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制度的新发展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完善论文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完善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3d4880deb14e852458fb57a0.png)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0-236-02摘要刑事辩护律师是被告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但是因为在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存在诸多风险,律师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控诉方一般是强大的国家机关,司法的天平已经倾斜,而天平的另一端,越来越多的律师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越来越少接受刑事案件。
这种情形的出现不利于正确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不利于和谐。
因此我们可以探索律师刑事辩护的豁免制度,健全律师自治体制,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辩护辩护权律师伪证罪律师的豁免作为重庆打黑活动的插曲,李庄一时成为众矢之的,在二审判决后,事情本可尘埃落定,但风波似乎仍没平息,在此我不去判别李庄做没有做违法的事情,甚至更倾向于相信李庄也不会是个道德有多高尚的律师。
但从法治建设的基本角度出发,李庄案确实值得我们深思,因为这是一次机会,人们除了李庄之外,也关注了刑辩律师的现状和困境,刑辩律师可以借此机会为他们长期所遭遇的质疑辩护。
“刑辩律师”这一被誉为“钢丝上舞蹈”的职业,在李庄案发后,更暴露出重重的危机,因此有必要反思我国刑辩律师制度。
一、律师群体的现状和发展律师这个职业在新中国存在不过三十多年,但是一直受到质疑,甚至有人怀疑我国有存在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吗?现实中刑事辩护律师不仅遭遇着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难三大难,《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更犹如一把架在刑事辩护律师脖子上的钢刀。
这些困难使得刑事辩护之路荆棘密布。
有很多刑事辩护律师因为为被告人辩护而自己成为了被告人,以至于身陷囹圄,刑事辩护几乎成为律师执业的雷区。
因此在我看来李庄事件辨证地看是给了我们机会为变辩护权而辩护。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积极、有力且全面地为其当事人辩护。
被告人的权利之所以应当得到保障,是因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被告人是一个弱者。
新刑诉法背景下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
![新刑诉法背景下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f62c85d25022aaea998f0faf.png)
新刑诉法背景下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摘要]新刑诉法关于刑事诉讼辩护的规定作了较大修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也在日趋走向成熟与完善。
但同时由于刑事司法理念和对刑事辩护制度定位存在一定问题,导致刑事辩护制度制定和实施仍然存在着缺陷,文章在分析我国现行律师辩护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对策。
[关键词]新刑诉法;辩护制度;完善随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在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方面有了很大改进,例如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等等,但从根本上改变律师辩护难的现状仍需加以时日,一些问题依然存在。
一、我国律师辩护权行使现状(一)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依旧艰难《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可以看出,新刑诉法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相对于修订前并没有实质性突破。
实践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总是受到办案机关的限制或者制止,特别是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经常会以“侦查需要”而拒绝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律师向法院、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时更是常常不被采纳。
调查取证权作为律师辩护权的核心内容,这一规定会继续成为发挥律师刑事辩护作用的掣肘。
(二)律师会见权依旧未能得到切实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凭“三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时还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可以说,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使得困扰律师多年的“会见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但是该条同时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由于这三类犯罪不是具体的罪名,包括范围不特定的具体罪名。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https://img.taocdn.com/s3/m/869518180b4e767f5acfcee3.png)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和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诉讼中确保被指控人行使辩护权的一项法律制度,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发展与完善的集中体现和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刑事辩护制度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与发展,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因此,我们应结合司法实践认真分析问题所在,并不断完善辩护制度,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辩护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刑事辩护权是指导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权利;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刑事辩护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为核心的诉讼权利之一,刑事辩护制度是否得以确认以及完善,可以说是衡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科学与民主的试金石[1]。
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多年实践的检验,无论是在理论水平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了长足的发展。
关于律师辩护制度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与外国的辩护制度相比,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仍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值《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通过之际,笔者希望通过对修正案的进步与不足之处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有更深入的理解,并为以后制度的修改提供一些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进步与存在的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赞成2 39 票,反对160票,弃权57票的投票结果通过该法案。
