 内外 收入 的监 督检查 . 进 推
职工收入工资化 、 币化 、 明化。 货 透 四川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于推进 工伤保 险 市 级 统 筹 有 关 问 题 的通 知
人社 部 发 『 0 0 2 2 1 10号
《 伤保 险 条例 》 施 以来 , 工 实 工伤 保 险覆 盖 范 围不 断扩
大. 参保人数快 速增加 , 政策 标准和管理 服务逐 步完善 , 工伤 保险 制度在 维护 职工权 益 、 分散 用人 单位 风险 、 促进社 会 和 谐 稳定方 面 日益发挥 出重要作用 但 由于多种原 因 , 目前仍 有相 当一部分 地 区工伤 保险实行 县级统筹 ,统筹层 次低 , 基 金规模小 . 化解 风险 能力差 . 已成 为制 约工伤 保 险事业 健康 发展的突 出问题之一 。为落实《 工伤保 险条例 》 加快 推进工 ,
公示・ 政策规定
2 1/3 ,第 2 6 0 00 / , 9  ̄
办法 . 在年 内实 现市 ( ) 州 统筹 ; 已经实 现 市 ( ) 统筹 的地 州 级
区. 要进一步规范制度标准 和工 作程序 , 加强基金征 缴和安全 运行 . 严格 执行政 策 和坚持依 法行 政 , 断提 升经办业 务 能 不 力和服务水平 . 进我省工伤保 险事业 的持续 、 推 健康发展 。
人 力 资 源 的 社 会 保 障部
二 0— 0年 三 月 十 五 日
伤保 险市级统筹工作 , 现就有关 问题 通知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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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时间:2023-11-13 01:43 浏览次数:949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文件名称云南省劳动局关于半农半牧区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云劳发〔1980〕221号) 云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具体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云调资字〔1983〕9号)云南省劳动人事厅在开展工人中级技术(业务)培训中对成绩优秀者实行奖励工资的通知(云劳人资字〔1986〕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矿山井下、露采、高温冶炼工人熟练期和定级工资待遇的通知(云劳薪〔1991〕3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云劳险〔1991〕9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搞好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通知(云劳薪〔1991〕14号)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试行职工工资考核(考试)升级的意见(云劳薪〔1992〕8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收入货币化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4〕17号)南省劳动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经贸委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72号文《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云劳〔1994〕31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党政机关分流到企业人员改行企业工资制度的意见(云劳〔1994〕32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执行云劳〔1994〕32号文件的补充意见(云劳〔1994〕62号)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云劳〔1994〕31号文件、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意见(云劳〔1994〕云南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使用《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管理手册》的通知(云劳〔1995〕2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1996〕119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云劳社〔2000〕188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统计分析及公告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社〔2001〕39号) 关于省级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1〕43号)关于省属、中央驻滇有关企业职工工伤实行定点医疗管理的通知(云劳社〔2001〕101号)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卡中心续接失业保险相关进入工作的通知(云劳社〔2001〕108号)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处理意见(厅办〔2001〕178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的通知(云劳社〔2002〕20号)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毕业生档案委托管理工作的通知(云人发〔2000〕5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停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暂行办法》的〔2002〕71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社〔2002〕85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劳社〔2002〕104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与所管企业脱钩后处理有关职工劳动关系见》的通知(云劳社〔2002〕106号)关于接续农民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2〕148号)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应届毕业生人事代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人才〔2003〕04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云劳社〔2003〕47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现额及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劳社〔2004〕4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劳动保障行政许可试行办法》的通知(厅办〔2004〕37号)关于做好技师社会化考评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2004〕4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定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云劳社〔2004〕45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的通知(厅办〔2004〕62号) 关于转发《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厅办〔2004〕144号)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制改革的通知(厅办〔2004〕274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2004〕2云南省人才服务中心《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文化考试》的通知(云人才〔2005〕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发〔2005〕6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劳社发〔2005〕省劳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有关事项的〔2005〕22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通知(云劳社办〔2005〕115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云劳社〔2006〕17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云劳社发〔2006〕18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我省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及工作制度等问题的建议(云劳社〔2006〕3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社发〔2007〕17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办〔2007〕227号)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劳社发〔2008〕23号)关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厅办〔2008〕66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资委关于调整破产企业协议托管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云92号)关于做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47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61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云南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64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05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云南省关于选择部分国有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2010〕309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44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失业保险基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9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26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属社团管理办法(试行)》通知(云人社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依法用工,全面签订合同”活动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46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100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补充通知(云人社发〔2012〕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2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4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文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6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77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123号) 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2013〕194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61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有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云人社发〔2014〕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57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5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云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8年)》的通知(云人社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3.05.08•【文号】人社厅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有关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室),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和改进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服务,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指导所管理国有企业做好内部薪酬分配工作。

