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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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保障水库的安全运行,确保水库的有效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统筹、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水库设计、建设和使用单位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应当注重水库效益、环保、生态和规划的综合性管理。
第二章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第六条小型水库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定期对水库进行巡视,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七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熟练掌握水库的运行技术、设备和工艺。
第八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水库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记录。
对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对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九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水库的正常供水,合理安排用水,防止水库水量过低或者满溢造成损失。
第十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水库设备和工艺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设备故障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水库周边环境的保护,严禁乱倒垃圾、破坏植被等行为,维护良好的环境质量。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熟悉应急措施和应急演练,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库的安全。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宣传水库安全常识,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水库进行绩效评估,及时纠正不足,不断提高水库运行管理水平。
第三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优秀的水库管理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嘉奖、奖金、晋升等荣誉和待遇。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实施的小型水库应当立即执行。
小型水库集中管护实施方案
![小型水库集中管护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3dac927d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9c.png)
小型水库集中管护实施方案一、前言。
小型水库是我国重要的水利工程,对于农田灌溉、防洪排涝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管理不善、设施老化等原因,小型水库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亟需加强集中管护。
因此,本文将就小型水库集中管护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指导。
二、小型水库集中管护实施方案。
1. 管护责任明确。
为了保障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首先需要明确管护责任。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型水库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确保每个小型水库都有专人负责日常巡查和维护工作。
2. 定期巡查维护。
小型水库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设施老化、渗漏、裂缝等问题,因此需要定期进行巡查维护。
巡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进行修复,确保水库设施的完好。
3. 技术培训与考核。
为了提高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相关部门应该定期组织技术培训,包括水库管理知识、设备维护技术等方面的培训。
同时,还应该建立考核机制,对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技能。
4. 安全意识教育。
在小型水库的管理工作中,安全意识是至关重要的。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让他们明白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在工作中不出现安全事故。
5. 应急预案制定。
小型水库在突发情况下需要有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应急处理流程、人员分工、物资储备等,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6. 监督检查机制。
为了确保小型水库的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执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小型水库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同时,还应当建立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三、结语。
小型水库的集中管护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全力以赴的支持。
只有通过不懈的努力,才能够确保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为农田灌溉、防洪排涝等提供可靠的保障。
XX区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XX区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cdcbfc67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c882264.png)
XX区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为规范和加强小型水库管护工作,保障工程安全运行,根据《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试行)》、《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XX省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xx市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XX 市XX区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XX辖区内所有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考核实施所称的小型水库管护范围包括大坝、输水建筑物、溢洪道、库区、观测等设施的管理、巡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档案整理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实施管护人员培训制度。
应结合我区实际,对水库管护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技术和技能培训。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与管护人员签订小型水库管理维护劳务承揽合同。
第五条小型水库按照隶属关系逐库落实安全度汛行政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抢险技术责任人和值守巡查责任人。
第三章巡视检查和维修养护第六条巡视检查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日常巡视检查、年度巡视检查和特别巡视检查。
第七条由管护人员每日进行一次日常巡查,做好详细记录;汛期高水位、库水位骤变及出现影响工程安全运行情况时,应增加巡查次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立即向下游报警,并随时做好检查记录。
第八条确保汛期24小时值班和通信畅通,加强观测,及时收集水情、雨情、工情信息及上报工作。
严格按区政府下达的汛限水位进行蓄水,协助做好洪水调度,主动和有关部门沟通。
汛情紧急时,协助做好人员的转移和动员工作。
第九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费用主要用于水库日常检查中较大范围的护坡松动处理、裂缝处理,库区绿化、林木管护,白蚁治理,金属件防腐处理、机电设备保养,防汛料物购置、物料动力消耗,管理设施及物品购置、维修养护等。
第十条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XX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XX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515228c4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ca.png)
