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3.10.09•【字号】•【施行日期】199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1993年10月9日)为了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就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通告如下:一、凡贵阳地区所有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预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筑施工执照》;2.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已完成项目建设投资的20%或已完成单体项目的基础工程;3.预售计划和对象符合规定;4.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商品房建筑面积百分之十的比例,以微利价提供给政府的住宅房已预留出(开发的非住宅商品房,按百分之十的比例折合住宅房计算);5.已落实预售款收取和使用的监督方案。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具备上列条件预售商品房,须事先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售核准、登记,经核准领取《贵阳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实施预售。
预售的房产在两城区的,到市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核准、登记;预售的房产在花溪、乌当、白云区的,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核准、登记。
三、经核准预售商品房的开发经营单位在实施预售时,应将《贵阳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悬挂在售房场所;制作预售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与房产购买人必须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合同签订后十五天内,持合同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
未经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屋不受法律保护。
预售房产的核准、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阅。
五、凡已签订预售合同的房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另行出售或者出租、抵押。
房产购买人需要将房产转让或抵押时,必须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5•【字号】九府厅字[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九府厅字〔20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秩序,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审批管理(一)严格商品房预售审批管理。
凡达到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应立即到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对符合预售条件而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要提前向房管部门申报执行现房销售的方案。
经批准的现房销售原则上不得改为预售。
(二)确定商品房预售许可最低规模。
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项目开发总规模大于1.5万㎡的,预售许可申请的最低规模为1.5万㎡,符合预售申报条件的,应一次性全部申报预售许可,不得分批、分栋、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项目开发总规模小于1.5万㎡(含1.5万㎡)的,应一次性全部申报预售许可。
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
二、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国家的规定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否则不得批准商品房预售。
预售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9〕1125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9〕112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近期,省厅在核查整治有关开发项目违建中发现,个别项目存在商品房预售许可不规范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对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防范化解市场风险的重要意义。
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汲取秦岭北麓违建问题的教训,落实监管责任主体,强化督导检查,要认真梳理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行政审批制度,提升市场监管手段,不断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核发预售许可前,要严格资料审查,核实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有关信息,对发现疑义或有关证照不一致的情况,应详细核实,对前置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
要严格实施现场勘查环节,查看开发项目施工情况,检查项目房屋楼盘表信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有关信息进行比对,确保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所载明的建筑工程用途体量完全一致。
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的通告-
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的通告正文:---------------------------------------------------------------------------------------------------------------------------------------------------- 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的通告(本通告已经2009年9月7日贵阳市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我市自实行商品房预售制度以来,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商品房开发经营行为较为规范。
但在房地产开发建设和销售中,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收取购房人的存款凭证、要求以购房人的名义在银行存入资金并签订房源预留协议并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房产管理秩序、影响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行为,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现就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发放VIP卡、进行预购登记、收取认购金、收取购房人的存款凭证、要求以购房人的名义在银行存入资金并签订房源预留协议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上行为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商品房预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闻媒体(报纸、电台、电视台、流动广告、户外广告)登载、宣传商品房销售广告时,应提供该销售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登载及宣传。
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含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要求,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及我市实际,就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预售。
本通知所称商品房不包括利用集体性质土地或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村发展留用地性质土地的建设项目以及自建自用项目所建的房屋。
二、宁波市建设委员会(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庄桥街道、洪塘街道和慈城镇除外)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庄桥街道、洪塘街道和慈城镇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由江北区建设局负责。
三、申请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基础工程全部完成为准)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申请商品房预售应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申报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等级证书;(三)项目立项文件;(四)土地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五)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八)初步设计会审文件;(九)分幢分层平面图(光盘形式)、房屋清单及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楼盘框架表初建情况说明;(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合同;(十一)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书面证明(已抵押的需提供);(十二)已备案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十三)商品房预售方案;(十四)中介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及书面代理合同(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预售商品房的需提供);(十五)经人防主管部门确认的地下人防位置、面积证明(预售商品房有地下汽车库的需提供);(十六)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问题楼盘禁止销售通告的格式及范文