其中涉及了律师辩护权的内容,下面笔者就律师辩护权方面的修改谈一下个人的观点。
1.关于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律师法第35条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辩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辩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a9c8bfc2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94a0a71.png)
辩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辩护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从两个方面规定了辩护制度,一是关于自行辩护的规定,二是关于辩护制度的规定。
尽管如此,辩护制度依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受到限制。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会见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尤其是在侦查阶段。
这导致律师难以充分了解案件情况,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其次,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受到限制。
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范围较窄,难以全面了解案件材料,从而影响辩护效果。
此外,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也受到限制。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具有调查取证权,这使得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难以获取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为了完善辩护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应当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并确保会见不受干扰和限制。
这样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其次,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范围,使其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材料,提高辩护效果。
最后,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应当允许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进行调查取证,并确保其能够获取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这样可以提高辩护律师的辩护能力和效果。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辩护制度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通过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扩大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措施,可以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3篇)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241b052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93.png)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在遭受合法权益侵害时能够获得法律帮助,特别是对于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弱势群体。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定义、意义、现状、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定义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对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公民提供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主要包括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出庭作证、法律文书起草等服务。
三、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1. 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使其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公正对待。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弱势群体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3. 保障人权: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保障人权,使公民在遭受侵害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4. 促进司法公正: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1. 法律援助机构设置较为完善:我国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 法律援助人员队伍不断扩大:法律援助人员队伍逐渐壮大,为公民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3. 法律援助经费投入逐年增加:国家逐年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4. 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持续增长: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然而,我国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援助资源分布不均:法律援助资源在城乡、地区之间分布不均,导致部分地区法律援助工作难以开展。
2. 法律援助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援助人员队伍中,部分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3.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效率有待提高:部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周期较长,影响案件办理效率。
新形势下辩护权保障之完善
![新形势下辩护权保障之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6d487bc8a1c7aa00b52acb3b.png)
新形势下辩护权保障之完善新形势下辩护权保障之完善人权保障是当代各国刑事诉讼程序制度设计的重要价值标准,通过各国的大量刑事司法实践,形成了刑事司法关于人权保障方面最低限度的国际准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进行了重大修改,适应了保障人权的国际主流价值观。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又对刑事诉讼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文纳入到刑事诉讼法总则,在整个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都贯穿着有效惩治犯罪与有力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原则,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价值理念的巨大转变。
