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大学实验动物中心SPF级大、小鼠实验管理操作规程
大学实验动物中心SPF级大、小鼠实验管理操
作规程
一、动物实验项目由实验者(乙方)向实验动物(甲方)提出申请,经实验动物中心审议并批准后,填写《大学动物实验室使用协议》方能开展动物实验。
并有《实验动物操作上岗证》持证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
二、项目合作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分别备案。
三、实验者在操作过程中,如有损坏或遗失实验室中的仪器设备等,应照价理赔;若故意损坏者,将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四、动物实验中,由于环境、笼具不洁、饲料变质或未能及时提供饲料、饮水等而造成动物死亡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五、由于实验方案或操作不当而引起动物死亡的,由实验者承担责任。
六、由于不可预料或不可抗衡的事故发生(如大范围停水、断电、电压不稳、、设施自然损坏等)而致实失败,则由双方谅解协商解决。
七、原则上,实验室管理人员不直接参加实验操作。
八、动物发生不明原因的死亡,双方应立即相互告知,并在两小时内处理动物尸体。
九、实验者需每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动物实验或进行例行巡视,发现有异常情况应主动与实验室联系,以便及时解决。
十、实验者需严格按实验室规定的操作程序进入动物实验室操作,并遵守动物实验室管理制度,如有严重违反者,动物实验室管理者可拒绝其进入,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实验者承担。
十一、动物实验室产生的服务费用,应按规定标准收取并及时划入甲方专用帐务内,先划再用。
十二、实验者所采用的实验方法中,如使用有毒、有害材料或试剂、危害人类健康的诱导物等必须事先声明,经甲方审定后按规定程序带入,不得擅自夹带进实验室,以免影响其他实验。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正文:----------------------------------------------------------------------------------------------------------------------------------------------------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 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工作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动物质量,保障实验动物福利,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实验动物饲养、繁育、实验、废弃物处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环保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实验动物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下设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实验动物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二)负责实验动物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三)负责实验动物采购、饲养、繁育、实验、废弃物处理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四)负责实验动物福利的保障工作;(五)负责实验动物信息的管理和统计;(六)组织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七)处理实验动物工作中的投诉和纠纷。
第六条实验动物饲养员负责实验动物的日常饲养、繁育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负责实验动物的饲养、繁殖、实验等工作;(二)负责实验动物设施的清洁、消毒和通风等工作;(三)负责实验动物的饲养记录、健康状况监测和死亡报告等工作;(四)参与实验动物福利保障工作。
三、实验动物设施与设备第七条实验动物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包括动物房、实验室、废弃物处理设施等。
第八条实验动物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动物福利要求;(二)具备必要的通风、照明、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三)具备安全防护设施,如隔离设施、防护屏障等;(四)具备废弃物处理设施,确保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理。
第九条实验动物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实验动物采购与供应第十条实验动物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采购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采购申请;(二)审核采购申请;(三)选择供应商;(四)签订采购合同;(五)验收实验动物。
大学实验动物中心章程
大学实验动物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科委《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技术监督局实验动物标准(GB14922—94至GB14927—94),国家卫生部《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验动物标准化工作在省科技厅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实验动物的生产及应用单位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协调发展。
第三条:重视标准化实验动物的生产,计划供应及应用等各个环节,努力形成实验动物生产及应用的标准化,保证全省教研医和药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适应医学科学对实验动物不断增高的要求。
第二章实验动物管理第四条: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必须以数量及质量上满足全院教、研、医工作对实验动物的需求,保证实验动物的生产供应。
第五条: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应积极开展标准化实验动物的生产,质量控制及科研工作,努力提高动物质量,并为不同层次的科研课题和生产提供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不同级别实验动物。
第六条: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应收集实验动物市场信息,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实验动物计划供应管理第七条:实验动物生产及应用单位均须有专人负责动物供应计划管理,动物供应计划,收集汇总,逐月按计划实施。
第八条:大学实验动物中心根据汇总的动物需求情况,制定生产的年度,季节和月计划,认真抓好落实,保证各项计划指标完成,不得擅自供应无计划使用单位。
第九条:大学实验动物中心与各使用单位应加强联系。
若不能按期供应(或领取)动物,均应根据动物生产周期(附各类动物生产周期表)提前通知对方,以免造成动物的浪费或影响使用单位的工作。
第十条:无计划领用实验动物,须经供方领导同意后,供应人员根据生产情况尽量给予调剂。
第十一条:领用实验动物原则上雌雄各半,特殊需要单一性别动物的应在计划中注明。
第十二条:领取实验动物一律由饲养人员发给,领出后的实验动物概不退换。
第十三条:各单位每次领取实验动物应及时结算清楚,所售动物开具合格证,若是一年计划每年统一结算。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国实验动物质量监测体系,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执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国家标准。
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依次执行行业或地方标准。
第三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研究、保种、繁育、饲养、供应、使用、检测以及动物等一切与实验动物有关的领域和单位。
第二章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第五条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的维持,是保证实验动物质量和科研水平的重要条件。
