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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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
主要内容之三
弃权
----弃权与禁止反言
指保险双方放弃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可以享受的权利。 两个条件: (Ⅰ)保险人必须知道权利的存在; “保险人若不知道投保人违背义务,可享有抗辩权 或解约权” (Ⅱ)保险人必须有明示和默示弃权的意思。
禁止反言(禁止抗辩)
在已经使用弃权的情况下,不得要求再使用这 项权利。 主要用来约束保险人。
如:人身险,告知现在健康状况,过去曾得疾病,
承诺保证:
合同双方对将来某一事项的 作为或不作为的 保证。 如:人身险时,不在家中放置危险物品 家庭财产险:出门把房门锁好,窗户关好; 机动车盗窃险:车门锁好,车窗关好上锁; 盗窃险:保证锁门或安装安全系数更高的防盗锁
2013-8-2
保证与告知区别
保证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内容,除了默示保证外,均列 入合同。 告知是合同订立前,双发作的陈述,是一种先于合同的义 务;告知一旦钉入合同,便转化为保证。 保证目的是控制风险; 告知目的正确估计风险发生的可能和损失程度。 保证在法律上认为只要违反,都有导致合同被解除的 法 律后果; 告知需要保险人证明其确实重要,才能成为合同被解除 的 依据。
2013-8-2
保证种类
(1)按保证存在形式
明示保证: 白纸黑字证据 保险合同中记载的明确事项,对于投 保人来说是明确作出的承诺。 默示保证: 公认准则
如:海上保险: 船舶具有航行能力; 预定或习惯的航线;合法货物运输
2013-8-2
保证种类 (2)按保证事项是否存在
确认保证:
合同双方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作出的承诺。 指现在或过去存在事实,不担保以后的发展情况。
无限告知
法律和保险人对告知的 内容没有 明确规定,投保费必须主动将保险标的的 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
询问告知
投保方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
告知。 一般:将询问的问题写在投保单上 ,要求投保人填写保险单的形式。
2013-8-2
案例
1999年8月,某省A市某公司员工方方报名参加了由 该市甲旅行社组织的香港游活动。在办理出境旅游 手续时,她因身份证遗失,在征得旅行社同意后用 其姐姐方圆(孪生姐妹)的身份证和自己的照片办 理所有的旅游手续,还买了一份出境旅游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该保险由某保险公司在当地的支公司承 保,保险费30元,保险金额30万元,保险期限自旅 游团出发时至旅游结束时止,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 9月10日,被保险人“方圆”在香港游玩时不慎从过 街天桥上摔落地面,当场死亡,当地公安部门调查 后确认纯属意外。“方圆”的丈夫赴港探视并料理 完丧事后,凭《保险证》(姓名是方圆,照片是方 方)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上诉 法院。法院该如何判案?
• 投保人:
------告知
1、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投保、确定费率多 少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 2、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用途。 3、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 4、合同订立后,危险程度增加,应通知保 险人。 5、重复保险,应将重复保险的相关情况告 知。 6、转让时应告知,同意承保后再变更保险 合同。
2013-8-2
2013-8-2
主要内容之二
保证概念
------保证
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双 方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 的承诺。
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或合同约定条件满足后 ,
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投保人:(1)按时交纳保险费,维护保险标的安
全,定期保养维护。 (2)标的发生损失后及时进行抢救,标的 出现后维护现场,或配合保险人员或有关 部门调查。
最大诚信原则
梦之翼
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来源
海上保险 意大利:欧洲东方的海上交通贸易枢纽
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投保人:保险标的的信息广泛负责,清楚风险程度 保险人:远离保险标的信息,难以实地查勘,根据 投保人告知信息决定能否承保、承保方式、承保费 率 保险人:条款专业性、复杂性,难以理解、掌握, 投保人根据保险人提供的条款说明是否投保、及其 险种。
2013-8-2
案情简介
• 原告:林某被告:某保险公司 • 2001年1月26日,林某为丈夫张某投保办理步步高增 额寿险12份,受益人为张某。张某虽知妻子为自己 保险,但并未在被保险人处签名,而是由林某代签, 保险代理人何某也未对此提出疑义。2002年2月1日, 张某外出后下落不明。随后,林某将丈夫失踪一事 告知保险公司并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以保险人失踪 没有理赔为由拒绝,并让林某继续交纳保费。此后, 林某按期交纳保费。直至2006年4月,林某向法院申 请宣告丈夫张某死亡,2007年4月,人民法院依法宣 告张某死亡。随后,林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 险公司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需要由 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而不能代签名为由拒绝给付保 险金。林某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2013-8-2
来自百度文库 分析