XX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与《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下列(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者业主)与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臵。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者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保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者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
![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48930367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d5.png)
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小型水库是指集雨水、山泉水或其他一般河流水流等自然径流为水源,通过筑坝拦蓄水的一项综合防洪设施。
小型水库的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保障其安全运行和有效利用,维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范。
下面是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一、小型水库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1.设立小型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和运行调度工作。
2.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定期制定水库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进行相关培训。
3.负责水库的巡查、监测及定期检修,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4.保证水库的安全运行,制定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应对。
二、水库水位管理:1.水库管理机构要根据气象条件、降雨预测和下游情况,合理调整水库的蓄水水位。
2.当发生重大降雨、洪水等灾害性天气时,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放水措施,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和下游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3.水库管理机构要定期进行水位测量和监测,及时发布水位信息,以便公众了解水库的变化情况。
三、水库疏浚和堆积物管理:1.水库管理机构要定期清理和维护水库的泥沙淤积情况,确保水库的容积和蓄水效果。
2.应严禁向水库内倾倒垃圾、废弃物和污染物,确保水库水质良好,保护生态环境和水资源。
四、水库安全设施和防洪措施:1.水库管理机构要定期检修和维护水库的防洪设施,确保其完好可用。
2.定期进行水库的安全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3.要保障下游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定期进行防洪演练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洪意识。
五、水库水资源的合理利用:1.水库管理机构要制定水库的用水计划,确保水库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2.鼓励水库周边的农民和居民进行高效节水灌溉和生活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3.合理安排水库排空时间,保障下游的生态环境和生灵的安全。
以上是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这些规定旨在定期进行水库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库运行的安全和高效,保护周边生态环境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新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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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型水库的管理,保护水资源,提高水库的利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型水库是指储水量在5000万立方米以下,水库工程规模在中小型的水库。
第三条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小型水库管理行为,维护水库安全,保护水库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小型水库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小型水库管理,各级政府和水库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小型水库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的原则是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透明管理,综合管理,可持续经营。
第六条小型水库管理应遵循生态优先,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原则,保护水资源,提高水库的效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水利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小型水库管理机构,负责对小型水库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效率。
第九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具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备管理水库的能力和水文监测能力。
第十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水库的日常监测、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小型水库的巡查和检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水库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灾害应急预案,做好水库防洪、防汛、防旱、防风等应急工作。
第十三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水库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提高水库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水库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发生水库溃坝事故。
第十五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加强水库的维护和修缮工作,确保水库设施的完好。
第十六条水库管理机构应每年组织对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库安全。
第十七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水库的监测系统,对水库的水位、水质、渗漏等重要参数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水库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水库的安全情况。
第十九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水库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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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保障水库安全运行,提高水库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包括对水库的日常运行、水质管理、设备维护、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安全运行、保护环境”的原则,确保水库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制度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水利部门的管理要求,结合水库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应当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全面落实责任,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六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应当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采用先进的水文测报技术和水库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库运行监控能力。
第七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应当严格控制水资源利用,合理分配水资源,做到节约用水,保障水库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水环境。