建立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目的,在于科学地保护和管理我国实验动物资源,实现种质保证。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引进、收集和保存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研究实验动物保种新技术;培育实验动物新品种、品系;为国内外用户提供标准的实验动物种子。
第六条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是一个网络体系,由各具体品种的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共同组成。
实验动物种子中心,从有条件的单位择优建立。
这些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长期从事实验动物保种工作;2.有较强的实验动物研究技术力量和基础条件;3.有合格的实验动物繁殖设施和检测仪器;4.有突出的实验动物保种技术和研究成果。
第七条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申请、审批,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凡经多数专家推荐的、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单位,均可填写《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接受申请后,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和评审。
评审结果报国家科委批准后,即为实验动物种子中心。
实验动物中心受各自的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国家科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统一负责实验动物的国外引种和为用户提供实验动物种子。
其国际交流与技术合作需报国家科委审批。
其他任何单位,如需有必要,也可直接向国外引进国内没有的实验动物品种、品系,供本单位做动物实验,但不得作为实验动物种子向用户提供。
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及生物安全,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 2 号)、《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XX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45 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与实验动物有关工作的各单位和在本校进行的动物实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四条我校执行国家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第五条我校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应加强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分工,资源共享。
从事动物实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维护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第六条学校设立实验动物管理与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动管会),由分管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实验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统一管理学校的实验动物工作,具体包括监督管理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质量,组织相关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维护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对动物实验进行伦理审查等。
动管会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使用第七条使用实验动物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单位,需提前向动管会办公室提交使用计划,并按照使用许可证准许的范围,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
实验动物应来源于学校实验动物中心或国家认可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并具备实验动物合格证。
第八条动物实验设计要按照替代、减少和优化的原则进行,并使用正确的方法处理实验动物。
第九条动物实验环境设施要符合相应实验动物的等级标准,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涉及放射性和感染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厦门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 第九条 实验动物的饲育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GB14923-2010),
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行分级、 分类管理。无证部门不得开展实验动物生产和进行动物实验。 第十条 实验动物中心应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饲育环境 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要求,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检测,并 准确、完整记录各项操作和监控过程的数据,同时建立统计 汇报制度,保证实验动物符合相关等级。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必须根据来源、品种或品系、质量等级和实验 目的的不同,分开饲养。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动物实验室应 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等级和饲养环境要求:普通级动物饲养在普通 环境,清洁级、无特定病原体(SPF)级动物饲养在屏障环 境,悉生动物和无菌动物饲养在隔离环境。大鼠、小鼠没有 普通级,鸡只有 SPF 级。 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饲料、垫料、笼器具、饮用水等应符合国家标准 和有关规定;实验动物饲育环境及仪器设备等物品必须符合 国家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的要求。
4
定立即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使用实验动物时应当根据实验目的选用合格的实验动
物,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每批实验动物必须提供质量合格证明,同时应当标明实验动 物名称、规格、性别、等级、数量、近期质量检测报告、购 买单位名称、出售日期、许可证号等,由提供单位负责人签 名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使用实验动物的场所必须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严 禁在非动物实验场所进行动物实验。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必 须在相应等级的设施中进行饲养;从屏障环境拿出的实验动 物,不得返回屏障环境。如确有教学和科研工作的特殊需求, 必须由个人向所在学院、研究院(中心)、实验室等单位申 请,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送实验动物中心进行可行性论证。 当实验动物中心无法提供条件时方可在各单位洁净观察室 进行饲养和实验,同时将实验项目上报学校“动管会”和实 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使用实验动物时应提前填写《动物实验登记表》和《实 验动物订购单》,由实验动物中心负责审批和安排实验,各 课题组负责人和联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条 进行动物实验时,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进入动物实验室或相关设施,实验人员应服从管理
