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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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理财产品营销的针对性,增强理财产品风险识别、计量和控制水平,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5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2号)及《银行人民币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系我行自主研发的理财产品,指本行作为投资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按照事先约定,自主对投资者委托的资金进行配置、投资、交易和管理的理财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系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流程,对理财产品风险水平进行评估和定级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风险等级系指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

第四条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的目标:(一)准确分类。

真实、全面、动态地揭示理财产品的风险水平。

(二)风险管控。

对理财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对于不同风险等级理财产品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审查审批和推广销售措施。

(三)风险匹配。

确保产品风险评级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及意愿评估之间相互匹配,对客户实行分层管理。

第五条本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应真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风险水平、外部合作机构理财综合水平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

(二)全面性原则。

对适用本办法的所有理财产品均应在产品发售前完成风险评级。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的诸多因素,应依据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基于客户面对的风险,对难以准确判断产品本金兑付和收益实现能力的理财产品从严评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章理财产品风险评级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标准及相关管理办法,并根据监管政策和本行风险偏好对评级标准进行调整;审定具体产品的风险等级。

第七条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对产品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标准和流程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初评,并提交风险管理部进行审核和认定。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制度模版(二篇)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制度模版(二篇)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的管理和运作,保护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的管理和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投资、固定收益产品的销售等。

第三条定义和术语解释1. 固定收益业务:指公司以固定利率或固定收益方式运作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投资、固定收益产品的销售等。

2. 客户:指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投资者或机构。

第二章业务开展第四条产品开发与审核1. 公司在开展固定收益业务前,应制定产品开发与审核流程,明确产品研发和审核的程序和责任。

2. 产品开发和审核的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调研、风险评估、收益模拟等。

3. 产品开发和审核的责任人应具备相关业务经验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五条业务风险控制1. 公司在进行固定收益业务时,应严格控制业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和客户合法权益。

2. 在进行固定收益业务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确保能够承担相应的风险。

3. 对客户的身份和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客户符合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要求。

第三章业务处理第六条交易执行1. 公司在进行固定收益的交易时,应按照交易指令执行,确保交易的准确和及时。

2. 在交易执行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3. 公司交易执行部门应具备相关交易经验和证券市场知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风险监测与管理1. 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和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评估业务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

2. 风险监测和管理应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3. 公司风险监测和管理部门应具备相关风险管理经验和能力,及时报告和处理风险事件。

第四章客户服务第八条信息披露1. 公司应及时向客户披露自身的运营情况和业务风险,以保护客户的知情权利和合法权益。

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银行(以下简称“我行”)理财业务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控水平,建立健全我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目标(一)确保我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及其他规章制度的全面贯彻执行与实施。

(二)确保我行理财业务操作严格依照监管部门的风险监管要求执行。

(三)确保我行理财业务系统稳健、安全、有效运行。

(四)确保我行理财业务的各种风险可监控在最小的范围之内。

(五)确保理资产品持有人及我行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及时性、适应性三项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真实客观地反映理资产品风险等级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

(二)及时性原则。

对理财业务整个交易过程实施动态的追踪监控,一旦发现异常情形,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对策,将风险的影响化解于萌芽状态,以消除或降低风险损失。

(三)适应性原则。

在理财业务中,要依据有关我行客户特点设计研发理资产品,严格依照客户的经济状况和风险承受力推介适合的理资产品,同时应对理资产品的风险特征做充份揭示说明,不得进行盲目推介。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总行理财事业部负责对理资产品的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标准和流程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初评和重估,并报送产品创新及新业务审批委员会进行审议和认定;负责牵头组织理财业务人员进行客户风险评估;负责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对理资产品进行风险评级;负责跟踪投资标的*场风险情形,提供投资交易方面的信息披露内容等。

负责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及我行资产管理规定,对理财业务涉及的风险资产进行管理。

第五条科技运行部负责对综合理财平台系统进行维护与管理,及时排除系统故障,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信用风险管理部负责对理资产品风险评级进行审批。

第七条法律事务部负责对涉及的理资产品法律风险及其他风险事宜协助解决。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的管理,提高业务运营效率,保证业务风险可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是指以固定收益为基础的各类金融产品的发行、销售和管理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的各个环节,包括产品设计、销售管理、财务管理和风险管理等。

