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整理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上证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维护债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现就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场各方参与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发行承销相关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发行文件约定,主动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发行秩序,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本所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合理债券融资。
本所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提升融资审核服务效率,为债券发行人提供融资支持。
三、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招标、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
发行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
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主体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不得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债券;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前款行为。
四、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相关债券认购,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应当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通知-上证公字[2009]7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通知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通知(上证公字〔2009〕75号)各保荐人、财务顾问:为充分发挥保荐人和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作用,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2009年7月15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保荐人和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作用,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从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上市公司恢复上市、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履行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简称“股改”)承诺等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从事持续督导工作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依照约定切实履行承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
第四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保守上市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应指定两名相关业务负责人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本所就持续督导事项的联络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1.04.15•【文号】上证公字[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上证公字〔2011〕12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本所在整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内容的基础上,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各上市公司应根据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董事会会议,修订或者制定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及其分管的工作部门。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范本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本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选任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06.20•【文号】上证发〔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7〕2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相关业务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管理人)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拟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应当在发行前向本所提交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文件,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第三条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文件进行审议;符合条件的,本所予以确认并出具相关文件。
第四条本所确认挂牌条件,不表明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
第五条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的确认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实行双人双审、集体决策、书面反馈,并公布确认流程、进度、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8.25•【文号】上证发〔2023〕138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法规中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27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67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关于《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40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上证发〔2023〕168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上证发〔2023〕13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提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的一致性、协同性,深入推进“简明友好型”规则体系建设,本所对11项业务规则文字表述作了修订,对18项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予以废止。
一、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2〕171号)第一条及附件1、2正文第一段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二、本所于2022年6月6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年修订)》(上证发〔2022〕88号)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和科创板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64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6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上市管理,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促进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2〕58号)同时废止。
为了做好规则的适用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规则》施行前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拟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发行人应当向本所提交债券上市申请书、注册批复文件、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本所要求的文件。
二、《上市规则》施行之日起新受理的企业债券项目应当按照新规有关受托管理人的规定执行。
《上市规则》施行前已受理未注册、已注册未发行和已发行的企业债券,其主承销商和债权代理人等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债权代理协议等约定履行职责。
相关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协作,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1996年5月实施2000年9月第一次修订2007年9月第二次修订2009年11月第三次修订2015年5月第四次修订2018年12月第五次修订2022年4月第六次修订 2023年10月第七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上市管理,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官方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官方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和管理的,旨
在规范证券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市场秩序的文件。
一、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
1. 证券交易的对象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
2. 证券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和协议转让交易。
二、交易时间
1. 证券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上午 9:15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 预开市时间为早上 9:00 至 9:15。
三、交易价格
1. 集中竞价交易的成交价格为最优价格。
2. 协议转让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四、交易费用
1. 成交费用为证券的成交价格乘以成交股数的千分之几。
2. 场外配股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费用另行规定。
五、交易风险控制
1. 根据交易风险控制的需要,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实行临时停牌、证券交易终止和其他措施。
2. 证券交易风险准备金率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六、交易规则违规处理
1. 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将被予以警告、公开谴责、限制交易、
吊销交易资格等处理。
2.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
权利。
以上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投资者和交易员在
进行证券交易时应当遵守交易规则,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6.06.05•【文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推动和指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现予以发布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6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上市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战略制定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予以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