请你们高度重视深化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对企业薪酬分配的分类指导服务,抓好《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的宣传培训,总结推广企业好的做法和经验,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科学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更好地调动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激发企业活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3年5月8日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和要求,适应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完善更加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旨在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完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提供可借鉴参考的原则、规范、流程和方法。

第三条企业内部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充分发挥市场在薪酬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结合政府宏观指导调控要求,实现企业薪酬策略、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市场薪酬价位相适应,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云南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现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省属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和类别,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和报告制度。

公益类企业集团母公司(含分公司,下同)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度;商业类企业、公益类企业所属各级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报告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省属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省属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构成口径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全部职工,是指劳动关系在本企业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第八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战略导向原则。

以企业发展战略、人力资源战略为指导,确定薪酬战略和薪酬水平,制定工资总额预算。

(二)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市场化程度等情况,对不同类别企业分别建立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实行差异化调控管理。

(三)效率与公平并重原则。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相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

工资总额的增长与绩效增长相匹配,逐步建立增长适度、差距合理、关系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

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0〕58号)

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0〕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5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暨省企业联合会共同拟订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省企业联合会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推动和规范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和《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规章,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实现对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的关键环节。

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使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对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积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需要进一步指导和规范。

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0]1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0]1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0〕1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 号),我们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对规章名称不规范、引用法律法规名称不一致的规章进行了修改。

其他内容需要修改的规章,将在今后立法工作中统筹考虑。

现将已于2010年11月1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的《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文号施行日期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2008.9.18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2号2009.1.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第3号2009.1.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4号2009.11.9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令第5号2010.1.20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人社部令第6号2010.3.16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7号2010.11.128人事部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人调发[1990]8号1990.4.149人事部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17号1990.8.1410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1990.9.811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20号1990.11.912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1990.11.1013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1991.2.414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2.10.16(2010.11.12)15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人职发[1994]2号1994.1.1.1116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人调发[1994]3号1994.3.2517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1994.10.3118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1994.12.2219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20人事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95]32号1995.5.121人事部、财政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人计发[1995]51号1995.4.2422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1995.11.123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1995.12.1424人事部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人发[1996]48号25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人发[1996]70号1996.7.3126人事部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人发[1996]5号1996.1.927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人发[1996]55号1996.6.1728人事部、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人发[1997]7号1997.1.829人事部人事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人发[1997]78号1009.8.2030人事部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人发[1998]76号1998.8.2031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令第1号(人社部令第4号修改)2001.10.1(2005.4.22)32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2号(人社部令第5号修改)2003.11.1(2005.6.24)33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2005.1.1(2010.11.12)34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2006.1.135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2007.11.636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人事部令第8号2008.1.137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2008.2.1538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技工学校工作规定劳人培[1986]22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87.1.1(2010.11.12)39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1990.1.1840劳动部、国家税务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薪字[1991]46号1991.10.541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1993.7.942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部发[1993]161号1993.7.943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1994.2.2244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3]448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5.1.1(2010.11.12)45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1995.1.146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1995.1.147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1995.1.148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1995.1.149劳动部就业训练规定劳部发1995.1.150劳动部、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497号1995.1.151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1995.1.15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1995.1.153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1995.1.154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5.1055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1995.4.2156劳动部、审计署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329号1995.10.157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6.5.1(2010.11.12)58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劳动部令第2号1996.10.159劳动部、国家经贸委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部发[1996]370号1996.10.3060劳动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1997.5.2961劳动部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劳动部令第9号1997.9.162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1999.3.1963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号1999.3.1964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1999.3.1965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2000.7.166劳动保障部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7号2000.8.2967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2001.1.168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9号2000.11.869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1号2001.5.1870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2号2001.5.1871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2001.5.2772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4号2001.12.173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2003.4.174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7号2004.1.175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2004.1.176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9号2004.1.177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2004.5.178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2004.3.179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2004.5.180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2004.5.181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2005.3.182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2005.2.183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2005.10.184劳动保障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2006.10.185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08.1.186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9号2007.11.9——结束——。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31•【字号】云政办发[2009]187号•【施行日期】2009.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8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加挂云南省外国专家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划入原云南省人事厅、原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

