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1、为强化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特殊管理药品的进、存、调配使用行,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
包括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3、购用麻醉药品应取得《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4、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从具有应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购进。
5、业务购进部门负责审核特殊药品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并索取相关证明资料,建立档案。
6、业务购进部门应按需做好购进计划,合理调配库存,不得超过规定储存量。
7、对购进的麻醉药品必须实行“五专”管理,第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柜加锁专人保管。
8、购进的特殊管理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
9、应加强特殊管理药品的账货管理,做到账、货、票相符,发现差错应认真查找原因,并按规定及时间向药监、公安部门报告。
10、调配特殊管理药品应按类别分别记录,并按规定将处方留存备查。
11、不合格品各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告、确认、报损、销毁,需报损、销毁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监督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为保证药品规范管理,确保药品经营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场所卫生全面责任,并明确各岗位的卫生管理责任。
3、应保持药房、药库的环境整洁、卫生、有序,每天早晚各做一次清洁,无污染物及污染源。
4、货架及陈列的药品应保持无灰尘、无污损,窗台洁净明亮,药品陈列规范有序。
5、药房、药库门窗严密牢固,并有防虫、防鼠、防污染、防尘、防潮及调节温湿度设施。
6、仓库要每周一大扫,每天一小扫,做到“四无”,即无积水、无垃圾、无烟头、无痰迹,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7、保持药房、药库内外清洁卫生,严禁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带入库房,放入货架。
个人生活用品应统一集中存放于专门位置,不得放在药品化架或柜台中。
《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优秀范文五篇]》
《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优秀范文五篇]》第一篇: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一、制定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经营管理,有效遏制此类药品从药用渠道流失和滥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经营管理。
三、定义。
本制度所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药品)、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
四、制度内容:1、本公司可以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给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证照的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和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2、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业务经营部、质量管理部应当按照药品gsp和本公司《药品销售程序》的要求建立客户档案,核实并留存购销方资质证明复印件、采购人员(销售人员)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实记录等;指定专人负责采购(销售)、出(入)库验收、签订买卖合同等,本公司上述人员的分工应报质量管理部备案。
3、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如发现购买方资质可疑的,应立即报公司质量管理部,质量管理部认为确实可疑的,应立即报请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核实;发现采购人员身份可疑的,质量管理部应立即报请槐荫区或济南市公安机关协助核实。
4、业务经营部购进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必须向供货方索要税票(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如果不能全部列明所购进药品上述详细内容,应附《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并加盖供货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注明税票号码。
供货方所销售药品还应附销售出库单,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出库数量、销售日期、出库日期和销售金额等内容,税票(包括清单,下同)与销售出库单的相关内容应对应,金额应相符。
5、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到货后,由质量管理部指定的专门验收人员依据税票所列内容,对照供货方销售出库单进行验收,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无误后由入库员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及程序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及程序
是指针对特殊类别的药品制定的管理规定和操作程序。
特殊药品通常是指具有较高危险性、专门用途或受法律法规限制的药品,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
以下是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及程序的主要内容:
1. 相关法规、规定和政策: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应明确特殊药品的相关法规、规定和政策,包括国家药品监管局和卫生健康部门的管理要求,以确保特殊药品的合规生产、销售和使用。
2. 药品分类和登记:特殊药品应根据其特性进行分类,制定不同的管理办法。
同时,特殊药品也需要进行登记备案,包括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家、销售商等信息。
3. 生产和销售管理:特殊药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包括生产企业需要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销售企业需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许可证件。
4. 货物追溯管理:特殊药品的生产、销售和流通环节需要建立货物追溯管理制度,追溯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信息,确保特殊药品的可追溯性。
5. 药品配送和使用管理:特殊药品的配送和使用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配送企业需要保证药品的安全运输和储存,使用单位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药品的使用和记录。
6. 报告和监管:特殊药品使用过程中的不良反应和药品事件需要及时报告,并进行监管。
相关部门需要建立监管机制,加强特殊药品的监督和管理。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及程序的目的是确保特殊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保障公众健康和药品安全。
同时,通过合理管理和监管,防止特殊药品的非法使用和滥用。
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管理制度
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管理制度1、目的:加强企业内经营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药品的管理,有效遏制国家专管药品的滥用和流入非法渠道。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60 号)、《药品流通管理办法》(局令第 26 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8 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号)、《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和复方地芬诺酯片购销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3]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购销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1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药通[2016]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经营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药品的管理。
4、责任:购进、销售、仓储和质量管理环节负责人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5.1、术语和定义: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复方地芬诺酯片、复方甘草片、复方甘草口服溶液等。
)所指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
5.2、采购该类药品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批发企业购进,即从可以将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销售给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的企业购进。