第八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应当加强科学技术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水库的科学运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健全,责任落实到人,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机构应当明确管理层、专业技术人员、维护人员等职责划分,做好人员配备和培训。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管理目标、管理要求和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值班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水库运行24小时监控和紧急情况的处理。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对工作绩效进行评价,激励人员积极参与水库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章日常运行第十四条小型水库应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水库日常运行,并对水库运行情况进行记录和汇报。
第十五条小型水库应当加强水质管理,对水库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治理,确保水库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六条小型水库应当做好水库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水库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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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进一步巩固省人大议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Ⅰ)、小(Ⅱ)型水库工程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小(Ⅰ)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Ⅱ)型水库。
第四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承担;使用权归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要由使用单位承担。
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逐级、逐个水库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水利所、水利会、水利站,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蓄水、防洪调度、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领导负责制。
乡、镇长(主任)是本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
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作为水库安全管理的具体行政责任人,负责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
第六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七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县、区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监督管理意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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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工作,保障水库安全运行,提高水库综合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运行管理组织机构第二条设立水库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水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库运行管理委员会由水库管理单位的负责人担任会长,水库运行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人员等组成。
第四条水库运行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讨论水库运行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重要事项,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五条水库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水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并向水库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遵守制度。
第六条水库运行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水库巡视管理制度2.水库测量管理制度3.水库泄洪管理制度4.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水库设备维护管理制度6.水库台账管理制度7.水库运行记录管理制度第四章水库巡视管理制度第七条水库每日进行巡视,巡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水利知识,了解水库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水库运行中的问题。
第八条巡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水库大坝、闸门、泄洪设施等的检查2.水库水位、库容、泄洪流量等的测量和记录3.水库周边环境的检查第五章水库测量管理制度第九条水库测量工作由专业的水利测量人员负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测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水库测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水位的测量和记录2.泄洪流量的测量和记录3.库容的测算和记录第六章水库泄洪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水库泄洪工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泄洪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水库泄洪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制定泄洪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2.监测降雨情况,及时调整泄洪流量3.发布泄洪通知第七章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水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水库安全运维管理制度2.水库防洪安全管理制度3.水库灾害防范管理制度第八章水库设备维护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水库设备维护工作应定期进行,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故障发生的可能性。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9454adc482fb4daa48d4b1a.png)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1条(编制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促进水库效益发挥,明确小型水库保坝安全的基本要求,依据《水法》、《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小型水库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运行中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包括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第3条(安全责任制)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小型水库所有者(以下简称水库业主)承担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小型水库业主是水库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小型水库业主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其他经济形式的小型水库业主为水库归属的法人。
