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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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重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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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物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1、动产与不动产.根据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拟小.(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那么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系,动产那么不能.2、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分类的意义:(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那么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当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当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3、主物与从物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从物是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也叫“附属物〞.分类的意义是: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根据物的性质或者法律地位是否可以分割,有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是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布等.不可分物是指根据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那么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区分的意义主要是:(1)有利于共有财产的正确分割.共有财产是可分物的,共有人可分割实物,各得其所;共有财产为不可分物的,不得分割实物,只能是有人得实物,其他人从得实物人处取得.合理的折价补偿.(2)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数人共享同一债权或共负同一债务,标的物为可分物的,债权人可以享有按份债权,债务人可以负担按份债务;相反,标的物不可分的,债权人之间是连带债权,债务人负连带债务.5、原物与孽息根据一物根据客观规律或者法律规定能够产生另外一物的关系,有原物和孳息的区别.原物,是根据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发生利息的银行存款等.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原物和孳息分类的意义是: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转移.第二章占有一、占有的分类(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依占有有无权源为标准,有此划分.有权占有又叫正权源占有,是基于本权即法律上的原因的占有.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占有,是无本权或欠缺法律上原因的占有.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法律对不同占有的保护程度不同.1.有权占有人可排除他人的占有请求,而无权占有人遇有本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有返还义务.2.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之物,不发生留置权的效果.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其他法律关系,只要没有占有的权源,占有人都有义务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2)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以占有人有无所有的意思为标准有此分类.自主占有指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如买受人依合同占有标的物.他主占有指不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如借用人、监护人等的占有.区分的意义是:1所有权取得时效之占有、先占之占有,均须为自主占有;2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自主占有人责任轻,而他主占有人责任重.(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根据有无事实上直接掌控物的形式,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占有人事实上直接掌控物的占有.间接占有是事实上虽未直接掌控物,但是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他人直接占有的物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的现象区分的意义在于明确:1.间接占有不能单独存在.法律关系中有直接占有的,才有间接占有;没有间接占有的,也无所谓直接占有,直认占有即可2.不同的占有,对物管领力的实现不同.直接占有人是依对标的物的现实、直接限制而实现管领力.间接占有人,通过返还请求权维持占有的对物管领力.3.间接占有也有占有的效果.除法律特别规定外,法律对占有的规定也适用于间接占有.如善意取得,也适用于间接占有.4.有无自力救济效力不同.直接占有,占有受到侵害时,占有人有自力救济权,而间接占有无此效力.5.最大限度地方便交易.间接占有使占有出现观念化,助长交易方式多样化和灵活性.观念交付的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式,以间接占有为条件.假设不认间接占有,拘泥于直接占有,该类交付就不能成立.〔4〕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以占有手段是否和平,分为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和平占有是不以法律禁止的手段的占有.强暴占有是以法律禁止的强力手段的占有.区分的实益是:〔1〕原占有人对强暴占有人有物上请求权;〔2〕质权、留置权不因强暴占有而丧失;〔3〕取得时效以和平占有为要件.〔5〕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以占有是否公开分为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公然占有是不成心防止他人发现之占有.隐秘占有是恐怕他人知晓而隐匿之占有区分的意义是:公然占有具备法定条件时适用取得时效,产生有权占有的推定效力.隐秘占有不适用取得时效和占有推定效力的规定.〔6〕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对无权占有,以占有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无占有的权源,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0善意占有是不知且不应知无权源而相信有正当权源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明知或应知权源而为的占有.区分的意义:〔1〕平衡原权利人和蔼意占有人之间利益关系,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2〕区分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不同责任.根据?物权法?:善意占有是特别规定的物权变动要件.从无处分权人受让标的物的,善意占有是取得所有权的要件之一〔第106条〕.而恶意占有者,即使支付了合理价格也不能取得物权.〔2〕采取公示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在未经公示前,物权人不得对抗善意占有人,可对抗恶意占有人3.