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本市场的日益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的设立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融资渠道和发展空间。
而科创板股票的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则是保障这一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制度安排。
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的出台,旨在建立更加市场化、更加高效的股票发行与承销机制。
与传统的股票发行与承销方式相比,科创板有着诸多创新和突破。
首先,在发行条件方面,科创板更加注重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不再单纯以企业的盈利指标为主要衡量标准,而是综合考虑企业的研发投入、技术实力、市场前景等多方面因素。
这为那些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尚未实现盈利但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了上市融资的机会。
在承销机制上,科创板引入了更加多元化的承销商角色。
除了传统的保荐机构,还允许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
这不仅增加了市场的参与度和活跃度,也有助于提高股票发行的定价效率和合理性。
定价机制是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的核心环节之一。
采用更加市场化的询价定价方式,通过网下投资者的充分询价,形成更加合理的股票发行价格。
同时,为了防止询价过程中的非理性报价和操纵行为,实施办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和违规处罚机制。
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还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发行人需要充分披露企业的科技创新成果、研发投入、核心技术、市场竞争等关键信息,让投资者能够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从而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在申购与配售方面,科创板也有其独特之处。
网下配售比例显著提高,优先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倾斜,以引导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
同时,还设置了回拨机制,根据网上投资者的申购情况,对网下和网上发行规模进行动态调整,以保障股票发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对于战略配售,科创板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允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增强了企业内部人员对公司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0)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通知(上证发〔2020〕2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落实中国证监会支持和鼓励符合科创属性规定的企业申报科创板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引导和规范发行人申报和保荐机构推荐工作,促进科创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上证发〔2019〕3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中国证监会支持和鼓励符合科创属性规定的企业申报科创板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引导和规范发行人申报和保荐机构推荐工作,促进科创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和推荐,应当基于《指引》和本规定中的科创属性要求,把握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
发行人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应当对照《指引》和本规定中的科创属性要求,对其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自我评估。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应当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与科创板定位相关的科创属性要求,进行核查把关,作出专业判断。
第三条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属于下列行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二)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服务等;(三)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服务等;(四)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服务等;(五)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等;(六)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服务等;(七)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过关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过关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60题)1、根据《公司法》,下列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性和相关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Ⅳ、ⅤB.Ⅰ、Ⅲ、ⅣC.Ⅰ、Ⅱ、Ⅲ、Ⅳ、ⅤD.Ⅰ、ⅣE.Ⅱ、Ⅲ、Ⅴ【答案】 B2、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的表述正确的是()。
A.Ⅰ、Ⅳ、ⅤB.Ⅰ、ⅤC.Ⅰ、Ⅱ、Ⅳ、ⅤD.Ⅱ、Ⅳ、Ⅴ【答案】 B3、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下列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要求的是()。
A.4家保险机构投资者B.15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C.12家证券公司D.2名个人投资者E.7家信托公司【答案】 C4、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的投资者,需满足的基本条件有()。
Ⅰ.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A.Ⅲ、ⅣB.Ⅰ、Ⅱ、ⅢC.Ⅱ、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B5、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下列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说法正确的是()。
A.Ⅰ、ⅡB.Ⅰ、Ⅱ、ⅢC.Ⅰ、Ⅲ、Ⅳ【答案】 B6、某企业2010年7月1日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一张,2010年9月1日因急需资金,企业采用不附追索权转移金融资产的方式,将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在满足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贷记的会计科目是( )。
A.应收票据B.短期借款C.财务费用D.银行存款【答案】 A7、下列哪些人员应当对公司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A.Ⅰ、Ⅱ、ⅢB.Ⅰ、Ⅱ、Ⅲ、ⅣC.Ⅱ、Ⅲ、ⅣD.Ⅰ、Ⅱ、Ⅳ【答案】 B8、根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办法》,可以发行专项债券的政府有()。
B.Ⅰ、Ⅱ、Ⅲ、ⅤC.Ⅱ、Ⅲ、Ⅳ、ⅤD.Ⅰ、Ⅱ、Ⅲ、Ⅳ、Ⅴ【答案】 B9、甲上市公司发行期限为5年、每年付息1次,到期还本的公司债券,以下关于债券价值的判断正确的有()。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活动,促进各参与主体归位尽责,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所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的战略投资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超额配售选择权以及发行程序与信息披露等事宜,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防范利益冲突。
保荐机构、承销商、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本所业务规则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不得进行利益输送或者谋取不当利益。
第四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并及时、公平披露发行承销信息披露文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指引的规定,对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活动及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等参与主体实施自律监管。
