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的样本
张艳华、唐秀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艳华、唐秀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4【案件字号】(2021)鲁14民终38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南王晓丽马丽华【审理法官】姜南王晓丽马丽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艳华;唐秀杰;史延云【当事人】张艳华唐秀杰史延云【当事人-个人】张艳华唐秀杰史延云【代理律师/律所】李圣保山东众成清泰(临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圣保山东众成清泰(临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圣保【代理律所】山东众成清泰(临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艳华【被告】唐秀杰;史延云【本院观点】一审中,依当事人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欠条》的字迹进行鉴定,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终止鉴定告知函》,其中明确载明:“检材被检签名字迹与样本中相同字迹相同点和差异点并存,我中心无法出具明确性鉴定意见。
关于2017年8月23日的《欠条》,该《欠条》经鉴定为“无法出具明确性鉴定意见”,系一份存疑的证据,故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鉴定意见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2017年8月23日的《欠条》,该《欠条》经鉴定为“无法出具明确性鉴定意见”,系一份存疑的证据,故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应依据除该《欠条》之外的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一审判决上诉人张艳华支付被上诉人唐秀杰、史延云借款16.7万元是否正确、有无依据;二、一审审理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即一审判决上诉人张艳华支付被上诉人唐秀杰、史延云借款16.7万元是否正确、有无依据的问题。
王丽娜、王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丽娜、王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3【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17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富喜胜毛国强缪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丽娜;王健【当事人】王丽娜王健【当事人-个人】王丽娜王健【代理律师/律所】于昕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郭刚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张媛媛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李东旭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昕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郭刚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张媛媛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李东旭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昕郭刚张媛媛李东旭【代理律所】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丽娜【被告】王健【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向被上诉人出具了案涉《借条》。
一审法院的认定符合民事证据规则。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第三人物证鉴定意见证明力新证据重新鉴定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标的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大连恒锐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明案涉借条上的签字不是上诉人所为。
被上诉人质证称,大连恒锐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不应直接出具给一方当事人,上诉人取得该份鉴定意见书的途径不合法。
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
大连恒锐物证司法鉴定所系原一审中双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对该鉴定机构的委托事项也确实是对借条上的签字和手印进行鉴定。
但是该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以签名的鉴材不足为由,向大连市中院出具了退鉴函,因此未就签名作出鉴定意见。
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法院随后又另行委托了其他鉴定机构,作出对笔迹的鉴定。
卫某与顾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卫某与顾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4【案件字号】(2021)苏12民终1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金严丁万志朱希懋【审理法官】冯金严丁万志朱希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卫小秋;顾子女【当事人】卫小秋顾子女【当事人-个人】卫小秋顾子女【代理律师/律所】田存荣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存荣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存荣【代理律所】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卫小秋【被告】顾子女【本院观点】关于争议焦点一,对于卫小秋所称本案款项实际是转给案外人张正林,其不负有偿还责任的抗辩,卫小秋对此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卫小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知晓出具借条所应付的法律责任,故案涉借款合同及借条应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09:47:54卫某与顾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12民终13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卫小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存荣,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卫小秋因与被上诉人顾子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20)苏1204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卫小秋上诉请求:一、撤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2020)苏1204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顾子女承担。
陈浩、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浩、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3【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31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捷申斌张剑【审理法官】潘捷申斌张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浩;张涛;成芳【当事人】陈浩张涛成芳【当事人-个人】陈浩张涛成芳【代理律师/律所】赵芳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陈伟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芳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陈伟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芳陈伟【代理律所】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浩【被告】张涛;成芳【本院观点】陈浩在一审起诉状中已经明确其诉请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是2018年1月25日的借款1000000元及2018年3月21日的借款1000000元,2018年7月24日的《借款合同》中指向的也是上述两笔借款,在一审法院认定张涛已经偿还上述两笔借款的情况下,陈浩在二审中又主张张涛尚欠的是2017年1月18日、2017年1月20日及2018年4月28日的借款共计2000000元,故陈浩在二审中的上诉事实及理由实际已否定了其在一审提起本案诉讼所主张的事实及理由。
【权责关键词】合同鉴定意见合法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浩在一审起诉状中已经明确其诉请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是2018年1月25日的借款1000000元及2018年3月21日的借款1000000元,2018年7月24日的《借款合同》中指向的也是上述两笔借款,在一审法院认定张涛已经偿还上述两笔借款的情况下,陈浩在二审中又主张张涛尚欠的是2017年1月18日、2017年1月20日及2018年4月28日的借款共计2000000元,故陈浩在二审中的上诉事实及理由实际已否定了其在一审提起本案诉讼所主张的事实及理由。
