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主义的最终克服与现象学由胡塞尔通向海德格尔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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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主义的最终克服与现象学由胡塞尔通向海德格尔之路
人们经常说海德格尔的现象学是胡塞尔现象学的发展,可是究竟是怎样发展的呢?大多数时候我们其实都不甚了了。仿佛海德格尔只是从弗莱堡的胡塞尔那里学到了‚现象学的看‛,然后用这种‚看‛去考虑他自己的问题。因为从表面上看来胡塞尔和海德格尔两人的旨趣和风格都是迥然相异,以至于翻译《观念1》的李幼蒸先生在译后记中呼吁将两人完全分开对待。不过我认为,除了在一定程度上都采用‚现象学方法‛,
两人思想的内在联系也是非常密切的——否则光凭现象学方法(何况他们二人的现象学方法具体来说是不同的)何以说海氏的思想是胡塞尔的发展,却从来没人说舍勒的思想是胡塞尔的发展呢?但是这种思想上的内在联系不是市面上某些一般性的论断——比如说胡塞尔考察的是认识问题,海氏是存在问题;或者说胡塞尔没有摆脱近代主体哲学的影响而海氏彻底摆脱了——可以澄清的,因为澄清这一联系恰恰要求的是给出这些论断的根据。这篇短文想从其中一个角度对这一联系加以探讨,看看胡塞尔的现象学如何为海氏的某些基本思想提供了线索。
抱歉给这篇文章起了一个这么长又这么零碎的题目,这是因为它其实是两篇文章。由于第二篇(本文的第二部分)的理解有待第一篇(第一部分),于是就把它们硬凑到一起了。两部分的连接十分滞涩,还请读者多担待。整篇文章描绘了一条上升的道路。其中第一部分讨论了胡塞尔现象学由‚直观‛向‚构造‛的推进,而第二部分则联系海德格尔的解释学思想,讨论了直观与解释之间的关系,梳理出了由胡塞尔的‚事情本身‛向海德格尔的‚事情本身‛的进路。
一,直观与构造
现象学的口号‚Zu den Sachen selbst!‛不仅要求‚面向实事‛,并且要求回到‚实事本身‛。也就是说,要在事物自身中把握事物。对于胡塞尔来说,作为思想的‚零点‛的
是,事物被我把握是以事物的显现为基础的。反过来说,就是对事物的把握是一种‚被给予‛的行为。然而事物的显现并不总是给出自身。在《存在与时间》中译本的第45页,海德格尔就明确地指出,事物‚可能作为它本身所不是的东西显现‛。因此,作为现象学第一原则的‚直观原则‛就是不充分的。因为这一原则:‚每一原初给予的直观都是认识的合法源泉,在直观中原初地给予我们的东西,只应如其被给予的那样、在其被给予的限度之内被接受。‛说的无非就是这么一回事:事物如何显现,我就如何描述(‚如其被给予的那样‛),而且不可添油加醋(‚在其被给予的限度之内‛)。如果事物之给予并不一定给出自身,那么仅仅通过这一原则,我们难以保证回到‚实事本身‛。更重要的是,这其中暗含的‚事物-事物的显现‛的二元论构成一种事实上的怀疑论,尽管是一种程度较轻的怀疑论。
那么,这一原则应该怎样理解才能使得它的合法性受到保证、并驱逐怀疑论以维护认识的最终可能性?当然我们可以‚义正辞严‛的表示:事实上并没有这种二元论,事物并不是现象背后的本体。然而这一观点只是现象学的结论而不是前提,正如海德格尔所说,‚现象学‛这一表述并不代表任何现成的观点。而且,如果将‚事物的显现‛理解为来自于事物,而我们作为接受者的一种运动,实际上浪费了现象学真正的突破性洞见。这种将现象学当作一些观点的集合的思维,恰恰是非现象学甚至反现象学的。
我们知道,胡塞尔的现象学展示着一种‚追本溯源‛的努力。越是根本的东西,思想对它的把握越晚。正如芬克指出的:‚只有依据《观念》才能抓住《逻辑研究》的哲学目标中最主要的意图和指向。‛在‚描述现象学‛中起主导作用的‚直观原则‛,只有通过‚先验现象学‛的‚构造原则‛才能得到彻底的理解和澄清。
在《观念1》第3节中,胡塞尔对直观做出了这样的规定:
‚[……] 直观不管在相应的方式上是充分的还是不充分的,都具有一种被给予的行为的特征。‛(《观念1》中译本第4页)
这意味着,在直观行为中,事物给出自身或给出并非如其所是的东西,但无论如何,事物被认为是‚给予‛的一方,我们是‚被给予‛的一方。这看起来是不言自明的,但是在深入考察中,这一‚给予‛的方向却需要被重新审定。
以一个最简单的感性直观为例。考察我对一支笔的感知。我看到眼前的一支笔。从视
觉的角度讲,我的视网膜上呈现的只是笔的某一侧面,而且实际上刺激我的大脑获得的信息只是一些形状、颜色、光泽,等等。但是我‚知道‛我看到的是一支笔,而不是这一个面,更不是一些杂乱的、颜色不一的点阵。在任何角度上,这支笔都只对我显示它的一个侧面,然而在每一个单独的感知中,我都设定了一个没有实际进入我的体验的背面,并且这一背面也堂而皇之的处于这个被感知对象的同一性中。
康德对此的解释是,事物的感知是接受感觉材料的感性直观,直观得到的感觉材料通过知性范畴的统觉被表象为对象。然而,在这个例子中,我们从一开始就知道我看到的就是一支笔,看到的是一个完整的对象而不是杂乱的感觉印象。
因此,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二卷,第六研究中指出了人们将直观到的东西理解为那种有待立义,有待统摄的东西的谬误:
‚外感知是统觉,[……]内感知也是统觉。感知意味着,有某物在它之中显现出来,而统觉,则构成我们称之为显现的东西。‛(《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中译本237页)接着他举例说:
‚这间房屋显现给我——我以某种方式对现实的被体验到的官能内容加以统摄。‛(同上)
这表明了即使是所谓的‚感性直观‛也绝不是以感性的方式进行,‚看‛乃是一种基本的综合活动,而不是单纯的接受活动。进一步地说,这种立义,这种统摄活动本身是一种‚解释‛活动,直观在其本真的意义上是一种思维,一种作为解释着的思维。所以我们看到,上面的引文中出现的‚统觉‛、‚统摄‛的字眼,在《逻辑研究》A版中所使用的是‚阐释‛一词。而在‚房屋的显现‛下面一个例子中,保留了原版的痕迹:
‚我听到手摇风琴——我把被感觉到的声音解释为手摇风琴声。‛(同上)
解释,在其基本的含义中是一种意义赋予的行为(在下文我们会知道,‚赋予意义‛和‚揭示意义‛其实是同一个过程的两种说法)——意识将意义赋予被解释者。这一意义赋予的行为,正是现象学构造的本真涵义。
历来对‚构造‛这一概念的误解多源于对‚现象学还原‛的误解。部分的由于胡塞尔在《观念1》中的表述方式,‚还原‛或‚悬搁‛被理解为一种‚删减‛、‚剔除‛,仿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