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5.09•【字号】皖政〔1994〕27号•【施行日期】199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1994年5月9日皖政〔1994〕27号)现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行政效率,巩固和发展机构改革成果,带动和推进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安排,严格执行政策,积极稳妥地做好实施工作。
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组织、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要结合机构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职位设置、非领导职务确定、人员过渡及选配等工作须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批准后进行。
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积极组织实施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单项制度。
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严禁扩大实施范围、滥设职位、突击提职、转干,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坚决地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要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关法规、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要注意掌握新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新问题,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保护社会稳定,保证国家公务员制度顺利实施和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78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制度
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我市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和使用,努力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和激励机制,根据《青海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中共xx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干部任用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是指市委各部门、市直机关各单位及各人民团体从领导职务改任的和下一级岗位提任的调研员、副调研员。
第二条市直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总职数的30%。
第三条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选任方式:由领导干部转任。
县级领导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3周岁的和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退出现任领导岗位。
市直机关工作的正县级领导干部可转任调研员,副县级领导干部根据工作表现和任职年限可转任副调研员或提任调研员。
由下一级职位提任。
非领导职务干部一般从后备干部队伍中选拔任用。
其中,副调研员一般从副县级后备干部中选拔任用,对工作表现特别突出,因比例、年龄等限制未列入副县级后备干部名单且任正科时间在8年以上的干部也可提任副调研员。
调研员一般从正县级后备干部中选拔任用。
除尘工作表现特别突出、任副县级领导职务在8年以上的,也可以提任为调研员。
县级领导干部改任。
县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1、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2、本人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
第四条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由市委统一管理,市委组织部设立西宁市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任免、奖惩、考核等工作;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单位负责。
第五条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在西宁市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公室以及单位党组织和行政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是协助工作。
受委托协助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或安排具体从事某项工作;二是开展调研。
中办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
中办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
回避暂行规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5年任期内应保持稳定
该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
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适用范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同一职位最多连任两期
该《规定》指出,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达到退休年龄的;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
干部现场管理制度规定
干部现场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干部现场管理制度,规范干部行为,增强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树立廉洁形象,保障基层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现场管理制度适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级党组织,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的干部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干部现场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做到言行一致,以身作则,尊重规章制度,严明纪律规范。
第四条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加强制度学习,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推动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干部管理的组织保障,确保制度执行的协调有力、有效运行。
第二章干部选拔任免第六条干部选拔任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根据法定程序,并坚持以德为先,以能为重的原则。
第七条干部选拔应当实行民主程序,加强干部民主生活会、组织评议、个别述职、民主测评等,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确保选拔的干部能够胜任岗位。
第八条任用干部要根据其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表现,坚持事业能力、品行操守、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相统一的原则。
第九条干部选拔任用应当注意避免一把手任用、亲情关系任用、形式主义等现象,确保选拔的干部能够胜任岗位。
第十条对干部任免应当实施考核、评议和追踪,那些工作能力低下、道德品行不端的干部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干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加强对干部日常管理,要建立健全工作台账、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做到能者上、庸者下,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二条各级领导干部要时刻保持政治警觉,关心基层,深入了解工作实际,带头解决问题,不搞跑官要官,不搞团团伙伙。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要加强自身修养,提高业务素质,不断增长知识,学习本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做到身心正派。
第十四条干部管理要实行激励机制,对工作出色、表现突出的干部及时进行表彰奖励,鼓励干部敢于担当、有所作为。
第十五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干部要给予适当的处理和纠正,严格执行党纪法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四章干部廉洁管理第十六条干部廉洁管理是干部管理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要自觉维护廉洁形象,严守纪律规矩,做到廉洁奉公、清正廉洁。
徐州市县处级领导干部报告婚丧嫁娶等事项的暂行规定