陈敏、刘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敏、刘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30【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94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湛许雪芳李璐思【审理法官】吴湛许雪芳李璐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敏;刘浩;李广宇;李广毅【当事人】陈敏刘浩李广宇李广毅【当事人-个人】陈敏刘浩李广宇李广毅【代理律师/律所】邱奕彬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邱奕彬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邱奕彬【代理律所】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敏【被告】刘浩;李广宇;李广毅【本院观点】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首先,李广宇、陈敏作为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确认李广宇、陈敏向刘浩借款1818367元。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确认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
另查明,二审庭询时,陈敏称,其在2016年或2017年左右知道李广宇有向刘浩借款,但具体的金额不清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所涉法律事实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陈敏是否应偿还欠款918367元及利息给刘浩。
对此争议,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首先,李广宇、陈敏作为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确认李广宇、陈敏向刘浩借款1818367元。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样本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宣中民一终字第0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市分公。
负责人:静,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志,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财。
委托代理人:毅,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家文。
委托代理人:茆恒金,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海军。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市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德财、付家文、朱海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德县人民法院(2009)广民一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10月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吉志、被上诉人付家文的委托代理人茆恒金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朱海军、被上诉人德财及其委托代理人毅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7月6日10时56分左右,付家文驾驶皖AJM369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祠山岗至广德方向,当车行至S215线26KM+50M处时与路右边装西瓜的王广尧发生刮擦并同时将王广尧前方(北边)的德财撞倒,造成王广尧和德财受伤、皖AJM369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德财受伤后,被送往广德县人民医院救治,因伤势严重,当天被转往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住院治疗,住院67天,诊断为右额颞叶脑挫裂伤伴血肿、颅底骨折等,出院医嘱为:继续休息、加强营养、定期复查、有情况及时来本院治疗等。
2008年10月7日,德财再次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0天,出院医嘱为:继续休息等。
德财先后共花去医药费经原审法院核实为61008.27元。
付家文支付给德财医药费等54342.5元。
王广尧受伤后,仅花去医药费100余元。
本起交通事故经广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付家文驾驶车辆未按照操作规驾驶,致使车辆向左偏移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广尧、德财无行为,不负事故的责任。
法院判决书范本
法院判决书范本1.法院判决书样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模板:____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____)____民再____号抗诉机关:____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二审诉讼地位):____,____。
____ 被申诉人(一审、二审诉讼地位):____,____。
____ 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____,____。
___。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申诉人____因与被申诉人___及___(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诉讼地位、姓名或名称)____(写明案由)一案,不服本院(____)____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向____人民检察院申诉。
____人民检察院作出____号民事抗诉书,向____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____人民法院作出(____)____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____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____出庭。
申诉人____、被申诉人____(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未开庭的,写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____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____(概括写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
____称,____(写明再审过程中申诉人的再审请求、事实和理由)。
____辩称,____(概述被申诉人的答辩意见)。
____述称,____(概述原审其他当事人的意见)。
____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____(写明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____。
一审法院判决:____(写明一审判决主文)。
____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____(写明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____(概述二审认定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____(概述二审判决理由)。
二审法院判决:____(写明二审判决主文)。
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____(写明再审法院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意见和理由,对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相关的事实进行评判)。
冉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冉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3【案件字号】(2020)鄂28民终10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向蕾吴卫宋九龙【审理法官】向蕾吴卫宋九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冉平;王照菊;谭建丽;谭琴【当事人】冉平王照菊谭建丽谭琴【当事人-个人】冉平王照菊谭建丽谭琴【代理律师/律所】蹇守林湖北情怀律师事务所;刘芹玉湖北情怀律师事务所;凤朝元湖北圣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蹇守林湖北情怀律师事务所刘芹玉湖北情怀律师事务所凤朝元湖北圣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蹇守林刘芹玉凤朝元【代理律所】湖北情怀律师事务所湖北圣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冉平【被告】王照菊;谭建丽;谭琴【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证人证言直接证据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冉某主张谭清平生前向其借款50000元,王某、谭某、谭某1作为谭清平病故后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谭清平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其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冉某、谭清平之间有借贷合意且实际交付了出借款项。