占有人对返还请求权人的义务,因善意和恶意而有不同.恶意占有人造成占有物损坏的,有赔偿义务.善意占有人那么不负此项义务;物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善意占有人有费用给付请求权,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第三人致占有物毁损灭失其赔偿缺乏补偿损失的,恶意占有人负补充赔偿义务〔第244条〕,善意占有人无此责任.〔7〕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以占有人是否亲自占有为标准,区分为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自己占有是占有人亲自对占有物为事实上的管领的占有;占有辅助是指根据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物为事实上管领之占有.二、占有的推定效力包括两方面的推定效力.〔1〕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占有人有占有的事实的,推定其在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适法而有此权利.按占有之权利推定,发生以下效果:因占有标的物权属发生争议时,占有人免除权源之举证责任,但官员例外〔刑法对其有巨额不明财产来源罪的特别规定〕第三人可以援用此推定;在动产善意取得,即使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受让人因善意并支付了合理代价而取得之占有,受法律的保护.〔2〕占有之事实推定.没有相反证实的,推定占有人的占有为自主占有,所有的意思的占有,善意、和平等常态下的占有.三、占有之保护占有是法律成认的事实,予以必要的救济是应有之义.有三种救济方式.〔一〕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包括: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即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被侵占时,占有人有权向侵占人行使返还请求权.该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侵占发生之时起计算.在此期间未行使返还请求权的,该权利消灭.2.占有的排除妨害请求权.即占有人对妨害占有行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的权利.3.占有的消除危险请求权.即占有人对可能危害占有的情形,可请求危情制造者消除危险.〔二〕占有人的债权请求权对占有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占有人得请求损害行为人赔偿损失.〔三〕占有人自力救济权.包括两种:一是自力防御权.即占有人对于侵夺或阻碍其占有的行为,得在法律限度内以自己力量防御.二是自力取回权.即占有人对被侵夺的财产,得于法律限度内以自己力量取回,回复占有原状.四、无权占有人的责任.在无权占有时,占有人使用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致其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那么免责;占有人因占有物毁损灭失而受有积极利益,如赔偿金、保险金等,应返还占有物权利人.如返还之利益缺乏补偿权利人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对缺乏局部有补偿责任,善意占有人无补足义务.第三章物权总论一、物权的种类(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他物权,依设立的目的可区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之使用价值为目的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是以物的但报价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而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权.他们设立的目的不同,所包含的客体不同,法律效力也不同.(2)登记物权和非登记物权物权依变动是否须经登记,可区分为登记物权和不登记物权.登记物权是物权变动不经登记不生效或者不得为处分之物权;不登记物权是物权变动无须登记而经交付即可生效的物权.二者的成立要件和变动方式不同.(3)本权与占有.占有是指实际上限制标的物的事实状态,而不是权力.基于物权或者其他权利限制标的物的,相对与占有的权利,称为本权.区分的意义在于对他们采取的保护方法不同二、物权的效力〔一〕一般效力即各种物权都有的效力.也叫物权的共同效力.包括:对标的物的支配力、对债权的优先力、妨害排除力.1.对物支配力.物权具有保证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享受其利益的效力.不同的物权有不同的支配力.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有完全的、最高的支配力.他物权是不完全物权,具有不完全的且受所有权限制的支配力.2.物权的优先力.物权具有比标的物上的债权优先行使的效力.债权和物权发生冲突的, 债权不能对抗物权、物权优先行使.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另有规定者,如?合同法?上“买卖不破租赁〞、?物权法?关于进行过预告登记的债权等规定.3.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物权的妨害排除力,是指物权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正常支配的效力.对妨害排除力,须特别注意两点:〔1〕须标的物存在而物权受到妨害,排除力始得发挥作用.〔2〕对正在进行的妨害,物权人得直接采取适度之“自力救济〞.〔二〕特别效力各种物权特有的效力是特别效力.不同的物权,效力各有不同.四效力说〞中的还有:〔1〕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具有排除一物上再有相同物权.如一房屋不能有两个所有权,也不能有两个相同的抵押权.〔2〕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当标的物被他人占有,无论辗转归于何人,物权人仍得对占有人主张返复原物的效力.物权人只能对无权占有人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对有权占有人,依法不能主张返还请求权.最为显着的证实是善意取得制度.〔稳爷并不同意这两点〕三、物权法的三项根本根本原那么〔1〕物权法定原那么.1.意义.物权法定原那么,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许当事人自行创制的原那么.2.效力.〔1〕物权“类型强制〞.即有何种物权概由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依照法定的物权类型设立、变更和消灭物权,不得在法定类型之外另有物权种类,禁止设立与法定类型相悖的物权.〔2〕物权的内容法定.即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制,更不得创制与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内容.〔3〕自行创制的物权无效.3.物权要法定的原因:是物权效力的排他性和绝对性所要求的;维护交易平安之需要;物权公示的需要.4.对不符合物权法定原那么的行为如何处理:〔1〕违反物权法定类型之情形.不产生创设物权的法律效果.但是如果该行为具备了债权行为的有效条件,那么可产生债法上的效果〔2〕违反法定物权内容之情形.法律行为可以产生创设该种物权的法律效果,其法律行为中有悖于该种物权法定内容的局部无效.(2)物权公示原那么.意义:公示公信原那么,是物权变动应当依法公示,依法公示具有可信赖的物权变动的效果,即使出让人对标的物无处分权,受让人根据对公示的信赖,也能够取得标的物的物权的原那么.1、公示原那么.即物权变动须根据法定公示方式.公示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原那么.所谓公示,是将物权变动的状态以法定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以使公众知晓.公示的法定方式有两种:动产物权,以占有(转让物权的以交付)标的物为公示方式.不动产物权,以在国家主管机关办理登记为公示方式.违反法定的公示方式进行物权变动的,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物权变动的效果.2、公信原那么.即依法公示的物权变动,具有法律上的公信力,即使出让人对标的物无处分权,受让人根据对公示的信赖,也能够取得物权的原那么.