刑事诉讼与人权密切相关,只有通过法律固定并转化后的人权才能为公民实际享有,这也是法理层面的实有人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刑事诉讼过程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保障,这就需要平衡和公权力与私权利,协调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之间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的关系,从而做好人权保障工作,体现人之尊严。
刑事诉讼程序有其自身的特定功能,具备其固有的内在价值属性,集中体现于程序正义。
刑事诉讼程序内在价值的逐步揭示过程就是程序公正的实现过程,也是权利的实现过程。
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体现了程序主体的人格与意志得到充分尊重,程序参与性与主体性得到充分展现。
对于被告人来讲,程序正义就必然要求充分尊重被告人的意志自由,尊重其作为程序主体的程序权益与实体权益,从而实质性地参与到直接影响自身权益的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对裁判结果施加积极的影响。
在具体的刑事诉讼程序运行中,控诉方与被告方力量悬殊,前者往往占据诉讼的绝对优势,而后者处于被动地位,防御能力与手段十分有限,赋予被追诉人广泛的辩护权以增强防御能力就变得十分重要。
现行法律在刑事辩护制度立法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两部法律中,2008年施行的律师法在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方面有极大的突破,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正是在吸收了律师法成熟的理念和经验的基础上将辩护制度推进一个更高的阶段。
浅析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b553e71259eef8c75fbfb33a.png)
浅析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完善[摘要]刑事指定辩护制度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的完备程度直接关系到被追诉者的辩护权能否得到充分保护,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能否得到体现。
目前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有必要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以期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指定辩护;强制指定辩护;任意指定辩护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某种程度上是被所有人所谴责的,但他们也同样拥有各项保障自身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当中最重要的诉讼权利是辩护权。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辩护权行使的方式有三种: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充分行使辩护权,这当然包含了获得指定辩护人帮助的含义。
一、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概念及现行立法的规定刑事指定辩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这一制度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定辩护包括两种,即普通指定辩护和强制指定辩护。
任意指定辩护是指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四)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只要具备这些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才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强制指定辩护是指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只要具备这些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我们可以看出,普通指定辩护与强制指定辩护的区别所在,“必须”与“可以”已将其区别清晰的呈现在我们眼前。
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案
![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90a1371b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d1.png)
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案2023年,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刑事案件的数量也逐年增加。
而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刑事辩护制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不得不面对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文将围绕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方案进行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1.有些律师不尽职尽责刑事辩护律师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代表,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然而,现实中存在着一些律师不尽职尽责的情况。
一些律师只是为了追求名利而接案,对于案情和证据没有做出足够的了解,没有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权利,导致了不公正的结果。
2.庭审记录不完整庭审记录是重要的刑事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庭审记录的完整性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些法院在记录庭审过程中,可能存在记录不全、记录错误等情况,给刑事辩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律师和公诉人不平等在庭审中,律师和公诉人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但是在现实中,律师和公诉人之间的地位存在不平等的情况。
由于一些非正规的司法惯例或者法院的口头要求,一些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发言机会比公诉人少,并且有时会受到公诉人的阻挠。
4.资金问题由于一些当事人在经济上的限制,导致了律师和刑事辩护机构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从而无法提供更专业和高效的服务。
这也导致了一些可靠的律师无法进入刑事辩护领域。
二、改进方案1.提高律师素质要想提高刑事辩护的质量,必须提高律师素质。
一方面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等途径入行的律师要接受更长时间的培训,另一方面,现有的律师也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提高自己的能力。
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内部培训和交流,推进行业标准化,增强整个行业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程度。
2.完善庭审记录制度完善庭审记录制度,加强监管和审核,改善庭审记录质量,对庭审记录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加以监管。