第二章战略投资者第六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30名;1亿股以上且不足4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20名;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单选题(共30题)1、甲公司2013年净资产为40亿元,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6500万元。
公司拟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投资于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为20亿元,假设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5%,则发行规模最高为()A.12亿元B.13亿元C.14亿元D.16亿元【答案】 B2、根据《关于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尽职调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ⅣB.Ⅱ、Ⅲ、ⅤC.Ⅰ、Ⅱ、Ⅲ、ⅤD.Ⅱ、Ⅲ、Ⅳ、ⅤE.Ⅲ、Ⅳ、Ⅴ【答案】 B3、 2017年9月,某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以下构成障碍的是()。
A.Ⅰ、Ⅳ、ⅤB.Ⅱ、Ⅳ、ⅤC.Ⅲ、Ⅳ、ⅤD.Ⅳ、ⅤE.Ⅱ、Ⅲ、Ⅳ、Ⅴ【答案】 C4、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Ⅰ、Ⅱ、Ⅲ、ⅤB.Ⅰ、Ⅲ、Ⅳ、ⅤC.Ⅰ、Ⅱ、Ⅳ、ⅤD.Ⅰ、Ⅱ、Ⅲ、Ⅳ、ⅤE.Ⅱ、Ⅲ、Ⅳ、Ⅴ【答案】 B5、以下情形中,不构成主板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障碍的有()。
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Ⅱ.ⅣD.Ⅰ.Ⅱ.Ⅲ.Ⅳ【答案】 C6、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已核准的重组交易,自收到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超过一定期限未实施,核准文件失效,该期限为()。
A.12个月B.24个月C.3个月D.6个月【答案】 A7、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某看涨期权价格为5元,行权价为10元,市场价为12元,则该期权的时问价值为7元B.期权的剩余有效时问越长,时间价值越高,随着剩余有效时问的缩短而减小,呈线性关系C.通常情况下,期权价值与股票价格的波动率呈正相关D.看涨期权,行权价格越高,期权价值越大【答案】 C8、根据《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下列情形中属于通过发审会后需要暂缓发行的有()。
A.Ⅰ、Ⅲ、ⅣB.Ⅱ、Ⅳ、ⅤC.Ⅲ、Ⅳ、ⅤD.Ⅰ、Ⅱ、Ⅲ、ⅣE.Ⅰ、Ⅱ、Ⅲ、Ⅳ、Ⅴ【答案】 D9、新三板挂牌公司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股票转让实行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2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上市业务办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2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上市业务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一年二月目录第一章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3)第二章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 (12)第三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1)为便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和科创板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与上市业务的办理,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已在科创板上市的红筹企业以新增证券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可转债的发行与上市业务办理,比照适用本指南。
第一章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一、发行前办理及关注事项上市公司拟启动配股发行的,公司及主承销商应及时与本所联系,了解配股发行的有关要求,做好发行相关的准备工作。
1.披露配股获准公告。
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配股核准或同意注册的文件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指定主承销商自营证券账户。
在递交申请材料至发行结束期间,主承销商应确保其填报的主承销商自营证券账户正常可用,指定在其交易单元上,并确保不改变指定交易。
因证券账户状态不正常或指定交易变更引起的后果,主承销商应自行承担责任。
3原股东配售采用网上申购方式。
上市公司拟参与配售的股东,原则上均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配售。
4. 正确披露配股发行相关代码。
上市公司应根据本所证券代码段分配指南的规定,在发行公告中正确披露配股所采用的辅助代码及对应名称。
股票代码与配股发行辅助代码对应关系如下:5.配股期间避免股本变化。
上市公司在披露配股发行公告至股权登记日期间,原则上应避免可参与配售的股本基数发生变化。
可参与配售的股本基数是指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上市公司股本数量,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等无权参与配售申购的证券账户所持股份数量后的股本数量。
6.利润分配期间不得启动发行。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发行人、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参与证券发行,还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的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保荐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和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询价与定价第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第六条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称股票配售对象)应当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七条询价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二)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三)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四)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第八条下列机构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除应当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证券自营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二)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两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三)财务公司成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上海交易所科创板交易规则
上海交易所科创板交易规则科创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种创新板块,于2019年7月22日正式开市。
作为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一环,科创板的交易规则也具有许多独特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交易所科创板的交易规则,包括上市条件、交易方式、连续竞价、临时停牌、交易费用等内容。
一、上市条件上海交易所科创板要求企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在科创板上市。
首先,企业必须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设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范围,即企业在科技创新领域有较为突出的表现。
其次,企业必须具备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此外,企业还需要满足一定的财务指标,如相应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研发投入等。
最后,企业需要保持良好的信誉和合法合规经营记录。
二、交易方式科创板采用了"T+0"交易方式,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可以当日卖出,买卖双方可以进行即时的交割。
这种交易方式相对传统的"T+1"交易更加灵活,有利于增强市场流动性,提高交易效率。
此外,科创板也允许做空交易,即投资者可以在股票下跌时借入股票抛售,再在价格下跌时回购获利。
这使得交易更多样化,并提供了更多操作机会。
三、连续竞价科创板交易采用连续竞价方式,具体分为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连续竞价阶段和收盘集合竞价阶段。
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是每个交易日早上9:15到9:25之间,交易系统接收投资者报价并进行撮合交易。
连续竞价阶段是每个交易日上午9:30到11:30和下午13:00到15:00之间,投资者可以随时报价买卖股票。
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是每个交易日下午14:57到15:00之间,用于处理最后几分钟的买卖订单。
四、临时停牌科创板为了维护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权益,设有临时停牌机制。
