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各岗位和业绩津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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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岗位津贴制度范本

辅导员岗位津贴制度范本

辅导员岗位津贴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辅导员队伍建设,充分调动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岗位津贴的发放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工作量、工作绩效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第三条辅导员岗位津贴的发放对象为在我国高等教育机构中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职辅导员。

二、岗位津贴的设置与标准第四条辅导员岗位津贴分为基础津贴和绩效津贴两部分。

第五条基础津贴根据辅导员的职务级别和工作年限设定,具体标准如下:(一)初级职务辅导员基础津贴为每月1500元;(二)中级职务辅导员基础津贴为每月2000元;(三)高级职务辅导员基础津贴为每月2500元。

第六条绩效津贴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具体标准如下:(一)绩效优秀者,绩效津贴为每月500元;(二)绩效良好者,绩效津贴为每月300元;(三)绩效一般者,绩效津贴为每月200元。

第七条辅导员岗位津贴的发放周期为每月一次。

三、岗位津贴的发放与调整第八条辅导员岗位津贴的发放由所在高校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和发放。

第九条辅导员岗位津贴的调整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辅导员职务级别、工作年限、工作绩效等因素进行定期调整。

四、岗位津贴的管理与监督第十条辅导员岗位津贴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确保津贴的合理、规范使用。

第十一条辅导员岗位津贴的发放情况应定期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十二条高校应建立健全辅导员岗位津贴管理制度,确保津贴的公平、公正、公开。

五、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高校所有。

第十五条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校辅导员队伍建设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高校教职工绩效工资管理细则

高校教职工绩效工资管理细则

高校教职工绩效工资管理细则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学校绩效工资改革的整体方案,参照省内外高校的做法,制定学校绩效工资管理细则。

一、绩效工资发放标准教职工绩效工资发放应综合考虑年度考核结果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基础性绩效工资是用于支付受聘各类各级岗位的教职工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薪酬,主要体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

1、考核结果为优秀及合格等次,且当年能完成 100%额定工作量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100%发放。

2、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或者教学科研人员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当年完成工作量低于 100%额定工作量、但高于或等于 60%额定工作量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80%发放。

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或者教学科研人员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当年完成工作量低于 60%额定工作量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50%发放。

4、病事假、旷工等其他有关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根据《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XX人社秘〔20XX〕290 号)、《XX高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院发〔20XX〕85 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休产假的女教职工,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绩效考核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减免相应任务。

其他有关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扣发规定,按本文件和院发〔20XX〕85 号文件的最高标准执行。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是用于激励受聘各类各级岗位的教职工高质量、高水平完成和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薪酬,主要体现工作量的实际贡献等因素。

1、教学科研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情况发放。

(1)实际完成工作量在额定工作量内的,按完成额定工作量的比例发放。

(2)实际完成工作量超出额定工作量的,在发放全额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核发超课时津贴。

辅导员津贴制度范本

辅导员津贴制度范本

辅导员津贴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提高辅导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津贴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辅导员,包括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

第三条辅导员津贴分为月津贴和年度绩效津贴两部分,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条辅导员津贴的发放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月津贴第五条专职辅导员月津贴标准为:一级辅导员1000元/月,二级辅导员1200元/月,三级辅导员1400元/月,四级辅导员1600元/月,五级辅导员1800元/月,六级辅导员2000元/月。

第六条兼职辅导员月津贴标准为每班70元,补贴封顶210元。

第七条月津贴的发放时间为每月初,按上月实际工作量核发。

三、年度绩效津贴第八条年度绩效津贴标准为:优秀辅导员发放500元,合格辅导员发放300元,基本合格辅导员发放200元,不合格辅导员不发放。

第九条年度绩效津贴的发放时间为次年开学初,根据上年度工作表现进行评定。

四、其他规定第十条辅导员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国家、省、市、学校表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辅导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按学校加班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辅导员在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助理等职务的,根据职务要求给予相应津贴。

第十三条辅导员在聘期内需考取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至少三级),未考取的次年只发放月津贴的80%。

五、变更与终止第十四条本制度的变更或终止,需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辅导员调离工作岗位或离职的,当月津贴按实际工作天数核发。

六、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相关部门所有。

通过以上辅导员津贴制度范本,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激励辅导员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同时,辅导员也应积极履行职责,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大学岗位聘任和岗位津贴实施办法(WORD13页)