第4条(监督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5条(预防与保护原则)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涉及小型水库的活动时都有依法维护大坝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6条(相关责任主体与责任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是水库业主,应按照安全责任制要求落实小型水库安全各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按照隶属关系逐库落实同级人民政府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业主及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并明确各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第7条(地方人民政府职责)县(市)、乡(镇)地方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行政领导责任,落实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实施水库应急管理等.第8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水库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和执行,监督水库业主履行职责;受理水库注册登记,对小型水库重要性和风险进行分类,审定小型水库调度规程、应急预案及降等报废方案;开展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检查,收集小型水库大坝安全信息,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进行技术指导等。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ff356ef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a4.png)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目的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实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9年11月25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2年11月3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适用范围】依据:《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落实管护经费,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划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政府责任】依据:《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体系。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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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小型水库。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水库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明确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和管理责任人。
第五条管理责任单位应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养护、隐患排查等工作。
第六条管理责任人应熟悉水库工程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并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三章工程设施第七条小型水库应设置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等必要工程设施,并确保其完好、运行正常。
第八条应定期对水库大坝、溢洪道等关键设施进行安全鉴定和评估,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第九条禁止在水库大坝、溢洪道等工程设施上从事危害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条应制定小型水库安全运行调度规程,合理调度水库蓄水,确保水库在设计水位内运行。
第十一条加强水库周边环境管理,禁止在水库集雨区内进行可能影响水库安全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建立小型水库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时监测水库运行状况,提高管理效率和安全水平。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三条制定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物资、通讯联络等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建立应急抢险队伍,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抢险能力。
第十五条在遇到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等突发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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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水利设施的安全,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农田灌溉和生活用水的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小型水库的日常管理、维护、保护和利用工作,涉及到小型水库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类人员。
三、管理原则1、科学规划:小型水库的布局、建设和管理要遵循科学规划原则,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2、安全第一:小型水库管理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严格遵守水库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巡视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
3、合理利用:小型水库的水资源要合理利用,优先满足农田灌溉和生活用水需求,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4、保护环境:小型水库管理要遵循生态保护原则,保护水库周边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
5、依法治理:小型水库管理要依法治理,严格遵守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和监督。
四、管理机构1、小型水库管理委员会:设立小型水库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小型水库的管理规章制度,协调各方面的工作。
2、水库管理员:设立专职的水库管理员,负责日常巡视、监测和维护水库设施,及时处理紧急情况。
3、技术人员:招聘水利、环境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五、管理措施1、日常巡视:水库管理员定期对水库设施进行巡视,检查水库堤坝、泄洪设施、进出水口等设施的情况。
2、监测预警:建立水库监测系统,监测水库水位、库容、流量等数据,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预警。
3、定期维护:定期对水库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4、安全演练:定期组织水库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人员和设施安全。
5、技术支持:加强技术培训和交流,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和设备,提高水库管理水平。
六、责任与奖惩1、责任落实:各级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小型水库的正常运行。
2、奖励措施:对在小型水库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3、惩罚措施:对涉及小型水库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和失职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专项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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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专项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安监〔2018〕126号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专项督查工作,保障督查工作有力有效开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专项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8年7月5日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专项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专项督查(以下简称专项督查)工作,督促各地各单位全面落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行管理,确保水库安全运行,保障督查工作有力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督查工作由水利部统一领导,安全监督司牵头组织,各流域管理机构、建安中心、原南水北调办公室工程建设稽察大队具体承担(以下简称督查承担单位)。
第三条督查内容主要为各地落实小型水库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巡查责任人“三个责任人”情况;小型水库监测预报预警通信、调度运用方案、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三个重点环节”情况;以及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情况等。
第四条督查依据为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监管的指示、水利部领导在全国水库安全度汛视频会议上有关工作要求,《水法》《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关于落实水库安全度汛应急抢护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督查范围为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小型水库。
第六条督查时间为2018年6月至9月,每半月组织一批督查。
