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全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别收费,划分为省实验示范园、市级一类园、市级二类园、市级三类园,分别执行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3207号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
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各镇(街道)教育办公室、各幼儿园:为规范我区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90号),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一、收费项目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入园儿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保教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保教费以“元/生、月”为计费单位,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
(二)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以“元/生、月”为计费单位,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
(三)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应为方便儿童保育教育为目的,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
服务性收费项目以“元/生、月”为计费单位,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儿童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儿童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
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
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校车服务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代收费。
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一、收费标准1.幼儿园收费标准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2.收费标准应根据幼儿园办学特点、质量标准、教育资源、师资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并经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幼儿园应根据家长的收入水平、经济状况等因素,适当提供资助或减免费用的政策,确保贫困家庭儿童能够享受教育服务。
二、收费方式1.幼儿园可采取包干制收费方式,即按学期或学年一次性收取,并提供相应的学期或学年服务。
2.幼儿园也可采取按月收费方式,根据每月提供的教育服务的具体情况收取相应费用。
3.幼儿园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如现金、网上支付、转账等,方便家长支付学费。
三、收费项目1.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应明确具体,并在收费合同中详细列明,以保证收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收费项目可以包括教材费、课程费、餐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与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费用。
3.幼儿园不得收取不合理的杂费或变相收费,严禁强制收取捐款、礼金等费用。
四、收费时间1.幼儿园在每学期或每月开始前应提前通知家长收费事项和时间,并确保给予家长足够的缴费时间。
2.幼儿园应设立收费窗口或综合服务中心,方便家长缴费,并提供发票或收据作为缴费凭证。
五、费用退还1.如幼儿园因教学活动调整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教育服务,应及时退还相应费用。
2.家长因个人原因要求退费的,幼儿园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规定,按照一定政策和程序进行退费。
3.如幼儿园存在退费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确保家长的合法权益。
六、收费公示1.幼儿园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时间等相关收费信息,保证家长对收费情况有清晰的了解。
七、收费管理1.幼儿园应设立专门的收费管理部门或负责人,负责收费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2.收费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严格按照规定收取和使用收费资金,并及时做好财务报备工作。
3.幼儿园应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核查和审计,保证收费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幼儿园学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学费管理实施细则1. 目标与背景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幼儿园学费管理,确保学费收取的公平、合法和透明,维护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2. 学费收取方式幼儿园学费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收取:- 学期收费:按每学期的费用标准收取;- 月费制:将学费平均分摊至每个月,以月份为单位收取;- 季度收费:按每个季度的费用标准进行收取;- 年费制:将学费平均分摊至每年,以年份为单位收取。
学费收取方式应由幼儿园与家长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入园协议中明确约定。
3. 学费收取标准学费收取标准应基于以下因素进行确定:- 幼儿园的教学设施、师资力量及教育质量;- 市场行情与价格水平的合理参考;- 家庭经济状况及家长的支付能力。
学费收取标准应合理、公正,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4. 学费退还与减免在以下情况下,幼儿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学费退还或减免:- 学生因病休学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就读;- 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学费;- 幼儿园违反入园协议约定,导致学生无法正常接受教育。
学费退还和减免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幼儿园及相关部门的规定程序。
5. 学费收取管理为确保学费收取的公平和透明,幼儿园应建立完善的学费收取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学费收取流程和标准的明确规定;- 学费收取记录的详细保存;- 学费收取与财务报表的核对;- 学费收取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学费收取异常情况的处理措施。
幼儿园应定期进行学费收取管理的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学费收取工作的规范和可靠性。
6. 违规处理和申诉机制针对幼儿园学费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和争议,应建立相应的处理和申诉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对学费收取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学生家长的申诉进行及时、公正的调查和处理;- 学费争议的调解和解决机制。