大学实验动物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实验动物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工作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适应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动物是学校教学科研的重要基础条件。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应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的动物。
第三条动物实验是学校教学科研的重要手段。
本办法所称动物实验,是指以实验动物为材料或对象进行教学实验和科学研究等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从事教学、科研使用实验动物和进行动物实验活动的各院(所、部、中心)、直属附属医院及下属的教研室、研究室、课题组和个人。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为加强全校实验动物工作的协调管理,成立XX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由主管科研工作的校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全校的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工作的协调管理及重大问题的决策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六条科研处为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管理的主管部门,动物实验研究中心为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工作的业务部门。
本科生教学使用实验动物由教务处负责,研究生教学使用实验动物由研究生处负责,科研使用实验动物由课题(项目)组长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课题使用实验动物由研究生指导老师负责。
第二章教学实验动物的管理第七条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用实验动物必须向持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由动物实验研究中心统一采购,统一供应,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无证饲育。
第八条本科生、研究生教学使用的实验动物,由各教研室根据教学计划及实验课内容,填写下一学期的教学实验动物请购单,经教研室负责人签字,本科生教学报学院(所、部、中心)、研究生教学报研究生处,主管教学负责人审批同意,送至动物实验研究中心,动物实验研究中心负责做好教学实验动物的采购供应工作。
第九条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实验后的实验动物必须处死,授课教师应负责安排将动物尸体及时送回动物实验研究中心,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
实验动物管理组织规章制度
实验动物管理组织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动物管理制度,提高实验动物使用效率,保障实验动物福利和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规定了实验动物管理组织的基本原则、工作内容、管理制度等内容,适用于所有从事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科研单位、实验室等组织。
第三条实验动物管理组织应遵守国家有关实验动物使用和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实验动物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实验动物的生存和福利。
第四条实验动物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验动物的伦理审查和审批程序,保护实验动物的权益,提高实验动物使用效率,促进科研工作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实验动物管理组织应设立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验动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组成和职责由实验动物管理组织确定。
第六条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应有综合学科的专家学者、实验动物管理人员和动物保护专家等组成,制定实验动物管理的政策、规章制度等。
第七条实验动物管理组织应设立实验动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实验动物的采购、饲养、使用和废弃等工作,确保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实验动物管理组织应设立实验动物保护部门,负责监督实验动物的生存和福利情况,提出保护建议和改善措施,加强实验动物保护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九条实验动物管理组织应编制实验动物管理制度,规范实验动物的管理和使用流程,确保实验动物的生存和健康。
第十条实验动物管理组织应定期进行实验动物监测和评估,了解实验动物的健康状况和行为表现,及时调整饲养和使用方案。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管理组织应建立实验动物登记和识别系统,对实验动物进行登记和标识,保证实验动物的身份和来源清晰可查。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管理组织应建立实验动物健康档案,记录实验动物的疾病历史、治疗情况和观察结果,做好健康管理和诊疗工作。
第四章实验动物使用第十三条实验动物管理组织需在审批程序下,进行实验动物使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确保实验动物使用符合伦理和科学原则。
第十四条实验动物管理组织应保障实验动物的生存和福利,提供适当的饲养和环境条件,保证实验动物的健康和安全。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国实验动物质量监测体系,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执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国家标准。
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依次执行行业或地方标准。
第三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研究、保种、繁育、饲养、供应、使用、检测以及动物等一切与实验动物有关的领域和单位。
第二章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第五条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的维持,是保证实验动物质量和科研水平的重要条件。
建立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目的,在于科学地保护和管理我国实验动物资源,实现种质保证。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引进、收集和保存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研究实验动物保种新技术;培育实验动物新品种、品系;为国内外用户提供标准的实验动物种子。
第六条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是一个网络体系,由各具体品种的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共同组成。
实验动物种子中心,从有条件的单位择优建立。
这些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长期从事实验动物保种工作;2.有较强的实验动物研究技术力量和基础条件;3.有合格的实验动物繁殖设施和检测仪器;4.有突出的实验动物保种技术和研究成果。
第七条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申请、审批,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凡经多数专家推荐的、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单位,均可填写《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接受申请后,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和评审。
评审结果报国家科委批准后,即为实验动物种子中心。