这将提高公证自由证据的价值和庭审公正性,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3.公开化庭审公开化庭审有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是刑事辩护制度改进的必要手段之一。
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的完善——以辩护人权利扩大为视角
![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的完善——以辩护人权利扩大为视角](https://img.taocdn.com/s3/m/3953eee10975f46527d3e1d1.png)
踏进刑 事诉 讼 的大 门 时就 能 获得 律 师 的辩 护 , 对 重 的证 据 , 忽 视 对 犯 罪 嫌 疑 人有 利证 据 的保 存 甚
保 障犯罪 嫌 疑人 、 被 告人 的诉 讼权 利 , 维 护其 合 法权 至在 某些 情况 下 , 放弃对 犯 罪嫌 疑人 人 权 的保 护 , 采 用刑 讯逼 供 的方式 获得 证据 。而律 师作 为 犯 罪嫌 疑 益起 到 _ r 至 关重 要 的作 用 。 鉴 于此 , 第 十一 届 全 国 人大第 五次会 议 审议 通 过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刑 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专 门维 护 者 , 更 多 的是 收 集 证 明犯 罪
而启动鉴定的决定权由公检法等机关不仅如此由于现行刑诉法在追究辩护律分别在各自的诉讼阶段独享形成了鉴定启动权被师妨害作证罪的程序上缺乏周延的设计仅规定刑国家专门机关垄断的职权主义启动模式因此事辩护律师妨害司法作证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辩护人妨害作罪证的滥用如有些刑事执法人员认为律师是跟他们作对的对头从而导致针对辩护律师的报复据揭示了我国辩护制度的现状
的 明确辩 护律 师在 侦 查 阶段 的辩 护 人 身 份 、 解 决 会 取辩 护 律师 的意 见 , 可 以使 其 同时 掌 握 犯 罪 嫌 疑 人
见难 、 阅卷难 、 扩 大 法 律援 助 范 围 四大 亮 点 外 , 还 罪轻 、 罪重 、 有罪 、 无罪 的证 据材 料 , 对 案件 事实 有 一
( 二) 审查起 诉听 取辩 护律 师 的意见
、
听取辩 护律师 意见 的权 利
对 已经 发生 的冤 假 错 案 的 研 究 表 明 , 办 案 机 关 没有认 真 听取律 师 的辩护 意见 是造 成冤 假 错案 的重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7afb6d42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1a.png)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思考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刑事辩护制度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面对社会的变化和法治的发展需求,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围绕这一话题进行思考,提出一些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建议。
完善刑事案件的律师代理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享有请辩护人代理的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被告人未能充分行使这一权利。
完善律师代理制度是完善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一环。
建议相关部门在立法和实践中加强对律师代理制度的宣传,提高人们对这一权利的认识和了解,为被告人提供更多选择的机会。
加强对刑事辩护律师的支持和保障。
刑事辩护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工作受到公众的关注和社会的支持。
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对刑事辩护律师的支持力度,包括提高律师报酬的标准,改善工作条件,加强职业保障等方面。
只有这样,才能吸引更多有才华的人才从事刑事辩护工作,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建立健全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培训制度。
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建议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培训制度,包括推出培训课程,举办专业研讨会,设立职业资格认证等方面。
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加大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宣传力度。
刑事辩护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宣传力度,包括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宣传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性和工作成效,提高公众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和了解。
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刑事辩护制度的更好实施和完善。
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是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刑事辩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以完善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为论述角度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以完善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为论述角度](https://img.taocdn.com/s3/m/c3c40b4fb307e87101f696f5.png)
( ) 辩护 制度有 利 于落 实诉讼 程序 , 程序正 义 二 实行 实现
辩护 人尤其 是辩护律 师对刑 事诉讼 的参与 , 以促使 公权 力 护 , 可 如辩护 时间被 随意压缩 、 辩护 意见得不 到完整表 述 、 辩护 律师
的行使者 及时矫 正 自己的错 误 , 格遵 守法律规 定 的程序 , 可 提 出的合 理请 求得不 到法庭 支持 等现象 时有 发生 严 并 。 以最 大 限度 的防 止冤枉 无辜 , 促进 司法 公正 的实现 。
关的材料 ”但是 必须征 得证人或 者其他 有关单位 或个人 的同意 , ,
( ) 一 侵害辩护律师人身权利 ̄J S ' g象时有发生。 执业风险压 这就 等于 为拒绝提 供证据 的单位 和个人提 供 了合法的“ 箭牌” , 挡 。
力 大
对铍 害人 或其近 亲属 取证就 更难 了 , 仅要通 过人 民法院 、 民 不 人
导致 律师辩 护 出现 “ 六大 困难” —— 会见难 、 阅卷难 、 调查取证 难、 质证 难 、 申请取 保难 、 意见被 采纳难 0 。 以调查 取证难 为例 。 法律规 定辩 护律师 可 以收集“ 案件有 与
题和 缺陷 , 师参与 刑事 诉讼 活动 的困难重 重 , 律 主要 表现在 以下 几个方 面:
正的司 法程序 的保障 , 也离 不开我 国律 师辩护 权的有 效行 使。 在 我 国刑事诉 讼 实践 中, 刑事辩 护制度 很不完 善 , 在 多方面 的问 存
( ) 师辩 护 出现 “ 大 困难” 三 律 六 由于立法 规定 的缺 失,J 司法实 践 中对 律师 的限制过 多 , J之 u
( ) 三 实行辩护 制度有 利 于保障被告 人 的合 法权益 在司 法实 务中 , 由于控诉 权 的行使 归属检 察机关 , 检察机关
刑诉法修改背景下辩护制度的变革与完善
![刑诉法修改背景下辩护制度的变革与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0f6996393968011ca3009161.png)
刑诉法修改背景下辩护制度的变革与完善摘要:刑事辩护制度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重要途径,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备受关注,其改革和完善也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律师会见、律师阅卷等老生常谈问题在本次刑诉法修改中孕育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本次修改基本上做到了与《律师法》相关内容的衔接,有利于突破刑事辩护在现实中的瓶颈,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民主和进步。