徐州市县处级领导干部报告婚丧嫁娶等事项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突出问题,倡导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严格规范我市县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项(包括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嫁娶以及生日祝寿、乔迁新居、升学留学等),坚决制止借机敛财等不正之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干部;(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干部;(三)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中层以上干部;非领导职务的县处级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处级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项中要积极倡导文明、节俭的良好风尚,带头移风易俗,做到“六不准”:(一)不准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婚礼等喜庆事项宴请对象控制在亲戚、朋友内,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倡导从简用餐;(二)不准采取分时、分场、化整为零的方式多轮办理;(三)不准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四)不准收受下属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钱物;(五)不准动用公务用车和其他公共设施设备操办婚丧嫁娶等事项;(六)不准进行封建迷信等违纪违法活动。
第四条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项中,县处级领导干部要及时进行书面报告,不得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以及隐瞒不报。
操办喜庆事项应提前15天填写《徐州市县处级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等事项报告表》(表格附后),操办丧事应在事后15日内填写《徐州市县处级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等事项报告表》,说明办理事由、时间、地点、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作出承诺。
第五条《徐州市县处级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等事项报告表》由县处级领导干部本人填写,经各地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本地本单位纪委(纪检组)备案,未设纪委(纪检组)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解读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解读职务是指公务员所具有的头衔称谓,主要体现工作能力和职责大小,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解读,欢迎阅读。
发布职级晋升提出具体条件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人社部、中组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5部门部署了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工作。
《意见》提出,将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
办事员任满8年未提拔的,可享受科员待遇;科员任满2019年未提拔的,可享受副科待遇;副乡科级、副主任科员满2019年未提拔的,可享受正科级待遇;正科级干部2019年未提拔的,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副县处级干部2019年未提拔的,可享受正处级待遇。
职级晋升后,可以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但工作岗位不变。
高于正处级县区市不在列《意见》对“任职年限”作了解释,指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
《意见》规定,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对实施职级晋升制度的机构范围,《意见》作出了明确限定,即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其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目的形成职务与职级两个晋升通道有关部门表示,在公务员管理制度中,职务与级别制度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职务是指公务员所具有的头衔称谓,主要体现工作能力和职责大小,比如县长;职级指一定职务层次所对应的级别,主要体现资历,比如县长所对应的职级多是县处级正职。
从目前情况来看,公务员的各种待遇仍主要与职务挂钩,造成过分看重职务的问题。
特别是在县以下机关,公务员受机构规格等因素限制,职务晋升空间小的矛盾更为突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3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的通知(2000年10月23日银发[2000]32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在任命非领导职务时,要按照本意见所规定的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范围、原则、名称、条件和程序进行,并认真研究制定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后组织实施。
二、在实施工作中要结合干部聘任制、任期制等行之有效的做法,积极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机制的建立。
三、要不断总结经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为了规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任免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座谈会纪要》,制定本意见。
一、设置范围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在分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心支行及上述机构内设的处、科级机构和支行设置。
二、设置原则(一)行员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在明确机构“三定”方案的基础上,按照工作需要逐步进行;要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理顺关系。
(二)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的职数比例限制,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三)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确定,不得平均设置。
上级行应多于下级行,监管部门、承担党政双重职责的部门应多于其他部门。
(四)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单位或内设部门的领导职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规定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发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公开选拔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第八条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条例>若⼲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现将中央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条例〉若⼲问题的答复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关于《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条例》若⼲问题的答复意见(⼆)1.问:第七条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般应当具有在下⼀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部挂职锻炼,所挂任职务是否可以视为⼀个职位任职的经历?答:凡经组织选派、挂职时间在半年以上,其挂任职务⽆论是平职、低职或者因⼯作需要⾼职安排的,均可视为⼀个职位的任职经历。
2.问:选拔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是否需要进⾏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是否实⾏任职前公⽰制和任职试⽤期制?答:《⼲部任⽤条例》第四条规定,选拔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
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是选拔任⽤党政领导⼲部的基础环节和必经程序。
因此,选拔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事)部门按照⼲部管理权限,进⾏认真考察;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定范围内进⾏公⽰。
担任⾮领导职务,可不实⾏任职试⽤期制。
3.问:处级以上⾮领导职务⼲部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时,除了要实⾏任职前公⽰制和任职试⽤期制外,是否还需要进⾏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答:必须进⾏民主推荐、组织考察。
4.问:民主推荐范围确定后,对参加民主推荐的⼈数有什么具体要求?答:参加民主推荐⼈员的代表性和⼴泛性,在很⼤程度上决定着推荐结果的真实性和群众公认度。
因此,按照《⼲部任⽤条例》规定范围确定参加的⼈员应尽可能全部参加。
⼀般情况下,参加民主推荐的⼈数⾄少要达到规定范围参加⼈数的三分之⼆。
5.问:第⼆⼗六条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选,必须形成书⾯考察材料,建⽴考察⽂书档案。
⼲部考察⽂书档案包括哪些内容?答:⼲部考察⽂书档案⼀般包括:(1)考察⼯作请⽰、考察⼯作⽅案;(2)民主推荐汇总表、民主测评表汇总表;(3)重要谈话记录;(4)考察报告、考察材料、⼲部任免审批表;(5)考察中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6)征求纪委意见情况;(7)其他能够反映⼲部考察情况的有关材料。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市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杜绝滥设职位和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制订本办法.一、科级领导职务名称(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1、市委、市政府正处级的部、办、委、局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2、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的办公室及各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