所谓公信,也叫公信力,是指公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效果的可信赖性.公信力是法律所赋予的,旨在保护以公示方式取得物权的第三人.3、.正当性说明.公示原那么的作用是要求物权变动当事人须以明确、可靠的方式变动物权,使物权变动公开化、确定化,发生确定的效果.公信原那么的作用那么在于保护交易中的善意受让人,维护合法交易的可靠性和正常秩序4.公示公信原那么效力的相对性. 该原那么的效力不是绝对的(1)只保护善意且有偿的受让人.对恶意或无偿受让者,不适用该原那么.(2)既有公示确有错误的,利害关系人得依法获得救济.登记有错误,物权人、利害关系人对登记有异议的,得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这些登记成立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确定物权的归属.(3)一物一权原那么一物一权,是指一个标的物上不能有互不相容的二个物权同时存在.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两个用益物权、两个质权、留置权和两个相互冲突的抵押权.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一、交付交付,是转移标的物占有的行为.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1、现实交付即转移标的物的直接占有的行为.一般场合所说交付就是现实交付.其特点是转移标的物的直接占有.2、拟制交付是在观念上而不是现实地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但是发生与现实交付相同效果的交付方式.又叫“观念交付〞.种类:(1)简易交付.即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受让人已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出让人与受让人形成物权转让合意时,交付已为完成的交付方式.如借用期间买得该借用物、租赁期间买得该租赁物等.(2)指示交付.即出让的动产被第三人占有的,出让人将返还请求权转让受让人,并告知占有人向受让人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也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双方在形成物权变动合意后,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受让人在物权变动合意成立时取得间接占有的交付方式.物权变动的合意与出让人继续占有的约定成立后,出让人由先前的“自主占有〞变成“他主占有〞,因此这种方式叫做占有改定.出让人有到期返复原物的义务.二、交付的效力立法例上,主要有两种立法主义:1.生效要件主义.此种立法规定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有合意而无交付的,不发生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2.对抗要件主义.这种立法规定,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发生效力,有合意的,即使未交付,动产物权也转移给受让人,交付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在交付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与德国民法相似.三、登记(1)、意义:登记是物权变动关系的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国家主管机关提交申请书、标的物权利证书、协议书等申请文件,请求登载记录物权变动事项,该机关经审查认为无误时,将物权变动事项记载于特备公簿的行为.(2)、登记的效力.物权公示效力;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权利正确的推定效力;善意保护效力;风险警示效力;监管效力(3).登记的类型1.初始登记〔宣示登记〕.即对一项不动产物权最初的登记.2.变更登记.即因物权人名称变更或者标的物发生变化,对登记簿记载的相关内容作相应更改的登记.属于事实登记.3.转移登记.即对转让等原因发生的物权移转所进行的登记.也叫设权登记,俗称“过户登记〞.4.注销登记.即因不动产灭失或抛弃、用益物权期限届满、担保物权终止等原因所进行的登记.也叫涂销登记.5.更正登记.即因登记簿的记载有误而对错误登记事项所作的补充、更正登记.登记有错误的,如遗漏、记载事项不确切、自己的权利被他人登记等,通过更正登记可消除登记与事实不一致的状态,保护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1〕更正登记的要件.第一,须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第二,须登记上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请人证实登记确有错误.〔2〕更正登记的效果.在登记簿上更正先前的错误登记事项,根据申请的请求予以登记.〔3〕更正登记申请的效力.符合更正要件的应更正登记;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不能更正登记,但可申请异议登记.6.异议登记.即登记机关将利害关系人对既有登记所提异议记载于登记簿的登记.〔1〕要件.登记上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2〕效果.第一,利害关系人须于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否那么,异议登记自动失效;第二,经过法院审理,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成立的,应当更正登记,反之,假设异议登记不当造成登记上的权利人损害的,该权利人得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7.预告登记〔本法第20条〕.即为保证将来实现不动产物权变动而对相关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债权进行的登记.〔1〕性质.属债权登记而非物权变动登记〔2〕登记目的.强化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效力,使该合同约定的将来的不动产物权的实现,受登记公信力的强力保证.〔3〕效力限制了出让人对标的物的再处分,使债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为防止“一物二卖〞提提供了有效举措.〔4〕要件.第一,须合同内容为将来转移不动产物权;第二,须为有效合同;第三,须当事人双方有预告登记的约定;第四,须当事人申请.〔5〕预告登记的失效.两种原因:第一种,债权消灭.如合同解除、标的物在事实上不能交付等.第二种,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此登记.如出让人交付房屋后当事人一直不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四、物上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人享有的当其物权受到侵害时得请求侵害人为特定行为、回复对标的物的圆满支配的权利.包括:原物返还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等.第四章所有权一、所有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取得.2.因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取得.(1)先占.即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须符合以下要件:第一,标的物须为无主动产;第二,标的物须为法律不禁止占有之物;第三,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2)添附.即不同所有权人的物因结合或因加工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从而引起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添附有附合、混合、加工三种形式①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结合形成难以分割之物,非毁损不能别离或别离于经济上不合理,从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和动产与动产的附合两种情形.动产与不动产附合时,由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动产与动产附合时,由。

