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油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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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条食品添加剂范围和标准

油条食品添加剂范围和标准

油条食品添加剂范围和标准
油条是广受欢迎的传统中式食品之一,而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则是保证油条质量和口感的关键因素之一。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油条食品添加剂的范围和标准。

一、油条食品添加剂的范围
1.增稠剂:如明胶、岩藻糖等。

2.酸碱调节剂:如泡打粉、五氧化二磷等。

3.发酵剂:如酵母、曲粉等。

4.氧化剂:如过氧化物、漂白粉等。

5.乳化剂:如明胶、黄原胶等。

6.防腐剂:如山梨酸、乙酰丙酸等。

7.甜味剂:如蔗糖、甜菜碱等。

二、油条食品添加剂的标准
1.添加剂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2.添加剂应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规定。

3.油条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按照使用标准和用量控制,避免过量使用及其他不合适的添加剂。

4.添加剂的质量和安全性应得到严格的检测和监管。

总的来说,油条食品添加剂的范围和标准主要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健康,我们在购买和食用油条时也应注意这些方面的问题。

41青岛食药监局副局长问题长生花生油已全销毁

41青岛食药监局副局长问题长生花生油已全销毁

青岛食药监局副局长:问题长生花生油已全销毁3月19日,市食药监局副局长白友喜做客“行风在线”和市民进行交流,对于近期市民热议的“长生花生油致癌物超标”一事,白友喜表示,问题花生油在去年已经封存,根据去年的抽检结果,市场流通的全部食用油安全标准达标率为100%,市民可以安心购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前不久公布了2015年第二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在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的不合格产品一项中,青岛长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生产的880ml/瓶的珍炒皇浓香初榨花生油上榜。

该批次产品由于苯并[a]芘含量超出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市食药监局对本批次产品如何处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滞后,市面上流通的花生油产品是否能安心食用?”在当日的节目当中,有市民针对此问题向白友喜提问。

白友喜表示,在2014年9月26日接到国家食药总局抽检报告后,执法人员就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进行处理。

“从检查情况看,该批次产品作为该公司的创新产品,共生产了100瓶。

执法人员立即责成企业对所有库存产品进行了封存,并对已销售产品实施了召回,目前已经全部销毁。

”白友喜说,同时执法人员在该企业成品库抽取了5个植物油的其他样品,检查结果全部符合国家标准,属放心油。

白友喜表示,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是有层次性的,要遵从食品安全法,谁组织调查谁就发布信息。

据悉,该批次花生油是青岛长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青岛鹏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分装上市。

经过抽检发现,该批次长生花生油中,苯并[a]芘的含量为24μg,超出国家标准的每公斤10微克及欧洲标准的每公斤2微克。

据悉,苯并[a]芘是一种强致癌物质,通过呼吸、食物等途径进入人体,对眼睛、皮肤有刺激作用,严重时会致癌、致畸甚至导致DNA突变。

食用油中苯并[a]芘的出现主要是生产工艺存在问题,尤其是在原料的挑选和制油的炒制过程当中最容易出现纰漏。

白友喜说,根据去年的抽检结果,青岛市食用油市场流通的全部食用油安全标准达标率为100%,市民可以安心购买使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6-2009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6-2009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6-2009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0•【字号】青政办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6-2009年)的通知(青政办发〔2006〕7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6-2009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七月二十日青岛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6-2009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继续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原则和“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调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围绕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大活动和重点时段,下移监管重心,强化责任落实,加大整治力度,通过3年的努力,务求在重点项目上有新成效,在难点问题上有新突破,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整治重点与具体措施(一)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将农村食品安全作为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1.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和餐饮消费等各个环节的监管。

以农村集贸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为重点区域,以农村流动食品摊点、小作坊、小商店、小食店、小餐馆和学校食堂、自办宴席等为重点对象,以小麦粉、粮、油、白酒、饮料、儿童食品、罐头食品等为重点品种,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有效遏制假冒伪劣食品流向农村,从根本上扭转农村食品市场存在较大隐患的局面。

油条的执行标准

油条的执行标准

油条的执行标准
油条是中国传统的早餐食品之一,它的制作工艺和食用方式在不同地区有所不同。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国家对油条的执行标准进行了规定。

首先,油条的原材料应该是优质小麦粉、食用油、食盐、酵母等。

其中,小麦粉应该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质。

食用油应该是经过卫生检验合格的食用油,不得使用劣质油或者含有有害物质的油。

酵母应该是经过检验合格的酵母,不得使用过期或者变质的酵母。

其次,油条的制作过程应该符合卫生标准。

制作油条的场所应该保持清洁卫生,操作人员应该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服,戴上口罩、帽子等防护用品。

