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结果无价值论
2023年司法考试主观题总结-刑法
【总则】绪论:结果无价值论:只有客观事实才可能侵害法益,才能说明违法性的有无及程度;故意、过失不属于违法要素,而是责任要素。
【不与主观挂钩】行为无价值论:只有犯罪故意或过失的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刑法禁止的行为才具有违法性,故意、过失属于违法要素。
【与主观挂钩】意外:行为无价值论,不违法行为;结果无价值论,可能属于违法行为。
偶然范围:行为无价值论,违法行为,故意犯罪未遂;结果无价值论,不属于违法行为,正当防卫。
不能犯与未遂犯:行为无价值论,不能犯可能未遂,结果无价值论,不能犯无罪。
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优秀成果,历经数百年人类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的洗礼与锤炼,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推动、验证刑事法律理论与实践发展不可撼动的思想基础和帝王标准。
在今天,普遍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什么是刑罚,刑罚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成为全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1979年颁布施行的刑法基本上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这一条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且在我国的刑法立法与刑法适用中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多种学说一、事前故意●相当因果关系说(通说)●区分说[例]甲杀害乙后将乙扔入湖中,乙后溺毙。
按照通说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按照区分说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拓展1] 假想防卫中的事前故意甲以为李四攻击自己,误将李四杀“死”,李四昏迷,甲非常害怕,将"尸体"扔入河中,李四溺毙。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大 陆法 系刑 法 理 论 中的行 为 无 价值 论 与 结 果 无 价 值 论
褚 欣
摘 要 :行 为 无 价 值 论 与 结 果 无 价值 论 两种 理 论 是 大 陆法 系刑 法 理 论 针 对 不 法 性 的 实质 的探 讨 ,萌 发 于德 国 而 兴 盛 于 日本 , 影 响 了 包 括 我 国在 内的 多个 国 家 。本 文 试 图对 两种 理 论 的 产 生和 发 展 进 程 进 行 梳 理 ,揭 示 犯 罪体 系 中不 法 的 实质 ,探 究 对 我 国 理 论 发展 的 启 示 。
( 一 ) 行 为 无 价 值 论 在 日本 的 盛 行
行为无价值论 自2 0 世纪 4 0年代 被 引进 日 本 开始 ,一 直到在 6 o年 代 中期都处 于优势地位 ,属于有力说 。究其原因 ,要从 日本近代 刑法理 论 的发展进程说起 。 日本 自明治维 新时期 开始 向德 国学 习刑 法思想 制 度, 百年来倾举 国之力提高 国家经济和军事实力 ,普遍认 同个人 权益要 绝对服从 于国家利益 的理念 。威尔采提 出 “ 人 的不 法论” 于 2 0世纪 3 0 年代 , 正值 日 本法西斯对外侵略扩张 的历史时期 。再加上 日 本社 会受传 统封建文化 的浸染 ,君权至上 、道德至上 ,故而对重视秩序 保障、强调 犯罪预 防的新派刑法思想青睐有加 。 日本引进新派思想后 ,进一 步将其 发展 成为主观主义刑法理论 ,将认定犯罪 的重点放在对行 为人主观恶性 的考察 ,认 为犯罪犯罪是犯罪人 内在危 险性 的外化 。这都 与行为无价值 强调不法 的根源是行 为本 身的思想高度契合 。故而 ,在行 为无价值和结 果无价值这对概念被 引进 日本之初 ,从政府 到学者更多地表 现出对行为 无价值 的喜爱 ,行 为无价值论先 于结果无价值论形成体 系 。并在 日 本盛 行开来。 当然 ,即使 是推崇行为无 价值论 的学者 ,对理论 的理解和侧重 也有 所 不同 ,一些学者对行 为无价值 论以及作为理 论依据 的 “ 目的行为论 ” 和 “ 道德 主义”都保持 了可贵 的克制和怀疑 。与此 同时 。还有一些对国 家权 力的扩张持谨 慎态度的学者学习 、引进德 国旧派刑法思想 ,形成 并 宣扬结果无价值论 。在学者们的共同坚持下 ,结果 无价值论在学 界仍 占 据了一席之地 ,行为无价值被限定在引起了客观侵害结果 的前提 中 ,对
张明楷: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与周光权教授商榷
张明楷: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与周光权教授商榷《中外法学》2012年第1期关键词:行为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法益概念;方法论内容提要:不存在所谓不考虑行为的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行为是不可或缺的内容。
但是,行为的实质意义在于侵害或者威胁法益,而不是违反伦理、缺乏社会的相当性或者违反行为规范。
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侵害或者威胁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时,就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
在刑法面前,国民不是被动的客体,更不是预防他人犯罪的工具,而是权利主体。
国民有权利阻止、防卫侵害法益的行为,即使意外致人伤亡的行为,国民也有权阻止、防卫。
因此,只能将故意、过失作为责任要素,而不能将故意、过失作为违法要素。
周光权教授在《中外法学》2011年第5期上发表了《行为无价值论的法益观》一文(以下简称周文),一方面修改了他以前的行为无价值论观点,另一方面对结果无价值论提出了若干批评意见。
尽管周文向结果无价值论迈进了一大步,但不无商榷之处。
一、关于“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周文为了说明“行为无价值论是‘新规范违反说’和‘法益侵害导向性说’的统一体”(第945页),首先将矛头指向所谓“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
周文的说法是:“像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那样,只将法益置于违法性评价的核心,完全不考虑行为本身的不妥当性的主张,存在诸多显而易见的缺陷,是令人难以接受的。
”(第945页)问题是,谁主张的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完全不考虑行为本身”?如所周知,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原本是在违法性领域的分歧,但是,由于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所以,表明违法性的要素当然成为构成要件要素。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包括危险),所以构成要件的要素都是表明法益侵害的要素。
