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津贴和十佳科技人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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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7•【字号】深办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办发〔2012〕10号)各区委、区政府,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根据国家、省关于继续实施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应坚持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并重和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鼓励自主创新,促进人才辈出。

第四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建立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审核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人选。

成员单位包括市组织、宣传、统战、科技创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管理工作。

第二章选拔条件第五条被推荐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工作的在职人员,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术道德高尚,科研作风严谨,具备科学求实、团结协助精神。

(三)具有深圳户籍或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人才居住证、海外人才居住证、广东省居住证之一的。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1•【字号】洪府发〔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办法》已经2010年6月8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办法为充分调动全市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范围和对象(一)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在全市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国有经济单位中进行。

选拔的主要对象是,在科学研究、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重点推荐选拔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二)科研院所、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一般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二、选拔条件(一)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政治思想条件是:热爱祖国,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工作。

(二)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专业技术领域或技能岗位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在技术革新、新技术开发推广、解决技术难题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较高,是某一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研究成果有创造性和较大科学价值,得到省内同行专家公认,达到省内领先水平;3、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显著,对学科的建设和人才培养做出了重大贡献,是某一学科的学术带头人;4、在教育、卫生、体育、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领域做出了突出贡献,且在本领域中业绩为同行公认、享有盛誉;5、长期工作在工农业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较大技术突破;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成绩显著,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6、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或市级一等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星火科技奖等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者;7、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的国家、省、部或市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承担者;8、承担国家、省、市重大工程(项目)的主要工作,业绩突出者。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93.04.28•【文号】国海人发[1993]175号•【施行日期】1993.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人发(1993)175号1993年4月28日)局属各单位:最近国务院领导对开展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做了重要指示“八五期间继续开展这项工作”。

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科技人员的关怀,对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积极为国家作贡献,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为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先拔管理暂行办法》。

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享受“特贴”人员)的选拔、管理工作,进一步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激励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展海洋事业多作贡献,根据中发(1991)10号文通知和最近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对象第二条选拔范围是局属全民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选拔对象是在海洋综合管理、公益服务、科研调查及海洋开发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其中年龄在55岁以下的应占绝大多数。

第四条党政群机关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第三章享受“特贴”档次第五条为体现享受“特贴”人员的贡献大小,政府特殊津贴分为100元和50元两档。

第六条对已享受50元档津贴的人员,如有新的重要贡献,可再申请晋升享受100元档政府特殊津贴。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标准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标准

篇一:《国务院特殊津贴给多少钱》国务院特殊津贴给多少钱?■专家回忆:当年每月补贴100元缪怀兴是中山市华捷钢管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工程师,也是我市较早一批获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1998年,他已经开始享受津贴。

他回忆说,当年因为在钢管行业有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奖项,凭借科研成果和经营业绩,他通过了评选。

在全市一年一度的科技大会上,他拿到了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荣誉体现了社会对专家技术人才的尊重,同时也给了一定的经济支持。

”缪怀兴说。

那时津贴的领取标准跟现在不同,只有国家发放的每月100元补贴,省、市没有配套的补贴政策。

“现在看100元好像没什么,但在1998年,100元就是很大一笔钱了。

”缪怀兴说,那时管理人员的工资也就每个月一千几百元。

不过,随着国家政策不断调整,不同时期评选的专家待遇有所不同。

刚开始,国家发放的是每月补贴100元,目前是专项列支拨款2万元。

此外,省市也相应增加了补贴。

■最新标准:更优厚待遇来自地方政府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我市又有明阳风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技术官曹人靖和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易洪斌经国务院批准,享受2012年政府特殊津贴。

按照目前的规定,获得特殊津贴的专家,可获得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2万元。

同时,省财政部门拨出专款1万元,并获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更优厚的待遇来自中山市政府。

据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介绍,中山市2008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属于我市第四层次的人才,按照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规定,可以享受市政府的特殊津贴和购房待遇。

专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后,我市财政将每月发放2000元特殊津贴,最多累计可以领取3年。

如果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又在我市落户、购房,可以享受30万元的购房补助。

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三章条件层次第四章引进认定第五章使用培养第六章考核评价第七章薪酬福利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层次人才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满足建设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创新型国际化企业公司人才需求和智力支撑的需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第十条培养引进条件,按第十三条规定程序经认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真才实学,与公司产业发展和经营管理需要相适应的高、精、尖人才。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突出重点。

