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条件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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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该办法全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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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摘要】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本文首先从法律依据入手,阐述了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
其次介绍了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强调了其专业性和科学性。
接着探讨了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其必要性和重要性。
结论部分指出了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对于提升医疗质量以及维护患者权益的重要性。
还分析了医学会在未来发展中的趋势,并提出了建议和展望。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医学会参与医疗损害鉴定的法律依据、程序及重要性,为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参考与支持。
【关键词】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合法性、法律依据、程序、要求、专业性、科学性、责任、义务、必要性、重要性、未来发展趋势、建议、展望。
1. 引言1.1 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医学会依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医学会在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被鉴定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公正、科学。
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旨在维护医疗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纠纷的公正解决,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根据相关规定,医学会将医疗损害鉴定纳入医疗事故的范畴,明确了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
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将作为医疗事故处理和法律审理的重要依据,确保医疗事故受害者获得应有的赔偿和法律保护。
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不仅符合法律规定,更体现了医学会作为专业机构的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
通过规范医学会的鉴定工作,促进医疗纠纷的公正解决,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信誉,实现医疗事故应对的法治化和专业化。
2. 正文2.1 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的法律依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医学会可以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权限,对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要求、专业性和科学性、责任与义务等方面也进行了具体规定,为医学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鉴定范文
![医疗事故鉴定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012556db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0d.png)
医疗事故鉴定范文医疗事故怎样鉴定?1、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
如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2、那些当事人和机构可以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法院委托;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 3)患者本人; 4)死亡患者的近亲属,顺序为:①配偶②子女、父母③兄弟姐妹; 5)医疗机构3、哪些情况下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上海地区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是多少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费为2500元,省、直辖市级为3000元。
5、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预缴付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6、患者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提供的资料 1)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
7、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资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医疗纠纷鉴定的要求
![医疗纠纷鉴定的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a6167b16453610661ed9f468.png)
医疗纠纷鉴定的要求医生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了不少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否符合相关处理规定,需要根据▲医疗纠纷鉴定的要求进行详细鉴定,鉴定的结果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依据。
医疗纠纷的处理不仅要依据鉴定的结果,还要依据法律,这样得到的结果才是最公平公正的。
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医疗纠纷有关的内容。
▲一、医疗纠纷鉴定的要求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也就是说如果是现在申请鉴定,医学会正式受理后60日内应该拿到鉴定书。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医疗纠纷鉴定要做哪些准备医疗技术鉴定所依赖的材料主要是患者就诊时的病历,因此鉴定时保证病历的真实性非常重要。
但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而鉴定专家又不会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任何鉴别。
如何防止病历被伪造?惟一的办法就是纠纷发生后,及早复印病历,并对不能复印的主观病历(病程记录等)进行封存。
但尽管这样仍无法防止医生在诊治过程中伪造病历,此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在诉讼中对病历的真伪进行质证,只有在病历经质证以后才能提交鉴定,此时鉴定专家应当采用经质证后的病历。
医疗鉴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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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市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统一医疗损害鉴定程序,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对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及伤残等级等作出明确认定的鉴定。
第二章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三条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除具有法定回避情形外,医学会应当受理。
各市医学会原则上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案件鉴定工作,对异地人民法院因案情需要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也应予受理;省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损害案件重新鉴定,和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同意后,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医疗损害案件的初次鉴定。
第四条医学会接受医疗损害鉴定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法院出具《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填写《医疗损害鉴定委托登记表》,同时提供与委托鉴定事项相关的已经质证后的鉴定材料。
委托单位需提交以下鉴定材料:(一)医患双方有效证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经治医生等相关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二)患者的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案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诊治相关的客观病案资料复印件,病理切片、影像资料等;(三)委托法院对鉴定资料的质证笔录和质证意见;(四)医患双方书面陈述材料;(五)重新鉴定的,需提交市级医疗损害鉴定书复印件。