幼儿园应公布相应的违规处理和申诉机制,并积极回应家长的合理需求和关切。
7. 法律法规遵循幼儿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学费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擅自调整学费标准或变相乱收费。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2.11.11•【字号】鲁价费发[2002]249号•【施行日期】2002.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249号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近年来,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迅速,现在园人数达137万。
学前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办园经费采取多渠道筹措的办法。
由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差异较大,其办园成本也有较大差别,而且近年来,许多原来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办的幼儿园其管理体制、经费来源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多数已逐步走向社会化。
鉴于此,在我省已授权青岛、烟台、威海三市对幼儿园收费进行管理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将幼儿园(托儿所)的收费标准授权市级人民政府管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园质量及经费、资金来源情况,按质按类实行不同的收费管理办法。
(1)对实行自收自支的幼儿园,本着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按办园成本核算收费标准;(2)对实行差额和全额拨款的幼儿园,按办园成本扣除财政拨付经费核算收费标准,并继续实行“以质分类,按类收费”;(3)企业、公民个人投资办园可根据办园成本和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办园许可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办园成本指合理的保教成本,主要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人员工资及社保费、公务费(含水电暖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自筹资金或企业、公民个人投资建园)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园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费用支出。
二、制定和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各地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承受能力、幼儿园性质及办园条件,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经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三部门备案。
临沂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二)代收费。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生活,在幼儿家长 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 险费用。
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由家长 自愿选择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 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 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到当地物价等有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收费应使 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 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应认真填写《幼儿园收费公示表》(附 件3),报经物价部门审核后,在幼儿园醒目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 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公示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 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 监督。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 准等内容。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 《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幼儿入园后退(转) 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当月入园时间15天及以下的,按半个 月退费,超过15天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第十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 助政策按照省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临沂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临沂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下月起实2013-03-31 08:19:32 来源:临沂日报作者:浏览次数:1664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备受群众关注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经修改完善后,近日由市政府正式批准,于下月起实施。
《实施细则》明确将幼儿园收费统一为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强调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降温费、取暖费。
3月8日,我市召开了幼儿园收费论证会,就群众反映强烈的幼儿园收费问题进行论证,进一步完善细则内容。
相比此前讨论稿,本次正式下发的细则在两个方面有了新变化。
一是将幼儿园退费问题进一步细化,明确指出,不退(转)园因故缺勤的,幼儿在园时间7个工作日及以下的,按半个月退费,在园时间超过7个工作日的,不退费;因幼儿自身原因造成整月不能正常入园,且未办理退(转)园手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半月收取。
二是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定价作了适度上调,按照区域执行不同标准,其中市区公办园保教费最高标准每人每月380元。