结果无价值论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本身”,而是不在伦理、社会的相当性、规范违反的意义上考虑行为本身,只是在法益侵害的意义上考虑行为本身。
周文还使用了“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的概念。
结果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1、行为无价值论:认为刑法是提供一种规范,刑法就是为了建立国民对法律的信仰、对规范的忠诚;这就意味着,刑法存在的意义在于维护和构建社会秩序,所以基于对这一种对社会秩序维护和构建的追求,就要求国民树立起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按照法律规范去做事,不能破坏法律规范和社会秩序。
按照前述的刑法的定位,就意味着一个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其本质的要求是破坏了社会秩序,背离了法律规范的要求,即规范违反说,在此前提下,要求行为人在故意的或者过失的心理的去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才可证明行为人违反了规范、破坏了社会秩序,才是一个违法行为;因为有了故意或过时的罪过心理,然后去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才表明行为人具有强烈的破坏社会秩序、违反法律规范的强烈意识,表明其在伦理道德、内心世界里的邪恶;所以这种观点认为,一定是在故意、过失的罪过心理支配下,去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才表明行为人具有破坏规范、秩序的强烈的意识和意志态度,才是一个违法的行为,所以必须要惩罚。
(这种观点下,刑法处罚的是违反法律规范、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但故意、过失、目的、动机是违法判断的考虑要素,违法判断的标准是: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下,去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是否造成客观的严重的违法的后果在所不问)。
在上面的例子中:甲有强奸的故意,然后选择去实施强奸的这个行为,表明了甲有破坏法律规范、社会秩序中“不得强奸”的强烈的意识和意志态度。
虽然客观上不可能强奸妇女,但只是一个偶然的原因(妇女乙当晚不在家)没有成功,法律处罚不能根据偶然原因来判断,且,为了防止将来的人去效仿这个行为,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树立起对法律规范的忠诚和信仰,必须把这个人的行为认定为是违法的,甲构成强奸未遂。
2、结果无价值论:刑法打击犯罪是基于对自由人权保障的需要,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防止我们每个人的利益受到他人的侵犯,保护每个人的利益防止被他人的利益所侵犯。
基于这样一钟定位,那就意味着,要构成犯罪的行为必须要求侵犯了他人的法益,即法益侵犯说,在此前提下,构成犯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并且在实施该行为的当时,该行为对特定的法益,至少是具有侵犯的可能性,这样的行为才是值得刑法处罚的行为,如果这一行为根本就没有侵犯法益的可能,这样的行为没有必要纳入到刑法的世界里面去规制、约束。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这本书的目录按照章节划分,共分为五章。每一章主题明确,内容相对独立, 这使得读者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或者需求选择性地阅读。例如,对于行为无价值 论和结果无价值论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直接阅读第二章和第三章,而对其余章节可 以略过。
目录中每一章的内容都围绕主题展开,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和连贯性。第一章 “行为无价值论概述”首先介绍了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和主要观 点,为后续的讨论打下了基础。在第二章和第三章中,作者分别详细探讨了行为 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核心理论,使读者可以全面理解这两种理论的内涵与 外延。第四章“二者的比较与选择”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这本书让我认识到道德和法律的本质是复 杂多变的,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做出判断。在未来的生活和学习中,我将继 续深入思考这些问题,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知识。
目录分析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是一本深入探讨刑法理论中重要课题的书 籍,它的目录经过精心设计,将复杂的刑法理念以清晰、有条理的方式呈现出来。 以下是对这本书目录的分析。
作者简介
这是《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读书笔记,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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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结果无价值论则强调了结果的善恶对行为的价值的影响,这种观念有助于 引导人们行为结果的善恶,但也可能导致人们为了追求结果而忽视道德原则和行 为本身的正当性。
在我看来,这两种观念并不是水火不容的,而是可以相互补充、相互融合的。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综合考虑行为和结果的双重因素,以做 出更为公正、合理的判断。例如,在医疗领域,医生在救治病人的过程中,既要 考虑医疗行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又要考虑病人的病情和治疗效果;在法律领域, 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既要考虑法律条文的适用性和公正性,又要考虑案件 结果对社会的影响和公正性。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中国展开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中国展开一、概述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是刑法学界长期存在的理论争议。
这两种理论对于犯罪的本质和价值的判断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诠释。
结果无价值论主张,犯罪的本质在于其对法益造成的侵害或危险,即结果的无价值而行为无价值论则认为,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本身的反伦理性、反社会性或不法性,即行为的无价值。
