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利是宪法关系的实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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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利是宪法关系的实质内容
陈于佳
宪法关系,也称宪政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宪法上的表现。宪法关系是宪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下面我要阐释为什么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利是宪法关系的实质内容。
先从宪法关系的主体开始谈起吧,宪法关系主体是依据宪法规范直接参与宪政活动的政治实践主体,是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和直接行使着。
公民是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因素,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主体资格,既由人民的主权者地位所决定,又从个体方面体现并不断实现着人民的主权,是人民主权在宪法关系中的现实表现形式。公民之所以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是由其内在特征决定的。公民具备了平等性,自由性和主动性的特征,所以才能摆脱政治关系的奴役和压迫,从政治关系的客体一跃成为宪政社会中宪法关系的主体,并且通过宪法权利的行使充分的参加到国家政治决策中去,使自己的利益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满足,从而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最为积极的因子。
公民对于宪法关系发展的作用是巨大和深远的,这表现在:一方面,通过权利的行使满足自身的利益要求,发挥自己的主体性和个性,在社会条件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在完成政治解放的基础上向人类解放的目标前进;另一方面,通过自己的宪法权利,制约国家权利行使的方式,目的和效果,使之在法律的轨道上合理运行,并由此保证宪法关系的健康运作。由于公民权利与宪法关系在价值目标上的一致性,公民的权利行为总是推动宪法关系内部结构和外在形式变革最为活跃,最为积极的因素。因此公民的积极作用始终是宪法关系向新阶段发展的活力源泉和基本动力。
国家也是宪法关系的主体,国家在宪法关系中的特征是:第一,法定性;第二,宪法赋予国家对社会及其成员以强制力;第三,由于国家机关既是国家的代表,又是国家权利的载体和体现,因此国家机关是国家在宪法关系中的主要存在形式。通过国家权力的行使与公民权利行为进行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从而维护宪法关系的正常运行。
在宪法关系的内容包括:一,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在宪政社会中,权利与权力,尤其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秩序,体现着社会政治关系应当遵循的运动规律。宪法关系的中心任务就是处理好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其

实质也就是权利—权力关系。权利—权力关系对宪法关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权利—权力关系决定了宪法关系的性质;(二)权利--权力关系决定了宪法关系的基本结构形式;(三)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各个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四)权利—权力的冲突和妥协是宪法关系运作中的一对基本矛盾;(五)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关系推动宪法关系的发展。
二,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利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
(一)权利权力是人民的主权者地位决定的;(二)权利制约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是在完善的宪法关系中,公民权利主要从国家权力的来源,行使方式和后果等方面对其进行制约和监督。
三,国家权利的互相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补充;
四,权力限制权利是宪法关系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宪法关系内容中的主题都是围绕着公民和国家,内容都是围绕着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更由于宪法关系的主体地位,运作规律上的特殊性,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又以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实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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