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制度四十年来的回顾与展望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一般分为前30年和后30年。
前30年特别是文革十年,如果说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对我们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构建有影响的话,主要是以下两点:一是为什么十年动乱之后,作为国家颁布的七部法律里,最重要的刑法和刑诉法,为什么这么快能够出来,就是文革的前30年的基础。
二是我们前30年的司法实践,尤其是十年动乱期间,给人们留下了惨痛的教训。
小平同志提出十六个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在新中国的法治史上有一个重要的领导人,那就是彭真同志。
刑法和刑诉法都是在他直接领导下起草的,现行的基本思想都是他最后敲定的。
79年的刑事诉讼法有一些时代的烙印,有一些中国的特色,这一直影响着我们现在的制度,也影响着这次正在进行的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活动。
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决定了我们现在诉讼制度就是和别人不一样:第一就特征,是借鉴了十年动乱之后,为什么第一批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颁布制定出来的经验,重要的原因是统治阶级的需要。
第二个特征,是如何看待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
第三个特征,在国家公权力行使方面,我们有一个中国特色,就是办案机制,公安司法机关实行分工配合,互相制约。
第四个特征,是如何看待被告人,如何看待辩护人。
第五个特征,主要反映在我们对客观案件事实查明的要求上,或者说是在我们证据的标准上。
第二阶段是96年对刑事诉讼法做了比较大的修改。
修改可以从两方面来描述,一个是立法取得的辉煌成就,这是我们引以自豪的,健全了我们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增加了三个重要原则;一个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查权、检察权,有点独立行使职权的意思。
人民检察院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
非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确认有罪。
第三个成就,是强化了辩护制。
除此之外,我们还改革了刑事审判程序,特别是把审判的程序吸收进来了。
我们的起诉制度也做了一些调整。
针对公检法和侦查起诉阶段,各自解决了一个96年不得不解决的问题,而且为此立法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我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
我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作者:毕淑婷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摘要】长期以来,中国刑事辩护制度不局限于律师辩护,加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遇到的“三难”问题,严重影响了辩护质量,也制约了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主要着眼于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尤其是律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对比,逐步分析我国刑事辩护面临的困境,通过新旧《刑事诉讼法》的比较,阐述我国刑事辩护立法的变化与发展,指出特色亮点,最后针对我国刑事辩护的尴尬现状,提出可行解决途径。
【关键词】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诉讼法刑事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和公安司法机关等有义务保障他们行使辩护权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包括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权利义务等。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辩护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此外,宪法、律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是辩护制度的重要渊源。
二、两大法系下刑事辩护的发展(一)英美法系刑事辩护现状在刑事诉讼模式上,英美法系国家属于“当事人主义”,又称“对抗制”。
但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及文化因素的相互吸收,英美法系国家逐步认识到惩罚功能的重要性,也吸收了职权主义的做法,立法随之进一步完善。
在英国,除了非专业治安法官外,所以法官均从律师中选任。
其辩护主体限于律师,其中出庭律师可以在治安法院以外的任何法院从事辩护业务,必须独立执业,成长为这类律师有着严格要求;事务律师只能在治安法院和郡法院出庭辩护。
辩护律师的高水准无疑提高了刑事辩护的质量,有助于更有利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对律师而言,一般要在其要求后4小时内安排会见。
这有助于律师尽快展开辩护前的准备,为调查取证赢得时间,避免有些证据因时间流逝而消失。
对犯罪嫌疑人而言,被逮捕后,询问前,应有如下警告语:“你不必讲什么,但如果你在讯问时未提及你日后在法庭上赖以作证的事实,这将对你的辩护产生不利。
你所讲的一切可能会在被用来作证据。
辩护的历史发展与演变
辩护的历史发展与演变刑事辩护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1.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沿革1.1外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沿革1.1.1古罗马的萌芽阶段在公元前4—6世纪的罗马奴隶制共和国时期,由于交通便利和民主共和等自然因素与政治因素的影响,简单商品经济十分繁荣,贸易往来频繁,贸易程式繁杂,加之罗马法律纷杂琐碎为一般人所不熟悉,因此“代理人”、“代言人”在罗马共和国开始出现并逐渐发展。
随着法律的演进,职业法学家兴起,辩护制度逐渐为法律所承认。
《十二铜表法》正式规定了法庭上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条文。
在罗马帝国末期又允许刑事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可自己延请懂法律的人为辩护人在法庭上开展辩论。
由于古罗马法学的发达,辩护人多为熟谙法律者甚至法学家,这就大大促进了古罗马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使古罗马成为当时世界上刑事辩护最发达的国家。