围绕公司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重点领域,以开阔的视野,突出开展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引进,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多渠道、多方位网罗高层次人才,重点培养引进一批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

(二)以用为本。

坚持把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和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才作用贯穿于人才发展始终,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创新体制机制、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使各类人才各得其所、各尽其才、才尽其用。

(三)特事特办。

针对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的不同特点,采取特殊政策措施,特别优秀和急需的可实行“一人一策”、“按人设岗”和“合同管理”。

(四)统筹兼顾。

坚持高层次人才内部培养和高端引进并重,以培养促成长,以引进带培养,发挥现有人才优先培养挖掘和高端人才引进的双重导向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五条公司成立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分管党委组织、人力资源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工作小组在公司人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才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人才领导小组的业务指导,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具体指挥、统筹协调;(二)编制高层次人才工作规划,专项计划及实施方案,报人才委审定;(三)向人才委会报告高层次人才规划、专项计划的执行效果,接受人才工作委员审议;(四)制订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经人才委审批后组织实施;(五)对高层次人才工作的重大问题,向人才委提出建议方案;(六)审核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确定引进过程中的关键事宜;(七)审核高层次人才考核结果,兑现奖励;(八)落实人才委授权或决议的其他事项。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以下简称 国家 万人计划’”)是国家层面实施的重大人才工程,旨在重点遴选一批自然科学㊁工程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杰出人才㊁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给予特殊支持㊂为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完善组织实施机制,提升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实施国家 万人计划”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人才,统筹实施;(二)高端引领,重点支持;(三)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四)协同推进,权责统一㊂第三条 国家 万人计划”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㊂第一层次为杰出人才;第二层次为领军人才,包括科技创新领军人才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㊁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㊁教学名师;第三层次为青年拔尖人才㊂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可调整计划项目设置㊂第四条 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指导下,中央组织部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有关部门组成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 1持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㊂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立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 专项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㊂在有关部门设立平台,负责具体组织实施㊂科技部设立科技创新领军人才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平台㊂中央宣传部设立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平台㊂教育部设立教学名师平台㊂中央宣传部㊁教育部㊁科技部㊁国防科工局共同设立青年拔尖人才平台㊂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杰出人才㊂申报人研究方向应当处于世界科技前沿,科研上取得重大成果,具有成长为世界级科学家的潜力㊂第六条科技创新领军人才㊂申报人应当为主持重大科研任务㊁领衔高层次创新团队㊁领导国家级创新基地和重点学科建设的科技人才和科研管理人才,研究方向属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立的重点领域,研究工作具有重大创新性和发展前景㊂第七条科技创业领军人才㊂申报人应当为企业主要创办者和实际控制人(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者法人代表),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创建科技企业的科技人才,或者具有突出经营管理才能的高级管理人才㊂创业项目符合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并处于领先地位㊂企业创办时间一般不超过5 2年,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㊂第八条 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㊂申报人必须拥护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是主持重大课题任务㊁领导重点学科建设的专业人才和科研管理人才,研究成果有重要创新和重大影响㊂第九条 