复习重点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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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按份共有: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按照应有部分,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2.共同抵押权:也叫做总括抵押权或者聚合抵押权,指为担保同一个债权而在数项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3.预告登记:指为了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物权的顺位请求权等而进行的提前登记;4.相邻关系: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5.最高额抵押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特殊抵押权;6.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的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所有;8.占有辅助:指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的指示而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9.公信原则:对信赖物权公示的交易主体加以保护,即只要采取了法定的公示方法,具备公示外观,即使该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并非物权的真实状态,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可取得物权;10.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及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与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1.浮动抵押:指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资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来的财产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权。

12.共同抵押: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的情形;13.占有的权利推定: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占有人合法享有的权利,至于占有人是否真正具有此权利,则在他人举证推翻法律的作推定前,在所不问;14.占有辅助: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标的物为事实上的管领;简答题1.地上权的概念和种类: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营造建筑、隧道、沟渠等工作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分为:(1)国有土地设立的地上权。

物权法复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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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复习提纲一、名词解释1.物权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法定原则概念:指物权的类型、内容、取得和变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物权的法律原则。

3.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1、所有权是全面的支配权,即所有人概括地对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2、所有权受法律的限制.4. 物权的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5.物权法定原则概念:指物权的类型、内容、取得和变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物权的法律原则。

6.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包括三项: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所有物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和所有物的妨害预防(防止)请求权。

A. 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概念:又称所有物回复请求权,指所有人对于物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其返还的权利B. 所有物的妨害排除请求权概念:指所有人基于其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法的妨害时,对于妨害人得请求排除的权利。

C. 所有物的妨害预防(防止)请求权概念:指所有人对于有妨害其所有权之虞者,得请求其防治妨害的权利,系一种独立的物权请求权7.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和基于成员团体而产生的成员权共同构成的权利集合。

8. 善意取得:指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以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移转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9. 遗失物拾得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加以占有的法律事实10.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11. 地役权概念: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物权法各种复习资料及习题.docx

物权法各种复习资料及习题.docx

部分物权基本概念公开2013-06-15 14:35 | (分类:默认分类)1、物: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人身之外、人力控制、经济价值)2、物权:即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貝有排他性的权利。

或,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直接支配、特定物、排他性)3、物权法: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物权变动以及物权交易安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的支配、物权变动、物权交易安全)4、准物权:以物Z外的其他财产为客体的具有支配性、绝对性和排他性因而类似于物权的民事财产权。

(物之外的财产、类似于物权)5、他物权:在他人所有Z物上所成立的物权。

(派生于所有权、他人Z物)6、动产:能够随意移动并不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和功能的物。

7、不动产: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自然性质、法律规定)8、完全物权:权利人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或者,所有权人得对自己所有的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使用价值、交换价值,或者,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9、定限物权:权利人仅能在法律或合同限定的范围内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进行支配的权利,其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不完全、不充分。

(使用价值、交换价值、支配范围不完全不充分)10、主物/从物:主物是决定物的性质和效用而又有从物辅助其效用发挥之物。

从物指并非主物的构成部分但从属于主物,依交易习惯或当事人的约定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非主物构成部分、辅助主物发挥作用)11、特定物:具有独特的自然属性或由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

(独特性、当事人指定)12、孳息/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住的收益。

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依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