制作过程中应该注意手卫生,避免污染油条。

最后,油条的质量应该符合国家标准。

油条应该外表金黄色,内部松软有弹性,口感香脆。

油条不得有异味、霉变、发霉等现象。

油条的长度、宽度、厚度应该符合国家标准。

总之,油条的执行标准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消费者在购
买油条时应该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同时也应该注意个人卫生,避免食用不卫生的油条。

速冻油条团体标准

速冻油条团体标准

速冻油条团体标准
速冻油条是指经过淀粉、面粉、辅助材料和水等原料制作而成的,经
过发酵、烘焙以及冷冻而成的食品。

速冻油条的团体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
1.材料:原材料要求、辅料种类及比例等。

2.生产工艺:发酵时间、温度、湿度、烘焙温度和时间等。

3.外观:形状、颜色、质地等。

4.物理化学指标:含水量、脂肪含量、蛋白质含量、酸度值、总碱度等。

5.微生物指标: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酵母菌和霉菌数量等。

6.安全和卫生:生产车间、设备和人员卫生要求。

7.包装和贮存:包装材料、标签标识和储存条件等。

通过制定速冻油条的团体标准,可以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性,为消费
者提供安全、卫生、高品质的产品。

同时,标准也可以作为监管部门及消
费者对速冻油条生产的参考。

油条工艺技术要求

油条工艺技术要求

油条工艺技术要求油条作为我国传统的食品之一,在世界各地都享有盛誉。

而油条的工艺技术对于制作出口品质的油条至关重要。

下面将介绍油条制作的工艺技术要求。

首先,油条的原料要求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面粉是油条的主要成分,选用高筋面粉是制作油条的关键,确保油条的质地松软且富有嚼劲。

同时,面粉应进行筛分,除去异物和杂质,确保产品的质量。

其次,油条的制作需要掌握适当的水和面比例。

过高或过低的水和面比例都会影响油条的细腻度和松软度。

同时,适度的和面时间和面匀度也是制作可口油条的重要因素。

通过搓揉、揉捏、提拉等工艺动作,使面团韧性增强,有利于制作出筋道细腻的油条。

在油条的发酵过程中,环境温度和时间的控制也是至关重要的。

室温下的发酵时间一般为3-4小时,可在发酵箱中进行,以保证油条的表面色泽金黄鲜亮,且吃起来酥脆可口。

接着是油条的炸制过程。

选择适宜的油温可以确保油条的颜色、口感和口味。

通常,油温控制在160摄氏度至180摄氏度之间,以确保油条外酥内软,不过分油腻。

同时,油条的炸制时间也要适中,避免过长导致油条过黄、过焦;过短导致内部未熟。

最后,油条的保质期和包装要求也是工艺技术的重要一环。

油条应尽量做到当日制当日销售的原则,确保产品的新鲜度和口感。

同时,油条的包装要求密封性、防潮性和透明性,以保证消费者能够清晰地看到产品的质量和状态。

总之,油条的制作工艺技术要求是多方面的,从原料的选择、和面、发酵、炸制到保质期和包装,都需要严格按照标准来操作。

只有精细地掌握和运用这些技术要求,才能制作出优质的油条产品,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青岛:抽检十大食品早餐合格率最低

青岛:抽检十大食品早餐合格率最低

青岛:抽检十大食品早餐合格率最低作者:暂无来源:《中国食品》 2015年第17期文石学慧据悉,从今年7月初到现在,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陆续发布了岛城市民最关注十大食品的抽检结果,整体合格率为95.9%。

这十大食品分别是婴幼儿奶粉、火锅调料、早餐食品、生鲜水产品、熟制肉食品、烧烤食品、熟制面食品、生鲜肉、蔬菜、儿童食品。

除了婴幼儿奶粉和儿童食品百分百合格外,其他8类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早餐合格率最低,仅为80%;肉类合格率较高,为99%。

熟制面食:两批次不合格本次抽检发现不合格样品为l批次火烧和l批次花卷,不合格项目包括甜蜜素和销的残留量。

依据国家标准,熟制面食品中甜蜜素不得检出。

本次抽检发现1批次火烧中检出甜蜜素,检出值为0.0069g/kg,样品不合格。

此次抽检中,1批次花卷中铝的残留量超标,检出值为110mg/kg,残留量超标。

熟制面食品铝的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面制品中使用了含铝的添加剂,丰要是硫酸铝钾等,硫酸铝钾是泡打粉的主要成分。