关键词:辩护制度;会见权;阅卷权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3-0111-03近年来,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对传统的刑事辩护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挑战。
本次刑诉法的修改为充分适应辩护制度的发展,调整法律之间的冲突提供了重要保障,但在具体的条文规定以及如何理解的问题上有待探讨。
一、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从形式到实质从理论上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享有刑事辩护的主体,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地位的明确实质上是突出了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刑事辩护权[1]。
单纯从字面意思来看,既然被认定“犯罪嫌疑人”,那么对于当事人而言当然有权利提供证据,说明和证明自己不存在嫌疑的理由,那么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从法条规定上看,刑诉法修改后将原刑诉法96条的内容,分解到33条、36条、37条三个条文之中。
通过对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地位的明确,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才是实质,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原刑诉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刑诉法修改后调整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原刑诉法侦查阶段的辩护权行使存在制约。
按照原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只能在移送起诉阶段聘请辩护人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制约。
论新刑事诉讼法与我国律师辩护制度的提升
![论新刑事诉讼法与我国律师辩护制度的提升](https://img.taocdn.com/s3/m/1e528f3e83c4bb4cf6ecd10f.png)
热点关注
论新刑事诉讼法与我国律师辩护制度的提升
陈 林 刘 宁
( 保定广播 电视 大学, 河北省 0 7 1 0 0 0 ; 保 定学院政 法系, 河北省 0 7 1 0 0 0 )
摘
要: 我 国新刑事诉讼 法对刑 事诉讼 的诸 多程序做 出了重大调整 , 在辩护制度 内容 上关于侦查阶段辩护人 地位的确认 、 会见权及
益 。” 第三 , 律师会见程序增设条款 , 会 见权 保障得 以完善 。新刑诉 下 , 关 于三类特定案件范 围的界定 、 会见 的次数 、 会见 的行为约束 、 法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 明和委托 书或 者法 律 不被监听的执行方式以及会见权得不 到保证 时的救 济方法 等几乎 援助公 函, 便 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 。但危 害国家安全犯罪 、 恐怖 活 是一片空 白, 因而直接削弱 了该制度的可操作性 , 制度设计 的初 衷 动犯罪 、 特别 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 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 的 也势必受到负面影响。 犯罪嫌疑人 , 应 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 第 四, 律师 阅卷范 围扩大 , 阅卷 三 、 我 国 律 师 辩 护 制 度 的提 升 权行使效果得 以增强 。新刑诉 法规 定辩 护律师在审查起诉 和审判 在新刑事诉讼法 的背景下来完善律师辩护制度至少应针对 问 阶段 , 均 可以查 阅 、 摘抄 、 复制 本案 的案卷 材料 , 不再 限于诉 讼文 题的所 在从 以下 两个方 面进行 :一方面是权利 的设置与制度性建 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 。 第五 , 律师可申请调取证据 。 新刑诉法规定辩 构 , 另一方面是现有规范的细化和提升其可操作性。 护人认 为在侦查 、 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 、 人民检察院收集 的证 明 1 . 强 制取 证 权 问题 犯 罪嫌疑人 、 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 的 , 有权 申请 刑事诉讼过 程中有必要赋予辩 护律师“ 强制” 取证 权 , 即直接 人 民检 察院 、 人 民法院调取 。 第六, 其他程序性权利的补充和强化 , 规定律 师在侦查 阶段介入诉讼后享有主动取证的权利 ,取消律师 律 师辩 护权保 障得 以充实 。 纵观新刑事诉讼法 , 此类权利包括控告 取证 的不合理 限制 , 辩 护律师在符合特定条件 时可 以“ 强制” 取证 。 权、 申请权 、 意见权 、 被告知权 、 同时送达权等等。 尽 管刑事诉讼过 程中 由控方承担举 证责任 , 但 在“ 证 据裁 判主义 ” 以上的变化还共 同起 到了一个非 常好的作用—— 提升律师辩 的理念下 , 辩护权的有效行使也势必需要证据的支撑 。 而且原本在 护 的实效性 。 然而 , 新 刑事诉讼法背景下 的律师辩护制度距离理性 我 国的刑事诉讼构造 中控诉方就享有远 比辩护方更强劲的诉讼权 的状态 和良好 的预期 尚存在差距 。 这种差距突出表现在 两个方 面 , 力与实力 , 在此情形下再 限制律师取证权显然会加重控辩 的失衡 。 其一是本应删减或废 除的制度予 以了保 留 ,同时意味着另一些本 最高法 院新近 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虽然规定 “ 辩护律师 申请 向被害 可增设 的制度并未被认可 , 例如辩 护律师的强制取证权 ; 其二是一 人及其近亲属 、 被害人提供 的证人收集 与本案有关 的材料 , 人民法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内容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4ab69c38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a3.png)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内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审判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是诉讼程序中最重要的部分。
为此,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为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主题,其主要内容如下:一、构建阳光审判机制,推进司法透明化阳光审判是指在审判过程中保证各种权利的行使、权利关系的清晰化和查明真相,强化社会证人作用,公开审判程序。
阳光审判机制的建立可以提高司法公正度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满意度,增强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推进司法透明化。
二、建立刑事辩护制度,推进辩护人职业化刑事辩护制度是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也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刑事辩护制度,对于提高司法公正度和保障被告人权益等方面都有积极意义。
同时,建立辩护人职业制度,提升辩护人素质,拓宽其职业前景和自我发展空间,有助于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三、完善证据规则,推进证据链条的连续性和可信度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要素,构筑合理的证据规则有助于保障诉讼公正,确保审判结果的可靠性。
完善证据规则,重在保证证据链条的连续性和可信度,严格掣肘非法证据,规定证据的合法性标准,保证证据容易被发现和采纳,在审判中正确处理证据关系,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准确和合理。