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收益。

(或者原物因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13、(抱歉!与“10”重复了)14、集合物:多数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的物。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复习资料重点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复习资料重点

《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第一章1.物权的特性:(1)对世性(主体):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主体广泛性(2)支配性(内容):同L(2)(3)特定性(客体):物J/行为&非物质义,具体制定、存在、独立,有体动产/不动产(实现方式):负有不为侵害或妨害的消极不作为容忍义务(4)绝对性(5)排他性(效力):成立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6)法定性、公示性:区别债权2.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基础、目的交易物权. 债权,人+财产=物权------- >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权、方式(债权)3.物权的排他效力:(1)涵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包含绝对的一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也相对的f包含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2)强弱之分:物权排他效力分为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不存在哪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绝对强或者弱的问题。

一物之上客观不得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故同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和权利内容的物权之间,不得并立,这是内容与性质相斥之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内容与性质相容物权之间仅存在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即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得以压制、排斥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

相容物权哪一个居于先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和法律规定而不仅仅是成立时间。

(3)各类物权排他效力表现:①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权,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一权)。

②用益物权之间得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的实体支配权,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例外:典权,非继续性地役权)。

③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担保物权是以获得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除动产质权和以权利凭证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其他均为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物权法学 专(复习资料)

物权法学 专(复习资料)

《物权法学》课程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对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有全面支配权的权利是 [ ]A.使用权B.占有权C.处分权D.所有权2.物权的绝对性,是指 [ ]A.可以对抗任何其它权利B.非经物权人同意,其他人不得侵入C.绝对不能变动、转让D.绝对拥有而不受外力干扰3.所谓一物一权,是为了明确物权支配客体的范围,该理论是指 [ ]A.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B.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权利C.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物权D.一个物上不能有两个人的权利4.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把一台电脑卖给乙,乙付款后暂未提货;尔后甲又将电脑卖给丙,丙付款后提货。

该案应 [ ]A.电脑应归丙所有B.电脑应归乙所有C.乙、丙二人共有D.甲与乙二人合同都无效5.金光公司以价值100万之房屋设定抵押,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乙银行借款80万元,到期后均分文未付。

那么,该案应当 [ ]A.“一女二嫁”,均为无效B.甲银行抵押权优先于乙银行之抵押权C.乙银行抵押权优先于甲银行之抵押权D.甲、乙按在金光公司总债务中比例受偿6.物权法对市场经济的功用主要在于 [ ]A.规范财产流转关系B.保证合同的履行C.保障财产归属秩序D.促进物品迅速交换7.物权法的强制性特征指 [ ]A.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物权B.物权的归属由法律强制力保证C.物权法比债权法更有强制力D.物权法是强行制定的法8.关于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区别,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物权变动的规则不同B.物权种类及内容的设置有很大不同C.诉讼法上的管辖原则不同D.动产的价值较小,不动产的价值较大9.所谓一物一权,是为了明确物权支配客体的范围,该理论是指 [ ]A.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B.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权利C.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物权D.一个物上不能有两个人的权利10.王实把先前租借给丁冲的游戏机,卖给丁冲,双方达成协议后,丁冲便取得游戏机的所有权;而不需丁冲将游戏机还给王实,再由王实交付于丁冲,此交付形式是 [ ]A.占有改定B.简易交付C.指示交付D.现实交付11.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之效力,正确的判断是 [ ]A.确定无效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C.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12.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债权一般是有期限的,物权则具有永续性B.主物与从物须为同一主体所有,方能成立主物权与从物权的关系C.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所以在效力上要优先于限制物权D.典权是我国所特有的物权类型13.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轮船,甲占该船70%的份额。

物权法复习资料

物权法复习资料

物权法复习资料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下,民事主体对特定物品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品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与之不同的是债权,债权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对特定的行为主体进行给付行为的权利。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在于,物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而债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物权的效力是绝对的,即对全世界有效,而债权的效力是相对的,只对特定的人有效。

在权利变动方面,物权需要公示,而债权不需要公示。

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指对自己的物品进行支配的权利,而他物权是指对他人物品进行有限支配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物品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而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物权。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区别在于,动产物权是指对动产物品进行支配的权利,而不动产物权是指对不动产物品进行支配的权利。

公示方法和受限制也有所不同。

物权的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和权利限制原则。

其中,公示、公信原则指物权的存在和变动都需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并且依据法院的规定进行公示,从而保护物权人的权利。