问题楼盘禁止销售通告的格式及范文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打击违法违规销售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积极化解问题楼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减少存量遏制增量,决定在全区范围深入开展商品房违规销售行为专项整治、积极化解问题楼盘的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整治范围全区范围内所有在建、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二、整治内容(一)已取得土地、规划、建设手续,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预(销)售商品房的,由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会同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依法查处。(二)“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由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会同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公安分局依法查处。(三)商品房销售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实行一房一价、一套一标,收取标价以外的未标明费用的,由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依法查处。(四)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以房屋销售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或采用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由公安分局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依法查处。(五)因违规销售造成停工停建、手续不齐、抵押查封等问题楼盘,挪用销售资金不接受监管或不积极盘活资产筹措资金推进问题化解,或不配合项目化解方案推进项目进度解决问题的,由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依法查处。三、整治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对照整治重点,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对存量违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防范和遏制增量问题的发生,填写《房地产项目违规销售问题排查表》,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各办事处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深入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项目台账和问题清单。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办事处要会同区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时整改。整治行动的牵头、配合单位要对照项目台账和问题清单,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并对暂未发现问题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对存量违规问题的查处,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对违规情节轻微,且通过企业自查自纠主动整改到位的,可依法依规减轻或免予处罚;对严重违规问题,要现场调查取证,及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对自查自纠过程中隐瞒、回避违规问题,通过办事处排查、职能部门抽查、群众举报投诉等途径被发现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并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新发生的商品房违规销售问题实行“零容忍”,依法依规对违规企业采取停断网签端口、约谈企业负责人、资质降级等行政管理措施,对无证销售行为要依照《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行顶格处罚,没收企业违法所得,并通过信息共享实行联合惩戒,限制违规企业参与土地竞买、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直至逐出我区房地产市场。整治工作中,要统合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力量,建立条块结合、责任明晰的商品房违规销售“一事件”长效管理机制,形成基层办事处发现为主、职能部门“双随机”监管和群众举报投诉为辅的多渠道发现——各级职能部门依法快速处置——执法部门严格依法惩处的完整闭环。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群众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要轻信“内购”“团购”“低价促销”等说辞而购买“五证”不全房屋,以免自身权益受损。如市民群众在生活中遇到本通告中所列整治内容事项,可将相关线索与证据提交相关部门。特此通告。。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潍建预管字[2011]2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县市房产管理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潍政发〔2011〕16号)及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管理(一)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1、严格审查预售项目工程建设投入资金达总投资额25%以上的证明材料。
2、严格把握开发项目形象进度。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形象进度为:多层(6层及以下)商品房建筑主体应达到地上2层以上;小高层(7层至11层)商品房建筑主体应达到地上3层以上;高层(12层及以上)商品房建筑主体不低于地面以上结构层数四分之一。
3、明确项目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商品房预售方案已经提交当地预售管理部门备案。
4、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利且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
(二)明确预售许可的最小规模。
商品房项目一般应以同期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申请预售许可的最小规模为栋,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
政府控制房需在政府解控后单独办理预售许可证。
(三)规范预售许可变更。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的在售商品房项目,如因规划、设计等发生变更使申请预售许可时的相关内容和预售方案发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预售变更申请表,及时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预售许可变更手续。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20〕12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已经于2020年6月28日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31日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开发企业依法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商品房预售及其管理。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范围内商品房预售管理相关工作。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预售工作的几点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预售工作的几点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86.05.21•【字号】•【施行日期】1986.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预售工作的几点通知(1986年5月21日)各区、县、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预售商品房是筹集建造商品房资金的渠道之一,应予提倡。
《上海市出售商品住宅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各单位和各房产经营企业建造商品住宅的资金,除自筹或向银行贷款外,也可通过预售等方式筹集”。
不少单位通过开展商品房的预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集资效果。
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有些单位在项目地点尚未完全落实的情况下,就开始预售,有些单位预收的房价偏高。
为了使商品房的预售工作正常开展,有效地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规定,希各单位按照执行。
一、商品房预售必须在建设基地落实、施工图设计完成、正式确定了开工、竣工日期后方可预售;侨汇商品房预售应先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再进行。
二、商品房预售可收取定购房总价的1%作为定金。
出售单位收取的预售款数额(包括定金)一般可分三个阶段进行,在施工图设计完成时收取20%,房屋基础完成时再收取30%;待房屋结构完成时再收取30%;余款在房屋正式交割时一次结清。
三、商品房预售,卖方必须保证按期交付使用,因故延期交付的,按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延长期预收款的利息付给买方;中途毁约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向买方说明原因退还全部预收款,并按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向买方支付全部时间内的利息。
卖方向买方支付的上列利息,不得计入商品房的成本内,应在企业留利中开支。
四、预购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交纳预付款。
购房者若中途毁约,要向卖方提出书面的退房要求,经其认可,依据购房者的意愿,或扣除定金后退还预收款,或待卖方在该房另行出售后退还全部预收款。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禁止违法预售商品房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禁止违法预售商品房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7•【字号】昆政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禁止违法预售商品房的通告(昆政发〔2011〕11号)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预售商品房行为,保障房地产市场稳定,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应当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二、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诚意金、预定款等性质的预付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或者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付款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违法交纳预付款的,由其自行承担造成的法律后果。
四、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嫌疑违法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前,暂停办理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
五、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预售行为作为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列入黑名单,并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报请原资质审批部门依法降低或者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国土、规划、税收、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
六、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广告醒目位置标(说)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和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在项目广告醒目位置标(说)明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预)售行为的通知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预)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2.10•【字号】长房字[2002]50号•【施行日期】200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预)售行为的通知(长房字[2002]50号)在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规范商品房销(预)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人《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现就商品房销(预)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未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名目(如内部认购)对外进行销(预)售活动,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二、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预)售时,必须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原件悬挂在售楼处显要位置,不得以复印件代替。