烧烤:烤羊肉铅超标本次抽检的100批次烧烤肉制品中,合格94批次、不合格6批次,合格率94%。

不合格项目是铅超标和苯并(a)芘超标。

6批次不合格产品分别是4批次铅超标,2批次苯并(a)芘超标。

不合格产品包含烤猪肉、烤羊肉和其他烧烤制品。

不合格产品主要来源于中小型餐馆。

蔬菜:韭菜、菠菜、芹菜农残超标按照计划,本次共抽检100批次样品,涉及叶菜类、鳞茎类、茄果类、豆类、瓜类、芸薹属类、薯芋类蔬菜7个品种,进行了50项农残检测。

100批次样品中,合格96批次、不合格4批次。

其中,叶菜类、鳞茎类合格率较低。

叶菜类蔬菜共抽检28批次,2批次不合格,合格率为92.85%;鳞茎类蔬菜共抽检10批次,2批次不合格,合格率最低为80.00%。

不合格项目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腐霉利、阿维菌素、毒死蜱。

熟肉:炸猪五花亚硝酸盐超标5倍本次共抽检100批次熟制肉食品样品,含预包装熟肉制品32批次,散装熟肉制品68批次。

油条铝超标的刑事标准

油条铝超标的刑事标准

油条铝超标的刑事标准一、引言油条是流行于中国的传统小吃之一,它的口感香脆、味道独特,受到了广大群众的喜爱。

近年来,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断向油条中添加铝质材料,使得油条铝超标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高铝含量的油条不仅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危害,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加强对此问题的打击和管理,本文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了一份关于油条铝超标的刑事标准,旨在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和消费权益。

二、油条铝超标的危害和现状油条铝超标意味着油条中的铝含量超过了国家标准,这对人体健康产生了潜在威胁。

长期食用过量的铝会导致铝中毒,表现为神经系统和骨骼系统的症状,如头痛、失眠、精神紊乱等,严重时甚至会导致骨质疏松、肾脏损害等。

高铝油条还会加速人体衰老、影响生殖功能和免疫力。

严肃处理油条铝超标问题对于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至关重要。

目前,油条铝超标问题在中国的一些地区存在普遍性和频发性。

一方面,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润,利用铝质材料来增加油条的口感和质量,却忽视了其中的安全隐患。

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也为不法商家的违规行为提供了机会。

由于油条是一种小吃,且很难在短时间内发生恶性中毒事件,因此很难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了监管力度的不足。

三、刑事标准的制定原则为了加强对油条铝超标问题的打击和管理,制定刑事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1. 物质性原则:铝超标应达到一定的含量才构成犯罪,以确保法律的适用性。

2. 整体平衡原则:刑事标准应考虑到犯罪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和公平公正等方面的因素,综合平衡各种利益。

3. 可操作性原则:刑事标准应具备实施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有利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实际操作。

四、油条铝超标的刑事标准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关于油条铝超标的刑事标准如下:1. 铝含量在每克制品中超过国家标准的2倍以下,构成轻微犯罪,处以罚款。

2. 铝含量在每克制品中超过国家标准的2倍以上,构成一般犯罪,处以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以罚款。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饮食经营服务业环境污染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饮食经营服务业环境污染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饮食经营服务业环境污染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7•【字号】青政发[2005]61号•【施行日期】2005.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饮食经营服务业环境污染的通告(青政发[2005]61号2005年11月17日)为防治饮食经营服务业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防治饮食经营服务业环境污染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饮食经营服务产生油烟、废气、恶臭、污水、噪声、振动等环境污染的防治,适用本通告。

二、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的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改建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饮食经营服务项目:(一)未按设计规范设置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和商办综合楼;(二)与其他物业相连的非独立住宅房屋。

三、从事饮食经营服务,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禁止无证经营。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本通告实施后审查决定行政许可时,不得将无饮食经营服务功能或无配套专用烟道的建筑物批准用于从事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饮食经营服务活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五、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饮食经营服务,应当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燃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型煤、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可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等高污染燃料。

六、从事饮食经营服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油烟污染。

配套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须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后才能使用,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现有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经营服务项目,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却未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以及专用烟道设置不规范影响市容观瞻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整改。

饮食经营服务业主应当加强对油烟净化设施的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使用。

炸油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炸油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背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规范油炸食品的生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炸油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二、目标1. 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2. 规范炸油条生产经营者行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3. 提高消费者对油炸食品安全的认知,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组织领导成立炸油条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

四、整治内容1. 检查炸油条生产经营者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2. 检查炸油条生产经营者是否使用合格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3. 检查炸油条生产经营者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加工;4. 检查炸油条生产经营者是否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采购、查验、记录、使用等制度;5. 检查炸油条生产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进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和说明书;6. 检查炸油条生产经营者是否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抽样检测;7. 检查炸油条生产经营者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五、整治步骤1. 宣传发动阶段: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和内容,提高全社会对油炸食品安全的关注度。