教学名师㊂申报人应当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长期从事一线教学工作,对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有重要创新,教学成果和教育质量突出,在学生培养方面有突出贡献,教书育人,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师德高尚㊂第十条 青年拔尖人才㊂申报人在自然科学㊁工程技术㊁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重点领域崭露头角,获得较高学术成就,具有创新发展潜力,有一定社会影响㊂自然科学㊁工程技术领域,年龄不超过35岁(女性不超过37岁);哲学社会科学㊁文化艺术领域,年龄不超过38岁(女性不超过40岁)㊂一般应当取得博士学位㊂第三章 遴选程序第十一条遴选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专项办部署年度遴选总体安排,设立平台的部门(以下简称 平台部门”)对所负责项目遴选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各地区各部门组织申报,平台部门开展形式审查㊁组织同行专家评审,专项办会同平台部门 3组织咨询顾问组对建议人选进行审核㊁公示,领导小组批准㊂第十二条 加强各项目宏观统筹,中央组织部会同平台部门印发遴选通知,统一部署,分头实施㊂第十三条 平台部门做好申报推荐和形式审查工作㊂推荐工作应当充分体现广泛性㊁代表性㊂平台部门应当将形式审查情况及时反馈推荐单位㊂第十四条 平台部门应当区别不同类别人才性质特点,细化遴选标准,实施分类评价㊂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强调社会评价㊂应用型人才评价应当根据职业特点突出能力和业绩导向㊂第十五条 平台部门应当组织小同行专家进行评审㊂评审专家应当覆盖申报人专业领域㊂评审工作可针对申报人类别采取会议㊁通讯评审㊁面谈㊁远程视频答辩等方式㊂平台部门应当遴选专业水平高㊁道德品行好的专家组建评委库,评审时根据申报人专业随机抽取㊂建立评委库动态调整机制,对违反有关评审规定的不再纳入评委库㊂第十六条 组建评审工作巡察小组,对评审工作全过程严格监督㊂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说情打招呼㊁泄露评审专家名单等违规违纪行为严肃处理㊂第十七条 召开专家咨询顾问会议,通报评审工作情况,接受专家质询,对建议人选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并向4平台部门反馈㊂第十八条 拟入选名单须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㊂相关平台部门负责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㊂对实名举报和有具体线索的匿名举报应当逐一调查核实㊂涉及学术技术问题的可再次征求评审专家意见,涉及申报资格条件的须由申报单位作出说明㊁提供独立第三方有效证明材料㊂第十九条 对西部地区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㊁评审标准,给予倾斜支持㊂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中央组织部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为国家 万人计划”入选者颁发证书㊂第二十一条为杰出人才设立科学家工作室,通过 一事一议㊁按需支持”方式给予特殊支持㊂中央组织部㊁科技部㊁财政部等部门共同负责,委托自然科学基金会做好人选推荐评审㊁建设方案论证㊁周期考核评估等工作㊂科学家工作室依托杰出人才所在单位建设㊂依托单位负责工作室日常管理,提供运行保障和配套支持㊂第二十二条给予科技创新领军人才㊁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㊁教学名师每人一定额度的特殊支持经费,用于自主选题研究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由平台部门负责落实,财政 5 部专管,商各主管部门统一拨付㊂第二十三条青年拔尖人才支持经费由财政部设立专项予以支持,中央组织部负责具体拨付㊂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用㊂经费使用进度不按年度考核,原则上3年内统筹使用,确有需要可延长2年㊂入选专家转换工作单位,中央财政给予的支持经费一并流转㊂第二十四条专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政策,在科研项目㊁事业平台㊁人事制度㊁经费使用㊁激励保障等方面对入选专家给予特殊支持㊂鼓励地方和用人单位提供相关配套支持政策㊂第二十五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思想引导和政治引领,注意将入选专家纳入党委联系范围,定期组织国情研修考察㊁咨询服务等活动,引导专家弘扬爱国奉献精神㊁严守学术道德规范㊂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设立国家 万人计划”服务窗口,为入选专家提供服务㊂第二十七条建立入选者退出机制㊂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违反职业道德㊁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予以退出㊂第二十八条专项办会同平台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和典型宣传,加强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国家 万人计划”深入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㊂6第五章 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 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国家 万人计划”的宏观统筹,建立健全实施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支持政策㊂第三十条 平台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申报评审工作,研究制定具体遴选标准和申报评审办法,组织开展申报评审,研究提出人选名单,制定并落实特殊支持政策㊂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组织部门统筹协调本地区入选专家特殊支持工作㊂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负责入选专家的具体培养㊁使用㊁管理㊁服务等工作,为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团队支持㊂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各平台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工作细则,并报专项办备案㊂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㊂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24日起施行㊂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2017年2月28日印发 7。

