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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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

规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0.13

【实施日期】2005.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2017)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2005年10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的程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文件。

本规定所称省政府规章,是指省人民政府制定并以省政府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应当遵循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突出地方特色。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组织起草并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的工作。

第六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所需专项经费由省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可以根据需要制定五年立法规划。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省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立法建议包括建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和制定的目的、理由、依据

等内容,可以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省政府规章的,应当在每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向省人民政府上报立项申请,并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条立项申请应当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省政府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并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省政府规章草案及有关参考资料。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立法建议和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学者以及有关部门进行立项论证。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省人民政府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纳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及时开展工作,确保完成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调整的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起草

第十三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应当成立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起草的,应当成立联合起草小组。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应当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协调;

(二)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三)符合本省实际,促进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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