大学岗位聘任和岗位津贴实施办法(WORD13页)

大学岗位聘任和岗位津贴实施办法本着贯彻落实“人才强校”的战略思想,本办法着力解决上一轮改革中岗位聘任和岗位津贴实施办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完善校内岗位津贴分配机制,使之更为科学合理,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促进学校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基本原则(一) 津贴分配要重实绩、重贡献、重质量,要形成向优秀拔尖人才、优秀团队、教学科研一线岗位和重要管理岗位倾斜的分配机制。

(二) 继续贯彻在全员岗位聘任的基础上,实行岗位津贴的制度。

要因事设岗,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按工作质量定酬。

将津贴分配与岗位、职责、贡献挂钩,强化岗位,淡化身份,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 合理调整收入差距,实行津贴分配的动态管理。

(四) 学校对岗位津贴分配实行分类分层和宏观管理。

学校将津贴总额核拨到各学院(含体育教育部,下同),各学院再制定分配细则,并组织具体实施。

二、教师岗位设置(一)教师岗位设置依据教师编制总量,设立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类教师岗位。

(二)教师岗位级别及分布教师岗位分为9级,另设学校特聘岗位(年薪制)。

教授岗7-9级;副教授岗5-6级;讲师岗3-4级;助教岗1-2级。

(三)岗位职数1.全校教授岗位职数控制在教师总数的20%左右,依据条件确定津贴档次。

2.全校副教授岗位职数控制在教师总数的30%左右,其中6级控制在副教授的30%以内。

3.全校讲师岗位职数控制在教师总数的30%左右,其中4级控制在讲师的30%以内。

4.全校助教岗位职数控制在教师总数的20%左右,其中2级控制在助教的30%以内。

三、教师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及聘任程序(一)任职资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团结协作,身体健康,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中,做到教书育人。

(二)上岗条件三年年均科研工作量达不到上岗条件所规定量的10%的教师,需申报教学型岗位;三年年均教学工作量达不到上岗条件所规定量的10%的教师,需申报科研型岗位。

学校绩效工资管理制度

学校绩效工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绩效工资管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编教职工。

第三条学校绩效工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激励的原则,以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为依据,科学合理地进行分配。

第二章绩效工资构成第四条学校绩效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

第五条基本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和地方政策执行,保障教职工的基本生活。

第六条岗位工资:根据教职工所担任的岗位和实际工作能力确定,体现岗位价值和贡献。

第七条绩效工资:根据教职工的工作绩效、教育教学质量、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确定,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

第三章绩效考核第八条学校设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绩效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学期考核,年度考核为年终一次性考核,学期考核为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十条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质量、工作量等。

第十一条绩效考核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注重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

第十二条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四章绩效工资分配第十三条绩效工资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1. 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2. 以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为依据,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3. 统筹兼顾学校内部各类人员绩效工资的分配关系,科学安排,建构符合学校实际的分配激励机制。

第十四条绩效工资分配方式:1. 年度考核优秀者,可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比例;2. 学期考核优秀者,给予一定的绩效奖金;3. 学期考核不合格者,降低绩效工资比例。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学校设立绩效工资监督小组,负责绩效工资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绩效工资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情况。

第十七条教职工对绩效工资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院教学人员津贴分配暂行办法

学院教学人员津贴分配暂行办法

学院教学人员津贴分配暂行办法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调动广大教学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结合我院现状,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实施对象本办法实施对象为大学城市建设学院聘用的在岗教学人员,不含外聘教师。

二、分配的办法教学人员在岗期间考核合格,其收入构成如下:基本工资+业绩津贴+奖励津贴+其他补贴㈠业绩津贴: 主要由教学工作量所产生的津贴。

1.规定教师在一学年内应完成340~400标准学时(简称标时),任课教师额定工作量为:教师职称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工作任务额定标准(标时/年)400380360340未完成额定工作量的为未满工作量,超过的为超工作量。

2.专任教师业绩津贴的计算办法:额定工作量以内的按10元/标时计算,超过额定工作量的教师的业绩津贴,按以下标准计算:教师职称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业绩津贴标准(元/标时)706050403.行政管理人员承担教学工作时,如行政工作考核合格,其承担的教学工作量300学时以内部分,按专任教师超过额定工作量标准计算,300学时以上的业绩津贴,按以下标准计算:教师职称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业绩津贴标准(元/标时)35302520除此之外还保留行政人员的管理津贴。

