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的规定
越南出口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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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代理商或经销商根据越南一般规律,国外公司除非取得该公司产品在越南的投资许可证,否则必须有指定的全权代理商或经销商。
代理商:国外供应商的产品向越南进口以及销售需要委任越南当地的代理商。
由国外供应商承担商品未付款的风险,并且由供应商完成售后服务/支持的工作,代理商仅仅在产品销售时代表国外公司。
《越南商法典》认为国外公司有委任代理商的权利,并要求其对越南地区代理商授权经营活动范围,而代理商也应取得由海关授权的进出口编号经销商:通过经销商进行销售,法律保护和求助的问题解决将更为清晰。
越南本地经销商从国外供应商处购买产品在越南进行再次销售,因此,经销商对产品整个销售过程负全责。
与一些代理商不同的是,经销商通常提供售后服务/支持。
一家经销商的销售需要通过签订相应的“海外贸易合同”,并且该合同的条文必须符合越南关于海外贸易的相关规定。
法律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在贵公司指定越南当地的代理商或者经销商时,应充分考虑该法人的是否拥有一些特殊许可、其设备、人力、资本以及其他必备条件是否能够满足公司产品销售的需求,能否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双方签订的商业协定中,每一部分的权利与义务都应一一清晰表达,每一项的流程严格遵守各项相关规定。
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建议使用不可撤销信用证,但这并不是当地银行发行的信用证可能无法强制执行。
在越南通常无法通过法院来解决如强制执行合同规定或者追讨赔偿等贸易纠纷。
国外公司如果通过越南当地的法律体系来解决相关问题不但进程较慢,而且其办公并非透明化。
类似的,尽管越南有贸易仲裁的相关架构,但国外公司很难通过贸易仲裁的程序来解决贸易纠纷。
通常我们建议贵公司在越南当地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解决各类法律问题。
越南海外投资贸易公司:在寻找越南代理商或代表商时,我们建议贵公司不要仅仅局限于考虑越南当地的公司,同时可以考虑以在越南的国外贸易公司作为公司的代表办事处。
在不远的将来,那些在通讯具有独特优势、进口经验丰富、拥有产品以及物流专业知识、市场营销能力强大的国外贸易公司将在越南逐步出现。
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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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最新规定引导施行政府2006年7月25日关于具体规定关于驻越南外商代表处、分公司的贸易法的72/2006/NĐ-CP 议定的决定通知Số: 11 /2006/TT-BTM河内,2006年9月28日引导施行政府2006年7月25日关于具体规定关于驻越南外商代表处、分公司的贸易法的72/2006/NĐ-CP 议定的决定_________________根据政府2004年1月19日关于贸易部职能、任务、权限及组织机构的 29/2004/NĐ-CP 议定;根据政府2006年7月25日关于具体规定关于驻越南外商代表处、分公司的贸易法的 72/2006/NĐ-CP议定(以下简称为 72/2006/N Đ-CP议定)的决定;贸易部根据72/2006/NĐ-CP议定的规定对越南外商代表处、分公司的代表处、分公司设立许可证之档案、程序与签发、再签发、修正、补充、延期手续以及活动通知、活动报告、停止活动给予如下引导:I. 总则1. 越南外商代表处、分公司的代表处、分公司设立许可证的签发、再签发、修正、补充以及收回单位(以下简称为签发许可证单位)。
a) 贸易部是外商分公司(以下简称为分公司)设立许可证的签发、再签发、修正、补充、延期、收回单位(修正、补充以下共同简称为调整)。
b) 各省、直辖市的贸易厅或贸易旅游厅(以下简称为贸易厅)是区内外商代表处(以下简称为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签发、再签发、调整、延期、收回的单位。
2. 签发许可证单位的责任a) 按照72/2006/NĐ-CP 议定的规定对外商代表处、分公司进行签发、再签发、调整、延期、收回工作。
b) 按照72/2006/NĐ-CP 议定的规定以及本通知的引导,审批代表处、分公司的活动终止。
c) 按照财政部的引导,对代表处、分公司设立许可证的签发、再签发、调整、延期的费用进行征收、管理及使用。
d) 按照法律有关储存的规定,对代表处、分公司设立许可证的签发、再签发、调整、延期、收回工作实行周全的备案制度。
8关于外籍劳务在越南企业、组织工作办证手续实施细则
![8关于外籍劳务在越南企业、组织工作办证手续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19d2389951e79b89680226a1.png)
关于外籍劳务在越南企业、组织工作办证手续实施细则(劳动、劳军、社会部2000年第08号通知)根据政府1996年10月3日关于给外国人在越南企业、组织工作颁发劳动许可证的第58号决定;根据政府1999年年12月3日关于对1996年10月3日第58号决定的修改、补充的第169号决定;根据各有关部、委的意见,越南劳动、荣军、社会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适用于给“外国人、在外国定居的越南人”(简称:外国劳动者)“在越南国内的各企业、组织”(简称:劳动力使用者)工作颁发劳动许可证的对象如下:1、国营企业;2、外资企业;a. 外国独资企业;b. 与外国联营的企业;c. 参加合作经营合同的各方(此情况由越南企业负责为外国劳动者申请办理劳务许可证的有关手续);d. BOT企业(建设-经营-移交),BTO企业(建设-移交-经营)以及BT企业(建设-移交)。
3、在出口加工区、工业区的企业;4、属其他各经济成分的企业(包括:经注册登记并经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准许招聘外籍劳务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企业);5、按经济核算制度活动的事业单位;6、国家行政机关、武装力量、人民团体和从事经营、服务的其他政治社会组织;7、投标商(总承包商、分包商)是越南或外国承包商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咨询项目招标时,投标商可以是个人;8、卫生、文化、体育、教育和培训单位;9、外国公司代表处,外国公司分公司,各经济、贸易、财政、银行、保险、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司法咨询组织的办事处;10、外国联营银行、外国联营分行,包括在越南活动的外国银行支行和联营信用组织、外国独资信用组织;准许在越南活动的联营保险公司或中介保险联营公司、外国律师组织分支机构。
11、合作社上述(1-11款)各企业、组织,在下列情况下不需办理劳动许可证:发生紧急情况,被劳动力使用者雇佣来处理事故的外国人;如处理事故需6个月以上,按本通知规定,外国人到越南2个月前仍须办理劳动许可证。
越南企业立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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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企业立法规定本文旨在对越南的企业立法规定进行概述和分析。
公司法越南的公司法是管理和监管企业活动的主要法律框架。
根据公司法,企业在越南注册成立,并依法运营。
* 公司类型:越南的公司法规定了多种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LLC)和股份有限公司(JSC)等。
* 注册程序:在注册成立企业之前,必须遵守越南的注册程序,包括提交必要的文件和申请。
* 公司章程:企业注册后需要制定一份公司章程,规定了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管理权责以及股东权益等。