当涉及重大事项、重大信息披露或价格异常波动时,交易所有权决定暂停某只股票的交易。
临时停牌期间,该股票不能买卖,直到相关问题解决或调查结果公布,交易才会恢复。
2021年7月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试真题及答案
2021年7月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试真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金融加速器”理论认为()。
A.金融市场只是被动地反映实体经济活动的运行状况B.货币供应量的变化影响名义变量而不影响实际变量,货币经济只是覆盖实体经济上的一层面纱C.金融市场上资金借贷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外部融资的代理成本等摩擦,这些摩擦及其随后产生的效应会放大对实体经济产出的动态影响D.未来的不确定性是货币经济的主要特征,通过利率对投资的诱导等作用,货币能影响实体经济【答案】C【解析】20世纪90年代,伯南克和格特勒提出了“金融加速器”理论,揭示了经济周期和金融周期两者之间反馈循环的微观机制。
该理论认为,金融市场上资金借贷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外部融资的代理成本等摩擦,这些摩擦会产生“加速器”效应并放大对实体经济产出的动态影响。
【考点】金融服务实体经纪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章节】第二章第一节了解2.关于企业直接融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定向增发不会直接影响公司原股东利益B.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主要动因是为了增强证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以较低的成本筹集到所需要的资金C.公开增发可以扩大股东人数,分散股权D.发行短期债券是企业补充流动资金的重要手段【答案】A【解析】非公开发行股票,也被称为定向增发,是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增资方式。
这种增资方式会直接影响公司原股东利益,需经股东大会特别批准。
【考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途径【章节】第三章第一节熟悉3.下列关于上市公司增发、配股方式发行股票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对象及其数量的选择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B.上市公司配股,应当向股权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C.上市公司增发,主承销商可以对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机构投资者设定不同配售比例,对同一类别的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相同的比例进行配售D.上市公司增发,应当全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股公告中披露【答案】D【解析】B正确,上市公司配股,应当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一、业务宗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发布本细则,为支持创新驱动和经济发展,深度发挥创业板做市机制作用,通过发展做市市场,完善创业板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发现机制,推动金融市场创新型企业的发展,促进科创板股票的流动性改善,提高科创板市场的运行效能,本细则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二、定义(一)上市公司:指出资本市场的公司,按照有关的证券市场规章制度在上交所登记上市。
(二)中介:指执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证券机构,为上市公司开展私募发行、增发和其他相关业务,并配合科创板做市交易业务的机构。
(三)做市商:指具备做市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在科创板股票市场实施做市交易的证券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四)做市交易:指做市商在协议风险价位框架内,依据市场行情,向公众提供行情流动性的交易报价和成交服务的营销活动;三、参与主体科创板做市交易的参与主体为合格的做市商、中介和上市公司。
四、审核做市商进行做市交易前,需按有关规定报送相关文件,由上交所进行审核。
审核项目包括:做市资格条件、营销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其他有关内容。
五、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做市商在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价格发现期间,以合理的方式实施后续的市场价格发现行为,以及在发行后科创板市场开放交易期间补充和完善价格发现行为。
六、报告机制做市商应定期向上交所报送报告,内容包括做市商实施做市交易情况及相关交易成本及数据等。
七、违规处罚做市商未按有关规定实施做市活动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上交所有权并保留申请相关机构处理或者参与诉讼的权利。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票在科创板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接受本所自律监管。
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网下投资者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本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在前款所指的网下投资者范围内设置其他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第五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第六条主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发行人、承销商和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在询价活动中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八条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
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依照本细则第十七条确定转让价格的次一交易日,参与转让的股东应当按照本所规定 披露提示性公告,披露转让价格、初步确定的受让方和转让数量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询价转让股份变更登记完成的次一交易日,参与转让的股东应当按照本所规定披露包含下列内 容的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 (一)转让股东名称及实际转让数量; (二)本次转让价格及询价对象的报价、获配情况; (三)受让方名称、受让数量、受让后持股比例及限售安排; (四)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不得转让期限届满后,持股5%以上的受让方卖出所受让股份的,适用《减持细则 》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第四章 询价转让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股东、证券公司及科创公司在询价转让过程中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所披露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多个股东参与转让的,可以合并披露本细则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询价对象提交的有效认购。
本细则所称有效认购,是指符合认购邀请书约定条件的认购。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认购报价,证 券公司应当予以剔除,并告知询价对象。
第十七条
认购报价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对有效认购进行累计统计,依次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 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转让价格,初步确定受让方及转让数量,并通知参与转让的股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 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 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单选题(共50题)1、甲公司拟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聘请下列证券公司担任其主办券商,则以下证券公司可以推荐甲公司挂牌的是()。
A.乙证券公司,以做市为目的持有甲公司8%B.丙证券公司,甲公司持有其10%C.丁证券公司,甲持有3%且为其第四大股东D.戊证券公司,其第六大股东持有甲公司6%且为第三大股东【答案】 A2、关于上市公司股票的核准发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ⅣB.Ⅰ、Ⅲ、ⅤC.Ⅱ、Ⅳ、ⅤD.Ⅲ、Ⅳ、ⅤE.Ⅱ、Ⅲ、Ⅳ【答案】 A3、有关投资性房地产的说法正确的是()。
A.Ⅰ、ⅢB.Ⅱ、ⅣC.Ⅰ、Ⅱ、ⅢD.Ⅰ、Ⅱ、Ⅳ【答案】 D4、下列关于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说法正确的有( )。
A.Ⅰ,Ⅱ,ⅣB.Ⅰ,Ⅱ,ⅢC.Ⅰ,Ⅲ,ⅣD.Ⅱ,Ⅲ,Ⅳ【答案】 C5、创业板某上市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某有限公司,以下属于该上市公司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A.Ⅲ、ⅣB.Ⅱ、ⅢC.Ⅰ、Ⅲ、ⅣD.Ⅰ、Ⅱ、ⅣE.Ⅰ、Ⅱ、Ⅲ、Ⅳ【答案】 A6、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发行人发生()等重大事项,且未及时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对该债券停牌,待相关公告披露后予以复牌。