三、房地开发企业通过报刊等媒体发布房地产广告时,必须标明《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证号。
未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通过报刊等媒体发布销(预)售内容的广告。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批准的销售范围进行房地产销售及广告宣传,不得超范围销售。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被委托机构应当是依法取得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场处核发的《房地产中介资质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销(预)售商品房时,应与买受人签订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开具专业票据,不得以任何理由、名目开具非法票据。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期参加《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年检,接受管理部门的抽检,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无效,合同一律不予登记备案。
凡是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将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12•【字号】衡政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12日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衡水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缴存、支取、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进行预售,由购房人支付的具有购房款性质的定金、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商品房预售款。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只能用于购买本项目工程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项目工程建设设计费、监理费、施工进度款,缴纳法定税费,偿还本项目工程开发贷款及支付本项目工程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监管部门下设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六条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1•【字号】大政发[2010]63号•【施行日期】2010.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10]6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 1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 [2010] 5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商品房预售工程进度标准。
将商品房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调整为:7层以下(含7层)的商品房项目,须完成主体结构封顶;8层以上(含8层)的商品房项目,须完成主体结构2/3以上(不得少于7层)。
二、建立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市国土房屋局会同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制定《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金融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
预售资金使用应当根据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且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三、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
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等。
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含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要求,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及我市实际,就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预售。
本通知所称商品房不包括利用集体性质土地或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村发展留用地性质土地的建设项目以及自建自用项目所建的房屋。
二、宁波市建设委员会(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庄桥街道、洪塘街道和慈城镇除外)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庄桥街道、洪塘街道和慈城镇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由江北区建设局负责。
三、申请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基础工程全部完成为准)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申请商品房预售应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申报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等级证书;(三)项目立项文件;(四)土地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五)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八)初步设计会审文件;(九)分幢分层平面图(光盘形式)、房屋清单及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楼盘框架表初建情况说明;(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合同;(十一)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书面证明(已抵押的需提供);(十二)已备案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十三)商品房预售方案;(十四)中介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及书面代理合同(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预售商品房的需提供);(十五)经人防主管部门确认的地下人防位置、面积证明(预售商品房有地下汽车库的需提供);(十六)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管理服务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管理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1.25•【字号】浙建〔2022〕1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管理服务的通知浙建〔2022〕17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为进一步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加强房地产监管长效机制建设,防范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管理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审批(备案)部门开展商品房预售管理(含现售备案,下同)的部门,应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
二、做好土地用途审核各地要加强对住宅用地或商务金融用地项目的商品房预售管理。
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备案条件的工业地产等项目,不得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现售备案。
三、合理设定预售许可规模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幢(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住房供应不足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绿色通道,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支持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尽快办理预售许可。
四、规范分割预(销)售商品房预(销)售的对象单元,应是具备封闭、永久、固定维护结构为四至界限的幢(栋)、层、套(间)等基本单元。
对于因规划设计、结构安全及消防等原因无法封闭、建立固定维护结构的商场等内部开放空间办理商品房分割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除符合有关规定外,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中应明确各单元的分割界限或有永久性的固定界标,未明确可分割的,应整体预(销)售。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德政办字[2014]38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德政办字〔2014〕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住房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违法建设和违规预售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加大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协调发展,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未取得土地、规划、施工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情况,违规预售或变相预售收取定金、预订款费用的情况等。
要摸清底数,区别情况,该整改的整改,该查封的查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二、关口前移,加大查处力度对未依法取得用地手续、利用集体土地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工整顿,依法处理。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建设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由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由住建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拆除等强制措施。
预售制度完善通知函模板
尊敬的各位开发商、购房者和相关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购房者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预售制度完善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1. 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必须依法取得预售许可,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商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2.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商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开发商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1.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2. 开发商在销售商品住房时,要严格按照预售方案进行,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等内容。