物权的效力在于物上请求权效力,即物权人可以要求他人不侵犯其物权,并要求对其物品进行保护。

物权是指对于一种物品或财产所拥有的权利,包括对于物品的支配和控制权。

在这种权利中,当他人妨碍了物权人对物品的支配时,物权人有权请求恢复对物品的原始支配状态。

这种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

物权具有排他效力,意味着在同一物品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物权还具有优先效力。

其中,物权优先于债权,债权人享有担保物权时,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所有权人出售财产时,与该财产存在的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此外,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变更不影响承租人的债权,新主人顶替旧主人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指的是在同一物品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相同性质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物权法期末复习资料

物权法期末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1.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物权法》中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法:狭义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在现实中,通常表现为民法典的物权编,以及没有明确称为物权法编的有关物权关系的专门规定。

广义的物权法是指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狭义的物权法即民法典的物权编或者《物权法》,还包括其他有关物权的单行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关于物权的规定。

3.有体物:指具有一定的物质形体,能够为人们所感觉到的物。

4.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动态现象,即物权发生、变更及消灭的运动形态。

它是民事权利变更的一种具体现象,是物权法律关系运动的基本形式。

物权变动的实质,就是人与人之间关于物权客体的归属和支配法律关系的变化。

5.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指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和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6.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行为取得所有权。

7.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是指财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

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原所有人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8.现实交付:是最传统的交付方式,是指对动产的事实管领力的转移,使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直接占有。

9.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由出让人继续直接占有动产,使受让人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并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10.指示交付:又叫做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交易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的场合,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出让人将其对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

物权法期末复习资料

物权法期末复习资料

单项选择题1.2006年11月10日,甲将自己家的耕牛借给邻居乙使用。

11月20日,乙向甲提出购买此牛,甲同意。

双方商定了价格,并约定5天后付钱。

11月22日此牛被雷劈死了。

问由谁来承担风险?A.甲B.乙C.甲乙各一半D.甲1/3 乙2/3答案:B2.甲.乙共同共有的房屋出租后,因年久失修倒塌砸毁承租人丙的汽车,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表述正确的是()。

A.甲、乙按照共有份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B.甲、乙各按50%的比例承担责任C.甲承担赔偿责任D.甲、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D3.所有权的核心权能是()。

A.占有权B.使用权C.收益权D.处分权答案:D4.下列哪种方式不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A.实物分割B.变价分割C.作价补偿D.估价分割答案:D5.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C.确定无效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答案:A6.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公信原则的有()?A.甲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B.甲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一件赃物C.甲从乙处偷得一台电脑D.甲误将乙的房子登记为自己的房子,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

答案:D7.以下合同中,()可以适用留置这一担保方式。

A.保管合同、运输合同、赠与合同B.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C.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D.赠与合同、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答案:C8.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享有民事权利;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无须得到甲、乙、丙同意。

答案:A9.物权的客体是()。

物权法复习重点

物权法复习重点

物权法复习重点一、名词解释NO.1. 物权法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

制定物权法,必然要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难度之大,操作过程之复杂,可想而知。

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尽可能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的鲜明特点。

NO.2. 物“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

“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NO.3 物权生活解释: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

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理论解释:物权就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NO.4 用益物权生活解释:麦当劳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营,它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它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麦当劳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理论解释: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另外,国家对个人不动产进行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NO.5 所有权生活解释: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人。

这就是你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理论解释: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NO.6担保物权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

物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物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问】捡到地上的五块钱,赠与给第三人,钱的所有钱归谁物权法?民法的核心是利益财产要具有以下特征:(资源不一定是财产)1.有价值性2.有稀缺性3.物权法法条+三个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合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可支配性第一章、物权法总则1.1 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例】商鞅《商君书》: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

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

”物权法的任务:1.确认物的归属——物权法定纷止争;当兔子在市场上被贩卖的时候,已经有了归属——将社会有限的资源进行分配2.调整物的利用关系:发挥物的效用,以实现个人需求【意志是自由的,不受他人干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3.物权的保护——那里有权利,哪里就有救济PS:权利的本质【物权就是一种权利】1.是一种利益2.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本质是一种利益,源于自由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怎么取得权利,怎么保护权利名分已定:物的归属和利用 ——物权保护 1.物权保护2.债权保护【问】物权在生活中扮演一个怎样的角色?——承载着经济价值和伦理价值物权法:1.什么是“物” 2.什么是“物权” 3.什么是“物权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内涵和外延)债法:国际的趋同性;物权:在本国特定的经济基础上维护个人利益【保护私权,主体意志的自由性】,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PS:【问】如何保障债权的实现?人保、财产保、物保哪一种更能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物保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仅指不动产中的土地】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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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物权2物权行为3物权法定原则4物权请求权5所有权6用益物权7担保物权8不动产9动产10善意取得11共有12按份共有13共同共有1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5孳息16相邻权17土地承包经营权18宅基地使用权19建设用地使用权20地役权21居住权22抵押权23质权24留置权25占有26共有权27不动产登记28自物权名词解释: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2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定、转移、变更和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3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