* 股东和股权:公司法明确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不同类型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则。
* 公司治理:公司法对公司的治理结构提供了指导,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职权和责任等。
劳动法越南的劳动法规定了雇佣关系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 劳动合同: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终止的要求和程序。
* 工资和福利:越南的劳动法规定了最低工资、加班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等。
* 劳动保护:根据劳动法,雇主有责任提供合理安全条件和保护措施,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税法越南的税法对企业纳税义务进行了规定和设定。
* 税种:越南有多种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 纳税义务:企业需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包括及时申报纳税和按时缴纳税款。
* 税收优惠:越南的税法也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和支持企业的发展。
知识产权法越南的知识产权法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创新成果。
* 商标和专利:企业可以根据越南的知识产权法保护其商标和专利。
* 侵权行为:知识产权法对侵权行为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
以上是对越南的企业立法规定的简要概述,具体法律细则和规定请参考越南的相关法律文件和政策。
越南吸引外资的规定
![越南吸引外资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f84f914763231126edb1162.png)
、
政 治多元 化
、
遵循 宪 法和 法律
一
、
维 护人
。
权 等方 面 的问 题
他表 示 要 通 过 经 济改 革建 立
、
“
文 明 的市 场 经 济
,
”
以 提 高 人 民生 活 水 平
。
他
主 张 运 用 世 界 上 的经 验
人类 的 共 同 财 富
,
把 阿 塞 拜 疆 建 设 成 一 个文 明 世 俗 国 家
、
,
拜疆 最 重 要 的是 保持 和 发展 同 各 国 的伙 伴关 系
首 先 是 同邻 国 土 耳 其
、
伊朗
俄 罗 斯 以及 原
苏 联各共 和 国 的伙伴 关系
经济
、
。
他说
,
阿塞 拜 疆 同 俄 罗 斯 以 及 原 苏联 各 共 和 国 早 就 形成 了 密 切 的
文化 关系
,
不 能 强 行 割断
。
,
,
后两年 所 得
税 减半
, ( 3 ) 优 惠 投 资对 象
如 其 条件 特 别 差
地 处 穷乡 僻 壤
, ,
,
利 润 率较 低
。
,
但该 企 业 对 国 民
经 济具 有重 大 意 义
0 ~ 1 4 %犷或 的1
,
而 且 属 于 政 府 鼓 励 的 投 资项 目
,
可 申请将 应 缴 所 得 税 税 率 定 为 企 业 利 润 后 4 年所 得 税 减 半
。
他 还指 出
,
美国
英国
、
欧 洲 和 穆斯 林 世 界 的 一 系 列 国 家
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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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代表处、分公司
1.代表处是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为寻找促进贸易、旅游机会,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而成立的附属机构,不得直接进行营利性经营。
一个外商或一家旅游公司可在越南成立一个或多个代表处,但不能在越南成立代表处分支机构。
如果是成立经营贸易旅游分公司的许可证,则许可证副本还要寄至旅游总局。
b.旅游总局颁发的许可证,副本寄至代表处、分公司设立所在地的省级旅游厅或贸易旅游厅、税务机关、统计机关。
c.省级人民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副本寄至贸易部、代表处设立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统计机关;如果成立代表处的许可证涉及贸易旅游领域则许可证副本还要寄至旅游总局。
2.代表处、分公司的各项活动必须遵守越南的法律并直接履行越南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颁发许可证机关
1.贸易部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在贸易领域成立分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2.旅游总局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在旅游领域成立代表处和分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3.贸易部在与旅游总局协商一致后,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在贸易、旅游领域成立分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4.省、直辖市市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外国商人在本地贸易领域成立代表处的许可证。
5.获得旅游总局的同意后,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外国商人在贸易和旅游领域成立代表处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 颁发、修改、补充成立代表处、分公司的许可证
第五条颁发成立代表处、分公司许可证的条件
关于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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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国营企业、私人营业、股份公司法
![越南国营企业、私人营业、股份公司法](https://img.taocdn.com/s3/m/70947a14227916888486d75f.png)
《越南国营企业、私人营业、股份公司法》为了动员和有效地使用国家资金来源、劳动、财源,增加就业,提高劳动者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保护投资者正当利益,保障国家对各种营业的经营活动的管理效力,大力发展有计划的包括走上社会主义的多成分的商品经济、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八十三条,特制定本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营业成立程序、经营登记、解体、破产和财产清理第三章私人营业第四章股份公司第一节原则第二节不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第三节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越南公民、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可以按国家法律自由经营。
第二条本法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五章的规定这些规定对所有各类营业都适用。
对某具体营业,还适用以下单独规定:对国营企业和合作社,适用有关国营企业和合作社组织管理的法律。