第四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客户利益,保护公司声誉。

第五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严守公司保密和内控制度。

第二章产品设计与发行第六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的产品设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产品结构合理,收益与风险匹配。

第七条产品设计前应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客户需求和市场趋势,确保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可销售性。

第八条产品发行前应制定详细的发行计划,包括发行规模、发行期限、发行渠道等,并提交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九条产品发行时应提供充分、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明确回避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防止误导客户。

第十条产品发行过程中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客户投资安全和公司风险可控。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销售团队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销售技巧,接受规范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销售人员应遵循知识、适当性、诚信、尽职、保护客户利益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引导客户投资。

第十三条销售人员应真实、准确地告知客户产品的风险、收益、费用等重要信息,杜绝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第十四条销售人员应充分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适当性评估,并为客户提供合适的产品选择。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取额外费用,不得非法操纵客户交易,不得泄露客户隐私。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财务管理应遵循规范、透明、稳妥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和业务运营的稳定性。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资金募集、风险管控、投资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应及时汇总、核对、报送固定收益业务的资金流动情况,报告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构。

银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银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管理,有效控制业务风险,提高业务运行效率和质量,根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以及x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x银行办理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应遵循的基本运作程序,是规范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风险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包括:(一)x银行以获利、规避自有资产负债风险或做市为目的,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进行的本外币金融工具(或产品,下同)自营交易和自营投资业务。

(二)x银行以赚取佣金、管理费、交易买卖差价等为目的,以平等的交易对手身份为客户提供汇率、利率、信用、股票、股指、商品等基础产品及其衍生产品的代客交易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和经总行授权开展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一级分行及境外分行。

第五条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应以经有权审批人批准的风险政策和投资策略为依据,并遵循分类审批和风险与效率并重的管理原则:(一)分类审批原则是指根据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不同风险特征和效率要求,采用不同的审批流程。

(二)风险与效率并重原则是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办理效率。

第六条概念释义(一)自营交易业务是指将头寸记入交易账户的自营业务,自营投资业务是指将头寸记入银行账户的自营业务。

(二)有权审批人是指具有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审批权限的决策人,包括行长、分管(协管)副行长(行长助理)、独立审批人、资金交易部门负责人和其他被授权人。

各级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权限在每年授权书中确定。

(三)市场风险限额是指x银行根据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对具体承担市场风险的业务组合或者产品组合,按照关键风险指标设置的风险暴露上限或下限。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部门职责第七条客户部门包括总行大客户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农村产业金融部、国际业务部,以及分行(含境外分行)具有相同职能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对与我行已建立信贷关系,以及尚未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但分行已发起授信的境内外信用主体,客户部门负责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专项授信的发起、调整、尽职调查和提供审查材料,以及提出授信额度管理的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实施后的信息维护和风险管理。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公司固定收益业务,保障公司和客户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主要包括债券、债务资产管理、证券投资、资产证券化、利率互换等相关业务。

第三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并充分尊重市场原则和风险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责任主体为公司董事会,具体业务管理由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应遵循风险控制、合规经营、信息披露、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固定收益业务管理架构第六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固定收益业务管理政策和制度,负责具体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

第七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固定收益业务的投资策略和规范;2. 审查、决策固定收益项目的投资;3. 监督固定收益项目的运作和风险控制;4. 编制固定收益项目的报告和分析;5. 定期向董事会和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固定收益业务情况;6. 协调和合作与其他部门和机构的业务往来;7. 其他与固定收益业务相关的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经验和资格要求,并要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固定收益业务管理流程第九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流程包括项目申报、投资决策、风险控制和项目监督。

第十条项目申报应包括申报材料、风险评估报告和决策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应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政策进行综合评估和决策,并需经过相关部门和人员审核。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应包括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和风险监控,并应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预案。

第十三条项目监督应包括对项目运作、监督和评估其业绩,并及时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和董事会。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十四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应受到公司内部审计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五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应进行定期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估,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一、总则完善理财类业务内部风险控制是做好理财类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业务经营、有效化解风险的关键,也是衡量理财类业务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为提高理财业务风险识别和控制水平,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管理(一)真实、全面揭示理财业务的风险程度,准确认定其风险,确保理财类业务的各种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

