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 最大诚信原则
5-保险基本原则案例分析
服,提起诉讼,理由是原告未就保险合同第十三条向投保人如
实说明。保险人认为方某既然在投保单上签了字,说明已经知
道该规定,保险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且原告在申请保单复效
之前,被保险人已经被某医院确诊患有白血病,方某在申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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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时,并没有向保险人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患病的情况,属于故 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 险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方某自1997年11月14日以 来缴纳的全部保险费。
➢ 法院该如何判案?
202某符合投保条件,2002年间参加单位组织 “新马泰七日游”及全家假日登山照片11张;原告的法定代理 人(原告父亲)裴某系当地另一家保险公司职员,与被告之经 理及该业务经办人原系同一单位同事且私人关系良好,其应知 道其妻患有癌症;裴某1997年12月31日调入新的保险公司是为 了照顾被保险人病情,而被告的经理时任新公司的人事科长, 其不可能不知道被保险人患有癌症;裴某的多名同事证明被告 单位的主要工作人员都知道诸某患有癌症;2005年3月6日,原 告向被告补交的被保险人2004年7月保险费100元的收据,证明 在被保险人病故后被告初步同意赔付并向上级部门上报理赔事 宜。
现行《保险法》并没有明确投保人在申请复效时应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在有关法律法规尚无新的规定前,为避免纠纷,建 议将投保人申请复效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条款中 予以明示,保险人应对投保人当时的健康状况等情况进行书面 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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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5.4
➢ 1999年8月,某省A市某公司员工方方报名参加了由该市甲旅行 社组织的香港游活动。在办理出境旅游手续时,她因身份证遗 失,在征得旅行社同意后用其姐姐方圆(孪生姐妹)的身份证 和自己的照片办理所有的旅游手续,还买了一份出境旅游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由某保险公司在当地的支公司承保,保 险费30元,保险金额30万元,保险期限自旅游团出发时至旅游 结束时止,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9月10日,被保险人“方圆” 在香港游玩时不慎从过街天桥上摔落地面,当场死亡,当地公 安部门调查后确认纯属意外。“方圆”的丈夫赴港探视并料理 完丧事后,凭《保险证》(姓名是方圆,照片是方方)等资料 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上诉法院。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1. 案例情况。
有个做外贸的小李,他要把一批价值不菲的电子产品从中国运往美国。
在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的时候呢,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货物的情况,包括货物的性质、包装、运输方式等。
小李心里想,要是把货物包装有点小瑕疵的情况说出来,可能保费就会高,或者保险公司干脆就不保了。
于是,他就隐瞒了这个事实,说货物包装非常完美。
2. 处理结果。
结果呢,在运输途中,由于包装的小瑕疵,货物受到了颠簸,很多电子产品都出现了损坏。
当小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了他隐瞒包装情况的事实。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
小李没有做到这一点,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小李这下可傻了眼,本来想省点保费,结果却损失惨重。
二、可保利益原则案例。
1. 案例情况。
小王是个中间商,他从中国的供应商那里订购了一批丝绸,准备转手卖给法国的客户。
他在丝绸还在中国仓库的时候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
但是呢,在货物还没装船运往法国之前,小王的法国客户突然破产了,小王也就没有了这批丝绸的销售渠道。
这时候,他就想把这批丝绸转卖给另一个德国客户。
可是在转运过程中,丝绸被火灾烧毁了一部分。
2. 处理结果。
当小王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保险公司拒绝了。
为什么呢?因为根据可保利益原则,在货物转运的时候,小王已经失去了对原来卖给法国客户那批丝绸的可保利益。
他改变了货物的销售对象,就相当于货物的经济利益关系发生了变化。
只有在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小王只能自己承担这部分损失了。
三、近因原则案例。
1. 案例情况。
老张有一批新鲜水果要从东南亚运往欧洲。
在运输途中,轮船先是遇到了一场小风暴,虽然风暴没有直接对水果造成太大破坏,但是导致轮船的制冷设备出现了故障。
由于制冷设备故障,水果在高温下开始腐烂变质。
2. 处理结果。
老张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分析。
论述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内容并举例
保险人的不作为适用弃权与禁止反言
案情介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某保险公司于1999年6月3日承保了某甲的机动车辆保险,在某甲尚未交付保费的前提下,业务员将保单正木和保费收据一并交给了被保险人某甲,此后多次催促某甲支付保费,某甲均以资金不足为由拖延。同年10月10日,某甲的车辆肇事,发生损毁。事后,在10月11日某甲立即向保险公司以现金方式补交了全年保费,此时,保险公司还不知道己经发生了事故,为了核销挂账的该笔应收保费,保险公司接受了此保费。随后某甲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调查真象后,以某甲在发生事故前未及时交付保费为由予以拒赔,某甲不服,以保险公司已接受了其保费而未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论述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内容并举例
概念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保险产品创新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
其实,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为了防范经营机动车辆保险的风险,又兼顾业务实际需要,只要在机动车辆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栏中约定"本保险合同自收到保费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就能有效地控制如本案发生的不该发生的风险。
本例思考