对私人营业和股份公司,适用本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
对联营企业和100%的外资企业,适用外国在越南投资法。
第三条巩固和发展属国营经济、集体经济成分的各种营业,国家公认私人营业的长期存在并发展各种股份公司。
第四条各种经济成分的营业在法律面前均平等。
国家承认经营的合法营利性;保护资金、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以及营业主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五条属个人、集体性的营业的资金和财产不被国有化。
因国家安宁之理由,需把营业转成国家所有时,则营业主会得到国家按当时市场价给予营业财产价值的补偿。
第六条根据国民经济的需求和全社会的共同利益,部长会议规定:1.鼓励经营的部门、行业的具体名目,营业主在这些部门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优待。
2.营业主须充分具备规定的条件才能获得经营权。
第七条以下各部门、行业的经营须经部长会议主席决定和发给许可证:──武器、炸药、毒药、放射物的生产和销售。
──各类贵重、稀有矿产的开采。
──大规模电、水的生产和供应。
──通讯发射器材的生产,远程邮政、广播、电视、出版的开发。
──远洋运输和航空运输──进、出口的专门经营──国外旅游。
越南企业条例
![越南企业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f3e4aafc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94ac052.png)
越南企业条例简介越南企业条例是越南政府为管理和监管企业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主要规定了企业的组建、经营和解散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及企业需要遵守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本文将概述越南企业条例的主要内容。
企业组建根据越南企业条例,组建企业需要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企业注册:企业必须在越南注册,获得合法的经营执照。
- 公司类型:越南企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等不同类型的公司。
- 资本要求:企业需要满足足够的资本或财力要求,以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
经营和合规越南企业条例强调企业必须合法经营,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经营和合规要求:- 纳税义务:企业必须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并按规定进行相关报税工作。
- 劳动法规:企业须遵守越南劳动法规,包括合理安排工时、支付合适的工资和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等。
- 商业活动许可: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的特定要求,企业可能需要获得相关的商业活动许可证。
企业解散如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或违反法律规定,越南企业条例规定了解散企业的程序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解散要点:- 解散程序:企业解散需要逐级审核,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报和公告。
- 解散责任:企业解散后,须偿还相应债务,并处理剩余的企业财产。
总结越南企业条例是管理和监管越南企业的重要法规。
企业在组建、经营和解散过程中,需要遵守该条例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理解和遵守越南企业条例,对企业的合法运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概述,具体细则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文件。
【精品】越南企业法
![【精品】越南企业法](https://img.taocdn.com/s3/m/dbb5c331aeaad1f347933f40.png)
《越南企业法》本法律系越南2005年第11届国会第8次会期11月9日通过,法律编号为60/2005/QHII,目的为建立企业经营规范。
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成立企业及营业注册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章股份公司第五章两合公司第六章无限责任企业第七章关系企业第八章企业重整、解散及破产第九章国家对企业之管理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本法案规范越南境内各种型态经济实体之设立、管理和营运发展;及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两合公司、无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等之规定及公司组别归属性。
第2条适用对象1.各种型态经济实体。
2.团体组织与企业之设立、管理和营运行为相关者。
第3条适用企业法、国际条约以及其它相关法案1.有关各种型态经济实体之企业设立、管理和营运,适用本法案及其它相关规定。
2.企业之设立、管理和营运,其它法案另有规范时,适用该等法案.3.本法律所规定之事项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所签署之国际条约相关条款不同时,适用该等国际条约规定。
词汇意释本法案下列词汇意涵解释为:1.所谓企业系指有名称、资产、固定办公处所以及依法请注册,并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之经济组织。
2.所谓营运系指以营利为目,持续从事一个或多个或所有经营流程,从生产制造至产品上市销售或提供服务等。
3.合格卷宗系指备齐本法案规定之所有手续文件,依法完整列明全部内容者。
4.资金入股系指将资产过户至公司名下以成为公司单一所有权人或共同所有权人。
入股资金可以是越南钱币、可自由兑换外币、黄金、土地使用权状、智财权状、技术、专利权以及其它列明于公司章程条款之资产,由公司董事成员挹注入股成为公司名下资产。
5.入股资金额乃公司单一有权人或共同所有权人所投入公司章程资本之资金比例。
6.章程资金乃公司成员董事或股东投入之资金,且确切列入公司章程条款内。
7.法定资金乃法律规定公司设立最低资本额。
8.拥有表决权资本乃入股公司资金或公司股份,所有者有权对类属公司董事会或公司股东大会审决权限之问题作意见表决。
外商在越南投资法
![外商在越南投资法](https://img.taocdn.com/s3/m/5a19004a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0f.png)
《外国在越南投资法》(2000年修改补充合成版)为扩大与外国的经济合作,在有效开发和利用国家资源的基础上实现工业化、现代化和发展国家经济的目标;根据1992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该项法律对外国在越南直接投资做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尊重越南独立和国家主权、遵守越南法律、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来越南投资。
越南政府保护外国投资者在越南的投资资金的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为外国投资者在越南投资创造有利条件并规定各项简单快捷的手续。
第二条本法对下列词语应解释为:1、外国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按照本法条款的规定,以货币或任何一种资产的形式,以在越南进行的投资活动为目的带入越南的资本。