(二)确保理财类业务人员职责、业务流程全面贯彻执行。

(三)确保理财类产品管理人、产品持有人及中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产品分类按照业务类型,理财类业务包括代理国债、代理基金、人民币理财业务;按照客户类型,包括个人和机构理财类业务。

其中代理基金和人民币理财产品可以向个人和机构客户销售,国债产品包括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两种,凭证式国债可以向个人和机构客户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仅对个人客户销售。

四、风险管理(一)机构管理申请入网的各级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1、具备销售理财所需计算机系统及终端,网点能实现理财销售过程中所必须的录影录像功能,销售区监控设备正常使用;2、销售网点人员具备符合邮储银行规定的销售资质,销售人员可熟练掌握现销售产品风险程度,且可针对不同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并适当销售。

(二)人员管理1.网点负责人职责(1)负责网点理财类业务统一管理;(2)负责网点销售人员的管理、指导;(3)负责理财类业务系统网点负责人权限操作的各项业务;(4)负责受理理财类业务的投诉;(5)负责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职责。

2.综合柜员职责(1)负责网点业务监督、检查;(2)负责理财类业务系统综合柜员权限操作的各项业务;(3)负责请领、接收、下发、上缴重要空白凭证;(4)负责对网点员工培训、管理、指导的职责;(5)负责受理理财类业务的投诉;(6)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

3.普通柜员的职责(1)负责理财类业务系统普通柜员权限操作的各项业务;(2)负责领用、使用、上缴重要凭证;(3)负责对柜面购买产品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及评估;(4)负责理财类产品的推介;(5)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

XX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理财产品管理,防范业务风险,建立科学、系统的理财业务管理机制,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理财业务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

本行理财业务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规定。

(二)统一管理原则。

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为本行理财业务各类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

(三)单独核算原则。

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作为单独的利润主体,建立单独的会计核算、统计分析和风险调整后的绩效考评体系。

(四)风险管理原则。

理财业务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风险管理。

(五)审慎尽责原则。

全面规范理财产品的交易结构、交易环节和交易各方的权利及义务,细化业务操作流程,审慎开展理财业务。

(六)效益原则。

综合考虑本行收益和成本,合理确定理财产品相关费率,以保证效益覆盖风险和成本。

(七)隔离原则。

理财业务应当实行必要的隔离措施,主要包括:1.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它业务相分离,建立符合理财业务特点的独立风险控制体系;2.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3.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相分离;4.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5.理财业务操作与银行其它业务操作相分离。

第二章定义及分类第三条理财业务定义。

本行的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一)理财顾问服务系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客户根据本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二)综合理财服务系指本行接受客户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对客户理财资金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客户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取得理财收益,承担投资风险;银行承担理财产品管理义务,收取管理费。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公司的固定收益业务,确保业务运作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的全过程管理,包括业务开展、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

二、业务开展1. 固定收益业务的开展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公司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2.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固定收益交易团队,由专业人员负责业务的拓展和管理。

3. 在进行业务开展前,公司应制定具体的业务规模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指标,并进行合理论证。

三、风险管理1.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和风险监管等方面。

2. 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风险评估,识别和评估固定收益业务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加以应对。

3. 公司应制定固定收益业务的准入标准,合理控制业务的风险水平。

4. 在进行固定收益投资时,应遵守产品投资限制和风险管理指标,确保投资风险的可控性。

5. 公司应建立固定收益业务的风险监控机制,及时掌握业务风险变化,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信息披露1. 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固定收益业务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2.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

3. 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公司应充分向投资者披露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的特性、风险等。

4. 公司应建立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渠道,及时回答投资者的相关问题和反馈。

五、监督与检查1. 公司应建立相应的内部监督机制,对固定收益业务进行定期审查,并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效果的评估。

2. 公司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3.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高级管理层所有。

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可以根据上述范本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银行理财资金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理财资金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理财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理财资金业务管理,保证理财资金业务安全、高效率,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关于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规定,特拟定本制度。