1.1.2中世纪的压制阶段在中世纪的欧洲,因基督教权威的恶性膨胀,使得世俗统治之外存在着一个平行甚至高于它的神权统治。
由于早期基督教的不宽容和独断,设立了宗教裁判所惩治异端,并实行“神罚”。
在裁判所中虽容许被告人辩护,但其辩护已沦为对审判官的有罪或罪重观点的补遗,而非依事实和法律予以驳击,因此在裁判所中的辩护是徒有虚名的。
而且在中世纪欧洲世俗政权方面,刑事诉讼中奉行纠问式诉讼模式,在本质上蔑视人的基本权利,几乎剥夺被告人的所有权利,将其置于诉讼客体和司法处置对象的地位。
因此,刑事被告人在中世纪的欧洲没有真正的辩护权,即使在某些情况下有,也因为法官的预断而难以发挥作用。
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视角谈我国刑事辩护的现状
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视角谈我国刑事辩护的现状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制度,其完善与否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科学化、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但是近年来我国刑事辩护却呈现一种危险的倾向,刑事辩护律师屡遭牢狱之灾,从李庄案到北海案,刑事律师面临的压力增大,遭受的阻力加强。
本文通过实证调查研究的方式总结刑事辩护的现状、原因,从而探讨刑事辩护的前进方向。
关键字:刑事辩护;现状;刑事诉讼法草案刑事辩护是律师界最有价值的业务,因为它与人的自由和生命相关。
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律师因其遭受牢狱之灾,越来越多的业界精英弃绝而去,刑事辩护率屡创新低,已伤及司法公正和基本人权。
这个律师业务的皇冠,在三十多年的法制恢复与构建过程中,从未像现在这样暗淡。
一、我国刑事辩护的现状根据《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工作报告》统计:1999年至2002年,全国律师因执行职务而被指控”辩护人妨害证据罪(包括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达347起;全国律协306条统计数据表”资料显示,至2007年全国有108名律师被追诉,而最终被认定有罪的为32起。
仅2000年5月对23个有关这一罪名的案件统计,其中11个案件涉嫌的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6个有罪判决,1个免予刑事处分,5个未结案,错案率达到50%以上。
由于律师执业权利得不到保障,律师刑辩积极性严重下降,大量刑事案件得不到高质量的辩护。
如陕西省从2006年以来,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的出庭率一直在急剧下降,律师平均办案从2003年的1.56件下降到2006年的1.16件。
据统计,北京律师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数量已下降到不足1件。
目前,我国刑事辩护率不到30%,有的省比率只有10%左右。
越来越多的律师不想做刑事案件,而大多数律师精英都走向房地产、金融等比较安全的领域,律师从事刑事辩护时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是迫使律师逐步放弃刑事辩护的最大理由。
我国刑事辩护的现状和英美、欧洲等法治国家的刑事辩护呈现鲜明的对比,在那些法治发达的国家,刑事辩护却异常发达,对于一个律师而言,能够成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是一个律师成功的标志,而在我国,律师却对刑事辩护敬而远之。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和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诉讼中确保被指控人行使辩护权的一项法律制度,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发展与完善的集中体现和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刑事辩护制度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与发展,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因此,我们应结合司法实践认真分析问题所在,并不断完善辩护制度,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辩护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刑事辩护权是指导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权利;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刑事辩护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为核心的诉讼权利之一,刑事辩护制度是否得以确认以及完善,可以说是衡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科学与民主的试金石[1]。
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多年实践的检验,无论是在理论水平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了长足的发展。
关于律师辩护制度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与外国的辩护制度相比,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仍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值《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通过之际,笔者希望通过对修正案的进步与不足之处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有更深入的理解,并为以后制度的修改提供一些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进步与存在的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赞成2 39 票,反对160票,弃权57票的投票结果通过该法案。
其中涉及了律师辩护权的内容,下面笔者就律师辩护权方面的修改谈一下个人的观点。
1.关于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律师法第35条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浅析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完善[摘要]刑事指定辩护制度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的完备程度直接关系到被追诉者的辩护权能否得到充分保护,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能否得到体现。