2、外国投资者是指在越南投资的外国经济组织或个人。
3、外方是指由一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组成的一方。
4、越方是指由越南任何经济成份的一家或多家企业组成的一方。
5、双方是指越方和外方多方是指一个越方与一个以上的外方或一个外方与一个以上的越方或一个以上的越方与一个以上的外方。
6、外资企业包括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7、合资企业是指双方或多方在合资合同或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所签协议的基础上在越南成立的企业,或外资企业与一个越南企业或合资企业与一个外国投资者之间在合资合同的基础上成立的企业。
8、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在越南的由外国投资者投入100%资本的企业。
9.合作经营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签署的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而不成立法人的文本。
10.合资合同是指本条第七款所提各方为了在越南成立合资企业而签署的文本。
11.建设-经营-转交合同是指由越南授权的国家机关与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在一定期间内建设和进行商业运行的基础设施工程,期满后外国投资者将工程无偿交还给越南政府的文本。
12.建设-转交-运行合同是指由越南授权的国家机关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签署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工程竣工后,外国投资者将工程移交给越南政府,为收回投资和获得合理的利润,越南政府给予外国投资者一定期限内商业经营权的文本。
越南外商投资法细则
![越南外商投资法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9852474c852458fb770b568c.png)
越南外商投资法施行细则越南国会代表对政府提交的外资法修订案进行了表决,以多数票通过了该修订案。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第14条规定的"一致性"原则,以前规定企业会计主任的任免、投资计划、年度企业收支决算的确认、企业贷款等事项均须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方可实施,均已废除。
现"一致性"原则仅适用于: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免,企业章程的修改和补充。
2.第21条新规定为:若因越南政府政策变化而给外资企业造成亏损,则可视为企业正常亏损,可转至以后各财务年度。
3.第40条新规定为:外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将任何税务年度的亏损转至以后的税务年度,并可用以后各年的利润弥补该项亏损额,不得超过5年。
4.修订的外资法还对外企新制定了其他多项优惠规定,如:废除外企在转让资金时的若干强制性规定。
外企在税后可自订比例设立各项储备基金。
利润汇出境外税率从5%、7%、10%降为3%、5%、7%。
若越方以土地作为合资的资金时,越方应负责对其出资土地进行补偿、清理及手续的办理,以取得土地的使用权。
外企在全部付清土地租金,或已付清多年的土地租金时,对其租用的土地(至少还有5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与土地相关的资产,或越南合资方已有土地使用权而出资的土地,均可向在越南开展活动的各金融组织抵押,以便融资。
免征企业在固定资产项目下进口商品的进口关税规定,也将适用于外企扩大投资生产、技术更新的范围,并将免征其相关的增值税。
5.进一步简化审办投资手续,审批机关应最迟在45天内将其决定通知申请投资的外商,在30天内办理登记并核发投资许可证,若在各出口加工区、工业区投资,则在10天内完成各项手续。
(此细则是从最新的繁体中文版改为简体的,所以在语法和用词上可能不太习惯)政府依1992年9月30日政府组织法;依1996年11月12日越南外人投资法;2000年6月9日越南外人投资法若干条文修正补充案;依计划暨投资部部长之建议,议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范对象本议定书就1996年11月12日越南外人投资法2000年6月9日越南外人投资法若干条文修正补充案(以下均简称为外人投资法),予以细节规范。
关于GOVERNMENT722006-ND-CP的翻译
![关于GOVERNMENT722006-ND-CP的翻译](https://img.taocdn.com/s3/m/f714f94cfe4733687e21aa0b.png)
法令详述贸易法关于外商在越南的代表分机构的规定政府经贸易部的提议,依据2001年12月2日的政府组织法和依据 2005年6月14日的商法特颁布此法令: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适用范围1)该法令具体执行商业法关于外商在越南建立、运作办事处、以及享有权益与义务的规定,; 和对外商分处进行商品采购和进行其它直接关系到商品采购的活动的规定。
2)外商在越南投资建立的办事处和分处不在法令的范围内第二条: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办事处和分处的权利1)外商可以按照商法第16、17、 18和22条规章和法令有关的规定在越南设立代表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
2)外商可以根据越南在国际协议中按商法第16、 19、20及22条的规定和法令有关的规定在成员国进行货物采购活动及其他直接关系到货物采购活动的承诺,在越南设立分处(简称"分处")。
基于越南是国际协定的缔约国,贸易部长负责为外商驻越南分处进行的产品采购及其他相关产品采购采购活动申报并提供指示。
3)代表办事处、分处是外商的子公司。
不能建立附属于代表办事处、分处的下级代表办事处、分处。
4)经营特殊贸易领域(例如:金融财务、法律事务、文化、教育、旅游或其他合法事务)的外商代表办事处处、分处属于其他法律范畴,须按其他法律执行。
第三条:主管设立代表办事处、分处的许可证的机构1)贸易部负责发放、重新发放、修改、补充、更换和撤销关于设立经营第2条法令的第2附属条款所指定领域的分处的执照。
2)当地贸易部门、贸易和旅游业的部门(共同称作贸易部门)负责发放,重新发放,修改,补充,更换和撤消设立代表办事处的许可证。
第二章:发放、重新发放、修改、补充和更改关于设立代表办事处、分处的执照第四条: 发放设立代表办事处、分处执照的条件1)如外商符合下列条件,则可获得在越南设立代表办事处、分处的执照:a. 被已进行商业注册的国家或地区(合称为国家)确认为合法经营;b. 自合法成立或有效在原国籍进行商业注册以来,已经营不少于1年的时间;2)如外商符合下列条件,则可获得在越南设立分公司的执照;a. 被已进行商业注册的国家或地区(合称为国家)确认为合法经营;b. 自合法成立或有效在原国籍进行商业注册以来,已经营不少于5年的时间;3)设立代表办事处、分处的执照有效期为5年,但不超过商业注册或外商同等文件的有效期,以便外商确定这个日期。
越南对外贸易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大全
![越南对外贸易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大全](https://img.taocdn.com/s3/m/5bb334c304a1b0717fd5dd98.png)
技资。 间接技资的手续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从2015 年9月份开始外资可以100%持有越南企业股份(银行业依旧维持30%的外 资持股上限)。
外资并购登记材料包括:企业并购书面申请(含并购及被并企业的名 称、地址及法人代表信息、企业并购活动简况)、被并购企业董事会及企 业所有者关于出售企业的决定、并购合同、合并后企业的规章草案、外资 法律资格的确认书。提交上述材料一式两份, 办理于续 者需提供介绍信或 居民身份证、护照, 越南主管职能部门确认材料合规后,将在15个工作日 内予以反馈