A.Ⅰ、Ⅱ、ⅤB.Ⅱ、Ⅲ、ⅣC.Ⅰ、Ⅲ、Ⅳ、ⅤD.Ⅱ、Ⅲ、Ⅳ、Ⅴ【答案】 D7、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问可对发行人行使以下哪些权利()A.Ⅰ、ⅡB.Ⅱ、ⅢC.Ⅰ、Ⅲ、ⅣD.Ⅱ、Ⅲ、ⅤE.Ⅲ、Ⅳ、Ⅴ【答案】 C8、下列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规范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会计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B.Ⅱ、ⅣC.Ⅰ、ⅢD.Ⅱ、Ⅲ、ⅣE.Ⅰ、Ⅱ、Ⅲ、Ⅳ【答案】 C9、某公司2015年末有形资产9亿元,负债2亿元,资产10亿元,则产权比率是()。
A.0.2B.0.25C.0.8D.0.22【答案】 B10、甲公司拟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聘请下列证券公司担任其主办券商,则以下证券公司可以推荐甲公司挂牌的是()。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押题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押题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其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A.中国证券业协会B.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C.中国证监会D.证券交易所【答案】 A2、下列有关法律关系的描述,错误的是()。
A.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B.任何一种法律关系均以特定的法律规范为依据C.社会关系只有经过法律规范的确认或认可才会上升为法律关系D.没有相应法律规定,就不受法律规范的约束【答案】 A3、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此作出相应约定。
A.Ⅱ、Ⅲ、ⅣB.Ⅰ、ⅡC.Ⅰ、ⅣD.Ⅰ、Ⅱ、Ⅲ、Ⅳ【答案】 D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有关的资料、信息。
A.①②③④⑤B.②③④⑤⑥C.①②③④⑥D.①②④⑤⑥【答案】 A5、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在处理与股东关联方之间的关系时,不得有以下()行为发生。
A.①②④B.②③C.①②③D.②③④【答案】 A6、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持有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规模及比例应符合()。
A.Ⅰ、ⅣB.Ⅱ、ⅣC.Ⅰ、Ⅲ【答案】 A7、(2018年真题)《证券法》第86条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达到()后,无论增加或者减少()时,均应当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A.5%;5%;5%B.5%;5%;10%C.10%;10%;5%D.10%;10%;10%【答案】 A8、(2018年真题)下列关于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监管规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科创板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举措,旨在推动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是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的基本规定和程序,旨在确保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首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技术,并且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此外,申请企业还需要满足一定的财务和盈利能力要求,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护。
其次,申请企业在提交上市申请前,需要进行持续督导期,并接受上交所的问询和审核。
在督导期内,企业需要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要求,及时披露企业财务、技术和经营情况的信息,以便监管部门全面了解企业的状况。
在审核过程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申请企业的各项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和核实。
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财务报表等。
同时,上交所会对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技术进行评估和验证,以确保其真实可靠。
审核过程中,上交所还会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以提高审核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最后,根据审核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企业的上市申请进行批准或驳回。
批准的企业将获得科创板股票的发行和上市资格,可以正式面向市场进行融资和交易。
而被驳回的企业需根据反馈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
总结而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是一个重要的标准和程序,用以确保科创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财务实力,促进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
这一规则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吸引更多的科技创新企业融入资本市场,并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9.03.01
•【文号】上证发〔2019〕21号
•【施行日期】2019.03.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
法》的通知
上证发〔2019〕21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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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票在科创板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接受本所自律监管。
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网下投资者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本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在前款所指的网下投资者范围内设置其他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第五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第六条主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发行人、承销商和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在询价活动中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八条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
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
前款所指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第九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申购前,披露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偏股型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公募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等信息。
第十条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中值)超过第九条规定的中位数、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申购前至少一周发布包含以下内容的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一)说明确定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中值)超过第九条规定的中位数、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理由及定价依据;(二)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的差异;(三)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作出投资决策;(四)本所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但未触及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除《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中止发行情形外,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应当中止发行。
前款所指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乘以发行后总股本(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计算的总市值。