5.3、经营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时,应当按照药品GSP的要求建立供货企业档案,核实并留存供货方加盖单位原印章的资质证明复印件、采购人员(销售人员)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等;5.4指定专人负责采购(销售)、出(入)库验收、签订购销合同等。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特殊药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特殊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特殊药品的定义特殊药品是指治疗罕见病、慢性病等需求相对较少但疗效重要的药品,具有疗效确切、用途明确的特点。
第四条特殊药品的调查研究生产特殊药品的企业应当对其产品进行调查研究,确保其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条特殊药品的生产生产特殊药品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关生产资质,严格按照国家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的质量。
第六条特殊药品的流通特殊药品的流通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批准文号进行销售,不得私自销售或变相销售。
第七条特殊药品的配送特殊药品的配送应当由有资质的配送企业进行,确保产品的安全性,不得私自配送或变相配送。
第八条特殊药品的使用特殊药品的使用应当按照医师的处方进行,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和医嘱进行使用,不得擅自增减剂量或更换药品。
第九条特殊药品的监测特殊药品的使用过程应当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药品使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第十条特殊药品的储存特殊药品的储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不得过期使用或受潮霉变。
第十一条特殊药品的回收特殊药品的回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废弃药品的安全处理,不得私自处理或倒卖。
第十二条特殊药品的处置特殊药品的处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不得任意焚烧或倾倒,确保环境和公共安全。
第十三条特殊药品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特殊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特殊药品的处罚对违反本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附则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XX机构所有,如有修改,应当经XX机构批准。
以上为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凡违反规定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以确保特殊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正式版
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正式版一、引言特殊管理的药品是指具有一定风险、需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精神药品、麻醉类药品、毒性药品等。
这些药品的管理要求需要与普通药品有所区别,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
本制度旨在规范特殊管理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确保其安全有效,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管理责任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组织监督检查等。
2.特殊管理药品生产企业需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
3.药品流通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药品经营资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溯源可追溯。
4.医疗机构使用特殊管理药品时,应按照药品的特殊属性和使用要求,科学合理使用,并制定相应的临床使用准则。
三、生产管理1.特殊管理药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药品生产资质,并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2.生产过程中应遵守药品生产管理规范,确保药品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3.针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生产,应加强药品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确保药品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4.特殊管理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实行严格的进货验收制度,确保进货药品符合质量标准和规定。
四、流通管理1.药品流通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药品经营资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药品流通管理制度。
3.药品流通企业应加强药品质量控制,确保药品在流通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4.特殊管理药品在流通过程中应加强冷链运输和储存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不受影响。
五、使用管理1.医疗机构应按照药品的特殊属性和使用要求,严格控制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和配给。
2.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应按照临床使用准则和规范,确保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医疗机构应建立用药管理制度,加强药品使用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用药中的问题和风险。
4.医疗机构应对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过程进行记录和追溯,确保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
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
药品的管理制度
目的:
规范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管理。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总局第28号令)
适用范围: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请调到销售的所有环节。
内容:
1.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药品)、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
氨酚羟考酮片按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
麻黄碱类包括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1.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请调管理:只能从公司总部请调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
3.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有效期管理:该类药品的有效期管理,应严格执行药品效期管理的各项规定。
4.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销售管理。
4.1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不开架销售并建立存放的专柜,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属于处方药时同时按处方药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执行。
4.2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由营业员会同质量管理人员核实购买人实际使用情况、身份证等情况,并即时登记有顾客身份证号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记录
4.3单笔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7.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要有专人负责,发现丢失及时报告质管人员。
8.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不合格品要退回总部配送中心,统一管理。
特殊管理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指导
特殊管理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指导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特殊管理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培训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
2、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瘦肉精复方制剂、复方甘草片、复方地芬诺酯片、肽类激素蛋白同化制剂。
3.企业应当为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人员接受相应培训提供条件,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4.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需专柜专人管理;经营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双人、双锁管理。