4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或防患于未然,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5所有权-指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权利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6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7担保物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8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9动产-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

与不动产相对。

10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他便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11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12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13共同共有-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享共有物所有权的共有。

1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所共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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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复习资料第一章物的概述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为人力所控制的有体财产。

物的特征:(1)非人格性 (2)满足需求性 (3)可控制性 (4)独成一体性动产: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价值不降低的财产。

不动产:土地、房屋、林木等地上定作物为不动产。

自物权——所有权 ①确定物的归属他物权——用益物权 ②保证物的充分利用——担保物权二 物的分类有体物和无体物 划分标准:物是否具有物质实体有体物是指具有物质形态的、人们可以直接触摸到的物无体物是指没有物质形态的、人们无法触摸到但具有经济价值的物。

包括:(1)液、气、热、电、声、波型无体物 (2)财产权利型物体物★ 气体、液体、热能、电能等物质,虽然自身没有固定的物质形态,但是当它们被放在器皿或管道中时被看做是有体物。

区分的法律价值在于:(1) 有助于将物权、债权乃至知识产权在体系上作出清晰的划分(2) 有助于对物的体系的完整认识动产和不动产 划分标准:根据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物是否可以移动。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

土地 定作物果枝:剪掉前是不动产;剪掉后是动产。

★ 不动产都是以登记为原则现代社会以立法方式逐渐扩展不动产的范围。

主要体现为:(1)通过不动产权利登记将物上权利纳入不动产的范围 (2)以立法方式确认综合性不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自由移动并不会导致毁损的后果的物。

包括:自力移动的动产:能够以自己的力量进行移动。

如家畜、野生动物他力移动的动产:完全借助于外力进行移动的物。

如衣服、图书区分的价值:(1) 该划分构成了民法理论中权利客体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

(2) 该划分构成了物权法体系的基础。

(3) 该划分构成了物权变动规则设计的基点。

(4) 该划分构成了抵押担保设定规则的前提。

(5) 该划分构成了诉讼管辖的主要依据。

特定物和种类物 划分标准:是否具有独立特征或是否因权利人的指定而特定化。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因权利人的指定而被特定化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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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用益物权各有一道案例分析担保物权(几类担保物权同时出现)物权一、概念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三、物权的分类1.自物权/他物权他物权:非财产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

2用益物权: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⑴物权类型不同⑵公示方法不同⑶受限制不同)四、物权的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⑴法律地位平等⑵适用规则的平等⑶保护的平等2.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类型,内容以及创设的方式均有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不按法律规定创设物权。

⑴类型法定&⑵内容法定⑶效力法定⑷公式方法法定3.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也不能设立两个以上相互排斥的他物权。

4.公示、公信原则⑴公示:物的存在和变动,都应当具有法定的形式⑵公信:一但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院的规定进行的公示,法律既推断公示的当事人是真正的物权人。

即便公示方法所表现出的物权状态不存在或有瑕疵,法律仍然保护,应信赖该公示,并且从事了物权交易的第三人。

①)②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

②凡依赖登记的记载而与权利人进行交易,即便登记有错误,法律仍然承认具有真实物权相同的法律后果。

5.权利限制原则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应遵守法律、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

五、物权的效力1.物上请求权效力指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恢复其对物的原版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

⑴返还原物请求权#⑵排除妨碍请求权⑶恢复原状请求权2.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在同一个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3.物权的优先效力⑴物权优先于债权①物权破除债权②优先受偿权}指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③优先购买权所有权人出卖其财产时,与该财产存在的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变更的,不影响承租人的债权,新主人顶替旧主人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

⑵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相同性质的物权时,成立在先得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例外: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4.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例外:保护善意第三人,物的追及效力不得抵抗善意取得。

六、物权的变动原始取得:并非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

继物取得: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

物权变动的原因:⑴民事法律行为⑵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观念交付⑴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⑵指示交付:物权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是,如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转让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交付。

⑶占有改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双方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七、不动产登记登记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房管局)登记制度:⑴权属登记不动产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经依法登记的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⑵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经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登记机构应当给予更正。

⑶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异议登记无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⑷预告登记当事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的,或者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