医学会应当妥善保管委托法院移交的鉴定材料。
鉴定时若需耗尽检材或者损害原物,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医学会应当提前告知委托法院征求当事人同意。
第五条医学会在收到鉴定委托后,应当及时对委托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
医学会认为需要调取与医疗损害争议有关的第三方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反映患者目前损害后果的相关临床检查资料以及其他相关鉴定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进行调取。
医疗事故技术监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监定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b2c526e27d3240c8447ef60.png)
第十二 条 医 学会 应 当 自受理 医疗 事 故技 术鉴 定 之 日起5 日 内, 通知 医疗 事 故争 议双 方 当事 人按 照《 医疗 事故 处 理条 例》 第二 十八 条规 定提 交医 疗 事故技 术 鉴定 所 需的 材料 。
当 事 人应 当 自 收 到 医 学 会 的 通 知 之 日起 1 日内 提 交 有 关 O 医疗 事 故技 术 鉴定 的 材料 、 书面 陈 述及 答 辩 。 对 不符 合受 理 条件 的 ,医学 会 不 予受 理 。不 予 受理 的 , 医学 会应 说 明理 由 。 第十 三 条 有 下 列情 形 之一 的 , 学会 不 予受 理 医疗 事 故技 医 术 鉴定 :( )当事 人 一方 直接 向医学 会 提 出鉴 定 申请 的 ; 一 ( )医疗 事 故 争议 涉 及 多个医 疗机 构 ,其 中 一所 医 疗机 构 二 所在 地 的 医学 会 已经 受理 的 ; 三 )医疗 事 故 争议 已 经 人 民 ( 法 院调 解 达 成协 议 或判 决 的 ;( )当事 人已 向 人 民法院 提 四 起 民事诉 讼 的 ( 司法 机关 委托 的 除 外 ) 五 ) ;( 非法 行 医 造成 患 者 身体 健 康损 害 的 ;( )卫 生 部 规定 的其 他情 彤 。 六 第 十 四条 委 托 医学会 进 行医 疗 事故技 术鉴定 . 当按 规定 应 缴 纳 鉴定 费 。 第十五 条 双方 当事 人共 同 委托 医疗 事 故技 术鉴 定 的 . 双 由 方 当事 人协 商预 先缴纳 鉴 定 费 。 卫生 行 政部 门移 交 进行 医疗 事 故技 术 鉴定 的 . 提 出医 由 疗 事故 争议 处理 的 当事 人预 先缴纳 鉴 定 费 。 经鉴 定属 于 医疗 事 故 的 ,鉴定 费由 提 出医 疗 事故 争 议 处理 申请 的 当事 人 支 付。 县级 以上地方 人 民政 府卫生 行政 部 门接到 医疗机 构关 于 重 大 医疗过 失行 为的报 告后 , 对需 要移 交医 学 会进 行医 疗事 故 技 术鉴 定 的 ,鉴 定费 由 医疗 机构 支 付 。 第 十六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 一的 , 医学 会 中止组 织 医疗 事 故技 术鉴 定 :( )当事 人未 按 规定 提 交有 关 医疗 事故 技 术鉴 定 一 材 料 的 ; 二 ) 供 的材 料 不真 实 的 ;( 拒 绝 缴纳 鉴 定 费 ( 提 三) 的 :( )卫 生 部规 定 的其 他 情形 。 四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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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目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三章鉴定的提起第四章鉴定的受理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展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三章鉴定的提起第四章鉴定的受理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展开编辑本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30 号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部长张文康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如何认定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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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you don't believe in hard work and time, then time will be the first to let you down.(页眉可删)如何认定医疗事故?导读:关于医疗事故的认定,必须具备下列五个基本条件:1、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是经过卫生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原资格、职称和职务。
2、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犯有医疗过失。
3、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和管理工作中。
一、如何认定医疗事故?关于医疗事故的认定,必须具备下列五个基本条件:1、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是经过卫生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原资格、职称和职务。
2、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犯有医疗过失。
3、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和管理工作中。
4、给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必须符合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医疗事故由什么部门进行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如果,对初次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往往都在鉴定文书的最后一页,规定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
这就是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法律规定(3篇)
![医疗事故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745b5a8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db.png)
第1篇一、引言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方面。
为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下将对医疗事故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医疗事故的定义与分类1. 定义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 分类医疗事故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三、医疗事故的认定与鉴定1. 认定医疗事故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2)合法、合规、合情;(3)尊重事实,尊重医学规律。
2. 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医疗事故进行审查、分析和判断的活动。
医疗事故鉴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当事人申请;(2)医学会受理;(3)组成鉴定组;(4)进行调查取证;(5)鉴定专家进行鉴定;(6)出具鉴定结论。
四、医疗事故的责任承担1. 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医务人员个人责任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责任承担方式(1)赔偿损失;(2)赔礼道歉;(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4)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8b0164da2161479171128e8.png)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目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三章鉴定的提起第四章鉴定的受理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展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三章鉴定的提起第四章鉴定的受理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展开编辑本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30 号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部长张文康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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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事故处理工作,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医疗事故处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设备的管理,保证医疗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的管理,保证药品的质量。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管理,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医疗伦理规范,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做好医疗事故的技术分析和统计报告工作。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十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