第二条办理理财资金业务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制度,遵循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原则,切实防范*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各类风险。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理财资金业务是指本行对理资产品募集资金(下称“理财资金”)进行投资运作的业务。

第四条理财资金业务应遵循全行经营计划和主要工作目标。

第五条实行委员会决策制度。

总行设立产品创新及新业务审批委员会负责审议理财资金业务整体计划、经营策略等重大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策略支持。

第六条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理财资金业务涉及各类风险的详细管理工作,拟定并监督执行各类风险的管理策略、政策、风险限额、程序等内监控度。

第七条实行前中后台分离制度。

依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在办理理财资金业务过程中,将交易、结算、清算、风险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部门、不同岗位分别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八条实行理财资金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本行理财资金业务授权遵循逐级有限授权、权利义务一致、严格监控、动态调整的原则,各级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办理资金业务。

第九条实行严格的人员管理制度。

理财资金业务各岗位均设定为重要岗位,依照有关规定定时轮岗;各岗位应配备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并定时进行行为排查,一旦发现异常现象及时调离有关岗位。

第二章投资范围、准入标准及业务流程第十条ﻩ理财资金的基本投资范围包括:(一)国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地方政府债、企业债、金融债、上*公司定向债等债券品种及其他银行间*场债券类交易工具;(二)拆借、回购、大额可转让定单等货币资金*场工具;(三)纳入本行的信贷资产项目;(四)银行承兑汇票;(五)同业存款;(六)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七)公募基金;(八)信托计划;(九)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十)其他投资工具。

银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一、背景银行业是经济生活中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作为金融服务业的代表,不断探索创新,发展业务,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市场和客户需求。

随着金融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金融自由化的加速推进,银行的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风险挑战。

为了进一步强化银行风险管理的制度建设,科学规范银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风险管理,本文制定了一套银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二、风险管理原则1.风险管理应以客户为中心,以现金流量为关注点,以资产负债平衡为基础,维持银行的安全、稳健和可持续发展。

2.风险管理要坚持全面、系统、综合的原则,全面科学评估和控制各项风险,维护银行的稳健经营和风险可控。

3.风险管理要坚持尊重市场、尊重法律、规范行为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切实保障客户权益,提高内部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风险管理框架1.风险管理人员职责银行应组建专门的内部风险管理部门,明确岗位职责,负责内部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风险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开展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规章、监督内部业务操作和风险措施的落实等方面。

2.风险管理机制和制度银行应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的内部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和制度。

制定客户准入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业务规范制度、风险报告制度、异常交易报告制度、内部交易制度等,并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和年度风险控制目标。

3.风险评估和控制银行应针对不同业务类型,采用合适的风险评估方法,分析其资金流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确定风险容忍度和风险管理措施,早期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隐患。

同时,应加强对内部交易的监管和控制,禁止内部交易突出个人、部门利益,不得超出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范围。

4.信息披露和可追溯性银行应提高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向客户公开银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基本信息、风险等级、监管审计等情况。

同时,应加强交易的可追溯性,做到交易过程记录完备,防止内部人员恶意操纵、利用不当等问题。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制度范文(5篇)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制度范文(5篇)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的经营运作,防范债券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的固定收益业务必须坚持规范、稳健的经营方针,在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争取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建立有序高效的运行机制,明确职责和程序,决策由上至下贯彻实施,意见由下至上反馈汇报,强化各层管理和风险控制。

(三)、建立有效的制约和激励机制,提高债券业务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防范和控制风险。

二、固定收益业务运行框架(一)、公司主管领导代表公司对固定收益业务进行指导和管理,固定收益总部负责人具体负责固定收益业务的日常管理,并向公司主管领导负责。

(二)、主管领导负责核定固定收益业务经营规模,确定业务操作指导思想,作出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并对总体风险进行监控。

(三)、财务管理总部负责固定收益业务的资金调拨、头寸清算及财务核算。

(四)、固定收益总部的职责1、负责对国家宏观经济、金融市场、国债一、二级市场及企业债券的研究工作及新业务品种的开发,提出投资建议,按期提交研究报告。

2、负责对债券的发行、承销工作。

3、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债券的现券、回购交易及相关业务的操作。

三、债券营销业务(一)、经常性地对债券发行进行市场调研,分析市场情况变化,搜集与债券承销业务的有关规定和资料,保持与债券发行主管部门和业务机构的联系,掌握债券发行动态。