目前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有必要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以期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指定辩护;强制指定辩护;任意指定辩护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某种程度上是被所有人所谴责的,但他们也同样拥有各项保障自身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当中最重要的诉讼权利是辩护权。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辩护权行使的方式有三种: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充分行使辩护权,这当然包含了获得指定辩护人帮助的含义。
一、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概念及现行立法的规定刑事指定辩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这一制度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定辩护包括两种,即普通指定辩护和强制指定辩护。
任意指定辩护是指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四)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只要具备这些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才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强制指定辩护是指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只要具备这些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我们可以看出,普通指定辩护与强制指定辩护的区别所在,“必须”与“可以”已将其区别清晰的呈现在我们眼前。
刑事辩护制度的新发展
刑事辩护制度的新发展作者:葛莎莎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2期摘要: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刑事辩护的修改完善与发展一直备受关注。
2012年刑诉修正案不仅提前了辩护权的适用时间,扩大了法律援助的救助群体范围,还对辩护制度中的会见权、阅卷权等权力性内容、告知义务等义务性内容、申诉控告等救济性内容进行了修改与完善。
这不仅是刑事辩护制度的立法进步,亦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更是保障人权、彰显正义、发展民主的题中之意。
关键词:刑诉修正案;保障人权;刑事辩护制度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103-02从古至今,由中而外,从律法演进的视角来审视世界历史与人类文明的走向我们不难发现,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发展程度的重要尺度,人类社会从野蛮迈向文明,从漠视践踏人权到保卫人权,无一不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密切相关。
我国的刑事诉讼从诞生到一次次修正积极的推动了我国法治民主化的进程,此次刑事诉讼修正案更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至此,人们终于清楚地认识到,法律的精神蕴于人权,目标已然确定,接下来要做的便是进一步刻画这一精神。
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受到了各界的热切关注,主要是因为辩护制度在刑事诉讼中被视为保障被追诉者人权的标志性制度,所谓“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历史,就是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不断扩充的历史。
”[1]摒弃纠问式诉讼,发展辩护制度,构建三角形的刑事诉讼格局一直是我国诉讼制度努力的方向,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在这方面已经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从修正后法律实施的情况看,并没有达到预先设想的加强辩护职能,使之能够有效地与控诉方对抗的效果。
”[2]暂且不论实施情况如何,单从法律修正的力度、广度和深度来衡量,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在发展辩护制度的道路上似乎走得更远些。
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刑事辩护制度也逐渐成为了法律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要完善这一制度,有必要从多个方面入手,以便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一、提高刑事辩护律师素质刑事辩护律师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素养,还需要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律师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职业素质。
要加大力度对刑事辩护律师进行职业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刑事辩护能力,在实践中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二、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知道自己所受到的指控和证据,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辩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告人往往难以获得足够的信息。
因此,我们应该完善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采证权利,以便全面了解案情,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
三、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刑事审判程序应该是公正、公平、合法的。
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刑事审判程序不断出现失误。