《实施细则》指出,收费统一为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四项,规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严禁各色特长班等收费。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区域执行不同标准,其中市内五区按照省实验示范、市级一类、市级二类和市级三类每生每月分别收取380元、320元、260元和200元保教费,省级或市级十佳幼儿园可按一定比例适度上浮;民办幼儿园实行自主定价,报县区价格、教育部门备案,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幼儿入园后退(转)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当月入园时间15天及以下的,按半个月退费,超过15天的,不退费;不退(转)园因故缺勤的,幼儿在园时间7个工作日及以下的,按半个月退费,在园时间超过7个工作日的,不退费;因幼儿自身原因造成整月不能正常入园,且未办理退(转)园手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半月收取;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全文)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三部委于2011年12月31日发布通知,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相关部门按照执行。
该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全文如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山东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法规类别】扫除文盲【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1991.08.23【实施日期】1991.08.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山东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8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3周岁以上(含3周岁)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省教育委员会的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幼儿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拟定全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三)对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建立视导和评估制度;(四)建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培训、考核及资格审定制度;(五)指导幼儿教育的科研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幼儿教育作为整个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并在教育行政部门配备适当的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配备幼儿教育教研、督导和科研人员。
第六条各级卫生、财政、计划、人事、劳动、城乡建设、商业、粮食、轻工、纺织等有关部门和妇联、工会组织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托幼工作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七条幼儿园的行政管理由举办单位和举办个人负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都应举办幼儿园,同时鼓励和支持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建设幼儿园。
各级各类幼儿园应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视导和评估。
第九条全省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分为两个阶段:一九九五年前,在城市普及学前一年教育,3岁以上幼儿入园率达到85%以上;农村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3岁以上幼儿入园率达到60%以上,其中经济条件好的地区要达到85%以上。
临沂市幼儿园收费标准
临沂市幼儿园收费标准在临沂市,幼儿园收费标准是家长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家庭的经济负担和孩子的教育质量,因此,了解清楚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临沂市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首先,临沂市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学费、杂费和保育费。
学费是家长们最为关心的部分,它主要包括全日制幼儿园和半日制幼儿园两种类型。
全日制幼儿园的学费一般会高于半日制幼儿园,因为全日制幼儿园提供的服务时间更长,通常包括早教、午餐和午休等服务。
而半日制幼儿园则只提供半天的教育服务,学费相对较低。
此外,幼儿园还会收取杂费,包括教材费、活动费、保险费等,这些费用通常是根据学校提供的服务项目来确定的。
最后,保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孩子提供的保育服务费用,包括餐费、住宿费等。
其次,临沂市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还会根据幼儿园的地理位置、办学规模、师资力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市区的幼儿园收费会高于郊区的幼儿园,因为市区的生活成本相对较高。
此外,规模较大、师资力量雄厚的幼儿园往往会提供更多的教育资源和服务,因此收费也会相对较高。
家长在选择幼儿园时,需要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孩子的实际情况来综合考虑。
最后,家长在了解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同时,还需要注意一些隐藏费用。
有些幼儿园可能会在招生时不明确告知一些费用,比如校服费、午餐费、课外活动费等,这些费用在后期可能会成为家长的负担。
因此,家长在选择幼儿园时,除了关注学费、杂费和保育费外,还要向学校详细了解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压力。
总之,了解清楚临沂市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对家长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本文的介绍,希望家长们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幼儿园的收费情况,做出更加明智的选择。
同时,也希望幼儿园能够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为孩子们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临沂幼儿园收费标准
临沂幼儿园收费标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幼儿园教育也逐渐受到了家长们的重视。
作为孩子们成长教育的第一步,幼儿园的选择和收费标准成为了家长们关注的焦点。
临沂市作为山东省的重要城市,其幼儿园收费标准备受到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就临沂市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家长们更好地了解幼儿园收费情况。
首先,临沂市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学费、杂费和午托费。
学费是家长们最为关注的部分,一般来说,学费的收费标准会根据幼儿园的地理位置、教学质量、师资力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临沂市,普通幼儿园的学费一般在每月600-1500元不等,而一些重点幼儿园的学费则可能会更高一些。
杂费包括教材费、保险费、校服费等,一般来说,每个学期的杂费在200-500元左右。
午托费是指幼儿园提供的午餐和午休服务,一般来说,每月的午托费在200-400元不等。
其次,家长们在选择幼儿园时,除了关注收费标准外,还需要考虑幼儿园的教学质量、师资力量、教学环境等因素。
在临沂市,一些知名的幼儿园,如幼儿园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质量都相对较高,但学费也相对较高。