本案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被保险人履行义务的问题;第二则是保险人履行义务的问题;第三是最大诚信原则里面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如末按照保险合同载明的时间和金额履行交费义务,则保险合同效力终止,那么保险公司可不予赔偿。然而,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尚未收到保费的情况下,就将保单正本连同保费发票一并交给了被保险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宽容的条件下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却采取一拖二磨的做法,迟迟不履行缴纳保费的义务。此时保险人可以采取终止合同的措施,本案保险人却牵就地放弃这一权利。后来在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反而不加核实检查就接受了补交的保费,事实上,保险公司又再一次放弃了应有的权利。以至于最后事态发展到法律都不能原谅的被动局面。根据最大诚信原则申"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对此案进行赔偿。当然,投保人这种不道德行为应该受到谴责。如果此案投保人是法人,则保险人可以不赔付。因为,有利于被保险人原则通常适用于自然投保人。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原则的案例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原则的案例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契约的基本原则,对保险契约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篇12000年5月,某公司42岁的业务主管王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王某经同事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险。
王某在填写投保单时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也没有对最近是否住过院及做过手术进行如实说明。
2001年7月,王某病情加重,经医治无效死亡。
王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王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王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篇2某煤矿作为投保人为其所有的工人集体投保,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交纳了相应的保费,但作为被保险人的工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字。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该煤矿发生矿难,导致两名矿工死亡,矿工家属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付。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篇31997年11月,刘某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说服下投保,11月18日保险公司签发了"老来福终生寿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1998年9月,刘某因病住院,医疗费十扣158.30元。
1998年10月,刘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医疗费,保险公司以刘某带病投保为由拒绝给付。
刘某遂以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保险业务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及履行合同时,应本着真实、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误导或其他不当行为。
以下是一起关于最大诚信原则的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推出了一款新的重疾险产品,声称保障范围广泛,赔付金额高,深受投保人的关注。
小王看到该产品的广告后,觉得非常适合自己,决定购买该险种。
小王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填写了申请表,详细描述了自己的健康状况、家族病史和工作情况。
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告诉小王,只要按时交纳保费,他将得到全面的保障。
小王相信了销售人员的话,购买了该险种,并按时交纳了保费。
然而,当小王被确诊为癌症晚期并需要保险公司赔付时,保险公司却以小王在购买保险时隐瞒了自己的抽烟史为由,拒绝了赔付。
小王非常气愤,因为在购买保险时他并没有被要求填写抽烟情况。
小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主张保险公司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保险公司确实在小王购买保险时未向其明确告知抽烟情况需要填写,并且该险种的保险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该情况的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违反诚信原则。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需按合同约定赔付小王的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这个案例中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因为他们在销售中未向客户明确告知需要填写抽烟情况,并且在合同中也没有明确排除抽烟情况的保障范围。
这个案例反映了保险公司在推销产品时应该遵循诚信原则,应当真实、公正地告知客户相关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误导客户。
客户在购买保险时也应当自觉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不隐瞒重要事实,以免影响自己的权益。
除了保险公司对客户的诚信原则,客户也要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要求保持警惕。
在购买保险时,客户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并且主动了解和提问相关问题,确保自己对保险产品有充分的了解。
只有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保险业务的诚信原则才能得到充分的实施,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案例及分析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案例及分析一.最大诚信原则案例�末完全履行告知义务拒赔案案情介绍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 (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末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 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息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期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分析与结论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
何况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而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 则看不出他存在任何过错。
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根据条款承担责任。
另一种见解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