因此,我们应该完善审判程序,同时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刑事辩护意识和责任心,以便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证据的审查证据是案件的关键。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往往导致对证据的审查不够严格,进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质量。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并完善证据的采信标准,以确保对被告人的指控具有充分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总之,完善刑事辩护制度是我们不断推进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刑事辩护对于司法公正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并采取有力的措施,加强对刑事辩护律师的教育培训,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加强对证据的审查,提高司法质量,以便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以完善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为论述角度
( ) 辩护 制度有 利 于落 实诉讼 程序 , 程序正 义 二 实行 实现
辩护 人尤其 是辩护律 师对刑 事诉讼 的参与 , 以促使 公权 力 护 , 可 如辩护 时间被 随意压缩 、 辩护 意见得不 到完整表 述 、 辩护 律师
的行使者 及时矫 正 自己的错 误 , 格遵 守法律规 定 的程序 , 可 提 出的合 理请 求得不 到法庭 支持 等现象 时有 发生 严 并 。 以最 大 限度 的防 止冤枉 无辜 , 促进 司法 公正 的实现 。
关的材料 ”但是 必须征 得证人或 者其他 有关单位 或个人 的同意 , ,
( ) 一 侵害辩护律师人身权利 ̄J S ' g象时有发生。 执业风险压 这就 等于 为拒绝提 供证据 的单位 和个人提 供 了合法的“ 箭牌” , 挡 。
力 大
对铍 害人 或其近 亲属 取证就 更难 了 , 仅要通 过人 民法院 、 民 不 人
导致 律师辩 护 出现 “ 六大 困难” —— 会见难 、 阅卷难 、 调查取证 难、 质证 难 、 申请取 保难 、 意见被 采纳难 0 。 以调查 取证难 为例 。 法律规 定辩 护律师 可 以收集“ 案件有 与
题和 缺陷 , 师参与 刑事 诉讼 活动 的困难重 重 , 律 主要 表现在 以下 几个方 面:
正的司 法程序 的保障 , 也离 不开我 国律 师辩护 权的有 效行 使。 在 我 国刑事诉 讼 实践 中, 刑事辩 护制度 很不完 善 , 在 多方面 的问 存
( ) 师辩 护 出现 “ 大 困难” 三 律 六 由于立法 规定 的缺 失,J 司法实 践 中对 律师 的限制过 多 , J之 u
( ) 三 实行辩护 制度有 利 于保障被告 人 的合 法权益 在司 法实 务中 , 由于控诉 权 的行使 归属检 察机关 , 检察机关
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的完善及律师诉讼地位的提升
护人 、 近亲 属代 为委托辩 护人 。 ” 这 样就解 决 了犯 罪嫌 疑人在押 不 规 定 的时间 内安排 会见 , 解 决 了以前看 守所推 诿 、 拖 延会 见时间
能亲 自委托 辩护人 的 困境 , 也使得 侦 查机 关不 能再 以犯罪嫌 疑人 的情况 。 同时也为 辩护 律师及 时 、 方 便行 使会 见权提 供 了法 律保
的材 料 。 也就 是说 虽然法 律赋 予 了辩 护律 师 的阅卷权 , 但 是辩护
律 师并不 能完全 了解司法机 关所 掌握 的情 况 , 而且 在获得 使这些
资料 的时间上 有严格 的 限制 。
新《 刑 事诉讼 法》 对辩护 律师 的会见权 、 阅卷权进 行 了完 善和
补充。 新《 刑 事诉 讼法》 第三十 七条规 定“ 辩护律 师持 律师执 业证
生。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1 - 0 4 1 . 0 2
新《 刑 事诉 讼法 》 已正式公 布 , 明年 1 月 1曰起 正式 实施 。 这 成为这 次 《 刑 事诉讼 法》 修改 中的 一大亮 点 。 次《 刑事 诉讼法 》 的修 改在 多处 都有较 大 的突破 , 引发 人们 的热 议。 人们 一直 所关 注 的辩护 制度在 这次 的修 改中也 不负 众望 , 有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中的问题与对策
文章编 号:090 9(0 90.4.2 10 .522 0)9020 中图分类 号: 95 D 2 文献标识码 : A
被告人 会见 、 信权 ; 通 阅卷 权; 收集 证据权 ; 称述意见和 像其他任 何制度 一样 , 事辩护制 度在 司法 实践中也不 断遇 罪嫌疑 人、 刑 到 新情况 、 问题 。 刑事诉 讼法 在给我 国律 师充分发挥 诉讼职 辩 论权 ; 当事人 的发 问权 : 新 新 对 申请取保 候审和 解除强 制措施权等 。 能带来新 机遇 的同时 , 也对 我 国现有 的律师辩 护体系 、 护方式 但 是, 辩 依据 刑诉法 的有关规 定, 律师 在行使上述 权利 时, 受到许 多 以及辩护观 念带 来了冲击 。 刑事 诉讼法 实施 以来 , 新 刑事 辩护遇 人 为的 限制 。表现 在 : . 见难 。本来 刑诉 法第 9 条第 1 1会 6 款规
定的缺 陷, 限制 了犯 罪嫌疑人 、 告人辩护权 的行使 , 我国刑 难 。 被 使得 根据 刑诉 法第 3 条 的规定 , 6 在审 查起诉 阶段 , 律师 只能到检
事辩 护制度 与有 关国 际法律 文件 的要求 仍存 在一些 差距 。主要 察机 关“ 查阅 、 摘抄 、 复制本 案的诉 讼文 书 、 术性 鉴定材 料” 律 技 。 表现在 以下几个 方面 : 讼地 位立 法未予 以明确 师无 法对 全部 案卷材 料进行 全面 的查 阅、 分析 , 就不可 能发现 也
浅析我国刑事辩护制度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5
制度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0 3 5 . 0 2 根据我 国现行 《 刑 事诉讼 法》 的相关 规定 , 我 国的刑事辩 护分
作者简介: 蔡燕瑜 , 西南政法大学 2 0 1 0级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 研究方向: 民事诉讼法。
发源 于西方 的刑 事辩护 制度 , 现 已盛 行于现 代各 国 , 其孕 育
和形 成意 味着 一 国对 刑事 司法 的精 神和 意义 的思 考有 了一个 新 成三 类 , 分 别是 自行辩 护 、 委 托辩护 及指 定辩护 。 其 中, 委托 辩护
的高 度 。 刑事 辩护制度 不 仅是保 护犯 罪嫌疑 人 、 被 告人权 利 的需 是指 被指 控本人 或者 其近亲 属 , 以委 托合 同的形式 , 委托法 律准 要, 而 且是 司法公 正及 法律专 业化 的必然 要求 , 其 职能 实现 的程 许 的人通 常是 律师 为其辩 护 。该辩护 制度 是刑 事辩护 制度 中最
“ 辩护制 度是立 法对贯彻 落实辩 护制度 原则所采 取的措施 和 录等 等 。这样 的司法 将会 见置于 流于 形式 , 形 同虚 设 的困境。
方法 的总称 。 ” ‘ 辩护制 度源于 并发展 于西方 , 它主要经 历过三 个
阶段 , 及古 罗马 的萌芽 阶段 、 中世 纪 的压制 阶段和 资产 阶级革 命
度在 一定 意义 上彰 显 了一 国刑事法 治 的水平 。伴 随着我 国法 制 为 常见 也是 比较重 要的制 度 内容 。而指定 辩护 则是指 在法律 规