5.应依据经营范围,加强对冷藏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及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专门管理类药品的管理,需建立专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追溯措施。
6.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疫苗?、罂粟壳(中药材)等,不得零售。
罂粟壳(必须是合法生产企业生产的中药饮片,不能是中药材)、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不得零售)应专库或专柜存放,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安全监控和报警系统与公安部门联网。
7.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门店,营业场所应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
8.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请出示身份证,一次不得超过二个最小包装。
9.购买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复方地芬诺酯片必须凭处方销售。
一次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10.门店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不得陈列。
二类精神药品应为专人验收、签字,建立专用管理账册11.门店销售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12.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货款应汇到供货单位的银行账户,禁止使用现金交易。
13..销售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严格执行国家哪些规定?①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反兴奋剂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60号)、《关于对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实施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84号)等国家有关规定。
07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一、制定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经营管理,有效遏制此类药品从药用渠道流失和滥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本药房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经营管理。
三、制度内容:1、销售特殊管理药品注意事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复方地芬诺酯片、复方甘草片一次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登机购买者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单位计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30mg (不含30mg)d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必须凭处方销售。
)2、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如发现购人员身份可疑的,应立即报公司质量管理部,质量管理部认为确实可疑的,应立即报请当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核实。
3、业务部购进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必须向供货方索要单据,单据上应列明销售药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并加盖供货企业公章。
供货方所销售药品还应附销售出库单,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出库数量、销售日期、出库日期和销售金额等内容。
4、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到货后,由质量管理部指定的专门验收人员依据票据所列内容,对照供货方销售出库单进行验收,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无误后由入库员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
随货同行单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及时返回销售方。
票、货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
5、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向购买方开具销售票据。
销售开票员或送货员应核实购买付款的单位、金额与销售票据载明的单位、金额相一致,如发现异常应向业务经营部、质量管理部报告,并暂停向对方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由质量管理部核实后立即向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6、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出库时,销售人员应严格执行出库复核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认真核对实物与销售出库单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出库。
7、特殊药品的验收,应由两人进行并共同在记录上签字,严防收据。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范文(2篇)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范文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____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____品和放射____品。
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实行特殊管理。
2.购用____品、精神药品、放射____品必须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
除放射____品可由医技科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外,其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
特殊药品的采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____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
3.特殊药品的采购应做好年度计划,按规定逐级申报,经批准后,到指定医药公司采购。
入库应按最小包装逐支逐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4.____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____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
存放在保险柜内,交接班时当面交接清楚,注射用____品除有专用处方外,应及时交回____品空安瓿,并建立剩余注射用____品销毁记录。
医疗用毒____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5.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
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
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
6.____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____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记录。
7.未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____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____品的制剂。
8.建立完善的特殊药品报废销毁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范文(2)一、目的和依据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对其使用和管理实施特殊的管理和监督措施的药品。
为了保证特殊管理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药品管理法》、《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办法》等法规法律,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而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涉及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存储、分发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
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特殊管理的药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药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终止妊娠药品一、特殊管理的药品1、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的药品。
2、精神药品:系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又能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精神依赖性的药品。
可分为: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2015年4月3日)3、医药用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剂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中药品种有27种: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蝥、青娘子、红娘子、生甘遂、生狼毒、藤黄、生千金子、生天仙子、闹羊花、雪上一枝蒿、红粉、白降丹、蟾酥、轻粉、雄黄、洋金花。