这两种理论在犯罪论体系、犯罪成立条件、违法性判断标准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近年来,随着中国刑法学研究的深入和发展,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在中国也逐渐展开。
中国学者在借鉴和吸收国外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刑法实践,对这两种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
本文旨在梳理和总结中国学者在这一问题上的主要观点和争议,以期为推动中国刑法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在下一部分,我们将详细分析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观点和理论基础,探讨它们在犯罪论体系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
随后,我们将对中国学者在这两种理论上的主要观点进行梳理和评价,分析它们在中国刑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和问题。
我们将对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探讨中国刑法学理论在这一问题上可能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1. 介绍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概念。
在法学理论界,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一直是刑法领域中备受瞩目的两大理论。
这两种理论对于犯罪行为的评价标准和处罚依据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少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这两种理论在中国的发展及其争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参考。
我们需要了解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概念。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犯罪行为的本质在于其对法益造成的侵害或危险,即犯罪的结果。
根据这一理论,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因此只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或危险的行为才应被视为犯罪。
而行为无价值论则强调犯罪行为的反伦理性或反社会性,即犯罪的行为本身。
这一理论认为,即使某些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法益侵害或危险,但由于其违反了社会伦理或道德准则,也应被视为犯罪。
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
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这一法学理论。
结果无价值论,作为刑法理论中的一种观点,强调的是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本身的价值判断。
在法益观中,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只有当行为产生了侵害法益的实际结果时,才应被认定为犯罪。
本文将从理论背景、主要内容、应用实例以及争议与挑战等方面,对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进行深入分析。
通过阐述这一理论的核心观点,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以期对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内容结果无价值论,作为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观点,其核心在于强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结果或危险状态对于评价犯罪的重要性。
这一理论在法益观上的体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犯罪的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
这里的法益,是指刑法所保护的、为法律所确认的利益,包括个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权利,以及社会的公共安全、经济秩序等公共利益。
犯罪行为之所以被认为是违法的,根本原因在于它侵害或威胁了这些法益。
结果无价值论强调结果的客观性和现实性。
在评价犯罪行为时,必须关注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结果,而非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或动机。
这意味着,即使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善良的,但如果其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法益的侵害或威胁,那么这一行为依然应被视为犯罪。
结果无价值论还注重结果的现实性,即要求结果必须实际发生或至少具有现实的可能性,而非仅仅是一种抽象的、假设的风险。
结果无价值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它提醒我们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必须紧紧围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结果或危险状态来展开分析,确保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结果无价值论也要求我们在预防犯罪时,要关注那些可能对法益造成侵害或威胁的行为模式,从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强调了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的客观性和现实性,为我们理解和评价犯罪行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视角。
在刑法学的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充分重视并运用这一理论,以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和法益的有效保护。
结果无价值论是主、客观主义刑法观的完美结合
持的严格解释原则。
形式刑法观主张对刑法进行严格解释,只能在可能的语义(及于语义的最大射程,包括语义的核心与边缘)内解释法律,对刑法可以进行客观解释,但不能超越语义的边界。