宁波市第一医院、王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宁波市第一医院、王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3【案件字号】(2020)浙02民终50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房伟【审理法官】房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宁波市第一医院;王某1【当事人】宁波市第一医院王某1【当事人-个人】王某1【当事人-公司】宁波市第一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邓建功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张晓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徐志宏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建功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张晓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徐志宏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建功张晓徐志宏【代理律所】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宁波市第一医院【本院观点】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本案事故经浙江省医学会的鉴定,宁波市第一医院对王某1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王某1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据此确定宁波市第一医院对王某1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宁波市第一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4630元,由上诉人宁波市第一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6 21:56:31宁波市第一医院、王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2民终5050号上诉人:宁波市第一医院。
法定代表人:陈晓敏,该院院长。
王广琴、刘春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广琴、刘春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9【案件字号】(2021)津02民终20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哈欣刘睿王晶【审理法官】哈欣刘睿王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广琴;刘春文;申海【当事人】王广琴刘春文申海【当事人-个人】王广琴刘春文申海【代理律师/律所】方丽萌天津华声律师事务所;高志成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王泽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方丽萌天津华声律师事务所高志成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王泽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方丽萌高志成王泽【代理律所】天津华声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广琴;刘春文【被告】申海【本院观点】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及是否实际交付出借款项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不当得利合同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及是否实际交付出借款项进行审查。
现王广琴、刘春文主张刘建华向申海出借款项22999930元,二人主张的依据为在刘建华去世后对刘建华与申海之间的银行账户往来进行整理,对于刘建华多支付部分即主张为借款。
首先,根据申海提供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证据,可以证实刘建华与申海之间存在工程项目合作关系,二人存在多笔工程款结算的经济往来;其次,王广琴、刘春文陈述在刘建华生前二人并不知晓刘建华与申海之间的经济往来,也未听刘建华提起过与申海之间的借款关系;第三,刘建华系生病去世,并非意外死亡,如刘建华与申海之间存在借款,则刘建华完全有能力要求申海补写借条或采取其他方式对借款进行确认,但刘建华并未采取上述行为;第四,申海自认曾向刘建华借款1000000元,同时主张已经通过向案外人郭春娟转款的方式归还刘建华,刘建华并未在申海与其微信沟通还款一事时表达不同意见,可以确认刘建华认可该还款方式。
民事判决书经典样本
民事判决书经典样本
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原告为X公司,被告为Y先生。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
案件事实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以下是案件的事实情况:
1.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按时向原告
支付货款。
2.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已经造成原告经济损失。
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在诉讼中请求法庭做出以下判决:
1. 要求被告赔偿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
2. 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
法律依据
本案的判决依据以下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有权请求迟延履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及违约事实,本案合法、基本的权益保障如下:
1. 被告应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2. 被告应赔偿原告由于合同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3. 被告应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
结论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本案的最终判决是,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
请注意:本文档为虚构案件,旨在提供判决书的经典样本,实际案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江永亮、纪江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永亮、纪江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0【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40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冷杰张晓华张仁珑【审理法官】冷杰张晓华张仁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永亮;纪江伟;江志渤【当事人】江永亮纪江伟江志渤【当事人-个人】江永亮纪江伟江志渤【代理律师/律所】赵子辉山东坤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子辉山东坤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子辉【代理律所】山东坤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江永亮【被告】纪江伟;江志渤【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案涉《借条》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应视为约定不明,一审判决认定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并无不当。
虽然江永亮在一审中提交的其与江志渤之间的通话录音的日期为2019年9月22日,但是结合该通话录音的内容以及江永亮在二审中申请的证人冯某、陈某出庭作证的证言,可以认定江永亮在保证期间内向江志渤主张过权利,江志渤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法院判决书样本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定中民三初字第01号原告张爱祥,男,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个体户,住通渭县平襄镇北街56号。
委托代理人李小娥,甘肃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礼,男,汉族,定西市安定区人,个体户,住定西市汽车站立交桥对面交通宾馆左侧“弘古斋”古玩店。
委托代理人倾兆滨,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爱祥与被告张礼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父亲张守忠系通渭县人,2007年1月16日(农历2006年11月28日)去世,系甘肃省及定西市的著名国画家,擅长禽鸟画。
原告父亲去世后,被告在其经营的“弘古斋”古玩店明目张胆制作出售仿冒原告父亲张守忠名字的禽鸟画牟利,给原告造成巨大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
如果按被告每年最低出售25幅画,每幅画为1200元计算,年侵权金额为3万元,原告父亲去世三年半则侵权金额为10万元。