法 院依法指 定律师为 未委托辩 护人 的被 告人进 的不 断进步 , 刑事辩护 早 已成 为我 国刑事 司法中一项 重要 的法 律 定 的特 殊情 况下 , 职能。 而 作为 犯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权益 的重 要维护 者 , 辩护律 师 ,
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四十年:回顾、反思与展望
读书笔记
01 思维导图
03 精彩摘录 05 目录分析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阅读感受 06 作者简介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制度
诉讼
刑事诉 讼法
反思
回顾
中国
刑事诉讼法
发展
公正
具有
逐渐形成
挑战
中国
证据
继续
犯罪
法律
司法
规则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本书旨在回顾、反思和展望中国刑事诉讼法制的四十年历程。通过对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 演进的梳理,本书认为,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制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从粗放到精细的转变,并逐 渐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制起源于古代的法律制度,但在新中国成立后,逐渐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刑 事诉讼制度。早期的刑事诉讼法制以“群众路线”、“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思想为指导,强调对 犯罪嫌疑人的政治觉悟和思想改造,而非以证据为基础的司法审判。这一阶段的刑事诉讼法制具 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
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制逐渐开始转型,逐渐向以证据为基础的司法审判方向发展。这 一阶段,刑事诉讼法制开始重视程序公正和证据规则,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侦查、起诉、审判程序, 并引入了陪审员制度、律师代理制度等民主制度。同时,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刑事诉讼法 制也开始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
本书还探讨了未来中国刑事诉讼法制的发展方向。作者提出了一些具有前瞻 性和可行性的建议,如完善辩护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等。这些建议对于 推动中国刑事诉讼法制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四十年:回顾、反思与展望》这本书是一本非常值得阅 读的书籍。它不仅系统地回顾了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基本原则和制度, 而且深刻分析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对于读者来 说,这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 度,为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刑事辩护人制度的完善与改进
刑事辩护人制度的完善与改进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深入,刑事辩护人制度的完善与改进日益受到关注。
作为维护公正与平等的重要一环,刑事辩护人在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的刑事辩护人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亟需进行改进和完善。
首先,刑事辩护人的职业地位和权益保障亟待加强。
在司法实践中,辩护人面临种种困境,如职业地位低下、权益保障不足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建立健全的职业资格认定与评估机制,严格把关刑事辩护人的执业条件,提高其职业地位和社会声誉。
同时,还应完善刑事辩护人的保障措施,确保他们在履行职责时不受非理性的干扰和打压。
其次,刑事辩护人的培训和教育需加强。
刑事辩护工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要求辩护人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然而,目前我国刑事辩护人的培训和教育体系尚未形成,培训内容和方式也不够科学和系统。
为了提升刑事辩护人的水平和能力,应建立严格的培训机制,提供全面的培训课程和学术支持,同时加强与律师行业的合作,发挥其专业资源和优势。
再次,应加强对刑事辩护人的监督和评估。
刑事辩护人的执业行为涉及到公平正义的核心利益,必须加强对其行为的监督和评估。
当前,我国刑事辩护人的监督制度尚不健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不明确。
为了确保刑事辩护人的执业行为符合规范和伦理要求,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并加强对刑事辩护人的绩效评估,推动其职业化发展。
此外,还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刑事司法体系之间的互动和交流日益频繁。
通过与其他国家刑事辩护人的交流与合作,可以提高我国刑事辩护人的专业水平和国际视野,推动其制度的完善与改进。
总之,刑事辩护人制度的完善与改进是推动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刑事辩护人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其职业化建设和权益保障,提升其专业水平和能力,加强监督与评估,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只有这样,才能构建起一个更加公正、透明和有效的刑事司法体系,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律师刑事辩护的现状及对策
律师刑事辩护的现状及对策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案件数量也日益增加,律师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
律师是执业律师,是法律事务所的职业律师,也是法律援助律师等等,律师的职责包括了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代理被告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论证,在保证自己客户利益及公正、公平的原则基础上,提出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审判公正的辩护策略。