(二)、做好与分销客户的联系服务工作,建立分销网络,提高债券承销能力。

(三)、债券承销准备工作1、根据债券发行机构承销通知的要求,就债券预计发行条件和要求,拟发行债券的市场分析,公司拟承销金额、条件以及预计分销情况等经固定收益总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公司提出债券承销报告,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2、与分销机构、公司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联系,对上述分销单位的分销数量进行统计,以便确定承销数量。

3、根据公司批示,办理有关承销准备手续和授权文件,进行债券承销的前期准备工作。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理财产品管理办法,控制理财业务风险,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等文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金融机构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得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金融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辖内各支行、营业部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总行零售金融部负责所辖机构发售理财产品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并承担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向监管部门申请理财产品销售资格;(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业务开展情况,制定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规章制度并报备上级单位;(三)负责理财产品报备工作及当地监管机构、合作对象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四)指导、监督、管理辖属分支机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及时向上级单位上报理财产品发行规模、合作机构等情况;(五)与合作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协商有关条款及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五条负责协调、处理与合作机构的日常业务。

第六条各支行、营业部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理财产品的柜面销售业务。

第三章运作机制第七条产品报备。

发行的理财产品,由总行零售金融部在产品销售前10日向当地银监局报告。

报告通过后,方可进行产品销售。

第八条产品销售。

各支行、营业部负责理财产品销售。

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误导销售,销售产品时,应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披露充分;(二)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的理财产品。

第九条内部协调机制。

总行零售金融部负责将拟发行理财产品报备到当地监管机构。

因业务需要,总行可以代销省内其他合作金融机构理财产品。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制度模版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制度模版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的管理,确保业务稳定运行,保障公司利益。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从事固定收益业务的相关岗位及人员。

3. 遵循原则:在进行固定收益业务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公开公正、依法监管的原则。

二、业务范围1. 固定收益工具种类:公司固定收益业务主要包括债券、银行存款、资产管理计划等固定收益工具的交易与管理。

2. 投资范围: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外债券市场、银行存款、资产管理计划等。

三、组织架构1. 设立固定收益业务管理部门,由专业人员负责具体业务管理。

2. 确立决策层、执行层和监督层的职责分工,形成科学的管理体系。

四、业务流程1. 固定收益业务交易流程:a. 产品准备:确定投资产品,进行尽职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

b. 交易执行:制定交易计划,进行交易操作,确保及时交付与结算。

c. 交易确认:及时确认交易结果,核对交易数据,预防错误发生。

d. 结算与结论:进行结算工作,总结交易结果。

2. 固定收益业务管理流程:a. 业务策略制定: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求,制定固定收益业务管理策略。

b. 风控管理:建立风控措施,监控业务风险,确保风险可控。

c. 业务监督:定期进行业务监督,检查业务合规情况。

d. 业务报告与分析:定期撰写业务报告,分析业务情况和趋势。

五、业务管理要点1. 资金管理:确保固定收益业务所需资金充足,并进行合理的资金运作,确保业务稳定发展。

2. 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风险控制措施,防范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

3. 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面、高效的固定收益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效率。

4. 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固定收益业务运营过程中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5. 外部监管: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接受外部监管部门的审查与检查。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固定收益业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停职、罚款、解雇等。

银行理财业务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理财业务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理财业务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模版1.前言银行理财业务是银行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是高风险、高收益,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

但是,由于理财产品的风险较大,如果没有规范管理,容易导致投资者损失,对银行自身也会带来巨大的风险。

因此,银行在进行理财业务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管理体系,制定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加强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测,确保业务的稳健发展。

2.银行理财业务风险分类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可以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几种类型。

其中,市场风险是指理财产品的市场价格波动对产品净值的影响,信用风险是指债券、股票等证券的发行人或担保人违约或信用评级下调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市场变化导致理财产品的赎回、买入受阻或价格下跌的风险,操作风险是指银行在操作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的损失风险。