毒性西药品种:去乙酰毛花甙丙、阿托品、洋地黄毒甙、氢溴酸后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碱、升汞、水杨酸毒扁豆碱、亚砷酸钾、氢溴酸东菪莨碱、士的宁。
4、放射性药品:4.1、放射性药品的定义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化合物。
放射性药品与其它药品的不同之处在于,放射性药品含有的放射性核素能放射出射线。
因此,凡在分子内或制剂内含有放射性核素的药品都称为放射性药品。
4.2、放射性药品管理原则医疗单位设置核医学科、室(同位素室),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
非核医学未经培训,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
4.3、放射性药品的分类4.3.1 按核素分类我国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36种放射性药品全都是由14种放射性核素制备的。
因此,可按核素的不同分为14类。
这14种放射核素是:32磷、51铬、67镓、123碘、125碘、131碘、132碘、131铯、133氙、169镱、198金、203汞、99m锝、133m铟。
特殊药品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特殊药品使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殊药品使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特殊药品指那些使用范围较窄、副作用较大或者需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生物制剂、罕见病治疗药品、特疗药品等。
第三条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必须遵循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相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医院应设置专门的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机构,负责特殊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等工作。
第五条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特殊药品使用档案,对特殊药品的采购、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六条医院应定期对特殊药品使用管理进行评估,确保特殊药品使用符合规定,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七条患者在接受特殊药品治疗前,应当签订知情同意书,详细了解特殊药品的功效、副作用、注意事项等信息。
第二章特殊药品的采购管理第八条医院应当建立特殊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确定专门负责特殊药品采购的工作人员,确保特殊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特殊药品的采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确保采购的特殊药品真实有效。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特殊药品采购档案,对特殊药品的采购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与供应商签订特殊药品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特殊药品采购的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特殊药品的采购需经医院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机构审批,确保特殊药品采购符合医疗应用需要。
第三章特殊药品的储存管理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建立特殊药品的储存管理制度,确定专门负责特殊药品储存的工作人员,确保特殊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特殊药品的储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特殊药品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特殊药品应当单独存放,避免与其他药品混淆,防止交叉感染。
第十六条特殊药品的储存环境应符合要求,温度、湿度等条件应当稳定,确保特殊药品的质量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特殊药品的储存需定期检查,对过期或者破损的特殊药品应及时处理,避免使用。
第四章特殊药品的配送管理第十八条医院应当建立特殊药品的配送管理制度,确保特殊药品按时准确送达患者手中。
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以下简称“特殊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合理使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回收和处理特殊药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特殊药品的定义和分类特殊药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
四、特殊药品的管理要求1. 采购管理(1)采购特殊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规定执行,不得采购未列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目录的药品。
(2)采购特殊药品时,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采购特殊药品时,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2. 储存管理(1)特殊药品应储存于专门的储存设施中,储存设施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2)特殊药品应按照规定的温度、湿度等条件进行储存,并定期进行温湿度监测和记录。
(3)特殊药品的储存应实行双人双锁制度,确保药品的安全。
3. 销售管理(1)销售特殊药品应严格遵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超次数销售。
(2)销售特殊药品时,应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件,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登记。
(3)销售特殊药品时,应进行详细的销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购买者信息等。
4. 使用管理(1)使用特殊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医生的处方执行,不得擅自使用或转借给他人。
(2)使用特殊药品时,应进行详细的用药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剂量、使用时间等。
(3)使用特殊药品后,应进行药品的回收和处理,确保药品的安全。
五、监督检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殊药品管理的规章制度
特殊药品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殊药品的管理,保障特殊药品的使用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特殊药品是指对人体具有一定疗效,但同时伴随着一定风险和副作用的药品。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肿瘤药品、免疫抑制药品、生物制剂等。
第三条特殊药品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特殊药品在合理期限内使用,保证患者使用特殊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特殊药品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合理、严格规范、依法管理、安全有效。
第五条特殊药品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医疗伦理、医疗准则和患者权益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特殊药品管理应实行“专人专管、专库专用、专门配送”的原则,确保特殊药品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七条医院应建立特殊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特殊药品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特殊药品管理应强化信息化管理手段,确保特殊药品的溯源追踪。
第九条特殊药品管理应实行精细化管理,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特殊药品的采购和储存第十条特殊药品的采购应根据临床需要进行合理采购,保证供应量充足且质量可靠。
第十一条特殊药品的采购程序应明确,经过审批并有相应的采购合同。
第十二条特殊药品的储存应符合药品储存条件要求,确保药品的质量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特殊药品的储存应进行分类分区管理,确保药品的安全性。
第十四条特殊药品的储存条件应定期进行监测和检查,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三章特殊药品的配送和使用第十五条特殊药品的配送应由专人专车进行,确保药品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六条特殊药品的配送过程应记录好相关信息,确保药品的追溯性。
第十七条特殊药品的使用应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确认,确保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特殊药品的使用过程中应定期对患者进行观察和记录,及时调整用药方案。
第十九条特殊药品的使用应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效果监测,确保用药效果。