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进行语义解释,在语义解释不明的情况下,辅之以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
在语义解释中,一般应多采用平义解释,如果采用扩张解释或者限缩解释,则应当坚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基于这一严格解释原则,形式刑法观所解释的犯罪范围大大地小于实质刑法观所解释的犯罪范围。
对此,曲新久教授曾经作过以下精辟的评价:凡形式刑法观认为有罪的,一般都是有罪;凡实质刑法观认为无罪的,一般都是无罪。
形式刑法观与实质刑法观之争,涉及对刑法中的形式与实质及其关系的理解。
对此,笔者曾经专门撰文论述,〔27〕在此不赘。
笔者认为,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位阶关系:形式判断必须先于实质判断。
惟有如此,才能使实质判断受到形式判断的限制,使其只有出罪功能而没有形式判断之外的入罪功能。
尽管实质刑法观也一再主张注重严格控制解释的尺度而只将那些值得处罚的行为解释为犯罪,〔28〕但为什么根据实质解释论往往逾越法律规定的界限呢?关键在于实质判断的过于前置,从而取代了形式判断。
就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之间的关系而言,先作形式判断,其后是可以再作实质判断的,形式判断不可能取代实质判断,而能够为实质解释提供存在的空间。
而先作实质判断,则其后就不可能再作形式判断,形式判断必然被实质判断所取代,实质判断的出罪功能无从发挥。
实质解释论归根到底是一种实质思维方式。
例如刘艳红教授在论证时指出:相对刑事责任人实施刑法第269条行为时与其实施第263条行为具有等质的可罚性。
〔29〕这是一个典型的实质判断,而它并不以任何法条为凭籍。
在完成这一实质判断后,再将其归属于某一法条之下,从而顺畅地完成了实质判断的入罪功能。
而通过实质判断将那些值得处罚的行为解释为犯罪的目的,在没有形式判断限制的情况下,必将成为扩张刑法的正当根据。
结果无价值论的中国适用
人文研究区重点产业职业需求清单,利用微信等媒介组建贫困群众就业群等,促进信息共享。
(2)加强部门联动加强技能就业培训机构与企业的协调联动,将技能扶贫培训与企业需求结合起来,加强扶贫技能培训与就业扶贫相结合,形成合力。
做到需求与供给相互连接,共同推进、共同分析解决问题、共同推动落实、共同用好信息统计平台数据、共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建立部门定期会商通气机制,共同做好工作的推动落实,促进职业培训与就业更加紧密衔接。
(3)注重教育扶贫,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多数贫困群众文化程度偏低,一些贫困家庭因子女教育支出负担过重而“因学致贫”。
对此,各地政府加大教育扶贫力度,阻断贫困代际传递,要完善教育扶贫的体质机制,确保贫困家庭的子女能享受到各种扶持政策,不因贫困而辍学。
要千方百计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加大对贫困家庭子女受教育帮扶力度,尽快普及十二年制义务教育。
4.纠正认识误区,转变工作思路(1)正确认识贫困户的要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中增强自信心,从学知识、学技能、提高素质中增强自信心,以脱贫致富的正面典型为榜样,引导他们找到今后继续改善生活的努力方结果无价值论的中国适用王伟军摘要:结果无价值指的是,对行为现实引起之法益侵害结果或者法益侵害结果危险的否定性评价。
结果无价值论适用在中国具有丰富的文化土壤,符合刑事案件的侦查规律,符合国民认识客观事物发展的思维——以结果为本位的方式,是中国刑法学的主流。
本文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刑事案件侦查规律、国民的思维方式三个方面,论证了结果无价论适用于中国刑事司法实践,旨在使结果无价值论从学术走向实务,并引导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
关键词:结果无价值 文化 以结果为本一、结果无价值论的历史结果无价值论源于德国刑法学的新古典犯罪论体系,即把犯罪构成要件区分为不法和责任,不法包括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责任包括故意、过失、动机等要素。
不法是客观,责任是主观,责任要素中的目的在财产性犯罪中兼具不法功能。
日本刑法学中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日本刑法学中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一、本文概述日本刑法学中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是两种重要的刑法理论,它们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和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这两种理论在日本刑法学中的发展、内涵及其争议,以期对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本文将对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和阐述,明确它们在刑法理论中的定位和作用。
通过梳理和分析日本刑法学界的相关文献和案例,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两种理论在日本刑法学中的历史演变和现状,以及它们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影响。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重点分析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间的争议和分歧,包括它们对犯罪行为的评价标准、定罪量刑的依据等方面的不同看法。
本文还将对这两种理论的优缺点进行客观评价,指出它们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局限性和挑战。
本文将结合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实践,对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进行反思和借鉴。
通过对这两种理论的深入研究和探讨,本文旨在为我国刑法学的理论发展和实践应用提供一定的启示和参考。
二、行为无价值论行为无价值论是日本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它主要关注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反社会的性质,而不仅仅是行为所造成的结果。
这一理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相对立,后者主要关注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结果。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行为的反社会性是决定其刑事责任的关键因素。
即使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或结果,只要它本身具有反社会的性质,就可能构成犯罪。