越南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根据 不同商品种类由不同部门负责,食 品和药品检验由卫生部负责,动植物和其他农产品检验由农业与农村发展 部负责,具体规定可在网上查询,网址可参照本指南附录越南政府部门一 览表。
3.1.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管理制度]越南现行关税制度包括4种税率:普通税率、最惠国税 率、东盟自由贸易区税率及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税率。普通税率比 最惠国税率高50%,适用于未与越南建立正常贸易关系国家的进口产品。 原产于中国的商品享受中国一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根据中国一东盟自贸 区货物贸易协议,从2011年始,越南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每两年削减一次 进口关税。到2015年,除少量敏感产品外,对95%以上的商品征收零关税。 到2018年,越南与东盟成员国所有商品将实现零关税。应注意申报中国一 东盟自贸区优惠关税应满足原产地规则和直接运输规则。
3越南对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有哪些?
3. 1 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如何在越南设立代表处?
![如何在越南设立代表处?](https://img.taocdn.com/s3/m/73d96ac7d1f34693daef3ea1.png)
如何在越南设立代表处?作者:Dezan Shira & Associates来源:《进出口经理人》2019年第06期对于计划进入新市场的企业而言,设立代表处(RO)是一个较低成本的选择。
因此,计划进入越南市场的企业,往往优先考虑在越南设立代表处。
RO允许从事以下3种活动。
1. 展开与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有关的市场调研。
2. 担任其母公司的联络处。
3. 为推动后期的业务发展,以会议和其他活动形式推广其总部的业务。
代表处完全隶属于外国(地区)的母公司,不允许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不应产生利润和直接签订合同,也不被允许开具发票。
设立RO前,需要准备7份文件清单。
1. 填写设立RO的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 包含身份证明信息的首席代表任命书并加盖公章。
3. 律师委托函。
4. 公司注册证明和/或公司商业登记证明。
5. 公司最近1个财政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 办公室租赁合同或租赁谅解备忘录(MoU)。
7. 办公室出租方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根据越南当局要求,以上文件清单中1~6项需经母公司所在国家/地区公证员公证,后由越南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所有非越南语文件均应由越南当地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越南语。
注册RO前,需要签订办公室租赁合同。
RO获得许可证后,需要准备以下4份文件清单。
1. 为RO刻公章。
包括RO设立许可证;外籍首席代表的护照/越南籍首席代表的身份证。
2. 为RO注冊税号。
包括注册税号的声明;律师授权函;公章登记证明;越南RO的证明。
3. 开立银行账号。
包括RO设立许可证;公章登记证明;税务代码登记证明;指定银行账户授权签字人的授权书。
4. 宣布RO的成立。
注意,以上1~3项,同样需要经公证的文件和翻译件。
在越南设立RO通常需要6~8周的时间。
建议雇用专业服务机构来处理相关的法律程序。
由于RO的相关规定和零收入要求,RO的设立流程不需要多个官方机构的手续。
RO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过期后可再延长5年。
外商如何在越南开办工厂或设立公司
![外商如何在越南开办工厂或设立公司](https://img.taocdn.com/s3/m/9ff233dc7f1922791688e8ea.png)
外商如何在越南开办工厂或设立公司之一:投资形态1、外商独资工厂:外商100% 持有公司股权。
股东至少为1人,最多不超过50人。
独资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无内外销比例限制。
2、外商独资商贸公司(100%外资):2007年1月11日越南正式成为WTO第150个会员国,依越南加入WTO后切结条款,2009年1月1日越南政府将完全开放外商独资贸易公司的设立。
3、联营公司(合资工厂):至少由2位股东共同出资,并在公司同一名义下经营,类似中国的『合资厂』,外商占有股权的比例最高可达到99%。
4、合营公司(来料加工厂):类似于中国的『来料加工厂』或『委托加工厂』,通常由外商与越方签订生产合同,明定各方责任与经营成果分配,不用在越南成立新的公司,但外商持股比例不能超过70%。
5、办事处(代表处):可代表其母公司在越南从事业务接洽、联络与开发,但不能有营业行为,也不能开立发票。
外商可在越南国内设立多个独立代表处,但不能设立总代表处或代表处的分支机构。
6、分公司:可从事货品买卖及与买卖直接有关的活动,其功能基本雷同于子公司,目前已暂停审批设立国外分公司。
以上方式由中央计划投资部,或依权责下放予省(市)人民委员会、省级工业区管委会负责审批、发放投资设立许可证与管理之工作。
外商如何在越南开办工厂或设立公司之二:如何设立一、设立条件1. 最低注册资本:越南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皆无限制,但法定资本不少于投资额的30%,鼓励类、较大金额投资案,法定资本准予调降至投资额的20%。
实际操作时建议最低登记10万美金(约310万台币/ 71万人民币),如果小于10万美金,当地政府一般不会给予批准。
出资时间与方式:独资工厂/ 公司的资本到出资时间与方式:独资工厂/ 公司的资本到位时间一般为0.5-1.5年,根据需要最多可向独资公司/ 工厂注册资本及到位时间政府申请展延半年。
外商可用机器、现金及专有技术等方式出资,不像中国的工厂/ 公司没有机器和资金比例限制。
成立分支机构
![成立分支机构](https://img.taocdn.com/s3/m/1ba8d5b2fd0a79563c1e7271.png)
越南成立分支机构相关事宜
1.依據越南稅法,如FHS與外國廠商簽訂合約,該公司即可依合約設立項目辦公室並依法享有公司之各項權力,惟不以越南會計法結算(即無需報稅),所得稅由FHS代扣繳,該公司需自行繳納個人所得稅。
2.若要成立分公司,則需依法申報稅捐,包含增值稅,年度所得稅,員工個人所得稅...等,其稅務風險將大增,若該公司非長期於越南經營,需另考慮當年度利益需繳所得稅25%,另增值稅10%部分,如無足夠銷項扣抵,實務上進項退稅可能性極低,再者越南官員貪腐本性,其稅法刻意界定模糊,動則得咎,尤其外資更容易陷入陷阱,另每2~3月須實施稅務檢查,公司將不勝其擾。
3.該公司需決定其美金或越盾之需求何項較高,如果要美金只能選擇第一項成立辦公室。
4.如最終該公司決定成立分公司,依越南稅法規定,FHS僅能支付越盾予該公司,另合約若簽訂支付美金,則該合約需重新簽訂變更為支付越盾
5.現狀,成立分公司難度極高,永安經濟區雖有各項稅捐優惠,惟外資牌照管制極嚴,不易取得,只能改至河內或胡志明成立。
6.如欲更深入了解,歡迎與小弟聯絡,謝謝。
方予以澄清。
明细规定贸易法关于外国商人在越南代表办事处分司-DongNaiPortal
![明细规定贸易法关于外国商人在越南代表办事处分司-DongNaiPortal](https://img.taocdn.com/s3/m/3cbf03c8fab069dc51220106.png)