第四章特殊药品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医院特殊药品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对特殊药品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医院特殊药品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特殊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及程序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及程序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特殊药品的管理,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使用,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1、特殊药品:指列入国家特殊药品目录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罕见病治疗用药、禁用药品、副作用严重的药品等。
2、特殊药品管理委员会:由医院相关科室负责人、药品管理人员、药学专家等组成的专门机构。
三、管理机构及职责1、设立特殊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特殊药品的申请、审核、采购、存储、使用、监测等工作。
2、委员会成员应明确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品管理制度。
3、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对特殊药品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并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四、特殊药品的使用1、医院内部临床科室申请使用特殊药品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使用。
2、医院应建立特殊药品使用档案,记录特殊药品的申请、审核、使用情况等信息。
3、医师在使用特殊药品时应遵循相关临床指南和规范用药原则,确保患者安全。
五、特殊药品的采购与储存1、医院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特殊药品采购渠道,与合法药品生产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2、医院要建立特殊药品的储存档案,确保药品质量和有效期限。
3、医院应设置专门的特殊药品存放区域,配备合格的保管人员,确保药品储存安全。
六、特殊药品的监测与评估1、医院应定期对特殊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评估特殊药品的疗效与安全性。
2、医院应建立特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处理特殊药品的不良反应事件。
七、特殊药品的处置及废弃1、特殊药品到期或失效应及时废弃销毁,不得随意丢弃或变卖。
2、医院应建立特殊药品废弃物处理计划,符合环保要求将废弃物投放到指定地点。
3、医院应做好特殊药品的销毁记录和备案工作,确保药品的合法处置。
八、特殊药品管理的监督与检查1、医院应配备专门的特殊药品管理监督人员,对特殊药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2、医院应接受上级卫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保证特殊药品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特殊管理药品规章制度
一月二月三月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合计合计合计四月五月六月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合计合计合计特殊管理药品规章制度1、特殊药品管理制度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实行特殊管理。
2、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除放射性药品可由医技科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外。
其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
特殊药品的采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
3、特殊药品的采购应做好年度计划,按规定逐级申报,经批准后,到指定医药公司采购。
入库应按最小包装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4、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或保险柜内,严防丢失。
手术室补充注射用麻醉药品时除有专用处方外,应同时交回麻醉药品空安瓶更换。
5、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
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
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
二类精神药品和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7、确因病情需要连续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癌症患者,二级以上医疗单位疾病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到指定医疗单位按规定开方配药。
8、未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
9、建立完善的特殊药品报废销毁制度。
原则上失效、过期、破损的特殊药品,由药剂科统计,医院领导批准,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监督销毁,并详细记录处理过程,现场人员签字。
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管理。
2、宿州市立医院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管理,防止上述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按照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3、公安、药监部门有关规定(三)内容1、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是指含某些特殊药品成份的复方制剂,此类药品包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中药麻黄除外)、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复方地芬诺酯片。
2、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门店除严格执行向有资质的药品批发公司要货、由配送中心配送的规定外,门店购进该类药品的付款不得采用“现金”的形式,允许采用开户银行打款或银行卡付款的结算方式,持卡人必须是各店的企业负责人。
3、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销售管理门店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应按公安、药监的文件规定执行。
(1)销售时应查验、登记购买者身份证。
在《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记录》如实登记,具体内容包括: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以及所售药品品名、规格、生产批号、生产单位名称、数量、销售日期、营业员姓名。
(2)从严控制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单次零售数量,严禁采用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设立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专柜。
耐心做好顾客的解释和沟通工作。
在店堂内悬挂张贴有关提醒标识、标语,如“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请主动出示身份证”、“单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得超过2盒”等。
(3)如实做好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销存记录,销售时应及时开具销售凭证,实物数量必须与进、销、存系统中的数量一致。
壶关县正康平价大药房有限公司2017年7月25日壶关县正康平价大药房有限公司资料真实、合法性自我保证声明长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壶关县正康平价大药房有限公司,法人郜丽莎,负责人郭李兵,郑重声明:我企业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均真实合法,所有复印件均系原件复印,如有虚假,郜丽莎及郭李兵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药店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内容
药店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容一、药品采购(一)采购药品应当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
确定所购药品的合法性。
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质。
(二)采购药品应当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三)供货方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如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单或者提供税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
(四)所提供的发票所标明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容相对应。
(五)发票按有关规定保存。
(六)采购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容(采购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当标明产地等容)。
二、药品验收(一)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按采购记录,对照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票)核实药品实物,做到票、账、货相符。
(F0402)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1、应当查验随货同行单(票)以及相关的药品采购记录;2、无随货同行单(票)或无采购记录的应当拒收;3、随货同行单(票)记载的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容与采购记录以及本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拒收,并通知采购部门(人员)处理;4、应当依据随货同行单(票)核对药品实物。