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本所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第十二条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比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二)公开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或者发行人尚未盈利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80%。
(三)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0%优先向公募产品(包括为满足不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投资需求而设立的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配售。
(四)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五)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
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六)安排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比例。
第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中止发行,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
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且不超过 100 倍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5%;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 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80%。
前款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当按照扣除设定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
第十四条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且持有市值达到10000元以上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申购。
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新股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申购数量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5万股,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按照本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网上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本所按照每500股配一个号的规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主承销商在公证机构监督下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每一个中签号可认购500股新股。
第十六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超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
第十七条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
战略投资者参与股票配售,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对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进行核查。
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按照前款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参与的人员姓名、担任职务、参与比例等事宜。
第二十条承销商应当向通过战略配售、网下配售获配股票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获配应缴款一定比例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承销商因承担发行人保荐业务获配股票或者履行包销义务取得股票的除外。
承销商应当在发行与承销方案中明确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收取标准、收取方式、验资安排等事宜,并向本所报备。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
主承销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应当与参与本次配售并同意作出延期交付股份安排的投资者达成协议。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但每次申报的买入价不得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情况,要求发行人按照超额配售选择权方案发行相应数量股票。
第二十三条主承销商应当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行使数额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情况,向发行人支付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向同意延期交付股票的投资者交付股票。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股东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可以在发行人上市前托管在为发行人提供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保荐服务的保荐机构,并由保荐机构按照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交易委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
本所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所对股票在科创板发行与承销的过程实施自律监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单独或者合并采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发行承销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本所可以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并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二十七条本所对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实施日常监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发出通知和函件;(二)约见问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机构、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三)调阅和检查保荐机构、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工作底稿;(四)要求发行人、保荐机构、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五)对发行人、保荐机构、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进行调查或者检查;(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涉嫌违法违规及存在异常的情况;(七)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单独或者合并采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一)在询价、配售活动中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二)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向不符合要求的主体进行询价、配售;(三)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者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四)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五)未及时向本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或者本所提出异议后仍然按原方案启动发行工作;(六)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选定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应当中止发行而不中止发行;(七)未按发行与承销方案中披露的标准,向战略配售、网下配售获配股票的投资者收取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八)违反本办法关于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规定,影响股票上市交易正常秩序;(九)未按照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十)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未达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要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十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