四、提高当事人参与意识,强化人权保障当事人参与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提高当事人参与意识,保障当事人权利,增强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自主性和保护能力,既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审判质量。
五、推进司法科技化,提升执法智能化水平司法科技化是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司法执法智能化水平,大幅提高办案效率。
建设司法大数据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交互,对于推进司法科技化,优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工作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六、防范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信力司法腐败是侵害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犯罪行为,防范司法腐败是推进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刑事辩护人制度的完善与改进
![刑事辩护人制度的完善与改进](https://img.taocdn.com/s3/m/29aea4ed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171b041.png)
刑事辩护人制度的完善与改进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深入,刑事辩护人制度的完善与改进日益受到关注。
作为维护公正与平等的重要一环,刑事辩护人在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的刑事辩护人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亟需进行改进和完善。
首先,刑事辩护人的职业地位和权益保障亟待加强。
在司法实践中,辩护人面临种种困境,如职业地位低下、权益保障不足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建立健全的职业资格认定与评估机制,严格把关刑事辩护人的执业条件,提高其职业地位和社会声誉。
同时,还应完善刑事辩护人的保障措施,确保他们在履行职责时不受非理性的干扰和打压。
其次,刑事辩护人的培训和教育需加强。
刑事辩护工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要求辩护人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然而,目前我国刑事辩护人的培训和教育体系尚未形成,培训内容和方式也不够科学和系统。
为了提升刑事辩护人的水平和能力,应建立严格的培训机制,提供全面的培训课程和学术支持,同时加强与律师行业的合作,发挥其专业资源和优势。
再次,应加强对刑事辩护人的监督和评估。
刑事辩护人的执业行为涉及到公平正义的核心利益,必须加强对其行为的监督和评估。
当前,我国刑事辩护人的监督制度尚不健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不明确。
为了确保刑事辩护人的执业行为符合规范和伦理要求,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并加强对刑事辩护人的绩效评估,推动其职业化发展。
此外,还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刑事司法体系之间的互动和交流日益频繁。
通过与其他国家刑事辩护人的交流与合作,可以提高我国刑事辩护人的专业水平和国际视野,推动其制度的完善与改进。
总之,刑事辩护人制度的完善与改进是推动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刑事辩护人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其职业化建设和权益保障,提升其专业水平和能力,加强监督与评估,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只有这样,才能构建起一个更加公正、透明和有效的刑事司法体系,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进步.doc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进步.doc](https://img.taocdn.com/s3/m/046563cd9b6648d7c0c7465b.png)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进步-辩护制度是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关辩护制度的规定,对保障刑事案件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我们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至今尚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缺陷弊端,这些缺陷和弊端严重地阻碍着司法的公正与公平,损害了刑事案件涉案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威信。
再者,我国现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国,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新情况,国家正在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修改,以便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律制度“接轨”。
因此,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刑诉法》应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定为辩护人,并明确相应的诉讼权利现行《刑诉法》第96条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工作延伸到了刑事侦查阶段,这就是俗称的“律师提前介入”。
而这种所谓的“提前介入”是相对于原来的《刑诉法》而言的。
原来的《刑诉法》规定,只有当刑事案件起诉到了法院之后,律师才可以参与到诉讼中来,而在此之前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是不能让律师过问的。
因此,现行刑诉法规定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参与到诉讼中来,这无疑是法律上的一个进步。
但是,我们也千万不可否认,现行刑诉法关于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规定,还仅仅是一个能供人观赏的工艺摆设,或者说是一个法律上的点缀而已,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步。
因为从表面上看,似乎律师的权利扩大了,律师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了;对涉案当事人来说,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似乎多了一层人权保障;对公安、检察机关来说,好像又多了一些来自律师的监督。
总之,现行《刑诉法》关于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规定,从表面看同世界上一些先进、发达国家的法律更加接近。
说律师提前介入的规定没有实质性的进步,是因为律师诉讼权利的扩大实际上是徒有虚名、律师的作用形同虚设,并且得不到保障。
例如,1、按照法律的规定,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的嫌疑人是侦查机关的义务,但法律的这一规定在侦查机关看来却成为他们的一项权利,在对法条逻辑关系和文字的解释上故意制造歧意,任意对律师的依法会见设置各种障碍。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https://img.taocdn.com/s3/m/54caf35d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b5.png)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一、引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是一个不断探索与进步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日益提高,对于刑事辩护制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何把握好法律的公正性和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平衡点,成为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