3、市政法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检察院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法院为庭长、副庭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公安局、司法局机关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政法机关中其他副科级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科长;正科级所、大队、中心领导职务名称分别为所长、副所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主任、副主任,教导员、副教导员;副科级所、大队为所长、大队长、教导员。
公安局直属支队领导职务名称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交警支队为纪委书记)分局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纪委书记。
4、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
5、民主党派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副部长.6、群团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部长、副部长。
,7、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名称,“中心"、“室”、“办"、“处"“文化宫”为主任、副主任;“校”为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院"为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所”为所长、副所长;“馆”为馆长、副馆长;“站”为站长、副站长;“幼儿园"为园长、副园长;“剧团”为团长、副团长,书记、副书记;“局”为局长、副局长;“支队”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大队”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
省、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2006年4月9日中发[2006]9号)第一条为规范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以下简称为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第三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或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第四条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各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不再使用其他职务名称。
因职业特点需要的,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第五条中央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部级机关和副省级市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
副部级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机关内设机构的正司级和副司级。
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市市直机关的正局级和副局级。
第六条中央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机关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4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副部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3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副省级市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八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人事管理类人事管理岗试题
人事管理类人事管理岗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公务员享有的权利有()项A、七项B、八项C、九项D、十项答案: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享8项权利。
2、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A、初任培训B、调任培训C、任职培训D、专业培训答案:C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章第六十一条规定。
3、下列属于公务员义务的是:()A、清正廉洁、公道正派B、具有良好的品行C、参加培训D、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答案:A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章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4、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A、德、能B、勤C、绩D、廉答案:C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章考核中的第三十三条规定。
5、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处分的,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A、警告B、记过C、记大过D、降级答案:A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惩戒中的第五十八条规定。
6、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A、一个B、二个C、三个D、四个答案:B解析:根据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中的第八条规定。
7、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A、考察对象B、考察工作C、考察材料D、考察部门答案:C解析:根据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五章考察中的第三十三条规定8、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A、1/2B、2/3C、3/4D、4/5答案:B解析:根据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五章考察中的第三十七条规定.9、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A、没有发言权B、必须回避C、可以列席会议D、可以提出建议答案:B解析:根据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十章交流、回避中的第五十六条规定.10、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均要先听取()的意见。
事业单位职级并行套改细则
事业单位职级并行套改细则事业单位职级并行套改细则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实行职级并行的要求是: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可以享受职称工资,职称可以通过国家考试取得,还需要根据人事部门对你单位规定的技术职称编制是多少确定,如果超编,需要实现岗位竞争。
二、没有取得职称的人员按照职务级别、工作年限领取工资。
三、既有职称,又有职务级别的单位管理人员,按照工资高的待遇领取。
事业单位不实行,本来事业单位就是走职称路线,不走职级路线的。
《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三、实施范围(一)本意见的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
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旗)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中央和省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旗)正科级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在事业单位三个岗位中,专技岗位通过评聘职称增加工资,体现自己的价值;工勤岗位通过鉴定职业资格水平来增加收入;而管理人员发展上升则较为困难,它的天花板取决于单位的行政级别,一般在地市一级的事业单位大多是科级,也就是单位领导才能聘用在管理7级,副职为管理8级,而对于普通职员来说,只能一直处于管理9级,工资收入无法增加,发展空间严重受限。
从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以来,基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对在事业单位中也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要求强烈,但这种改革属于国家事权,必须由国家统一部署推进。
早在2017年,厦门人社局表示将试点推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而在2018年7月,中央正式通过了《关于开展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至此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晋升的实施已经走入轨道。
在2018年11月,人社部在支持海南人社事业改革的相关通知中,也明确了要指导海南建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晋升制度。
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
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1.主要内容(一)职级的设置。
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
(二)职级晋升条件。
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
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