因此,对于律师刑事辩护的现状和对策,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现状分析1.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援助制度从1994年开始实施。
然而,由于我们国家的巨大人口数量、地域辽阔、人均资源匮乏等客观性因素,导致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还有很多不足之处。
在律师刑事辩护这个领域,对于贫困被告人,法律援助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保障为贫困被告人提供免费律师代理的时候,法律援助的资金、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质、法律援助的服务能力等都是困扰法律援助机制完善的因素。
2.司法环境不稳定在我国,不免存在一些审判程序、法官缺失的问题。
而在实际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法官的判决方式和判决标准也存在着较大的不稳定性。
有时官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官员的被动官场心态、经验不足等原因会对法官的审判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3.公众的认知偏差随着网络平台的发展,许多刑事案件的信息甚至在公开程序和群众参与备审之前就传开了。
这种曲解事实,误导公众的行为,对于案件的当事人、被告人的言论权和声誉权产生了负面影响,干扰了案件审理的正常过程。
由此,不法的宣传媒体等互联网平台应当接受更严格的监管和控制,社会上的公众应当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这样才能避免误判,确保刑罚的公正性。
对策建议1.加强法律援助机制国家应根据自身资源情况和政策需要,更加重视法律援助机制的完善。
在调整资金投入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质,统一律师的标准和行业伦理规范,进行优质服务提升。
2.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对于刑事案件判决的科学性和稳定性加强监管,应建立起定期检查和提升机制,易于推动红绿灯式审查模式的实行,依法保障诉讼的效率和质量,完善司法机制。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进步.doc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进步-辩护制度是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关辩护制度的规定,对保障刑事案件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我们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至今尚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缺陷弊端,这些缺陷和弊端严重地阻碍着司法的公正与公平,损害了刑事案件涉案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威信。
再者,我国现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国,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新情况,国家正在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修改,以便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律制度“接轨”。
因此,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刑诉法》应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定为辩护人,并明确相应的诉讼权利现行《刑诉法》第96条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工作延伸到了刑事侦查阶段,这就是俗称的“律师提前介入”。
而这种所谓的“提前介入”是相对于原来的《刑诉法》而言的。
原来的《刑诉法》规定,只有当刑事案件起诉到了法院之后,律师才可以参与到诉讼中来,而在此之前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是不能让律师过问的。
因此,现行刑诉法规定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参与到诉讼中来,这无疑是法律上的一个进步。
但是,我们也千万不可否认,现行刑诉法关于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规定,还仅仅是一个能供人观赏的工艺摆设,或者说是一个法律上的点缀而已,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步。
因为从表面上看,似乎律师的权利扩大了,律师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了;对涉案当事人来说,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似乎多了一层人权保障;对公安、检察机关来说,好像又多了一些来自律师的监督。
总之,现行《刑诉法》关于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规定,从表面看同世界上一些先进、发达国家的法律更加接近。
说律师提前介入的规定没有实质性的进步,是因为律师诉讼权利的扩大实际上是徒有虚名、律师的作用形同虚设,并且得不到保障。
例如,1、按照法律的规定,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的嫌疑人是侦查机关的义务,但法律的这一规定在侦查机关看来却成为他们的一项权利,在对法条逻辑关系和文字的解释上故意制造歧意,任意对律师的依法会见设置各种障碍。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一、引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是一个不断探索与进步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日益提高,对于刑事辩护制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何把握好法律的公正性和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平衡点,成为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
回顾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我们逐渐建立起完善的刑事辩护制度体系,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中国历史上法律文化渊源流长,早在唐、宋时期,就有一系列关于刑事辩护的制度和规定。