第十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二)医学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之日起十日内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
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
![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25b1872d941ea76e59fa0418.png)
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保证鉴定工作有序进行,提高鉴定质量,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对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及程度、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原因力大小),以及因医疗损害发生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等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技术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医学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实行同行评议,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
第二章专家库第四条医学会应当结合医疗损害鉴定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成为专家库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法医和其他专业人员成为专家库候选人应符合前款第(一)、(三)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备中级技术任职资格后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受聘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医学会应颁发中华医学会统一格式的聘书。
在本规则实施前医学会组建专家库颁发的聘书,可以沿用至届满。
第五条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一般4年。
在聘用期间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鉴定工作的;(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者被解聘的;(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因严重医疗过错受到行政处罚的;(五)受刑事处罚的;(六)医学会认为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聘用期满需继续聘用的,由医学会重新审核、聘用。
第六条医学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应医疗损害鉴定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专家库中的学科专业组。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和构成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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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和构成的条件有哪些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和构成的条件有哪些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一、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首次鉴定由各区县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医学会组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患者或家属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前,一定要注意及时搜集和保护证据,如病历资料、实物、挂号证、医疗费单据、交通费票据等。
此外,还要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及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按照医学会的要求及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材料,并委派详细了解整个医疗纠纷案件、逻辑思维清晰、会说普通话的人员参加鉴定会。
医学会在接到鉴定申请后,会向医患双方发放提交材料的告知书,医患双方交齐鉴定材料后,由医学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专家组成及专家人数,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专家,向鉴定专家送达鉴定材料,组织召开鉴定会。
在专家合议形成鉴定结论后,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由医学会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方或委托方。
一个鉴定周期通常需要60天左右。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专家鉴定组的专家依据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的,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可以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证据之一。
患者如果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再次鉴定。
二、医疗事故构成条件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4个条件:提供医疗服务的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要有违法、过失行为;必须有严重、明显的不良后果;违法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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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
一、定义
1、医疗损害:指因医疗活动致使患者身体健康损害或者死亡的情况。
2、医疗活动:指医师或者其他医护人员提供给患者的包括诊治、手术、麻醉、辅助治疗、药物管理、安全管理、康复、护理及其他医疗服务
在内的必要的临床治疗活动,以及病人出院后的有关建议和跟踪服务。
二、范围
1、此规则适用于认定由于被鉴定人进行医疗活动而发生的医疗情况
构成医疗损害的情形。
2、此规则不适用于认定由于其他不属于医疗活动的原因所致的情形。
三、鉴定体系
1、鉴定机构
(1)由医疗损害鉴定委员会设立的医疗损害鉴定中心(以下简称
“损害鉴定中心”),具有组织医疗损害鉴定的职能,并向当事人提供鉴
定结论。
(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越权组织或参与医疗损害鉴定,不得在没
有设立损害鉴定中心的地区。
2、鉴定流程
(1)当事人向损害鉴定中心申请鉴定,提交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及
其附件。
(2)损害鉴定中心审查材料,组成鉴定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活动。
(3)鉴定委员会在收集齐全资料、审查材料及患者实际情况的基础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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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鉴定的一般步骤,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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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的一般步骤,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医疗事故是对医生与患者都会造成极大伤害的事件,在生活不可避免遭遇到此类事件后,首先要做的是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在此本文为你解答医疗事故鉴定的一般步骤已经相关材料。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一般步骤鉴定程序可分为受理、调查、作出鉴定结论三个阶段。
1、在受理阶段,当事人双方可在人民法院或卫生行政机关主持下选定鉴定委员会委员,组成鉴定委员会,由主持人公布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当事人可提出回避申请,由有权机关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2、在调查阶段,当事人提供相关的申请书、病历等证据。
鉴定委员会一般应口头调查,并应公开进行。
目前的鉴定程序都是书面调查,这样不利于查清事实,也不利于提供证据和充分地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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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委托医学专家或律师出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鉴定委员会以中立第三者的身份,听取双方意见,并对双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纳。