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日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
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三)职级晋升办法。
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依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本单位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经考核合格的晋升职级。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包括初核、民主测评和考核、公示、报批等环节,按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四)职级晋升后的待遇。
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
(五)职级晋升后的管理。
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单位工作。
晋升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
2.实施范围(一)本意见的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并经批准的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已注册公务员或注册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中的在编人员。
机构规格较高的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部门不纳入实施范围。
(二)中央和省纳入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旗)科级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的在册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3.其他有关问题(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办法另行制定。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内部文稿请勿外传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讨论稿2007年4月25日)一、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1、问: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政法委员会主持工作的副书记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副职领导成员,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可以不适用该规定。
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说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市(地、州、盟)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确定这样的适用范围,主要考虑有两点,一是任期制主1题集中反映在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及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管理上;二是先在这部分干部中实施任期制,符合先易后难的原则,有利于干部任期届满后的安排。
在实际工作中,对一些重要部门的副职领导成员,特别是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政法委员会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党校主持工作的副校长等,实施任期制有必要。
考虑到任期制尚处于"暂行"阶段,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实践,可以倡导一些地方对工作部门副职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进行探索,因此,对此问题答复为,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可以不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2、问:地方党委、政府的秘书长和享受正职待遇的副秘书长,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地方党委、政府的秘书长适用,享受正职待遇的副秘书长不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12.12•【文号】国税发[1997]185号•【施行日期】1997.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2月12日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一)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有利于精兵简政、理顺关系、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干部队伍“四化”,调动和发挥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和直属行政机构。
(三)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国发[1993]78号号附件二)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四)非领导职务是实职,具有明确的职责,承担具体工作任务,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可受领导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
二、非领导职务设置名称和规格(一)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市(地)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县(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根据《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人发[1996]86号)规定,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置巡视员(副厅级)、助理巡视员(正处级)、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公务员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
第三条职务和级别设置遵循科学、规范、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职务和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的依据。
第二章职务与级别设置第五条公务员职务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位等设置。
公务员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规格相一致。
第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第七条领导职务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八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第九条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条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依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科员、科员、办事员.第十一条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第十二条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国家级正职:一级;(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第十三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二)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三)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四)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五)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六)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七)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八)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问题研究的调研报告
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问题研究的调研报告设置非领导职务,是我国干部制度改革的产物,它对推动我国干部队伍年轻化进程,改善和优化干部队伍结构,调动干部积极性,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实际情况表明,目前非领导职务干部越来越多,在干部队伍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在整个干部队伍中产生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大。
如何发挥好非领导职务干部特别是那些改任非领导职务后尚不到退休年龄干部的作用,是摆在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非领导职务干部队伍的现状1、队伍十分庞大,但构成和来源比较复杂。
由于近年来机构改革和干部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加上非领导职数设置过滥,目前非领导职务干部队伍越来越庞大。
据统计,全市现有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508人,占县处级干部总数的50.2;各县市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4501人,占乡科级干部总数的57.1。