例如,唐律规定:“有人讼诉官司,狱吏问其所缘,必须诘问,误词切切,以事明白,弗得胡言。
”这些规定在当时就体现了刑事辩护的重要性和价值,为后来的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但是,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里,刑事辩护制度受到限制。
清代的刑事诉讼制度规定,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不得为犯罪人,“祷解天谴,更祸于行”。
这一规定,使得刑事辩护制度长期处于不完善、不健全的状态。
到20世纪初,随着新民主主义的到来,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逐渐得以完善和发展。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刑事辩护制度进一步完善,成为我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一环。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法制建设和法治观念的不断引导,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并日益向着公正、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方向不断迈进。
三、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1. 刑事辩护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权申请辩护人,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指定辩护人。
”这一规定明确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申请辩护人的权利,为被告人提供了权利保障。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公设辩护和律师辩护并存的制度,被告人可以选择自己的辩护方式。
通过这两种方式的选择,被告人可以更加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提高了辩护质量和效率。
2. 刑事辩护在审判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刑事辩护是保障被告人权利的重要手段。
在审判活动中,刑事辩护既是犯罪事实的结果,也是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若干思考
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若干思考p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人有权获得辩护是现代法治国家公认的法律原则,它超越了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传统法律文化的界限和阻碍,在各国刑事诉讼中得到普遍确立。
辩护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国的司法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我国改革后的刑事辩护制度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2011年8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刑事辩护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虽然草案目前还在审议中,但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已是大势所趋。
笔者认为,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现行的刑事辩护制度进行完善:一、建立由律师垄断辩护的辩护人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分为两大类:自行辩护和他人辩护。
自行辩护要产生实际效果是很难的,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处于被羁押的情况之下,他不可能去搜集证据或者查阅案件材料,自行辩护要产生作用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对于他人辩护,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类人:一类是律师,一类是其他人,包括人民团体、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笔者比较支持的观点是应该由律师来垄断刑事辩护。
辩护不仅仅是辩护技巧的展示,更多的是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综合体现。
普通公民不但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法律也没有规定他们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会见权、阅卷权等也受到较大的限制,因此普通公民是很难胜任刑事辩护这一角色的。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除律师外的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担任辩护人,是基于之前我国从事法律职业的律师数量有限的原因而作出的过渡性规定。
随着我国法律职业制度的不断改革,国家确立了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进程迈上了新的台阶,为国家选拔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律职业人才,其中包括大量优秀的律师。
虽然我国的律师制度起步较晚,由律师来垄断刑事辩护存在不小的困难。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由不专业的普通公民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辩护对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权利将更加不利。
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
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而设定的。
辩护人的权利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息息相关,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实质上就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刑事辩护制度确有改变。