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实施方案

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实施方案

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X—X年)》和《X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办法(试行)》(X发〔X〕19号),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更好地发挥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中的激励作用,现就实行X市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领军人才为重点,以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承担重要项目任务的关键人才、基层一线业务骨干倾斜为导向,严格选拔条件、规范选拔程序、加强考核管理,切实做好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工作,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为X转型跨越发展、决胜全面小康作出新的贡献。

二、选拔数量和范围(一)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2年选拔1次,每次选拔20名左右。

(二)选拔对象为在X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

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和技能工作的人员,以及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列为选拔对象。

已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X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不再参与选拔。

(三)市政府特殊津贴不得重复享受。

三、选拔条件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要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创新、进取和奉献精神,近五年来业绩突出、成果显著,并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在专业技术或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工作,原则上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是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一)专业技术人才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较高,是我市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市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较大科学价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统称国家科技奖励);(2)中国专利金奖的主要完成人或中国专利优秀奖(前二名);(3)获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或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4)获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或2项三等奖(第一名),获部级奖项的参照上述省级奖项执行;(5)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863”计划、“973”计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或主持1项以上子项目;(6)主持完成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国际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

科研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科研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科研考核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明确科研岗位职责,客观评价科研人员工作绩效,为院(会)管理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通过科研考核建立激励机制、竞争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形成重视质量、重视精品、重视人才的学术风气,以提升院(会)科研水平,扩大学术影响。

二、考核原则科研考核要贯彻“坚持标准,公平竞争,注重实绩”的原则;突出质量,兼顾数量,显现层次,突出精品;实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个人自评与组织考评相结合。

三、考核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工作1年以上、距退休2年以上的在岗科研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二)考核时限为每年12月31日之前的科研业绩(以实物为准)。

四、考核内容(一)本办法仅对科研人员年度学术业绩(即能、绩两个方面)进行考核,“德、勤、廉”的考核按院里有关规定进行。

(二)本考核体系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成果奖励3大项指标。

(详见附表)。

五、考核程序成立考核小组,成员由科研管理处相关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学术秘书组成。

(一)个人总结。

被考核者按照考核内容,对照考核体系表,认真填写年度科研考核评价表及个人总结,并同时提供科研成果和相关佐证材料。

(二)部门审核。

各部门考核小组对被考核者的总结材料、科研考核评价表和成果实物进行验收,签署意见后报院科研管理处。

(三)院级复审。

科研管理处对被考核人员所有材料汇总进行复审,并根据不同职级排出顺序。

将考核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通报全院。

六、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各部门推荐年度优秀人员的参考依据之一。

考核结果使用按院相关规定执行。

七、考核中特殊情况的有关规定(一)不参加考核人员。

脱产学习半年以上、停薪留职、因病休假及受到各种处分等人员按照院里有关规定,不参加考核。

(二)“缓考”人员。

主持国家重大、重点项目的科研人员以及博士在读期间的科研人员,可申请“缓考”1次。

中铁二局特殊工资项目及标准

中铁二局特殊工资项目及标准

附件一:特殊工资项目及标准一、技术专家津贴1.政策依据:《关于强化激励机制推进科技创新的通知》(司人〔2007〕69号)。

2.实行人员范围:院士(含工程院、科学院院士)、国家级专家(含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专家、突出贡献专家、勘察设计大师或相当级别)、省部级专家(含突出贡献专家、勘察设计大师、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相当级别)、总公司级专家(含突出贡献专家、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中铁二局专家(含突出贡献专家、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总公司及中铁二局科技拔尖人才(适用于年龄40周岁以下的在职人员)。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不实行技术专家津贴。

3.津贴标准:院士每人每月20000元,国家级专家每人每月3000元,省部级专家每人每月1200元,总公司级专家每人每月800元,中铁二局专家每人每月600元,总公司科技拔尖人才每人每月500元,中铁二局科技拔尖人才每人每月400元。

4.发放与管理享受技术专家津贴的员工应按相关管理规定取得相应的专家称号。

技术专家津贴按月计发。

员工休婚假、产假、护理假、- 1 -工伤假、年休假期间或带薪入学1月及以下的,技术专家津贴照发。

员工旷工或休事假、丧假、病假、探亲假期间或带薪入学1月以上的,技术专家津贴不发。

取得多项专家称号的,按就高的原则计发技术专家津贴,但不得重复享受该项津贴。

对考核不称职,被取消专家称号的,不再享受本津贴。

二、技能人才津贴1.政策依据:根据《关于强化激励机制推进科技创新的通知》(司人〔2007〕69号)精神,重新核定适用范围和津贴标准。

2.实行人员范围: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在岗员工。

3.津贴标准:高级技师每人每月300元,技师每人每月200元。

上述范围内员工每增加一项技师、高级技师资格,每项每月加发50元。

4.发放与管理享受技能人才津贴的员工应按相关管理规定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

技能人才津贴按月计发。

员工休婚假、产假、护理假、工伤假、年休假期间或带薪入学1月及以下的,技能人才津贴照发。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等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等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等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公布日期】2008.03.10•【文号】国人部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各副省级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府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总政治部干部部,中央管理的企业:高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对于稳步提升我国产业工人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我国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起,将高技能人才纳入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范围。