4.专任教师临时承担行政工作(待定)。

㈡奖励津贴:按国家、社会和学院认可的成果,设教学、科研和各类先进工作奖励津贴(具体规定待定)。

㈢其他补助1.班主任补助:班主任的补助为10元/生年。

2.参加本院监考任务的教师增加30元/次补助, 参加四、六级英语监考和计算机二级监考任务的教师增加100元/次补助。

三、津贴的审核与发放l. 学院成立津贴分配与考核工作领导组,领导学院的津贴分配与考核工作,制定相应文件,审批津贴的分配额度。

教务处负责处理本方案实施中的具体工作。

2.各教学系(部)成立津贴分配与考核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和相应文件规定,具体负责本部门教学人员的考核,具体计算各类津贴额度,呈报各职能部门审核。

高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高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高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为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XX政办〔20XX〕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决定在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本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健全符合我校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管理运行体系,吸引和稳定高层次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实现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1、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绩效工资与聘任的岗位等级、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

以岗定责,以岗定薪,岗变薪变,责利统一。

2、分类考核,优绩优酬。

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分配相结合,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教学科研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

3、统筹兼顾,注重公平。

按照上级绩效工资分配政策的规定,坚持效率与公平兼顾的绩效分配原则,科学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绩效工资水平。

4、量入为出,总量控制。

结合学校当年财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内进行绩效分配。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实施范围:学校在编在岗和人事代理人员。

实施时间:本办法从 20XX 年 1 月起执行。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构成(一)绩效工资总量学校在每年经费预算时,根据公务员津贴补贴增长水平,测算绩效工资总量,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

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

按照XX政办〔20XX〕7 号文件要求,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保留之外(包括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改革性补贴主要有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住房补贴、供热采暖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补贴、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等),原有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工资表中的津补贴(岗位津贴、水电餐补、生活补助等)归并到绩效工资中。

学校绩效工资中的管理制度

学校绩效工资中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包括教师、行政人员、后勤人员等。

第三条学校绩效工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绩效工资构成第四条学校绩效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

第五条基本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岗位工资:根据教职工所担任的岗位、工作性质和职责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绩效工资:根据教职工的工作表现、教学质量、科研成果、学生满意度等综合因素确定。

第八条津贴补贴:包括职务补贴、职称补贴、加班补贴、节日补贴等。

第三章绩效考核第九条学校设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绩效考核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包括工作考核、教学质量考核、科研成果考核、学生满意度考核等。

第十一条工作考核:主要考核教职工的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

第十二条教学质量考核:主要考核教师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

第十三条科研成果考核:主要考核教职工的科研成果数量、质量、影响力等。

第十四条学生满意度考核: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学生对教师教学、管理、服务等工作的满意度。

第四章绩效工资分配第十五条绩效工资分配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绩效工资分配结果公开透明,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十七条绩效工资分配过程中,学校要充分考虑教职工的岗位、工作量、工作性质等因素。

第十八条绩效工资分配结果与教职工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挂钩。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九条学校设立绩效工资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绩效工资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教职工对绩效工资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绩效工资管理监督小组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绩效工资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绩效工资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学院校内岗位津贴实施细则(试行)

学院校内岗位津贴实施细则(试行)

学院校内岗位津贴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岗位津贴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应的岗位津贴评定指标体系,结合我院实际,制订岗位津贴实施细则如下:一、指导思想及原则1、岗位津贴的评定重点向学科建设倾斜,向教学科研岗位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及骨干人才,不断提高我院的教学质量、学术水平和办学效益。

2、强化岗位意识,推进岗位聘任、管理和考核制度,做到责岗相符、评岗有据、任岗担压,使学院各项工作管理有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3、建立公平竞争、津贴与绩效挂钩、体现贡献大小的分配制度。

4、建立以岗位工作量计算为依据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岗位津贴评定机制,岗位津贴的浮动与职责、责任、工作质量、工作数量等考核奖惩紧密挂钩。

二、岗位职责与基本要求(一)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学科研人员1、承担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至少一门为本科生课程),较好地完成至少80%的额定教学工作量。