附录III办事处/分公司营业通知范文(附加贸易部的11/2006/ TT——BTM号通知于2006年9月28号颁行)………办事处/分公司营业通知书(按许可证上的名称填写)敬:签发许可证单位(1)………………………………………………..的办事处/分公司(大写,设立/营业登记许可证上的商人姓名)住所:(以设立/营业登记许可证上的地址填写):……………………... ……………………………………………………………………………………通知自……..年…….月……..日以下内容正式营业:I .办事处/分公司:办事处/分公司:(大写,粗体,以办事处/分公司许可证的名称填写)……………………………………………………………………………………. 英文名称:(大写,以申请书上面的英文名称填写).................................... ................................................................................................................................ 缩写名称:(若适用)......................................................................................... 由..............................................于.......年........月........日签发营业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办事处所在地(以办事处/分公司许可证上面的所在地填写)....................... ................................................................................................................................. 电话:...................................................传真:..................................................... 邮箱(若适用):...................................................................................................... 越南外币帐号:..........................由.................................银行发行(若有)越南币帐号:...............................由.........................................银行发行II. 办事处/分公司的职员1.办事处/分公司负责人姓名:(大写)..................................................性别:...............................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由.............................................于..........年...........月.........日签发居留登记所在地(对于外国人)/户口登记所在地(对于越南人):....................................................................................................................2.在办事处/分公司上班的劳力:- 在办事处/分公司上班的外国劳力:(写明姓名,性别,国籍,护照号码,签发地,签发日期,各人在办事处/分公司的职称)- 在办事处/分公司上班的越南劳力(写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签发日期,签发地,各人在办公处/分公司的职称)III.办事处/分公司营业内容:(按许可证填写)-................................................................................................................... -................................................................................................................... 办事处/分公司(许可证上的名称)已经在.......................................编号发行于..........年.......月........日的报纸上办理登记营业通知手续(填写报纸或者电信名字)。
4越南外汇管理条例
![4越南外汇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94e3d7bb6bec0975f465e2d5.png)
越南外汇管理条例(越南政府1998年8月17日第63号关于外汇管理的议定) 政府为推动经济发展,改善国际收支状况,逐步实现越南盾在外汇活动中的可兑换性,完善越南外汇管理系统,根据1993年9月30日政府组织法;按照越南国家银行行长的建议;兹决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调整对象和范围1、本议定规定对越南境内外的越南组织和个人,越南境内的外国组织和个人的外汇和外汇活动的管理。
2、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组织和个人的任何外汇活动须遵守本议定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外汇只能通过获许从事外汇活动的银行系统、组织和个人流通。
3、边远地区、出口加工区的外汇活动由政府总理另行规定。
第二条 外汇的国家管理1、政府对外汇和外汇业务实行统一的国家管理。
2、国家银行行长就外汇和外汇业务的国家管理向政府负责。
3、政府各部、部级单位、政府直属单位、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有责任按其职责、权限范围,对外汇和外汇业务实行国家管理。
第三条 有关对外的外汇活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外国法律的适用 1、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议定有抵触的情况下,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2、在越南法律不予禁止的情况下,对参与外汇活动的各方,以不损害越南利益为原则,可以商定适用国际惯例或外国法律。
第四条 词语释义本议定中下列词语应做如下理解:1、“外汇”指:(1)外国货币,如:纸币、硬币;(2)外币结算手段,如:支票、信用卡、汇票、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存款凭证和其他支付手段;(3)外币有价证券,如:政府债券、公司债券、期票、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4)特别提款权,欧元,国际和地区结算用的其他共同货币;(5)国际标准黄金;(6)汇进、汇出越南国境的或用作国际结算手段的正在流通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货币;2、“居住人”包含以下机构和个人:(1)在越南设立和经营的各种经济成份的国营企业、公司、合作社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越南经济组织);(2)按照《外国在越南投资法》经营的外资企业和参加合作经营合同的外方;在越南不按照《外国在越南投资法》进行经营活动的外国分公司、外国承包商与外国联名的承包商和有外资的其他经济组织; (3)越南金融机构、在越经营的合资金融机构、外国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以下简称越南金融机构);(4)在越南活动的越南国家机关、武装部队、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职业机构、社会基金、慈善基金;在外国活动的越南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武装力量、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职业机构、社会基金、慈善基金;这些机构的越南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5)在外国活动的越南经济组织代表处、越南外资企业代表处、越南金融机构代表处;(6)在越南居住的越南公民,在国外居住不到十二个月的越南公民; (7)在越南居住十二个月以上的外国人,时间不限;(8)在外国旅游、学习、治病、探亲的越南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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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的规定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的规定2003-03-31 16:08关于外商和外国旅游公司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的45号规定根据1992年9月30日政府组织法根据1997年5月10日贸易法根据1999年2月8日旅游法令根据贸易部部长和旅游局局长的提议决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整范围本决定对外国商人(根据贸易法的规定,注:商人包括个人、法人、合作组、经登记独立经营,持续进行贸易活动的个体户)和外国旅游公司(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做出规定。