仔细推敲这保险案例评析与思考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
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 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
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货物运输成为连接各国经济的重要纽带。
在这个过程中,货物运输保险作为保障货物安全、维护贸易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案例将围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三个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分析一个具体的案例。
二、案例描述某年,我国某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公司”)与国外一家进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出口公司向进口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为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出口公司为其货物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从我国港口出发,经海路运往进口公司所在地。
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暴风雨,船舶发生严重倾斜,导致部分货物受损。
事故发生后,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三、案例分析1.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即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
在本案例中,出口公司作为货物的所有权人,对货物具有明显的经济利益,因此其有权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在货物受损后,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符合保险利益原则。
2.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在本案例中,货物受损的直接原因是暴风雨,而暴风雨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暴风雨是导致货物受损的近因。
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弥补其损失。
在本案例中,由于暴风雨导致货物受损,出口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出口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实现损失补偿原则。
四、案例启示本案例反映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三个基本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
以下是一些启示:1. 投保人应充分了解保险条款:投保人在投保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限额等,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的基本原则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履行与保险人的责任【案情介绍】某人投保重大疾病终身险。
保险代理人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幸病逝,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
受益人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焦点在于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按照这一规定,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但是,在此案中,难以确认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
因为,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对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病史内容,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故不能认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启示】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要求投保人应把自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尽量告知保险人,即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否则,如果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就可以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予承担赔付责任。
因此,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严格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就将面临保险合同无效和发生事故得不到赔偿的风险这样看来,投保人承担了较大的责任。
但这并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责任。
因为,一般投保人并不知道需要向保险人申报哪些事实。
保险公司应该在操作规程上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作适当的规定,如规定业务员必须完成必要的询问事项,如果出现业务员过失使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令公司蒙受损失,则应该由有关业务员负责。
案例二:如何处理“风险程度增加”(最大诚信原则)【案情介绍】1997年6月,某厂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达600万元。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篇一:最大诚信原则案例案例:末完全履行告知义务拒赔案案情介绍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末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息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期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分析与结论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
何况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而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他存在任何过错。
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根据条款承担责任。
另一种见解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
保险法基本原则典型案例