• 本案案情较为简单,但反映了保险法上的 一个重要理论——保证。 本案中,经交 警部门鉴定,被保险人司机驾驶的东风牌 大货车制动和灯光不合格,应被视为违反 承诺保证。根据保证的性质,自被保险人 违反保证之日起,保险合同应被认定为无 效,此后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30条也明 确规定,当被保险人违反该项义务时,保 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 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 已付保险赔款。
2013-8-2
分析
• 本案中,作为保险人的某保险公司明知代签 名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但在签订保险合 同时,却并未向作为投保人的某私营企业如 实告知该代签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按照 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本案应推定某保险公 司已放弃相应的抗辩权,无权在事后反悔, 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保险合同有效,保 险公司应赔付保险金。 •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或保险代 理人具有保险知识优于投保人的优势,保险 公司未履行告知投保人需被保险人本人签名 的义务,因此,法院对林某代张某签名的事 实予以认可,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林某保险金 72000元。
保证必需严格遵守; 告知只要实质上正确即可。
2013-8-2
案例
某汽车运输公司于2000年1月12日与某保险 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运 输公司投保东风牌自卸汽车12部,险种为车 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00 年1月12日至2001年1月12日。合同签订后, 运输公司依约支付保险费。2000年5月4日, 运输公司一台投保车辆在行使过程中,与他 人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损失。事故发生后, 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 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以事故车辆制动和灯光不合格为由提出 拒赔。运输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2013-8-2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 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 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 信守合同缔约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 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是主要求对方赔 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而细细划分来说它的主要内容有
2013-8-2
主要内容之一
• 保险人:
1、合同订立时主动说明条款内容,明确说 明责任 免除条款。 2、说明费率档次选择,保险费用交付。
保险法24条规定:对不属于赔偿义务的索 赔要求,在理赔阶段,向被保险人或受 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通 知书来履行告知义务,说明原因,时间 在核定之日起的3日内。
2013-8-2
告知形式
2013-8-2
保险合同的附和性
避免保险合同条款中的 含糊或容易误解的 语 言,应履行保险条款告知和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的射悻性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损 失赔偿或给付赔偿金,承担风险不确定性,一 旦发生,赔偿额远远超过保费,甚至数十倍。 对单个保险合同而言,责任大于保费,若不 诚信,必然超过保险人预计的保险事故,增加 保险赔款,保险人无法持续经营。
2013-8-2
分析
•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 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 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 后退还保险费.案例中说“在征得旅行社 同意后用其姐姐方圆(孪生姐妹)的身份 证和自己的照片办理所有的旅游手续,还 买了一份出境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旅行社知道此情况,但无法证明保险公司 了解此情况。因此可以做出拒赔处理。
2013-8-2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对保险人而言,违反如实说明义务的主 要表现:
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则责任免除 条款不发生效力。如果保险人已经弃 权,那么其后果是保险人将丧失基于 被保险人的某特定违约行为而产生的 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但如果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有其他违约行为, 保险人仍可依法律或约定享有抗辩权 或合同解除权。
2013-8-2
2013-8-2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的主要表现:
对于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漏报:疏忽某些事项、认为某些重 要事实不重要而遗漏申报。 隐瞒:有意不申报重要事实 误告:因过失而申报不实 欺诈:有意捏造,弄虚作假,故意 不申报重要事实,有欺诈意图 处理: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从违约 开始废止保险合同,也可以对某一个索 赔案拒绝赔付。