这一理论强调行为的道德和伦理评价,认为法律应当维护社会的道德秩序,对违反这一秩序的行为进行制裁。
在实践中,行为无价值论对于某些犯罪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在涉及未遂、共谋等犯罪形态时,行为无价值论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理论依据。
即使犯罪行为未得逞或仅处于预备阶段,只要行为人表现出反社会的意图和行为,就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与结果无价值论相比,行为无价值论更加注重行为的内在性质。
结果无价值论主要关注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结果,而行为无价值论则认为行为的反社会性是决定其刑事责任的关键因素。
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与周光权教授商榷
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与周光权教授商榷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人们对于道德伦理和价值观念的探讨也越发引起了关注。
其中,“结果无价值论”这一观点备受争议。
这一理论认为,人们的行为并没有任何价值,其唯一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成功的结果。
然而,这一观点引发了人们对道德、社会秩序和个体幸福的思考,使得许多学者和评论家对其进行了商榷。
本文将着重讨论周光权教授提出的反对理论,并对结果无价值论进行分析和评价。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结果无价值论的核心观点。
结果无价值论主张,个人在选择行为时,并不需要考虑其所产生的后果,而只需关注目标的实现。
这一观点的背后是对自由意志和选择权的肯定,认为人们有权自主并根据自己的需求来决定行动方向。
例如,一个人可以通过任何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目标,无论这个目标是否符合社会道德规范。
结果无价值论的支持者们认为,道德和伦理不能作为行为的判断标准,只是个人标准的体现。
然而,周光权教授对结果无价值论提出了质疑。
他认为,这种观点忽视了行为的前因后果,将行为简化为追求目标的工具,忽略了道德与个体幸福之间的联系。
周教授指出,一个人的行为应该基于道德准则,而不仅仅是为了实现个人目标。
他强调了责任和法律在约束个人行为方面的重要性,并指出结果无价值论可能导致缺乏道德约束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另外,周教授也从个体幸福的角度对结果无价值论进行了批评。
他认为,个体的幸福不仅仅取决于目标的实现,而更重要的是实现目标的过程。
如果个体在追求目标的过程中忽视了道德和伦理准则,那么即便达到了所追求的结果,也无法获得真正的幸福。
周教授强调了道德和伦理在个体幸福中的重要性,提出了“幸福数量论”的观点,即个体幸福程度与道德行为的数量成正比。
这一观点与结果无价值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针对结果无价值论的商榷,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评价。
首先,结果无价值论似乎过于强调个体目标的实现,忽略了目标实现的方式和途径对于个体幸福的影响。
事实上,一个人的幸福程度既依赖于目标的实现,也依赖于实现目标的手段是否合法、是否尊重他人权益以及是否符合社会道德准则。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
《刑法学》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一、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理论前提行为的违法性的原因是源自于行为本身的“恶”,还是行为结果的“恶”?这个问题代表的就是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之争。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主要涉及不法论的主客观之争,在不法论的延长线上,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的争论问题就是决定刑事不法之成立与否的程度深浅的,究竟是是客观所致的法益侵害还是行为的本身样态。
因为,只有在区分不法与罪责的阶层式系统中,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才有其存在意义。
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故意(特别是既遂犯的故意)作为违法要素的纳人构成要件,是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间的分水岭,在中国四要件体系下,很难就此展开争论;而在中国,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间的争论,则应与犯罪制度的重构联系起来。
”二、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历史来源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的争论起源于20世纪上半叶,主导了20世纪中后期德日刑法学的发展。
在这期间他们渐渐意识到从既定的理论假设出发展开抽象的推理,容易忽略具体案例的妥当性,最终德国法理学倒向了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而日本刑法学最终选择了结果无价值论。
山口厚教授对此评论道:“如果说受德国刑法学巨大影响的日本式刑法学有其自身特点的话,我想它最大的特点就是它的结果无价值论在日本法学中占有重要地位。
”而在我国,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代表性引入者是张明楷教授和周光权教授。
张明楷教授算得上是最早表明其基本立场的学者早在二十年前的相关论作中,他就大力倡法益侵害说和以此为基础的结果无价值论。
而周光权教授的论作则对德日刑法学中的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有所论及,并对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明确表示支持,而这也是笔者所支持的。
三、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的基础内涵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围绕的正是与行为人因素相割裂的行为本身,着眼于法秩序的客观评价。
浅析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
浅析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摘要:围绕着违法性的本质,存在着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争论,而且逐渐成为了违法论的主题。
关键词: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结果无价值论,是以法益侵害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的观念为基础,以“结果”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理论。