保险法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案例1998年6月,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某来到邻居徐二家推销保险,基于对保险公司和王的信赖,徐二欣然同意为目不识丁的母亲投保了两全保险.徐母经体检合格后,投保人交纳了保险费8000元,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其后各期保险费投保人均按期交纳。
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保险公司应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30万。
2002年12月,被保险人因车祸死亡,当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对合同进行了挑剔般的审查后发现,被保险人签字一栏中的签名并非被保险人亲自所为,依《保险法》第56条第1款之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保险公司因此拒绝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受益人诉至法院,法院应如何处理?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原告败诉,再审法院改判.此案的准确处理涉及到对法律条文如何理解的问题,《保险法》第56条的立法本意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防止投保人或受益人为骗取保险金而加害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目不识丁,要求其必须书面同意是强其所难,体检本身就证明其同意参加保险。
一审、二审法院之所以判决投保人败诉,主要是法官望文生义地理解法律条文,未能领会立法意旨之所在。
二、近因原则案例例1英国曾经有一仓库因德国飞机的轰炸而起火受损,于是该仓库投保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人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造成该仓库起火的近因是战争行为,不属于一般的火灾保险范围,因此判决保险人不予承担责任。
例2上海一大楼起火,本身损失不大,但是由于火灾烧及电线造成短路,致使楼下机器停转,并引起一系列事故,最终使机器和大楼收到严重损失。
法院判决,顶楼失火是造成上述事故的近因,保险人应当在火灾保险单的范围内赔偿损失.例3某船装载一批橘子,途中该船因碰撞而入港修理,所载运橘子卸船后又再装载上船。
达到目的地后,发现部分橘子压坏,部分橘子霉烂,损失严重。
法院判决此项损失的近因不是碰撞或任何海难,而是野蛮装卸和延迟到达所造成的损失,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三、保险利益原则案例例12003年1月1日,王木将其所有的丰田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金额30万元。
保险理赔实务-最大诚信原则与理赔应用
l 保险公司拒赔后,被保险人不服,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l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已予成立,双方均没有违 反《合同法》规定,应确认为有效。
l 原告没有将“本厂在消防部门检查时发现有火险隐患,勒令其整改 并要求待消防部门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现虽有整改但未经消 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如实告知被告,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且 这次事故是在原告没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私下复业情况下发生的, 故被告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
l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的说明义务是
,不允许
保险人以合同条款的方式予以限制和免除。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均有
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并
针对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同条款的提问做出直接真实的回答,就投保
人有关保险合同的疑问进行正确的解释。
l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放弃自己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
l 该厂为了一己私利,置消防部门的“停业整改通知书”不顾,再次违 规私自恢复生产。后该厂发生火灾,造成重大损失。该厂便向保险公 司索赔。
l 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认为:
2
ü (1)该企业在停业整顿期间,未经验收合格就违规生产,是造成火 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ü (2)依据《保险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保险双方订立保险
丙保险有权宣布保险合同无效。
分析:本案被保险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中如实告知义务及保证义 务,保险无需赔偿。如果说得严重一些,被保险人明知发生保险事 故后,再向保险公司投保,其实已涉嫌保险欺诈(未遂)。该案例 也警示保险公司,当事故发生时间与保单生效时间很接近时,需重 点调查是否存在事故发生时间造假的可能性。
对在保险期限内的特定事项作为或不作 。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范本)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篇一:最大诚信原则案例案例:末完全履行告知义务拒赔案案情介绍 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末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息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期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分析与结论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
何况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而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他存在任何过错。
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根据条款承担责任。
另一种见解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
仔细推敲这保险案例评析与思考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
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
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 1996年5月,王女士为其弟弟王显东在保险 1996年
公司投保了5万元人身保险,缴纳了3000多 公司投保了5万元人身保险,缴纳了3000多 元保险费,指定受益人为王女士。投保时 王女士在投保书中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告知 栏中均填写“ 栏中均填写“无”。投保后,王女士每年 按时交纳保险费。1999年12月,王显东患 按时交纳保险费。1999年12月,王显东患 癌症身亡,王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 申请。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在1995年12月, 申请。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在12月, 王显东就被确诊为胃癌,后经手术治疗, 病情得到控制。因此,保险公司以投保人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案例二:
• 1999年10月,李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1999年10月,李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李某投保重大疾病险。其中包括心肌梗塞。在该 疾病项下约定,必须同时具备3 疾病项下约定,必须同时具备3项医学指标。合同 签订后,李某依约交纳了保险费。2000年 签订后,李某依约交纳了保险费。2000年3月, 李某患病,经昭阳医院、阜外医院诊断为心肌梗 塞后,在阜外医院住院治疗,2000年9月出院。 塞后,在阜外医院住院治疗,2000年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李某所患疾病,不符合 合同约定的指标。因该指标为医学指标,故法院 委托高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李某所患疾病是否符合3 委托高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李某所患疾病是否符合3 项指标作出法医鉴定。李某在庭审中对鉴定结论 不持异议,但提出合同中所列指标,为常人所不 能知道的指标,应理解为被告的免责条款。该条 款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为对李某做出解释和 说明。以法律规定,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不能 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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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提起诉讼。但农场不予理会。一个月 后,先后有2辆这种8吨卡车肇事,车辆 损失12万元。农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 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 为,肇事的2辆车均是保险公司曾书面建 议农场停产大修的车辆,农场不听建议 造成了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方对此不 负赔偿责任。农场认为大修与否是农场 自己决定,保险公司不应干涉其经营自 主权。现在车辆全损,按照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3 辰建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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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
如何理解和适用保险合 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辰建பைடு நூலகம்技 1
某农场与某保险公司签定了一份汽车保 险合同,期限为一年。农场共有60辆汽 车,一次投全保,保险费为92600元。 合同规定:保险方有权对农场的汽车进 行安全检查。并且规定了安全检查的时 间和程序。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公司 多次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对农场的车辆进 行安全检查,农场拒绝检查。保险公司 仅从外观发现农场的车辆保养状况普遍 不好,不安全因素较多。就书面建议农 场对8辆超过大修期带病行驶的8吨卡车 辰建科技 进行停产大修,
各家看法
观点一: 观点一:
农场已经对车辆保险,车辆在保险 责任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承 担赔偿责任。至于车辆是否进行大修是农 场自己的事情,保险公司不应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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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二: 观点二: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被保险人有维 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对于车辆来说, 应及时进行修理。农场不仅不让保险公司 进行检查,而且对保险公司的建议拒不接 纳,最终导致车辆损毁。这是一种严重违 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保险公司可以拒 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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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研究
农场为做好对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 没能使其处于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违背了 其保证义务。农场错误的以为只要车辆投 了全保就万事大吉,保险公司无权干涉其 对车辆的修理使用。它忽略了保险合同是 一种最大诚信合同,它不仅要求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保险是一种金融服务,旨在通过合同方式分摊和转移风险。
在这个领域,诚信原则被视为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即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应保持诚实和透明的关系。
以下是一个关于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案例。
公司在一次火灾事故中遭受了巨大损失。
该公司于之前购买了财产保险,并且报告了其全部的财产价值。
在保险合同中,公司同意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据。
然而,保险公司怀疑该公司在火灾发生前故意提高了财产价值,并试图通过火灾来获得远远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
为了调查此事,保险公司雇佣了一家独立的调查公司。
调查人员对公司的财产做了详细的实地调查,并要求公司提供火灾发生前的财产状况证明。
经过调查发现,公司在火灾发生前确实提高了财产价值,并通过提交虚假文件和证据来欺骗保险公司。
调查人员将此事向保险公司报告,并提供了详细的证据。
保险公司决定拒绝对该公司进行任何赔偿,并将此事上报给了保险监管机构。
该公司虽然对保险公司的决定感到失望,但没有提出上诉。
相反,他们承认自己的错误,并接受了调查结果。
公司的高级管理层表示,他们后悔自己的行为,并愿意承担自己的责任。
保险监管机构对此事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并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罚款和警告。
此外,他们还要求保险公司对其内部审查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该案例突出了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公司提高财产价值,并提交虚假文件和证据,试图欺骗保险公司获取不合理的赔偿。
然而,保险公司及时发现了该公司的行为,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保护了自己的利益。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和调查机构表现出了高度的诚信和透明度。
他们对该公司的调查是公正和客观的,没有受到任何利益驱动的影响。