第七条督查承担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周密部署安排,按要求开展督查工作。
第二章制定督查方案第八条督查承担单位应根据水利部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结合所承担的具体督查任务,制定督查方案并报水利部。
第九条督查方案主要包括督查范围、水库数量、人员组成、督查方式、时间安排和成果处理等内容。
第十条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督查本流域内的小型水库。
部建安中心、原南水北调办公室工程建设稽察大队选取部分地区小型水库进行督查。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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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水利部水安监[2010]200 号文件, 2010 年5 月31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 万立方米以上、1000 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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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三亚市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库大坝及库区管理第三章工程维修养护第四章防洪度汛第五章供水控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小型水库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小型水库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海南省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投资建设的小型水库由镇政府统一管理,镇政府是小型水库运行管理、防洪渡汛、水事纠纷处理的责任主体。
镇政府要抓好辖区水库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组织防汛、抗洪、抢险,搞好水利工程日常维护,协调解决处理水事纠纷,督促水库管护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水库管护单位和个人的主要职责:(一)按水库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管理规则,做好水库工程检查、观测工作,并做好水库工程管理档案记录;(二)维修养护水库工程及其附属设备,确保水库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做好水库调度及防汛抗洪工作;(三)按规定做好计划供水、收取水费、水库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四)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
第三条镇政府根据本辖区小型水库管理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小型水库管护公司服务外包或小型水库管护队管护承包。
第四条小型水库管护实行合同管理,由镇政府分别与水库管护专业服务公司或水库管护队员签订管护合同,水库的运行、管理维护、防汛、保护等职责及管护报酬支付方式必须在合同予以明确,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管护合同报市水务局批准并备案。
第五条小型水库管护员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小型水库至少要配备2名管护人员。
镇人民政府确定小型水库管护员(含服务公司水库管护员)人选后,由市水务局统一组织对其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实行小型水库管护绩效考核制。
小型水库管护承包合同期间,由市水务局会同各镇政府组织对水库管护工作按季度进行管理考核,汛期不定时进行抽查,考核成绩记入管护服务公司或管护队工作档案。
随州市小型水库管理细则
![随州市小型水库管理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e44c084add3383c4ba4cd216.png)
随州市小型水库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确保小型水库大坝安全,发挥小型水库工程效益,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小型水库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责任明确、专人管理、安全至上、坝区整洁、水质达标”的目标进行管理。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方针。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防洪、灌溉、供水、生态等公共安全的义务。
无论何人建设、何人管理的小型水库都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责任和管理主体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小型水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小型水库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小型水库管理经费,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实施安全监督,组织安全检查。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对其管辖的小型水库负直接责任。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对其管辖的小型水库分别指派行政干部担任安全责任人。
管理权属在乡镇以上的小型水库,其管理主体的主管部门为水库的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指派水库安全责任人。
企业管理的小型水库,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第七条小型水库必须明确管理主体。
对于没有专门管理机构而由村(组)松散管理的小型水库,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推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1、乡镇水利站直接管理模式。
小(1)型水库、重点小(2)型水库以及跨村组的小型水库,可划归乡镇水利站直接管理。
2、流域统一管理模式。
对于有严格调度要求的流域,如果流域内有大、中型水库,可将该流域的全部或部分小型水库划归大、中型水库专管机构统一管理;也可以另行组建管理机构。
3、灌区统一管理模式。
对于中小型灌区,可组建管理机构,将灌区内的所有小型水库划归灌区统一管理;对于大型灌区某些灌溉区域,如果成立了灌区用水户协会,可将其管辖范围内参与调蓄的小型水库,划归协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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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库大坝及库区管理第三章工程维修养护第四章防洪度汛第五章供水控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小型水库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小型水库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海南省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投资建设的小型水库由镇政府统一管理,镇政府是小型水库运行管理、防洪渡汛、水事纠纷处理的责任主体。
镇政府要抓好辖区水库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组织防汛、抗洪、抢险,搞好水利工程日常维护,协调解决处理水事纠纷,督促水库管护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水库管护单位和个人的主要职责:(一)按水库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管理规则,做好水库工程检查、观测工作,并做好水库工程管理档案记录;(二)维修养护水库工程及其附属设备,确保水库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做好水库调度及防汛抗洪工作;(三)按规定做好计划供水、收取水费、水库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四)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
第三条镇政府根据本辖区小型水库管理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小型水库管护公司服务外包或小型水库管护队管护承包。
第四条小型水库管护实行合同管理,由镇政府分别与水库管护专业服务公司或水库管护队员签订管护合同,水库的运行、管理维护、防汛、保护等职责及管护报酬支付方式必须在合同予以明确,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管护合同报市水务局批准并备案。
第五条小型水库管护员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小型水库至少要配备2名管护人员。
镇人民政府确定小型水库管护员(含服务公司水库管护员)人选后,由市水务局统一组织对其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实行小型水库管护绩效考核制。
小型水库管护承包合同期间,由市水务局会同各镇政府组织对水库管护工作按季度进行管理考核,汛期不定时进行抽查,考核成绩记入管护服务公司或管护队工作档案。
根据考核等次支付管理费。
第七条在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的同时,镇政府可以对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水土资源综合开发和承包经营。
承包经营须报市水务局审核备案。