这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首先考虑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然后由此出发,追溯该结果是由谁的、什么样的行为所引起的,由此来判断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就好像是将一部记录片倒过来看,从结尾来回忆所发生的事件的全过程。
所谓“无价值”,就是“从刑法的立场来看,没有价值”,“违反刑法所意图保护的价值”。
所谓结果无价值论,就是说“该行为引起了结果(侵害法益),所以,被评价为没有价值”。
它是从被害人的角度来分析行为的违法性的见解。
相反地,行为无价值论,是以规范违反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违反法秩序的观念为基础,以“行为”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见解。
这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首先考虑行为人出于什么样的意图、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然后再考虑该行为引起了什么样的结果,也就是按照时间的发展顺序来考察行为的进程。
仍以上述看记录片的情形打比方的话,就是按照片子的正常顺序,从头开始观看事件发生、发展以及最终结果的全过程。
因此,行为无价值,就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社会一般人的观念即伦理规范,因而被评价为无价值”,即它是从加害人即行为人(而不是被害人)的角度来分析行为的违法性的见解。
但是,完全抛开结果无价值不管的行为无价值论,和认为行为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外在表现,只要有体现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危害行为,就能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观主义刑法并无二致,而且,就刑法中所规定的、因为造成了某种具体结果,所以构成犯罪的结果犯而言,行为无价值的考虑,显然是不妥当的,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因此,不论是在德国还是在日本,纯粹的行为无价值论极为罕见,取而代之的,主要是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同时也考虑行为无价值的所谓“二元论”。
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中的不能犯问题
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中的不能犯问题作者:李文兵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05期摘要: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论战从犯罪到刑法的各个方面,覆盖的方面非常的广,而且讨论的点非常的激烈。
不能犯问题就涉及到了两个理论的根本性观点。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将不能犯视为犯罪未遂的一种类型即不能犯未遂,具有可罚性。
关键词: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不能犯引言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论战战火燃及整个刑法理论体系,不能犯理论阵地作为刑法基本立场的试金石,为两方阵营激烈厮杀之处。
无论是未遂犯处罚之依据、不能犯免罚之依据,还是不能犯、未遂犯与无罪不处罚行为间的关系,亦或是不能犯区别未遂犯的判定标准,均属于不能犯理论研究领域,虽涉及犯罪构成、刑罚根据等不同方面,却无不围绕着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展开争论。
对其回答归根结底都聚焦于对行为危险的判断上。
迄今刑法学者对此多有论及,但问题犹在,仍值探讨。
1有关观点概述1.1结果无价值论及其在不能犯问题上的观点结果无价值论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的结果,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
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观点主要包括3个方面。
第一,坚持“法益侵害说”,认为犯罪行为的本质是法益侵害。
行为对法益会产生不同程度的侵害与威胁,只有当侵害与威胁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
第二,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刑法规范是为保护一定的法益而设立。
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认为,这里的法益指的是当下的法益、具体的法益。
第三,刑法的功能是防止对法益的侵害与威胁,而不是维护社会的伦理秩序。
违反法律规范或者社会伦理道德,但是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或者威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偶然防卫。
结果无价值论在不能犯问题上包括了旧客观说以及对旧客观说进行修正的各种观点。
旧客观说根据裁判时已经查明的所有事实进行判断,如果结果的发生是绝对不可能的,则该行为为不能犯;如果结果发生是相对不可能的,则该行为为未遂犯。
修正的客观说的主要观点认为,要以行为时所存在的全部事实为基础,基于行为时的立场,按照科学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评析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评析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是中外刑法理论界普遍存在的基本立场之争,现在已经渗透到犯罪论、刑罚论与许多具体犯罪的各个方面,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社会背景与犯罪论体系重构之争的背景下,研究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问题可以更好地推动刑法学各个具体理论的深入发展,促进社会的前进。
在阅读了张明楷教授的《刑法的基本立场》和周光权教授的《行为无价值论的法益观》等一系列著作后,本文将从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概述、两者的对立点、各自的优势和劣势这三个方面来剖析,最后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基本概述首先,在介绍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前,我认为应先介绍另外两种学说:法益侵害说和规范违反说。