现制定如下意见:一、高技能人才选拔数量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每次选拔不超过400人。

二、高技能人才选拔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二)具有国家-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或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高技能人才楷模、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或省(行业)技能人才表彰,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并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6、实践经验丰富,并能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业绩突出。

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条件和程序

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条件和程序

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条件和程序高技能人才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支撑力量,其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贡献巨大。

为了吸引和培养更多的高技能人才,政府实行了一系列特殊津贴政策,以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生活水平和科研环境。

本文将就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高技能人才津贴的概念高技能人才津贴是指政府为鼓励和奖励在国家重点发展领域做出重要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一定的补贴和福利的政策。

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以来,对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生活水平、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建设、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享受高技能人才津贴的条件1.高技能人才的认定:享受高技能人才津贴的前提是要进行高技能人才的认定,具体规定如下:(1)拥有高等院校教师、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博士后研究经历的人员;(2)具备高级工程师、高级职称、高级技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等职称的人员;(3)获得国家、省部级或以上奖励或者一等功、二等功的人员。

2.具备一定的条件:为了体现高技能人才的实际贡献,同时也为了保障政府特殊津贴的真实性,高技能人才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效益突出:在科技创新、产品开发、工程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2)领衔人才:在高技术领域中承担重要的科研、技术开发任务,卓有创新能力的人员;(3)固定工作:在企事业单位等固定地点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4)无违法违纪行为:在职业生涯中没有过不良行为记录,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三、高技能人才津贴的程序1.申请材料准备:高技能人才要想获得津贴,需要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1)身份证/护照、学历证书、职称证书;(2)近5年来推荐信,证明其在所从事的工作中取得过显著的成绩以及高技能人才认定证书;(3)从事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成果、发明专利、论著等证明材料。

2.资料审核:高技能人才的申请材料提交后,科技园区、企事业单位、人才交流中心等有关单位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员的资格符合条件后,进行推荐。

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以及《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字〔2014〕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注重实绩、鼓励创新;(三)面向基层,向经济社会发展一线倾斜;(四)实事求是,宁缺毋滥。

第三条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每两年选拔1次,根据实际情况,依业绩和贡献据实评审,每次选拔人数控制在100人左右。

第四条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范围与选拔条件第五条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范围和对象为: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石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事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人才。

党政群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已经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管优秀专家”、“河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称号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期内的河北省“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以及“石家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不再列入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推荐范围。

第六条选拔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新、进取、奉献精神,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

(二)近5年内取得的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科学研究类。

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省部级或市厅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的主要研究人员;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第一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在制定政策时采纳,并获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项的主要研究人员。

人才引进及培养激励办法

人才引进及培养激励办法

人才引进和培养鼓励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建设城乡统筹和谐开展的 XX 省山区经济强县中的作用,培养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人才培养选拔机制,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优良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能以自己创造性的劳动,为 ** 经济社会开展做出较大奉献的人。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

第二章人才引进对象第四条引进的优秀人才须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开展需要,属于我县急需或紧缺的专业及工程:〔一〕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或者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类表彰奖励的人员。

〔二〕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员或者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县外被评为市级及以上“拔尖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等称号的人员或者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本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开展急需或紧缺专业的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的人员。

〔五〕国家“985、〞“211工〞程院校全日制应届大学本科学历〔获学士学位〕且为本县急需或者紧缺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引进优秀人才的方式:〔一〕公开招聘。

充分运用网络、报刊等多种新闻媒体进行宣传,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才。

〔二〕组团招才。

由组织、人社部门牵头,不定期到省内外人才市场、高校和科研院所直接招聘人才。

〔三〕聘请参谋。

县委、县政府聘请知名人士、资深专家担任招商引资、城镇规划、工业经济、农业产业等方面的参谋。

〔四〕举荐或者个人自荐。

第三章人才引进程序第六条事业单位引进本县急需或者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省、市规定采取考核招聘方式进行。