而一些普通幼儿园,学费相对较低,但家长们也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幼儿园。
最后,需要提醒家长们的是,在选择幼儿园时,除了关注收费标准外,还需要注意幼儿园的办园资质、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
只有在保证幼儿园的教学质量和安全保障的前提下,才能够更好地为孩子们选择合适的幼儿园。
总之,临沂市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是根据不同幼儿园的地理位置、教学质量、师资力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的。
家长们在选择幼儿园时,除了关注收费标准外,还需要全面考虑幼儿园的教学质量、师资力量、教学环境等因素,以及幼儿园的办园资质、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家长们更好地了解临沂市幼儿园的收费情况,为孩子们的成长教育做出更好的选择。
临沂幼儿园分类管理标准
酌情扣分
C5有供幼儿观察、活动的种植 园地和动物饲养角。
D5有供幼儿观察、活动的种 植园地和动物饲养角。
E5有供幼儿观察、活动的种 植园地和动物饲养角。
10
酌情扣分
B3房舍 建筑 120
C6房舍建筑坚固安全,科学合 理,符合幼儿特点。
D6房舍建筑坚固安全,科学 合理,符合幼儿特点。
E6房舍建筑坚固安全,科学 合理,符合幼儿特点。
D3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宜的 户外活动场地。生均活动场
地不少于3m1
E3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宜的 户外活动场地。生均活动场
地不少于2m1
10
酌情扣分
C4设置幼儿玩沙、玩水设施。 有沙坑、游泳池和30米直跑道。
D4设置幼儿玩沙、玩水设施。 有沙坑、游泳池和30米直跑 道。
E4设置幼儿玩沙、玩水设施。 有沙坑、游泳池和30米直跑 道。
20
少一件 扣5分
C13应配备园长办公自动系统,有 教师办公的桌椅,有录放机、照 像机、投影仪、音响设备等。有 条件的配摄像机。
D13园长应配备办公用电脑,有 教师办公的桌椅,有录放机、 照像机、投影仪、音响设备等。
E13应配备园长办公设施,有 教师办公的桌椅,有录放机、 照像机、投影仪、音响设备等。
E18厨房应配备冰箱、消毒 箱等。
30
少一种扣 5分
C19保健设备齐全、适应。配有 预防和治疗必需的药品、治疗 床、身高体重测量器、体温表、 视力检测表、消毒锅、注射器、 听诊器、手电筒、紫外线消毒灯 等设备。
D19保健设备齐全、适应。 配有预防和治疗必需的药 品、治疗床、身高体重测 量器、体温表、视力检测 表、注射器、听诊器、手 电筒、紫外线消毒灯等设 备。
D30园长、书记应具备幼儿 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 教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 有五年以上学前教育工作 经历;具有小学高级教师 职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 理能力和专业水平,富有 开拓创新精神,公正廉洁, 事业心强,取得园长岗位 培训合格证书。
临沂托儿所费补贴标准
临沂托儿所费补贴标准临沂市政府对托儿所费补贴标准进行了规定,旨在支持家庭解决职业和家庭责任之间的平衡问题。
该补贴标准适用于在临沂市境内的合格托儿所,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经济支持。
以下是临沂托儿所费补贴标准的详细信息。
一、适用对象临沂市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提供托儿所费补贴:1. 家庭户籍登记在临沂市内;2. 家庭有需参加工作的成年人;3. 家庭的儿童年龄在3个月至3周岁之间;4. 家庭无法提供其他家庭成员照顾儿童的情况下。
二、补贴标准按照临沂市政府的规定,托儿所费补贴标准如下:1. 幼儿园及托儿所补贴标准:(1) 市级幼儿园:每个孩子每月补贴800元;(2) 社区居民区(包括省级和市级)幼儿园:每个孩子每月补贴600元;(3) 村级(农村)幼儿园:每个孩子每月补贴400元;(4) 其他准幼儿园(非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等):每个孩子每月补贴300元。
2. 监护人托儿所费补贴标准:(1) 监护人托儿所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补贴500元;(2) 监护人托儿所最高可享受24个月的补贴标准。
三、申请流程申请临沂市托儿所费补贴的家庭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前往居住地所在区县的民政部门或社区服务中心咨询相关政策和申请要求;2. 准备好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口本、家庭收入证明等;3. 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到相关部门;4. 相关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的评估;5. 经过评估后,相关部门将通知申请家庭是否符合补贴条件;6. 符合条件的家庭将享受相应的托儿所费补贴。
四、注意事项申请临沂市托儿所费补贴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 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有虚假信息将取消资格;2. 申请补贴的家庭需定期更新家庭收入的证明材料,如有变更及时通知相关部门;3. 托儿所费补贴资金将直接发放给申请家庭,申请家庭需按照规定使用资金;4. 如发现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情况,相关部门将追回并取消补贴资格。
五、结语临沂市政府设立托儿所费补贴标准,旨在帮助家庭平衡职业和家庭责任。
临发改成本【2022】113号文
临发改成本【2022】113号文你们提出的关于“关于办好学前教育,解决入园(公立)难,入园(私立)贵”的建议收悉。
现答复如下:首先感谢你们对我县学前教育的关心与支持。
对你们提出的入公办园难、入私立园贵,私立幼儿园收费贵、收费不合理,闭园时间早于上班族时间的问题,县教育和体育局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主要做法如下:一、加大公办园建设力度,优化办园布局和结构充分考虑出生人口变化、乡村振兴和城镇化发展趋势,做好入园需求测算,完善全县、镇街幼儿园布局规划。
通过引进国有资本投资公办幼儿园建设,利用腾退搬迁的空置厂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等资源举办公办园,开展配套幼儿园整治等行动,提升全县幼儿园公办率。
我县已拟定《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攻坚行动的实施方案》,待县委、县政府审阅后签发。
二、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严格执行《平邑县关于规范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根据市、县相关文件,幼儿园分为公办园,普惠性民办园、盈利性民办园三个类别。
目前我县普惠率为91%,符合国家80%的普惠率要求。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面向社会大众群体。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或调整。
这部分幼儿园占比约9%。
三、多方位调研协调,科学规范闭园时间针对幼儿园闭园时间早于上班族下班时间这一社会普遍问题,教体局将积极作为,调研我县各类在职人员下班时间及幼儿接送问题具体诉求,收集汇总各级各类幼儿园调整闭园时间存在的难点问题,掌握实情、科学研判,积极向市教育局汇报沟通,制定兼顾各方、切实可行的幼儿园延时服务方案,找到最大公约数、把握最佳平衡点,有效缓解幼儿接送矛盾。
四、关于幼儿园收费、退费问题根据临发改成本〔2022〕113号《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幼儿因自身原因整月未入园,考虑管理费用支出等因素,根据幼儿考勤情况,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15%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临沂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临沂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全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别收费,划分为省实验示范园、市级一类园、市级二类园、市级三类园,分别执行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