3.风险管理办法制定原则为了规范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避免理财业务的风险扩散和相互交叉,制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应遵循以下原则:3.1 风险分类明确原则,即根据不同的风险类型,将理财产品分成不同等级,明确产品的风险等级,方便投资者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产品。

3.2 风险评估准确原则,银行应该加强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评估风险类型、风险等级和风险测度,并根据风险等级制定适当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3.3 风险控制有效原则,银行应在各个环节加强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控制理财产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投资范围、合规投资、风险分散等等。

3.4 风险监测及时原则,银行应加强对理财产品的监测,及时发现风险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理财产品的稳健发展。

4.银行理财业务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主要内容银行应针对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制定不同的风险等级,并根据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银行理财业务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4.1 风险等级的制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和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和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和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四章为规范我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体系的建设,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维护托管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证资产托管业务安全、稳健、有效运行,确保有关资产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五章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是指通过建立组织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而形成的风险控制系统。

第六章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是:第七章保证资产托管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本行内部规章制度;第八章防范和化解资产托管业务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第九章确保托管资产的运作及相关信息披露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相关合同、协议的规定;(四)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第十章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贯彻以下原则:第十一章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业务中心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应当有案可查;第十二章重要性原则。

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资产托管业务运作的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第十三章制衡性原则。

内部业务中心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的盲点。

合规与投资监督中心作为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部门,应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部门;负责内部控制监督与评价的内控稽核岗的工作具有独立性,不得兼任其他岗位的工作;第十四章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体系应同资产托管业务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及业务其他环境相适应,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超出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第十五章审慎性原则。

银行定期存款收益权资管计划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定期存款收益权资管计划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定期存款收益权资管计划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为规范“定期存款收益权资管计划业务”(以下简称“存款收益权业务”)操作流程,明确职责,防范操作风险,按照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我行现行人民币单位银行存款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概述(一)业务概述“定期存款收益权资管计划业务”是指资管计划管理人向投资者发行投资于定期存款收益权的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银行为资管计划提供搜集基础资产(企业定期存款)信息、账户监管和资产托管等服务的业务。

(二)交易结构交易参与方包括资管计划管理人、投资者、账户银行、存款企业、金融资产交易所。

各方角色为:1、存款企业:将定期存款收益权(到期本息)转让给资管计划管理人,以获取对价。

同时合同约定,将在银行开立的相关账户质押给资管计划管理人,作为履行支付定期存款到期本息义务的担保。

2、资管计划管理人:充当资产管理人,发行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企业定期存款收益权。

3、银行:收集客户需求信息,向资管计划管理人反馈;履行企业质押账户的账户监管人和资管计划的资产托管人职责。

4、交易所:产品发行后,资管计划投资者可根据需求选择在交易所交易平台进行二级市场转让。

5、投资者:购买资管计划份额,可持有到期获取固定收益,或在到期前通过交易所进行转让,提前获取本金和收益。

具体交易结构描述为下图:二、总分行各部门职责(一)总行各部门职责总行对公产品与现金管理部作为定期存款收益权资管计划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产品的整体设计与维护以及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的制定、解释及后续跟踪管理,负责确定公司客户的存款收益权转让基准价格及定价审核机制,负责协同相关部门确定资金承接价格。

总行金融市场产品部为理财资金的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现有制度流程规定,标的资产需经审批流程,确定理财资金承接报价,负责设计理财资金投资于该类资产的交易模式、交易规模、交易对手并完成理财资金头寸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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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理财业务发展,切实防范风险,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理财业务的监管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以下简称“资产组合”)理财业务是指我行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将资金统一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组成的资产组合,通过对资产组合进行动态管理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的业务。

根据业务实际运作,资产组合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资产组合是所有单个产品配置资产形成的资产组合;第二层级资产组合是风险特征类似的一期或多期单个产品配置资产形成的资产组合;第三层级资产组合是单个产品配置资产对应的资产组合。

若非单独指明资产组合层级,以下所提资产组合包括所有层级资产组合。

第三条根据理财产品的收益特征,资产组合可分为保本资产组合和非保本资产组合两类。

保本资产组合是指该资产组合向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由银行承诺本金支付或/及支付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

非保本资产组合是指该资产组合向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由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