主要内容之三
弃权
----弃权与禁止反言
指保险双方放弃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可以享受的权利。 两个条件: (Ⅰ)保险人必须知道权利的存在; “保险人若不知道投保人违背义务,可享有抗辩权 或解约权” (Ⅱ)保险人必须有明示和默示弃权的意思。
禁止反言(禁止抗辩)
在已经使用弃权的情况下,不得要求再使用这 项权利。 主要用来约束保险人。
如:人身险,告知现在健康状况,过去曾得疾病,
承诺保证:
合同双方对将来某一事项的 作为或不作为的 保证。 如:人身险时,不在家中放置危险物品 家庭财产险:出门把房门锁好,窗户关好; 机动车盗窃险:车门锁好,车窗关好上锁; 盗窃险:保证锁门或安装安全系数更高的防盗锁
2013-8-2
保证与告知区别
保证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内容,除了默示保证外,均列 入合同。 告知是合同订立前,双发作的陈述,是一种先于合同的义 务;告知一旦钉入合同,便转化为保证。 保证目的是控制风险; 告知目的正确估计风险发生的可能和损失程度。 保证在法律上认为只要违反,都有导致合同被解除的 法 律后果; 告知需要保险人证明其确实重要,才能成为合同被解除 的 依据。
2013-8-2
保证种类
(1)按保证存在形式
明示保证: 白纸黑字证据 保险合同中记载的明确事项,对于投 保人来说是明确作出的承诺。 默示保证: 公认准则
如:海上保险: 船舶具有航行能力; 预定或习惯的航线;合法货物运输
2013-8-2
保证种类 (2)按保证事项是否存在
确认保证:
合同双方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作出的承诺。 指现在或过去存在事实,不担保以后的发展情况。
无限告知
法律和保险人对告知的 内容没有 明确规定,投保费必须主动将保险标的的 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
询问告知
投保方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
告知。 一般:将询问的问题写在投保单上 ,要求投保人填写保险单的形式。
2013-8-2
案例
1999年8月,某省A市某公司员工方方报名参加了由 该市甲旅行社组织的香港游活动。在办理出境旅游 手续时,她因身份证遗失,在征得旅行社同意后用 其姐姐方圆(孪生姐妹)的身份证和自己的照片办 理所有的旅游手续,还买了一份出境旅游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该保险由某保险公司在当地的支公司承 保,保险费30元,保险金额30万元,保险期限自旅 游团出发时至旅游结束时止,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 9月10日,被保险人“方圆”在香港游玩时不慎从过 街天桥上摔落地面,当场死亡,当地公安部门调查 后确认纯属意外。“方圆”的丈夫赴港探视并料理 完丧事后,凭《保险证》(姓名是方圆,照片是方 方)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上诉 法院。法院该如何判案?
• 投保人:
------告知
1、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投保、确定费率多 少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 2、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用途。 3、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 4、合同订立后,危险程度增加,应通知保 险人。 5、重复保险,应将重复保险的相关情况告 知。 6、转让时应告知,同意承保后再变更保险 合同。
2013-8-2
2013-8-2
主要内容之二
保证概念
------保证
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双 方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 的承诺。
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或合同约定条件满足后 ,
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投保人:(1)按时交纳保险费,维护保险标的安
全,定期保养维护。 (2)标的发生损失后及时进行抢救,标的 出现后维护现场,或配合保险人员或有关 部门调查。
最大诚信原则
梦之翼
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来源
海上保险 意大利:欧洲东方的海上交通贸易枢纽
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投保人:保险标的的信息广泛负责,清楚风险程度 保险人:远离保险标的信息,难以实地查勘,根据 投保人告知信息决定能否承保、承保方式、承保费 率 保险人:条款专业性、复杂性,难以理解、掌握, 投保人根据保险人提供的条款说明是否投保、及其 险种。
2013-8-2
案情简介
• 原告:林某被告:某保险公司 • 2001年1月26日,林某为丈夫张某投保办理步步高增 额寿险12份,受益人为张某。张某虽知妻子为自己 保险,但并未在被保险人处签名,而是由林某代签, 保险代理人何某也未对此提出疑义。2002年2月1日, 张某外出后下落不明。随后,林某将丈夫失踪一事 告知保险公司并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以保险人失踪 没有理赔为由拒绝,并让林某继续交纳保费。此后, 林某按期交纳保费。直至2006年4月,林某向法院申 请宣告丈夫张某死亡,2007年4月,人民法院依法宣 告张某死亡。随后,林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 险公司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需要由 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而不能代签名为由拒绝给付保 险金。林某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2013-8-2
来自百度文库 分析