实验动物中心受各自的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国家科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统一负责实验动物的国外引种和为用户提供实验动物种子。
其国际交流与技术合作需报国家科委审批。
其他任何单位,如需有必要,也可直接向国外引进国内没有的实验动物品种、品系,供本单位做动物实验,但不得作为实验动物种子向用户提供。
厦门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备案,并转由项目所属单位监督管 理,随时接受校“动管办”的检查。
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运输与检疫 第二十九条 实验动物的运输应使用与实验动物质量标准相符合的
工具及笼具器,并备足动物饮水和饲料,不得将不同品种、 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保证运输过程中实 验动物的质量及健康要求。 第三十条 外购动物运输到实验室时应及时开包检查,放置不同等级 的动物实验室隔离检疫观察。检疫期过后方可进行相关实验 操作。 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及运输实验动物的检疫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检验 检疫法规文件办理。进口动物运抵厦门后必须在厦门出入境 检验检疫局或相关单位认可的隔离检疫场所进行隔离,并尽 快通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到动物隔离场所进行检验检疫,待 检验检疫完毕取得准入之后,方可进行实验动物的净化、繁 殖或实验工作。从外地进口单位引进的动物也应提供当地出 入境检验检验局盖章的检疫报告,以及国外单位签名盖章的 进口动物品系名称、数量和健康证明等。
第六章 实验动物的福利 第三十二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善待实验动物,不得戏弄、
虐待实验动物,应尽量防止和缓解在实验时所致的动物 疼痛和不适。在不影响实验结果判定的情况下,应选择
7
“仁慈终点”,避免延长动物承受痛苦的时间。实验结束 后,需处死实验动物时,应按照人道主义原则进行安死 术。处死现场,不宜有其他动物在场。确认动物死亡后, 方可妥善处置尸体。 第三十三条 在符合科学原则的条件下,实验人员应积极开展"3R" 原则即替代、减少和优化,尽可能用别的方法或低等动物代 替,优化实验方案。 第三十四条 在动物实验前,实验人员必须明确和证明该实验的意义 和必要性。在科学设计和操作中,尽可能减少实验动物使用 数量,坚决避免没有必要的动物实验。
大学医学教学实验室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细则(试行)
大学医学教学实验室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细则(试行)为进一步做好医学实验室实验动物的安全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医学教学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实验动物的购置1.实验室应根据所开展实验的需要,确定所要购置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并由专人登记,不准谎报、隐瞒。
2.实验动物必须由专门的合法单位培育,并达到医学实验的要求,不许捕获野生动物来替代实验动物,严禁经不明、不正当的途径购置。
3.所购置的实验动物必须从实验要求出发,经过有关部门的检疫,合格后方可购置,禁止因贪图小利而购置不合格的动物。
4.实验动物在运输中应严格遵守运输规定,由专人负责运输全程,需要长途运输时,要处理好动物的饮食、粪便的排放等问题。
二、实验动物的育养及动物房的管理所有购置动物一律安置在学校实验动物中心,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要求进行育养和管理,任何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教学实验室不得设置饲育实验动物的房舍。
三、实验动物的领用1.需根据实验要求领取实验动物,由专人登记好种类、数量及用途。
2.实验人员抓取动物时要按照育养人员的要求去做,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戴好手套等,防止被动物抓伤、咬伤。
3.实验人员在使用实验动物的过程中,必须认真按照实验操作规程进行,要爱护、珍惜实验动物,不准随意浪费。
四、实验动物的回收1.实验结束后,实验动物的尸体要统一收集,送到指定的放置地点,严禁随便乱放、乱扔。
2.实验后存活的动物要按规定处死并,不准私自带离实验室另作别用。
3.感染疾病的动物应视疾病的类型严格进行处置,防止疾病的发展和蔓延。
五、实验动物的后续处理1.实验室如发现有剩余的实验动物,不得随意处理,应交回动物中心进行安置。
2.对违反本细则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的轻重给予处罚。
六、本规定由医学部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学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
大学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校实验动物尸体及相关废弃物由实验动物中心统一管理,后勤管理处协助进行。
第二条各部门在实验动物中心领取动物时,应该说明进行动物实验后的尸体是否需要特殊处理,是否有潜在危害等。
第三条需要特殊处理的动物尸体和废弃物,在实验动物中心领取动物时填写有关表格,并领取专用塑料袋及用品。
第四条领取动物后如果要进行暂时的饲养观察,要分不同的情况处理尸体及废弃物。
第五条饲养观察期间每次清除出来的正常动物的污秽垫料,必须用塑料袋包装,放置学校指定的地点,按垃圾处理。
每次清除出来的有潜在危害及感染性的污秽垫料,必须用专用塑
料袋包装,交实验动物中心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开展动物实验及生命科学相关实验所产生的无潜在危害
的实验动物尸体、脏器;必须用塑料袋包装,并填写有关表格,由实验动物中心指定专人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有潜在危害及感染性的动物尸体和废弃物,消毒后用专用塑料袋严格包装,交实验动物中心专人,填写有关表格,说明其危害及处理要求,放置实验动物中心专门标记的冰柜;由持有许可证的动物尸体和废弃物处置机构运走,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实验动物尸体严禁食用和出售;实验完成后的动物尸体必须交实验动物中心分情况集中处理,否则一切后果由使用者自行负责。
第九条各单位应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若有违反本规定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报有关上级部门给予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在校本部执行,学校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首都医科大学室动物使用管理办法
首都医科大学实验室动物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实验动物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动物实验效益、维护实验室工作安全、保障校园环境安全,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 号)精神,特对实验室实验动物的使用作以下规定。
第二条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实验室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实验动物的使用管理措施,必须依照相关国家规定,执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保证实验动物的使用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并切实依照规定认真执行。
第四条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科技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饲育人员。
各类人员都要参加相关专业培训,遵守实验动物饲育管理的各项制度,掌握操作规程。
第五条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组织检查。
对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承担所做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换工作。
第六条建立实验室实验动物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或随机检查动物笼具、场所设施等,确保器械设施功能完善,使用正常,严格防止发生实验动物逃逸现象。