它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一项活动。
第三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保证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框架第五条公司内控制度应力求全面、完整,至少在以下层面作出安排:(一)公司层面;(二)公司下属部门及附属公司层面;(三)公司各业务环节层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X年修订最新WORD版)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 年1 月实施 2000 年5 月第一次修订 2001 年6 月第二次修订2002 年2 月第三次修订 2004 年12 月第四次修订 2006 年5 月第五次修订 2008 年9 月第六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2.1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
现将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业务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议回购的正回购方限于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投资者。
本所可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正回购方的投资者范围。
二、《办法》第十九条所述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申报,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报送本所备案。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3.13•【文号】上证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20〕1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修订条文包括《交易规则》第2.3条、第5.1.1条、第7.1条、第7.4条、第7.6条、第7.8条等,主要涉及增加存托凭证作为交易品种、完善交易异常情况和重大异常波动处置规定、明确证券即时行情实时发布等内容。
二、本次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全文重新发布(详见附件),并自2020年3月13日起实施。
本所于2018年8月6日发布的《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18〕59号)和于2020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5条的通知》(上证发〔2020〕1号)同时废止。
三、考虑到市场及会员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交易规则》中此前暂未实施的部分内容继续暂缓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修订条文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暂缓实施条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7.04.04•【文号】上证上字[2007]59号•【施行日期】2007.04.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上证上字〔2007〕59号)各上市公司: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已经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对照本指引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检查,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予以补正完善。
各公司应当最迟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各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四月四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06.19•【文号】上证会字[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的通知(上证会字[2013]58号)各会员单位: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详见附件),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目录第一章股票质押回购概述第二章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一、交易权限申请二、交易权限开通三、业务规模申请与变更四、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专用EKEY申请五、股票质押回购合格投资者账户报送第三章交易流程一、交易前端控制二、业务协议签署三、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四、标的证券权益处理第四章违约处置第五章会员内部控制一、会员业务管理制度二、会员对标的证券的管理三、会员对标的证券质押率的管理四、会员对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五、会员信息报送和日常报告制度附件1:“会员公司专区”用户EKEY权限申请表附件2:会员综合业务会员信息文件接口附件3:合格投资者联系信息文件接口附件4:股票质押回购市场参与者技术实施指引附件5:股票质押回购接口规格说明书为方便本所会员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推动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股票质押回购概述本指南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中国证监会授权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之一。
第二条上交所的宗旨是:服务实体经济,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上交所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市场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等业务。
第四条上交所实行股份制,股东的出资额代表其持股比例。
第五条上交所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其自行决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条上交所的主管机关是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上交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律,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股东和股权第八条上交所的股东应当依法履行股东权益和义务,不得损害上交所的利益。
第九条上交所的股权管理应当遵守证券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条上交所的股东应当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其股东权利,股东大会是上交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上交所的股东应当遵守证券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二条上交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自律规则和操作规程,规范市场行为。
第十三条上交所应当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和完善证券市场的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上交所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十五条上交所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保证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及财务状况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上交所应当加强对证券交易的监管,保证证券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七条上交所应当加强对证券投资者的保护,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上交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证监会,接受证监会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上交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业务的合规和安全。
第二十条上交所应当加强与其他证券交易所的合作和交流,推动证券市场的互联互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相关事宜的通知-上证发〔2019〕11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相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关于调整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相关事宜的通知上证发〔2019〕11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满足固定收益证券交易需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交易相关事宜进行如下调整:一、通过固定收益平台开展的各类交易,交易时间调整为9:30至11:30、13:00至15:30。
二、固定收益平台债券现券交易不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三、固定收益平台债券现券(特定债券除外)交易价格(净价)偏离交易当日日终相关比较基准超过2%(含)的,交易商应不晚于收盘后次一交易日向本所报告该笔交易。
交易商根据前款规定进行报告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方的基本信息、交易要素、交易情况及原因等。
交易商应当将包含相关内容的债券交易情况说明表(详见附件)扫描版发送至*******************.cn。
四、交易商应当主动建立多指标、差异化的债券现券交易价格比较基准体系,相关比较基准包括但不限于中债估值、中证估值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公允指标。
五、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8日起实施。
本所此前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债券交易情况说明表(样张)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结束——。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73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的通知上证发〔2023〕1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备案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的发行备案(以下简称备案)业务,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挂牌的公司债券的备案,适用本指引。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备案,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备案文件核对、备案意见反馈等工作。
本所在开展备案工作过程中,重点关注公司债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挂牌条件以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发行人、承销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答复本所的反馈意见,确保备案文件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关注备案进展,及时配合回复反馈意见。
第二章发行备案流程第六条公司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按照规定向本所提交备案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上证财字[2006]8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上证财字〔2006〕8号2006年10月27日)各会员及其他持有本所席位的机构:本所新交易系统上线后,原按流量收取席位年费将调整为收取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使用费、接入服务系统流速费和流量费,现将有关收费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员及其他持有本所席位的机构(以下简称“各机构”)申请设立的交易单元数不超过其持有的席位数时,不需缴纳交易单元使用费。
