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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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下发的《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光伏电站。
第二条公司分管生产副总负责各风场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生产技术部负责各风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各风场负责开展本风场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分管生产副总可靠性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有关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国家规定、技术标准,制定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
(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明确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责任部门,设置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
(三)建立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统计、审核、分析、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保证电力可靠性信息的准确、及时、完整;(四)编制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评价分析电力设备、设施及电网的运行可靠性状况,制定提高电力可靠性水平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结合,全面提高电力可靠性信息的应用水平;
(六)定期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自查;
(七)开展电力可靠性技术与管理项目的研究与应用。
第四条生产技术部的主要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国家规定、技术标准和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
(二)监督各光伏电站认真做好可靠性管理的数据统计和填报工作,审核各风场数据的填报情况;
(三)及时对风场的可靠性管理数据进行审核并上报至公司;
(四)组织各光伏电站定期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自查;(五)监督各光伏电站认真落实提高电力可靠性水平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光伏电站的主要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国家规定、技术标准和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
(二)组织现场人员认真开展可靠性管理的数据统计和填报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三)定期开展本风场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自查;
(四)认真落实生产技术部下发的提高电力可靠性水平的具体措施。第六条开展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执行国家统一的标准,并使用与之相配套的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和管理代码。
(一)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应当执行的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1.《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DL/T 793-2001,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
2.《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DL/T 837-2003,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
3.《电力可靠性基本名词术语》,DL/T 861-200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4.《光伏发电机组可靠性评价规程(试行)》,可靠性中心颁发;
(二)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采集、统计和报送。
(三)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电力可靠性管理代码》,代码由可靠性中心统一编制与维护。
第七条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电力可靠性信息的统计、报送内容如下:
(一)电力可靠性信息统计内容:
1.光伏设备可靠性信息,包括光伏电站、光伏机组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2. 光伏机组的可靠性统计评价范围以光伏机组出口主开关为界,包括风轮、传动变速系统、发电机系统、液压系统、偏航系统、控制系统、通讯系统以及相应的辅助系统;
3. 光伏电站的可靠性统计评价范围包括光伏电站内的所有发电设备,除了光伏机组外,还包括箱变、汇流线路、主变等,及其相应的附属、辅助设备,公用系统和设施;
4.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的分析报告。
(二)电力可靠性信息报送内容:
(1) 100kW及以上容量光伏机组可靠性信息;
(2) 光伏电站的可靠性信息;
(3) 电力可靠性技术分析报告;
(4) 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的分析报告。
第八条电力可靠性信息报送程序:
公司各风场向生产技术部报送;生产技术部汇总核实后报总公司。第九条电力企业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一)每月05日前报送上一月光伏可靠性信息;
(二)每年1月1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报告和电力可靠性技术分析报告;
(三)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发生后最迟一个月内报送事件分析报告。
第十条光伏电站应当自光伏电站信息报送期限截止之日起3日内向生产技术部报送各风场的汇总信息。生产技术部应当自各风场信息报送期限截止之日起5日内向总公司报送汇总信息。
第十一条光伏电站报送的电力可靠性信息有变化或有错误时,应当及时更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更改的信息应根据报送规定逐级报送。
第十二条生产技术部实施电力可靠性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现场检查措施:
(一)进入光伏电站进行检查并询问相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光伏电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协助生产技术部进行现
场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十四条生产技术部定期组织对各风场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班组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五条光伏电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的;
(二)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中未严格执行有关标准、程序的;
(三)未严格执行电力可靠性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要求的。
第十六条光伏电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虚报、瞒报电力可靠性信息的;
(二)伪造、篡改电力可靠性信息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电力可靠性信息的;
第十七条本《规范》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