⑸登记的效力¥依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变动不动产物权的,非经登记不生效。

因继承、没收、征收、法院判决、夫妻法定共有财产,无主不动产国家取得非经登记不得处分。

权利主体在登记以前,以取得不动产物权,只是不能对已却得非经登记不得处分。

所有权一、概念: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二、权能:占有权:指占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和支配的事实。

使用权:指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不损毁物或改变其性质而加以利用收益权: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处分权:所有权人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其命运的权能三、善意取得1.概念指无处分权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物转让给受让人的,如受让人取得该物时,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2.要件⑴标的物为动产或不动产⑵转让人无处分权⑶受让人需以合理的价格而受让、⑷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⑸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交付或者登记3.法律效果⑴物权效果: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所有权消灭⑵债权效果:所有权人丧失返还原物请求权,可请求无处分权人返还所受之利益及侵权损害赔偿四、添附1.概念:指不同所有人的物被附和混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物,或者利用他人之物加工成新物的事实状态2.物权效力】⑴动产与动产附和若能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新物归主物所有权人所有无法区分主从物的,原则上由各动产所有人按份共有⑵动产与不动产附和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动产的所有权因此而消灭⑶不动产与不动产附和新建房屋与原不动产价值悬殊时,归原不动产所有人所有:新建房屋与原不动产价值相当时,由双方当事人共有所有权⑷动产与动产混合⑸加工原则上加工物的所有权归材料所有人若加工行为所产生的价值比原材料本身的价值更大时,加工人可以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五、拾得遗失物效力⑴拾得人的义务%拾得人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⑵拾得人的权利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拾得人无报酬请求权⑶归属正常情况物归原主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六、所有权的种类}1.国家所有权⑴概念: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⑵特征①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唯一性②所有权客体具有广泛性与专属性③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具有特殊性征收国有化税收没收罚金罚款积累资金以及无主财产的取得④所有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⑤所有权的保护具有严格性⑶客体①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等自然资源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③无线电频谱资源④国家专有的国防资源⑷行使原则上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法律规定的处分权国有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法律规定收益、处分权国家投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⑸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财产2.集体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所有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私人所有权:指私人对合法取得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概念指多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整体享有的管理权而构成的复合性权利专有权:只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共有权:指区分所有人依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基地使用权、校区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所共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管理权: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基于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从而对业主的共同财产、共同事务管理的权利二、相邻关系$1.概念及特点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行使权利时,应给予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必要便利,或者因自己行使权利,给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所造成的最低限度的妨碍而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相邻关系的主体需是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相邻关系是基于不动产事实而发生的其基本内容是给予相邻方行使权利的便利,但相邻各方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方和合法权益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而体现的利益2.种类¥⑴水的相邻关系①用水的相邻关系必须合理分配自然流水,各方在利用同一自然水流时,禁止过度占用水资源,尊重其自然的水流方向,任何人不得为自身利益,改变水路,截断水源、独占水流②排水关系自然流水高地人有向低地人的排水权人工流水高地人享有对低地人的过水权,高地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将水排至江河或公共排水系统⑵邻地的相邻关系①通行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通行人选择通行道路时,应选择对邻人损害最小的路线②因建造、修善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的关系因建造、修善建筑物,需要利用邻人不动产的,邻人需提供必要便利,在施工结束后,施工方应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因铺设管线需利用邻人土地的,邻人因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铺设的线路应采取最小损害线路,若造成损害,施工方应予以补偿⑶相邻防险关系①地基动摇的相邻防险关系相邻各方在地界附进挖掘或者建筑,必需留出适当距离。

以避免给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如果已留适当距离,任然造成相邻方损害,以科学鉴定,可以减轻责任或免责!②放置使用危险物品的防险关系放置使用此类物品,需严格依法办理,邻人有权利要求所有人将此类物品移至安全地带或采取防险措施⑷因通风、采光、日照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在建造建筑物的过程中,应当为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提供必要的便利⑸相邻环保关系排放污染物修建、堆放污染物制造噪音?对于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应停止侵害,承担法律责任,如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并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邻人应当予以容忍⑹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依法予以补偿(共有一、共同共有1.概念:指根据共有关系而产生,对共有的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2.共有财产处分⑴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为之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为物权处分,是效力待定的行为,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⑵夫妻对夫妻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可以单独决定日常事务对于共同财产所做的重要决定,夫妻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若第三人为善意的,夫妻一方不得以不知道、不同意为理由对抗善意第三人3.类型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成员共有二、按份共有指各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的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用益物权一、概念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的财产在一定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的物权二、土地承包经营权1.概念: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农业生产方式,依法对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2.四荒用地荒滩、荒沟、荒地、荒山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对外发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三、建设用地使用权1.概念: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有集体经济所有的土地,来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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