2. 摸底排查阶段:对辖区内所有炸油条生产经营者进行摸底排查,掌握基本情况。

3. 检查整治阶段:对摸底排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4. 治理提升阶段:督促炸油条生产经营者进行整改,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5. 总结评估阶段: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评估,巩固整治成果。

六、工作要求1.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2. 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整治合力;3.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4. 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5. 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专项整治工作机制。

七、时间安排专项整治行动自即日起至XX年XX月XX日结束。

油条铝含量标准

油条铝含量标准

油条铝含量标准
油条是一种常见的中国早餐食品,通常由面粉、油和其他配料制成。

铝是常见的食品添加剂,用于改善面团的质地和蓬松度。

然而,食品中的铝含量应受到一定的标准和监管,以确保人们的健康和安全。

食品中铝的含量通常受到国家或地区的食品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在中国,铝含量的标准通常受到国家标准的控制。

以下是中国有关食品中铝含量的一些主要标准和限制: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国家标准(GB 2760-2014)规定了食品中的铝添加剂的使用标准和最大允许含量。

不同类型的食品可能有不同的铝添加剂的使用限制。

餐饮业规定:餐饮业和食品制造业通常需要遵守相关的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以确保其产品中铝的含量不超出规定的范围。

食品安全监督机构: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是负责监督和管理食品安全的机构,他们会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检,以确保食品中的铝含量符合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食品中的铝是普遍存在的,但高铝含量可能对健康造成问题,尤其是当人们长期摄入过量的铝时。

因此,食品生产商和餐饮业需要谨慎控制食品中的铝含量,以确保其产品安全可食用。

请注意,有关铝含量的标准和法规可能会随时间和地区而变化,因此建议查阅最新的当地和国家食品安全法规,以获取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告-青政发[1998]14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告-青政发[1998]14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告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告(1998年8月26日青政发〔1998〕142号)为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保护和改善本市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禁止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自1998年1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包括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自行管理的加油站)及汽油零售网点,禁止购进、销售含铅汽油,全部改售无铅汽油。

二、本市无铅汽油的资源配置工作,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市石油总公司作为全市供应销售无铅汽油的主渠道,应当与其他经销单位一起,共同做好无铅汽油的货源组织及供应工作。

三、各汽油生产、运输、储存、供应和使用单位,应当提前安排和组织好改用无铅汽油的有关工作,确保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使用无铅汽油。

四、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禁止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逾期仍销售含铅汽油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无铅汽油的单位和个人,由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七、销售无铅汽油,违反国家油品价格管理规定,有擅自涨价、质价不符、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物价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结束——。

青岛市粮食局关于开展食用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青粮[2010]51号

青岛市粮食局关于开展食用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青粮[2010]51号

青岛市粮食局关于开展食用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粮食局关于开展食用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青粮[2010]51号)局直各单位:根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食用油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青食安委〔2010〕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食用油质量,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现将开展食用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食用“地沟油”的危害,整治“地沟油”的目的、意义,动员广大业户和消费者积极行动起来,加强对食用油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对把“泔水油”、“地沟油”加工成食用油销售、使用的行为及时予以举报。

二、完善入市制度,强化源头控制。

进一步完善入市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对进入批发市场前的食用油产品每批必检制度。

加强市场管理,完善不合格产品退市制度,严防不经检测合格的食用油进入市场交易。

三、严格质量标准,确保监测效果。

粮油质量检测中心对进入市场的食用油送检样品,要严格执行各种检测制度,做到检验及时、结果准确,同时将结果及时通报批发市场,并做好检验档案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计划安排,全面动员部署,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专项整治情况于2010年5月20日前报法规处,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结束——。

青岛市消费品使用说明和食品标签管理试行规定-青政发[1990]5号

青岛市消费品使用说明和食品标签管理试行规定-青政发[1990]5号

青岛市消费品使用说明和食品标签管理试行规定正文:---------------------------------------------------------------------------------------------------------------------------------------------------- 青岛市消费品使用说明和食品标签管理试行规定(1990年1月8日青政发〔1990〕5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为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加强对《消费品使用说明》和《食品标签》的印制和使用管理,提高消费品和食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消费品和食品分别指纺织品、服装、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日用化妆品和包装食品。

凡在本市生产和销售以上消费品和食品以及从事印制《消费品使用说明》和《食品标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单位在制定《消费品使用说明》和《食品标签》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青岛市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生产单位印制和使用《消费品使用说明》和《食品标签》之前,须填写申请表(个体工商户还须持营业执照),并将《消费品使用说明》和《食品标签》图样(一式三份)送当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印制(使用)证明后,方可印制(包括到外地印制)和使用。