李斯特对法益的研究中将违法性定义为两重含义:一是形式违法:违反国家的规范即法秩序的命令、禁止的行为;二是实质违法: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反社会的或非社会的行为(所谓的社会危害性,就是指对法规范所保护的个人或者全体的生活利益的侵害或威胁)。
由此,引出了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的争论。
两个学说在很多方面存在分歧,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在违法性理解上:法益侵害说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
规范违反说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违反法规范或者违反法秩序。
(二)在基本价值观、国家观与刑法观上:法益侵害说立足于个人主义及自由主义的观点,认为世界以人为基础而存在,应尽可能少的限制个人的自由,尽可能多的限制国家权力。
规范违反说虽没表明反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但因其偏重义务概念、社会伦理概念,故实质上有倾向于全体主义与社会连带思想之嫌。
(三)在刑罚处罚的界限与实质标准上:法益侵害说将国民利益受侵害视为违法性的原点,只有行为侵害了法益才能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规范违反说的基础在于刑法是伦理道德的最低限度,即刑法处罚的只是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
(四)在刑法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上:法益侵害说认为刑法与伦理道德必须分离。
所谓结果无价值论
所谓结果无价值论所谓结果无价值论,是以法益侵害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观念为基础,以“结果”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理论。
这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首先考虑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然后由此出发,追溯该结果是由谁的、什么样的行为所引起的,由此来判断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就好像是将一部记录片倒过来看,从结尾来回逆所发生的事件的全过程。
所谓“无价值”,就是“从刑法的立场来看,没有价值”, “违反刑法所意图保护的价值”。
所谓结果无价值论,就是说“该行为引起了结果(侵害法益),所以,被评价为没有价值”。
它是从被害人的角度来分析行为的违法性的见解。
结果无价值论的根据是:第一,刑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即法益;第二,从刑法谦抑的原则出发,可以只把在客观上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行为认定为违法;第三,在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将是否违反某种社会伦理规范作为判断行为是否违法的基准,会混淆刑法和伦理道德调整范围,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第四,行为人的主观对法益侵害没有影响,将主观考虑作为“责任”问题,能够将违法性判断和责任判断区分开来,明确其分工,具有合理性。
相反地,所谓行为无价值论,是以规范违反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违反法秩序的观念为基础,以“行为”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见解。
这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首先考虑行为人出于什么样的意图、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然后再考虑该行为引起了什么样的结果,也就是按照时间的发展顺序来考察行为的进程。
仍以上述看记录片的情形打比方的话,就是按照片子的正常顺序,从头开始观看事件发生、发展以及最终结果的全过程。
因此,行为无价值,就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社会一般人的观念即伦理规范,因而被评价为无价值”, 即它是从加害人即行为人(而不是被害人)的角度来分析行为的违法性的见解。
注意:目前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采取的是结果无价值的立场。
偶然防卫的学说
偶然防卫的学说
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
关于偶然防卫有以下两种学说:
-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一个行为是好是坏取决于其客观结果,如果客观上制造了好的结果,那么这个行为就是好的,不是犯罪。
在丙的案件中,丙并不知道甲在杀人,但其杀人行为客观上救了乙一命,制造了好的结果,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应为无罪。
-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一个行为是好是坏不在于结果,而在于行为本身,不能以成败论英雄,行为好坏在于它有没有制造法益侵害性。
在丙的案件中,丙只是为了杀甲,其行为是坏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偶然防卫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相关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官。
结果无价值论在中国展开的前提
结果无价值论在中国展开的前提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在中国刑法学理论中形成一定的论争状态,本文以结果无价值论为立场,论述结果无价值论要想在中国刑法中全面展开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首先必须面对挑战,澄清立场,对风险社会刑法理论作出回应。
其次必须扫清障碍,为结果无价值论的展开铺垫理论基础,即构建阶层式的犯罪构成理论。
最后要完善自身,对结果无价值论理论内部存在的问题进行整饬,保持理论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标签:结果无价值论;风险社会;犯罪构成;法益一、结果无价值论在中国的论争情况结果无价值论起源于德国学者麦兹格的客观违法论,是以法益侵害说为基础,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或者危险结果,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
20世纪50年代,受威尔哲尔目的行为论影响的行为无价值论被传入日本,迅速得到日本一些知名学者的支持和响应,成为当时日本刑法学界的主流学说。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及其危险;没有造成法益侵害极其危险的行为,即使违反社会伦理秩序,缺乏社会的相当性,也不能成为刑法的处罚对象。