承包经营不得影响水库安全、不得妨碍水库正常运行、不得污染水体、不得破坏环境;承包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第八条小型水库经营收益主要用于水库的维修养护。
第二章水库大坝及库区管理第九条小型水库的管护范围。
小型水库管理范围:设计洪水位线或土地征用线以内区域。
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小(一)型水库(库容大于或等于100万立方米而小于1000万立方米)为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100米(水平距离,下同)内的区域,小(二)型水库(库容大于或等于10万立方米而小于100万立方米)为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50米内的区域。
小型水库安全保护区:主副坝、引水工程拦河坝、溢洪道、电站、水闸周围50米以内区域,水轮泵站、压力管道、机电排灌站和变电站等水工建筑物以及管理机构工作区边界外30米以内区域。
第十条小型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一)侵占和损毁主坝、副坝、溢洪道、输水洞(管)及涵闸等工程设施;(二)移动或破坏观测设施、通信、动力、照明、交通及其他设施;(三)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构筑物、开挖水渠、堆放物料、晾晒粮草、开展集市活动等;(四)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打井、取土、挖砂、筑坟等,毁损警示牌、界碑、界桩等标志;(五)在坝堤上垦植、铲草、放牧、种植树木、移动护砌体;(六)在水库内筑坝拦截分割水面,或者填占水库,缩小库容;(七)在坝体、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上行驶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装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和履带式车辆;(八)非专管人员擅自启闭泄洪闸门、输水闸门及其他设施;(九)擅自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丢弃有毒垃圾,倾倒砂石、土、垃圾和其他废物。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水库水工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功能和性质,兴建工程或者其它建设项目,占用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和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需征得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市水务局批准,确需占用的,由占用单位按现价予以补偿,或建设等效替代工程。
第十二条在小型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多种经营活动,需征得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报市水务局的批准。
实施经营过程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等有效措施。
饮水水源水库由市政府划定水源保护区,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或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三条在小型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垦荒和种植,已在禁止开垦的区域开垦种植农作物的要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
第十四条水库大坝运行管理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管理记录,明确管理职责。
水库管理制度应包括巡视检查制度,防汛值班制度,工程养护、设备维修制度等。
第十五条水库大坝运行管理要坚持巡视检查,通常汛期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非汛期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应记入管理登记簿。
检查内容有:(一)大坝坝顶:有无裂缝、异常变形、塌陷、积水等现象;防浪墙有无开裂、挤碎、错断、倾斜等情况。
迎水坡:护坡是否损坏;有无裂缝、剥落、滑动、隆起、塌坑、植物滋生等现象;近坝水面有无冒泡、变浑或漩涡等异常现象。
背水坡及坝址反滤体:有无裂缝、剥落、滑动、隆起、塌坑、散浸、冒水、流土、管涌现象;排水系统是否通畅,有无兽洞、蚁穴等隐患;反滤体有无异常破坏现象。
坝体与岸坡连续处有无裂缝、错动、渗水;两岸坝端区有无裂缝、滑动、崩塌、溶蚀、隆起、塌坑、异常渗水和兽洞、蚁穴等。
坝址近区:有无阴湿、渗水、管涌、流土或隆起等现象;排水是否良好。
坝端岸坡:绕坝渗水是否正常,有无裂缝、滑动迹象,护坡有无隆起、塌陷或其它损坏现象。
(二)输水洞进口段:有无堵塞、淤积、崩塌。
出口段:放水期水流形态、流量是否正常,停水期是否有水渗漏、有无堵塞、淤积、崩塌;排水沟是否通畅,有无堵塞、淤积、崩塌。
(三)溢洪道进口段导流墙有无裂缝、坍塌、淤堵或其它阻水现象,流态是否正常,堰顶、胸墙、边墙、底板有无裂缝、渗水、剥落、冲刷、磨损、空蚀等现象,伸缩缝、排水孔是否完好。
第十六条水库管护员要经常巡视检查水库库区,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危害工程安全的各类活动。
第三章工程维修养护第十七条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应遵循“经常养护、随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
第十八条水库工程除险加固由市水务局组织实施或委托镇实施,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岁修和日常养护由水库管理所制定维修计划报镇政府,由镇政府组织实施,或者水库管理所根据镇政府的委托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镇财政从维修养护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水库工程的养护应做到:(一)保持坝体完整,坝体、坝面如有坑洼或裂缝应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及时修补和做好处理工作;(二)保持坝坡排水畅通,及时清除坝坡的杂草和积水,不能因杂草和积水妨碍大坝的安全监测,坝坡杂草高度不得超过10cm,混凝土护坡不得有植物滋生;(三)保持溢洪道畅通,不得堆放弃物或人为缩小过水截面;(四)保持启闭设备开、关灵活可靠,各连接件完好无损,做好机件润滑和除锈防锈工作,钢丝绳经常涂抹防水油脂,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清洗保养;有电动卷扬装置的启闭机,机体表面要保持清洁,联接件保持紧固,转动件保持润滑,限位装置灵活可靠,滑动轴承的轴瓦、轴颈无划痕或拉毛,轴与轴瓦间隙符合规定,滚动轴承的滚子及其配件无损伤、变形或严重磨损,制动装置动作灵敏、灵活可靠;(五)保持输水涵洞畅通,进水口应采取措施防止堵塞洞口,出水段要保持沟渠畅通无淤积,及时清理淤积砂土和杂草枯枝;(六)防洪物料要按每米坝长配1立方砂石料的标准配齐,设立明显标识,并经常检查,防止遭盗窃和破坏;(七)保持水情观测设施(观测井)、管理房和水库警示牌、标志等设施完好;(八)保持进库防洪公路畅通,保持路面平整。
(九)有水电站的小型水库,电站设施管理维护按其专业规定执行。
第四章防洪度汛第二十条水库工程的防洪度汛是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程安危的重要工作,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克服麻痹大意、侥幸心理,树立防洪抗灾意识。
第二十一条水库的防洪度汛任务是:根据核定的水库安全标准、下游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防洪调度方式及防洪特征水位对入库洪水进行调蓄,保障大坝和下游的防洪安全。
第二十二条镇政府编制《水库防洪预案》报市三防指挥部批准实施。
第二十三条严格按市三防指挥部下达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蓄水、不准超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工程,坚决落实市三防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度汛措施,严格限制蓄水位,安全隐患严重的水库要腾空库容度汛。
第二十四条水库防洪度汛应做好的工作:(一)备足防汛物料,备齐抢险工具和器材;(二)确保防洪公路畅通,及时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三)及时接收气象信息,做好防汛值班准备工作,保证各项防汛准备工作落实到位;(四)作好防洪抢险准备,落实下游群众安全转移预案。
第二十五条非汛期要做好水情监测和记录、报告工作。
每周进行一次水位观测和记录,每次降雨后均要进行水情观测并记录降雨量。
第二十六条加强巡视检查,汛期每天巡视检查并作好记录;灾害天气时,水库值班人员和水库防汛责任人要24小时上岗就位,保持电话畅通,保持待命状态。
第五章供水控制第二十七条根据水库工程设计标准或工程现状,结合水情,选择最优的调度方案,合理安排兴利除害关系,在确保工程安全的情况下,综合利用水利资源,发挥工程最大效益。
第二十八条水库调度的原则:局部服从整体,整体照顾局部;兴利服从防洪,防洪兼顾兴利;统一调度,把灾害降至最小,把效益发挥到最大。
第二十九条在不影响防洪的前提下,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统筹兼顾农业生产用水和多种经营活动取水需要。
第三十条根据季节降雨特点有计划地做好水库的蓄水和供水工作,在主汛期来临时尽量安排放水或发电,腾空库容迎接降雨的到来;在汛后要控制水位下降速度,保证大坝稳定;汛末期,要保持一定的蓄水水量,以备次年春耕用水。
第三十一条闸门开闭由水库管护员负责,其它人不得擅自操作启闭设备。
第三十二条水库承包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其经济利益为由违反计划超限蓄水或腾空库容,不得阻挠水库管护员执行水库调度计划。
第三十三条水库管护员根据镇政府的委托代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收入纳入到小型水库经营收益中。
对现行国家和地方法规规定须收取水费的取水用户,应收尽收。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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