根据理财产品的赎回特征,资产组合可分为开放式资产组合和封闭式资产组合两类。

开放式资产组合是指该资产组合向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可实时或定期赎回。

封闭式资产组合是指该资产组合向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能赎回,只能在产品到期日获取产品本息。

第四条资产组合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一)审慎运作。

应审慎配置资产组合中的各类资产,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严格控制资产组合与理财产品之间的期限错配和收益错配,持续监控资产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二)风险隔离。

资产组合理财业务与银行自营业务之间、不同资产组合之间、各期理财产品之间要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

(三)独立核算。

应区分资产组合理财业务与我行自营业务,对资产组合理财业务进行会计核算;资产组合理财业务实行独立托管,对各资产组合、各理财产品进行独立核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金融市场部研发运作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理财业务。

理财产品投资单项资产且期限匹配的理财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投资范围及准入标准第六条资产组合理财业务的资产组合可投资于:(一)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一般性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等。

(二)同业融资类业务,包括: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同业存款、同业存单、同业借款、与保险公司合作大额协议存款。

(三)信贷融资类资产,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四)债券投资类信托计划。

(五)理财直接融资工具。

(六)其他经批准可投资的资产。

第七条各类投资工具的准入标准。

各类投资工具应符合任一单项工具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并遵守以下准入标准。

(一)固定收益证券的准入。

政府信用类债券的准入条件为:我国国债、央行票据,以及标普/穆迪/惠誉评级为A+/A1/A+(含)级以上政府/地区国债和其央行发行的债券;我国政策性金融债、总行定期发布的政府机构类信用主体发行的债券。

信用类债券的准入条件为:债券发行人在标普/穆迪/惠誉评级为A+/A1/A+(含)级以上,在国内机构评级为A+(含)级以上。

若发行人有多个外部评级,以评级低者为准。

(二)同业融资类业务的准入。

本币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存单、同业借款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大额协议存款等业务涉及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等交易对手均应符合机构业务部制定的准入名单。

外币同业拆出业务的对手方信用评级(标普/穆迪/惠誉评级)不低于AA/Aa2/AA。

回购业务的准入条件为:债券逆回购业务的质押债券可以为下列之一:我国国债、我国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标普/穆迪/惠誉评级为AA/Aa2/AA以上国家发行的国债、部分超AAA级企业发行的债券(不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见附件名单)。

(三)信贷融资类资产的准入。

信贷融资类资产,按照《x银行理财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但不得投资于本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票据资产还需满足以下准入条件:不能绕过信托等渠道直接投资票据资产,票据资产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背书转让;仅可投资我行准入名单内的交易对手和承兑行的转贴现银行承兑汇票。

(四)债券投资类信托计划的准入。

信托计划投资债券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固定收益证券的准入条件;信托公司应符合我行准入名单。

(五)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准入。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应在满足信贷融资类资产的标准上,挑选优质客户,满足监管部门对此类标准化工具在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六)衍生产品可以作为对冲风险的工具纳入资产组合,但如果资产组合内的衍生产品以投资盈利为目的,须按照新增投资工具的标准进行审批。

第八条对于超出上述范围的投资工具,均属于资产组合新增投资工具,需按如下程序进行审批:金融市场部或客户部门对新增投资工具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具体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商相关部门提出业务准入标准→金融市场部起草资产组合拟新增投资的请示→会签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财务会计部、信贷管理部、机构业务部、运营管理部、托管业务部及该工具准入标准的提出部门→有权审批人审批。

其中:信贷融资类资产由信贷管理部提出准入标准;固定收益类证券业务由风险管理部提出准入标准;同业融资类业务由资产负债管理部提出准入标准;新增投资工具涉及客户准入的,由该类客户的管理部门商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提出准入标准。

第三章组合风险管理第九条总行每年制定并下发资产组合理财业务风险限额,分别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方面对资产组合风险进行控制。

第十条第二层级资产组合理财产品不承担汇率风险,应区分币种建立独立的资产组合,确保募集资金与资产组合配置资产币种一致。

第十一条资产组合应主要通过发售理财产品的方式募集资金,为提高产品收益,资产组合可主动通过资金拆入、债券正回购等方式进行杠杆操作,杠杆率在产品发售前已明确,产品起息时开展杠杆操作,杠杆操作期限不得超过理财产品期限,杠杆率须严格执行年度风险限额的要求。