从年龄上看,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50岁以上的占主体,占总数的54.9%,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46岁以上的占主体,占总数的49.3%;从学历上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占86.6%,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占67%。
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来源,一般分两种情况:下级提任和同级改任。
下级提任分为中层干部直接提任和领导干部到龄或退“二线”后提任。
同级改任较为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一是作为安抚干部的手段。
有在精简领导职数中落岗后改任的;有在乡镇换届选举中落选后改任的;有要求到部门单位安排或回原住地工作主动提出改非的;有对资深人员进行照顾性安排的;有不胜任现职进行组织调整的,等等。
某县市副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561人,其中因机构改革、不胜任现职等改任的非领导职务干部418人。
二是作为干部退休的过渡。
一些地方和部门为腾出领导岗位,对那些在一定岗位工作达一定年限的干部“先提后退”,把非领导职务视为“二线”职务、退休前的“驿站”,不安排具体工作,不明确岗位要求,单位学习、开会或者工作决策,也不通知他们参加,客观上使非领导职务的同志处于“有职无责”、“有岗无职”、提前退休的状态。
天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职数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职数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03.17•【字号】津人任[1998]2号•【施行日期】1998.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职数管理暂行办法》(津人任[1998]2号)各区县,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及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职数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七日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职数管理暂行办法一、为了加强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职数管理工作,保证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任免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本市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升降、任免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职数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设置、严格审核、规范管理的原则。
三、市和区县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职数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职数的综合管理工作。
四、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职数设置应按照本市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和《天津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津政发[1995]69号附件二)及有关规定,经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确定。
五、市级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职数设置和区、县党政机关处级及县属局级职务职数设置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按照分工核定;区、县党政机关科级及县局属科级职务职数设置分别由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事局核定。
六、任命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务应在核定的编制和职务职数限额内,经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职务职数变动审核后进行。
职务职数变动包括晋升职务、调任、转任和因各种情况任免职等引起的职务职数变动。
七、处级职务职数变动,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审核;科级职务职数变动,分别由市委、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审核。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作制度: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非领导职务干部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宝贵资源。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充分发挥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原则;
(三)职责明确,发挥作用原则;
(四)依法办事,奖罚分明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调研员、副调研员,以及上述单位中其他按非领导职务管理的县处级干部。
第四条市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全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各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二)将各单位发挥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情况纳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成员的年度考核指标并进行考核。
(三)对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和使用意见。
(四)将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培训。
(五)调研分析全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发挥情况,制订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五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年度工作安排,明确工作职责。
(二)做好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理论学习、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等方面的管理。
(三)每年1月底前,各单位要把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工作安排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同时将上年度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和作用发挥情况书面报市委组织部。
(四)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年度考核述职必须包括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的情况。
第六条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作出安排,明确岗位职责:
(一)协助分管业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协助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承担某项具体任务。
(二)开展调查研究。
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重要任务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
题,组织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开展专题调研,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咨询。
(三)参与检查督导。
受党委、政府和单位的委托,对重要政策、重大决策、重要提案议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重点工程、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重大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机关效能建设、干部作风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联系帮助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联系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帮助基层单位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协助做好信访接待、矛盾调处等工作。
(五)指导基层党建。
受党组织委派,参与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农村、社区的党建指导工作,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基层实际问题,发挥联系纽带作用。
(六)开展理论宣讲。
围绕一个时期的形势任务,组织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参与政治理论、政策法规等宣传宣讲活动。
(七)帮带年轻干部。
发挥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经历丰富、熟悉业务的优势,对年轻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方面进行指导,帮助年轻干部尽快进入岗位角色,弘扬优良作风,提高工作能力,引导他们健康成长。
(八)承担党委、政府和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执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在本单位班子领导下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