整个过程及内容由记录人记录在卷,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3、在作出鉴定结论阶段,鉴定委员会评议应不公开进行。
由鉴定主持人负责鉴定书的的制作。
▲二、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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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标准
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标准指的是指定的医学会或政府机构制定的、用于判断医疗事故责任和赔偿范围的标准。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不同的医疗事故鉴定标准,但一般都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医疗事故的定义和分类
2.医疗事故责任的鉴定标准
3.医疗事故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4.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和程序
5.医疗事故的防范和管理措施
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患者的权益,同时为医务人员提供一种行为规范和治疗标准,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医疗事故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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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 reason for suffering, is the pursuit of the wrong thing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医疗事故鉴定的标准是什么?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的性质是医学鉴定,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他的鉴定人是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他的作用在于作为处罚的法定依据和诉讼中的证据。
对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标准是什么呢?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于您了解医疗事故鉴定的标准有一定帮助。
医疗事故根据其造成的人身损害程度被分为一级医疗事故、二级、三级、四级医疗事故,那么,一级医疗事故的鉴定标准是什么呢?其他三级的鉴定标准呢?医疗事故鉴定标准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上海市医学会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申请须知、提请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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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学会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申请须知一、上海市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配套文件进行的。
二、鉴定专家库是如何组成的鉴定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三)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
专家鉴定组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工作人员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对于医学会专家库中的成员,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回避(一)是医疗纠纷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四、鉴定是如何进行的医学会受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申请后,书面通知委托机构,在医患双方交齐鉴定材料后,在医学会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共同从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
进行鉴定时,医患双方分别陈述各自的观点,接受专家的询问。
参加鉴定的专家作出鉴定结论后,由医学会通知委托法院。
五、鉴定收费标准区医学会鉴定费用为3500元,市医学会鉴定费用为3500元。
鉴定费实行预先交纳的办法。
关于封存的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的检验费,病历资料检验费,尸检费,尸体运输费、保存费,医疗器械质量检验费等费用不包括在鉴定费之中。
六、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由上海市医学会进行鉴定对于已有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委托市医学会重新组织司法鉴定。
七、抽签过程中发生问题的处理在医学会组织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专家组专科组成方案由医学会确定,医患双方中任一方对医学会确定的专科方案有不同意见,或医患双方对提请回避专家意见不一致,经协商后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抽签无法继续的,由医学会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继续鉴定的,由人民法院派出审判人员监督再次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组的程序,不配合当事方的专家组的抽取由医学会负责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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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条件
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的费用缴纳:
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医疗鉴定的时间期限: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也就是说如果是现在申请鉴定,医学会正式受理后60日内应该拿到鉴定书。
医疗事故的鉴定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参加鉴定的人员的构成: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当事人和医院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提供所需的材料: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
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过程: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
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
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
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对专家组的鉴定结论要求: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有如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新局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例规定,不予以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医患双方在医学会的主持下,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专家进行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工资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
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及发生医疗纠纷的医患各方。
三、受理和承办机构:
海东地区医学会受理,海东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承办。
四、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
海东地区卫生局业务科
五、申请基本条件:
经县医学会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书面委托海东地区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技术工作办公室依法鉴定。
六、申请人应提供的有效资料:
1、要求鉴定的书面申请书;
2、就诊医疗机构陈述的书面材料;
3、原始病例(包括X光片、CT片、检验等辅助检查资料);
4、有关证人提供的书面证明;
5、与本病案有关的实物和证据;
6、法医提供的尸检报告;
7、司法机关机关提供的委托有效文件;
8、单位名称、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
七、办理期限:
即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及时送达医患当事人及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