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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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苏建质〔〕313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南京市建工局:
现将《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1 总则
1.1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确保民用建筑工程质量,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范、标准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细则。
1.3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相关法规、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对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1.4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遵守《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2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监督
2.1 建设单位抽查重点
2.1.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及建筑节能专篇和向监理、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1.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擅自修改和设计变更。
2.1.3建筑节能工程相关系统构造做法及系统组成材料与系统型式检验报告。
2.1.4是否明示或暗示使用已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2.1.5《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意见。
2.2 设计单位抽查重点
2.2.1建筑节能计算及相应计算书、建筑节能专篇、设计变更手续。
2.2.2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交底,参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及签署意见。
2.2.3《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有无建筑节能内容。
2.2.4 是否采用已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2.3 施工单位抽查重点
2.3.1相应资质,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
2.3.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及审查批准,建筑节能施工人员技术交底。
2.3.3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2.3.4 施工现场材料和设备见证抽样复验。
2.3.5 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3.6 有无使用已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2.3.7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
2.4 监理单位抽查重点
2.4.1 监理规划、细则中建筑节能工程专篇。
2.4.2 总监理工程师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及签字,以及到场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的主要验收内容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及签字。
2.4.3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的部位,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的施工旁站方案及记录。
2.4.4《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跟踪检查及回复。
2.4.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有无建筑节能工程的评估内容。
2.5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抽查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