行为无价值论被称为人的违法论相对,结果无价值论被称为物的违法论。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在德国和日本都经历了长期的论争,两国各自做出了选择,在日本结果无价值论占据优势地位,而德国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通说则是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
近年来,这场在德日两国历久弥新的学派之争在我国有关学者的倡导下也渐渐走入中国的刑法学研究视野。
国内对此论争的态度莫衷一是,大致可分为以下两个派别。
一是积极的倡导与参与派,其认为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之争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一表面上看是对违法性领域违法性根据的判断,其背后实际上是刑法观、基本价值观与国家观的对立,因此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与积极的论战派不同,我国很多刑法学者对这一论争并不十分积极,甚至持一种置身事外的态度,他们对这种争论本身的意义与价值持怀疑或否定的态度。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若干问题研究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若干问题研究发布时间:2021-01-26T14:35:18.197Z 来源:《创新人才教育》2021年3月作者:丁强[导读] 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是在刑法学中,分析行为的违法性即社会危害性的两个不同理念和研究方法。
结果无价值论是从保护社会生活利益为出发,其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违法,只能从行为造成的侵害或者威胁结果为基础,从理性的客观的立场进行判断,禁止加入其主观因素。
而行为无价值论则认为从主观事前的角度出发,以社会规范伦理进行制约,法律处罚偏离“社会相当性”的侵害,综合行为人自身情况,从一般人的立场加以判断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丁强 330022 摘要: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是在刑法学中,分析行为的违法性即社会危害性的两个不同理念和研究方法。
结果无价值论是从保护社会生活利益为出发,其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违法,只能从行为造成的侵害或者威胁结果为基础,从理性的客观的立场进行判断,禁止加入其主观因素。
而行为无价值论则认为从主观事前的角度出发,以社会规范伦理进行制约,法律处罚偏离“社会相当性”的侵害,综合行为人自身情况,从一般人的立场加以判断。
现如今纯粹的行为无价值论因自身存在严重的缺陷,基本上已经没有人主张,取而代之的则是将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结合起来,即行为无价值“二元论”。
这种理论也正是德日刑法论的主流观点。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社会危害性必然是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这从某种程度上接近于行为无价值论“二元论”的立场。
对于决定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要考虑侵害的客体,手段,后果,行为人自身情况及主观要素等,这些因素很多时候是与“二元性”有其相重合的部分,以至于很多学者借鉴德日刑法的“二元性”来从新建构我国的社会危害性理论。
笔者认为德日行为无价值理论,无论是自身的逻辑还是理论根据上,都存在严重缺陷,社会危害性理论应当坚持以法益侵害为原则的结果无价值论。
从结果无价值论展开,分析我国与德日刑事立法的差别,说明我国刑事立法蕴含结果无价值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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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结果无价值论,是以法益侵害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观念为基础,以“结果”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理论。
这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首先考虑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然后由此出发,追溯该结果是由谁的、什么样的行为所引起的,由此来判断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就好像是将一部记录片倒过来看,从结尾来回逆所发生的事件的全过程。
所谓“无价值”,就是“从刑法的立场来看,没有价值”, “违反刑法所意图保护的价值”。
所谓结果无价值论,就是说“该行为引起了结果(侵害法益),所以,被评价为没有价值”。
它是从被害人的角度来分析行为的违法性的见解。
结果无价值论的根据是:第一,刑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即法益;第二,从刑法谦抑的原则出发,可以只把在客观上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行为认定为违法;第三,在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将是否违反某种社会伦理规范作为判断行为是否违法的基准,会混淆刑法和伦理道德调整范围,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第四,行为人的主观对法益侵害没有影响,将主观考虑作为“责任”问题,能够将违法性判断和责任判断区分开来,明确其分工,具有合理性。
相反地,所谓行为无价值论,是以规范违反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违反法秩序的观念为基础,以“行为”为中心,考虑违法性
问题的见解。
这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首先考虑行为人出于什么样的意图、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然后再考虑该行为引起了什么样的结果,也就是按照时间的发展顺序来考察行为的进程。
仍以上述看记录片的情形打比方的话,就是按照片子的正常顺序,从头开始观看事件发生、发展以及最终结果的全过程。
因此,行为无价值,就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社会一般人的观念即伦理规范,因而被评价为无价值”, 即它是从加害人即行为人(而不是被害人)的角度来分析行为的违法性的见解。
注意:目前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采取的是结果无价值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