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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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理财业务发展,切实防范风险,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理财业务的监管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以下简称“资产组合”)理财业务是指我行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将资金统一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组成的资产组合,通过对资产组合进行动态管理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的业务。根据业务实际运作,资产组合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资产组合是所有单个产品配置资产形成的资产组合;第二层级资产组合是风险特征类似的一期或多期单个产品配置资产形成的资产组合;第三层级资产组合是单个产品配置资产对应的资产组合。若
非单独指明资产组合层级,以下所提资产组合包括所有层级资产组合。
第三条根据理财产品的收益特征,资产组合可分为保本资产组合和非保本资产组合两类。保本资产组合是指该资产组合向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由银行承诺本金支付或/及支付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非保本资产组合是指该资产组合向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由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根据理财产品的赎回特征,资产组合可分为开放式资产组合和封闭式资产组合两类。开放式资产组合是指该资产组合向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可实时或定期赎回。封闭式资产组合是指该资产组合向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能赎回,只能在产品到期日获取产品本息。
第四条资产组合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审慎运作。应审慎配置资产组合中的各类资产,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严格控制资产组合与理财产品之间的期限错配和收益错配,
持续监控资产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二)风险隔离。资产组合理财业务与银行自营业务之间、不同资产组合之间、各期理财产品之间要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
(三)独立核算。应区分资产组合理财业务与我行自营业务,对资产组合理财业务进行会计核算;资产组合理财业务实行独立托管,对各资产组合、各理财产品进行独立核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金融市场部研发运作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理财业务。理财产品投资单项资产且期限匹配的理财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投资范围及准入标准
第六条资产组合理财业务的资产组合可投资于:
(一)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一般性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等。
(二)同业融资类业务,包括: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同业存款、同业存单、同业借款、与保险公司合作大额协议存款。
(三)信贷融资类资产,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四)债券投资类信托计划。
(五)理财直接融资工具。
(六)其他经批准可投资的资产。
第七条各类投资工具的准入标准。
各类投资工具应符合任一单项工具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并遵守
以下准入标准。
(一)固定收益证券的准入。
政府信用类债券的准入条件为:我国国债、央行票据,以及标普/穆迪/惠誉评级为A+/A1/A+(含)级以上政府/地区国债和其央行发行的债券;我国政策性金融债、总行定期发布的政府机构类信用主体发行的债券。信用类债券的准入条件为:债券发行人在标普/穆迪/惠誉评级为A+/A1/A+(含)级以上,在国内机构评级为A+(含)级以上。若发行人有多个外部评级,以评级低者为准。
(二)同业融资类业务的准入。
本币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存单、同业借款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大额协议存款等业务涉及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等交易对手均应符合机构业务部制定的准入名单。外币同业拆出业务的对手方信用评级(标普/穆迪/惠誉评级)不低于AA/Aa2/AA。回购业务的准入条件为:债券逆回购业务的质押债券可以为下列之一:我国国债、我国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标普/穆迪/惠誉评级为AA/Aa2/AA以上国家发行的国债、部分超AAA级企业发行的债券(不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见附件名单)。
(三)信贷融资类资产的准入。
信贷融资类资产,按照《x银行理财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但不得投资于本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票据资产还需满足以下准入条件:不能绕过信托等渠道直接投资票据资产,票据资产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背书转让;仅可投资我行准入名单内的交易对手和承兑行的转贴现银行承兑汇票。
(四)债券投资类信托计划的准入。
信托计划投资债券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固定收益证券的准入条件;信托公司应符合我行准入名单。
(五)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准入。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应在满足信贷融资类资产的标准上,挑选优质客户,满足监管部门对此类标准化工具在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六)衍生产品可以作为对冲风险的工具纳入资产组合,但如果资产组合内的衍生产品以投资盈利为目的,须按照新增投资工具的标准进行审批。
第八条对于超出上述范围的投资工具,均属于资产组合新增投资工具,需按如下程序进行审批:
金融市场部或客户部门对新增投资工具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具体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商相关部门提出业务准入标准→金融市场部起草资产组合拟新增投资的请示→会签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财务会计部、信贷管理部、机构业务部、运营管理部、托管业务部及该工具准入标准的提出部门→有权审批人审批。
其中:信贷融资类资产由信贷管理部提出准入标准;固定收益类证券业务由风险管理部提出准入标准;同业融资类业务由资产负债管理部提出准入标准;新增投资工具涉及客户准入的,由该类客户的管理部门商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提出准入标准。
第三章组合风险管理
第九条总行每年制定并下发资产组合理财业务风险限额,分别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方面对资产组合风险进行控制。
第十条第二层级资产组合理财产品不承担汇率风险,应区分币种建立独立的资产组合,确保募集资金与资产组合配置资产币种一致。
第十一条资产组合应主要通过发售理财产品的方式募集资金,为提高产品收益,资产组合可主动通过资金拆入、债券正回购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