保险监管机构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确保了整个调查过程的公正性。
通过这个案例,人们可以看到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实际应用。
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诚实和透明的关系对于确保公平和公正的赔偿非常重要。
同时,保险监管机构也需要积极监管并惩罚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以保护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权益。
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案例咱先来说个车险的事儿。
老张有一辆开了好些年的旧车,那车啊,小毛病不断。
有一天,老张想着给车买个保险,就去了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呢,按照流程问老张一些关于车的情况,像车有没有出过啥大事故啊,有没有进行过非法改装之类的。
老张心里就打起了小算盘,他那车之前其实被水泡过一次,发动机有点小问题,但他想啊,如果说出来,保费肯定得涨不少,于是他就跟业务员说:“我的车啊,好着呢,啥问题都没有,就正常开的。
”业务员就根据老张的回答,给他办了车险合同。
没过多久,老张开车出去的时候,车突然就抛锚了。
拖到修理厂一检查,发现是之前水泡留下来的后遗症,发动机坏得挺严重。
老张这时候就想起保险了,赶紧给保险公司打电话索赔。
保险公司派人来一调查,发现这发动机的问题是在投保之前就存在的,而且老张在投保的时候隐瞒了车辆被水泡过这个重要事实。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老张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他的车的真实状况,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老张这下可傻了眼,本想省点保费,结果现在自己得掏一大笔钱修发动机。
再讲一个人身险的例子。
李姐想给自己买一份重疾险。
她呢,其实身体有点小毛病,经常感觉胸口闷,偶尔还会疼一下。
她去保险公司的时候,保险公司的健康问卷上明确问了有没有心血管方面的疾病或者不舒服的症状。
李姐心想,这要是说了,说不定就买不了保险了,或者保费会特别高。
于是她大笔一挥,在问卷上都填了“否”。
顺利地买到了重疾险。
过了几年,李姐突然得了心脏病,病得还挺严重。
她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的时候,发现李姐在投保前就有胸口闷疼的症状,但是她没有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就根据最大诚信原则,拒绝了李姐的理赔要求。
李姐觉得特别委屈,觉得保险公司不近人情。
可是啊,保险合同就是建立在双方最大诚信的基础上的。
如果大家都像李姐和老张这样隐瞒事实,那保险公司就没法正常运营了,对那些如实告知的投保人也不公平啊。
从这两个例子就能看出来,在保险合同里,最大诚信原则可不是闹着玩儿的。
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案例老张这人啊,平时大大咧咧的。
有一天,他听朋友说买保险挺不错的,就打算给自己买一份重疾险。
保险代理人来问他健康状况的时候,老张心里想:“我这身体,就偶尔有点小毛病,不碍事的。
”他呢,就没把自己几年前因为高血压住过院的事儿告诉代理人。
在填写健康问卷的时候,也是随便一填,就把这事儿给瞒过去了。
过了一段时间,老张不幸被查出得了一种挺严重的病,这病正好在他买的重疾险的保障范围内。
他就寻思着找保险公司理赔呢。
保险公司接到理赔申请后,就开始调查老张的过往病史。
这一查可不得了,发现他之前有高血压住院的记录,而这个情况他在投保的时候并没有如实告知。
按照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有义务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等重要信息。
老张这下可傻了眼,他还跟保险公司的人说:“我以为那点事儿不算啥呢,我现在都病成这样了,你们咋还不赔呢?”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就跟他解释说:“您这隐瞒病史,就像是玩游戏的时候作弊啊。
我们定保险费率、决定是否承保都是根据您提供的真实信息来的。
您现在这样,对其他如实告知的投保人也不公平呀。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拒绝了老张的理赔申请。
老张这才后悔不已,要是当初自己老老实实把情况说清楚,哪怕多交点保费或者被拒保,也不至于现在病了还得不到赔偿啊。
小李是个年轻的小伙子,他打算给自己买一份意外险。
这小李啊,平时喜欢玩点极限运动,像什么蹦极、山地自行车速降之类的。
保险代理人给他介绍意外险的时候,特别强调了保险合同里关于最大诚信原则的事儿,就是问他有没有从事一些高风险的活动。
小李心里就开始打起了小算盘,他想:“我要是说了我玩这些极限运动,保费肯定要涨不少呢,说不定还不给我保。
我就偶尔玩一下,应该不会那么倒霉出事儿的。
”于是,他就跟代理人说自己就是个普通上班族,没啥特别的活动。
后来呢,小李在一次山地自行车速降的过程中,不小心摔得挺严重的。
他赶紧就想到了自己买的那份意外险,觉得自己这下有救了,可以让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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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9月1日新学期开始,13岁的B上初 中了,学校让新生每人交纳了保险费25元, 其中学生平安保险10元,砧加疾病险15元。9 月8日凌晨,B腹部剧烈疼痛,后经医院确诊 为"左肾输尿管狭窄,左肾重度积水",属于 先天性疾病。B在1996年12月至次年的9月, 共动了三次手术。 1997年B父两次向投保的A公司提出报销 医药费的请求。但A公司认为B是带病投保, 对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有明文规定不免责 赔偿。B的父亲对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法不服, 诉至法院。
分析
• 《保险法》第十A条规定,保险合同中 规定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 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被保险人 明确说明,末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 力。 • 而事实是保险公司在委托学生B所在 申学办理 "学生平安附加疾病保险"业 务时,没有按保险法的规定出据委托 书,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学校只 有投保学生的名册,没有任何投保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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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负责人则认为,学生家长没 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病情。 但是在学生平安保险的实际操作中, 业务员是直接莉学生B所在学校讲的, 有的老师可能宣传不到位,多数情况 是投保人在不知保单条款的情况下, 保险公司就收了保费,签了保单。显 然,A保险公司的说法站不住脚,B应 该得到赔偿。
结束
谢谢倾听!
请问:
• 1)A保险公司应该向B赔偿吗? • 2)如若不赔是否应退还保费? (虽然没有多少,只是25元。)
• 3)B是否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
答案
1)应该。 2)不退还。 3)没有违反。
审判结果பைடு நூலகம்
• 法院经过认真调查分析,最后判决: 被告A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 内,给付原告B保险金9790.5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