第七条引进县外在职在编的优秀人才,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引进申请。

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制定工作方案,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8•【字号】藏政办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47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办法》,已经2009年4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西藏自治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办法(自治区人事厅)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08〕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建设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选拔西藏自治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以下简称西藏特贴专家),进一步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更好地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总量控制的原则,在坚持政治标准的前提下,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以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能力、业绩和对社会的实际贡献为根本依据,真正把那些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选拔到西藏特贴专家队伍中。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湾区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湾区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湾区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1.06•【字号】荔府〔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湾区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荔湾区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区人力社保局反映。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2016年1月6日(联系人:陈淑娜,联系电话:020—81936634)荔湾区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鼓励和吸引各类人才为荔湾大建设、大发展多做贡献,推动本区人才队伍建设和科学发展再上新台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通过选拔方式确定。

第四条选拔范围为本区属事业单位、在本区注册或纳税的企业以及特殊的区域性机构中,为本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才及技能人才。

第五条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实行滚动选拔,每三年为一周期,每次选拔不超过50人。

第六条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市高层次人才、区杰出专家和优秀专家等,在本区工作期间,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待遇,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本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期间,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待遇。

以上人员不受选拔人数限制。

第七条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其年龄应未满60周岁,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或区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前三名技术承担者。

(二)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在本区推广、应用国内外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有所创新、有所发展,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具有市以上先进水平者。

杭州市政府特殊津贴享受条件?

杭州市政府特殊津贴享受条件?

Why wait for the future, the dream is now.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杭州市政府特殊津贴享受条件?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2、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政府特殊津贴即是国务院发的政府特殊津贴,它具有职务性。

它是以政府作为发放主体,对于一些可以享受此特殊津贴的公民发布的一种奖励金。

它不是每一级政府都可以发放的,而是由国务院发放给政府中的人员。

那么杭州市政府特殊津贴享受条件是什么,的来告诉你。

一、政府特殊津贴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一种奖励制度。

获得者被称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和改进党的知识分子工作,关心和爱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这对于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发放方法和申请条件(一)发放方法1、每两年选拔一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对经批准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务院授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由国家一次性发给人民币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1995年以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二)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2、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或在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重大贡献,并得到业内人士的认可。

成都市关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关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关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选拔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9.10•【字号】成府发[1994]148号•【施行日期】1994.09.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成都市关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选拔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9月10日成府发[1994]148号)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激励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企业、事业单位中做出突出贡献,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选拔工作应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人事局具体组织实施。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配合市人事局做好这项选拔管理工作。

第四条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选拔工作应与推荐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工作同步进行,每次名额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选拔工作采取由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地履行岗位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均可作为推荐对象:(一)符合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省优秀专家条件因受名额限制未被批准的。

(二)在科学技术工作中,学术造诣深,是某一学科带头人,或是获得下列奖励的主要完成人:1、国家自然科学四等奖一项;2、国家发明三、四等奖一项;3、国家科技进步三、四等奖一项;4、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二、三、四等奖一项;5、部、省级科技进步特、一、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二项以上(含二项);6、成都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7、成都市优秀新产品一等奖一项;8、成都市科技进步奖二、三等奖不少于二项;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获得的其他科学技术奖。

企业科技人才奖励制度范本

企业科技人才奖励制度范本

企业科技人才奖励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吸引、培养和激励企业科技人才,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在册科技人才,包括研发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企业科技人才奖励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科技成果、技术创新、业绩贡献等方面,对表现突出的科技人才给予奖励。

第四条企业科技人才奖励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奖项:科技进步奖、技术创新奖、科技成果转化奖、专利奖、优秀科技人才奖等。

二、科技进步奖第五条科技进步奖授予在科技成果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才。

第六条科技进步奖的评选标准:1. 科技成果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和推广价值;2. 科技成果对企业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有显著贡献;3. 科技成果已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科技进步奖的奖励方式:1. 给予获奖者一定的奖金;2. 晋升工资、职务或职称;3. 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三、技术创新奖第八条技术创新奖授予在技术改造、工艺优化、产品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科技人才。

第九条技术创新奖的评选标准:1. 技术创新成果具有实用性和可行性;2. 技术创新成果对企业生产效率、质量和效益有显著提升;3. 技术创新成果已应用于生产实践。

第十条技术创新奖的奖励方式:1. 给予获奖者一定的奖金;2. 晋升工资、职务或职称;3. 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四、科技成果转化奖第十一条科技成果转化奖授予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转化奖的评选标准:1. 成功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和经济效益;2. 推动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3. 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奖的奖励方式:1. 给予获奖者一定的奖金;2. 晋升工资、职务或职称;3. 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五、专利奖第十四条专利奖授予在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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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安县县委办公室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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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县委办〔2010〕160号