山东临沂幼儿园免除保教费工作方案
山东临沂幼儿园免除保教费工作方案
幼儿园学前教育免除保教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学前教育资助文件精神,对全县在园幼儿实行保教费减免资助政策,结合我园学前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减免资助条件
免除贫困户在园幼儿保教费从XX年秋季期起,在公办幼儿园或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依法准给予等额补助。
公办幼儿园全免保教费,自治区下拨每生每年1500元,超出部分由县财政补足。
民办幼儿园按照当地免保教费补助标准免除,超出部分由幼儿家庭承担,不能先收后退。
资助流程:建档立卡家长申请,并出示相关材料证明一学校审核、认定一公示一上报一直接免除。
二、减免资助标准
减免资助标准为每学年每生1500元,分春、秋季学期进行兑现,每期每生750元。
三、组织与管理
适时收集情况,加强管理,及时核实处理有关投诉,汇总上报相关信息。
四、工作程序
(一)宣传。
(二)核实名单。
(三)资金发放。
(四)建档备案。
五、监督与管理
保教费减免资助评审和发放接受群众监督。
不得擅自改变保教费减免资助标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前教育保教资金。
临沂市疫情期间幼儿园收费通知
临沂市疫情期间幼儿园收费通知
一、幼儿园疫情防控期间保教费实行按月收费。
具体计退办法为:由于放假、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合一半)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
未就读月份应全额退费。
如果幼儿在园时间确因延迟开学面减少,幼儿园应按上述规定退回家长相应的保教费。
二、伙食费、校车费等服务性收费,在延迟开学。
实际服务天数减少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天数退回学生家长。
三、寄宿制幼儿园已按学年或学期收取的住宿费,幼儿园根据2020年春季学期实际情况在本学期结束之前合理退减。
具体计退办法为: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300天,每学期按5个月150天计算。
幼儿园根据2020年春季学期学生统一安排返园日至本学期结束日按自然日计收住宿费,多出部分给予清遇。
2020年春季学期尚未收取幼儿住宿费的幼儿园,按幼儿统一安排返园日至本学期结束日按自然日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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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价格、教育、财政部门
备案。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全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别收费,划分为省实验示范园、市级一类园、市级二类园、市级三类园,分别执行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
凡已经审批注册但未经评定类别的公办市直幼儿园和各县区幼儿园,由幼儿园申请,市和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按不高于市级三类园标准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九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条公办幼儿园被评为省级十佳幼儿园的,保教费可在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15%;公办幼儿园被评为市级十佳幼儿园的,保教费可在相应类别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10%。
如既是省级十佳幼儿园又是市级十佳幼儿园,只能按照一个上浮。
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教育部门批准的等级等情况合理确定,报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经价格主管部门收费公示审核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可在公办幼儿园相应类别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30%,如已经审批注册但未经评定类别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市级三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最高上浮30%,住宿费标准由县区价格、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县区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在执行前30日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填写《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附件1)进行备案并公示。
备案后一年内不得变动,如需变动标准,应当在下一年度重新备案并公示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为:
(一)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为在园幼儿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
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
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代收费。
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降温费、取暖费。
第十五条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
幼儿入园
后退(转)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当月入园时间15天(含节假日)及以下的,按半个月退费,超过15天的,不退费;不退(转)园因故缺勤的,根据幼儿入园考勤情况,
幼儿在园时间7个工作日及以下的,按半个月退费,在园时间超过7个工作日的,不退费;因幼儿自身原因造成整月不能正常入园,且未办理退(转)园手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半月收取。
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第十八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省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级各类幼儿园应认真填写《幼儿园收费公示表》(附件2),报经价格部门审核后,在幼儿园醒目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公示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条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按规定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到县区价格等有关部门
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收费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
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8月31日。
以前凡与此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