• 本案案情较为简单,但反映了保险法上的 一个重要理论——保证。 本案中,经交 警部门鉴定,被保险人司机驾驶的东风牌 大货车制动和灯光不合格,应被视为违反 承诺保证。根据保证的性质,自被保险人 违反保证之日起,保险合同应被认定为无 效,此后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30条也明 确规定,当被保险人违反该项义务时,保 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 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 已付保险赔款。
2013-8-2
分析
• 本案中,作为保险人的某保险公司明知代签 名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但在签订保险合 同时,却并未向作为投保人的某私营企业如 实告知该代签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按照 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本案应推定某保险公 司已放弃相应的抗辩权,无权在事后反悔, 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保险合同有效,保 险公司应赔付保险金。 •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或保险代 理人具有保险知识优于投保人的优势,保险 公司未履行告知投保人需被保险人本人签名 的义务,因此,法院对林某代张某签名的事 实予以认可,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林某保险金 72000元。
保证必需严格遵守; 告知只要实质上正确即可。
2013-8-2
案例
某汽车运输公司于2000年1月12日与某保险 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运 输公司投保东风牌自卸汽车12部,险种为车 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00 年1月12日至2001年1月12日。合同签订后, 运输公司依约支付保险费。2000年5月4日, 运输公司一台投保车辆在行使过程中,与他 人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损失。事故发生后, 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 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以事故车辆制动和灯光不合格为由提出 拒赔。运输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2013-8-2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 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 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 信守合同缔约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 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是主要求对方赔 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而细细划分来说它的主要内容有
2013-8-2
主要内容之一
• 保险人:
1、合同订立时主动说明条款内容,明确说 明责任 免除条款。 2、说明费率档次选择,保险费用交付。
保险法24条规定:对不属于赔偿义务的索 赔要求,在理赔阶段,向被保险人或受 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通 知书来履行告知义务,说明原因,时间 在核定之日起的3日内。
2013-8-2
告知形式
2013-8-2
保险合同的附和性
避免保险合同条款中的 含糊或容易误解的 语 言,应履行保险条款告知和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的射悻性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损 失赔偿或给付赔偿金,承担风险不确定性,一 旦发生,赔偿额远远超过保费,甚至数十倍。 对单个保险合同而言,责任大于保费,若不 诚信,必然超过保险人预计的保险事故,增加 保险赔款,保险人无法持续经营。
2013-8-2
分析
•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 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 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 后退还保险费.案例中说“在征得旅行社 同意后用其姐姐方圆(孪生姐妹)的身份 证和自己的照片办理所有的旅游手续,还 买了一份出境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旅行社知道此情况,但无法证明保险公司 了解此情况。因此可以做出拒赔处理。
2013-8-2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对保险人而言,违反如实说明义务的主 要表现:
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则责任免除 条款不发生效力。如果保险人已经弃 权,那么其后果是保险人将丧失基于 被保险人的某特定违约行为而产生的 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但如果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有其他违约行为, 保险人仍可依法律或约定享有抗辩权 或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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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的主要表现:
对于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漏报:疏忽某些事项、认为某些重 要事实不重要而遗漏申报。 隐瞒:有意不申报重要事实 误告:因过失而申报不实 欺诈:有意捏造,弄虚作假,故意 不申报重要事实,有欺诈意图 处理: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从违约 开始废止保险合同,也可以对某一个索 赔案拒绝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