“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在越南的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在越南的分公司”简称“分公司”第二条代表处、分公司1.代表处是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为寻找促进贸易、旅游机会,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而成立的附属机构,不得直接进行营利性经营。
一个外商或一家旅游公司可在越南成立一个或多个代表处,但不能在越南成立代表处分支机构。
2.分公司是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成立的,在越南进行贸易、旅游活动的,并以直接获利为目的的附属单位。
一个外国商人、旅游公司可在越南成立一个分公司,经营本决定附件-“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允许在越南经营的商品和劳务目录”中所列的商品和劳务;不能在越南成立分公司的代表处。
3.代表处首席代表、分公司经理可以是外国人或越南人4.越南政府保护代表处、分公司以及在代表处、分公司中工作的人员的各项合法权利和利益,同时他们有义务遵守越南的法律;这些工作人员不能享受在越南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代表机构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外交豁免权。
第三条外商、外国旅游公司及其代表处、分公司的责任1.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对其设在越南的代表处、分公司的各项活动负法律责任。
2.代表处、分公司的各项活动必须遵守越南的法律并直接履行越南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颁发许可证机关1.贸易部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在贸易领域成立分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2.旅游总局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在旅游领域成立代表处和分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3.贸易部在与旅游总局协商一致后,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在贸易、旅游领域成立分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4.省、直辖市市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外国商人在本地贸易领域成立代表处的许可证。
5.获得旅游总局的同意后,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外国商人在贸易和旅游领域成立代表处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颁发、修改、补充成立代表处、分公司的许可证第五条颁发成立代表处、分公司许可证的条件1.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根据所在国法律规定已登记进行合法经营的可获颁发在越南成立代表处的许可证。
2.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获得许可证在越南成立分公司须满足下列条件:a.根据所在国法律的规定已登记进行合法经营的;b.从登记经营之日算起,经营满五年以上的;c.经营本决定附件规定的以及根据各个时期的需要做出修改、补充的“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的分公司获准在越南经营的商品和劳务的目录”中的商品和劳务的。
第六条申请获得成立代表处、分公司所需的文件申请获得成立代表处、分公司许可证所需的文件包括:1.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申请成立代表处、分公司的申请表(按贸易部和旅游总局统一规定的格式)2.获得所在国家授权机关确认的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登记经营证明书的副本以及获得越南国内公证机关或越南设在国外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证明的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经营登记证明书的越文译本。
第七条颁发成立代表处、分公司的许可证1.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将成立代表处、分公司的申请表寄送到本决定第4条规定的颁发许可证的机关。
2.在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15日内,颁发许可证的机关为外国商人颁发成立代表处、分公司的许可证,并按以下规定将许可证副本寄至相关的机关:a.贸易部颁发的许可证,副本寄至分公司设立所在地的省级贸易厅或贸易旅游厅、税务机关、统计机关;如果是成立经营贸易旅游分公司的许可证,则许可证副本还要寄至旅游总局。
b.旅游总局颁发的许可证,副本寄至代表处、分公司设立所在地的省级旅游厅或贸易旅游厅、税务机关、统计机关。
c.省级人民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副本寄至贸易部、代表处设立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统计机关;如果成立代表处的许可证涉及贸易旅游领域则许可证副本还要寄至旅游总局。
3.在申请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许可证颁发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3个工作日内必须发文通知以便使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补充、完善申请文件。
4.代表处、分公司的具体活动内容在许可证中注明。
第八条代表处、分公司的活动通知代表处、分公司在获得许可证45日内要正式开展经营活动,并且必须以公文的形式通知发证机关代表处、分公司的办公地点、越南工作人员和外国工作人员的人数。
第九条更改许可证内容代表处、分公司成立后,要求更改许可证中规定的一项、一些或全部经营内容时,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须以公文形式呈报发证机关要求更改、补充许可证:1.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更名、更改国籍或代表处、分公司更名;2.代表处、分公司增加外国工作人员人数;3.代表处、分公司更改经营内容;4.代表处、分公司更改办公地点。