中共天安县县委办公室天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享受天安县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和《天安县十佳科技人才选拔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为加速建设丘区工业强县,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享受天安县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暂行办
法》和《天安县十佳科技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天安县县委办公室
天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29日
享受天安县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暂行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和激发企业优秀拔尖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 根据天安县委发〔2009〕13号文件精神,结合天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天安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推广应用以及管理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体现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相统一,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天安县工业园区科技、人才孵化基地办公室负责享受天安县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数量及待遇
第五条选拔范围
(一)入驻天安县工业园区的企业人才;
(二)工业园区以外的全县规模以上企业人才;
(三)对我县税收和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实用人才。

正在享受各级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不参加选拔。

第六条享受县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选拔不超过10人。

第七条经批准享受县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由县政府颁发《天安县人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一次性发放政府特殊津贴5000元,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专项列支。

第三章选拔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与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作贡献。

具有大学本科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在天安县范围内工作1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技术进步和企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在科学研究上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达到国内或进水平;
(三)工作在工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在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推动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或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中,业绩突出,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县或市内某一产业或技术方面造诣高,是某一产业或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并对该产业或技术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五)在企业管理岗位上,能娴熟运用现代管理理念组织实施切实可行的科学管理,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选拔程序
(一)天安县工业园区科技、人才孵化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评选通知,各镇、各部门广泛宣传动员。

(二)县工业园区企业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推荐,各镇企业由各镇组织推荐。

(三)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会审后,确定考核对象。

(四)经考核和综合评审通过的拟定人选,在天安县电视台和有关网站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条县科技、组织部门负责对享受县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享受县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实行动态管理。

享受县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两年组织选拔一次,管理期限为2年。

期满符合选拔条件的可继续参加选拔。

第十二条建立联系制度。

天安县工业园区科技、人才孵化基地办公室和人才办加强与享受县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联系,所在单位与他们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交流思想,工作上积极创造条件,生活上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天安县工业园区科技、人才孵化基地办公室和所在单位要建立享受县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信息库,及时记录其主要业绩、考核和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享受县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及有关待遇,收回《享受天安县人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一)丧失基本政治条件;
(二)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
(三)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
(四)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天安县工业园区科技、人才孵化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安县十佳科技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和激发企业优秀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 根据天安县委发〔2009〕13号文件精神,结合天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天安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推广应用以及科技管理活动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体现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相统一,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天安县工业园区科技、人才孵化基地办公室负责天安县十佳科技人才评选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数量及待遇
第五条选拔范围
(一)入驻天安县工业园区的企业人才;
(二)工业园区以外的全县规模以上企业人才;
(三)对我县税收和就业作出较大贡献的实用人才。

正在享受各级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不参加选拔。

第六条天安县十佳科技人才选拔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每次选拔不超过10人。

第七条经批准评为天安县十佳科技人才的人员,由县政府颁发《天安县十佳科技人才证书》,一次性发放奖金1200元,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专项列支。

第三章选拔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与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作贡献。

在天安县范围内工作1年以上的技术人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技术上有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技术进步和企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二)在县内某一产业或技术方面有一定造诣,是某一产业或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并对该产业或技术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三)工作在工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在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中有突破,推动了行业的技术进步;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或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中,业绩较明显,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选拔程序
(一)天安县工业园区科技、人才孵化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评选通知,各镇、各部门广泛动员。

(二)县工业园区企业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推荐,各镇企业由各镇组织推荐。

(三)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对经评审通过的拟定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条县科技、组织部门负责对县十佳科技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评为县十佳科技人才的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县十佳科技人才的管理期限为2年,期满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选拔。

第十二条选拔工作由县科技、组织部门牵头组织,各镇、相关部门及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评为县十佳科技人才的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及有关待遇:
(一)丧失基本政治条件;
(二)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
(三)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
(四)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天安县工业园区科技、人才孵化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党政网发出】
主题词:科技人才津贴办法通知
中共天安县县委办公室 2010年11月2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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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30份)-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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