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效果优良。

2、积极参与课程建设,开展教学改革研究,主持或主要参加一项院级以上教改项目,或发表一篇教学研究论文,或组织一次本人所担任课程的教学研讨活动。

3、主持承担或以主要骨干参加厅(局)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其他科技工作,完成课题等年度工作任务。

每年作为第一作者以为单位在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论文1篇,或主编教材1部(或参编全国统编教材)。

4、独立或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或进修生或青年教师,且成绩突出。

5、每年至少作学术报告1次。

(二)具有讲师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1、承担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指导实践性环节的教学工作,较好地完成至少80%额定教学工作量,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效果优良。

2、积极参与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开展教学研讨工作,参加一项院级以上教改项目或实验室建设项目;发表1篇教学研究论文或编写实验课教材(实验指导书)或主讲本人所任课程的教学研讨活动。

3、参加科研、科技服务及学术交流活动。

每年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1篇或以第二作者公开发表论文2篇,或参编教材1部。

大学教职工工资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工资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工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教职工的工资管理工作,根据和XX 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资构成:根据有关精神,本校教职工均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标准,管理人员按现聘用岗位(任命的职务)实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技术工人按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在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下,以体现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为依据,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正常调整工资办法:(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在严格考核基础上实行定期升级增资制度。

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工作人员,每年晋升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考核基本合格及不合格人员,不得晋升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从聘任的下月起,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从聘任的下月起,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技术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奖励晋升薪级工资: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可在本人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高定1级;被授予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可在本人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高定2级。

如工作人员先后多次获得多项荣誉称号,在高定执行过程中不予累加计算,以其最高荣誉称号按规定高定薪级工资。

第四条调入人员工资待遇: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均执行调入地区和调入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制度和标准。

大学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制度

大学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薪酬福利管理,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保障大学教育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学全体教职工,包括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部门。

第二章薪酬结构第三条大学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组成。

第四条基本工资:1. 基本工资根据国家规定和大学实际情况确定,体现公平性和合理性。

2. 基本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等。

第五条岗位工资:1. 岗位工资根据岗位职责、工作难度、工作量和绩效等因素确定。

2. 岗位工资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等不同级别。

第六条绩效工资:1. 绩效工资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确定,体现激励性。

2. 绩效工资包括教学质量、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方面。

第七条津贴补贴:1. 津贴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执行。

2. 特殊岗位人员可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

第三章福利待遇第八条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带薪休假、节日福利等。

第九条社会保险:1. 大学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为全体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 员工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工资中代扣。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1. 大学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为全体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2. 员工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工资中代扣。

第十一条带薪休假:1. 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假、产假、婚假、丧假等带薪休假。

2. 年假天数根据员工工作年限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节日福利:1. 大学在春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为员工发放节日福利。

2. 节日福利标准根据大学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薪酬福利调整第十三条薪酬福利调整依据国家政策、物价水平、大学发展状况和员工工作表现等因素进行。

第十四条薪酬福利调整分为定期调整和临时调整。

第十五条定期调整:1. 定期调整每年进行一次,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及大学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定期调整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

塔里木大学科研工作业绩津贴管理办法

塔里木大学科研工作业绩津贴管理办法

塔里木大学科研工作业绩津贴管理办法(修订稿)为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激发广大师生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稳步提高我校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及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构建我校科研创新体系,提高我校科研创新能力,推进我校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工作业绩津贴指学校对科研人员在科学研究过程中所取得的工作业绩而设立的专项津贴。

第二条科研工作业绩津贴包括:科研立项业绩津贴,科研成果及成果转化业绩津贴,科技服务业绩津贴、科研先进集体(个人)业绩津贴、科研平台运行管理业绩津贴。

第三条科研工作业绩津贴每年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四条科研工作业绩津贴标准:科研工作业绩根据不同类型核算成科研工作量(计分),每工作量(分)津贴标准为20元。

第五条科研工作业绩核算标准1. 科研立项科研项目级别分国家级、省部级、市厅局级、校内项目与校配套全额支持项目、其他横向合作和委托项目,按项目执行年限分年度核算。

国家级项目:由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科研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课题等。

省部级项目: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国务院直属企业设立的科研项目和科研基金,省科技厅、党委宣传部哲学社会规划办(含兵团)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

市厅局级项目:省(含兵团)其他厅局下达科研计划、校级项目、省级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阿拉尔市(农一师)科技计划项目。