通过杠杆操作提高产品收益率的行为,须采取有效方式向客户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此操作可能出现后果。

单期产品杠杆率=市场融资余额/(单期产品组合总资产—单期产品市场融资余额)第十二条季末、年末等关键时点,大量产品到期,短期内无法通过发售产品解决资产组合流动性风险,需被动通过市场融资弥补资产组合流动性缺口,金融市场部事先向分管理财业务的行长请示报告,按照相应授权转授权要求进行审批,严格控制融资期限和规模,对于封闭式理财产品,融资期限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剩余期限,对于开放式理财产品,内部融资期限不得超过14天,外部融资期限不得超过7天。

第十三条总行根据不同类型资产组合特点,采取差别化组合风险控制措施。

对于开放式资产组合理财产品要严控流动性风险,可适当提高流动性资产比例要求,原则上开放式资产组合理财产品不应投资于期限较长的信贷类资产、大额协议存款、次级债等流动性较差的工具。

第四章业务流程第十四条资产组合理财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控制策略。

金融市场部应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资产组合类理财产品发行计划以及存续期内产品运作策略,提交金融市场理财投融资委员会审议。

风险管理部应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资产组合类理财产品风险偏好、政策和限额,提交高管层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执行。

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应结合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政策及业务部门建议,提出业务授权方案,按照行内相关授权审批流程报请审批后下发执行。

第十五条第二层级资产组合设立。

第二层级资产组合设立的审批流程为:金融市场部拟订资产组合设计方案、投资策略、风险偏好、风险控制策略和基本操作规范,根据投资及风险策略对资产组合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进行初评→总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财务会计部、运营管理部、托管业务部等相关部门会签→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六条第二层级资产组合运行期间发生重大调整。

金融市场部拟订第二层级资产组合调整方案和实施步骤,如涉及投资和风险策略调整,需对调整后第二层级资产组合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估→总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财务会计部、运营管理部、托管业务部等相关部门会签→有权审批人审批。

本办法所指第二层级资产组合重大调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第二层级资产组合发售产品类型发生重大调整。

(二)第二层级资产组合投资策略、风险偏好发生重大调整。

(三)第二层级资产组合合并或拆分。

(四)第二层级资产组合估值、会计核算等发生重大调整。

(五)其他可能对现有第二层级资产组合运作及风险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十七条第二层级资产组合终止。

本办法所指第二层级资产组合终止是指:第二层级资产组合不再发行新的理财产品,或由于第二层级资产组合运作方式变更引起的合并、撤销等原第二层级资产组合不再继续运作的情况。

总行金融市场部应在资产组合终止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知会相关部门。

第二层级资产组合终止后,金融市场部应对产品整体运作情况进行总结,运营管理部、托管业务部应对第二层级资产组合整个运作期间的收益情况进行核算,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应对第二层级资产组合存续期内整体运作情况进行抽查,风险管理部应对产品存续期内风险政策和限额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形成相关总结,一并交由金融市场部留存保管。

第十八条资产组合理财业务划转交易主要包括:银行自营业务与理财资产组合之间进行的交易以及不同理财资产组合之间进行的交易。

交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通过拆借等方式进行的各类融资,通过信贷资产买卖等方式进行的各类资产转让,以及自营与资产组合开展的衍生交易等。

第十九条资产组合理财业务划转交易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对待、价格公允、审批独立的原则。

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金融市场部应当平等对待所管理的各类资产,建立资产组合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之间,以及不同资产组合理财产品之间的风险隔离机制,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日常监控制度。

第二十条划转交易的审批流程为:金融市场部业务处室负责交易的发起,报请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执行交易。

金融市场部应制定划转交易的授权和审查流程,经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划转交易监督。

划转交易实行内、外部双重监督机制,确保划转交易价格的公允性,金融市场部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处实施内部监督,总行托管业务部负责外部监督,对于价格显失公允、划转交易频繁、单笔或累计金额巨大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前台交易人员和处室发出风险提示,同时抄送总行风险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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