因被告及其他人非法制作、出售仿冒原告父亲名字的书画作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父亲张守忠著作权的侵害;二、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向原告公开在《甘肃日报》、《定西日报》上赔礼道歉;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精神损失44500元,实际支出5500元(律师费5000元,租车500元),共计150000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不存在侵害原告著作权的事实。
被告没有制作过原告父亲的国画牟利。
在被告处的国画,是被告从书画爱好者丁珍瑞处交流来的。
并且被告不是从事书画交流的,对于收到藏品的真伪没有能力鉴定,往往是凭借双方的经验判断。
至于说在被告处的国画,是否属于仿制品,被告也不清楚。
故被告没有制作过原告父亲的国画牟利。
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明显的证据证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一、民事判决书的格式格式样本: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并审理的民事案件用)(****)*行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等)。
被告***辩称,……(写明被告的答辩请求、主要理由以及被告提供的证据)。
第三人***述称,……(写明第三人的意见、主要理由以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依据等)。
本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写明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
经庭审质证(或庭前交换证据、庭前准备会议),……(写明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写明法院的认证意见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必要时可增加相关行政裁判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
必要时可增加相关行政裁判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特别提示民事终审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的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后,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
民事判决书模板及范文
民事判决书法院名称:_________编号:_________原告:_________(填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位,住址: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填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位,住址: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姓名)诉被告_________(姓名)_________一案,本院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或审判人员)_________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如是公开审理,应写明在法庭上进行了哪些调查活动等;如是不公开审理,应写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审判员:_________日期:_________书记员:_________1.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这部分内容是原告起诉的目的和要求,以及提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在写法上,要求准确、简明、完整。
2.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这部分内容是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
在写法上,要求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和证明的对象等,注明证人的单位和住所等。
如果证据材料较多或比较复杂,可以另行附页。
3. 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这部分内容是法院对案件审理后作出的判决结果,包括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等。
同时,法院还会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况。
在写法上,要求写明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具体内容、金额等。
4. 上诉权利告知和法律依据。
这部分内容是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在写法上,要求写明上诉期限、上诉法院、上诉方式等。
5. 落款和日期。
这部分内容是法院的落款和日期等。
在写法上,要求写明法院名称、日期等。
王安伟、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安伟、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1【案件字号】(2021)皖04民终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永张晨魏宁【审理法官】李永张晨魏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安伟;李辉【当事人】王安伟李辉【当事人-个人】王安伟李辉【代理律师/律所】王永菊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夏玉凤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宫纪芳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永菊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夏玉凤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宫纪芳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永菊夏玉凤宫纪芳【代理律所】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安伟【被告】李辉【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鉴定意见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是否妥当。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一审法院结合王安伟出具的书面借条、通话录音、微信转账记录及账目结算说明等证据,综合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根据借条数额支持李辉的诉请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维持。
王安伟上诉称仅凭袁理有的所谓相互矛盾的证言孤证认定事实的理由不予采信;王安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签字(经鉴定)的借条应当知道法律后果,且有转款记录及王安伟要求借钱的通话录音等证据佐证,对王安伟上诉称借条造假的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王安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谭芳、周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芳、周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18【案件字号】(2022)湘02民终5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易文胜李少华李艳【审理法官】易文胜李少华李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谭芳;周林;廖武平;谭益香【当事人】谭芳周林廖武平谭益香【当事人-个人】谭芳周林廖武平谭益香【代理律师/律所】陈智军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智军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智军【代理律所】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谭芳;周林【被告】廖武平;谭益香【本院观点】本案因廖武平在一审撤回对主债务人陈胤臻的起诉,一审法院也裁定准许廖武平撤回对陈胤臻的起诉,故本案应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不当。
1、廖武平在起诉状中称2018年7月4日的10万元是由之前的三笔借款按月息2%结息至2018年7月4日止,4个月利息6万元加上陆续出借现金4万元而成,虽然廖武平之后否认是结算的利息,并称全部是陆续出借的现金,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双方之前的借款均有借据也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计算标准,并不符合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故2018年7月4日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本金只应认定4万元。
因该笔借款并未实际发生,且并非对。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一般代理鉴定意见证明力自认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谭益香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为,答辩人只担保了3个月,后来续签的担保合同答辩人不能确定是自己签的。
一审时未申请笔迹鉴定是考虑经济原因。