第五条印制单位承接印制时,须向对方索取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印制(使用)证明,无印制(使用)证明者不准承接印制。

第六条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消费品使用说明》和《食品标签》,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生产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消费品使用说明》和《食品标签》。

生产的消费品和食品必须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和《食品标签》标明的质量指标,达不到标明指标的,应停止出厂,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产品质量合格,但《消费品使用说明》和《食品标签》不合格的,按不合格品处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建设和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建设和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建设和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17•【字号】青政办发[2003]61号•【施行日期】2003.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建设和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6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强燃气管理,安全利用燃气,保证我市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供气项目,包括瓶组气化供气项目)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划建设青岛天然气大管网系统。

将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纳入我市城区天然气输配系统,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一)严格依据规划进行管道燃气设施建设。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青岛市燃气、热力专业规划》进行燃气设施的建设。

(二)加强对管道燃气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和《青岛市燃气、热力专业规划》,加强对管道燃气建设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工商部门应依据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办理燃气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手续;规划部门应依据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办理我市七区内管道燃气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不得审批辖区内的管道燃气建设项目。

五市规划部门按照责任分工,依据青岛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办理辖区内管道燃气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三)严格控制小规模供气工程。

在现有管道燃气管网覆盖的区域内,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小规模供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工程。

为满足用户的用气需求和保证天然气顺利并网,管道天然气规划供气范围内现有管道燃气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可由负责该范围内管道供气的企业采取临时供气方式过渡,管道天然气管网到达后应与管道天然气管网进行并网。

青岛餐饮服务业办法

青岛餐饮服务业办法

青岛餐饮服务业办法将施行居民楼内开饭店不可以2016-01-19 14:23:00为了防治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餐饮服务项目的选址条件,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的环保手续,规范餐饮服务业污染防治措施要求,突出餐饮经营者诚信管理等。

违反规定的将采取责令改正、关闭停业、处以罚款等不同处罚决定。

莱西将按规定执行。

住宅楼不得办餐饮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主要为油烟、噪声、废水等污染。

由于餐饮服务业发展的历史原因,许多餐饮业经营场不仅紧邻居民住宅,甚至位于居民楼内,且量多面广。

由此导致的选址不当、环保措施缺失或滞后等问题造成污染扰民问题时有发生。

针对这种情况,《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违反规定的,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城镇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有专用烟道和具备可以安装油烟净化、污水处理设施等的污染防治条件;无专用烟道的,经烟道附着建筑物墙体业主书面同意安装外置烟道,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设以及市容管理等有关规定;所在建筑物高度在15米(含)以下,其油烟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15米以上的,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当大于15米且不得影响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等周边环境敏感目标;油烟排放口位置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水平距离应当不小于20米;经油烟异味处理设施处理,并征得相邻建筑物业主同意后,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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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报/2006年/4月/12日/第001版
用标准规范油条加工用标准关爱群众健康
青岛出台油条标准
发布实施全国首个《油条加工销售管理规范》
梁丽记者朱文达
为了规范油条市场,满足消费者需求,让广大市民吃到安全、放心的传统油条,由青岛市经贸委提出并组织该市饭店和烹饪协会起草的青岛市地方标准《油条加工销售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于近日由青岛市质量技监局发布实施。

这是国内首次为油条加工制定地方标准。

据了解,该《规范》重点包括从业人员的一般要求、加工条件、卫生管理、质量管理、销售管理和包装运输等9个方面,对油条加工销售管理进行了规范。

特别是在质量管理要求中提出,加工油条要符合国家关于小麦粉、食用植物油、添加剂、加工用水等方面的标准。

提出了“不得使用回收油脂”、“每次煎炸后的油应过滤除渣后方可再用”、“铝的残留量不大于100mg/ kg”、“不得添加有害人体健康的辅料”等规定。

在油条的外观上,《规范》确定了放心油条的“标准像”:油条应呈黄色或棕黄色,大小均匀,口感香酥,咸淡适中,无死面,无焦糊,无异味。

同时,在销售管理方面,露天销售的油条摊将被禁止,销售油条应有固定摊点,散装销售时销售人员应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应使用食品夹。

对直接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接触的加工人员要求不得佩戴首饰、留长指甲、染指甲等。

对于市场上出现的不符合标准的油条,《规范》中明确,由青岛市经贸委协调质监、卫生、工商、城管等执法部门,对照标准展开检查,严查重罚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从根本上让市民吃上放心油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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