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津贴和十佳科技人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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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安县县委办公室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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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县委办〔2010〕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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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安县县委办公室天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享受天安县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和《天安县十佳科技人才选拔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为加速建设丘区工业强县,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享受天安县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暂行办
法》和《天安县十佳科技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天安县县委办公室
天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29日
享受天安县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暂行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和激发企业优秀拔尖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 根据天安县委发〔2009〕13号文件精神,结合天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天安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推广应用以及管理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体现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相统一,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天安县工业园区科技、人才孵化基地办公室负责享受天安县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数量及待遇
第五条选拔范围
(一)入驻天安县工业园区的企业人才;
(二)工业园区以外的全县规模以上企业人才;
(三)对我县税收和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实用人才。
正在享受各级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不参加选拔。
第六条享受县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选拔不超过10人。
第七条经批准享受县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由县政府颁发《天安县人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一次性发放政府特殊津贴5000元,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专项列支。
第三章选拔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与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作贡献。具有大学本科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在天安县范围内工作1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技术进步和企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在科学研究上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达到国内或进水平;
(三)工作在工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在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推动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或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中,业绩突出,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县或市内某一产业或技术方面造诣高,是某一产业或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并对该产业或技术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五)在企业管理岗位上,能娴熟运用现代管理理念组织实施切实可行的科学管理,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选拔程序
(一)天安县工业园区科技、人才孵化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评选通知,各镇、各部门广泛宣传动员。
(二)县工业园区企业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推荐,各镇企业由各镇组织推荐。
(三)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会审后,确定考核对象。
(四)经考核和综合评审通过的拟定人选,在天安县电视台和有关网站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条县科技、组织部门负责对享受县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享受县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县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两年组织选拔一次,管理期限为2年。期满符合选拔条件的可继续参加选拔。
第十二条建立联系制度。天安县工业园区科技、人才孵化基地办公室和人才办加强与享受县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联系,所在单位与他们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交流思想,工作上积极创造条件,生活上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天安县工业园区科技、人才孵化基地办公室和所在单位要建立享受县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信息库,及时记录其主要业绩、考核和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享受县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及有关待遇,收回《享受天安县人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一)丧失基本政治条件;
(二)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
(三)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
(四)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天安县工业园区科技、人才孵化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安县十佳科技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和激发企业优秀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 根据天安县委发〔2009〕13号文件精神,结合天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天安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推广应用以及科技管理活动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体现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相统一,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天安县工业园区科技、人才孵化基地办公室负责天安县十佳科技人才评选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数量及待遇
第五条选拔范围
(一)入驻天安县工业园区的企业人才;
(二)工业园区以外的全县规模以上企业人才;
(三)对我县税收和就业作出较大贡献的实用人才。
正在享受各级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不参加选拔。
第六条天安县十佳科技人才选拔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每次选拔不超过10人。
第七条经批准评为天安县十佳科技人才的人员,由县政府颁发《天安县十佳科技人才证书》,一次性发放奖金1200元,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专项列支。
第三章选拔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与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作贡献。在天安县范围内工作1年以上的技术人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技术上有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技术进步和企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二)在县内某一产业或技术方面有一定造诣,是某一产业或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并对该产业或技术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