(三)取消制定企业职工奖惩基本准则职责。

(四)将出境就业管理、境外职业介绍机构资质认定的初审和上报等职责划给云南省商务厅。

(五)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六)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七)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八)加强统筹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九)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

(十一)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关于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省直有关厅、局企业集团公司,各政策性银行省分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营业部)、股份制商业银行昆明分行、昆明市商业银行、昆明市农村信用社联社:原云南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使用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管理手册的通知》(云劳〔1995〕22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管理手册的通知》(云劳〔1996〕220号)下发执行以来,对加强企业工资宏观管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起了积极作用。

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文件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企业改革的需要,继续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的工作职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等宏观政策的研究和制定。

要引导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和人工成本状况,在企业工资指导线范围内,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增加职工工资收入。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下达、审批企业工资总额计划和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对各类企业均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度。

从2004年起不再使用《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管理手册》,改由企业填写《企业工资总额备案表》送达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在劳动保障部门的网站上备案。

备案表同时报开户银行备案,并作为企业提取工资现金的依据。

二、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工作。

按照分级分类管理、不重不漏的原则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工作。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省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在省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其他各类企业的工资总额备案管理工作;地、州、市及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总额备案管理方式自行制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云南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云南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云南省2010年
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0.07.28
•【字号】云人社发[2010]210号
•【施行日期】2010.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云南省2010年企业工
资指导线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0〕210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属集团公司:我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已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复同意,现发布如下:
一、2010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
二、2010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9%;
三、2010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3%。

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下线增长职工工资的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四、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各地各部门应根据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情况,合理确定工资水平。

对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要指导其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普通职工工资合理增
长。

对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要引导其参照工资指导线进行平等协商,充分发挥工资指导线的指导作用。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后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后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后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2.11.25•【字号】云地税二字[2002]136号•【施行日期】200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后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25日云地税二字〔2002〕136号)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劳动保障局: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关于“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政府有关部门不再审批企业工资总额,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参照当地工资指导线自主决定”的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已不再审批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方案和工资总额包干方案,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

为保持相关政策的连续性,现就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后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一、原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实行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后,其经董事会研究确定或通过集体协商后按《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确定的工资总额,在不超过当地工资指导线上限的范围内,报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或审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按备案和审批后的工资额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企业发放的工资额支出是指企业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等。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03.12.01•【字号】云劳社[2003]105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3]105号)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省直有关厅、局企业集团公司,各政策性银行省分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营业部)、股份制商业银行昆明分行、昆明市商业银行、昆明市农村信用社联社:原云南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使用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管理手册的通知》(云劳[1995]22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管理手册的通知》(云劳[1996]220号)下发执行以来,对加强企业工资宏观管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起了积极作用。

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文件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企业改革的需要,继续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的工作职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等宏观政策的研究和制定。

要引导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和人工成本状况,在企业工资指导线范围内,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增加职工工资收入。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下达、审批企业工资总额计划和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对各类企业均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度。

从2004年起不再使用《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管理手册》,改由企业填写《企业工资总额备案表》送达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在劳动保障部门的网站上备案。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人社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人社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人社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人社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作动态,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有效依据和信息服务,增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相互交流学习,现将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性、利益性强,群众高度关注,认真做好政务信息报送,对于加强系统内情况交流,强化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一盘棋,增进政策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信息报送也是党委政府和厅党组全面掌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动态的重要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信息报送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做到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专人具体落实。

二、信息内容、报送程序和形式(一)报送内容1、当地党委、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重要政策文件。

2、各州(市)人社部门工作上取得的成绩、创新做法,具有典型性、指导性的工作经验及带有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的情况和问题;各项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进展,重要工作动态。

