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 第五单元 珍惜特殊保护 第13课 法律护我成长 第2框 特殊保护的四道防线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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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秋季版)七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五单元珍惜特殊保护第13课法律护我成长第2框特殊保护的四道防线教案1 苏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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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保护的四道防线

一、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了解有关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

能力目标:提高观察、判断、分析问题的能力,能遵纪守法,初步具备寻求法律保护的能力。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认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的特殊保护,逐步提高依法保护自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懂得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司法部门分别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

教学难点:澄清在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中司法保护这一内容的理解上可能会出现的思维误区,正确理解相关内容。

三、教学过程

(一)复习导入

上节课,我们学习了为什么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要给予特殊的保护,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两部专门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那么,在这些法律中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到底有哪些具体内容呢,今天让我们来学习新的课题:未成年人享有特殊保护。

(二)学习新课

1、活动一:认识特殊保护的必要性

(1)PPT展示材料:

丁零零……闹钟响了,小明赶紧起床,妈妈的早餐早已准备好了,鸡蛋、牛奶……丰富又有营养。

“快期中考试了吧?得早点做好复习.”爸爸说。小明快速地吃完早饭,和爸爸妈妈说再见后拿起书包上学去,背后响起妈妈的声音:“小明,上课一定要专心听讲,路上要注意安全……”

小明来到了学校,看到学校公告栏新张贴的《关于举行校园应急疏散演练的通知》。经过学生操场,看到学校工作人员正在检修体育设施。

下午第三节课,在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小明的班级去参观了少年儿童保护中心,了解到少年儿童保护中心是流浪少年儿童等困境少年心中温暖的“家"。

途中,他看到社区的王阿姨正在出黑板报,这一期的主题是“营造和谐社区,促进社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晚饭后,像往常一样,小明打开电视看中央12套的《热线12》,了解到新刑事诉讼法设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法律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2)问题思考:读了“小华的一天”,你有何感受?

(3)学生回答后,教师小结:我们的成长需要来自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方面的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为我们的健康成长设置了四道防线,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深深的情、浓浓的爱.

2、活动二:探究特殊保护的内容

(1)学生边阅读课本,边思考讨论以下问题:

①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四道防线中实施保护的对象、主体、目的分别是什么?

②你能否分别再列举几个家庭、学校、社会生活及司法活动中的场景,来帮助我们加深对这一内容的理解。

(2)学生在讨论的过程中在书本相应位置做好标记,记录讨论结果,选派代表发言。

3、活动三:澄清有关司法保护的思维误区

(1)同学们,在对未成年特殊保护的四道防线中,我们感觉相对比较难理解的就是司法保护,不少同学在理解这一内容时存在一些思维上的误区需要我们加以澄清,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以下两种观点:

思维澄清一:司法保护只保护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吗?

思维澄清二:当实施保护行为的主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时,一定是司法保护吗?

(2)学生讨论,做好发言准备。

(3)教师在学生发言时,做好引导:

①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司法保护的相关规定中,大多数条款都是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言的,如: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

定专人办理.但也有规定是对未成年进行保护,但并不是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相关条款,如人民法院处理继承案件、离婚案件,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受抚养权等。因此,司法保护只保护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

②当实施保护行为的主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时,一定是司法保护吗?为弄清这个问题,我们来看几个事例:

例1:公安机关在办理监护侵害案件需要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缓和的方式进行,防止造成进一步伤害。

例2:2013年12月9日晚,海口琼山警方在海南中学初中部门口附近蹲守,将拦路抢劫学生钱财的四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例3:全国各地法院加大力度审理涉及手机淫秽色情信息的案件,从重处罚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

这三个案例都有涉及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但具体保护的类型是不一样的。当实施保护行为的主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时,我们还需要根据主体实施行为的对象作出判断,若实施保护行为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则是司法保护,若实施行为的对象是未成年人以外的人(属于社会对象),则是社会保护。因此,例一是司法保护,例二和例三则是社会保护.

(三)课堂小结

同学们,我们的现实生活并不总是阳光灿烂,不尊重未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也会时有发生。通过今天这堂课的学习,我们了解到青少年可以获得来自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的保护,为我们的健康成长撑起了一把保护伞,给予我们特殊的爱,希望同学们面对保护,感受温暖,积极向上,健康成长!我们青少年还要增强防范侵害,保护自我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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