随货同行单(票)中的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生产厂商等容与实物不符的,应当拒收,并通知采购部门(人员)进行处理。
(二)收货过程中,收货人员:1、对于随货同行单(票)容中除数量以外的其他容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不符的,经采购部门(人员)向供货单位核实确认后,由供货单位提供正确的随货同行单(票)后,方可收货;2、对于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数量不符的,经供货单位确认后,应当按照采购制度由采购部门(人员)确认并调整采购数量后,方可收货;3、供货单位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不相符的容不予确认的,报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处理;4、应当拆除药品的运输防护包装,检查药品外包装是否完好?对出现破损、污染、标识不清等情况的药品应当拒收。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一、概要特殊药品管理是指对特殊药品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其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
特殊药品指的是具有特殊药理作用、特殊制剂特性或者存在安全风险的药品。
为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社会的健康发展,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应当建立和完善。
二、分类管理特殊药品分为以下几类进行管理:1.进口特殊药品:指从国外进口的特殊药品,由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管理,须经过严格审批和注册手续。
2.国产特殊药品:指在国内生产的特殊药品,由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管理,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一次性使用特殊药品:指只能供一次使用的特殊药品,使用后必须进行销毁,不得再次使用。
4.高风险特殊药品:指具有较高风险的特殊药品,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的评估和审批,确保使用安全。
三、审批流程特殊药品的审批流程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申请:生产或进口特殊药品的企业应向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产品信息、生产企业资质等。
2.初审: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临床试验:申请药品进行临床试验前,必须向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并按照规定进行临床试验。
4.评估审批: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申请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并进行审批决定。
5.注册:通过评估审批的特殊药品,由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注册,并颁发注册证书。
四、生产与质量控制生产特殊药品的企业应遵循以下规定:1.建立药品生产和质量控制规范,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药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2.进行良好的药品储存和保管,防止药品受污染和失效。
3.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记录和质量检测记录的登记和保存,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
4.加强质量控制,对特殊药品进行全面检测和抽检,确保药品质量符合标准。
五、销售与配送销售和配送特殊药品应符合以下要求:1.只有持有特殊药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才能销售特殊药品。
2.特殊药品的销售必须在药品批准的有效期内进行,过期药品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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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从药用渠道流失和滥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经营管理。
三、定义:本制度所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药品)、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
四、制度内容:
1、本公司可以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给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证照的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和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2、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业务经营部、质量管理部应当按照药品GSP和本公司《药品销售程序》的要求建立客户档案,核实并留存购销方资质证明复印件、采购人员(销售人员)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实记录等;指定专人负责采购(销售)、出(入)库验收、签订买卖合同等,本公司上述人员的分工应报质量管理部备案。
3、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如发现购买方资质可疑的,应立即报公司质量管理部,质量管理部认为确实可疑的,应立即报请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核实;发现采购人员身份可疑的,质量管理部应立即报请槐荫区或济南市公安机关协助核实。
4、业务经营部购进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必须向供货方索要税票(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如果不能全部列明所购进药品上述详细内容,应附《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并加盖供货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注明税票号码。
供货方所销售药品还应附销售出库单,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
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出库数量、销售日期、出库日期和销售金额等内容,税票(包括清单,下同)与销售出库单的相关内容应对应,金额应相符。
5、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到货后,由质量管理部指定的专门验收人员依据税票所列内容,对照供货方销售出库单进行验收,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无误后由入库员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
随货同行单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及时返回销售方。
对税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票、货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
6、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向购买方开具销售票据。
销售开票员或送货员应核实购买付款的单位、金额与销售票据载明的单位、金额相一致,如发现异常应向业务经营部、质量管理部报告,并暂停向对方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由质量管理部核实后立即向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7、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出库时,物流部应严格执行出库复核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认真核对实物与销售出库单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出库。
8、送货员应确保药品送达购买方《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仓库地址、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地址,或者医疗机构的药库。
9、药品送达后,送货员应要求购买方当场查验货物,通过第三方物流配送的,销售人员应核实药品到货情况,无误后由购买方入库员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
随货同行单原件交由购买方留存,复印件加盖购买方公章后及时返回公司质量管理部存档。
10、质量管理部应查验返回的随货同行单复印件记载内容有无异常,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业务经营部暂停向对方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并立即向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11、本公司与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之间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购销业务,不得使用现金进行交易。
二、门店管理
1.特殊药品的验收,应由两人进行并共同在记录上签字,严防收据。
2.特殊药品必须储存在设有必要安全设施的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严禁与其它药品混放。
3.特殊药品的进货与销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规定。
4.建立特殊药品收支帐目、按月盘点,保证帐物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