3、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重要决策、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领导批示的落实办理情况,群众关心的各项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处理情况等。

(二)报送程序1、各州(市)人社部门将产生的各类信息,及时收集筛选,经各单位负责同志审核后报送至厅办公室。

2、厅办信息承办人员负责对各地上报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筛选、加工、提炼、汇总后,在省厅《每周工作情况》、《云南人社通讯》采用,重要信息将上报人社部和省委、省政府,有新闻价值的将协调新闻媒体予以报道。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和20年度基本养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和20年度基本养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和2011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计算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99号各州、市劳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央驻滇和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参考银行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现将201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以及2011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计算办法通知如下:一、201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177元,月平均工资为2515元。

二、2010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年平均基本养老金为15372元,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1281元。

三、2011年度(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计算办法:(一)职工至本年底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3.25%)+个人账户本年记账金额×(1+3.05%×1.083×1/2)。

(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3.25%+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3.05%×1.08 3×1/2。

退休人员记账利率年末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余额,但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和201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计算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84号各州、市劳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央驻滇和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参考银行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现将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以及201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计算办法通知如下:一、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6992元,月平均工资为2250元。

二、2009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年平均基本养老金为13812元,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1151元。

云南稳岗补贴政策

云南稳岗补贴政策

三是加强跟踪监测。把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
进行准时跟踪了解其岗位改变动态状况以及企业职工队伍稳定状况,评估
稳岗补贴政策的效果。
【云南稳岗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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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稳岗补贴政策
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执行期为 2021 年 6 月 1 日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有吸纳城镇就业困难群
云南稳岗补贴政策
体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给予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邢渭东介绍,此次降低社会保险 的宣扬, 把稳岗补贴政策宣扬到位,解释到位,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
费率包括生育和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 9 个月的统筹区, 受到政策,鼓舞、支持、引导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确保稳岗补贴工作有序
生育保险费率降低至 0.5%以下。省本级生育保险费率下调至 0.2%,从 2021 推动。
自去年 3 月开始,云南省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就统一从 3%下调为 2%, 月底,云南省共有 4316 户参保缴费企业享受稳岗补贴,发放补贴资金 5.44
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 2%下调为 1.4%,个人缴费费率从 1%下调为了
亿元,涉及企业职工 88.36 万人。
0.6%。
一是加强宣扬力度。主动联系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加强对相关政策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支持和引导,关心企业依法用工、规范用工,服务企业稳定就业。同时,
除下调部分社保费率,邢渭东表示,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享受社会保 细化业务经办流程,严格把关审批程序,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未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未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人社发〔2011〕61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1.03.22【实施日期】2011.03.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实现人人老有所养,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尽快切实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

根据《意见》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提高对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其他未参保退休人员,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当前突出的社会矛盾之一,解决这一问题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

各级政府应充分提高认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责任,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这项工作明确为今年的重点工作,集中时间和力量,确保年底前完成工作任务。

二、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妥善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工作量大。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协调机构,积极稳妥推进。

要积极协调当地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政策,使政策深入人心,让符合条件的对象充分了解和掌握《实施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实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实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云人社发[2010]151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06.11【实施日期】2010.06.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51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精神,针对金融危机和严重旱灾对我省就业局势的影响,为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现就做好2010年全省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要以促进就业、抗旱救灾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出发点,以农民工转移培训、困难企业职工稳岗培训和创业培训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促进就业性资金的投入力度,适当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通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八届八次全会、省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受金融危机和严重旱灾影响的各类劳动者的就业需求,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依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充分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基础性作用,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能力,努力保持全省就业局势的稳定。

云南高温补贴标准2014

云南高温补贴标准2014

云南高温补贴标准2014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实施企业高温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从事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企业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

日最高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二、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劳动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所给予的必要补偿,应在企业“应付工资”项下列支,纳入企业工资总额。

三、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高温津贴支付制度。

企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四、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遵守国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或停止高温时段露天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高温津贴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用人单位安排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的,高温津贴发放依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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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工
作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4.30
【实施日期】2014.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工作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当前国家和省对行政审批、行政经办事项精简下放及省级行政机关转变工作作风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将原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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