三、完善商品房预售测绘制度1. 开发商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须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和墙体分割,每个销售单元必须符合《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房屋登记条件,四面有墙,有着明确的四至界限结构,能明确到幢、层、套、间。
2. 房产测绘队应当遵循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与房屋规划图纸相一致的原则;严格按照委托方提供的经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签章的建筑施工图对基本单元进行确认,不得擅自利用其他未经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图纸施测。
四、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1. 开发商在收取购房者的预售资金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的建设,防止资金挪用、烂尾等风险。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加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0]1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加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加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二000年三月二十三日川府发〔2000〕17号)省政府同意省建委《关于加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品房预售对于加快房地产开发,促进商品房销售具有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有一定的风险性,若管理不严、预售行为不规范,将直接损害广大购房者的切身利益。
各地必须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关于加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实施意见(省建委二000年三月十日)商品房预售对于加快房地产开发融资和商品房销售,缓解开发资金短缺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近来发现一些城市预售行为不够规范,管理没有跟上,出现无证售房、质量低劣、更改设计、面积不足、配套不完善、工期延迟、产权办证难、物业管理不兑现等问题,这必将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切实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商品房预售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地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按规定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在预售时应当向购买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除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将《北海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三月七日附件:北海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行为,保障商品房预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第40号令《城市商品房预售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在商品房未经初始登记领取房屋产权证前,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均属商品房预售行为,必须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五条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三)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五)预售的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六)总平面图;(七)完成预售房屋主体工程或投入该项目建设资金已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证明材料;(八)开发经营企业与预售款监管银行签订的预售款监管协议;(九)预售房屋《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十)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申请表。
关于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关于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关于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关于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关于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市地方税务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防止税款流失,现就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商品房预售相关规定一)商品房销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严禁以任何形式预售或者变相预售商品房。
二)商品房销售实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所有购房款,均应按合同约定,存入市住房部门设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商品房销售实行网上联机备案制度。
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网上联机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要件之一。
二、商品房预售票据使用一)《专用票据》的领购。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发生销售行为,必须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领购《****市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简称《专用票据》)。
二)《专用票据》的开具。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各种形式预售商品房取得的所有款项,必须向购房者开具《专用票据》,不得以其它任何收款凭证替代。
三)《专用票据》的作用。
《专用票据》是房屋预售环节唯一合法有效的凭证,是购房者换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办理权属登记的重要前置条件,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件。
三、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一)购房者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应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房产监察部门举报。
二)购房者在交纳房屋预收款时,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索取《专用票据》。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使用《专用票据》,以其他收款凭证代替的,可持取得的其它收款凭证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举报,或者拨打 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三)购房者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专用票据》,对《专用票据》真伪有疑问的,可持《专用票据》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进行查询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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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范文
****市地方税务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防止税款流失,现就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相关
(一)商品房销售实行预售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严禁以任何形式预售或者变相预售商品房。
(二)商品房销售实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所有购房款,均应按约定,存入市住房部门设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商品房销售实行网上联机备案制度。
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网上联机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要件之一。
二、商品房预售票据使用
(一)《专用票据》的领购。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发生销售行为,必须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领购《****市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简称《专用票据》)。
(二)《专用票据》的开具。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各种形式预售商品房取得的所有款项,必须向购房者开具《专用票据》,不得以其它任何收款凭证替代。
(三)《专用票据》的作用。
《专用票据》是房屋预售环节唯一合法有效的凭证,是购房者换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办理权属登记的重要前置条件,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件。
三、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一)购房者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应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房产监察部门举报。
(二)购房者在交纳房屋预收款时,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索取《专用票据》。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使用《专用票据》,以其他收款凭证代替的,可持取得的其它收款凭证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举报,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三)购房者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专用票据》,对《专用票据》真伪有疑问的,可持《专用票据》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进行查询辨别。
四、违法处罚规定
(一)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对预售人处以交易额5%的罚款;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关于维护****市开发建设市场良好秩序的工作》(哈房发〔XX〕4号)的有关规定,对存在问题的开发建设单位予以停建、停售,并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直至缴回行政许可或终止办理建设项目相关建审手续的处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向购房者开具《专用票据》,取得预售房款,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的罚款。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