回顾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我们逐渐建立起完善的刑事辩护制度体系,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中国历史上法律文化渊源流长,早在唐、宋时期,就有一系列关于刑事辩护的制度和规定。
例如,唐律规定:“有人讼诉官司,狱吏问其所缘,必须诘问,误词切切,以事明白,弗得胡言。
”这些规定在当时就体现了刑事辩护的重要性和价值,为后来的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但是,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里,刑事辩护制度受到限制。
清代的刑事诉讼制度规定,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不得为犯罪人,“祷解天谴,更祸于行”。
这一规定,使得刑事辩护制度长期处于不完善、不健全的状态。
到20世纪初,随着新民主主义的到来,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逐渐得以完善和发展。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刑事辩护制度进一步完善,成为我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一环。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法制建设和法治观念的不断引导,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并日益向着公正、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方向不断迈进。
三、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1. 刑事辩护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权申请辩护人,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指定辩护人。
”这一规定明确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申请辩护人的权利,为被告人提供了权利保障。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公设辩护和律师辩护并存的制度,被告人可以选择自己的辩护方式。
通过这两种方式的选择,被告人可以更加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提高了辩护质量和效率。
2. 刑事辩护在审判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刑事辩护是保障被告人权利的重要手段。
在审判活动中,刑事辩护既是犯罪事实的结果,也是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新刑诉法辩护制度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新刑诉法辩护制度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a072b0b4c77da26925c5b0c4.png)
新刑诉法辩护制度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典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进一步完善了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技术侦查等规定,增设了特别程序,修改和增设的条文多达100余条。
辩护制度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四章“辩护与代理”一章,并从原来的10个条文增至16个条文。
新刑诉法对辩护权进行了突破性的规定与调整,辩护权得以扩张,这必将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产生一定影响。
一、修改后刑诉法对辩护制度规定的变化(一)辩护权前移修改后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同时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修改后刑诉法将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由提供法律帮助者变更为辩护人,其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的辩护权前置到侦查阶段;二是律师在此阶段拥有辩护权意味着律师享有为保障辩护而生出的权利,比如了解案情的权利、调查取证的权利(旧规定律师在此阶段无权调查取证)、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
(二)会见权放宽修改后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同时修改后刑诉法还明确,除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以外,律师会见不再受到侦查机关制约。
如,辩护律师持有效证件即可向看守所要求会见而不再向侦查机关申请,看守所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同样适用。
同时修改后刑诉法明确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三)阅卷权扩大修改后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辩护制度的新发展
作者:葛莎莎
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2期
摘要: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刑事辩护的修改完善与发展一直备受关注。
2012年刑诉修正案不仅提前了辩护权的适用时间,扩大了法律援助的救助群体范围,还对辩护制度中的会见权、阅卷权等权力性内容、告知义务等义务性内容、申诉控告等救济性内容进行了修改与完善。
这不仅是刑事辩护制度的立法进步,亦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更是保障人权、彰显正义、发展民主的题中之意。
关键词:刑诉修正案;保障人权;刑事辩护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103-02
从古至今,由中而外,从律法演进的视角来审视世界历史与人类文明的走向我们不难发现,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发展程度的重要尺度,人类社会从野蛮迈向文明,从漠视践踏人权到保卫人权,无一不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密切相关。
我国的刑事诉讼从诞生到一次次修正积极的推动了我国法治民主化的进程,此次刑事诉讼修正案更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至此,人们终于清楚地认识到,法律的精神蕴于人权,目标已然确定,接下来要做的便是进一步刻画这一精神。
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受到了各界的热切关注,主要是因为辩护制度在刑事诉讼中被视为保障被追诉者人权的标志性制度,所谓“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历史,就是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不断扩充的历史。
”[1]摒弃纠问式诉讼,发展辩护制度,构建三角形的刑事诉讼格局一直是我国诉讼制度努力的方向,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在这方面已经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从修正后法律实施的情况看,并没有达到预先设想的加强辩护职能,使之能够有效地与控诉方对抗的效果。
”[2]暂且不论实施情况如何,单从法律修正的力度、广度和深度来衡量,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在发展辩护制度的道路上似乎走得更远些。
一、辩护制度的时空延展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此条规定将辩护制度排除在侦查程序之外。
