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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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

篇一:制度廉洁性评估表

制度廉洁性评估表

篇二:政策、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

一、评估范围

(一)起草制定中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以政府或政府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先评估后出台。

注:需要评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涉及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指示等文件。

(二)已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以政府或政府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开展重点评估。

(三)政府部门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制度整体设计、权力运行机制和权力行使程序三个方面,重点是与部门履行职责有关,与社会公众和服务对象密切相关,规范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权力运行的制度。

(四)在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中,武汉市需要评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恩施州需要评估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其它地方只需评估规范性文件。

二、评估内容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工作实践,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从反腐倡廉总体要求看,是否符合党和国家关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部署要求,是否将防治腐败的要求贯穿于制度建设之中,是否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案例】某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草稿)》没有体现公开公平原则、接受社会监督方面的措施规定,应增加“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及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的条款。

(二)从权力设定情况看,权力结构及配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有缺少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

【案例】某省博物馆条例规定,利用非财政性资金建立的博物馆,中止时应经文物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这实质上设置了一个前置性审查权力,与国家鼓励非财政性资金建立博物馆的政策不相符,且没有相应法律法规授权。因此,应当建议取消。

(三)从行政相对人权利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扩权免责,增减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情况。

【案例】某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稿)》只规定了产权人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予以修

剪或者砍伐,却没有就补偿标准、方式等作出规定,应增加有关补偿的条款。

(四)从权力行使条件和程序看,权力行使的条件是否明确,程序是否规范,涉及群众权益的重大事项是否经过必要的论证和听证,涉及多个部门的权力事项是否重复、交叉、繁琐或管理缺位。

【案例】某省《旅游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旅游规划涉及资质等级认定机构负责对全省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的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和复核,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省级只能对丙级资质进行认定和复核,对甲、乙级资质省级无权认定。因此,应建议只对丙级资质进行认定和复核,对甲、乙级资质进行初审。

(五)从行政裁量事项设立看,设置的自由裁量事项是否合理和必要,自由裁量权是否细化,是否通过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定基准等,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实行控制。

【案例】某市一个城市管理部门,设定279项行政处罚,其中涉及行政裁量事项达238项,裁量幅度最大差额达50万元,最大差比达60倍,导致出现多起窝案串案。对此,应当提出减少行政裁量事项、缩小行政裁量幅度的意见。

(六)从防止利益冲突看,是否存在将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以谋取地方或部门利益,造成地方或部门与公共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相冲突的情况。

【案例】某省《文物保护条例(草案)》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文物管理所等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还规定“国家文物收藏单位、考古发掘单位向社会提供文物咨询、鉴定等服务活动,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制定”。这两项规定存在维护和扩张部门利益的问题,委托事业单位处罚容易导致“利益输送”,自定收费标准则扩大了收费权,应该在评估中提出修改建议。

(七)从办事程序看,办事流程设计是否公开透明、便民高效。

【案例】某省《农村实用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规定拔尖人才的选拔程序为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综合考核、逐级推荐。其中,综合考核、择优推荐没有设定明确标注,选拔结果也无公示环节,与公开公平选拔人才的要求不相符。因此,应建议明确考核标准、增加公示环节。

(八)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看,是否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违法规定地区封锁、部门或行业垄断。

【案例】20XX年,某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倡导公务接待使用某品牌白酒的通知》,要求各局、各乡镇本年度使用该品牌白酒200万元,损害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环境。

(九)从权力监督看,是否对权力行使设置了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已设立的监督制约措施是否有效。

【案例】某省《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缺少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成本监审工作人员的约束条款。因此,应建议增加相关内容。

(十)从责任落实看,是否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规定权力行使部门和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否有问责追责机制。

【案例】某省《实施办法(草案)》对城乡规则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作出了详细规定,但对监管不力或玩忽职守导致的问题和后果缺乏责任追究措施。因此,应建议增加责任追究条款。

三、评估重点

制度廉洁性评估应当以规范权力运行和防止利益冲突为重点,做到“六个强化”:

(一)强化对权力相对集中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评估。(二)强化对行使人事权、财经权、决策权相关制度的评估。(三)强化对法规制度自由裁量权幅度的评估。(四)强化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规定的评估。(五)强化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保障规定的评估。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权力监督制约措施的评估。评估时应重点查看“五个节点”:

(一)权力设置的“关键点”。制度中如有涉及行政审批权、执法权、处罚权、人事权、财务管理权等权力行使的相关规定和条款,重点查看这些权力设置是否有依据、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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