设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对于长久存在的辩护律师“三难”问题和伪证罪的相关问题也有所关注,但是尽管如此,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仍存在一定的困境,本文就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刑事辩护;困境;出路一、新诉讼法对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及影响(一)新刑诉法对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介入案件的方式、程序和时间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独立的诉讼地位和广泛的诉讼权利,目的是希望辩护律师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以确保整个刑事诉讼的公正。
在新的诉讼法中,律师会见权得以完善和落实,律师自由会见嫌疑人不被干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切实保障律师的会见权。
本次刑诉法修改中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经侦查机关批准。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2、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身份介入诉讼。
现行法律中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在此阶段律师一般称为法律帮助人,但本次刑诉法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至此,律师在此阶段得以正名。
3、切实保障律师阅卷权。
本次刑诉法修改规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二)新刑诉法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影响新刑诉法修改后,对刑事辩护律师来说,其所在的职业环境将会有一定的改观,但由于立法者的理念并没有彻底改变,新刑诉法还留有阶级斗争的遗痕,因而对于刑辩律师来说,风险依然存在,尚需大家注意。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调研报告一、前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诉讼制度也在不断的改革中。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情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
二、背景介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始于1979年,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程序复杂、审判周期长、证据收集难等等。
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三、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问卷调查主要针对法律从业人员和普通公民进行;个别访谈则主要针对相关领域专家和学者。
四、调研结果分析1. 制度改革成果在问卷调查中,大部分受访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如证据规则明确、审理程序更加公正等。
此外,在个别访谈中,专家和学者也表示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成果表示认可。
2. 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如程序复杂、审理周期长、证据收集难等等。
此外,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如律师参与程度、证据排除标准等。
3. 未来发展方向在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中,大部分受访者认为未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应该朝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保障公正等方向发展。
此外,还有一些专家和学者建议,在未来的改革中应该注重律师参与程度的提高以及证据排除标准的明确。
五、结论通过本次调研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在未来的发展中应该继续朝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保障公正等方向发展。
同时,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注重律师参与程度的提高以及证据排除标准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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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制度四十年来的回顾与展望
陈律师在《政法论坛》2019年第6期的《刑事辩护制度四十年来的回顾与展望》中指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四十年来的发展,可以被梳理成五条线索或脉络:一是律师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向“法律代理人”的转变,律师职业伦理随之从原有的注重公益义务走向对忠诚义务的强化;二是律师辩护阶段从原有的“法庭辩护”逐步走向“全流程辩护”;三是从原有的注重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走向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四是从原有的律师参与诉讼走向“律师有效辩护”;五是在辩护权利的保障机制上引入律师权利救济机制和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在上述五个方面,刑事辩护制度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也存在深层的制度问题,更存在着进一步改革和发展的空间。
一个国家的刑事辩护制度要发生实质性的变革,主要评价标准应当是律师能够为委托人提供更为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同时辩护律师的权利也可以得到有效的救济,辩护律师的执业安全也得到妥善的保障。
在这一方面,我国法律对律师职业定位和律师职业伦理所作的调整,可谓是一种“质”的飞跃。
但在辩护律师的参与范围、参与空间、参与阶段等方面,我国法律只是作出了“量”的积累,还有待于发生“质”的提升。
这可能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所要解决的深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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