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款项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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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款项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往来款项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往来帐款核算的真实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应收款项是由以往的交易活动引起的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收取的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本制度所称预收款项就是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这笔款项构成一项负债,以后要用商品或劳务等偿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应付款项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包括应付帐款、应付票据及其他应付款。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预付帐款是按照购货合同的规定预付给供货单位的款项。
第五条往来款项控制是指为保证往来款项信息的准确可靠而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与协调的方法、措施与程序的总称。
第二节分工及授权
(一)应收款项控制
第六条营销人员在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推销商品,接受客户的订单,与客户订立详细的购销合同。
第七条营销人员根据客户的信用情况,确定具体的销售方式,要经过公司主管销售领导批准才能签定销货合同。
第八条销售部根据销货合同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票的留存联
登记销售台帐。
第九条财务部根据销售发票等原始记录结合具体的结算方式,编制记帐凭证,登记相应的总帐和明细帐,并按客户明细登记应收帐款明细帐。
第十条对接受的应收票据,除登记“应收票据”总帐和按客户明细登记明细帐外,还应设立应收票据备查登记簿,详细登记应收票据的种类、号码、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到期日、利率等。
第十一条需要贴现应收票据时应经过执行董事批准;应收票据的背书转让也要经过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负责应收帐款的会计人员应加强应收帐款的日常管理,按月编制应收帐款帐龄分析表。
第十三条销售部清欠人员应按公司的要求及时清收超期应收帐款,公司按激励措施及时兑现,以调动清欠人员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对到期的应收帐款及时收回入帐;对未能按期收回的应收帐款应查明原因,及时向财务部以及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报告,采取催收措施,必要时诉诸法律加以解决。
第十五条应收帐款会计人员至少每年同对方核对一次应收帐款,检查应收帐款同对方帐面数是否一致。
第十六条对其他应收款按不同的债务人设明细进行核算,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收回入帐。
第十七条会计期末,公司对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进行检查,预计可能发生的坏帐损失,并计提坏帐准备;对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
作为坏帐损失,冲销已提的坏帐准备。
(二)应付款项控制
第十八条采购部门根据授权,与购货方签订采购合同,严格按照定单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办理采购业务.
第十九条财务部按按购货单位设置应付帐款、预付帐款、应付票据明细帐。
第二十条财务部审核采购部门传递的发货票、收料单等原始单据的正确性、合法性后,填制记张凭证,登记相应帐簿。
第二十一条采购部门应填写付款通知书,申请人把要付款的各种信息填写齐全,采购负责人签字,并核对所欠的货款是否准确,如多付货款责任自负。报执行董事批准后,由总会计师、财务部长签字,转银行出纳员办理付款。
第二十二条根据合同要求需要预付货款时,必须报请执行董事批准,然后根据上述程序审批,方可付款。
第二十三条付款后,供应商开据的发票,由生产副总审批,财务部长核准,采购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冲减往来。
第二十四条月末,打印出应付帐款、预付帐款明细的余额表,并和总帐余额相核对。要定期或不定期的与对方进行对帐,至少每年同对方核对一次,按照管理和审计的要求编制预付帐款帐龄分析明细表。
第二十五条采购部门按照财务出据的应付帐款明细表,每月必须和供应商对帐,出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往来帐的正确性。
第二十六条预付帐款不得计提坏帐准备。若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帐款应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后,再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
第二十七条其他应付款按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核算,并定期和对方进行核对。
第二十八条销售部门事先制定预收货款计划,财务部门收到款项后,和主管合同的人员核对后方可入帐,保证入帐金额及帐户的准确性。
第三节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监督与检查的职能由财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行使。
第三十条在监督与检查当中重点关注:
(一)销售和采购部门传递给财务部门的单据是否真合法。
(二)入账的手续是否真实合法
(三)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否正确合理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往来款项的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节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