其他项目:由研究部门或企业委托、横向合作等项目。

2. 科研成果核算科研工作量的科研成果须以塔里木大学为第一知识产权单位;学术著作指经塔里木大学审批,由国家认可的正规出版社出版的科研著作,包括专著、编著;学术论文不重复核算工作量,符合两种或以上奖励标准,择其最高奖金额度进行奖励;授权专利指由塔里木大学科技处进行审核后申请,产权属于塔里木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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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各岗位和业绩津贴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岗位和业绩津贴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项校内津贴必须在考勤、考绩基础上发放。

年度考核属基本合格者,从下一年度起减发3个月校内津贴;年度考核属不合格者,从下一年度起停发全年校内津贴。

(二)对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出国探亲、自动离职、解聘、拒聘或停发工资的人员,由发生出国、离职、解聘、拒聘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发校内津贴;对岗位发生变动的人员,由变动的下月起按新的岗位发放校内津贴。

(三)经学校批准在职学习、进修等人员的津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管理。

对于脱产学习、进修人员,从办理相关手续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岗位和业绩津贴;对于不脱产进修、在职提高的人员,能够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经二级单位申报,人事部门审批,可享受相应的岗位和业绩津贴。

(四)退休人员自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和业绩津贴;课时津贴按照二级单位发放计划核发。

(五)新来(回)校工作的人员,从报到之日开始考勤,从考勤满一个月后的下一个月起,依据考勤结果和所在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和业津贴标准。

1、新调入人员,来校工作的当年和第二年可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级,第三年起正式参加岗位评定。

2、学院培养的硕士人员,回院工作的当年和第二年享受相应专
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级。

3、新参加工作的博士(含内部培养),来校(回校)工作的当年享受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不含内聘职务)的最低级标准,来校(回校)工作的第二年享受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含内聘职务)的最低级标准,第三年起正式参加岗位评定。

4、新参加工作的硕士及以下人员,六个月以内执行见习期的岗位和业津贴标准,见习期结束的第一年享受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的最低级别津贴标准,之后正式参加岗位评定。

5、对于当年评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职文件公布的当年可享受同等级别的最低一级,第二年正常参加评定。

(六)岗位和业绩津贴标准中的职务,是指现岗位聘任的职务,不在岗人员不享受岗位和业绩津贴。

(七)工作人员的职务发生变化时,其岗位和业绩津贴从聘用岗位的下月起,按标准中新任职务对应的标准金额执行。

从事管理工作(包括教学和教辅单位的部门负责人)的副科级及以上人员中,副职主持工作的,可按照正职对应的岗位和业绩津贴标准执行。

(八)兼职教学秘书(或综合秘书)比照科级员业绩津贴标准核发;各兼职分工会主席、兼职党支部书记、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工勤岗位的班组长,每月享受兼职津贴50元;辅导员和(一、二年级)班主任津贴为100元/月,辅导员编制总体上按1:200师生比配备,对辅导员缺编的教学院,其缺编指数按科员标准核发兼职人员业绩津贴;
编制内和学校任命的兼职人员岗位和业绩津贴取标准中的最高档,津贴不兼得。

(九)确因新专业或实验室建设需要,教学工作量不能满足岗位任职条件的,可由二级单位申报,教学管理部门认定审批,人事部门备案后参加评定。

(十)符合国家规定的婚丧假、计生假期间,岗位和业绩津贴正常发放。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发或停发岗位和业绩津贴:
1、事假5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津贴。

2、病假10 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津贴。

3、事、病假当月累计10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津贴。

4、旷工1天,扣发当月津贴。

5、产假期间,岗位津贴照发,业绩津贴停发;延长哺乳假期间,岗位和业绩津贴停发。

6、因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者,或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影响者,视情节扣发半年或一年的津贴。

7、受行政记过处分、党内警告处分者,扣发3个月津贴;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停发全年津贴。

8、受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者,视情况停发半年或一年的校内津贴。

9、对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人员,停发此时间段内的校内津贴。

10、迟到早退,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工作量)和工作质量较差者
,扣发当月业绩津贴。

11、对打架斗殴闹事或唆使家属亲友闹事,干扰学校正常工作秩序者,扣发3个月校内津贴。

(十二)各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加强考核考勤工作,并与每月底如实填报人员考勤表,以作为学校审批校内津贴发放的基本依据。

各二级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津贴管理办法,并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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