在收到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申请10日内,许可证颁发机关负责发给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经过、修改补充的新的许可证并将新许可证的副本寄送至本决定第7条第2款规定的成立代表处、分公司的许可证副本须寄送的机关。
在贸易领域或贸易与旅游领域进行经营的代表处的办公地点从一个省、直辖市迁至另外一个省、直辖市,外国商人须根据本决定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办理新的许可证申请手续。
第十条颁发、修改、补充许可证的费用1.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要缴纳颁发、修改、补充许可证的费用。
2.财政部与贸易部和旅游总局配合规定具体的费用额,管理和使用本条第1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一条代表处、分公司的终止经营1.代表处、分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终止经营:a.根据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的申请;b.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终止经营时;c.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国家授权机关收回、取消许可证。
2.代表处、分公司根据本条第1款a项和b项的规定终止经营的,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必须在代表处、分公司终止经营前30日以公文形式通知发证机关并交回经营许可证。
在7日之内,发证机关负责将代表处、分公司终止经营的事情通知根据本决定第7条第2款规定的寄送许可证副本的机关。
3.根据本条第1款c项规定终止活动的情况下,在代表处、分公司被强行关闭前至少30日发证机关负责向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寄送收回、取消许可证的决定,并将该决定的副本寄至根据本决定第7条第2款规定的寄送许可证的副本的机关。
第十二条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及其终止经营的代表处、分公司须承担的义务代表处、分公司在越南终止经营活动前,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及其代表处分公司有义务与越南相关的国家、组织和个人之间清理债务以及履行其他义务。
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跟踪、检查和监督代表处、分公司在地方执行该项规定的情况。
第三章代表处、分公司经营活动的内容、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代表处、分公司经营活动的内容1.代表处经营活动的内容:a.促进在越南的经济合作、贸易、旅游项目的确立;b.在越南寻找、推动贸易旅游机会,提供商品、旅游服务;c.跟踪、督促自己代表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执行。
2.分公司的经营内容:分公司的经营内容根据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的经营内容,在本决定附件-“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允许在越南经营的商品目录”的范围内在经营许可证中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代表处以及在代表处中工作的人员根据贸易法、旅游法令的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具体规定如下:1.代表处根据许可证中的具体规定进行活动;2.代表处总代表在获得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的个案委托书后可以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劳务供应合同(旅行和旅客运输合同除外);3.代表处中的工作人员的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纳税;4.代表处每年一次定期在第二年的一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向发证机关报告代表处上一年的各项活动。
在必要的情况下,根据越南法律规定的国家授权机关的要求,代表处有义务报告、提供有关代表处本身活动的材料或说明。
第十五条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分公司、分公司中的工作人员享有贸易法、旅游法令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其规定的义务,具体规定如下:1.分公司根据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进行经营活动;2.分公司中的工作人员必须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纳税;3.分公司必须依照越南的法律执行结算制度,并且只准应用财政部认可的其他通用的结算制度。
分公司的财政年度每年从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
4.分公司每年一次定期在第二年三月最后的工作日之前向发证机关提供分公司上一年的各项活动的报告和越南国家审计机关确认的或允许在越南经营的外国独立审计机关确认的财政报告。
在必要的情况下,根据越南法律规定的授权机关的书面要求,分公司有义务报告、提供与自身经营活动有关的材料或对相关问题的解释。
第四章国家管理机关对代表处、分公司经营活动的职责第十六条贸易部的职责1.主持、与旅游总局配合起草有关代表处、分公司的法律规范文本上呈授权机关颁布或根据授权颁布;2.根据本决定第四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颁发、修改、补充、收回成立分公司的许可证;3.有权对在全国范围内贸易领域进行经营的代表处、分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清查、检查;4.与有关各部、部门、地方配合,主持在认为必要时或根据各部、部门、地方的建议对在贸易领域从事经营活动的代表处、分公司进行清查、检查;5.根据授权处理违纪事件。
第十七条旅游总局的职责1.与贸易部配合起草有关代表处、分公司的法律规范文本上呈授权机关颁布或根据授权颁布;2.根据本决定第4条第2款的规定颁发、修改、补充、收回许可证;3.有权对在全国范围内旅游领域进行经营的代表处、分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清查、检查;4.与有关各部、部门、地方配合,主持在认为必要时或根据各部、部门、地方的建议对在旅游领域从事经营活动的代表处、分公司进行清查、检查;5.与贸易部配合对在贸易和旅游领域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进行清查、检查;6.根据授权处理违纪事件。
第十八条各部、部级机关、政府机关的职责1.与贸易部、旅游总局、代表处、分公司办公所在地的省级人民委员会配合解决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代表处、分公司的有关经营活动的问题;2.参加贸易部、旅游总局、省级人民委员会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分公司、代表处经营活动进行的清查、检查。
第十九条省级人民委员会的职责1.根据授权对本地的代表处、分公司的经营进行管理;2.根据本决定第4条第4款和第5款的规定对设在本地的在贸易、贸易和旅游领域从事经营活动的代表处颁发、修改、补充、收回许可证;3.根据授权组织对设在本地的代表处、分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清查、检查;4.配合贸易部、旅游总局对当地代表处、分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清查、检查;5.根据授权处理违纪事件。