第七条节约使用实验动物。
合理安排实验,尽量使相关实验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实验动物及其器官,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效益。
第八条爱护实验动物。
在动物实验中,不得任意肢解、戏弄、虐待或采取其它野蛮方式对待动物。
第九条完成试验后,妥善处理实验动物尸体、垫料,将其包好后置于学校规定的专业冰柜内集中冷冻存放,定期统一处理。
任何人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条需要在实验室进行实验动物的饲育、观察时,切实做好管理工作。
实验室必须具备必要的专用房间、设备,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防止由于管理不善而造成动物逃逸和环境污染。
第十一条实验室要加强对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的实验动物使用管理常识、爱护实验动物、节约实验动物的宣传教育。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XX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和《XX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和生物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从事与实验动物有关工作的各单位和在学校进行的动物实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受到控制,用于科学研究、教学、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管理,是指对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以及动物实验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设施,是指实验动物饲育环境设施、仪器设备及其他相关物品。
第四条学校执行国家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第二章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暨实验动物伦理委
- 1 -
员会(以下简称实验动物委员会),分管校长任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规划和指导学校实验动物管理。
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实验动物管理工作方针和工作规划;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动物管理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决策和审批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六条实验室动物委员会下设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依托创新药物中心建立,挂靠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和监督学校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实验动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监督和指导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审批动物实验方案;协调实验动物尸体和实验动物、动物实验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置。
第七条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建立本单位的实验动物管理体系;制定本单位实验动物管理细则、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的实验动物管理;建设本单位实验动物设施;组织本单位实验动物管理的人员培训和资格认证;审核本单位动物实验方案;组织本单位实验动物尸体和实验动物、动物实验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三章实验动物的准入管理
第八条建设实验动物房的二级单位,必须向学校实验动物委员会提交建设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经实验动物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建设。
- 2 -
第九条生产、使用实验动物的二级单位,必须向XX市实验动物主管部门申办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开展工作。
同时将许可证报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开展动物实验的,必须填报动物实验方案,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使用特殊实验动物的,应按国家相关要求办理手续,并报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备案:
(一)需要引入XX市外实验动物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实验动物规范进行隔离检疫,并取得相关动物检疫合格证,同时进行质量检测。
(二)需引入国外实验动物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需要使用野生动物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生产、使用实验动物的相关人员,必须参加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实验动物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二级单位应建立实验动物的台账管理制度,管理实验动物引入、饲育、使用和处置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树立疾病预防及控制意识,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平时不得与家养动物接触。
对患有
- 3 -
传染性疾病者或其他不适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实验动物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并获得实验动物设施合格证。
凡用于病原体感染、化学有毒物质或放射性实验的实验动物,应饲养在特殊的设施内,并按照生物安全等级和相关规定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动物实验应遵循“3R”原则,即“替代、减少和优化”的原则进行,并应使用正确的方法处理实验动物。
第十七条实验动物应根据来源、品种或品系、质量等级和实验目的的不同,分开饲养。
第十八条应善待实验动物,不得戏弄、虐待实验动物,应尽量防止和缓解在实验时所致的动物疼痛和不适。
实验完毕后,应对实验动物进行安乐处死。
第十九条实验动物运输工作应有专人负责。
实验动物的运输应使用与实验动物质量标准相符合的工具及笼器具,并备足饮水和饲料,保证运输过程中实验动物的质量及健康。
不得将不同品种、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
第二十条所有实验动物应根据相关标准,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并对各项作业过程和检测数据作好完整、准确的记录。
第二十一条实验动物应按照国家和XX市的有关规定做好防疫免疫工作,防止病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第二十二条实验动物如异常死亡,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 4 -
处理,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实验动物尸体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包装并贴标签后暂存所在二级单位专用冰柜,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公司处理。
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废弃物经无害化处理后,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公司处理。
禁止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私自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等处理。
构成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