15万元的担保我已还了5万元,原告当时承诺只要我负责还5万元就不再追究另外10万元的担保责任,原告私下说的与庭审中说的相矛盾,请求二审查明事实,驳回廖武平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李鹤、顾宪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鹤、顾宪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8【案件字号】(2022)辽08民终2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洪骥盖国林关春秋【审理法官】赵洪骥盖国林关春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鹤;顾宪臣【当事人】李鹤顾宪臣【当事人-个人】李鹤顾宪臣【代理律师/律所】张宇航辽宁哲明律师事务所;刘东磊辽宁顺清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宇航辽宁哲明律师事务所刘东磊辽宁顺清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宇航刘东磊【代理律所】辽宁哲明律师事务所辽宁顺清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李鹤;顾宪臣【本院观点】原告提供的微信和银行转账记录、取现和借款证明体现的金额、发生时间与《欠条》金额和出具时间基本吻合,且被告发送微信的内容亦反映出被告认可原告向其提供过相应资金的事实,而被告对于原告的前述主张除口头抗辩外,未能提供任何据以支持的证据,亦不能就出具《欠条》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之规定,可以认定原告向被告提供100万元资金的事实存在。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一是上诉人李鹤上诉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立即偿还上诉人借款232。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鉴定意见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上诉人顾宪臣提交证据如下:四页微信截图以及三人微信与顾宪臣的聊天记录其头像的形成都是顾宪臣的头像,证明李鹤一审提供微信截图显示顾宪臣的头像和名称可以更改,微信截图可以随意制作,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王某、范天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范天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3【案件字号】(2020)川13民终23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智慧江春虹龙燊【审理法官】陈智慧江春虹龙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德阳;范天明【当事人】王德阳范天明【当事人-个人】王德阳范天明【代理律师/律所】何健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何帆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健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何帆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健何帆【代理律所】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德阳【被告】范天明【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之规定,本案二审围绕王德阳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鉴定意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一审法院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适当,上诉人王德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上诉人王德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之规定,本案二审围绕王德阳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12500元借款中是否含有利息2500元?2、18000元借条的真实性?关于争议焦点一。
谭勇军、刘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勇军、刘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2【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68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伏华熊伟王海华【审理法官】郭伏华熊伟王海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谭勇军;刘惠;欧阳茂林;欧阳之俊【当事人】谭勇军刘惠欧阳茂林欧阳之俊【当事人-个人】谭勇军刘惠欧阳茂林欧阳之俊【代理律师/律所】赖维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黄兴国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赖维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黄兴国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赖维黄兴国【代理律所】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谭勇军;刘惠【被告】欧阳茂林;欧阳之俊【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一审送达程序和委托司法鉴定程序是否合法;2、本案是否应当分案起诉;3、本案的债权转让是否成立;4、欧阳之俊和谭勇军是否成立10万元的借贷关系;5、本案是否应当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胁迫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共同诉讼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一审送达程序和委托司法鉴定程序是否合法;2、本案是否应当分案起诉;3、本案的债权转让是否成立;4、欧阳之俊和谭勇军是否成立10万元的借贷关系;5、本案是否应当驳回起诉。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评析如下:一、关于一审送达程序和委托司法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谭勇军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在未依法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文书的情况下缺席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
经查,一审法院在通过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未果的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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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的样本
1、第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一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依照国家的民事法律、法规或经济法律、法规,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书处理决定。
2、第二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二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或经济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处理决定。
3、审判监督程序的的民事判决书,亦称再审民事判决书,他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根据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再申请,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就诉讼那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作出重新确认处理的书面决定。
4、特别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的规定,审理特殊类型的案件,就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如何依法作出确认的书面决定。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特点是:第一,都不具有民事权益争议的内容;第二,起诉人或申请人都不要求追究民事责任。
5、【范文】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建初字第256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
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
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
审判员:李××
审判员:管××
199×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
(××××)×民再字第××号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简述当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理由和请求)。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定性处理是否正确,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本判
决为终审判决。
”)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