各机构申请设立的交易单元数超过其持有的席位数时,每超出一个按5万元/年自设立之日起计收交易单元使用费。
二、各机构申请设置的主用接入服务系统流速之和不超过其持有席位对应的流速额度时,不需缴纳接入服务系统流速费。
各机构持有席位对应的流速额度按持有席位数乘以10笔/秒计算。
各机构申请设置的主用接入服务系统流速之和超出其持有席位对应的流速额度的部分,按每秒10笔1万元/年计收接入服务系统流速费,超出部分最多不得超过200笔/秒。
各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调整各接入服务系统的流速,接入服务系统流速费按月内设置的最高流速计收。
在主用接入服务系统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各机构不得使用备用接入服务系统。
如不按规定使用备用接入服务系统,本所自备用接入服务系统设置之日起计收相应的流速费。
三、各机构的流量费按照《关于调整本所席位年费收费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会字[2004]45号)的有关规定计收。
四、本所于每年12月份收取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的交易单元使用费、接入服务系统流速费和流量费;每年12月份前5个工作日在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中公布各机构各项缴费金额,在核对期满后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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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
(一)具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籍的在校学生。
(二)已经入学报到,学籍尚在审查期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接受、处理学生的申诉申请。
学生不服学校对其本人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可依据本办法向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提起申诉。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的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正副组长分别由分管校领导和校团委书记兼任,组成人员包括校学生会主席、校研究生会主席、二级学部/院学生会主席、职能部门负责人、校法务主管、辅导员、二级学部/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
校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将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建立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库。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接到学生申诉后,将在回避原则的基础上,从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库内选取相应成员,组成每次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保证席位数为奇数,开展申诉受理。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任期一年,可连任。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秘书处设在校团委。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接受全校师生员工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二)组织受理申诉具体事宜;
(三)管理申诉档案材料;
(四)协调其他与学生申诉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所描述条件,学生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以下合称为“处理决定”)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致使未能如期提交书面申诉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七条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包含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亲属联系方式;
(二)申诉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五)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六)本人亲笔签名。
就处理决定,学生已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受理的,应等待行政机关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不再受理。
第八条申诉书原则上应由学生当面提交给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因为学校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请书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
申请书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依据本办法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处理决定之一:(一)对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诉人发出申诉受理告知书,同时将申诉人申诉书送达提出原处理意见的学校相关单位;
(二)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对申诉理由表述不清或材料不完整的申诉,向申诉人退回全部申诉材料,并允许申诉人在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10日内内补足材料并重新提起申诉。
申诉人对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起15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条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做出申诉处置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
如申请撤回,其申诉处理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实行回避制度。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者该事件有利害关系;
(四)存在其它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关系的;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如果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的回避,由组长决定;组长的回避,由学校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三条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可就申诉事项,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地点,按要求的方式做出解释、提供相关材料,或采取必要的方式进行调查。
做出原处理决定的学校职能部门为申诉答辩人,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
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也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五条申诉处置的决定由学生申诉处置审议会议做出。
参加会议的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应超过总席位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为有效。
会议由组长召集、主持,组长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指定副组长召集、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原则上采取书面调查方式,通过阅卷、听证调查或集体讨论等形式,在学生申诉处置审议会议上,对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程序进行全面的调查,并最终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对申诉做出下列决定之一: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支持原处理决定,对申诉予以驳回;
(二)原处理决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并对原处理决定有实质性影响的,建
议学校重新做出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发现新的重要证据;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4、处理程序不当;
5、其他处理不当情况。
在投票表决中,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不得投弃权票。
做出的申诉处置决定,以获得超过半数出席会议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当在其他成员所投赞同与反对的投票数相同时,组长有决定权。
第十七条申诉处置结论做出之前,申诉人、原处理机构或者有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成员公正处理的影响。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如经历上述之情形,应在学生申诉处置审议会议上说明。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对处理事项的发言内容及表决过程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申诉审议讨论过程中的具体细节及要求保密的其他事项。
申诉处置决定书送达申诉人之前,处置结果不得对外宣布。
第十九条申诉处置决定以“申诉处置决定书”的形式送达申诉人本人。
“申诉处置决定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申诉处置决定;
(六)做出结论的日期。
第二十条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置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向校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做出“第十六条之(一)”的申诉处置决定的,学校原处理决定继续生效。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做出“第十六条之(二)”的申诉处置决定的,可以向校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提出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应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在满足第二十条所规定期限的前提下,“申诉处置决定书”应在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诉人和学校相关部门。
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第二十三条申诉人不服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做出的申诉处置决定,或不服校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在接到学校处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申诉人撤回申诉,或接到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的处置决定,或接到校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均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向同一机构提出再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处置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在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置办法》(试用)废止,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