侦查阶段中,犯罪嫌疑人既无沉默权,也无律师帮助,在面对刑事追诉的极大压力以及极有可能出现的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对己不利的有罪供述。
在最应赋予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阶段却剥夺了这一权利,错失人权保障的最佳时机。
此次刑诉修正案将原33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这一修改意义重大,一方面破除与律师法的摩擦,与之相关精神及规定形成法律体系上的一致性、完整性,另一方面也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正
名,由原来的诉讼参与人转变为辩护人,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的争取和扩大奠定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将辩护权提前至侦查阶段,实现了辩护制度的时空延展,从而更好的构建控辩审三方的诉讼格局。
作为保障,修改后的刑诉法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这样的两条规定疏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的渠道,克服了在侦查阶段司法机关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惰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关押的客观不便,落实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二、辩护制度的对象扩充
此次刑诉修正案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其一,法律援助的适用阶段由审判提前至侦查、起诉阶段,这一修改契合了辩护制度的整体提前;其二,法律援助适用对象得以扩充。
修正案第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以上两条规定扩充了刑事辩护制度的惠及对象,使得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受到国家的司法资源,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精神内涵。
据媒体报道,我国2006年刑事案件判决的被告人有30余万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为11万余件,但2010年我国刑事案件判决的被告人有100万余人,法律援助案件还是11万件左右。
但是据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人员预测,新刑诉法实施以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量可能会大幅度增长[3]。
此外,此次刑诉修正案还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一样,皆有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和责任。
三、辩护制度的内容完善
(一)权利性内容
1.会见权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会见时间和会见方式提供了保障。
在时间上,修正案规定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在方式上,此次刑诉修正案吸收了律师法中关于律师凭借三证即可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以及会见时不被监听的规定,并且取消了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中律师会见需要批准的规定,而是将“涉及国家秘密案件”明确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三类,避免了对“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作宽泛解释而侵犯会见权的情况。
2.阅卷权
关于阅卷权,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这一规定也与律师法中的相关规定一致,保障了辩护律师享有充分的阅卷权,从而改变了过去辩护律师仅能查阅部分案卷的做法。
3.调查取证权
虽然新刑诉法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只字未变,但是体系地审视新刑诉法,不难推导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亦提前到了侦查阶段。
根据修改后第33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不再只是“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而是“辩护人”,那么作为辩护人,当然有权享有调查取证权。
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这一条进一步说明了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就享有调查取证权。
4.证言豁免权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此项规定从立法上初步保障了律师的证言豁免权,降低了律师的执业风险。
(二)义务性内容
1.告知义务
新刑诉中关于涉及辩护人告知义务的条款主要有三条规定。
第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此项委托告知义务的履行可以加强辩护方与控诉方的沟通,以便于律师辩护权的行使与诉讼职能的履行。
第二,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此项告知义务虽是属于辩护人义务性规范,但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却是有极大裨益的,关于判定非罪、减轻刑罚的关键性证据尽早被司法机关掌握,也可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快减轻强大的刑事追诉压力。
第三,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这一条规定凸显了律师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区别,律师作为一名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固然非常重要,然同时作为一名法律执业工作者,在维护国家、集体、社会的利益和法律的公平正义方面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不得妨碍刑事司法的义务
修改后的第42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这是一条禁止性规定,与原来的刑诉法相比,承担义务的主体由“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改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同时删除了不得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规定。
这些改变能破除律师从业时如履薄冰的心态,也是律师行业发展的共同诉求。
(三)救济性内容
1.申诉控告权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4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有权利即有救济,在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同时,也应当重视辩护权被侵害时的救济权,同时将申诉控告的审查主体定为检察院,契合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的职能。
2.不由同一机关受理
新刑诉法规定了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对于任何人包括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角色具有特殊性,考虑到有可能出现的司法机关的报复性追诉,法律对此作出特别规定有相当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熊秋红.刑事辩护的规范体系及其运行环境[J].政法论坛,2012,(5).
[2]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359.
[3]孙莹.刑事法律援助比例下滑[N].北京晚报,2012-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